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國憲法

第1條 引用
第2條 解釋
第3條 新加坡共和國
第4條 憲法的最高性
第5條 憲法的修正
第5-1條(刪除)
第6條 非經全民公決,不得放棄主權,不得放棄對警察部隊和軍隊的控制
第7條 參與有利於新加坡的國際合作行動
第8條 非經全民公決,不得修改本編
第9條 人身自由
第10條 禁止奴隸制度和強制勞動
第11條 刑法不溯及既往和不重複審判的保障
第12條 平等保護
第13條 禁止驅逐出境和遷徙自由
第14條 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
第15條 宗教自由
第16條 與教育相關的權利
第17條 總統
第18條 總統選舉委員會
第19條 總統的資格
第20條 任職期限
第21條 總統職權的行使
第22條 公職人員的任命
第22-1條 法定局成員的任命
第22-2條 法定局的預算
第22-3條 公營公司主席的任命
第22-4條 公營公司的預算
第22-5條 中央福利基金
第22-6條 總統獲得資訊的權力
第22-7條 總統對於特定調查的同意
第22-8條 總統得否決特定法案
第22-9條 根據《維持宗教和諧法》而發布的限制令
第22-10條 總統府經費以及總統的機要人員
第22-11條 總統享有的訴訟豁免權
第22-12條 總統職位的出缺,以及總統的免職
第22-13條 選舉法官關於總統選舉的決定
第22-14條 總統職位出缺時代行總統職權的人
第22-15條 總統暫時不能行使其職權
第22-16條 赦免
第23條 新加坡的行政權
第24條 內閣
第25條 總理和部長的任命
第26條 總理和部長的任期
第27條 誓詞
第28條 召集及主持內閣會議
第29條 內閣議事的有效性
第30條 為部長指定任務
第31條 政務次長
第32條 部長及政務次長的請假
第33條 部長及政務次長不得從事之事
第34條 常務次長
第35條 檢察長
第36條 內閣秘書
第37條 與財產、訴訟及契約相關的能力
第37-1條 本編的解釋
第37-2條 總統諮議會
第37-3條 替補成員
第37-4條 成員的任職資格
第37-5條 成員的不適任資格
第37-6條 成員資格的終止
第37-7條 關於成員資格爭議的處理
第37-8條 效忠誓詞及守密誓詞
第37-9條 總統諮議會的職權
第37-10條 總統諮議會的議事
第37-11條 總統諮議會向總理及國會報告
第37-12條 費用
第37-13條 職員的任命
第38條 新加坡的立法機關
第39條 國會
第39-1條 集選區
第40條 議長
第41條 議長的薪酬
第42條 副議長
第43條 議長職權的履行
第44條 國會議員的資格
第45條 不適任國會議員的情況
第46條 國會議員的任期
第47條 禁止雙重代表
第48條 對不適任資格問題的決定
第49條 補選
第50條 對無資格者參加國會議事的懲處
第51條 國會的職員
第52條 國會的議事規則
第53條 國會中使用的語言
第54條 國會會議的主持
第55條 國會議事的有效性
第56條 法定人數
第57條 投票
第58條 立法權的行使
第59條 法案的提出
第60條 立法文字
第61條 效忠誓詞
第62條 總統致詞
第63條 國會的特權
第64條 國會的會期
第65條 國會的休會及解散
第66條 普選
第67條 議員的薪酬
第68條 本編的解釋
第69條 少數族群權利總統理事會的設立
第70條 短期任命
第71條 成員的任職資格
第72條 成員的不適任資格
第73條 成員身分的終止
第74條 裁決關於成員身分的爭議
第75條 效忠誓詞及守密誓詞
第76條 理事會的一般職權
第77條 與法案及輔助立法相關的職權
第78條 將法案及法案修正案的副本致送理事會
第79條 理事會審核緊急法案的職權
第80條 理事會審核輔助立法的職權
第81條 理事會審議特定制定法的職權
第82條 主席的職責
第83條 法定人數及投票
第84條 理事會議事應在秘密環境中進行
第85條 理事會的報告
第86條 在成員出缺的情況下議事的有效性
第87條 部長的參議
第88條 理事會制定其議事程序的權力
第89條 年度報告
第90條 薪酬與公費
第91條 職員的任命
第92條 制定規則的權力
第93條 新加坡的司法權
第93-1條 與總統選舉有關的案件的審理
第94條 最高法院的組成
第95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96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職資格
第97條 最高法院法官及司法專員的就職宣誓
第98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及待遇
第99條 對國會中關於最高法院法官的討論的限制
第100條 諮詢意見
第101條 「職位」的定義
第102條 公共服務
第103條 本編的解釋
第104條 公共服務人員的任期
第105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106條 委員會任命的不適任資格
第107條 成員的任期
第108條 委員會主席及成員的待遇
第109條 委員會秘書
第110條 公職人員的任用等
第110-1條 (刪除)
第110-2條 (刪除)
第110-3條 (刪除)
第110-4條 人事機關
第111條 法律服務委員會
第111-1-1條 新加坡法律服務司的人事機關
第111-1條 重要級別
第112條 津貼權利的保護
第113條 委員會擁有的與津貼相關的權力
第114條 退撫金等津貼的列支
第115條 調職人員的退撫金權利
第116條 與公共服務相關的規章
第117條 (刪除)
第118條 由公共服務委員會行使其他職權
第119條 委員會的報告
第120條 新加坡的國籍
第121條 依出生而取得國籍
第122條 依血統而取得國籍
第123條 依登記而取得國籍
第124條 未成年人的登記
第125條 登記的效果
第126條 關於登記的一般規定
第127條 因歸化而獲得國籍
第128條 國籍的放棄
第129條 國籍的剝奪
第130條 對喪失國籍者子女國籍的剝奪
第131條 關於國籍喪失的一般規定
第132條 國籍登記註冊的撤銷
第133條 剝奪國籍的程序
第134條 因為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新加坡國籍
第135條 因為行使外國公民的權利而喪失國籍
第136條 馬來西亞國籍的終止
第137條 喪失國籍者子女國籍的剝奪
第138條 關於存疑國籍的證明書
第139條 大英國協國籍
第140條 附件三適用
第141條 刪除
第142條 本編的解釋
第143條 非經法律授權不得課稅
第144條 對貸款、保證等的限制
第145條 統一基金
第146條 從統一基金等基金中提款
第147條 年度預算和財政報告
第148條 統一基金和發展基金的支出權限
第148-1條 預算法案的否決
第148-2條 為未詳細列舉的目的而支出的權力
第148-3條 應急基金
第148-4條 國會推翻總統拒絕通過預算法案的決定
第148-5條 償付債務、罰金等
第148-6條 審計長的任命
第148-7條 告知總統特定事務的責任
第148-8條 總統關於政府債務的意見的公布
第148-9條 政府儲備金的轉讓
第149條 防止顛覆的法律
第150條 緊急狀態宣告
第151條 預防性拘留的限制
第151-1條 國防和安全措施
第152條 少數族群以及馬來人的特殊地位
第153條 穆斯林宗教
第153-1條 官方語言以及國語
第154條 對政府雇員的公平待遇
第154-1條 豁免
第155條 經授權的憲法重印
第156條 (刪除)
第157條 已經施行的議事規則
第158條 繼續任職的公職人員
第159條 繼續任職的公職人員的任職待遇
第160條 財產的繼承
第161條 (刪除)
第162條 現行法律
第163條 1991年11月30日前擔任總統的人應繼續任職
一、總統就職誓詞
一之一、代行總統職權的人就職誓詞
二、效忠誓詞
三、國會議員就職誓詞
四、總理就職誓詞
部長及政務次長就職誓詞
五、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就職誓詞
六、首席大法官、法官及司法專員就職誓詞
七、少數族群權利總統理事會主席及成員守密誓詞
八、總統諮議會主席或成員守密誓詞
附件二 放棄、歸順與效忠誓詞
附件三 國籍
附件四 官委國會議員的任命
第一節
第二節

國際法規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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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憲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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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30多年收集翻譯世界197個國家之憲法、編撰,全16冊,並附有資料來源之官方網址,可以隨時自我查詢更正。新版預計2015年3月出版,預購請與社團法人 法愛公德會聯繫。郵件:lawlove@lawlov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