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爾侯國憲法

安道爾1993
前言
安道爾人民擁有充分的自由和獨立,並行使自己的主權,
意識到有必要使安道爾的體制結構適應其所處的地理,歷史和社會文化環境的演變所帶來的新情況,並有必要對這些機構的關係進行規範Pareatges。在這個新的法律框架內,
解決了賦予賦予行使個人基本權利的司法安全的所有機制的必要性,儘管這些機制在安道爾社會的性質中始終存在並受到尊重,但並未得到任何形式的一般性保護法律,
渴望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盡一切努力促進諸如自由,正義,民主和社會進步之類的價值觀,並保持和加強安道爾與世界其他地區,特別是與鄰國的和諧關係,和平共處
願意為全人類的共同事業,特別是維護地球的完整性和為子孫後代提供適合生活的環境的努力和努力,
期望在其七百多年的歷史中主持安道爾和平之旅的座右銘“維特斯,團結,偉大”可能繼續是完全有效的原則,並可能始終指導安道爾人的行為,
在行使其主權時批准現行憲法。
標題I.安道爾主權
第1條
1.安道爾是一個遵守法治的民主和社會獨立國家。它的正式名稱是Principat d\'Andorra ..
2.《憲法》宣布,安道爾國家的行動受到尊重和促進自由,平等,正義,寬容,捍衛人權和人格尊嚴的原則的啟發。
3.主權歸安道爾人民所有,他們通過不同的參與方式和通過本《憲法》建立的機構行使主權。
4.安道爾的政治體制是議會制。
5.安道爾由卡尼略,恩坎普,奧爾迪諾,馬薩納,安道爾城,聖朱利婭·德洛里亞和埃斯卡德斯-恩戈爾丹尼的教區組成。
第二條
1.加泰羅尼亞語是國家的官方語言。
2.國歌,國旗和安道爾的徽章是傳統的國歌。
3.安道爾城(Andorra la Vella)是國家的首都。
第三條
1.現行憲法是法律制度的最高規則,對所有公共機構以及個人具有約束力。
2.《憲法》承認平等,等級制,司法規則公開,限制個人權利或在其效力或製裁方面不利的權利的追溯性,司法安全,公共機構的責任制和任何形式的禁止性原則。任意性。
3.國際公法公認的原則被納入安道爾的法律體系。
4.條約和國際協定自其在《安道爾公國官方公報》上發表之日起在法律制度中生效,不能被法律修訂或廢除。
標題II。權利與自由
第一章一般原則
第4條
《憲法》承認人的尊嚴是不可剝奪的,因此保障了個人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是政治秩序,社會和平與正義的基礎。
第5條
《世界人權宣言》在安道爾具有約束力。
第6條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以出生,種族,性別,血統,宗教,見解或任何其他個人或社會狀況為由歧視任何人。
2.公共當局應創造條件,使個人的平等和自由可以真實有效。
第二章 安道爾族
第7條
1.根據《合格法》的規定獲得,保留和失去安道爾國民的身份及其法律效力。
2.獲得或保留安道爾人以外的國籍應導致失去安道爾人,但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條款和期限。
第三章 人身和公共自由的基本權利
第8條
1.憲法承認生命權,並在不同階段充分保護生命權。
2.人人有權享有人身和道德上的正直。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3.禁止判處死刑。
第9條
1.人人有權享有自由和安全,僅應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理由和程序被剝奪。
2.行政拘留應不超過進行澄清案件調查的時間,在所有情況下,被拘留者應在48小時內送交法官。
3.法律應制定程序,以便被拘留者可以請求法院決定拘留的合法性。同樣,法律應規定恢復被拘留者受損的基本權利的程序。
4.任何人均不得因犯有當其時合法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
第10條
1.人人有權享有法律的管轄權和裁定權,並有權在依法設立的公正法庭上進行適當的審判。
2.所有人均有權在合理時間內以無罪推定為由有資格的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和技術援助,以告知其對他們的指控,不得宣布自己有罪,不作證。反對自己,並在犯罪方面提出上訴。
3.為了保障平等原則,法律應規範沒有成本的司法案件。
第11條
1.憲法保障思想,宗教和邪教的自由,沒有人必須陳述或披露其思想,宗教或信仰。
2.表達宗教信仰自由只能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這是為了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為了保護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
3.《憲法》保障羅馬天主教堂自由和公開地開展活動,並按照安道爾傳統保持與國家的特殊合作關係。
《憲法》承認羅馬天主教會根據自己的規則具有法律地位的機構的全部法律能力。
第十二條
言論,通訊和信息自由得到保障。法律應規定答辯權,更正權和專業保密權。禁止政府當局進行初步審查或任何其他意識形態控製手段。
第十三條
1.人的婚姻狀況和婚姻形式應受法律管轄。佳能法律婚姻的民事影響應予以承認。
2.公共當局應推行保護家庭的政策,這是社會的基本基礎。
3.夫妻雙方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所有子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無論其父母身份如何。
第十四條
隱私,榮譽和名譽權應得到保證。所有人均應受到法律保護,以免對其家庭和私人生活造成非法干擾。
第十五條
住房的不可侵犯性應得到保證。除非有明顯的惡意行為,否則任何人都不得違反所有者的意願或未經手令進入住宅或任何其他場所。除根據合理的法院命令外,通訊的隱私也應得到保證。
第十六條
出於任何合法目的而聚會和集會的權利均應得到尊重。集會權的行使要求事先通知當局,並且不得妨礙貨物和人員的自由流動。
第十七條
出於合法目的的結社權應得到承認。法律應建立可能組成的協會的登記處。
第十八條
成立和維持管理,專業和工會協會的權利應得到承認。這些組織在不損害與國際機構的聯繫的情況下,應在安道爾範圍內運作,具有自己的自治權,不對外國機構有任何有機依賴,並應民主運作。
第十九條
工人和雇主有權捍衛自己的經濟和社會利益。法律應規定行使此權利的條件,以保證對社區至關重要的服務的功能。
第20條
1.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應面向人格的尊嚴和充分發展,從而加強對自由和基本權利的尊重。
2.承認教學自由和建立教學中心的自由。
3.父母有權決定子女的教育類型。他們還有權根據自己的信念為子女提供道德或宗教指導。
第21條
1.人人有權在全國領土內自由行動,並有權依法進入和離開該國。
2.安道爾國民和合法居住的外國人有權自由選擇其在安道爾的住所。
第22條
如果利害關係人行使了他或她的管轄權,則只有在不上訴的法院判決之後,才根據法律確定的原因和條件,決定不續簽居留許可或驅逐合法居民。
第23條
具有直接利益的每個人都有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效力向公共當局提出請求。
第四章 安道爾族的政治權利
第24條
所有年齡的安道爾人都充分利用自己的權利,享有選舉權。
第25條
所有安道爾國民均有權在相同條件下並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加入公共服務和公職。機構職位的行使留給安道爾人,但本《憲法》或國際條約可能規定的例外情況。
第26條
安道爾人有權自由建立政黨。他們的職能和組織必須民主,其活動必須合法。中止其活動和解散是司法機關的責任。
第五章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原則。
第27條
1.對私有財產和繼承權的承認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對財產的社會功能所產生的限制以外。
2.除非出於對公共利益的正當考慮,並根據法律或根據法律給予公正的補償,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其財產或權利。
第28條
企業的權利應在市場經濟框架內依法予以承認。
第29條
人人有權工作,有權通過工作獲得晉升,並有權獲得收入,以保證其自身和家人的生活符合人的尊嚴,並享有合理的工作日,每週休息和帶薪假期的限制。
第三十條
應當尊重健康保護權和獲得照顧個人需求的服務的權利。為此,國家應保障社會保障制度。
第31條
國家的任務是確保合理利用土壤和所有自然資源,以保證所有人的生活質量,並為了子孫後代,恢復和維持合理的生態平衡。大氣,水和土地,以及保護當地的動植物。
第32條
國家可以乾預經濟,商業,勞動和金融體系的秩序,以在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內實現社會的均衡發展和一般福利。
第33條
公共當局應促進必要的條件,以落實人人享有體面住房的權利。
第34條
國家應保證對安道爾的歷史,文化和藝術遺產的保護,促進和傳播。
第35條
消費者和使用者的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並受公共當局的保護。
第三十六條
國家可以創造社會傳播媒體。根據參與和多元化原則,法律將由總理事會規定其組織和控制。
第六章 安道爾人和外星人的職責
第37條
所有個人和法人應根據其經濟能力,根據法律並以普遍性和公平分配稅負原則為基礎,通過公正的徵稅制度,根據其經濟能力繳納公共開支。
第38條
國家可以依法建立各種類型的社區服務來從事具有普遍意義的任務。
第七章 權利和自由的保證
第三十九條
1.本標題第三章和第四章承認的權利和自由立即將所有公共當局約束為直接可執行的法律。其內容不受法律限制,並受法院保護。
2.合法居住在安道爾的外國人可以自由行使本標題第二章的權利和自由。
3.第五章的權利是立法和公共當局行動的基礎,但只能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援用。
第40條
本標題中承認的權利的行使只能受法律約束。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權利應通過有資格的法律加以規範。
第41條
1.第一百一十一章和第四章所承認的權利和自由由普通法院通過法律規定的緊急和優先訴訟程序予以保護,無論如何,該程序應在兩種情況下進行。
2.除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情況外,法律應針對公共當局的行為製定特別的上訴程序,以針對公共當局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違反上文所述的權利的基本內容。
第42條
1.合格法律應規範警報和緊急狀態。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政府可以宣布前者為期十五天,並通知總理事會。如果民主生活的正常運作中斷,則政府還應宣布後者為期三十天,這需要總理事會事先授權。這些州的任何擴展都必須獲得總理事會的必要批准。
2.在處於警惕狀態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七條所承認的權利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在緊急狀態下,第9.2、12、15、16、19和21條所涵蓋的權利可能會被暫停。儘管第9.3條規定了保護程序,但對第9.2條和第15條所涵蓋的權利適用這種中止必須在司法機構的控制下適用。
標題III。共謀
第43條
1.按照安道爾的體制傳統,國王們共同地和不可分割地是埃斯特斯塔角,它們的代表人數最高。
2.親王組織是自Pareatges及其歷史演變而來的機構,擁有個人專有權,即Urgell主教和法蘭西共和國總統。他們的權力是平等的,並且源於現行憲法。他們每個人都宣誓或肯定要按照本《憲法》行使職能。
第44條
1.親王們是安道爾的持久性和連續性及其獨立和維護與鄰國的傳統平衡關係中的平等精神的象徵和保證。他們宣布安道爾國同意根據《憲法》履行其國際義務。
2.司令官仲裁和調節公共機構和機構的職能,並定期主動通知國家事務,或由辛迪加將軍或政府首腦通知國家事務。
3.除本《憲法》規定的情況外,各族長免於起訴。親王的行為應由簽署者負責。
第45條
1.具有政府首腦或在適當情況下由辛迪加將軍簽署的政治上負有政治責任的政府:
一種。根據憲法要求舉行大選。
b。要求根據《憲法》第76條和第106條進行全民投票。
C。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任命政府首腦。
d。按照《憲法》第71條的程序簽署總理事會解散令。
e。認可安道爾駐國外外交代表。外國使節要向這兩個國家出示證件。
F。根據《憲法》和法律任命國家其他機構的職務。
G。根據本《憲法》第六十三條製裁併制定法律。
H。表示國家同意根據《憲法》第四章第三章的規定履行其國際條約。
一世。履行《憲法》賦予他們的其他職能。
2.本條g)和h)項中規定的處置應同時提請各當事國註意,該當事國應酌情批准並頒布或表達國家的同意,以及各當事國應在其後的第八天至第十五天之間安排發布。
在此期間,各司令官可以單獨或共同向法庭制憲組織發送合理的信息,以便該機構可以對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判斷。如果決議案是肯定的,則該行為可能會受到至少一名首領的簽名的製裁。
3.在憲法規定的期限內,如果有可能妨礙其中一位大法官使本條第1款所列行為正式化,則其代表應告知辛迪加將軍,或酌情告知政府首腦。 。在這種情況下,上述行為,準則或決定應在上述日期過後,另一當事方的簽字,政府首腦或(適當時)辛迪加總長的簽字後生效。
第46條
1.各國大法官可自由行以下行為:
一種。結合行使恩典的特權
b。服務的創建和結構被認為是履行其機構職能所必需的,這些服務的擁有者的任命以及對所有效果的認可。
C。根據《憲法》第89.2條任命高等法院法官。
d。根據《憲法》第96.1條任命法庭制憲會議成員。
e。對法律違憲的初步判斷的要求。
F。要求在批准國際條約之前就其違憲作出判決。
G。根據《憲法》第98條和第103條的規定,向法庭制憲提出關於其憲法職能的衝突。
H。在議會批准之前,根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同意通過一項國際條約的案文。
2.由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產生的作為,由本國大法官親自行使,但本條字母e),f),g)和h)中規定的能力除外,這可以由代表團進行。
第47條
公國的總預算應為各大公國提供相等的數額,以供其行使職能,並可以自由處置。
第48條
每位首領都在安道爾任命一名私人代表。
第49條
在其中一位大法官空缺的情況下,本《憲法》承認其各自法律制度中規定的替代機制的有效性,以免打擾安道爾機構的正常運作。
標題IV。總理事會
第50條
代表全國人口和七個教區的混合代表大會的總理事會代表安道爾人民,行使立法權,批准國家預算,並促進和控制政府的政治行動。
第一章總理事會的組織
第51條
1.議員由普選,自由,平等和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他們的任期自當選四年後或總理事會解散之日起停止。
2.選舉應在總理事會解散後的第三十至四十天之間舉行。
3.所有充分享有其政治權利的安道爾國民均有權投票並有資格當選。
4.《合格法律》應規範選舉制度,並應預見議員資格不合格或不兼容的原因。
第52條
總理事會由最少二十八名議員和最多四十二名議員組成,其中將由七個教區中的每個區選出同等數目的議員,另一半由全國單一選區選出。
第53條
1.總理事會成員具有相同的代表性,在權利和義務方面均平等,不受任何形式的命令性授權。他們的投票是個人的,不得委派。
2.不得要求議員對行使其職務時所投的票數或任何言論作出解釋。
3.除公然公然的情況外,在整個任期內,不得逮捕或拘留議員。但是,對於這種情況,對他們的拘留和起訴應由刑法法院的全體會議決定,審判應由上級法庭進行。
第54條
總理事會以商會多數票起草並修改其自己的議事規則,確定預算並管理其服務的工作人員章程。
第55條
1. Sindicatura是總理事會的統治機關。
2.總理事會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十五天舉行大會開幕式。辛迪加將軍,亞辛迪加將軍,以及在這種情況下,應合法地成為辛迪加里塔共和國一部分的其他成員,應在同一屆會議上當選。
3.辛迪加將軍和次辛迪加將軍的任期不得連續兩個以上。
第56條
1.總理事會以《議事規則》規定的形式召開傳統的常會和特別會議。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全年應有兩個普通的會議期間。除非總幹事的絕對多數決定,否則總領事館的會議是公開的。
2.總理事會以全體會議或委員會的形式行使職能。《議事規則》應規定成立立法委員會,使其代表會議廳的組成。
3.總理事會任命了一個常設委員會,以在分庭解散或處於衰退時期捍衛分庭的權力。由辛迪加將軍主持的常設委員會的組成應代表分庭的分攤組成。
4.議員可組成議會團體。《議事規則》應規定議員和議會團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不隸屬於團體的議員的章程。
第57條
1.總理事會的決議只有在至少有一半議員出席的情況下才生效。
2.儘管有《憲法》規定的特殊多數,但這些決議在獲得出席會議的多數議員批准後才生效。
3.批准《憲法》所規定的合格法律要求獲得總理事會絕對多數成員的最後贊成票,但選舉和公民投票的合格法律以及社區權限的法律除外。移交給地方議會,要獲得地方議會的批准,必須獲得在教區選舉中選出的絕對多數議員和在國家選區中當選的絕對多數議員的最後贊成票。
第二章 立法程序
第58條
1.立法舉措對應於總理事會和政府。
2.三個地方理事會可以聯合起來或在選民名冊的十分之一中提出私人議員法案給總理事會。
3.議事廳全體會議和各委員會應按照《議事規則》規定的形式,對政府條例草案和私人成員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第59條
總理事會可以通過法律將行使立法職能的權力下放給政府。此功能可能無法再授權。授權法確定了授權的事項,發布相應的政府法令所依據的原則和指示以及其行使期限。授權將提供授權形式的議會控制形式。
第60條
1.在極端緊急和需要的情況下,政府可在四十八小時內對總文本進行表決,向總理事會提交條文作為法律批准。
2.保留給《合格法》的事項不得以立法授權或本條第1款規定的程序為準。
第61條
1.《總預算草案》的倡議僅與政府有關,該政府必須在上一個預算到期之前至少兩個月將其提交議會批准。
2.總預算草案應優先於其他事項,並將按照《議事規則》規定的具體程序執行。
3.如果總預算法案在相應財政年度的第一天尚未獲得批准,則上一年度的預算應自動延期,直到新的預算獲得批准為止。
4.總預算草案不得徵收稅款。
5.總理事會財政委員會應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年度修訂。
第62條
1.議員和議會團體有權修改政府和私人議員法案。
2.政府可要求總理事會不辯論那些暗示總支出法相對於總預算法規定的增加或減少的修正案。總理事會可以通過分庭的絕對多數投票,以合理的動議對這一要求提出異議。
第63條
總理事會通過一項法案後,辛迪加將軍將其提交給各首府,以便他們批准,頒布並在安道爾公國官方公報上發布該命令。
第三章 國際條約
第64條
1.在下列情況下,國際條約應由總理事會以分庭的絕對多數批准:
一種。將國家與國際組織聯繫起來的條約。
b。與內部安全和國防有關的條約。
C。與安道爾領土有關的條約。
d。影響TITLE II中規定的基本權利的條約。
e。條約暗示給公共財政增加新的負擔。
F。建立或修改具有立法性質或要求採取立法措施以執行這些條約的條約。
G。涉及外交代表或領事職能的司法或監獄合作條約。
2.政府應將其他國際協定的訂立情況通知總理事會和各締約國。
3.廢除影響第1款所列事項的國際條約,必須獲得分庭絕對多數同意。
第65條
為了促進安道爾人民的利益,國際進步與和平,立法,司法和行政職能只能交由國際組織,並應通過一項條約,該條約應由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總理事會成員。
第66條
1.締約國在處理第64.1。條b)o和g)信所列舉的事項時,參與影響與鄰國關係的條約的談判。
2.負責談判前段所述條約的安道爾代表團,應由政府任命的成員和每一締約國任命的成員組成。
3.條約案文的通過,應要求由政府任命的成員和各締約國任命的成員達成協議。
第67條
將國際條約和協定的其他草案告知各當事國,並應政府的要求,如果安道爾的國家利益需要,可在議會批准之前將它們與談判聯繫起來。
第四章 總理事會與政府的關係
第68條
1.在總理事會每次換屆會議之後,其第一屆會議(將在就職會議後的八天之內舉行)應處理政府首腦的選舉。
2.候選人應由總理事會五分之一的成員提名。每位議員只能批准一個候選人。
3.候選人應提出其方案,經過辯論後,總理事會應在辯論後的第一次公開投票中選出獲得絕對多數票的方案。
4.如果需要進行第二輪投票,只有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佳成績的兩個競爭者才能保持其候選人資格。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為政府首腦。
5.辛迪加將軍將投票結果提交各司令,以便當選候選人可被任命為政府首腦,而辛迪加將軍應在任命書上簽字。
6.在政府首腦辦公室空缺的其他情況下,應遵循相同的程序。
第69條
1.整個政府在政治上對總理事會負責。
2.五分之一的議員可以書面形式反對政府首腦的合理譴責動議。
3.在提出動議後的第三和第五天進行辯論之後,應根據《議事規則》進行公開和口頭表決。該動議只有在獲得總理事會絕對多數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4.如果譴責動議獲得批准,則政府首腦應被解僱。此後,理事會應立即按照以上條款的規定進行工作。
5.在最近一次政府首腦選舉之後的六個月內,不得提出譴責動議。
6.譴責動議的簽署人不得在一年過去之前再提出一項動議。
第70條
1.政府首腦可就其方案,一般政策聲明或具有特殊意義的決定向總理事會提出動議。
2.如果在公開的,口頭的表決中獲得簡單多數票,則應將信任視為已授予。如果政府首腦沒有達到這一多數,則應提出辭職。
第71條
1.政府首腦在與政府磋商後,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要求各大臣過早解散總理事會。解散令應根據《憲法》第51.2條召集新的選舉。
2.提出譴責動議之後或在緊急狀態下,不得解散。
3.在最近一次選舉後的一年內不得解散。
標題V.政府
第72條
1.政府由政府首腦和部長組成,其人數由法律決定。
2.政府在其首長的指導下執行安道爾的國家和國際政策。它負責國家行政管理,並具有法定權力。
3.公共行政部門出於客觀利益而服務於客觀利益,並按照等級制度,效率,透明度和充分遵守《憲法》,《 TITLE I》所定義的法律和法律體系的一般原則進行工作。規定受管轄控制。
第73條
政府首腦由各總統根據《憲法》規定的任期選舉產生。
第74條
政府首腦和部長與參議院議員享有相同的司法權。
第75條
政府首腦或在適當時候由主管的部長簽署第45條所規定的各司令法。
第76條
政府首腦在總理事會多數成員的同意下,可以要求兩大公國就政治問題舉行全民公決。
第77條
隨著立法機關的解散,政府首腦的辭職,死亡或永久殘廢,並通過了一項譴責動議或缺乏信任動議的同意,該治理即告終止。在所有此類情況下,政府應繼續其職能,直到新的政府成立為止。
第78條
1.政府首腦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個。
2.理事會的成員資格與總理事會的成員資格不符,或與非由理事會的上述成員產生的任何公職職位的行使不符。
標題VI。地域結構
第79條
1.地方議會作為巴黎的代表機構和行政機關,是具有法律地位並具有通過法令,法規和法令受法律管轄的地方監管權的公共公司。地方議會在其服從憲法,法律和傳統的管轄範圍內,根據憲法承認和保證的自治原則運作。
2.地方議會代表巴黎人的利益,批准和執行公共預算,制定和製定其領土範圍內的公共政策,並管理和管理所有教區財產,無論是在公共,公共,世襲或私有財產中域。
3.其統治機關是民主選舉產生的。
第80條
1.地方議會在其行政和財政自主權的框架內,其職權由《合格法律》界定,至少在以下方面:
一種。人口普查。
b。選民名冊。根據法律規定參加選舉程序和行政管理。
C。受歡迎的諮詢。
d。商業,工業和專業活動。
e。劃定公共領土。
F。屬於自己的財產,屬於公共公共領域。
G。自然資源。
H。地籍冊。
一世。當地規劃。
j。公眾通道。
k。文化,體育和社會活動。
l。社區公共服務。
2.在國家徵收稅的權力框架內,上述《合格法》確定了行使其管轄權所需的地方議會的經濟和財政能力。這些學院至少應處理自然資源的使用和開發,傳統的貢品,以及公共服務,行政許可,建立商業,工業和專業活動以及房地產的稅收。
3.根據法律,國家管轄範圍內的事務可以委託給巴黎。
第81條
為了確保地方議會的經濟能力,《合格法》應確定從一般預算向地方議會的資金轉移,並保證將其中一部分資金按等額分配給各個教區,其他部分則根據人口,領土擴大和其他指標按比例分配。
第82條
1.因國家一般機關與地方議會之間的解釋或行使管轄權而引起的衝突,應由法庭制憲團解決。
2.地方議會的行為應通過法律規定的手段直接執行。針對此類行為,可以提出行政和司法上訴,以控制其與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第83條
地方議會具有立法權,有權根據《憲法》規定的條款提出違反憲法的上訴。
第84條
法律應考慮習俗和習慣,以便確定地區和社區的管轄權以及它們與地方議會的關係。
標題VII。正義
第85條
1.以安道爾人民的名義,正義僅由獨立法官管理,並具有任期保障,並且在行使其司法職能時,僅受《憲法》和法律約束。
2.整個司法權歸屬於統一的司法組織。其結構,功能和成員的法律地位應受《合格法律》的約束。不應建立特別管轄權。
第86條
1.適用於司法的管轄權規則和程序由法律保留。
2.在任何情況下,判決均應有正當理由,應建立在法律制度中並公開宣布。
3.儘管有法律規定的限制,但刑事審判是公開的。其程序最好是口服的。終止一審的判決,應由與訴訟程序不同的司法機關作出,該判決可隨時上訴。
4.在程序法所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民意訴訟為普遍利益進行司法抗辯。
第87條
司法權由安道爾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刑法法院和高等法院以及這些法院的院長依法擁有。
第88條
終審判決具有終審判決的價值,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憲法法院經過相應的憲法上訴程序裁定其為違反某些基本權利。
第89條
1.高等法院作為司法組織的代表,領導和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司法的獨立性和正常運作。其所有成員均為安道爾國民。
2.高等法院由在安道爾人中任命的五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年齡在25歲以上,並接受司法行政管理。每名首領應任命一名,由辛迪加將軍任命,由政府首腦任命,另一名由地方法官任命。他們的任期為六年,不得連續兩次當選。高等法院由辛迪加總任命的成員主持。
3.高等法院任命治安法官和治安法官,對其行使紀律處分權,並為司法行政部門履行其職責提供了條件。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它可以就起草影響司法機構的法案發表意見,或報告司法機構的情況。
4.有關司法機構的合格法應規範本高等法院的職能和管轄範圍。
第90條
1.所有法官,不論其職級高低,均應由具有學術資格並具有司法職務執行能力的律師任命,任期六年,可連任。
2.治安法院,刑法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院長由高等法院任命。任職期限和資格條件應由《憲法》第89.4條中提到的《合格法》確定。
第91條
1.法官辦公室與任何其他公共職位或從事商業,工業或專業活動不兼容。法官的薪酬由國家預算全權負責。
2.在法官任職期間,除非根據《紀律法》規定的程序並依權利享有基於紀律或刑事責任的製裁,否則不得責罵,流離失所,暫停職務或將其撤職。的聽覺和防禦力得到充分保證。同一法律還應規範法官的民事責任案件。
第92條
根據法律,儘管造成法律責任的人要承擔個人責任,但國家應賠償因流產錯誤或司法行政部門運作異常而引起的問題所造成的損失。
第93條
1.總檢察長辦公室的任務是監督法律體系的辯護和執行,以及法院的獨立性,並在他們面前促進法律的執行,以維護權利公民利益和保護普遍利益。
2.總檢察長辦公室由高等法院根據政府的建議任命的成員組成,任期六年,可連任,由有資格被任命為法官的人組成。其法律地位受法律約束。
3.總檢察長辦公室由吉納雷爾國家檢察官主持,其運作符合合法性,統一性和內部等級制的原則。
第94條
法官和公訴機關負責法律規定的與司法事務有關的警察活動。
標題VIII。憲法制度
第95條
1.憲法法庭是《憲法》的最高解釋者,具有司法管轄權,其決定對公共當局和個人均具有約束力。
2.法庭制憲會議自行決定其議事規則,並僅根據《憲法》和相應的《合格法》來行使其職能。
第96條
1.法庭憲法機構由四名憲法治安法官組成,由具有司法或機構經驗的人任命,每一名法官由一位大法官任命,第二名由總理事會任命。他們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個八年。法庭憲法的更新將是部分的。不兼容的製度應受前條所述的合格法的約束。
2.法庭機構由兩年制輪換制,由該職位所對應的地方治安法官主持。
第97條
1.法庭制憲會議以多數票作出決定。它的投票和辯論是秘密的。總是以抽籤方式選出的主席在平局的情況下擁有決定權。
2.部分或全部維持上訴的判決必須確定其後果的範圍和範圍。
第98條
法庭憲法庭嘗試:
一種。違反憲法,行政法規和總理事會議事規則的申訴。
b。關於國際法和條約違憲的初步意見的請求。
C。憲法上訴程序。
d。憲法機關之間的管轄權衝突。為此,將大臣,總理事會,政府,高級法院和地方議會視為憲法機構。
第99條
1.可以由總理事會的五分之一,政府首腦和三個地方理事會提出違反法律或法規的違憲申訴。總理事會的五分之一可以針對分庭的《議事規則》提出違反憲法的上訴。上訴應在規則公佈後的三十天內提出。
2.提出上訴不會中止執行上訴規則。法院應在最長兩個月的時間內作出判決。
第100條
1.如果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對適用於其裁決的法律或立法令的合憲性作出推理並提出懷疑,則法院應書面要求法庭憲法法院就以下內容作出裁決:規則的有效性受到影響。
2.法庭憲法機構如無進一步上訴,不得承認要求的交易。如果請求被接受,則應在最長兩個月的時間內通過判決。
第101條
1.各國政府首腦可根據第46.1.f)條的規定,在批准國際條約之前就國際條約的合憲性提出意見。有此目的的程序應優先處理。
2.承認條約違憲的判決應阻止其批准。在任何情況下,締結一項包括違反《憲法》規定的國際條約,均須事先對《憲法》進行修訂。
第102條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針對公共機構損害基本權利的行為提出憲法上訴:
一種。是本《憲法》第41.2條提及的以前的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或附件的那些文件。
b。具有法律利益與總理事會的不可執行的規定或法案有關的人。
C。侵犯基本管轄權的公訴。
第103條
1.憲政機關之間的衝突,當其中一個宣稱另一國非法執行憲法規定的任務時,即會發生衝突。
2.法庭制憲組織可暫時中止執行上訴規則或行為,並在適當時下達命令,以製止引起衝突的行為。
3.判決應確定爭議方之一併賦予管轄權。
4.管轄權衝突的提出阻止了此事提交司法行政部門處理。
五,法律應規範可能因管轄權的構成機關不行使而引起管轄權衝突的情況。
第104條
合格法律應規範法庭制憲會議成員的法律地位,憲法程序和機構的職能。
標題IX。憲法修訂
第105條
發起修訂《憲法》的權利應由各締約國共同承擔,也應由總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承擔。
第106條
憲法的修訂須經總理事會三分之二多數的議員批准。提案獲得批准後,應立即在全民投票中提交批准。
第107條
一旦執行了第106條規定的程序,則各締約國應批准新的憲法文本,以予以頒布和生效。
第一附加條款
總理事會和政府擁有《憲法》的授權,因此,它們可以與兩大公國一起與法國和西班牙政府開始談判,以簽署一項國際三方條約,該條約應建立與之的關係框架。鄰國在尊重安道爾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基礎上。
第二條附加規定
一個國家在安道爾的外交代表職位與擔任任何其他公職不兼容。
第一過渡條款
1.批准本《憲法》的同一總理事會應召開特別會議,以至少批准《總理事會議事規則》以及與選舉制度,地方議會的管轄權和財務制度有關的合格法律,司法和法庭憲法。該屆會議於1993年12月三十一日結束。
2.在此期間,從《憲法》發布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總理事會可能不會解散,應履行《憲法》賦予它的所有職能。
3.在1993年9月8日,即梅里特謝爾聖母節的那天,辛迪加將軍舉行大選,大選將於今年12月上半月舉行。
4.在本屆會議結束後,將意味著總理事會的解散和理事會的罷免,理事會將根據《憲法》在過渡時期直至新一屆理事會任職。
第二過渡條款
1.《關於司法機構的合格法》應在平衡的基礎上設想從鄰國任命法官和檢察官,而其他方法則不可能。該法律以及有關法庭憲法的法律應規範非安道爾法官和地方法官的國籍。
2.《司法機構資格法》應為那些尚未頒布《憲法》規定的學歷的法官建立連續性的過渡制度。
3.上述關於司法機構的合格法應設想待決訴訟程序與本憲法所規定的司法和程序系統相一致的製度,以保障管轄權。
4.法庭憲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法律和法規,可在憲法治安法官就職後三個月內直接提出憲法上訴。有權提出上訴的機關應為《憲法》第99條規定的機關。
5.在《憲法》生效後的第一任期內,高等法院各司令的代表不一定是安道爾國民。
第三過渡條款
1.本《憲法》賦予其職能和管轄權的各締約國的機構,應移交給上述機構。為此,應設立一個技術委員會。它應由各大公國的代表,總理事會的兩名代表和理事會的兩名成員組成,並應編寫並向總理事會提交報告,以使其採取必要步驟,以便在此期間使移轉生效第一過渡條款中提到的時間。
2.同一委員會應在憲法生效後兩個月內,進行必要的安排,將警察部門置於政府的專屬控制之下。
保障條款
隨著本《憲法》的生效,特此廢除所有先前與之相反的規則。
最後條款
憲法在安道爾公國官方公報上公佈後即刻生效。
而且,在Consell在1993年2月第二日的莊嚴會議上通過《憲法》,並在安道爾人民在1993年3月第14日舉行的公民投票中批准了《憲法》之後,我們對它的批准,批准和頒布,並且為了一般起見,我們確實下令發布它。Casa de la Vall,1993年4月第二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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