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國家
第2條 單一制國家
第3條 人民的主權
第4條 主權的行使
第5條 共和國領土
第6條 國旗
第7條 國歌
第8條 國慶日
第9條 佛教
第10條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第11條 免於酷刑的自由
第12條 平等權
第13條 免於任意逮捕、拘留和懲處的自由,禁止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
第14條 言論、集會、結社和遊行自由
第15條 基本權利的限制
第16條 現行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繼續有效
第17條 行政行為侵害基本權利的救濟
第18條 官方語言
第19條 官方語言
第20條 國會、省議會和地方政府對本國語言的使用
第21條 教學語言
第22條 行政語言
第23條 立法語言
第24條 法院語言
第25條 為本章中語言的使用提供適當便利的規定
第25-1條 牴觸本章規定的法律視為廢止的規定
第26條 斯里蘭卡國籍
第27條 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
第28條 基本義務
第29條 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和基本義務的不可訴性
第30條 共和國總統
第31條 總統的選舉和任期
第32條 就職
第33條 總統的職權
第34條 赦免權
第35條 總統在訴訟中的豁免權
第36條 薪金和津貼
第37條 總理代行總統職責
第38條 總統缺位
第39條 最高法院通過決議認定該次總統選舉不當或無效
第40條 總統缺位和補選
第41條 總統的職員
第41-1條 總統做出關於委員會及附表中官員的任命
附表一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41-2條 (刪除)
第41-3條 (刪除)
第41-4條 (刪除)
第41-5條 (刪除)
第41-6條 (刪除)
第41-7條 (刪除)
第41-8條 (刪除)
第42條 總統的職責
第43條 內閣
第44條 內閣及其事務和職權
第45條 非內閣成員的部長以及該部門的職責
第46條 副部長
第47條 總理、部長、副部長的任期
第48條 國會被解散後的內閣
第49條 解散內閣
第50條 代理部長和代理副部長
第51條 內閣秘書
第52條 部務秘書
第53條 就職宣誓或就職保證書
第54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55條 內閣及委員會的權力和職權
第56條 委員會辦事處
第57條 對公職人員的委託授權
第58條 申訴權
第59條 行政申訴法庭
第60條 委員會不再行使已授權的權力
第61條 會議程序
第61-1條 法定程序豁免
第61-2條 現行法規的保留
第61-3條 干涉委員會的罪行
第61-4條 就職宣誓和確認
第61-5條 由總統任命
第61-6條 解釋說明」
第62條 國會
第63條 就職宣誓或就職保證書
第64條 議長、副議長和委員會副主席
第65條 國會秘書長
第66條 議員席位空缺
第67條 國會及其議員的特權、言論免責權及其他權力
第68條 成員津貼
第69條 職位空缺時國會的權力行為
第70條 國會會議
第71條 休會
第72條 選舉
第73條 會議法定人數
第74條 議事規則
第75條 立法權
第76條 立法權的授權
第77條 檢察總長公布議案的職責
第78條 法案的公布、通過和決議
第79條 議長的證明書
第80條 法案成為法律
第81條 驅逐議員和剝奪公民權利
第82條 憲法的修改或廢止須以明示方式進行
第83條 公民投票通過的法案
第84條 牴觸憲法的法案
第85條 法案交付公民投票
第86條 國家重要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第87條 國會規定程序
第88條 成為選民的權利
第89條 選民資格的取消
第90條 國會議員的選舉資格
第91條 國會議員選舉資格的取消
第92條 總統選舉資格的取消
第93條 選舉的自由、平等和無記名原則
第94條 總統選舉
第95條 劃界委員會
第96條 選區
第96-1條 (刪除)
第97條 選區名稱等事項的公告
第98條 選區選舉議員的人數及其任命
第99條 比例代表制
第99-1條 基於大選中得票總數的議員選舉
第100條 取消議員資格者
第101條 國會可制定選舉規定
第102條 公職人員或公營企業職員在選舉期間不得行使職權
第103條 選舉委員會
第104條 委員會會議
第104-1條 終局決定與訴訟豁免權
第104-2條 委員會的權力、職責與職權
第104-3條 委員會對警察的調度
第104-4條 對武裝力量的調度
第104-5條 選舉總監與委員會的其他公職人員
第104-6條 選舉檢察人
第104-7條 公職人員
第104-8條 最高法院發布命令的權力
第104-10條 解釋
第105條 法院等的設立
第106條 公開審判
第107條 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免
第108條 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法官的薪金
第109條 代理的任命
第110條 法官對其他職權的執行和解除
第111條 高級法院法官的任免和紀律管制
第111-1條 高級法院專員
第111-2條 全島的檢察官
第111-3條 干涉司法的罪行
第111-4條 司法人員敘用委員會的組成
第111-5條 委員會會議
第111-6條 委員會成員的津貼
第111-7條 委員會秘書
第111-8條 委員會的權力
第111-10條
第111-11條 對訴訟的豁免權
第111-12條 干涉委員會的罪行
第111-13條 解釋
第112條 (刪除)
第113條 (刪除)
第113-1條 (刪除)
第114條 (刪除)
第115條 (刪除)
第116條 (重新編號為第111-3條)
第117條 (刪除)
第118條 最高法院的一般管轄權
第119條 最高法院章程
第120條 最高法院的憲法性管轄權
第121條 對法案的憲法性管轄權的一般行使
第122條 對緊急法案的憲法管轄權的特殊行使
第123條 最高法院對法案的裁決
第124條 法案和立法程序的有效性不被質疑
第125條 憲法性管轄權的合憲性解釋
第126條 基本權利司法權及其行使
第127條 上訴管轄權
第128條 上訴權利
第129條 協議管轄權
第130條 選舉和公民投票訴願的管轄權
第131條 妨害國會權力的管轄權
第132條 最高法院的開庭
第133條 臨時法官的任命
第134條 意見被最高法院聽取的權利
第135條 最高法院登記處
第136條 最高法院規則
第137條 上訴法院
第138條 上訴法院的管轄權
第139條 上訴中的權力
第140條 發出人身保護令之外的書狀權力
第141條 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權力
第142條 傳訊和調動罪犯的權力
第143條 做出禁令的權力
第144條 國會選舉訴願
第145條 檢查案卷
第146條 上訴法院的開庭
第147條 上訴法院登記處及常務官
第148條 國會對公共財政的管理
第149條 統一基金
第150條 統一基金款項的提款
第151條 預備基金
第152條 影響公共收入的特別規定的法案
第153條 審計長
第154條 審計長的職責和職權
第154-1條 省議會的成立
第154-2條 省長
第154-3條 省長行政權力的行使
第154-4條 省議會成員
第154-5條 任期
第154-6條 部長委員會
第154-7條 省議會的立法
第154-8條 批准
第154-10條 公共安全
第154-11條 違反指示
第154-12條 行政機構或機關失靈
第154-13條 國會將省議會權力授予總統
第154-14條 金融動盪
第154-16條 高級法院
第154-17條 省議會的職權、權力、選舉及其他
第154-18條 金融委員會
第154-19條 在本章中使省議會不行使權力的特別規定
第154-20條 過渡措施
第155條 公共安全
第155-1條 國家警察委員會的組成
第155-2條 委員會會議
第155-3條 法律程序豁免權
第155-4條 委員會秘書
第155-5條 費用和支出
第155-6條 干涉委員會的罪行
第155-6-1條 委員會的權力
第155-6-1-2條 委員會制定規則
第155-7條 (刪除)
第155-8條 (刪除)
第155-10條 (刪除)
第155-11條 (刪除)
第155-12條 (刪除)
第155-13條
第155-14條 委員會對國會負責
第156條 國會行政檢察專員
第157條 國際條約和協定
第157-1條 禁止破壞斯里蘭卡的領土完整
第158條 授權
第159條 副議長代行議長職責
第160條 第一任總統
第161條 第一屆國會
第162條 特定條款的適用
第163條 最高法院及高級法院法官的任職期限
第164條 法官、公職人員及其他人員的繼續任職
第165條 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宣誓
第166條 共和國的權力、特權、豁免權與權利
第167條 共和國的職權、職責與義務
第168條 法律之施行、過去的法律與罪行、懸而未決的法案等
第169條 司法機關的相關條款
第169-1條 御用律師和資深律師的相關規定
第170條 解釋與說明
第171條
第172條 憲法的頒布
第24條 根據已廢止的憲法第56條和第112條的規定成立的委員會繼續有效
第25條 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上訴法院院長等的繼續任職
第26條 高等法院的法官等繼續任職
第27條 替換與保留
第28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未處理完的事項移交給國家警察委員會
附表一 第5條 行政區域名稱
附表二 第6條 國旗
附表三 第7條 國歌的詞曲(略)
附表四 第32條、第53條、第61條、第107條、第165條
附件五 第114條第6.
附表六 第162條第2.
附表七 第157-2條和第161條第4.3.
附表八 省分
附錄一 法律和命令
附件 國家警察局調查的犯罪目錄
附錄二 土地和土地墾殖
附錄三 教育
所有事務與職權領域的國家政策
涉外事務
郵政和電信、廣播、電視
與司法制度和法院結構相關的司法
與國家稅收、貨幣政策和外在資源有關的金融、海關
對外貿易、國內貿易及商業
港口和碼頭
國家交通
礦物和礦山
移民入境、出境和公民身分
選舉(含括總統選舉、國會選舉、省議會選舉和地方政府的選舉)
人口普查和統計
專業性職業和培訓
國家檔案及任何國家法律認為對國家很重要的考古活動和古蹟、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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