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干達共和國憲法

第1條 人民主權
第2條 憲法至上
第3條 捍衛憲法
第4條 公眾憲法意識的提升
第5條 烏干達共和國
第6條 官方語言
第7條 不設立國教
第8條 國家象徵和國璽
第9條 烏干達公民
第10條 依出生取得國籍
第11條 棄兒和收養兒童
第12條 依登記取得國籍
第13條 依歸化取得國籍
第14條 登記國籍的喪失
第15條 雙重國籍
第16條 全國國籍與移民局
第17條 公民的義務
第18條 出生、婚姻與死亡登記
第19條 出生前父母死亡之人的國籍
第20條 基本權利和其他人權與自由
第21條 平等與免予歧視的自由
第22條 保障生命權
第23條 保障人身自由權
第24條 尊重人的尊嚴和保護免受非人道待遇
第25條 保護免受奴役和強制勞動
第26條 財產免予被剝奪的保護
第27條 保障隱私權,住宅和其他財產權
第28條 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第29條 良心、表達、遷徙、宗教、集會和結社自由的保護
第30條 受教育權
第31條 家庭的權利
第32條 邊緣化群體的平權行動
第33條 婦女的權利
第34條 兒童的權利
第35條 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第36條 少數族群的權利
第37條 文化權及相關權利
第38條 公民權利與活動
第39條 享受清潔和衛生環境的權利
第40條 經濟權利
第41條 獲知資訊權
第42條 在行政決定中得到公平對待的權利
第43條 對基本權利及其他人權和自由的一般限制
第44條 禁止克減特定的人權和自由
第45條 人權與自由之外的權利
第46條 緊急狀態立法的效力
第47條 根據緊急狀態立法進行的拘留
第48條 烏干達人權委員會的複審
第49條 報告國會
第50條 法院實施權利與自由
第51條 烏干達人權委員會
第52條 人權委員會的職責
第53條 委員會的權力
第54條 人權委員會的獨立
第55條 人權委員會的經費
第56條 人權委員會委員的免職
第57條 人權委員會的工作人員
第58條 國會制定有關委員會職責的法律
第59條 投票權
第60條 選舉委員會
第61條 委員會的職責
第62條 選舉委員會的獨立
第63條 選區
第64條 對委員會決定的上訴
第65條 委員會工作人員
第66條 選舉委員會經費
第67條 選舉的組織
第68條 選舉與公民投票中的投票
第69條 政治制度
第70條 運動政治制度
第71條 多黨制
第72條 成立政治組織的權利
第73條 對政治組織的規範
第74條 通過公民投票或選舉改變政治制度
第75條 國家禁止一黨制
第76條 國會制定選舉立法
第77條 烏干達國會
第78條 國會的組成
第79條 國會的職責
第80條 國會議員資格的取得與喪失
第81條 國會議員的選舉
第82條 國會議長與副議長
第83條 國會議員任期
第84條 罷免權
第85條 國會議員的薪酬
第86條 議員資格的決定
第87條 國會秘書和其他職員
第88條 國會法定人數
第89條 國會表決
第90條 國會委員會
第91條 立法權的行使
第92條 溯及性立法的限制
第93條 財政事項的限制
第94條 國會議事程序規則
第95條 國會會期
第96條 國會的解散
第97條 國會的豁免和特權
第98條 烏干達總統
第99條 烏干達行政權
第100條 總統離開烏干達的通知
第101條 總統諮文
第102條 總統的資格
第103條 總統的選舉
第104條 總統選舉的異議
第105條 總統任期
第106條 總統任職待遇
第107條 總統的罷免
第108條 副總統
第109條 總統缺席
第110條 緊急狀態
第111條 內閣
第112條 內閣會議
第113條 內閣部長
第114條 其他部長
第115條 部長宣誓
第116條 部長職務的空缺
第117條 部長職責
第118條 譴責投票
第119條 檢察總長
第120條 檢察官
第121條 赦免
第122條 外交代表
第123條 條約、公約和協定的執行
第124條 宣告戰爭狀態
第125條 國家規劃局
第126條 司法權的行使
第127條 人民參與司法
第128條 司法獨立
第129條 法院
第130條 烏干達最高法院
第131條 最高法院的組成
第132條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第133條 首席法官的管理職權
第134條 上訴法院
第135條 上訴法院的組成
第136條 副首席法官的管理職能
第137條 憲法解釋問題
第138條 烏干達高等法院
第139條 高等法院管轄權
第140條 審理選舉案件
第141條 主審法官的管理職權
第142條 司法官員的任命
第143條 司法官員的資格
第144條 司法官員的任期
第145條 書記官
第146條 司法服務委員會
第147條 司法服務委員會的職責
第148條 其他司法官員的任命
第149條 司法宣誓
第150條 制定有關司法機關的法律的權力
第151條 解釋
第152條 稅收
第153條 統一基金
第154條 由統一基金支出款項
第155條 財政年度預算
第156條 撥款法案
第157條 應急基金
第158條 由統一基金支付薪酬的職務
第159條 中央政府的借款權
第160條 公債
第161條 烏干達中央銀行
第162條 中央銀行的職責
第163條 審計署長
第164條 責任制
第165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
第166條 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職責
第167條 教育服務委員會
第168條 教育服務委員會的職責
第169 條 衛生服務委員會
第170條 衛生服務委員會的職責
第171條 設立辦事機關
第172條 公職人員的任命
第173條 公職人員的保護
第174條 常務秘書
第175條 解釋
第176條 地方政府體系
第177條 烏干達的行政區
第178條 行政區際合作
第179條 地方政府單位的邊界
第180條 地方政府委員會
第181條 地方政府委員會的選舉
第182條 委任的撤回
第183條 行政區主席
第184條 行政區委員會議長
第185條 行政區主席和議長的罷免
第186條 行政區行政會議
第187條 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職務的缺位
第188條 行政長官
第189條 中央政府和行政區政務委員會的職責
第190條 規劃
第191條 課稅和撥款權
第192條 地方政府課稅
第193條 對地方政府的補助金
第194條 地方政府財政委員會
第195條 貸款與補助金
第196條 責任制
第197條 市區政府的財政獨立
第198條 行政區服務委員會
第199條 人員借調
第200條 行政區服務委員會的職責
第201條 行政職權的行使
第202條 總統接管行政區行政管理
第203條 行政區常駐專員
第204條 任職待遇
第205條 禁止身兼數職
第206條 國會制定有關地方政府的法律
第207條 解釋
第208條 烏干達人民國防軍
第209條 國防軍的職責
第210條 國會對烏干達人民國防軍的規範
第211條 烏干達警務部門
第212條 烏干達警務部門的職責
第213條 烏干達警務部門的指揮
第214條 國會對烏干達警務部門的規範
第215條 烏干達獄政部門
第216條 獄政局局長和副局長
第217條 國會制定法律規範
第218條 情報機關
第219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220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
第221條 安全性群組織對人權的遵行
第222條 國會規範槍支、彈藥的持有和使用
第223條 中央督察部
第224條 總督察長和副總督察長的免職
第225條 中央督察部的職責
第226條 中央督察部的管轄權
第227條 中央督察部的獨立
第228條 中央督察部分支機搆
第229條 中央督察部的經費
第230條 中央督察部的特別權力
第231條 中央督察部的報告
第232條 國會對於督察部的權力
第233條 領導行為準則
第234條 領導行為準則的實施
第235條 因違反準則而喪失任職資格
第236條 解釋
第237條 土地所有權
第238條 烏干達土地委員會
第239條 土地委員會的職責
第240條 行政區土地局
第241條 行政區土地局的職責
第242條 土地的利用
第243條 土地法庭
第244條 礦藏
第245條 保護與維護環境
第246條 傳統或文化領導人制度
第247條 遺產管理
第248條 法律改革委員會
第249條 災難應急管理委員會
第250條 由中央政府提起或針對中央政府的法律訴訟
第251條 委員會和機關職責的履行
第252條 辭職
第253條 重新任命與同意任命
第254條 國民年金
第255條 公民請求公民投票的權利
第256條 監誓方式
第257條 解釋
第258條 特定國會議事程序立法的批准
第259條 憲法的修改
第260條 須經公民投票的修正案
第261條 由行政區政務委員會批准的修正案
第262條 由國會進行的修改
第263條 遵行憲法的認證
第264條 過渡政府
第265條 過渡政府的特別職責
第266條 現有法院
第267條 現有法官
第268條 上訴法院臨時法官
第269條 現有官員
第270條 政治組織的規範
第271條 現有政黨或政治組織
第272條 首次選舉
第273條 特定官員的任命
第274條 現有法律
第275條 首任總統對現有法律的異動
第276條 尚未生效法例
第277條 市區政府的規定
第278條 現有的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
第279條 宣誓
第280條 未決事項
第281條 法院未決訴訟
第282條 對本憲法生效前案件的赦免權
第283條 權利與責任的轉移
第284條 財產繼承
第285條 契約繼承
第286條 市區政府法定租約的撤銷
第287條 國際協定、國際條約與國際公約
第288條 廢止1967年憲法和1986年第1號法律公告
附件一 烏干達的行政區(第5條、第1 78條)
附件二 烏干達的國境(第5條)(略)
附件四 誓詞(第1 5、81、82、98、1 08、1 09、1 1 1、1 1 5、1 47、256條)
附件五 行政區間的合作領域(第178條)
附件六 中央政府負責的職責和服務(第189條)
補助金(第193條)
第1條 簡稱
第2條 對憲法第5條的修改
第3條 對憲法第6條的替代
第4條 增加第8A條
第5條 對憲法第14條的修改
第6條 對憲法第15條的修改
第7條
第8條 對憲法第17條的修改
第9條 對憲法第23條的修改
第10條 對憲法第31條的修改為
第11條 對憲法第32條的修改
第12條
第13條 對憲法第61條的修改
第14條 對憲法第68條的修改
第15條 對憲法第71條的修改
第16條 對憲法第72條的修改
第17條 對憲法第77條的修改
第18條 對憲法第80條的修改
第19條 對憲法第81條的修改
第20條 增加規定第82-1條
第21條 對憲法第84條的修改
第22條 對憲法第85條的修改
第23條 對憲法第87條的替代
第24條 增加第87-1條的規定
第25條 對憲法第88條的替代
第26條 對憲法第90條的替代
第27條 對憲法第103條的修改
第28條 對憲法第105條的修改
第29條 對憲法第108條的修改
第30條 增加規定第108-1條
第31條 對憲法第111條的修改
第32條 增加規定第119-1條
第33條 對憲法第163條的修改
第34條 增加規定第173-1條
第35條 對憲法第181條的修改
第36條 對憲法第188條的替代
第37條 對憲法第191條的修改
第38條 對憲法第200條的修改
第39條 對憲法第203條的替代
第40條 對憲法第231條的修改
第41條 法第232條的修改
第42條 增加規定第235-1條
第43條 對憲法第244條的替代
第44條 對憲法第255條的替代
第45條 廢止各條
第46條 增加過渡條款
第47條 對憲法附件二的修改
第48條 對憲法附件三的修改
第49條 對憲法附件四的修改
第1條 簡稱
第2條 對憲法第5條的修改
第3條 對憲法第176條的修改
第4條 對憲法第178條的修改
第5條 增加對第178-1條的規定
第6條 對憲法第189條的修改
第7條
第8條 對憲法附件五的修改
第9條 對憲法附件六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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