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權力、特權和議會程序
第53條 制定法律的程序第53條 制定法律的程序
第54條 本憲法的修改第54條 本憲法的修改
第55條 議會的特權和豁免權第55條 議會的特權和豁免權
第56條 兩院的議事程序規定第56條 兩院的議事程序規定
第57條 效忠宣誓(附件一)第57條 效忠宣誓(附件一)
第58條 參、眾兩院的主持第58條 參、眾兩院的主持
第59條 表決第59條 表決
第60條 法定人數第60條 法定人數
第61條 行使立法權的方式第61條 行使立法權的方式
第62條 部長出席兩院議會第62條 部長出席兩院議會
第63條 法案等的提出第63條 法案等的提出
第64條 對參議院涉及財政法案的限制第64條 對參議院涉及財政法案的限制
第65條 對參議院涉及財政法案以外之法案提案權力的限制第65條 對參議院涉及財政法案以外之法案提案權力的限制
第66條 有關第63條、第64條和第65條的規定第66條 有關第63條、第64條和第65條的規定
第66-1條 特定選擇或聯合選擇委員會的委任第66-1條 特定選擇或聯合選擇委員會的委任
第66-2條 服務委員會的報告第66-2條 服務委員會的報告
第66-3條 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適用第66-3條 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適用
第66-4條 政府各部的報告等第66-4條 政府各部的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