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憲法
第1條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第1條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
第2條 人權和基本自由第2條 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3條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機關與實體之間的職責和關係第3條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機關與實體之間的職責和關係
第4條 議會第4條 議會
第5條 主席團第5條 主席團
第6條 憲法法院第6條 憲法法院
第7條 中央銀行第7條 中央銀行
第8條 財政第8條 財政
第9條 總則第9條 總則
第10條 修正案第10條 修正案
第11條 過渡性安排第11條 過渡性安排
第12條 生效第12條 生效
附件一 在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適用的其他人權協議附件一 在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適用的其他人權協議
附件二 過渡性安排附件二 過渡性安排
穆罕默德•薩西爾貝科維奇為了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共和國以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聯邦的名義聲明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聯邦,代表其組成民族和公民批准總架構協定附件四中的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憲法。穆罕默德•薩西爾貝科維奇為了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共和國以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聯邦的名義聲明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聯邦,代表其組成民族和公民批准總架構協定附件四中的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憲法。
克雷西米爾•祖巴克為了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聯邦以塞族共和國的名義聲明塞族共和國批准總架構協定附件四中的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憲法。克雷西米爾•祖巴克為了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聯邦以塞族共和國的名義聲明塞族共和國批准總架構協定附件四中的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憲法。
尼克拉•科列維奇為了塞族共和國根據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憲法第10條第1款(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和平總架構協定附件四),在2009年3月25日舉行的代表院第49屆會議和2009年3月26日人民院舉行的第27屆會議上,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議會通過以下修正案:尼克拉•科列維奇為了塞族共和國根據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憲法第10條第1款(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和平總架構協定附件四),在2009年3月25日舉行的代表院第49屆會議和2009年3月26日人民院舉行的第27屆會議上,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議會通過以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