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憲法

尼泊爾憲法2020
前言
我們尼泊爾的主權人民,在維護尼泊爾的自由,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團結,獨立和尊嚴的同時,將人民的主權與自治權和自治權內在化,
回顧尼泊爾人民為國家利益,民主和進步變革以及為尊重烈士和失踪者以及受害公民而有時為人民的歷史悠久歷史的光榮歷史,武裝衝突,奉獻和犧牲,
結束由封建,專制,集中,統一的治理制度造成的一切形式的歧視和壓迫,
認識到多種族,多語言,多宗教,多文化和多元的區域特徵,決心建立和建立基於比例包容性的平等社會,從而保護和促進社會和文化的團結,寬容與和諧以及多樣性的統一通過消除基於階級,種姓,地區,語言,宗教和性別的歧視以及所有基於種姓的賤民形式的歧視,以及基於民主規範和社會主義的社會主義承諾,來確保經濟平等,繁榮和社會正義的參與性和參與性原則這些價值觀包括人民的競爭性多黨民主管理體制,公民自由,基本權利,人權,成年專營權,定期選舉,新聞界的充分自由和獨立,公正而有能力的司法和法治理念,並建設一個繁榮的國家,
為此,必須通過制憲議會通過並頒布本《憲法》,以通過聯邦,民主,共和製的施政體制實現實現可持續和平,善治,發展與繁榮的願望。
第一部分初步
初步
1.憲法作為基本法:
(1)該憲法是尼泊爾的基本法律。與本《憲法》相抵觸的任何法律,在這種抵觸的範圍內均無效。
(2)每個人都有責任遵守本《憲法》。
2.主權和國家權力:
尼泊爾的主權和國家權威應歸屬尼泊爾人民。它應按照本《憲法》規定的規定行使。
3.國家:
所有尼泊爾人民具有多民族,多語言,多宗教,多元文化的特徵,地域多樣,具有共同的志向,並因效忠於尼泊爾的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國家利益和繁榮而團結一致。國家。
4.尼泊爾國:
(1)尼泊爾是一個獨立,不可分割,主權,世俗,包容,民主,面向社會主義的聯邦民主共和製國家。說明:就本條而言,“世俗”是指宗教,文化自由,包括保護宗教,自遠古時代以來流傳下來的文化。
(2)尼泊爾的領土應包括:
(a)本憲法生效之時存在的領土,以及
(b)本憲法生效後可能獲得的其他領土。
5.國家利益:
(1)維護尼泊爾的自由,主權,領土完整,國籍,獨立和尊嚴,尼泊爾人民的權利,邊境安全,經濟福祉和繁榮應是尼泊爾國家利益的基本要素。
(2)任何違反國家利益的行為均應受到聯邦法律的懲罰。
6.民族語言:在尼泊爾,所有以母語說的語言都是該民族的語言。
7.官方語言:
(1)Devnagari文字中的尼泊爾語為尼泊爾的官方語言。
(2)一國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將尼泊爾境內除國家以外的一種或多於一種語言,由該國內部多數人民使用作為其官方語言。
(3)與語言有關的其他事項應由尼泊爾政府根據語言委員會的建議決定。
8.國旗:
(1)尼泊爾國旗由兩個並列的三角形圖形組成,基部為深紅色,邊框為深藍色,上面有新月形的白色象徵,上部十六個可見八射線,白色象徵下部有十二縷陽光。
(2)國旗的抽出方法及與此有關的其他詳情,須如附表1所述。
9.國歌等:
(1)尼泊爾的國歌應如附表2所述。
(2)尼泊爾的徽章應符合附表3的規定。
(3)杜鵑花植物應為國花,緋紅色應為國色,母牛應為國家動物,而Lophophorus應為尼泊爾的國家鳥。
第二部分公民身份
國籍
10.不剝奪公民權:
(1)尼泊爾公民不得被剝奪獲得公民權的權利。
(2)在尼泊爾,有國家身份的單一聯邦公民的規定。
11.成為尼泊爾公民:
(1)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已獲得尼泊爾國籍並有資格根據本部分獲得公民資格的人應為尼泊爾公民。
(2)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在尼泊爾擁有永久居籍的以下人應為後裔的尼泊爾公民:(a)在生效前已通過後裔獲得尼泊爾國籍的人根據本《憲法》,(b)父親或母親在出生時是尼泊爾公民的人。
(3)公民的子女在尼泊爾開始出生之前已通過出生獲得尼泊爾國籍,如果該父母的父母均為尼泊爾公民,則在成年後應通過世系獲得尼泊爾國籍。
(4)在尼泊爾境內發現的每個未成年人及其父親和母親的下落不明,直至追查該兒童的父親或母親,他的血統都是尼泊爾公民。
(5)由在尼泊爾居住並居住在尼泊爾且未追踪父親的婦女在尼泊爾出生的人應通過血統獲得尼泊爾國籍。如果他或她的父親被認為是外國公民,則該人的公民身份應轉化為聯邦法律規定的歸化公民身份。
(6)與尼泊爾公民有婚姻關係的外國婦女,如果願意,可以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獲得尼泊爾的歸化國籍。
(7)儘管有本條其他內容的規定,但由尼泊爾公民的婦女出生並嫁給外國公民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該人可以根據聯邦法律獲得尼泊爾的歸化國籍:他或她永久居住在尼泊爾,但未獲得外國國籍。如果該人的父母在獲得國籍時都是尼泊爾公民,則在尼泊爾出生的人可以通過血統獲得尼泊爾國籍。
(8)在本條所述情況以外的其他情況下,尼泊爾政府可根據聯邦法律給予尼泊爾歸化國籍。
(9)尼泊爾政府可根據聯邦法律授予尼泊爾名譽公民身份。
(10)每當以合併的方式獲得任何領土時,在該領土上具有住所的人應成為尼泊爾公民,但須遵守聯邦法律。
12.具有血統和性別身份的公民身份:根據本《憲法》通過血統獲得尼泊爾國籍的人可以以其母親或父親的名字獲得具有性別身份的尼泊爾國籍證書。
13.取得,重新獲得和終止公民身份:與取得,重新獲得和終止公民身份有關的其他事項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14.授予尼泊爾非居民國籍的權力:尼泊爾的非居民國籍可以授予已獲得外國國籍,居住在南亞協會成員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人區域合作,以及其父親或母親,祖父或祖母先前是體面或出生的尼泊爾公民,但後來獲得了外國公民身份,則該人可以根據聯邦法律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法。
15.關於尼泊爾公民身份的其他規定:
涉及記錄每個尼泊爾公民身份和尼泊爾公民身份的記錄保存的其他事項,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第三部分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權利和義務
16.有尊嚴地生活的權利:
(1)人人有權享有有尊嚴的生活。
(2)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對任何人判處死刑。
17.自由權:
(1)除依法規定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人身自由。
(2)每個公民應享有以下自由:
(a)見解和事前自由壓力,
(b)沒有武器的和平集會自由,
(c)組成政黨的自由,
(d)成立工會和協會的自由,
(e)在尼泊爾任何地方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f)在尼泊爾任何地方自由從事任何職業,從事任何職業以及建立和經營任何工業,貿易和商業的自由。
規定:
(1)(a)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阻止制定一項法案,對可能損害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國籍和獨立性或聯邦部隊之間的和諧關係的任何行為施加合理的限制或各種種姓,部落,宗教或社區的人民,或煽動種姓歧視或賤民,或基於任何不尊重勞工,誹謗,con視法庭,煽動犯罪的行為或任何可能違背公共道德或道德的行為。
(2)(b)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阻止制定一項法案,對可能損害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國籍和獨立性或聯邦部隊之間的和諧關係的任何行為施加合理的限制或公共和平與秩序。
(3)(c)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阻止制定一項法案,對可能損害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國籍和獨立性,構成對國家或國家的間諜活動的任何行為施加合理的限制。以破壞尼泊爾安全的方式,煽動叛亂的行為或任何可能破壞聯邦部隊之間的和諧關係或任何形式的行為的形式,洩露國家秘密或向任何外國,組織或代表提供協助的任何行為煽動基於種姓或社區的仇恨行為,或可能破壞各種種姓,部落,宗教和社區之間和諧關係的任何行為,或基於任何獲得或限制任何政黨成員資格的行為完全由部落,語言,宗教,社區,性別或政黨的任何成立行為,其中包括公民之間的歧視,煽動暴力行為或任何可能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
(4)(d)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阻止制定一項法案,對可能損害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國籍和獨立性的任何法案或可能構成該法案的任何行為施加合理的限制間諜活動,破壞國家安全,煽動叛亂,煽動叛亂,煽動叛亂,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聯邦部隊之間的煽動行為,或任何煽動基於種姓或社區仇恨的行為,或任何可能破壞各種種姓,部落,宗教和社區之間的和諧關係的行為,或煽動暴力行為或任何可能與之相反的行為為了公共道德。
(5)(e)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阻止制定一項法案,以對可能損害公眾利益或損害聯邦機構或聯邦政府之間的和諧關係的任何行為施加合理的限制。各個等級,部落,宗教或社區的人民之間的和諧關係,或者可能構成或煽動暴力行為的關係。
(6)(f)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阻止制定一項法案,以防止任何可能損害聯邦機構之間和諧關係的行為或任何可能違反公共衛生,道德或道德的行為。公眾或賦予國家從事任何特定行業,行業或服務的專有權,或規定從事任何行業,行業,職業,就業或業務的條件或資格。
18.平等權:
(1)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應被剝奪平等的法律保護。
(2)在適用一般法律時,不得因出身,宗教,種族,種姓,部落,性別,身體狀況,健康狀況,婚姻狀況,懷孕,經濟狀況,語言或地區,意識形態或基於類似的其他理由。
(3)國家不得基於出身,宗教,種族,種姓,部落,性別,經濟狀況,語言,地區,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理由歧視公民。
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任何法律阻止保護,賦權或發展公民,包括社會上或文化上落後的婦女,達利特人,土著人民,土著民族,馬德西人,塔魯人,穆斯林,被壓迫階層的法律的特別規定, Pichhadaclass,少數群體,邊緣化群體,農民,勞動者,青年,兒童,老年人,性別和性少數群體,殘疾人,懷孕的人,無行為能力或無助的,落後地區和貧困的Khas Arya。
說明:就本部分和第4部分而言,“窮人”是指收入低於聯邦法律規定的收入的人。
(4)不得在同一工作的薪酬和社會保障方面基於性別歧視。
(5)所有後代均享有祖先財產的平等權利,不得因性別而受到歧視。
19.通訊權:
(1)任何新聞,社論,專題文章或其他閱讀,音像和視聽材料的出版和廣播,傳播或傳播或印刷,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審查,包括電子出版物,廣播和印刷。
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制定使任何可能損害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尼泊爾國籍或聯邦單位之間的和諧關係或各等級,部落,宗教之間的和諧關係的行為受到合理限制的法案或社區,或任何煽動叛國,誹謗或con視法庭或煽動犯罪的行為,或任何可能違反公眾禮節或道德的行為,對勞工的仇恨行為以及對種姓的任何煽動行為的不可觸摸以及性別歧視。
(2)不得關閉或扣押廣播,電視,在線或其他形式的數字或電子設備,新聞或其他通訊手段,以發布,廣播或印刷任何新聞,專題,社論,文章,信息或其他材料也不得取消其註冊,也不得由於通過任何音頻,視聽或電子設備發布,廣播或印刷該材料而扣押該材料。
前提是本條中未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妨礙制定管制廣播,電視,在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數字或電子設備,新聞或其他通信方式的法案。
(3)除依法外,任何通訊手段,包括新聞,電子廣播和電話,均不得中斷。
20.與司法有關的權利:
(1)任何人如未告知其被捕的理由,不得被拘留。
(2)任何被捕人士均有權自被捕之日起諮詢其選擇的法律從業人員,並有權由該法律從業人員進行辯護。該人與他或她的法律從業人員進行的任何協商和建議均應保密。
但本條款不適用於敵國公民。
說明:就本條而言,“法律執業者”是指法律授權在任何法院中代表任何人的任何人。
(3)任何被逮捕的人,應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由審判機關出示,但不包括從逮捕地點到該當局的時間;除非得到該當局的命令,否則不得將其拘留。
但本條不適用於被預防性拘留的人和敵國公民。
(4)任何人均不應對實施該行為時不受現行法律懲罰的行為負責,也不應受到比該行為發生時現行法律規定的更大的處罰。犯罪行為。
(5)在被證明犯有罪行之前,應假定每個被指控犯罪的人無罪。
(6)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在法院受到多次審判和懲罰。
(7)任何被控罪行的人均不得被強迫作證自己。
(8)每個人均有權被告知針對他或她所採取的任何訴訟程序。
(9)每個人均有權受到獨立,公正和主管的法院或司法機構的公正審判。
(10)任何貧困方均有權依法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
21.犯罪受害人的權利:
(1)犯罪受害人有權獲得有關其為受害人的案件的調查和訴訟的信息。
(2)犯罪受害人有權依法享有司法公正,包括社會康復和賠償。
22.禁止酷刑的權利:
(1)任何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均不得遭受身體或精神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第(1)款中提到的任何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懲罰,任何遭受這種待遇的人均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23.預防性拘留權:
(1)除非有充分理由對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或公共和平與秩序立即構成威脅,否則任何人不得被預防性拘留。
(2)必須將有關根據第(1)款被預防性拘留的人的狀況的信息立即提供給其家人或親戚。
但本條不適用於敵國公民。
(3)如果進行預防性拘留的當局違反法律或出於惡意逮捕了處於預防性拘留中的任何人,則處於預防性拘留中的人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24.禁止接觸和歧視的權利:(1)任何人不得以其出身,種姓,部落,社區,職業,職業或身體狀況為由在任何私人和公共場所遭受任何形式的接觸或歧視。
(2)在生產或分配任何商品,服務或設施時,不得阻止任何屬於任何種姓或部落的人購買或獲取此類商品,服務或設施,也不得阻止出售,分配或提供此類商品,服務或設施。只屬於屬於任何特定種姓或部落的人。
(3)任何行為均不旨在以出身,種姓,部落或身體狀況為依據證明任何人或社區為優劣,或以種姓,部落或不可觸及性為由證明社會歧視或基於不可觸及性和基於種姓的優勢傳播意識形態的行為或仇恨或以任何方式鼓勵基於種姓的歧視。
(4)在有或沒有因種姓而無法接觸的工作場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歧視。
(5)任何違反本條規定的不可觸及的歧視行為,應作為嚴重的社會犯罪依法予以懲處,該行為的受害者應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25.與財產有關的權利:
(1)每個公民均應依法享有從財產中獲取,擁有,出售,處置,獲取商業利潤以及以其他方式處理的權利。
前提是國家可以按照累進稅的概念對個人財產徵稅,對個人收入徵稅。
說明:就本條而言,“財產”是指任何形式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並包括知識產權。
(2)除公共利益外,國家不得徵用,獲取或以其他方式對人的財產造成任何產權負擔。
但本條款不適用於任何人非法獲取的任何財產。
(3)按照第(2)款的規定,在為公共利益而徵用任何人的財產時,國家應提供的補償依據和遵循的程序應與該法規定的一樣。
(4)第(2)和(3)款的規定不得阻止國家為了提高土地的產品和生產力,農業的現代化和商業化,環境而依法進行土地改革,管理和法規保護和規劃的住房與城市發展。
(5)任何事物均不得阻止國家將其根據第(3)款要求獲得公共利益的任何人的財產用於任何其他公共利益而不是該公共利益。
26.宗教自由權:
(1)每個對宗教有信仰的人均應根據自己的信念自由進行宗教信仰,實踐和保護其宗教信仰。
(2)每個宗教派別均有權經營和保護其宗教場所和宗教古斯(信託)。
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通過制定法律對宗教場所和宗教信託基金的運作和保護以及信託財產和土地的管理進行監管。
(3)任何人在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不得採取或促使採取任何可能違反公共衛生,尊嚴和道德的行為或破壞公共和平的行為,或使另一人轉變為他人。對他人的宗教信仰或任何可能危害他人宗教信仰的行為或舉止,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27.知情權:每位公民均有權要求和接收有關其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任何信息。
但不得強迫任何人提供任何必須依法保密的信息。
28.隱私權:除依法規定外,任何人,其住所,財產,文件,數據,信件和與其性格有關的事項的隱私均不可侵犯。
29.禁止剝削權:
(1)每個人都應享有剝削的權利。
(2)任何人不得以宗教,習俗,傳統,習慣,習俗或任何其他理由以任何方式受到剝削。
(3)任何人均不得被販運,也不得被奴役或奴役。
(4)任何人不得被迫違背他或她的意願工作。
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任何法律的製定,以使國家有權要求公民為公共目的提供強制性服務。
(5)違反第(3)和(4)款的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受害人有權依法向犯罪者索取賠償。
30.清潔環境權:
(1)每個公民都有權在清潔和健康的環境中生活。
(2)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因環境污染或退化造成的任何傷害。
(3)本條不應被視為妨礙在國家的發展工作中為在環境與發展之間取得適當平衡而製定必要的法律規定。
31.與教育有關的權利:
(1)每個公民均有權享受基礎教育。
(2)每位公民均有權從國家獲得基本義務教育和免費教育,而中等義務教育則免費。
(3)殘疾人和有經濟困難的公民有權依法獲得免費的高等教育。
(4)視障者應依法有權通過通俗書寫方式接受免費教育,聽障者或語言障礙者有權通過手語接受免費教育。
(5)居住在尼泊爾的每個尼泊爾社區均應有權以其母語接受教育,並為此目的依法開設和經營學校和教育機構。
32.語言和文化權利:
(1)每個人和社區均有權使用其語言。
(2)每個人和社區均有權參加其社區的文化生活。
(3)居住在尼泊爾的每個尼泊爾社區均有權保存和促進其語言,文字,文化,文化文明和遺產。
33.就業權:
(1)每個公民都有就業的權利。僱用條款和條件以及失業救濟金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2)每個公民都有權選擇工作。
34.勞動權:
(1)每個勞工均有權從事適當的勞動。
說明:就本條而言,“勞工”是指為考慮報酬而為雇主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的勞工或工人。
(2)每個勞工均有權享有適當的報酬,設施和繳費型社會保障。
(3)每個勞工均有權依法組建和參加工會,並參加集體談判。
35.與健康有關的權利:
(1)每個公民都有權從國家獲得免費的基本醫療服務,任何人都不應被剝奪緊急醫療服務。
(2)每個人均有權獲得有關其醫療的信息。
(3)每個公民應享有平等的醫療服務機會。
(4)每個公民都有獲得清潔飲用水和衛生設施的權利。
36.與食物有關的權利:
(1)每個公民都有與食物有關的權利。
(2)每個公民都有權享有因食物短缺而處於生命危險狀態的安全。
(3)每個公民均應依法享有食物主權。
37.住房權:
(1)每個公民都有權享有適當的住房。
(2)除依法外,任何公民均不得被驅逐出其所擁有的住所,也不得侵犯其住所。
38.婦女權利:
(1)每位婦女應享有平等的血統權利,不受基於性別的歧視。
(2)每個婦女均有權享有安全的母親和生殖健康。
(3)任何婦女均不得基於宗教,社會,文化傳統,習俗或任何其他理由遭受身體,精神,性,心理或其他形式的暴力或剝削。這種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製裁,受害人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4)婦女應根據比例包容原則參加國家所有機構的權利。
(5)婦女應在積極歧視的基礎上享有在教育,衛生,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特殊機會。
(6)配偶享有財產和家庭事務的平等權利。
39.兒童權利:
(1)每個孩子均有權享有姓名和出生登記以及其身份。
(2)每個兒童均應享有家庭和國家的教育,保健,維持,適當的照料,運動,娛樂和全面人格發展的權利。
(3)每個兒童均應享有基本的兒童成長和兒童參與的權利。
(4)不得僱用兒童在任何工廠,礦山或從事類似的其他危險工作。
(5)任何兒童均不得童婚,非法運輸,綁架/綁架或扣為人質。
(6)任何兒童均不得以文化或宗教傳統的名義被徵募或使用在軍隊,警察或任何武裝團體中,或遭受虐待,排斥或身體,精神,性或其他形式的剝削或不當使用通過任何方式或任何方式。
(7)任何兒童在家庭,學校或其他地方和環境中均不得遭受身體,精神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酷刑。
(8)每個兒童均應享有少年友好司法權。
(9)無助,孤兒,殘疾,衝突受難者,流離失所者或弱勢兒童應有權獲得國家的特別保護和便利。
(10)任何違反第(4),(5),(6)和(7)款的行為,均應依法受到懲處,作為該行為受害者的兒童有權從犯罪者那裡獲得賠償。 ,依法。
40.達利特人的權利:
(1)達利特人有權根據比例包容原則參加國家的所有機構。法律應特別規定達利特人社區在公共服務以及其他就業部門中的賦權,代表和參與。
(2)依法為達利特學生提供從小學到高等教育的免費獎學金教育。法律應為達利特人提供技術和職業教育方面的特殊規定。
(3)法律應作出特別規定,以為達利特社區提供健康和社會保障。
(4)達利特人社區有權使用,保護和發展其傳統職業,知識,技能和技術。國家應在與傳統職業有關的現代商業中優先考慮達利特人社區,並為此提供所需的技能和資源。
(5)國家應一次依法向失地的達利特人提供土地。
(6)國家應依法為沒有住房的達利特人安排安置。
(7)必須公平分配本條賦予達利特人社區的設施,以便所有社區中的達利特婦女,男子和達利特人都能按比例獲得這些設施。
41.老年人的權利:老年人有權享受國家的特別保護和社會保障。
42.社會正義權:
(1)社會落後的婦女,達利特人,土著人民,土著民族,馬德西,塔魯,少數民族,殘疾人,邊緣化社區,穆斯林,落後階層,性別和性少數群體,青年,農民,勞動者,被壓迫者或落後公民各地區和貧困的哈斯阿里亞應根據包容性原則參加國家機構的權利。
(2)貧窮的公民和瀕臨滅絕的社區公民應有權在教育,保健,住房,就業,糧食和社會保障方面獲得特殊的機會和利益,以保護,提高,賦權和發展。
(3)殘疾人應有權以有多樣性的身份享有有尊嚴和有尊嚴的生活,並有平等獲得公共服務和設施的權利。
(4)每個農民均有權依法獲得土地從事農業活動,選擇和保護傳統上使用和追求的當地種子和農業品種。
(5)為在尼泊爾逐步實現民主變革,民主,民主而進行的全體人民運動,武裝衝突和革命中犧牲的烈士的家屬,被迫失踪的人以及致殘和受傷的人戰鬥人員,衝突受害人和流離失所者,殘疾人,受傷者和受害人有權依法在教育,衛生,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方面得到公正和適當尊重的優先機會。
43.社會保障權:貧困公民,無行為能力和無助的公民,無助的單身婦女,殘疾公民,兒童,無法自理的公民以及瀕臨滅絕的部落公民應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依法。
44.消費者的權利:
(1)每個消費者均有權獲得優質的商品和服務。
(2)任何人因不合格的商品或服務遭受傷害,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45.禁止流放權:任何公民不得被流放。
46.憲法救濟權:為了執行本部分授予的權利,應有權以第133條或第144條規定的方式獲得憲法救濟。
47.基本權利的實施:國家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為實施本部分賦予的權利作出法律規定。
48.公民的職責:
每個公民應履行以下職責:
(a)在忠於民族的同時,維護尼泊爾的國籍,主權和完整,
(b)遵守憲法和法律,
(c)在國家要求時提供強制性服務,
(d)保護和保存公共財產。
第四部分國家的指示性原則,政策和義務
尼泊爾憲法的內容目錄國家的指示性原則,政策和義務
49.作為指導原則:
(1)本部分規定的指導原則,政策和義務應為國家治理的指導原則。
(2)國家應調動或促使調動必要的手段和資源來執行本部分規定的原則,政策和義務。
50.指令原則:
(1)國家的政治目標應是建立法治,通過法治,基本權利和人權的價值觀和規範,兩性平等在國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建立公正的製度,以建立公共的施政體制,比例包容,參與和社會正義,同時根據尼泊爾的自由,主權,領土完整和獨立的生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平等和自由,並鞏固聯邦民主共和黨的施政體制,以確保營造一種享受民主成果的氛圍,同時在合作聯邦制的基礎上維持聯邦單位之間的關係,並在地方自治和權力下放的基礎上納入按比例參與治理制度的原則。
(2)國家的社會和文化目標應是消除基於宗教,文化,傳統,習俗,習俗,習俗或任何其他類似理由的一切形式的歧視,剝削和不公正現象,以建立文明的平等社會以此為基礎,發展基於民族自豪感,民主,親民,尊重勞動,企業家精神,紀律,尊嚴與和諧的社會,文化價值觀,並在承認文化多樣性的同時保持社會凝聚力,團結與和諧,從而鞏固民族團結。
(3)國家的經濟目標是,在實現快速經濟增長的同時,通過最大程度地通過公共,私人和合作社的參與和發展來調動可用的手段和資源,並發展可持續的經濟發展。社會主義導向的獨立繁榮經濟,同時使國民經濟獨立,自立和進步,以通過公平分配收益來消除經濟不平等,從而建立無剝削的社會。
(4)國家應指導其國際關係,以在主權平等的基礎上維持國際關係,同時維護尼泊爾的自由,主權,領土完整,獨立和國家利益,以增強國際社會中國家的尊嚴。
51.國家政策:
國家實行以下政策:
(a)有關國家統一和國家安全的政策:
(1)在維護尼泊爾的自由,主權,領土完整和獨立的同時,保持民族團結,
(2)在各聯邦,種姓,部落,宗教,語言,文化和社區之間保持相互凝聚力,和諧與團結的同時,促進民族團結,同時發展聯邦部隊之間的相互合作關係,
(3)通過建立國家安全體係來維護法律和秩序,
(4)保證整個人的安全體系,
(5)根據國家安全政策,使包括尼泊爾陸軍,尼泊爾警察和尼泊爾武警部隊在內的所有安全機構都具有對人民有能力,有實力,具有專業性,包容性和責任心,
(6)使公民隨時準備並有能力在必要時為國家服務
(7)為了國家利益,正確使用前公職人員的知識,技能和經驗
(b)與國家政治和治理制度有關的政策:
(一)通過經濟,社會,文化變革,保證人民的最大利益和繁榮,同時維護,鞏固和發展政治成就,
(2)通過保護和促進人權來維護法治,
(3)執行尼泊爾加入的國際條約,協定,
(4)在確保公共行政公平,勝任,公正,透明,無腐敗,負責任和參與的同時,通過確保人民平等和方便地獲得國家提供的服務和設施,來保證善政,
(5)作出必要的規定,使大眾媒體公平,健康,公正,體面,負責任和專業;
(六)通過分擔責任,資源和行政,發展和擴大聯邦各單位之間的和諧合作關係。
(c)關於社會和文化轉型:
(1)通過發展健康文明的文化來建立基於親密社會關係的社會,
(2)進行研究,研究工作,發掘和傳播,以保護,促進和發展古代,考古和文化遺產,
(3)通過促進和動員地方社區從事社會,文化和服務性工作的創造力,通過增加當地公眾的參與來促進社區發展,
(4)著重發展構成國家遺產的藝術,文學和音樂,
(5)以社會上存在的宗教,習俗,習慣,習俗和傳統為名,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不平等,剝削和不公正現象,
(6)在平等和共存的基礎上,保護和發展各種種姓,部落和社區的語言,文字,文化,文學,藝術,電影和遺產,同時保持國家的文化多樣性,
(7)奉行多語言政策。
(d)關於經濟,工商業:
(1)通過公共,私營和合作部門的伙伴關係和獨立發展來促進國民經濟,
(2)通過最佳地調動可用的手段和資源實現經濟繁榮,同時關注私營部​​門在經濟中的作用,
(3)促進合作社部門並最大程度地動員合作社發展國家,
(4)鼓勵和動員經濟部門參與國家總體發展,同時規定規章制度,以在其所有活動中保持公平,負責和競爭,
(5)公平分配經濟發展的可用手段,資源和利益,
(6)多樣化和擴大商品和服務市場,同時在確定比較優勢的領域時通過發展和擴大產業來促進出口,
(7)通過維持貿易公平性和紀律性,通過使國民經濟具有競爭力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同時結束諸如創建黑市,壟斷,人為稀缺和限制競爭之類的活動,
(8)保護和促進國內工業和資源,並優先考慮以尼泊爾勞動力,技能和原材料為基礎的國內投資,以發展國民經濟,
(九)優先發展國內投資,發展國民經濟;
(10)根據國家利益,鼓勵在進口替代和出口促進領域的外國資本和技術投資,並鼓勵和動員此類投資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11)使獲得外國援助透明化,同時以國家需要和優先事項為基礎獲得外國援助,並將以外國援助形式收到的款項納入國家預算,
(12)在國家發展中利用非居民尼泊爾人的知識,技能,技術和資本,
(13)通過建立州與州和聯邦之間在工業走廊,經濟特區,國家項目和涉及外國投資的項目之間的協調來賦予經濟發展動力。
(e)有關農業和土地改革的政策:
(1)在考慮到農民利益的情況下進行科學的土地改革,同時終止土地上存在的雙重所有權,
(2)通過進行土地合併來提高產品和生產率,同時不鼓勵不活躍的土地所有權,
(3)實行土地利用政策,提高農業產品和生產力,同時保護和促進農民權益,實現土地管理和商品化,工業化,農業多樣化和現代化,
(4)適當利用土地,同時特別根據生產力,土地性質和生態平衡來管理和管理土地,
(5)為農民提供以公平的價格和市場獲得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的途徑。
(f)與發展有關的政策:
(1)根據區域發展計劃制定具有區域平衡的包容性經濟發展的可持續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和方案,並以協調的方式予以實施,
(2)發展平衡,環保,優質和可持續的物質基礎設施,同時優先考慮從發展角度來看落後的地區,
(3)加強當地公眾參與開發工作的過程,
(4)加大對科學研究,研究工作和發明,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的投資,保護科學家,技術人員,知識分子和傑出人才,
(5)通過根據國家需要開發和擴展信息技術,確保公眾容易和容易地獲得信息技術,並在國家發展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
(6)作出規定,使普通公眾能夠公平地享受發展成果,同時在分配這些成果時優先考慮窮困公民,
(7)開發一個綜合的國民身份管理信息系統,並以綜合方式管理公民的各種信息和數據,並將該系統與國家提供的服務和設施以及國家發展計劃聯繫起來,
(8)更新人口統計數據並將其與國家發展計劃聯繫起來。
(g)關於保護,促進和使用自然資源的政策:
(1)根據國家利益並採用代際公平的概念,保護,促進和使該國可利用的自然資源對環境友好和可持續利用,並採用代際公平的概念,並根據優先權和優先權公平分配水果當地社區
(2)進行水資源的綜合開發,同時優先考慮在公眾參與的基礎上進行國內投資,
(3)通過產生和開發可再生能源,確保以負擔得起的簡便方式可靠地提供能源,並適當利用能源以滿足公民的基本需求,
(4)通過控制水源性災害和河流管理來發展可持續和可靠的灌溉,
(5)通過減輕工業和自然發展對環境可能造成的風險,同時提高公眾對環境清潔的認識,保護,促進和可持續利用森林,野生動植物,鳥類,植被和生物多樣性,
(6)保持森林面積在必要土地上的生態平衡,
(7)採取適當措施,消除或減輕對自然,環境或生物多樣性的現有或可能的不利環境影響,
(8)追求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例如污染者付費,環境保護的預防原則和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則。
(9)進行預警,備災,救援,救濟和恢復工作,以減輕自然災害帶來的風險。
(h)與公民基本需求有關的政策:
(1)在使教育科學,技術,職業,經驗,就業和以人為本的同時,準備有能力,具有競爭力,符合道德並致力於國家利益的人力資源,
(2)通過規範和管理私人部門對教育服務的投資,同時增加國家對教育部門的投資,
(3)使高等教育變得容易,定性和普及並且逐步免費,
(4)建立和促進社區信息中心和圖書館,以促進公民的個性發展,
(5)繼續增加國家在公共衛生部門的必要投資,以使公民健康,
(6)確保所有人都能輕鬆,方便且平等地獲得優質的醫療服務,
(7)保護和促進包括阿育吠陀在內的衛生系統,作為尼泊爾的傳統醫療系統,自然療法和順勢療法系統,
(8)通過規範和管理私人部門對衛生部門服務的投資,同時增加國家對該部門的投資,
(9)專注於衛生研究,並繼續增加衛生機構和衛生工作者的數量,以使衛生服務得到廣泛利用和定性,
(10)通過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來提高平均預期壽命,同時鼓勵根據尼泊爾的能力和需求進行計劃生育管理計劃,
(11)管理計劃外的定居點並製定計劃和系統的定居點,
(12)根據糧食主權的概念,通過鼓勵與氣候和土壤相協調的糧食生產,同時促進對農業部門的投資,提供可持續的糧食生產,供應,儲存,安全以及簡便有效的糧食分配,
(13)通過特別重視偏遠和落後地區的計劃供應系統,同時確保所有公民平等獲得基本商品和服務,
(14)在鼓勵市民簡單,輕鬆,平等地使用交通設施的同時,增加對交通部門的投資,並通過鼓勵公共交通和規範私人交通,使交通部門安全,系統和殘疾人友好,同時優先考慮環保技術,
(十五)在確保公民健康保險的同時安排就醫機會。
(i)有關勞工和就業的政策:
(1)使主管人員和專業人員成為該國的主要社會經濟力量,並在該國境內增加就業,同時確保所有人都能工作,
(2)在保證所有勞動的基本權利的同時,根據體面勞動的概念,保障社會保障,
(3)廢除一切形式的剝削勞動,包括童工,
(四)鼓勵勞動者參與管理,同時保持勞動者與企業家之間的親密關係,
(5)規範和管理部門,以使外國就業不受剝削,安全和系統化,並保障就業和勞動者的權利,
(6)鼓勵動員外國在該國生產部門就業所獲得的資金,技能,技術和經驗。
(j)與社會正義和包容有關的政策:
(1)繼續為無助的單身婦女的生活做出適當安排,同時根據技能,能力和資歷優先考慮她們的就業,
(2)通過使她們的康復,保護和賦權,使脆弱,遭受社會和家庭排斥以及遭受暴力侵害的婦女能夠自給自足,
(3)確保在生殖階段享受必要的服務和設施,
(4)從經​​濟角度評估工作和貢獻,例如撫養子女和照顧家庭,
(5)主要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
(6)通過提供住房,居住用地和可耕種的土地或以謀生的方式,查明被釋放的債役工,卡姆拉里,哈拉瓦,查拉瓦,耕作者,失地者,棚戶區並使他們得到恢復,
(7)營造一種有利於充分享受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氛圍,同時促進青年人參與國家發展,使他們的人格得到發展,同時在教育,衛生和保健等領域提供特殊的機會。就業以增強青年的權能和發展,並為他們提供國家總體發展的適當機會,
(8)通過對機會和利益做出特別規定,使土著民族參與有關該社區的決定,以確保這些民族享有有尊嚴地生活的權利及其身份,並保護和促進傳統知識,技能,文化,社會傳統和土著民族和地方社區的經驗,
(9)對少數群體在維持其身份的同時享有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機會和利益做出特別規定,
(10)作出特別規定,以平等地分配經濟,社會,文化機會和利益給馬德西社區,穆斯林和落後階級,並為這些社區內的貧困公民提供保護,提升,賦權和發展的機會和利益,
(11)為受壓迫和落後地區的公民的保護,提升,賦權和發展以及滿足其基本需求的機會和利益做出特別規定,
(12)在提供社會保障和社會正義方面,優先考慮所有性別,地區和社區內的貧困者,
(13)計劃對體育和體育人士進行投資,以培養健康,稱職和有紀律的公民,並發展體育作為鞏固國家統一和在國際上提高國家威望的一種手段,
(14)對社區和國家或國際或非政府非政府組織的建立,批准,運作,監管和管理採用單一門製,並僅在國家需要和優先領域參與這些組織,同時進行投資此類組織的角色和作用透明且負責
(k)與司法和刑罰制度有關的政策:
(1)使司法制度迅速,有效,廣泛可用,經濟,公正,有效並且對人民負責,
(2)尋求調解和仲裁等替代手段來解決一般性爭端,
(3)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包括政治,行政,司法和社會部門在內的所有部門的腐敗和違規行為
(l)與旅遊有關的政策:通過識別,保護,促進和宣傳尼泊爾的古代,文化,宗教,考古和自然遺產,發展生態友好型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以創造環境發展旅遊文化所需的政策和政策,並在分配旅遊業利益時優先考慮當地人民。
(m)有關國際關係的政策:
(1)在考慮到國家整體利益的基礎上,根據《聯合國憲章》,不結盟,潘切謝爾原則,國際法和世界和平準則,開展獨立的外交政策,同時積極參與維護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獨立和國家利益,
(2)審查過去締結的條約,並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製定條約,協定。
52.國家的義務:通過保護和促進基本權利和人權,奉行國家指示性原則並逐步執行國家政策,同時保持完整無缺,使尼泊爾成為一個繁榮富裕的國家,這是國家的義務。尼泊爾的自由,主權,領土完整和獨立。
53.提交報告:
尼泊爾政府應向總統提交年度報告,其中載有在執行本部分規定的國家指示性原則,政策和義務方面所採取的步驟和取得的成就,總統應促使該報告通過總理在聯邦議會面前。
54.有關監測的規定:
聯邦議會應依法設立一個委員會,以監督和評估本部分規定的國家指示性原則,政策和義務是否得到逐步實施。
55.不在法院提出的問題:
任何法院都不得質疑本部分所包含的任何事項是否得到執行。
第五部分國家結構和國家權力分配
國家結構與國家權力分配
56.國家結構:
(1)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的主要結構應分為三個層次,即聯邦,國家和地方層次。
(2)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應根據本《憲法》和法律行使尼泊爾國家的權力。
(3)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尼泊爾應有由附表4提及的地區組成的國家。
(4)地方一級的村級機構,市級和區級議會。鄉村機構和市鎮的病房數量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5)任何特殊,受保護或自治區均可由聯邦法律為社會,文化保護或經濟發展設定
(6)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應保護尼泊爾的自由,主權,領土完整,獨立,國家利益,整體發展,多黨制,競爭性,民主,共和黨,聯邦治理制度,人權和基本權利,統治法律,三權分立和製衡之間的平衡,建立在多元化和平等基礎上的平等社會,包容性代表制和身份認同。
57.國家權力的分配:
(1)聯邦的權力應歸屬於附表5所列舉的事項,並且這些權力應根據本憲法和聯邦法律行使。
(2)一國的權力應歸屬於附表6所列舉的事項,並應根據本《憲法》和該州法律行使這些權力。
(3)聯邦和州的並行權力應歸屬於附表7所列舉的事項,並且應根據本憲法,聯邦法律和州法律行使這些權力。
(4)地方一級的權力應歸屬於附表8所列事項,這些權力應根據本憲法和村議會或市政議會制定的法律行使。
(5)聯邦,州和地方各級的並行權力應歸屬於附表9所列舉的事項,並且這些權力應根據本憲法,聯邦法律,州法律和聯邦政府制定的法律行使。鄉村議會或市政議會。
(6)州議會,鄉村議會或市議會根據第(3)或(5)款制定的任何法律,均應與聯邦法律相抵觸,並且由州議會制定。 ,與聯邦法律相抵觸的村議會或市政議會在這種抵觸的範圍內無效。
(7)村議會或市議會根據第(5)款制定的任何法律,均應與州法律相抵觸,而村議會或市議會的任何法律均應與州法律相抵觸。在這種矛盾的範圍內,州法律將無效。
58.剩餘權力:聯邦有權對未在聯邦清單,州清單,地方等級清單或併發清單中列舉的任何事項,或在本憲法中未明確規定由任何等級行使的任何事項上。
59.行使財務權力:
(1)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應就各自轄區內與財務權力有關的任何事項製定法律,制定年度預算,作出決定,制定和實施政策和計劃。
(2)聯邦可因此對並發清單中列舉的任何事項以及財務權力的其他領域制定必要的政策,標準和法律,以同樣適用於各州。
(3)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應制定各自級別的預算,州和地方級別提交預算的時間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4)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應規定公平分配使用自然資源或開發所產生的利益。
此類收益的某些部分應依法以特許權使用費,服務或商品的形式分配給項目影響地區和當地社區。
(5)如果在利用自然資源時,當地社區希望在其中進行投資,則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應根據投資的性質和規模,在法律規定的部分中優先投資。
(6)尼泊爾政府有權獲得外國援助和借款。此類援助或貸款的獲得或借貸應使該國具有宏觀經濟穩定性。
(7)關於聯邦,州和地方各級預算赤字的管理和其他財政紀律的規定,應按聯邦法律的規定執行。
60.收入來源分配:
(1)聯邦,州和地方各級可對其各自管轄範圍內的事務徵稅,並從這些來源收取收入。
但有關對並發清單內的事項和任何級別的清單內未包括的事項徵收稅款和稅收的規定,應由尼泊爾政府決定。
(2)尼泊爾政府應作出規定,將徵收的收入公平分配給聯邦,州和地方各級。
(3)國家和地方應收的財政轉移額應根據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的建議。
(4)尼泊爾政府應根據支出和收入能力的需要,將財政均等補助金分配給國家和地方各級。
(5)各國應根據本國法律,根據其下屬地方政府的支出和收入能力的需要,從尼泊爾政府收到的贈款和從其來源獲得的收入中分配財政均等贈款。水平。
(6)尼泊爾政府從聯邦合併基金提供的與有條件贈款,補充贈款或其他目的的特殊贈款分配有關的規定,應按聯邦法律的規定。
(7)聯邦,州和地方各級之間的收入分配應以平衡,透明的方式進行。
(8)在製定收入分配聯邦法時,應考慮到國家政策,國家要求,州和地方各級的自治權,州和地方各級向人民提供的服務以及所授予的財政權力對他們而言,具有收集稅收的能力,稅收的潛力和用途,在發展工程中提供的援助,減少區域失衡,貧困和不平等,貧困的消除以及在執行臨時工作和臨時性援助方面的援助需要。
第六部分總裁和副總裁
總裁兼副總裁
61.主席:
(1)應當有尼泊爾總統。
(2)總統為尼泊爾國家元首。他或她應按照本憲法和聯邦法律履行其職責。
(3)總統應促進尼泊爾的民族團結。
(4)總統的主要職責是遵守和保護本憲法。
62.選舉總統:
(1)總統應由由聯邦議會和州議會議員組成的選舉學院選舉產生。聯邦議會和州議會議員的投票權年齡應根據聯邦法律的規定有所不同。
(2)儘管第(1)款有任何規定,但不應以任何理由僅在任何一個州未舉行過國會選舉的情況下,視為禁止以選舉總統的身份成立選舉學院。
(3)根據第(1)款獲得選舉團當時當時總票數多數的人,應當選為總統。
(4)如任何候選人均未根據第(3)款獲得多數票,則在獲得最高票數的兩名候選人之間應有表決權,而在該候選人中,應獲得總票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候選人投票應選為總統。
(5)如果即使在根據第(4)款進行的投票中,沒有任何一位候選人獲得總票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則應進行重新投票。在此類投票中獲得多數票的候選人應當選為總統。
(6)如根據本條任命擔任要通過選舉,提名或任命的方式擔任政治職務的人為總統,則該職務事實上也應為空缺。
(7)選舉總統及與之相關的其他事項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63.總統任期:
(1)總統的任期自當選之日起五年。
(2)根據第(1)款任期屆滿的總統應繼續履行本《憲法》規定的職能,直到另一位當選總統就職為止。
64.主席的資格:
(1)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成為總統:
(a)有資格成為聯邦議會議員,
(b)年齡已滿四十五歲,及
(c)沒有被任何法律取消資格。
(2)儘管第(1)款有任何規定,已經兩次當選總統的人不得成為總統選舉的候選人。
65.總統任期休假: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總統職務將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副總統提出辭職,
(b)如果根據第101條通過了針對他或她的彈imp動議,
(c)如果其任期屆滿,
(d)如果他或她去世。
66.總統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總統應行使根據本《憲法》或聯邦法律賦予他或她的權力和職責。
(2)總統在行使第(1)款規定的權力或職責時,應履行其根據建議並經部長會議同意而執行的所有其他職能,而不是根據建議專門執行的職能根據本《憲法》或《聯邦法律》的任何機構或官員。此類建議和同意應通過總理提出。
(3)根據第(2)款以總統名義發布的任何決定或命令,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授權文件,均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進行認證。
67.副主席:
(1)應當有尼泊爾副總統。
(2)由總統執行的職能應由​​總統不在期間的副總統執行。
(3)如擔任政治職務的人以選舉,提名或任命的方式被任命為副總統,則該職務事實上也應空缺。
68.副總統辦公室休假: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副總統辦公室將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如果根據第101條通過了針對他或她的彈imp動議,
(c)如果其任期屆滿,
(d)他或她是否去世。
69.關於副總統的其他規定:
關於副總統的資格,選舉程序和任期的規定應與總統的規定相同。
70.總統和副總統來自不同性別或社區:根據本《憲法》選舉總統和副總統時,應具有不同性別或社區的代表權。
71.總統和副總統的誓言:在擔任各自的職務之前,總統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在首席大法官面前宣誓就職和保密,在總統之前,在副總統面前宣誓就職和保密。
72.總統和副總統的薪酬和便利:總統和副總統的薪酬和其他便利應符合《聯邦法》的規定,並由尼泊爾政府規定,直到該法令制定為止。
73.總統和副總統辦公室:(1)應設有單獨的辦公室,以履行總統和副總統的職能。
(2)尼泊爾政府應為履行第(1)款規定的職務所需的員工和其他規定做出安排
第七部分聯邦行政
聯邦行政
74.政府形式:尼泊爾的政府形式應是基於多元化的多黨制,競爭性,聯邦制,民主制,共和製,議會制。
5.執行權:
(1)根據本《憲法》和法律,尼泊爾的行政權應歸屬部長會議。
(2)根據本《憲法》和法律,發布一般性指示,控制和規范尼泊爾的治理的責任應由部長會議承擔。
(3)尼泊爾的所有聯邦行政職能均應以尼泊爾政府的名義執行。
(4)根據第(3)款以尼泊爾政府名義發布的任何決定或命令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授權書,均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進行認證。
76.部長會議的組成:1)總統應任命在眾議院佔多數的議會黨首長為總理,部長會議應由其主席組成。
(2)如果在第(1)款中沒有任何一方在眾議院中擁有明顯多數席位,則總統應任命可以在兩個或多個政黨的支持下取得多數席位的眾議院議員為總理代表眾議院。
(3)如果不能根據第(2)款任命總理,但不得晚於向眾議院或總理宣布最終選舉結果之日起三十天之內根據第(4)款,總統應任命在眾議院議員人數最多的政黨議會黨魁首相為總理。
(4)根據第(2)或(3)款任命的總理,應在該任命之日起三十天之內,從眾議院獲得信任票。
(5)如果根據第(3)款任命的總理未能根據第(4)款獲得信任投票,並且根據第(2)款規定的任何成員提出了他或她可以就在眾議院中,總統應任命總理一人。
(6)根據第(5)款任命的總理必鬚根據第(4)款獲得信任投票。
(7)如果根據第(5)款任命的總理未能獲得信任投票或無法任命總理,則總統應根據總理的建議解散眾議院並指定日期選舉,以便在六個月內完成對另一個眾議院的選舉。
(8)根據本條任命總理的程序必須在宣布根據本《憲法》舉行的眾議院的最終選舉結果之日起或選舉之日後的三十五天內完成。首相的空缺。
(9)總統應根據總理的推薦,組成部長會議,按照包容性原則,由聯邦議會議員中的包括總理在內的最多25名部長組成。說明:就本條而言,“部長”是指副總理,部長,國務大臣和助理部長。(10)首相和各部長對聯邦議會負有集體責任,各部長分別對總理和聯邦議會各自的部委負責。
77.總理和大臣任期:
(1)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總理職位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如果未根據第100條對他或她進行信任投票或不信任投票,
(c)如果他或她不再是眾議院議員,
(d)他或她是否去世。
(2)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部長職位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理提出辭職,
(b)如果總理免職,
(c)如果總理職位根據第(1)款(a),(b)或(c)條款空缺,
(d)他或她是否去世。
(3)如果總理職位根據第(1)款空缺,則同一部長理事會應繼續採取行動,直到組成另一個部長理事會為止。前提是總理去世,則在任命新總理之前,最高總理應擔任總理。
78.非聯邦議會議員擔任部長:
(1)儘管有第76條第(9)款的任何規定,總統可以在總理的推薦下任命非聯邦議會議員的人擔任部長
(2)根據第(1)款任命的部長必須在宣誓就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獲得聯邦議會的會員資格。
(3)如果在第(2)款所述的期限內未能獲得聯邦議會的會員資格,則他或她沒有資格在當時的眾議院任期內再次被任命為部長。
(4)儘管有第(1)款的任何規定,在當選眾議院的選舉中被擊敗的人在第(1)款所述的任期內,沒有資格被任命為部長職位。這樣的眾議院。
79.總理和部長的薪酬和其他便利:總理和部長的薪酬和其他便利應符合《聯邦法》的規定,並應由尼泊爾政府規定,直到製定該法為止。
80.宣誓:根據聯邦法律的規定,總理,副總理和部長在總統以及總理,國務大臣和助理部長之內宣誓就職並保密,然後再宣誓就職。各自的辦公室。
81.通知總統:總理應將以下事項通知總統:
(a)部長會議的決議,
(b)將在聯邦議會中提出的法案,
(c)總統就(a)和(b)條款規定的事項發出的其他必要信息,以及
(d)該國目前的一般狀況以及有關外交關係的事項。
82.尼泊爾政府的業務往來:
(1)尼泊爾政府的業務應按照尼泊爾政府批准的規則進行分配和交易。
(2)任何法院均不得質疑是否已遵守第(1)款的規則。
第八部分聯邦立法機關
聯邦立法機關
83.聯邦立法機構:應有一個聯邦立法機構,由兩個議院組成,分別稱為眾議院和國民議會,這兩個議會稱為聯邦議會。
84.眾議院的組成:
(1)眾議院應由總共275名成員組成,具體如下:(a)165名成員將在選舉產生後的第一屆選舉中選出,每屆選舉一名在該國根據地理和人口劃分的165個選舉選區的選區;(b)通過比例選舉制選舉一百一十名成員,按比例選舉制,選民投票選舉政黨,全國范圍被視為單一選區。
(2)聯邦法律應規定,在各政黨根據比例選舉制度選舉參議院候選人時,應在不公開名單的基礎上確保婦女,達利特人,土著人民, Khas Arya,Madhesi,Tharu,穆斯林和落後地區,以人口為基礎。在進行這種競選時,還應考慮到地理和領土平衡。說明:就本條而言,“ Khas Arya”是指Kshetri,Brahmin,Thakuri,Sanyasi(Dashnami)社區。
(3)在根據第(2)款進行候選人競選時,政黨也應規定殘疾人的代表權。
(4)第(1)款所指的眾議院選舉應依法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5)每位年滿18歲的尼泊爾公民都有權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在任何一個選區進行投票。
(6)根據第87條有資格並有權在眾議院議員中進行選舉的人,在遵守聯邦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是任何選舉選區的候選人。但一個人不得同時在多個選舉選區中當選。
(7)如果眾議院任何議員的席位空缺而其任期仍超過六個月,則該空缺的填補方式應與該席位的填補方式相同。
(8)儘管本部分其他地方有任何規定,從聯邦議會中代表各政黨選出的成員總數中至少三分之一必須是女性。如果根據第(1)款(a)項和第(2)款(a)項的規定,婦女當選後未構成任何政黨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一,則該政黨在根據第(1)款(b)項選舉成員時,必須選舉女性成員至少佔該黨當選聯邦議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9)眾議院的選舉及與之相關的其他事項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85.眾議院任期:
(1)除非根據本《憲法》提前解散,否則眾議院的任期為五年。
(2)儘管第(1)款有任何規定,但在宣布緊急狀態或命令有效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聯邦法》將眾議院的任期延長不超過一年。
(3)根據第(2)款延長的眾議院任期實際上應自宣布無效或緊急狀態命令之日起六個月後屆滿。
86.國民議會的組成及其成員的任期:
(1)國民議會為常任理事國。
(2)國民議會由五十九名成員組成,成員如下:
(a)由各州議會議員,村機構的主席和副主席組成的選舉學院在每個州的五十六個當選成員,至少由三名婦女,一名達利特人和一名殘疾人或少數族裔組成,市政法的市長和副市長,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各州議員,村民組織的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市長和副市長的投票權重年齡不同,
(b)由尼泊爾總統根據尼泊爾政府的推薦提名的至少三名成員組成的三名成員。
(3)國民議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國民議會議員三分之一的任期每兩年終止一次。
但在本《憲法》生效後,應首次進行抽籤安排,以在兩年期滿時抽籤三分之一的成員,在四年期滿後再抽除三分之一的成員,以及六年期滿時,最後三分之一。
(4)在計算本憲法生效後首次計算國民議會議員的任期時,應將所有議員的任期視為在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當日開始。國民議會舉行。
(5)在任期的剩餘時間內,應填補國民議會的任何空缺,其填補方式應與填補空缺議員席位的選舉或提名方式相同。
(6)與選舉國民議會議員有關的其他事項應依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87.會員資格:
(1)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成為聯邦議會議員:
(a)是尼泊爾公民,
(b)已滿25歲,
國民代表的年齡為35歲
部件,
(c)沒有因涉及道德敗壞的刑事罪而被定罪,
(d)沒有被任何联邦法律取消資格,並且
(e)不擔任任何利潤職務。
說明:就本條而言,“利潤辦公室”是指除政治職位以外的任何職位,該職位應通過選舉或提名來填補,而該職位的酬金或經濟利益是從政府資金中支付的。
(2)任何人不得同時是兩院的成員。
(3)如果擔任政治職務的人通過選舉,提名或任命的方式根據本部當選或被提名為聯邦議會議員,則他/她的政治職務事實上也應自當日起空缺他或她就此宣誓就任聯邦議會議員。
88.宣誓:在首次參加眾議院或其任何委員會的會議之前,聯邦眾議院的每個議員都必須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宣誓。
89.席位休假: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聯邦議會議員的席位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向議長或主席提出書面辭職,
(b)如果他或她不再具有資格或不再具有第87條規定的資格,
(c)如果眾議院的任期或國民議會議員的任期屆滿,
(d)如果他或她連續十次缺席而未通知有關眾議院,
(e)如果當選時其所屬黨派的政黨根據聯邦法律提供了其叛逃黨派的通知,
(f)他或她是否去世。
90.關於取消成員資格的決定:如果出現關於聯邦議會的任何成員是否被取消資格或根據《憲法》已被取消資格的問題
最高法院憲法庭第87條應最終決定該問題。
91.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
(1)眾議院議員應自眾議院第一次會議舉行之日起十五日內從中選出一名議長和一名副議長。
(2)根據第(1)款進行的選舉應這樣進行,以使議長和副議長中只有一名婦女,而眾議院的議長和副議長則應是來自不同政黨的代表。
如果在眾議院中沒有超過一個政黨的代表,或者儘管有代表,則不由一個政黨進行參選,則任何一方都不得阻止該政黨的議長和副議長眾議院。
(3)如果議長或副議長的職位空缺,則眾議院議員應從中選出議長或副議長來填補空缺。
(4)在議長缺席的情況下,副議長應主持眾議院。
(5)如果沒有舉行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或者兩個職位都空缺,則以年齡最高的參會委員主持眾議院會議。
(6)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眾議院議長或副議長的職位將空缺:
(a)如果他或她不再是眾議院議員,則在眾議院解散的情況下,擔任各自職務的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應繼續任職。任期至提名眾議院另一次選舉的提名的前一天,
(b)如他或她以書面提出辭職,
(c)如果在當時的眾議院議員總數中有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了一項決議,則其行為與他或她的職務不符。
(7)國民議會副主席應主持會議,並根據國民議會主席的行為與其職務不符的決議進行討論。
國民議會主席可參加對該決議的審議並對其進行表決。
93.會議的召集和表決:
(1)總統應在向眾議院宣布最終選舉結果之日起三十天內召集聯邦議會會議。此後,總統應根據本《憲法》不時召集兩院或兩院的會議。
但連續兩次會議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六個月。
(2)總統可以為聯邦議會兩院或任何一院的開會進行預備會議。
(3)如果在眾議院會議否決或休會期間,其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一寫請願召開會議或會議的請願書,則總統應指明日期和日期。此類會議或會議的時間。眾議院應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開會或開始會議。
94.法定人數: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除非有四分之一的議員出席,否則任何問題或決議均不得在聯邦議會任一院的會議上提出以決定。
95.主席致辭:
(1)總統可以在聯邦議會任何眾議院的會議上或在聯邦眾議院兩院的聯席會議上發言,並為此目的召集議員。
(2)總統應在每年的第一屆會議開始後在眾議院選舉後的第一屆會議和聯邦議會兩院的聯席會議上致辭。
96.副總理,部長,國務大臣和助理部長有權參加兩院:副總理,部長,國務大臣和助理部長有權參加和參議院的議事和審議聯邦議會議院或其委員會。
但他/她無權在他或她不是其成員的眾議院或其委員會中投票。
97.組建委員會:
(1)眾議院和國民議會可以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成立委員會。
(2)如果任何一個眾議院通過一項決議,要求組成兩個眾議院的聯合委員會,以管理聯邦議會兩個眾議院之間的工作程序,解決對任何法案或任何其他指定職能的分歧,組成聯合委員會。聯合委員會最多應由25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眾議院5名議員與國民議會1名議員的比例。
98.在議員席位出現空缺的情況下進行的業務交易:即使其議員席位有任何空缺,聯邦議會兩院均有權進行其業務。即使後來發現不具有這種資格的人參加了這樣的訴訟,任何联邦議院的訴訟也不會無效。
99.投票: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在聯邦議會任一院中提交決定的任何動議均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員以多數票決定。主持會議的成員無表決權。
前提是他或她可以在平局的情況下投票。
100.有關信任投票和不信任動議的規定:
(1)總理可在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情況下表明他或她對眾議院有信心時,可在眾議院中就此進行動議,以進行信任投票。
(2)如果總理代表的政黨分裂或聯合政府的政黨撤回支持,總理應在三十天內向眾議院提出動議以進行信任投票。
(3)如果當時的眾議院議員總數中沒有通過第(1)和(2)款提出的動議,則總理應免職。
(4)當時的眾議院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一可以提出不信任動議,以書面表示眾議院對總理不信任。
但是,只有在總理任命後的頭兩年和提出不信任動議失敗之日之後的一年,才提出不信任動議。
(5)根據第(4)款提出的不信任動議也應指明提議擔任總理的成員的姓名。
(6)如果根據當時的眾議院議員總數的多數通過了第(4)款提出的不信任動議,則總理應解除其職務。
(7)如果總理辦公室因根據第(6)款通過不信任動議而空缺,則總統應根據第七十六條任命提議的眾議院議員為總理根據第(5)條。
101.彈Imp:
(1)當時的眾議院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一可因嚴重違反本憲法和聯邦法律而對總統或副總統提出彈each動議。如果動議以當時聯邦議會兩院議員總數的至少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他或她應重任其職務。
(2)當時的眾議院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一可以提出對尼泊爾首席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司法委員會成員,憲法首長或官員提出彈imp的動議因嚴重違反本《憲法》和法律,行為不當或行為不當或不誠實履行職務或嚴重違反行為守則而未能履行職務的理由。如果動議以當時的眾議院議員總數的至少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有關人員應解除其職務。
(3)在詢問是否存在根據第(2)款對任何人提出彈each動議的理由和理由之後,眾議院應設立彈each推薦委員會,以提出建議。
(4)第(3)款規定的委員會應由眾議院的11名成員組成。
(5)如果眾議院至少有三名議員證明並提交請願書,表明所收到的信息,通知或請願書是基於嚴重違反憲法,無能或行為不當或未能誠實履行職務而可受理的或嚴重違反第(2)款規定的彈imp任職者的行為守則,並且根據第(3)款規定的委員會根據聯邦法律對此類請願書進行調查後,建議眾議院就彈proceedings程序,可以動議根據第(2)款提出的彈motion動議。
(6)根據第(2)款提出彈imp程序後,尼泊爾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司法委員會委員,憲法機構負責人或官員不得執行其職務。或她的辦公室等待此類訴訟的解決。
(7)根據第(1)或(2)款被指控彈imp的人,應有合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
(8)在總統或副總統在職期間犯下的罪行(如果有的話),根據聯邦法律,不得採取行動,
尼泊爾首席法官或尼泊爾最高法院法官,司法委員會委員,憲法機構負責人或官員,根據本條提出彈each動議獲免職。
(9)根據第(1)或(2)款提出彈imp動議而獲免職的人無權獲得該職位產生的任何便利,並無權被任命或提名為任何公共職位。未來。
(10)與彈imp有關的其他事項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102.對未經授權的出席或投票的處罰:如果未根據第88條宣誓或沒有擔任聯邦議會議員的人出席或以聯邦議會眾議院或在其委員會的會議上,應以主持會議的人的命令,對該人每次出席或投票,處以五千盧比的罰款,並應作為政府應得的罰款。
103.特權:
(1)聯邦議會兩院均應擁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任何成員均不得因其在眾議院的任何明示或任何投票在任何法院中被逮捕,拘留或起訴。
(2)在符合本《憲法》的規定下,聯邦眾議院的每一議院均具有管理和決定其內部事務的全部權力,而有關議院具有決定其任何程序是否正常的專有權。毫無疑問,任何法院都可以以此名義提出任何問題。
(3)不得對聯邦議院任何程序的善意發表任何評論,並且不得對任何議員所說的任何言論進行任何形式的出版和廣播,以故意歪曲或誤解演講的含義。 。
(4)第(1)和(3)款的規定也應適用於有權參加眾議院會議的其他人,而不是聯邦議會議員。
(5)在聯邦議會任何議院授權下,不得在任何法院針對任何人針對該出版物提起任何文件,報告,表決或程序的法律程序。
說明:就本條以及第(1),(2),(3)和(4)款而言,“眾議院”是指眾議院或國民議會,並包括聯合眾議院或委員會或聯合委員會聯邦議會。
(6)從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到會議通過的期間,不得逮捕聯邦議會議員。
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任何成員根據刑事法律被捕。如果有這樣的成員被逮捕,則逮捕的當局應立即將有關情況通知主持有關眾議院的人。
(7)任何違反特權的行為,均應視為對聯邦議會的蔑視,有關議院具有決定是否違反特權的專有權。
(8)如果任何人in視任何眾議院,則在有關眾議院作出此決定後,主持有關眾議院的人可告誡,警告或判處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或對該人處以不超過一萬盧比的罰款,並應向政府追繳該罰款。
但前提是,如果該人道歉令有關眾議院滿意,則可以赦免,減免或減刑對其施加的刑罰。
(9)與聯邦議會特權有關的其他事項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104.與開展業務有關的程序:
(1)聯邦議會的每個眾議院均應制定規則以開展其業務,在其會議期間維持秩序並規範委員會的組成,職能和程序以及眾議院或其委員會的程序。在製定此類規則之前,聯邦議會應自行規範其程序。
(2)聯邦議會聯席會議的事務,聯邦議會聯席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程序,應由聯邦議會兩院聯席會議通過的規則或程序加以規定。
105.討論的限制:不得對任何可能對尼泊爾任何法院具有審判性質的案件的司法裁決產生不利影響的事項在聯邦議會兩院舉行討論法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
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對彈on動議進行審議期間對法官行為的意見的壓制。
106.秘書長兼聯邦議會秘書:
(1)總統應根據眾議院議長和國民議會主席的推薦任命眾議院秘書長,經議長推薦的眾議院秘書和秘書國民議會主席的推薦。
(2)聯邦議會秘書長,眾議院秘書和國民議會秘書的資格,職能,職責,權力和其他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107.聯邦議會秘書處:應設有一個秘書處,負責開展和管理聯邦議會的事務。此類秘書處的設立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事項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108.薪酬:議長和眾議院副議長,國民議會主席和副主席,各委員會主席和聯邦議會議員的薪酬和設施應按聯邦規定法律,並由尼泊爾政府指定,直到該法律制定為止
第9部分聯邦立法程序
尼泊爾聯邦立法程序憲法的目錄
109.聯邦議會的立法權:聯邦議會的立法權應列於附表5,附表7和附表9的清單中。
110.提出法案的程序:
(1)在符合本《憲法》的規定下,可以在聯邦議會的任何議院中提出一項法案。規定僅在眾議院提出《金融法案》。
(2)《貨幣法案》和有關包括尼泊爾軍隊,尼泊爾警察和尼泊爾武裝警察部隊在內的安全機構的法案,僅應作為政府法案提出。
(3)“貨幣法案”是指與以下任何或所有主題有關的法案:
(a)徵收,徵收,廢除,減免,更改或調節稅收,
(b)保留聯邦合併基金或任何其他聯邦政府基金,將款項存入該基金並從中挪用或從中取出款項,或從該基金中減少,增加或取消撥款或擬議支出,
(c)關於尼泊爾政府借錢或提供擔保的事項的規定,或與尼泊爾政府承擔或將要承擔的任何財務義務有關的法律修正案的任何事項,
(d)保管和投資任何联邦政府基金收到的所有收入,通過償還貸款獲得的資金,贈款或尼泊爾政府的帳戶或帳戶的審計,或
(e)與(a),(b),(c)或(d)條款中指定的任何主題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但任何條例草案不得僅由於其規定徵收任何費用而被視為貨幣條例草案,例如執照費,申請費,續展費或處以罰款或監禁。
(4)如有任何疑問,不論票據是否為金錢票據,議長對此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11.法案通過程序:
(1)由聯邦議會下議院通過的一項法案應盡快移交給另一議院,並且如果該法案經接收議院通過,則應提交總統批准。
(2)眾議院通過的《金融法案》應送交國民議會。國民議會對上述法案進行審議後,應在收到法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法案退回眾議院,並提出建議。
(3)眾議院應在對根據第(2)款提出建議的法案進行審議後,提出該法案,並附有其認為適合總統批准的建議。
(4)如果國民議會在超過十五天內沒有退還根據第(2)款收到的貨幣法案,則眾議院可將該法案提交總統批准。
(5)眾議院通過並轉交給國民議會的任何法案,除金錢法案外,均應自收到之日起兩個月內經批准或提出建議。如果國民議會在此期間內未退還該法案,則眾議院可通過其現有議員總數的多數通過的決議,將該法案提交總統批准。
(6)如果一個議院通過的任何法案(除金錢法案以外)均被另一議院拒絕或通過修正案,則該法案應退回其起源的議院。
(7)如果眾議院在考慮根據第(6)款被國民議會否決或修改並退回的法案時,以原樣或經修正的方式再次通過該法案的多數票,現有成員,該法案應提交總統批准。
(8)如果經眾議院根據第(6)款向國民議會修正後退還的法案,經修正後又以國民議會現有議員的多數通過,條例草案應提交總統批准。
(9)以下法案應交由兩院共同開會,如果該聯合開會原樣或經修正通過法案,則產生該法案的議院應將其提交總統批准。
(a)雖經國民議會通過但已被眾議院否決的法案,或
(b)眾議院將修正案退回國民議會的法案,但國民議會尚未就這些修正案達成協議。
(10)即使在審議法案的過程中眾議院的會議被取消,但在下一屆會議上仍可繼續對該法案進行審議。如果在審​​議眾議院提出的任何法案或在國民議會審議眾議院通過的任何法案時,如果眾議院解散或任期屆滿,則該法案應予廢止。
112.撤回法案:提出了一項法案的人可以在眾議院批准下撤回該法案。
113.批准法案:
(1)擬根據第111條提交總統批准的法案,應由法案原發國的議長或眾議院議長在其認證後提交。
前提是在《金融法案》的情況下,議長應予以證明。
(2)根據本條規定提交總統批准的法案,應在十五天內被批准,並應盡快通知兩院。
(3)如總統認為提交的任何法案(金錢法案除外)需要重新考慮,則他或她可在提出該法案之日起五十天內,將法案連同他或她的信息一起退還。到條例草案起源的議院。
(4)如果總統退回任何法案,並由兩院重新考慮,通過原先的法案或修正案,然後再次提交,則總統應在該法案提交後的15天內同意該法案。
(5)法案在獲得總統同意後即成為法案。
114.有關條例的條文:
(1)如果在任何時候,除非聯邦議會兩院均在會期間,有必要立即採取行動的情況,總統可應部長會議的建議頒布一項條例。
(2)根據第(1)款頒布的條例應具有與法案相同的效力。
規定每條這樣的條例:
(a)應在該法案頒布後舉行的聯邦議會兩院會議上提出,如果兩院均未通過,則該議事日程將不再有效,
(b)總統可隨時廢除,並且
(c)除非根據(a)或(b)條款失效或廢除,否則在兩院舉行會議之日起60天屆滿之時,其即告失效。
說明:就本條款而言,“舉行兩院會議的日期”是指開始或舉行聯邦議會兩院會議或會議的日期,該術語是指第二天的第二天。如果聯邦議會眾議院在不同日期舉行會議,則舉行眾議院會議。
第10部分聯邦財務程序
聯邦財務程序
115.不徵收稅款或不籌集貸款:
(1)除依法外,不得徵稅。
(2)除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尼泊爾政府不得籌集貸款和提供擔保。
116.聯邦合併基金:除了信託基金(Guthi)的收入,尼泊爾政府收到的所有收入,為收入擔保籌集的所有貸款,為償還根據任何法令授權的任何貸款而收到的所有款項,以及尼泊爾政府收到的任何其他款項,除《聯邦法案》另有規定外,均應記入政府基金,即聯邦綜合基金。
117.來自聯邦合併基金或聯邦政府基金的支出:除以下各項外,不得從聯邦合併基金或任何其他聯邦政府基金中支出:
(a)從聯邦合併基金收取的款項,
(b)滿足聯邦撥款法規定的支出所需的資金,
(c)在審議《撥款法案》時需要滿足支出的聯邦法案授權的預付款,或
(d)在特殊情況下根據《聯邦信貸投票法》產生的支出,其中僅包含支出的說明。但與聯邦應急基金有關的事項應受第124條的管轄。
118.應從聯邦合併基金中支出:與以下事項有關的支出應從聯邦合併基金中支出,並且此類支出無需獲得聯邦議會的批准:
(a)總統和副總統的薪酬和設施所需的金額,
(b)應付給尼泊爾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和司法委員會成員的薪酬和便利,
(c)支付給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以及國民議會主席和副主席所需的報酬和設施,
(d)支付給憲法機構的首長和官員的酬金和便利,
(e)各國元首的薪酬和設施所需的數額,
(f)總統或副總統辦公室,最高法院,司法委員會,憲法機構和國家元首辦公室的行政開支,
(g)與尼泊爾政府應負責的債務有關的所有費用,
(h)滿足法院針對尼泊爾政府作出的任何判決或法令所需的任何款項,以及
(i)聯邦法律對聯邦合併基金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項。
119.收支概算:
(1)尼泊爾政府財政部長應在每個財政年度將聯邦議會兩院聯合開會的年度預算除其他事項外列出下列事項:
(a)收入估算,
(b)支付聯邦綜合基金費用所需的資金,以及
(c)滿足《聯邦撥款法》規定的支出所需的資金。
(2)根據第(1)款進行的年度估算還應附有一份說明,說明上一財政年度分配給每個部的支出,以及支出目標是否實現的細節。
(3)尼泊爾政府財政部長應於每年耶斯塔15日(5月中旬)向聯邦議會提交第(1)款規定的收支預算。
120.《撥款法》:根據《撥款法》要花費的資金應在《撥款法案》的有關標題下規定。
121.補充概算:
(1)尼泊爾政府財政部長可在任何財政年度發現補充預算,將其提交眾議院,
(a)《撥款法案》授權在當前財政年度用於某項特定服務的總金額不足,或者出現了對該法案當年未提供的某些新服務的支出的需求,或
(b)該財政年度的支出超過了《撥款法》授權的數額。
(2)補充預算所包括的款項,須在《補充撥款條例草案》的有關標題下指明。
122.帳戶投票:
(1)儘管本部分其他地方有任何規定,但在審議撥款法案時,可以按照《聯邦法》的規定,提前產生該財政年度的一部分預算支出。
(2)在按照第119條規定收支概算之前,不得引入“帳目表決”法案,並且“帳目表決”所涉金額不得超過該帳目的支出概算的三分之一。財政年度。
(3)根據《聯邦帳戶帳戶表決法》產生的支出應包括在撥款法案中。
123.信用票:儘管本部分其他內容中有任何規定,但由於自然原因或外部侵略威脅或內部干擾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的緊急情況,出於安全考慮,這似乎是不切實際或不適當的為了說明第119條所要求的細節,為國家利益起見,尼泊爾政府財政大臣可向眾議院提交一份信用表決法案,僅提供支出說明。
124.聯邦應急基金:
(1)《聯邦法》可以設立一項基金,稱為應急基金,應不時支付《聯邦法》所確定的款項。
(2)尼泊爾政府應根據第(1)款控制該基金,並可從該基金中支付任何不可預見的支出。
(3)根據《聯邦法》的規定,應盡快償還第(2)款中規定的支出金額
125.與財務程序有關的法律:與《聯邦法》從一個人頭轉移到另一個人以及其他財務程序中轉移資金有關的事項,應按照《聯邦法》的規定進行。
第11部司法機構
司法
126.法院行使與司法有關的權力:
(1)與尼泊爾有關的司法權應由法院和其他司法機構根據本憲法,其他法律和公認的司法原則行使。
(2)所有人均應遵守法院在審理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命令或決定。
127.法院:
(1)尼泊爾應設有以下法院:(a)最高法院,(b)高等法院和(c)地方法院。
(2)除本條所指的法院外
(1)可以在地方一級成立司法機構,以審理法律下的案件,也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其他機構以尋求替代性的爭端解決方法。
128.最高法院:
(1)尼泊爾應設有最高法院。
(2)最高法院為記錄法院。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所有法院和司法機構應由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擁有解釋本憲法和法律的最終權力。
(3)最高法院可就與司法行政或管理有關的事項,對最高法院及其轄下的法院,專門法院或其他司法機構進行檢查,監督並作出必要的指示。
(4)在訴訟過程中,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對憲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律或任何法律原則的任何解釋。如果任何人因其或其任何下級法院妨礙司法公正或無視其下達的任何命令或判決,最高法院可依法提起訴訟,並處以。視之罪。
129.尼泊爾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和資格:
(1)除尼泊爾首席大法官外,最高法院最多由二十名法官組成。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首席大法官,並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
(3)任何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至少三年的人都有資格被任命為首席大法官。
(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期為六年。
(5)擁有法學學士學位並擔任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至少五年或曾獲得法學學士學位並長期擔任高級辯護律師的尼泊爾公民或擁護者至少十五年,或者是在司法或法律領域至少工作了十五年的傑出法學家,或者在憲報刊登的第一等職位或司法服務的更高職位擔任至少十二個職位年被認為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說明:在本《憲法》生效之前,曾擔任上訴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訴法院法官的時期,就本條而言,
(6)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職位空缺,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因生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責,或因休假而無法出席最高法院的情況如果缺席或他或她不在尼泊爾以外,最高法院的最高法官應擔任代理首席大法官。
130.首席法官和法官的服務條件和設施:
(1)如果已任職至少五年的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辭職或強制退休或去世,則他或她有權享受聯邦法律規定的退休金。
(2)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薪酬和其他條件
(3)儘管第(1)和(2)款有任何規定,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因彈each而被免職或因涉及道德的刑事罪行而被法院懲罰貪污無權獲得酬金或養卹金。
(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的薪酬和其他服務條件不得改變,以不利於其不利。
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131.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的休假: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的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他或她年滿六十五歲,
(c)如果根據第101條對其提出彈imp動議,
(d)如果總統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罷免首席大法官,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罷免最高法院的法官,理由是他或她無法履行職責由於身體或精神疾病,
(e)如果他或她因涉及道德敗壞的刑事罪行而受到法院的懲罰,
(f)他或她是否去世。
132.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務:
(1)除法官外,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或法官均不得從事或代理任何其他職務。
但尼泊爾政府可與司法委員會協商,以最高法院法官的身份從事司法調查工作,或在指定時期內從事法律或司法調查或研究工作。
(2)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曾任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的人無資格獲任命為任何政府職務。
133.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1)尼泊爾任何公民均可因與本《憲法》相抵觸而對任何法律或其任何部分宣布無效,因此可向最高法院提出請願,因為這對享受本《憲法》賦予的任何基本權利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或基於任何其他理由,或宣布某部法律或其任何部分無效,因為這與聯邦議會制定的任何法律相抵觸,或使某法律或其任何部分由市議會或鄉村制定大會宣布無效,因為它與聯邦議會或州議會制定的法律相抵觸;最高法院應具有特別權力,可宣布該法律從頭開始或自其決定之日起無效。法律似乎是如此不一致。
(2)最高法院應為執行本《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或任何其他法律權利而未提供其他補救措施,或即使已提供的補救措施似乎不足或無效或為解決任何涉及公共利益或關注的爭議的憲法或法律問題,擁有發出必要和適當命令,提供適當補救措施,執行該權利或解決此類爭議的特別權力。
(3)在第(2)款規定的特別管轄權下,最高法院可發布適當的命令和令狀,包括人身保護令,強制令,證明書,禁止令和法定保證令。
但除非基於缺乏管轄權,否則最高法院不得根據本條干涉聯邦議會或州議會的任何內部程序,以及聯邦議會或州議會針對其特權和權利受到侵犯而提起的任何程序。對此施加懲罰。
(4)在符合本《憲法》的規定下,最高法院有權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最初嘗試和解案件,審理上訴,檢驗確認的裁決,修改案件,審理請願書或複審其判決或最終裁決。命令。除作出先前判決的法官外,其他法官應進行此類審查。
(5)最高法院應就原先由高等法院審理和解決的案件以及涉及憲法和法律解釋問題或高等法院建議的案件的具有公共重要性的事項解決上訴,並附有其認為合理的理由:最高法院作出裁決。
(6)最高法院的其他權力和程序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134.移交案件的權力:
(1)如果涉及基本相同問題的案件屬於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而最高法院自行或經檢察總長或此類案件的當事方信納,此類問題是公開的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有權一起起訴和判決這些案件。
(2)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在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由該法院審理,則可以質疑司法公正性,最高法院可以出於記錄的理由和理由,下令從該法院移交該案件。高等法院改為另一高等法院,並由後者由高等法院依法審判。
135.不從事法律實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或法官在退役後,不得在任何辦公室或法院從事法律實踐,調解或仲裁程序。
136.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責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負有最終責任,由最高法院,下級法院,專門法院或其他司法機構有效地執行司法工作。
137.立憲小組的組成:
(1)最高法院應設有製憲院。憲法法院應由首席法官和首席法官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的其他四名法官組成。
(2)除根據第133條第(1)款提交的請願書外,第(1)款所述的法官應最初嘗試解決以下案件:
(a)有關聯邦與國家之間,國家之間,國家與地方之間以及地方之間的管轄權的爭端,
(b)與當選聯邦議會或州議會議員有關的爭議,以及與取消聯邦議會或州議會議員資格有關的事項。
(3)儘管第133條有任何規定,但如果最高法院的任何案件審判都涉及嚴肅的憲法解釋問題,則首席大法官可以指定該案由法官根據第(1)款進行審判。
(4)其他與憲法法院職能有關的規定應由最高法院裁定。
138.年度報告:
(1)最高法院,司法委員會和司法服務委員會應每年向總統提交年度報告,而總統應通過總理向聯邦議會提交此類報告。
(2)如果聯邦議會在審議年度報告時通過尼泊爾政府,法律和司法部向有關機構審議了這一建議。
(3)與第(1)款有關的年度報告的其他規定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139.高等法院:
(1)每個州應設有一個高等法院。
(2)如果任何人因其或其任何下級法院或司法機構的司法安排受阻,或無視其下達的任何命令或判決,則高等法院可根據規定,對proceedings視法庭提起訴訟並處以輕罪在聯邦法律中。
(3)每個高等法院除首席法官外,還應由聯邦法律規定的法官人數組成
140.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和資格:
(1)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
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
(2)擁有法學學士學位並擔任地區法院法官至少五年的尼泊爾公民,或已獲得法學學士學位並在其高級辯護律師或辯護律師中不斷執業的律師至少十年,或一直從事法律的教學或研究或與法律或司法相關的任何其他領域的歷史,至少十年,或至少在司法部門的憲報刊登的第一等職中擔任至少有五年被視為有資格被任命為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
(3)須由具備第(2)款所規定資格的人中的一名,根據他或她每年解決的案件比例和對案件的評估,任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如果是地區法官,則由高等法院在其最終判決過程中維持,推翻或推翻;對於已服務的人,則由其維持年資,資格和對業務績效標準的評估至少在司法部門的憲報頭等職位中,以及在其他情況下,評估其資歷,專業連續性,誠實,專業行為以及對法律和司法領域的貢獻。
(4)如首席法官的職位空缺,或首席法官因缺席休假或在外而無法履行其職責或無法在高等法院任職在州內,高等法院的最高法官應擔任代理首席法官。
141.首席法官和法官的服務條件和設施: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聯邦法律應規定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薪酬和其他服務條件。
(2)儘管第(1)款有任何規定,在司法委員會採取行動或因涉及道德敗壞的刑事犯罪而被法院懲罰後被免職的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不得有權獲得酬金或退休金。
但本條不適用於司法理事會因身體或精神疾病無法履行其職務而將其免職的情況。
(3)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薪酬及其他服務條件,不得對其不利。
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142.首席法官或法官的假期:
(1)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職位應空缺:
(a)如他或她向首席大法官提出書面辭職,
(b)他或她年滿六十三歲,
(c)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將其免職,理由是他或她的無能,不良行為,不誠實履行職責,懷有惡意地開展業務或嚴重違反他或她必須遵守的行為守則,
(d)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將其辭職,理由是他或她由於身體或精神疾病無法履行職責,
(e)如果他或她因涉及道德敗壞的刑事罪行而受到法院的懲罰,
(f)他或她是否去世。
(2)根據第(1)款(c)款,在面臨職務的法官被解職之前,應有合理的機會為其辯護。如此提起訴訟的法官在審理完成之前,不得執行其職務。
(3)任何人不得依據聯邦法律對因其在職期間所犯的罪行而被免職的首席法官或法官提起訴訟。
143.首席法官和法官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務以及有關移交的規定:
(1)除大法官的職務外,任何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均不得從事或代理任何其他職務
但尼泊爾政府可在與司法委員會磋商後,在特定期間內,推選高等法院法官從事司法調查工作,或從事法律或司法調查或研究工作,或從事與國家有關的任何事務。
(2)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應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將高等法院法官轉移至另一高等法院。
144.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1)高等法院有權發布必要和適當的命令,以執行本《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或執行任何其他未提供其他補救措施或已獲得補救措施的法律權利即使提供的內容似乎不足或無效,或解決了任何涉及公共利益或關注的爭議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2)就第(1)款而言,高等法院可發出適當的命令和令狀,包括人身保護令,強制令,證明書,禁止令和法定保證令。
但除非基於無管轄權,否則高等法院不得根據本條干涉聯邦議會或州議會的任何內部程序,以及聯邦議會或州議會針對其特權和權利的侵犯而提起的任何程序。為此施加的罰款。
(3)高等法院應根據聯邦法律有權最初審理和解案件;聆聽上訴和傳遞給確認的測試判斷。
(4)高等法院的其他權力和程序應由聯邦法律規定。
145.移交案件的權力:
(1)如果高等法院認為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下級法院中具有審判權的案件涉及與國家法律有關的問題,並且有必要解決該問題以便對案件進行裁決,法院可以促成該案並完全處理該案,或僅裁定該問題,然後將案發還初審法院。
(2)如對某區域法院提起的案件由該法院審理而存在可以質疑司法公正性的理由感到滿意,則高等法院可因應記錄的理由和理由,下令根據聯邦法律的規定,將案件從該地區法院移交給其管轄範圍內的另一個地區法院,並由該地區法院進行審判。
146.從事法律實踐:從高等法院法官辦公室退休的人可以在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或法院所在地除外)之前從事法律實踐。她曾擔任法官和下級法院。
147.首席法官的職責:
首席法官應負有最終責任,由高等法院及其下屬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有效實施司法。為此,首席法官可在遵守本《憲法》和聯邦法律的前提下,向下級法院和司法機構提供必要的指示。
148.地區法院:
(1)每個地區均應設有地方法院。
(2)根據州法律建立的地方司法機構應服從地方法院的管轄。地方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向其下級的司法機關提供必要的指示。
149.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命,資格,薪酬和其他服務條件:
(1)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委任區域法院法官。
(2)區域法院法官的空缺職位如下:
(a)根據對資歷,資格和能力的評估,在獲得法學學士學位並且在《憲報》第二級司法職位中至少擔任過三年的官員中,有百分之二十的空缺職位服務,
(b)在公開競爭性考試的基礎上,有40%的空缺職位來自獲得法學學士學位並且在《憲報》刊登的司法服務二等職位中至少擔任過三年的人員
(c)在公開競爭性考試的基礎上,其餘40%的空缺職位來自尼泊爾公民,這些公民已獲得法律學士學位,並至少連續八年擔任辯護律師,或者已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在司法服務部門的憲報刊登的職位至少擔任了八年,或者一直從事法律的教學或研究,或者在其他任何法律或司法領域的任職至少了八年。
(3)司法服務委員會應根據聯邦法律,對根據第(2)款(b)和(c)項具有資格的人員進行書面和口頭競爭性考試,並提出建議為了獲得優異獎,應提交司法委員會任命為地區法官。
(4)聯邦法律應規定地方法院法官的報酬和其他服務條件。
(5)區域法院法官的酬金和其他服務條件不得改變,以免對他或她不利。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6)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地方法院法官的職位應空缺:
(a)如他或她向首席大法官提出書面辭職,
(b)他或她年滿六十三歲,
(c)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將其免職,理由是他或她的無能,行為不當,不誠實履行職責,出於惡意或有惡意地開展業務或他或她嚴重違反了他或她必須遵守的行為守則,
(d)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將其辭職,原因是他或她由於身體或精神疾病無法繼續服務並履行職責,
(e)如果他或她因涉及道德敗壞的刑事罪行而受到法院的懲罰,
(f)他或她是否去世。
(7)在根據第(6)款(c)項將其免職之前,應給被告地區法官以合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在訴訟程序完成之前,不得履行其辦公室的職責。
(8)任何人均不得阻止根據聯邦法律對因在職期間所犯的罪行而被免職的地方法官提起訴訟。
150.地方法官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務以及有關轉讓的規定:
(1)除法官外,任何區域法院法官均不得從事或代理任何其他職務。
但尼泊爾政府可在指定期間內與司法委員會協商,選舉地區法官從事司法調查,法律或司法調查或研究以及任何與選舉有關的工作。
(2)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應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將區域法院法官從一個地方法院移交給另一個地方法院。
151.地方法院的管轄權:
(1)除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地區法院有權最初嘗試解決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案件,根據法律審理請願,包括人身保護令和禁止令請願,並聽取依法作出的上訴準司法機構作出的判決,聽取根據州法律成立的地方司法機構作出的決定的上訴,提起con視法庭程序,並根據聯邦法律對if視法庭進行懲罰,如果有人通過,無視任何命令或判決妨礙司法公正由其或其任何下級法院提供。
(2)與地方法院的管轄權和程序有關的其他規定應按聯邦法律的規定。
152.專門法院:
(1)根據聯邦法律的規定,可以成立其他專門法院,司法機構或法庭,以審理和解決第127條所述案件以外的特定類型和性質的案件。
但對於任何特定案件,均不得成立專門的法院,司法機構或法庭。
(2)任何涉及監禁超過一年的刑事罪行,均不屬於法院,專門法院,軍事法院或司法機構以外的機構的管轄範圍。
153.司法理事會:
(1)應當有一個司法委員會根據本《憲法》就法官的任命,調動,紀律處分和罷免以及其他與司法有關的事項提出建議或意見,其主席和成員應包括以下人員:
(a)首席大法官-主席
(b)聯邦法律與司法部長-成員
(c)最高法院最高法官–成員
(d)一位總統根據總理推薦任命的法學家–議員
(e)至少有二十年經驗的高級辯護人或辯護人,由主席根據尼泊爾律師協會的推薦任命-成員
(2)第(1)款(d)和(e)款規定的成員的任期為四年,其薪酬和便利應與最高法院法官的薪酬和便利相同。
(3)第(1)款(d)和(e)條款的成員應以與最高法院法官相同的方式和理由被免職。
(4)主席和司法委員會成員可研究與針對任何法官提出的申訴有關的案件,並將其報告給司法委員會。
(5)如果對任何法官提出的申訴進行的初步調查顯示需要專家進行詳細調查,則司法委員會可成立調查委員會。
(6)如果除了可以根據本《憲法》通過彈each方式罷免的法官以外的其他法官以腐敗的方式濫用職權,司法委員會可以對此事進行調查並提起訴訟。依法。
(7)司法委員會必須準備有資格擔任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員的最新記錄。
(8)司法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和權力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154.司法服務委員會:
(1)尼泊爾政府在依法任命,調動或升任憲報刊登的聯邦司法人員時,或根據法律對該部門採取部門行動時,應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採取行動。
尼泊爾政府規定,從尚未在聯邦政府部門任職的人員對聯邦司法部門的憲報職位進行新的長期任命,或從聯邦司法部門的非憲報職位晉升為該部門的憲報職位,應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
說明:就本條而言,公共服務委員會應舉行公開和內部競爭性考試,以任命聯邦司法部門在憲報刊登的職位。
(2)司法服務委員會的主席和成員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a)首席大法官-主席
(b)聯邦法律與司法部長-成員
(c)最高法院最高法官–成員
(d)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成員
(e)司法部長–成員
(3)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權力和程序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155.與服務條件和設施有關的規定:與聯邦司法部門僱員的報酬,設施和服務狀況有關的規定應符合《聯邦法》的規定。
156.與州司法服務委員會有關的規定:與成立州司法服務委員會以及州司法服務人員的報酬,設施和服務條件有關的規定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Part-12總檢察長
總檢察長
157.總檢察長:
(1)應當有尼泊爾總檢察長。
(2)總統應根據總理的推薦任命總檢察長。總檢察長應在總理的任期內任職。
(3)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有資格被任命為司法部長。
(4)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總檢察長辦公室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通過總理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如果總統根據總理的推薦將其免職,
(c)他或她是否去世。
(5)總檢察長的薪酬和其他安排應與最高法院法官的薪酬和其他安排相似。司法部長的其他服務條件應依法執行。
158.總檢察長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總檢察長是尼泊爾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總檢察長的職責是就憲法和法律事務向尼泊爾政府和尼泊爾政府指定的其他當局提供意見和建議。
(2)總檢察長或從屬於他的檢察官或政府律師應代表尼泊爾政府處理涉及尼泊爾政府權利,利益或關切的訴訟。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總檢察長有權就是否在任何法院,司法機構或機構中代表尼泊爾政府提起任何訴訟作出最終決定。
(3)撤回代表尼泊爾政府提出的案件必須獲得司法部長的意見。
(4)總檢察長應聯邦議會或其任何委員會的邀請,可在該會議上就任何法律問題出庭並發表其意見。
(5)在履行其職務期間,司法部長有權在尼泊爾的任何法院,職務和職權中出庭。
(6)除第(2)款規定的以外,總檢察長在執行職務時有權執行以下行為:
(a)代表尼泊爾政府為尼泊爾政府為原告或被告的任何訴訟進行辯護,
(b)監視或促使監視最高法院在審理訴訟過程中對法律作出的解釋或任何法律原則是否得到執行,
(c)如果投訴指稱任何被羈押的人沒有受到本《憲法》的人道待遇,或者該人沒有被允許與他或她的親戚或通過其法律執業者見面,或者有關此事的信息收到,詢問並向有關當局發出必要的指示,以防止這種行為。
(7)總檢察長可將其在本條下的職能,職責和權力下放給其下屬的政府律師,以在規定的條件下行使和遵守。
(8)除本條所述的職能,職責和權力外,總檢察長的其他職能,職責和權力應遵守本憲法和聯邦法律。
159.年度報告:
(1)總檢察長應每年向總統提交其根據本《憲法》和聯邦法律所做的工作的年度報告,並且總統應將報告提交聯邦議會。通過總理。
(2)根據第(1)款應提交的年度報告應除其他外,列出其全年就其憲法和法律事務提出的建議和意見的數量,以及這些建議和意見的簡短說明,作為國家案件提起的案件的詳細信息,在由尼泊爾政府作為原告或被告的訴訟中進行的辯護的詳細信息,將來將針對作為國家案件提起的案件進行的改革的詳細信息以及與犯罪趨勢。
首席檢察官:
(1)在每個州應有一名總檢察長,該總檢察長應隸屬總檢察長。
(2)國家元首應有關首席部長的建議任命首席檢察官。首席檢察官應在首席部長高興期間任職。
(3)有資格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有資格獲委任為總代理人。
(4)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總檢察長職位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通過首席部長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元首提出辭職,
(b)如果國家元首根據首席部長的推薦將其免職,
(c)他或她是否去世。
(5)首席檢察官應為州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總檢察長有責任向州政府和州政府指定的其他當局提供有關憲法和法律事務的意見和建議。
(6)總檢察長辦公室應由總檢察長辦公室管理僱員。
(7)總檢察長的薪酬和其他便利應與高等法院法官的薪酬和其他便利相似。首席檢察官的職責,職權和其他服務條件應按照州法律的規定。
161.與服務條件和設施有關的規定:與總檢察長規定的政府律師和其他僱員的報酬,設施和服務狀況有關的規定應符合《聯邦法》的規定。
-13部分國家行政
國家行政
162.國​​家行政權:
(1)國家的行政權應根據本憲法和國家法律歸屬部長會議。前提是如果由於執行聯邦政府而沒有國家行政長官,則國家元首應行使尼泊爾政府指示的國家行政權。
(2)在本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限下,發布一般指示,控制和規范國家治理的責任應由部長部長理事會承擔。
(3)所有州行政職能均應以州政府的名義執行。
(4)國家的行政權應符合本《憲法》附表6,附表7和附表9的規定。規定,除非本憲法和聯邦法律中關於聯邦和國家共同權力的明確規定,否則部長部長會議應與尼泊爾政府協調行使行政權力。
(5)根據第(3)款以州政府名義發布的任何決定或命令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授權書,應按照州法律的規定進行認證。
163.與國家元首有關的規定:
(1)每個國家應有一個國家元首,作為尼泊爾政府的代表。
(2)總統應為每個國家任命一位國家元首。
(3)國家元首的任期為五年,除非總統在其任期屆滿前將其免職。
(4)一個人在同一州不得擔任國家元首以上。
164.國家元首的資格: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成為國家元首:
(a)有資格成為聯邦議會議員,
(b)已年滿三十五歲,及
(c)不受任何法律的取消資格。
165.國務卿假期:
(1)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國家元首的職位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如果他或她的任期屆滿,並且在任期屆滿之前被總統免職,
(c)他或她是否去世。
(2)如果任何國家的國家元首的職位空缺,則總統可以指定另一國家的國家元首也對該國行使同樣的職務。
166.國家元首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國家元首應行使根據本《憲法》或法律賦予他或她的權力和職責。
(2)在行使第(1)款規定的權力或職責時,國家元首應履行他或她根據部長的建議並經部長會議同意,應履行的所有其他職能,而不是專門規定的職能。根據本《憲法》或法律在任何機構或官員的推薦下進行的。此類建議和同意應通過首席部長提交。
(3)根據第(2)款以國家元首的名義發布的任何決定或命令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授權書,應按照州法律的規定進行認證。
167.國家元首宣誓:國家元首在就職之前,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在總統面前宣誓就職和保密。
168.部長會議章程:
(1)國家元首應任命在國會中佔多數的議會黨魁首長,由部長會議組成國務大臣會議。
(2)在沒有任何一方根據第(1)款在國會中擁有明顯多數的情況下,國家元首應任命可以在兩個或多個政黨的支持下取得多數票的國會議員為首席部長。代表國會。
(3)如果不能根據第(2)款任命首席部長的日期不遲於向國會或首席部長宣布最終選舉結果之日起三十天之內根據第(4)款,國家元首應任命在國會中人數最多的政黨議會黨首長為首席部長。
(4)根據第(2)或(3)款任命的首席部長應在該任命之日起三十天之內從國會獲得信任投票。
(5)如果根據第(3)款任命的首席部長未能根據第(4)款獲得信任投票,並且根據第(2)款規定的任何成員提出了他或她可以對以下內容獲得信任投票的理由在國會中,國家元首應任命首席大臣等成員。
(6)根據第(5)款任命的首席部長必鬚根據第(4)款獲得信任投票。
(7)如果根據第(5)款任命的首席部長未能獲得信任投票或不能任命首席部長,則國家元首應首席部長的建議解散國會,並任命首席代表。選舉日期,以便在六個月內完成另一屆國會的選舉。
(8)根據本條任命首席部長的程序必須不遲於根據本《憲法》向國會宣布最後選舉結果宣布之日或選舉聯合國之日起三十五天內完成。首席部長空缺了。
(9)國家元首應在首席部長的建議下,由包括首長在內的包括部長在內的州議會議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國務院部長會議。原則,來自會員國。
說明:就本條而言,“部長”是指部長,國務大臣和助理部長。
(10)首席部長和部長應共同對州議會負責,部長應分別負責其各自部委對首席部長和州議會的工作。
169.首席部長兼部長的假期:
(1)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首席部長職務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元首提出辭職,
(b)如果根據第188條對他或她通過了不信任票或未通過信任票,
(c)如果他或她不再是國會議員
(d)他或她是否去世。
(2)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部長職位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首席部長提出辭職,
(b)如果首席部長免職,
(c)如果首席部長職務根據(a)條款空缺,
第(1)款(b)或(c),
(d)他或她是否去世。
(3)即使首席部長的職務根據第(1)款空缺,該部長會議仍應繼續行事,直到組成另一個部長會議為止。
如果首席部長去世,則在任命新的首席部長之前,最高部長應擔任首席部長。
170.任命非會員國為部長:
(1)儘管第168條第(9)款有任何規定,但國家元首可應首席部長的建議,任命任何非國會議員的人擔任部長。
(2)根據第(1)款任命的部長必須在其宣誓之日起六個月內獲得會員資格。
(3)如果在第(2)款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會員國資格,則他或她無資格在當時的國會任期內再次被任命為部長。
(4)儘管第(1)款有任何規定,在當屆國會當選中被擊敗的人無資格在第(1)款任期內被任命為部長職位。
171.首席部長和部長的薪酬和其他便利:首席部長和部長的薪酬和其他便利應由《國家法》規定,在製定該法之前,應由州政府規定。
172.宣誓:首席部長和部長在擔任各自的職務之前,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在國家元首之前宣誓就職和保密,在國家元首和州首相和部長部長面前宣誓就職。 。
173.向國家元首提供信息:首席部長應將以下事項通知國家元首:
(a)部長會議的決議,
(b)將在國會提出的法案,
(c)國務卿就第(a)款和(b)款規定的事項發出的其他必要信息,以及
(d)國家目前的一般狀況。
174.州政府的業務往來:
(1)州政府的業務分配和交易應按照州政府批准的規則進行。
(2)任何法院均不得就是否遵守第(1)款的規則提出疑問。
第十四部分州立法機關
州議會
175.州立法機關:一州的立法機關為一院制,稱為國會。
176.州議會的組成:
(1)每一州議會應由下列成員組成:
(a)成員人數超過有關國家選舉產生的人數的兩倍,是從有關國家當選為眾議院議員的人數,
(b)通過比例選舉制度,應將根據(a)款設置的成員人數視為60%,其餘40%的成員當選。
(2)根據第(1)款(a)項的規定,選舉選區應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地理和人口來確定。
(3)會員國的百分之六十應按照過去的任職選舉制選舉,百分之四十的成員應按比例選舉制選舉。
(4)根據第(3)款選舉國會議員,應依法以成人投票的方式進行無記名投票。
(5)每位居住在該國領土內且年滿18歲的尼泊爾公民均有權依法在任何一個選區進行投票。
(6)聯邦法律應規定,在按比例選舉制選舉政黨競選國會的候選人時,還應在不公開名單的基礎上確保婦女,達利特人,土著,土著民族的代表性,哈斯阿里亞(Khas Arya),馬德西(Madhesi),塔魯(Tharu),穆斯林和落後地區,少數民族社區(基於人口)。在進行這種競選時,還應考慮到有關國家的地理平衡。說明:就本條而言,“ Khas Arya”是指Kshetri,Brahmin,Thakuri,Sanyasi(Dashnami)社區。
(7)在根據第(6)條進行候選人競選時,政黨還必須規定殘疾人的代表權。
(8)如果會員國的席位空缺而其任期仍超過六個月,則該空缺應通過與填補該席位相同的選舉制度來填補。
(9)儘管本條其他地方有任何規定,但在代表國會的每個政黨中選出的成員總數中,至少三分之一應為婦女。如果在第(1)款(a)項中婦女當選後未構成任何政黨當選成員的三分之一,則該政黨在選舉該條(b)款中的成員時,必須選擇婦女成員至少佔該黨當選為國會議員的三分之一。
(10)根據第178條具有資格並有權在選舉國會議員中投票的人,可以依法在任何州選舉選區中當選。但一個人不得同時在多個選舉選區中當選。
(11)與選舉州議會有關的其他規定應按聯邦法律的規定。
177.國會任期:
(1)除非依照本《憲法》提前解散,否則國會的任期為五年。
(2)儘管有第(1)款的任何規定,但在宣布緊急狀態或命令有效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國家法》延長國會的任期不超過一年。
(3)根據第(2)款延長的國會任期,應自有關國家宣布無效或緊急狀態命令之日起六個月後事實上終止。
178.會員國的資格:
(1)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成為會員國:
(a)是尼泊爾公民,
(b)是有關國家的選民,
(c)年齡已滿二十五歲,
(d)沒有因涉及道德敗壞的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e)沒有被任何法律取消資格,並且
(f)不擔任任何利潤職務。
說明:就本條而言,“利潤辦公室”是指除政治職位以外的任何職位,該職位應通過選舉或提名來填補,而該職位的酬金或經濟利益是從政府資金中支付的。
(2)如擔任政治職務的人以選舉,提名或任命的方式根據本部當選為國會議員,則該職務實際上應自當日起生效他或她就此宣誓就職。
179.會員國的誓言:會員國的每位會員必須在第一次參加大會或其任何委員會的會議之前,按州法律的規定宣誓。
180.會員國席位休假: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會員國席位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州議長提出辭職,
(b)如果他或她不再符合或不再具有第178條規定的資格,
(c)國會任期屆滿或解散,
(d)如果他或她連續十次缺席而未通知國會,
(e)如果他或她當選的黨派提供了聯邦法律規定的通知,表明他或她已從黨內叛逃,
(f)如果他或她去世。
181.關於取消成員資格的決定:如果出現關於任何成員國的資格是否被取消或已經不再具有第178條規定的任何資格的問題,最高法院憲法法院應做出以下決定:這樣的問題。
182.州議會議長和副議長:
(1)會員國國會應在舉行會員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從中選出一名國家發言人和一名副國家發言人。
(2)根據第(1)款進行的選舉應以在州議長和副州議長中只有一名女性為代表,而州議長和州副議長則應由不同政黨代表組成。
但如果在國會中沒有多於一個政黨的代表,或者儘管有代表,但沒有多於一個政黨提出候選人資格,則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該黨的成員成為國會的議長和副議長。州議會。
(3)如果議長或副議長的職位空缺,則國會議員應通過選舉其間的議長或副議長來填補空缺。
(4)副州議長應在州眾議院缺席的情況下主持州議會。
(5)如果沒有選舉州議長和副州議長,或者兩個職位都已空缺,則以最高年齡參加會議的委員應主持國會會議。
(6)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州議長或州副議長的職位將空缺:
(a)如果他或她不再是國會議員,
但在國會解散的情況下,擔任各自職務的州議長和副州副議長應繼續任職至提名再次提交國會的提名的前一天為止,
(b)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辭職,
(c)如果當時的全體會員國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了一項決議,認為其行為與他或她的職務不符。
(7)州副議長應主持會議進行審議,其動議是國會議長的行為與其職務不符。議長有權參加有關該動議的審議並對其進行表決。
183.召集和廢止國會會議:
(1)國家元首應在向國會宣布選舉的最後結果之日起二十天內召集國會會議。此後,國家元首應不時根據本《憲法》召集其他會議。
但連續兩次會議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六個月。
(2)國家元首可為國會各屆會議舉行預備會議。
(3)如果在國家會議的休會或休會期間
大會全體成員的四分之一請願召開會議或會議,國家元首應指定該會議的日期和時間。國會應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開會或開始會議。
184.國務卿講話:
(1)國家元首可在國會開會時致辭,並為此目的召集議員。
(2)國家元首應在每年的第一屆會議開始後的國會選舉和國會開會後的第一屆會議上發言。
185.國會的法定人數: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否則不得提出任何問題或動議在國會作出決定,除非出席的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一。
186.在國會中進行表決:提交國會決定的所有問題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以多數票決定。主持會議的成員無表決權。但前提是他或她可以在平局的情況下行使決定權。
187.國會特權:
(1)在遵守本《憲法》的前提下,在國會中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任何成員不得因其在國會中表達的任何內容或進行的任何投票而在任何法院被逮捕,拘留或起訴。
(2)國會在遵守本《憲法》的前提下,有充分的權力來規範和決定其內部事務,並且由大會決定其任何程序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是排他性的權利。毫無疑問,任何法院都可以以此名義提出任何問題。
(3)不得對關於國會任何程序的善意作出評論,並且不得對任何成員所說的任何言論進行任何形式的出版和廣播,以故意歪曲或誤解講話的含義。
(4)第(1)和(3)款的規定也應適用於有權參加會員大會的其他人,而不是會員國。
(5)任何文件,報告,報告,表決或程序,均不得在國務院授權下在任何法院針對公開出版物的任何人提起訴訟。
說明:就本條以及第(1),(2),(3)和(4)款而言,“國會”是指並包括國會委員會的會議。
(6)在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到其會議期間,不得逮捕任何會員國。
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阻止任何成員依刑事罪被逮捕。如果如此逮捕任何成員,則進行逮捕的當局應立即將其通知主持會議的人。
(7)任何侵犯特權的行為均應視為構成對蔑視大會的蔑視,而大會應具有決定是否發生任何侵犯特權的專有權。
(8)如果任何人in視國會,則主持國會的人可在國會為此作出決定後,對不超過三個月的徒刑,警告或判處監禁,或對該人處以一萬盧比以下的罰款,並應按政府應收的罰款予以追償。
但前提是如果該人向締約國大會表示滿意的道歉,則可以赦免他或她,或者減免或減刑對其施加的刑罰。
(9)與國會特權有關的其他事項,應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
188.有關信任投票和不信任動議的規定:
(1)首席部長認為認為有必要或適當時,可以表明他或她對國務院有信心,可以在國會上就該決議案進行表決,以進行信任投票。
(2)如果首席部長代表的政黨分裂或聯合州政府的一個政黨撤回支持,則
部長應在三十天內向國會提交一項決議,以進行信任投票。
(3)如果當時的州議員總數中沒有通過根據第(1)和(2)款提出的決議,首席部長應免職。
(4)當時的會員國總數的四分之一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首席部長的不信任動議。
但是,只有在任命首席部長之後的頭兩年,以及直到不信任動議失敗後的另一年,才能提出不信任動議。
(5)根據第(4)款提出的不信任動議還應指明提議擔任首席部長的成員的姓名。
(6)如果當時的全體州議員總數中的大多數通過了根據第(4)款提出的不信任動議,則首席部長應免職。
(7)如果首席部長的職位由於根據第(6)條進行的不信任投票而空缺,則國家元首應按照第168條的規定任命首席大法官的成員為首席部長。國會根據第(5)款提議。
189.有權參加國會議的部長,國務大臣和助理部長:部長,國務大臣和助理部長有權參加國務會議或其議程的會議和審議。委員會。
但不是國會議員的部長,國務大臣或助理部長無權在國會或其委員會的會議上投票,而部長,國務大臣或助理部長不得有權在他或她不是其成員的委員會的會議中投票。
190.對未經授權出席大會或進行表決的處罰:如果未根據第179條宣誓或不參加大會的人出席大會或其委員會會議,或作為表決參加大會成員,應按主持會議的人的命令,每次在場或參加表決的,處以五千盧比的罰款,並應按政府應得的罰款予以罰款。
191.討論的限制:對於在尼泊爾任何法院進行的審判中的任何案件以及法官在法院進行的任何司法行為,可能會對司法分配產生不利影響的任何事項,都不得在國會進行討論。履行職責的過程。
192.會員席位空缺時的交易:會員國即使有空位,國會也有權進行其業務;並且即使後來發現沒有這樣資格的人參加了這樣的程序,已經進行的國會程序也不會無效。
193.國會成立委員會的權力:國會可以根據其規則,根據需要成立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以管理其工作程序。
194.與國會事務有關的程序:國會應制定規則以開展事務,在會議期間維持秩序並規範其委員會的組成,職能和程序以及與之有關的其他事項。在製定這些規則之前,國會應自行規範其程序。
195.國務卿秘書和秘書處:
(1)國家元首應根據國會議長的建議任命國會秘書。
(2)應設有一個秘書處來進行和管理國會的事務。此類秘書處的設立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事項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
(3)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職能,職責,權力和其他服務條件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
196.報酬:議長和副議長的報酬和設施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並由州政府規定,直至制定該法律為止。
第15部分州立法程序
州立法程序
197.國會的立法權:國會的立法權應列於附表6,附表7和附表9的清單中。
198.在國會通過法案的程序:
(1)在不違反本《憲法》的前提下,可以在國會提出法案。
(2)《金融法案》和關於和平與安全的法案只能作為政府法案提出。
(3)“貨幣法案”是指與以下任何或所有主題有關的法案:
(a)在該州徵收,徵收,廢除,減免,更改或調節稅收,
(b)保留國家合併基金或任何其他州政府基金,將資金存入該基金並從中提取或從中提取資金,或從該基金中減少,增加或取消撥款或擬議支出,
(c)對州政府借錢或提供擔保的事項的規定,或與州政府承擔或將要承擔的任何財務義務有關的法律修正案的任何事項,
(d)保管和投資任何州政府基金收到的所有收入,通過償還貸款獲得的款項以及贈款;或對州政府帳目的審計,或
(e)與(a),(b),(c)或(d)條款中指定的任何主題直接相關的其他附帶事項。但任何條例草案僅因其規定徵收任何費用或收費(例如牌照費,申請費,續展費或處以罰款或監禁)而不得被視為貨幣法案。
(4)如果對法案是否為貨幣法案有任何疑問,則議長對此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99.通過法案的程序:
(1)國會通過的法案應提交給國家元首批准。
(2)如果在審議某項法案的同時締約國大會屆會終止,則可在隨後的會議上繼續審議該法案。但是,如果在審議任何一項法案時,如果州議會解散或任期屆滿,則該法案應失效。
200.撤回法案:提出了一項法案的會員國,經國會批准,可以撤回該法案。
201.批准法案:
(1)擬根據第199條提交國家元首批准的法案,應由州議長經其認證後提交。前提是在《金融法案》的情況下,州議長應予以證明。
(2)提交國家元首同意的法案應在15天內獲得批准,並應盡快通知國會。
(3)除《金錢法案》外,如果國家元首認為任何法案需要進一步審議,則他或她可在出示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法案及其信息發回國會。給他或她的賬單。
(4)如果國家元首根據第(3)款將任何法案連同他或她的消息寄回,則應由國會重新審議,並且如果如此重新考慮的法案再次通過原樣或經修正後通過,並且在再次提交給他或她之後,國家元首應在提交後的15天內同意該法案。
(5)法案在國家元首同意後成為法案。
202.條例:
(1)如果在任何時候,除非國會開會時,有必要採取立即行動的情況,國務卿可根據部長會議的建議,頒布一項條例。
(2)根據第(1)款頒布的條例應具有與法案相同的效力。
規定每條這樣的條例:
(a)須在該公告頒布後舉行的國會會議上提出,如未獲得國會通過,則該公約事實上將不再有效,
(b)國家元首可隨時廢除,並且
(c)除非根據(a)或(b)款變得無效或被廢除,否則應在召開國會會議之日起六十天后終止生效。
-16部分國家財務程序
尼泊爾國家財務程序憲法目錄
203.不徵收稅款或不籌集貸款:
(1)除非依法,否則一國不得徵稅。
(2)除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州政府不得籌集貸款和提供擔保。
204.州合併基金:除了信託基金(Guthi)的收入,州政府收到的所有收入,為收入擔保籌集的所有貸款,為償還根據任何州法授權的任何貸款而收到的所有款項,以及除非國家法另有規定,否則從尼泊爾政府收到的任何贈款或貸款都應記入稱為“國家合併基金”的國家政府基金。
205.來自州合併基金或州政府基金的支出:除以下各項外,不得從州合併基金或任何其他州政府基金中支出:
(a)從國家合併基金中收取的款項,
(b)滿足《撥款法》規定的支出所需的資金,
(c)在審議《撥款法案》時根據法案授權用於支出的預付款,或
(d)在特殊情況下根據《信用投票法》產生的支出,其中僅包含支出的描述。但與國家應急基金有關的事項應符合第212條的規定。
206.應由國家合併基金支付的支出:與以下事項有關的支出應從國家合併基金中支付,而此類支出無需獲得國會的批准:
(a)支付給州議長和州副議長所需的報酬和設施,
(b)應付給國家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報酬和便利,
(c)與州政府應負責的債務有關的所有費用,
(d)滿足法院針對州政府作出的任何判決或法令所需的任何款項,以及
(e)州法律規定從州合併基金中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項。
207.收支概算:
(1)財政大臣應在每個財政年度向國會提交年度預算,其中特別規定以下事項:
(a)收入估算,
(b)支付國家合併基金費用所需的資金,以及
(c)滿足《國家撥款法》規定的支出所需的資金。
(2)根據第(1)款進行的年度估算還應附有一份說明,說明上一財政年度分配給每個部的支出,以及支出目標是否實現的細節。
208.《國家撥款法》:為滿足任何《國家撥款法》規定的支出而需要的資金,應在《撥款法案》的適當標題下規定。
209.補充概算:
(1)如果在任何財政年度中發現財政預算案,財政大臣可將其附加在國會面前,
(a)根據《國家撥款法》授權在當前財政年度用於某項特定服務的總金額不足,或者出現了當年《國家撥款法》未規定的某些新服務的支出需求, 要么
(b)該財政年度的支出超過了《國家撥款法》授權的數額。
(2)補充預算所包括的款項,須在《補充撥款條例草案》的標題下指明。
210.帳戶投票:
(1)儘管本部分其他地方有任何規定,但在審議《國家撥款法案》時,可能會根據《國家法》預先產生該財政年度的估計支出的一部分。
(2)在按照第207條規定收支概算之前,不得引入“帳目表決”法案,並且“帳目表決”所涉金額不得超過帳目表決的支出概算的三分之一。財政年度。
(3)根據《國家帳戶帳票法》產生的支出應包括在《國家撥款法案》中。
211.信用票:儘管本部分其他地方有任何規定,但由於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導致緊急情況時,鑑於國家的安全或利益,在該條中規定具體細節,似乎是不切實際或不適當的第207條第(1)款的規定,財政大臣可以向國會提交《信用法案》表決,僅給出支出說明。
212.國家應急基金:
(1)《州法》可設立一個稱為“州應急基金”的基金,該基金應不時支付由“州法”確定的款項。
(2)第(1)款規定的基金應由州政府控制。任何不可預見的支出可以由該基金從該基金中支付。
州政府。
(3)第(2)款規定的支出金額應通過《州法》盡快予以償還。
213.與財務程序有關的法律:與《國家法》從一個人頭轉給另一人的資金轉移有關的事項以及其他財務程序應按照《國家法》的規定進行。
第17部分:地方行政人員
尼泊爾地方行政機構憲法目錄
214.地方行政權:
(1)根據本《憲法》和聯邦法律,地方一級的行政權應歸屬鄉村行政機關或市政行政機關。
(2)地方行政權應如附表8和附表9所述。
(3)在本《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限下,發布一般指示,控制和規範鄉村組織和市政府治理的責任應由鄉村行政部門和市政行政部門負責。
(4)鄉村團體和市政府的行政職能應以鄉村行政人員和市政行政人員的名義執行。
(5)根據第(4)款以村級行政長官和市級行政長官的名義發布的任何決定或命令,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授權書,均應按照當地法律的規定進行認證。
215.關於村長的主席和副主席的規定:
(1)每個鄉村團體均應有一位鄉村行政主席。村長應由其主持。
(2)第(1)款所指的鄉村行政長官應由一名副主席,從各區選出的區長和根據第(4)款選出的成員組成。
(3)主席和副主席由居住在有關鄉村團體區域內的選民以一人一票的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按照過後選舉制度中的第一者進行。說明:就本條而言,“主席”和“副主席”是指村長的主席和副主席。
(4)具有第(5)款規定的資格的村幹部成員還應包括由村議會議員從中選出的四名女性成員和由村民委員會從達利特人或少數族裔社區中選出的兩名成員。 ),不得遲於根據第222條選舉村議會的最終結果後的十五天。
(5)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當選為主席,副主席,病房主席和委員的職務:
(a)是尼泊爾公民,
(b)已屆二十一歲,
(c)為選民,其名字已包括在鄉村團體的選舉冊中,
(d)沒有被任何法律取消資格。
(6)主席,副主席,區議會議長和委員的任期為當選之日起五年。
(7)被選為連任兩屆主席的人無資格當選為村民組織的候選人。
(8)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主席,副主席,病房主席或委員的職位將空缺:
(a)如果主席以書面形式向副主席提出辭職,並且如果副主席向主席提出辭職,
(b)如果他或她的任期屆滿,
(c)他或她是否去世。
(9)如果根據第(7)款空缺,而主席或副主席的任期仍超過一年,則應在剩餘的任期中通過補選填補空缺。
216.與市行政長官和副市長有關的規定:
(1)每個市鎮都有一名市長。市行政長官應由其主持。
(2)根據第(1)款的市政執行人員應由一名副市長,從各區選出的區長和根據第(4)款選出的成員組成。
(3)市長和副市長應由有關市政區內的選民以一人一票的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並按照過去的選舉制度進行選舉。
說明:就本條而言,“市長”和“副市長”是指市政執行官的市長和副市長。
(4)具有執行條款規定的資格的市政行政人員還應包括由市政議會議員從中選出的五名女性成員和由議會議員從達利特人或少數民族社區中選出的三名女性。
(5)不遲於選舉最終結果十五日後到市政府
根據第223條進行的大會。
(5)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當選市長,副市長,區長和委員職務:
(a)是尼泊爾公民,
(b)已屆二十一歲,
(c)是一名選民,其名字已列入市政當局的選舉冊,
(d)沒有被任何法律取消資格。
(6)市長,副市長,區長和委員的任期為當選之日起五年。
(7)被選為兩個任期的市長的人無資格當選為市政府的候選人。
(8)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市長,副市長,區長或議員的職位將空缺:
(a)如果市長以書面形式向副市長提出辭職,並且如果副市長以書面形式向市長提出辭職,
(b)如果他或她的任期屆滿,
(c)他或她是否去世。
(9)如果根據第(8)條規定空缺席位,而市長或副市長的任期仍超過一年,則該空缺應通過補選填補剩餘的任期。
217.司法委員會:
(1)對於村民團體,應設立一個由三名成員組成的司法委員會,由其副主席協調;對於市政當局,則應由其副市長協調,以按照各自的管轄權解決爭端與法律。
(2)根據第(1)款的司法委員會應由兩名成員組成,由村民議會或市議會議員從中選出。
218.村長和市政主管的業務:村長和市政主管的分配和業務應分別按照村長和市政主管批准的規則進行。
219.與地方行政人員有關的其他規定:與本地方行政人員有關的其他規定(本部分中的規定除外)應按照本憲法在聯邦法律中規定。
220.區議會和區協調委員會:
(1)應召開區議會,以協調區內的鄉村組織與市政府之間的協調。
(2)區議會由區級行政長官的正副主席以及區內行政長官的副市長組成。區域議會的第一次會議應在選舉村議會和市政議會的最終結果之日起三十天內舉行。
(3)地區議會應選舉地區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最多由九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酋長,一名副酋長,至少三名婦女和至少一名達利特人或少數民族。地區協調委員會應履行區議會要求履行的所有職能。
(4)有關地區內的村議會或市政議會議員有資格當選區協調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成員。如果當選為地區協調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或成員,則其村代表大會或市政議會議員的任期實際上將失效。
(5)區域協調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任期應自當選之日起五年。
(6)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地區協調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將空缺。
(a)如處長以書面形式向副酋長提出辭職,且副主任或成員以書面形式向處長提出辭職,
(b)如果他或她的任期屆滿,
(c)他或她是否去世。
(7)區議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如下:
(a)在該地區內的鄉村機構與市政府之間進行協調,
(b)監察發展及建造工程,以平衡該等工程,
(c)在該地區的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辦公室與村級機構和市政府之間進行協調,
(d)履行州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
(8)有關區議會的行為,區協調委員會成員的設施以及與區議會有關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應按州法律的規定。
第十八部分地方立法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
221.地方立法權:
(1)在本憲法的規定下,地方一級的立法權應歸屬於村議會和市政議會。
(2)村議會和市政議會的立法權應如附表8和附表9所包含的清單所述。
222.村民大會的組成:
(1)每個鄉村團體應有一個鄉村大會。
(2)根據第(1)款舉行的村民大會,由村長的主席和副主席,病房主席,以及根據條款從各區選出的四名成員以及從達利特人和少數民族社區選出的村長的成員組成第215條的(4)。
(3)根據第(1)款成立的村民大會,每個病房應有至少兩名婦女代表。
(4)根據聯邦法律,鄉村組織的每個區都應設有一個由區長和四名成員組成的區委員會。此類病房主席和病房成員應按照過去的選舉制度中的第一個選舉產生。
(5)凡年滿18歲且名字列入鄉村團體選舉名冊的人均有權享有聯邦法律規定的投票權。
(6)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成為村議會議員的候選人:
(a)是尼泊爾公民,
(b)已屆二十一歲,
(c)他或她的名字列入鄉村團體的選舉名冊,及
(d)沒有被任何法律取消資格。
(7)與選舉村議會有關的事項及與之相關的其他事項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223.市政議會的組成:
(1)每個市政當局應有一個市政議會。
(2)根據第(1)款的市政議會應由市政執行官的市長和副市長,病房主席以及根據該條款從各區選出的四名成員以及從達利特人或少數族裔社區中選出的市政執行人員組成第216條(4)。
(3)根據第(1)款組成的市政議會應由每個區的至少兩名婦女代表。
(4)市政府的每個區均應設有一個區議會委員會,該委員會由聯邦法律規定的一名區議會主席和四名成員組成。此類病房主席和病房成員應按照過去的選舉制度中的第一個選舉產生。
(5)凡年滿18歲且名字列入市政選舉冊的人均有權根據聯邦法律進行投票。
(6)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成為市政議會議員職位的候選人:(a)是尼泊爾公民,(b)年齡已經二十一歲,(c )是市政當局選舉名冊上的姓名,並且(d)不受任何法律的取消資格。
(7)與市議會選舉有關的事項及與之相關的其他事項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224.村民大會和市議會的主席和副主席:村長的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市長的市長和副市長應事實上是村民大會和村民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市政議會分別履行其職能。
225.村議會和市議會的任期:村議會和市議會的任期為選舉之日的五年。另一屆村議會和市政議會應在該任期屆滿後六個月內選出。
226.制定法律的權力:
(1)鄉村議會和市政議會可就附表8和附表9所載清單中所列事項製定必要的法律。
(2)根據第(1)款制定法律的程序應符合《州法》的規定。
227.與村民大會和市議會有關的其他規定:與村民大會和市議會的業務開展,會議議事規則,委員會的組成,委員職位空缺的條件,應收便利有關的其他事項村議會和市議會議員以及村民組織和市政府的僱員和辦公室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19部分地方財務程序
當地財務程序
228.不徵收稅款或不籌集貸款:
(1)除非依法,否則不得在地方一級徵稅和徵集貸款。
(2)地方一級可以依法對屬於其管轄範圍內的事項徵稅,而不會影響國家經濟政策,貨物和服務的運輸,資本和勞動力市場以及鄰近的州或地方一級。
229.地方合併基金:
(1)每個地方級的鄉村團體和直轄市應有一個地方合併基金。鄉村組織或市政當局收到的所有收入,從尼泊爾政府和邦政府收到的任何贈款,鄉村組織和市政當局籌集的所有貸款以及從其他來源收到的款項均應記入該基金。
(2)與根據第(1)款從當地合併基金支出有關的事項應按照當地法律的規定。
230.鄉村團體和市政當局的收支概算:
(1)根據本《憲法》,村行政長官和市政行政長官應按規定對每個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進行估算,並分別由村民大會和市政議會通過。在當地法律中。
(2)如果在根據第(1)款對收入和支出進行估算時,要求村級行政主管或市政主管制定赤字預算,則還必鬚根據聯邦法律的規定,將來源用於彌補赤字。和國家法律。
第20部分聯邦,州和地方之間的相互關係
聯邦,州和地方各級之間的相互關係
231.聯邦與國家之間的立法關係:
1)《聯邦法》可能適用於整個尼泊爾領土,或在尼泊爾領土的任何部分(如果需要)。
(2)可以製定一部州法律,使其適用於該州領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3)如果兩個或多個國家要求尼泊爾政府就附表6所列任何事項製定法律,則聯邦議會可製定必要的法律。此類法律應僅適用於有關國家。
232.聯邦,州和地方各級之間的關係:
(1)聯邦,州與地方之間的關係應基於合作,共存和協調的原則。
(2)尼泊爾政府可根據本《憲法》和《聯邦法》,對具有重要意義的事項以及各國之間應協調的事項,向任何部長理事會作出必要的指示,這是尼泊爾政府的職責。有關的部長會議必須遵守這些指示。
(3)如果在任何國家採取任何可能嚴重損害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國籍或獨立的行為,則總統可根據需要警告該國部長理事會,中止或解散該國部長會議和國會的任期不超過六個月。
(4)根據第(3)款作出的任何部長或議會的中止或解散,必須在三十五天內以當時聯邦議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予以批准。
(5)如果根據第(3)款作出的解散得到聯邦議會的批准,則應在六個月內在該州舉行國會選舉。但這種中止或解散在未經聯邦議會批准的情況下實際上將是無效的。
(6)如果根據第(3)款進行的中止是根據第(4)款批准的,則聯邦的裁決應在該中止期間適用於該州,直到根據第(5)款舉行國會選舉為止。 。
(7)在繼續實行聯邦統治期間,聯邦議會可就附表6所列清單所列舉的任何事項製定法律。此類法律應繼續存在,直至被有關國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廢除。
(8)尼泊爾政府可根據本《憲法》和聯邦法律,直接或通過州政府向任何村級行政長官或市政行政長官提供必要的協助,並向其作出必要的指示。村級行政長官或市級行政長官有責任遵守這些指示。
233.國家之間的關係:
(1)一國應在執行另一國的法律規定或司法和行政決定或命令時提供協助。
(2)一國可就共同關注和共同關心的事項交換信息並與另一國協商,就其活動和立法相互協調並擴大互助。
(3)一國應根據其本國法律為另一國居民提供平等的安全,待遇和便利。
234.州際理事會:
(1)應當成立一個州際理事會,以解決聯邦與一國之間以及各州之間發生的政治爭端:
(a)總理–主席
(b)尼泊爾政府內政部長-成員
(c)尼泊爾政府財政部長-成員
(d)有關國家的首席部長-成員
(2)國務院間理事會可以按要求開會。
(3)國務院間理事會可邀請尼泊爾政府部長和負責爭端問題的有關國家的部長以及有關專家參加會議。
(4)國務院間會議的議事規則應由理事會本身決定。
235.聯邦,州和地方各級之間的協調:
(1)聯邦議會應制定必要的法律,以維持聯邦,州​​和地方各級之間的協調。
(2)州議會可與有關的村民組織,市政府和地區協調委員會協調,維持州與鄉村機構或市政當局之間的協調,解決發生的政治爭端。
(3)根據第(2)款解決爭端的程序和程序應符合州法律的規定。
236.國家間貿易:儘管本《憲法》其他內容中有任何規定,但禁止任何形式的阻礙,禁止一個州或地方向另一州或地方級別的貨物運輸或服務擴展,或貨物或將服務擴展到任何州或地方級別,或在其上徵稅,費用或收費,或對此類服務或貨物的運輸或擴展進行任何形式的歧視。
237.不影響最高法院憲法法院的管轄權:本部分所載內容均不影響最高法院憲法法院根據第137條的管轄權。
第21部分:濫用職權調查委員會
濫用職權調查委員會
238.調查濫用職權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調查尼泊爾權力濫用的委員會,由首席專員和其他四名專員組成。首席專員應擔任濫用職權調查委員會主席。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首席專員和專員。
(3)首席專員和專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儘管有第(3)款的任何規定,在以下任何情況下,首席專員或專員的職位均應空缺:(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b)如果他或她年滿65歲,(c)如果根據第101條對他或她提出了彈imp動議,則(d)如果他是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被總統免職的,則為(d)基於身體或精神疾病無法任職和履行職務,(e)如果他或她去世。
(5)根據第(2)款任命的首席專員和專員沒有資格連任。規定可以任命一名專員為首席專員,並且當專員被任命為首席專員時,其任期的計算應包括其擔任專員的任期。
(6)任何人只要具備以下資格,即有資格被任命為濫用職權調查委員會的首席專員或專員:(a)擁有認可大學的學士學位,( b)在任命時未擔任任何政黨成員;(c)在會計,收入,工程,法律,發展或研究領域至少有二十年的經驗,並且是傑出人士, d)年滿四十五歲,並且(e)具有很高的品格。
(7)首席專員和專員的薪酬和其他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首席專員和專員在任職期間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不得改變以使其處於不利地位。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8)任何人一經獲委任為首席專員或專員,則無資格獲委任為其他政府人員。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任何政治職位或任何負責對任何主題進行調查,查詢或調查的職位,或任何負責提供建議的職位在對任何主題進行研究或研究之後,提出意見,建議或建議。
239.調查濫用權力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濫用職權調查委員會可以依法對任何因公職的人因腐敗而濫用職權進行調查或安排進行調查。但本條不適用於本憲法本身單獨規定採取這種行動的任何官員,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單獨的特殊規定的任何官員。
(2)對於根據第101條通過彈imp動議可以免職的人,可以由司法委員會免職的法官以及根據《陸軍法》有責任採取行動的人,可以被免職後,根據聯邦法律進行或將要進行的調查。
(3)如果濫用職權調查委員會在根據第(1)或(2)款進行的調查中發現,擔任公職的人犯有法律所界定的行為,即腐敗行為,則可以提起訴訟。 ,或促使提起訴訟,要求該人和其他與該罪行有關的人依法在主管法院審理。
(4)在根據第(1)或(2)款進行的調查中,如果擔任公職的人所採取的行動或採取的行動看來具有屬於另一官員或機構的管轄權的性質,調查濫用職權委員會可以寫信給有關官員或機構採取必要的行動。
(5)濫用職權調查委員會可以將其進行調查或立案的任何職能,職責和權力委託給尼泊爾政府的首席專員,專員或高級職員行使。並符合指定條件。
(6)調查濫用職權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和權力以及議事規則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第22部分審計長
審計長
240.審計長:
(1)應設有尼泊爾審計長。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審計長。
(3)審計長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儘管有第(3)款的任何規定,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審計長辦公室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他或她年滿六十五歲,
(c)如果根據第101條對其提出彈imp動議,
(d)如果總統是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而被總統免職的,理由是他或她由於身體或精神疾病而無法任職並履行職責,
(e)他或她去世。
(5)根據第(2)款任命的審計長沒有資格連任。
(6)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被任命為審計長:
(a)在尼泊爾政府特級部門任職,或在與審計有關的工作中至少有20年經驗,並已從認可的大學獲得管理,商業或會計學學士學位,或通過了註冊會計師考試,
(b)在獲委任時尚未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
(c)年滿四十五歲,及
(d)具有很高的道德品質。
(7)審計長的薪酬和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只要審計長任職,其薪酬和服務條件就不得更改為不利於他或她的職位。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8)任何人一旦被任命為審計長,就沒有資格被任命為其他政府機構。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任何政治職位或任何負責對任何主題進行調查,查詢或調查的職位,或任何負責提供建議的職位在對任何主題進行研究或研究之後,提出意見,建議或建議。
241.審計長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所有聯邦和州政府機關的帳戶,包括總統府,副總統府,最高法院,聯邦議會,州議會,州政府,地方政府,憲法機構及其機關,法院,機關尼泊爾總檢察長,尼泊爾陸軍,尼泊爾警察和武裝警察部隊的成員應由審計長依法進行審計,並應特別考慮其規律性,經濟性,效率,效力和適當性。
(2)在任命審計師進行尼泊爾政府或邦政府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或資產的法人團體的審計時,應徵詢總審計長的意見。審計長還可以發布必要的指令,闡明進行該法人團體審計的原則。
(3)審計長在任何時候均有權檢查任何賬目,以執行第(1)款規定的職能。有關辦公室主任應負責提供審計長或其任何僱員可能要求的所有此類文件和信息。
(4)根據第(1)款進行審核的帳戶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以審計長規定的形式保存。
(5)除了第(1)款中提到的辦事處的帳目外,聯邦法律還可能要求任何其他辦事處或機構的帳目由總審計長審核。
-23部分:公共服務委員會
公共服務委員會
242.公共服務委員會:
(1)尼泊爾應設有一個公共服務委員會,由主席和其他四名成員組成。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主席和議員。
(3)應從在任何政府機構中工作了二十年或以上的人員中任命至少50%的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其餘成員應從這些人員中任命。在科學,技術,藝術,文學,法律,公共管理,社會學或其他國民生活領域進行研究,調查,教學或其他重要工作後享有聲譽的人。
(4)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5)根據第(2)款任命的主席和成員無資格連任。規定可以任命一名成員擔任主席職務,而當某成員被任命為主席時,其任期應計算為包括其任期在內。
(6)儘管有第(4)款的任何規定,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主席或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職位應空缺:(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年滿六十五歲;(c)如果根據第101條對他或她提出了彈motion動議;(d)如果總統根據建議將他或她免職,因身體或精神疾病而無法任職和履行職務的理由,由憲法委員會決定,(e)如果他或她去世了。
(7)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被任命為主席或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a)擁有認可大學的碩士學位,(b)不是成員(c)年滿四十五歲,以及(d)品格高尚。
(8)主席和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和其他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主席和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酬金和服務條件,只要任職,就不得對其不利。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9)任何人一經獲委任為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則無資格獲委任為其他政府職務。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任何政治職位或任何負責對任何主題進行調查,查詢或調查的職位,或任何負責提供建議的職位在對任何主題進行研究或研究之後,提出意見,建議或建議。
243.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有責任進行考試,以甄選合適的人選以擔任公務員職位。說明:就本條而言,“公務員職位”是指尼泊爾政府部門中的所有職位,但陸軍人員,尼泊爾警察或武裝警察部隊,尼泊爾及其他類似國家/地區的職位除外該法排除在公務員制度中的服務職位。
(2)除公務員職位外,公共服務委員會應對尼泊爾軍隊,尼泊爾警察,武裝警察部隊,尼泊爾,其他聯邦政府機構以及法人團體的辦公室進行書面任命考試。
說明:就本條而言,“法人團體”是指由尼泊爾政府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公司,銀行或董事會,但大學或教育程度除外服務委員會,或根據聯邦法律建立或由尼泊爾政府成立的類似性質的委員會,公司,機構,機構,學院,董事會,中心,理事會和其他機構。
(3)在任命和晉升尼泊爾軍隊,尼泊爾警察,武裝警察部隊,尼泊爾和其他聯邦政府部門的任何職位時,應徵詢公共服務委員會的一般原則。
(4)應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就有關為法人團體提供服務的僱員的服務條件的法律以及在晉升至該服務的任何職位時應遵循的一般原則進行諮詢。對任何此類僱員採取部門行動
(5)除非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否則不得永久任命任何應向尼泊爾政府收取的應計養卹金職位。
(6)應就以下主題諮詢公共服務委員會:
(a)有關與聯邦公務員服務條件有關的法律的事項;
(b)任命,晉升聯邦公務員制度或其職位並採取部門行動時應遵循的原則;
(c)與任何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聯邦公務員職位六個月以上有關的事項;
(d)與任何候選人是否適合從一種類型的聯邦公務員職位轉移或晉升到另一種類型的聯邦公務員職位或從其他政府部門轉移或晉升到聯邦公務員職位或從公務員職位轉變為聯邦公務員職位或從聯邦公務員職位轉變為州公務員職位,
(e)永久性調動或晉昇在不需要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的任何職位的僱員到需要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的任何職位的事項;和
(f)與針對聯邦公務員系統的任何僱員採取部門行動有關的事項。
(7)儘管第(6)款有任何規定,但屬於司法服務委員會第154條規定的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由該條管轄。
(8)因此,公共服務委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職責和權力下放給其主席或成員,尼泊爾政府的僱員,以在規定的條件下予以行使和遵守。
(9)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權力和議事規則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244.有關國家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規定:
(1)每個州應設有一個州公共服務委員會。
(2)國家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
(3)聯邦議會應根據法律確定第(2)款的依據和標準。
第24部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
245.選舉委員會:
(1)尼泊爾應設立一個選舉委員會,由首席專員和其他四名專員組成。首席專員應擔任選舉委員會主席。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首席選舉專員和專員。
(3)首席選舉專員和選舉委員會專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儘管有第(3)款的任何規定,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首席選舉專員或選舉專員的職位均應空缺:(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b)如果他或她年滿65歲,(c)如果根據第101條對他或她提出了彈each動議,(d)如果他是根據憲法建議由總統免職的,理事會基於其身體或精神疾病而無法任職和履行職務,(e)如果他或她去世了。
(5)根據第(2)款任命的首席選舉專員和專員不具有連任的資格。規定可以任命一名專員為首席選舉專員,並且當專員被任命為首席選舉專員時,其任期的計算應包括其擔任專員的任期。
(6)任何人只要具備以下資格,即有資格被任命為首席選舉專員或選舉專員:(a)擁有認可大學的學士學位,(b)不是任何成員任命時的政黨,(c)年齡已滿四十五歲,並且(d)具有很高的品格。
(7)首席選舉專員和選舉專員的薪酬和其他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首席選舉專員和專員在任職期間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不得因其不利條件而改變。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8)任何人一經獲委任為首席選舉專員和選舉委員會專員,則無資格獲任其他政府職務。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任何政治職位或任何負責對任何主題進行調查,查詢或調查的職位,或任何負責提供建議的職位在對任何主題進行研究或研究之後,提出意見,建議或建議。
246.選舉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選舉委員會在遵守本《憲法》和聯邦法律的前提下,進行,監督,指導和控制對總統,副總統,聯邦議會議員,州議會議員和地方議員的選舉。為此,選舉委員會應準備選舉名冊。
(2)選舉委員會應根據本憲法和聯邦法律就具有國家重大意義的事項舉行全民投票
(3)如果在提名總統,副總統,聯邦議會議員,州議會議員或地方政府議員候選人後,但在宣布選舉結果之前,出現了有關候選人資格的問題。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應決定該問題。
(4)選舉委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職責和權力下放給首席選舉專員,選舉專員或任何政府僱員,並在規定的條件下予以行使和遵守。
(5)選舉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和權力以及議事規則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247為選舉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協助:尼泊爾政府,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應向選舉委員會提供根據本《憲法》履行職責所需的此類僱員和其他協助。
第25部分: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
248.國家人權委員會:
(1)尼泊爾應設立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另外四名成員組成。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主席和委員。
(3)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和委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根據第(2)款任命的主席和成員無資格連任。前提是可以任命一名成員擔任主席職務,而當某成員被任命為主席時,其任期應計算為包括他或她的任期在內。
(5)儘管有第(3)款的任何規定,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主席或國家人權委員會成員的辦公室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如果根據第101條對其提出彈imp動議,
(c)如果總統是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而被總統免職的,理由是他或她由於身體或精神疾病而無法任職並履行職責,
(d)他或她是否去世。
(6)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被任命為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或成員:
(a)就主席而言,是最高法院的已退休首席大法官或已退休法官,並且為保護和促進人權做出了傑出貢獻,或者是在和為保護和促進人權或國民生活的各個領域做出了傑出貢獻,
(b)就會員而言,是參與保護和促進兒童的人權或權益的領域的人,或者是活躍了至少二十年並表現出色的知名人士對國民生活各個領域的貢獻,
(c)持有認可大學的學士學位,
(d)年滿四十五歲,
(e)在獲委任時尚未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
(f)具有很高的道德品質。
(7)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報酬和其他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主席和國家人權委員會成員的薪酬和服務條件,只要任職,就不得對其不利。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8)曾經被任命為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人將無資格獲得其他政府職務。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任何政治職位或任何負責對任何主題進行調查,查詢或調查的職位,或任何負責提供建議的職位在對任何主題進行研究或研究之後,提出意見,建議或建議。
249.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國家人權委員會有責任尊重,保護和促進人權,並確保其得到有效執行。
(2)為履行第(1)款所述的職責,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職能:(a)主動或以下列方式向委員會提出或向委員會提出的請願或申訴進行查詢:受害人或代表他或她的任何人,或根據委員會從任何來源收到的信息,對有關個人或團體侵犯人權或教a他人的人權的投訴進行調查並進行調查,並建議對肇事者採取行動,
(b)任何負有防止人權侵害的責任或義務的官員未能履行或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或不願履行或履行其責任或義務,則向有關當局對該部官員採取部門行動的權力,
(c)如果需要對任何侵犯人權的個人或組織提起訴訟,則建議根據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
(d)與民間社會進行協調與合作,以提高對人權的認識,
(e)向有關機構提出建議,並附有理由和理由,以採取部門行動,對侵犯人權者予以懲罰,
(f)定期審查與人權有關的法律,並建議尼泊爾政府對這些法律進行必要的改進和修正。
(g)如果尼泊爾必須成為任何國際人權條約或協定的締約國,則應附有其理由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並監測是否已經執行了尼泊爾已經加入的任何此類條約或協定,如果發現尚未執行,則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以執行該條約或協定,
(h)依法公佈未遵守或執行國家人權委員會就侵犯人權行為提出或給出的任何建議或指示的官員,個人或機構的名稱,並將他們記錄為侵犯人權的行為。
(3)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以下權力:
(a)在召集和強制任何人出席委員會並尋求和記錄其信息或陳述或證詞,檢查證據並出示證件和證據時,行使法院的一切權力。
(b)在委員會以任何方式收到已經或將要嚴重侵犯人權的信息後,搜查任何人或其住所或辦公室,進入該住所或辦公室而無需另行通知,並且在進行搜索的過程中,擁有與侵犯人權有關的任何文件,證據或證據,
(c)如果有必要在收到得知任何人的人權受到侵犯的信息後立即採取行動,進入任何政府機構或任何其他地方而無需通知,並營救該人,
(d)責令依法向遭受侵犯人權行為之害的任何人提供賠償;
(4)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職責和權力下放給委員會主席,其任何成員或政府僱員,並在規定的條件下予以行使和遵守。
(5)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和權力以及議事規則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第26部分: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
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
250.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
(1)尼泊爾應設立一個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成員最多包括主席在內的五名成員。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3)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儘管有第(3)款的任何規定,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主席或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成員的辦公室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他或她年滿六十五歲,
(c)如果根據第101條對其提出彈imp動議,
(d)如果總統是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而被總統免職的,理由是他或她由於身體或精神疾病而無法任職並履行職責,
(e)他或她去世。
(5)根據第(2)款任命的主席和成員無資格連任。規定可以任命一名成員擔任主席職務,而當某成員被任命為主席時,其任期應計算為包括其任期在內。
(6)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被任命為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主席或成員:
(a)在獲得認可大學的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後,在自然資源或財政管理,經濟學,法律,管理領域至少活躍了二十年,獲得了專門知識,
(b)在獲委任時尚未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
(c)年滿四十五歲,
(d)具有很高的道德品質。
(7)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報酬和其他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只要他們任職,其報酬和服務條件就不得;被改變為不利。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8)曾被任命為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人將無資格獲得其他政府職務。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任何政治職位或任何負責對任何主題進行調查,查詢或調查的職位,或任何負責提供建議的職位在對任何主題進行研究或研究之後,提出意見,建議或建議。
251.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如下:
(a)確定根據憲法和法律在聯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間從聯邦合併基金中分配收入的詳細依據和方式,
(b)就應從聯邦合併基金中提供給州和地方政府的均等撥款提出建議,
(c)進行研究和研究工作,並根據國家政策和計劃,規範/標準和基礎設施的狀況,為向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有條件贈款制定參數,
(d)確定州與州外地方政府之間的收入分配的詳細依據和方式
合併基金,
(e)建議採取措施滿足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支出,並改革稅收徵收方式,
(f)分析宏觀經濟指標,並建議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可以藉用的內部貸款上限,
(g)審查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收入分配基礎,並建議進行修訂,
(h)為確定尼泊爾政府,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調動自然資源方面在投資和收益中的份額奠定基礎,
(i)就聯邦與國家之間,國家之間,國家與地方之間以及地方之間之間可能發生的爭端進行研究和研究工作,並提出建議採取協調行動以預防這樣的糾紛。
(2)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應進行有關自然資源分配過程中所需的環境影響評估的必要研究工作,並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
(3)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和權力,議事規則,調動自然資源或分配收入時應遵循的詳細依據,以及其他事項,包括國家官員的服務條件委員會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Part-27其他委員會
其他委員會
252.全國婦女委員會:
(1)應設立尼泊爾全國婦女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其他四名成員組成。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全國婦女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3)主席和國家婦女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儘管條款中有任何規定
(3)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主席或國家婦女委員會成員的職位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他或她年滿六十五歲,
(c)如果根據第101條對其提出彈imp動議,
(d)如果總統是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而被總統免職的,理由是他或她由於身體或精神疾病而無法任職並履行職責,
(e)他或她去世。
(5)根據第(2)款任命的主席和成員無資格連任。規定可以任命一名成員擔任主席職務,而當某成員被任命為主席時,其任期應計算為包括其任期在內。
(6)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被任命為全國婦女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
(a)是一名婦女,在婦女的權利和利益或性別正義或婦女發展或人權與法律領域中做出了至少十年的傑出貢獻,
(b)就主席而言,持有認可大學的學士學位,
(c)年滿四十五歲,
(d)在被任命時尚未成為任何政黨成員,並且
(e)具有很高的道德品質。
(7)主席和國家婦女委員會成員的薪酬和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其任職期間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不得改變,以改變其職權範圍。壞處。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8)一旦被任命為國家婦女委員會主席或國家婦女委員會成員,則沒有資格被任命為其他政府部門的職務。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任何政治職位或任何負責對任何主題進行調查,查詢或調查的職位,或任何負責提供建議的職位在對任何主題進行研究或研究之後,提出意見,建議或建議。
253.全國婦女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全國婦女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如下:
(a)制定有關婦女權益的政策和方案,並將其提交尼泊爾政府執行。
(b)監測有關尼泊爾加入的國際條約中有關婦女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是否得到執行,並提出建議,並附有有效地向政府執行和執行的措施尼泊爾
(c)為了使婦女納入國家發展的主流,並確保按比例參與國家所有機構,評估,監測和評估現有的政策和方案,並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以使其切實有效實施,
(d)就有關兩性平等,賦予婦女權力和婦女權能的法律規定開展研究和研究工作,就有關法律的改革向有關機構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
(e)就尼泊爾根據其加入的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條約或協定所載規定,準備由尼泊爾提出的報告,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
(f)如果有必要就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或遭受社會虐待或侵犯或剝奪婦女權利的行為對任何個人或機構提起訴訟,則建議有關機構提起訴訟依法在法院審理案件。
(2)全國婦女委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職責和權力下放給委員會主席,其任何成員或尼泊爾政府的任何僱員,以在規定的條件下行使和遵守。
(3)全國婦女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和權力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254.在各州設立辦事處的權力:全國婦女權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在各州設立辦事處
255.全國達利特委員會:
(1)應當設立尼泊爾全國達利特委員會,由主席和其他四名成員組成。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全國達利特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3)國家達利特委員會主席和委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儘管有第(3)款的任何規定,但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主席或國家達利特委員會委員的職位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他或她年滿六十五歲,
(c)如果根據第101條對其提出彈imp動議,
(d)如果總統是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而被總統免職的,理由是他或她由於身體或精神疾病而無法任職並履行職責,
(e)他或她去世。
(5)根據第(2)款任命的主席和成員無資格連任。規定可以任命一名成員擔任主席職務,而當某成員被任命為主席時,其任期應計算為包括其任期在內。
(6)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被任命為國家達利特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
(a)是在達利特人的權利或利益或人權與法律領域中做出傑出貢獻的人至少十年,
(b)就主席而言,至少持有認可大學的學士學位,
(c)年滿四十五歲,
(d)在被任命時尚未成為任何政黨成員,並且
(e)具有很高的道德品質。
(7)全國達利特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報酬和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只要他們任職,其報酬和服務條件就不得改變。壞處。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8)曾經被任命為達利特人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人將無資格獲得其他政府職務的任命。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任何政治職位或任何負責對任何主題進行調查,查詢或調查的職位,或任何負責提供建議的職位在對任何主題進行研究或研究之後,提出意見,建議或建議。
256.國家達利特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國家達利特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如下:
(a)對達利特社區的整體狀況進行研究和探索,確定該領域必要的政策,法律和體制改革領域,並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
(b)制定有關達利特人利益的國家政策和方案,以促進和發展達利特人,結束基於種姓的歧視,壓迫和歧視,並將此類政策和方案提交尼泊爾政府實施,
(c)監測有關達利特人利益的法律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包括為達利特人的提升和利益作出的特別規定,如果沒有遵守或執行,則提出建議尼泊爾政府遵守或執行的事項,
(d)就根據尼泊爾加入的有關達利特人權利的國際條約或協定所載的規定,由尼泊爾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以編寫報告,
(e)為了使達利特人社區納入國家發展的主流,並確保按比例參與國家所有機構,評估,監督和評估現有的政策和方案,並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有效實施
(f)如果有必要就成為種姓歧視,賤民或社會弊端,侵犯或剝奪達利特人權利的受害者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起訴訟,則建議有關機構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2)國家達利特人委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職責和權力下放給委員會主席,其任何成員或尼泊爾政府的任何僱員,以在規定條件下行使和遵守。
(3)國家達利特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和權力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257.在各州設立辦事處的權力:國家達利特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在各州設立辦事處。
258.國家融合委員會:
(1)應當設立一個尼泊爾國家全納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其他四名成員組成。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國家包容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3)全國包容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儘管有第(3)款的任何規定,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主席或國家包容委員會成員的辦公室均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他或她年滿六十五歲,
(c)如果根據第101條對其提出彈imp動議,
(d)如果總統是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而被總統免職的,理由是他或她由於身體或精神疾病而無法任職並履行職責,
(e)他或她去世。
(5)根據第(2)款任命的主席和成員無資格連任。
規定可以任命一名成員擔任主席職務,而當某成員被任命為主席時,其任期應計算為包括其任期在內。
(6)具有以下資格的人有資格被任命為國家包容委員會主席或成員:
(a)是在殘疾人,少數群體和邊緣化社區以及落後地區和階級或人權的社會融合,權利和利益或發展領域做出了至少十年傑出貢獻的人,
(b)就主席而言,持有認可大學的學士學位,
(c)年滿四十五歲,
(d)在被任命時尚未成為任何政黨成員,並且
(e)具有很高的道德品質。
(7)主席和國家包容委員會成員的薪酬和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只要他們任職,其薪酬和服務條件就不得改變。壞處。
但該規定不適用於因極端經濟混亂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8)曾被任命為國家包容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人無資格獲得其他政府職務。
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禁止任何政治職位或任何負責對任何主題進行調查,查詢或調查的職位,或任何負責提供建議的職位在對任何主題進行研究或研究之後,提出意見,建議或建議。
259.國家融合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
(1)國家融合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如下:
(a)進行研究和研究工作,以保護社區的權利和利益,包括卡薩里亞人,皮查達階層,殘疾人,老年人,勞工,農民,少數民族和邊緣化社區,落後階層,卡納利人和貧困階層
(b)研究尼泊爾政府通過的政策和法律的執行狀況,以納入(a)款所述的社區,階級和地區,並向政府提出改革建議,
(c)研究(a)項中提到的社區,階級和地區在國家機關中是否具有適當的代表權,並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以審查針對該條款做出的特別規定此類社區,階級和地區的代表,
(d)研究第(a)款中提到的社區,階級和地區的保護,賦權和發展是否令人滿意,並就今後應採取的政策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
(e)就發展卡納利和落後地區的發展和繁榮所應採取的政策和方案,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
(f)為及時修訂有關少數民族和邊緣化社區的法律提出建議,
(g)監測為少數群體和邊緣化社區保障的權利的執行情況,並在定期進行的全國人口普查和人類發展指數的基礎上,在進行必要的審查後提出修改建議。
(2)國家融合委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職責和權力下放給委員會主席,其任何成員或尼泊爾政府的任何僱員,以在規定條件下行使和遵守。
(3)國家融合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和權力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260.在各州設立辦事處的權力:國家包容性權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在各州設立辦事處。
261.土著民族委員會:
(1)尼泊爾應設立一個土著民族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最多四名其他成員組成。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土著民族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3)主席和土著民族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與土著民族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資格,其職位空缺的情況,其薪酬和服務條件以及本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有關的其他事項聯邦法律。
262.馬德西委員會:
(1)尼泊爾應設立一個Madhesi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最多四名其他成員組成。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馬德西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3)主席和馬德西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與Madhesi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資格,其職位空缺的情況,其薪酬和服務條件以及本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有關的其他事項聯邦法令。
263.塔魯委員會:
(1)尼泊爾應設立塔魯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最多四名其他成員組成。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塔魯委員會主席和成員。
(3)塔魯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與塔魯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任職資格,其職位空缺的情況,其薪酬和服務條件以及本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有關的其他事項聯邦法令。
264.穆斯林委員會:
(1)尼泊爾應設有一個穆斯林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最多四名其他成員組成。
(2)總統應根據憲法委員會的建議任命穆斯林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3)穆斯林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
(4)與穆斯林委員會主席和委員的資格,其職位空缺的情況,其薪酬和服務條件以及本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有關的其他事項聯邦法令。
265.委員會的審查:本憲法生效十年後,聯邦議會應審查根據本部分成立的委員會。
第28部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規定
有關國家安全的規定
266.國家安全委員會:
(1)應當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向尼泊爾政府,部長會議提出建議,以製定有關尼泊爾的整體國家利益,安全與防衛以及動員和控制尼泊爾軍隊的政策,主席和成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a)首相-主席
(b)尼泊爾政府國防部長-成員
(c)尼泊爾政府內政部長-成員
(d)尼泊爾政府外交部長-成員
(e)尼泊爾政府財政部長-成員
(f)尼泊爾政府首席秘書-成員
(g)尼泊爾陸軍總司令-成員
(2)國防部秘書應擔任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秘書。
(3)國家安全委員會應將年度報告提交總統,總統應將報告通過總理提交給聯邦議會。
(4)與國家安全委員會有關的其他事項應由聯邦法律規定。
267.有關尼泊爾軍隊的規定:
(1)在尼泊爾應設有尼泊爾軍隊,該軍隊具有包容性並致力於遵守本《憲法》,以維護尼泊爾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
(2)總統應為尼泊爾陸軍最高統帥。
(3)婦女,達利特人,土著人民,土著民族,卡斯·阿里亞,馬德西,塔魯,比奇哈達階層和落後地區的公民進入尼泊爾軍隊,應根據平等和包容的原則,由聯邦法律保障。
(4)根據聯邦法律的規定,尼泊爾政府還可動員尼泊爾軍隊進行其他工作,包括開發,建設和災難管理工作。
(5)總統應根據部長會議的建議任命總司令,並免除其職務。
(6)總統應根據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建議,並根據尼泊爾政府的決定,由部長會議宣佈在主權或領土嚴重緊急情況下動員尼泊爾軍隊通過戰爭,外部侵略,武裝叛亂或極端的經濟混亂來維護尼泊爾的完整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尼泊爾軍隊動員宣言必須在宣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獲得眾議院批准。
(7)與尼泊爾軍隊有關的其他事項應依法進行。
268.關於尼泊爾警察,武警部隊,尼泊爾和國家調查部的規定:
(1)聯邦應設有尼泊爾警察,武警部隊,尼泊爾和國家調查部。
(2)每個州應有一個州警察組織。
(3)與尼泊爾警察和國家警察履行的職能的運作,監督和協調有關的事項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4)與尼泊爾警察,武警部隊,尼泊爾和國家調查局有關的其他事項應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29部分與政黨有關的規定
有關政黨的規定
269.政黨的成立,登記和運作:
(1)忠於共同的政治思想,哲學和綱領的人,可以根據第17條第(2)款(c)項製定的法律,成立和運營政黨,並產生或促使其成為進行宣傳,以確保公眾在意識形態,哲學和計劃方面的支持與合作,或為此目的開展其他必要的活動。
(2)按照第(1)款組成的政黨必須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在選舉委員會中進行登記。
(3)根據第(2)款為政黨註冊而提出的請求,必須隨附有關政黨的憲法和宣言以及聯邦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
(4)根據第(2)款提出的政黨註冊請求,政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其憲法和規則必須民主,
(b)其憲法必須規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在聯邦和州兩級選舉該黨的每個公職人員;但如果因特殊情況未能在五年之內舉行選舉,則任何政黨的憲法均不得禁止在六個月內舉行該選舉。
(c)必須在各級執行委員會中提供這種包容性代表,以反映尼泊爾的多樣性。
(5)政黨的名稱,宗旨,標誌或旗幟的性質具有危害該國宗教和社區統一或分裂該國的性質,則該政黨不得註冊。
270.禁止對政黨施加限制:
(1)制定任何法律,安排或決定,以限制政黨的組成和運作以及宣傳的方式,以便獲得公眾對政治思想,哲學和綱領的支持與合作。按照第269條規定,該當事方應被視為與本《憲法》相抵觸,並且事實上應無效。
(2)所製定的法律,安排或決定,僅允許一個政黨或具有相似政治思想,哲學或綱領的人參加或參與選舉,政治體系或治理行為的參與因此,該國家/地區應被視為與本《憲法》相抵觸,並且事實上也應是無效的。
271.為了競選競選政黨而獲得承認所需的註冊:
(1)每個根據第269條進行註冊並打算獲得選舉委員會認可以進行選舉的政黨,必須遵守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在選舉委員會中註冊。
(2)除第269條第(3)款規定的事項外,政黨還必須提交年度審核報告,以及為第(1)款的目的提出的申請,並且還必須遵守第該條第(4)款。
272.與政黨有關的其他規定:與政黨的成立,註冊,運作和便利以及與之有關的其他事項有關的規定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第30部分應急電源
緊急電源
273.緊急電源:
(1)如果由於戰爭,外部侵略,武裝叛亂,極端經濟混亂,自然災害或流行病而在尼泊爾的主權,領土完整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方面發生嚴重緊急情況,總統可宣布或下令有關整個尼泊爾或其任何特定部分的緊急狀態。
(2)儘管第(1)款有任何規定,但如果一國因自然災害或流行病而發生嚴重緊急情況,則有關的州政府可以要求尼泊爾政府就該國宣布或命令緊急狀態依照本條規定,覆蓋整個國家或其任何特定部分。
(3)根據第(1)款作出的每項聲明或命令,均應在該聲明或命令發布之日後的一個月內提交給聯邦議會兩院批准。
(4)如果根據第(3)款提出批准的聲明或命令經當時的聯邦議會兩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批准,則該聲明或命令應在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有效。
(5)如沒有按照第(3)款批准根據第(4)款提交批准的聲明或命令,則該聲明或命令實際上將無效。
(6)儘管本條其他內容中有任何規定,在第(4)款所述的期限到期之前,將第(1)款所述的宣布緊急狀態或命令的期限延長另一個期限的動議沒有超過三個月可提交聯邦議會。
(7)如果第(6)款中所述的動議以當時聯邦議會兩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獲得通過,則聲明或命令應在第2款所述期間繼續有效。該動議。
(8)在眾議院解散的情況下,聯邦議會根據第(3),(4),(6)和(7)款行使的權力應由國民議會行使。
(9)根據第(1)款作出緊急狀態的聲明或命令後,總統可發佈為應對緊急情況所需的命令。只要緊急狀態處於運行狀態,發出的命令應依法適用。
(10)在根據第(9)條作出緊急狀態聲明或命令時,第3部分中規定的基本權利可以暫停,直到該聲明或命令生效為止。規定第17條第(2)款第16條(c)和(d)款,第18條,第19條的第(2)款,第20、21、22和24條,第1款26,第29、30、31、32、35條,第36條第(1)和(2)款,第38和39條,第40條第(2)和(3)條,第41、42、43和45條,根據這些條款,根據第46條獲得憲法救濟的權利以及人身保護令的補救權利不應被暫停。
(11)如果根據第(10)條暫停了本憲法的任何條款,則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請求以執行該條所賦予的基本權利,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對此提出質疑。
(12)如果在根據本條作出的聲明或命令繼續期間,由於任何官員的惡意行為對某人造成了任何傷害,則受害人可在該聲明終止之日起三個月內或下令對此類傷害提出賠償請求。如果提出此類請求,則法院可命令聯邦法律規定由肇事者賠償和懲罰
(13)總統可隨時撤回根據本條作出的緊急狀態聲明或命令。
第31部分:憲法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
274.《憲法》修正案:
(1)不得以損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尼泊爾獨立和人民主權的方式對本憲法進行修正。
(2)除條款另有規定外
(1)以及本《憲法》其他條款,可以在任一聯邦國會中提出修正或廢除本《憲法》任何條款的法案。提供該條款
(1)不得修改。
(3)根據第(2)款提出的法案應在其提出之日起三十天內在有關眾議院公開發布,以供公眾參考。
(4)如果根據第(2)款提出的法案與任何國家邊界的變更或附表6所列事項有關,則有關眾議院議長或主席必須將該法案發送給國會獲得聯邦議會批准後三十天內表示同意。
(5)有關的州議會必須以當時的成員國總數的多數,接受或拒絕根據第(4)款提交其同意的法案,並在三個月內將其告知聯邦議會。前提是如果不存在任何國會,則必須在該國會成立後的第一次會議舉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接受或拒絕該法案。
(6)如果在第(5)款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供接受或拒絕該法案的信息,則不應阻止起源於該法案的聯邦議會議院繼續進行該法案。
(7)如果在第(5)款規定的期限內,國會以多數票通知有關的聯邦議院拒絕該法案,則該法案將失效。
(8)不需要徵得國會同意的法案,或經國會多數票根據第(5)款接受的法案,必須以當時該國當時成員總數的至少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聯邦議會兩院。
(9)根據第(8)款通過的法案應提交總統批准。
(10)總統應在收到第(5)款之日起十五日內同意根據第(5)款提出的法案,並且憲法應自批准之日起得到修改。
Part-32其他
275.有關公民投票的規定:
(1)如果以當時聯邦議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作出決定,有必要就任何具有國家重大意義的事項舉行全民公決,則可以就該事項作出決定通過全民公決。
(2)與公民投票和其他相關事項有關的事項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276.赦免:總統可以依法給予赦免,中止,減刑或減免任何法院,司法或準司法機構或行政機關或機構通過的任何判決。
277.頭銜,榮譽和裝飾:
(1)總統應授予代表國家授予的頭銜,榮譽和裝飾。
(2)未經尼泊爾政府批准,尼泊爾公民不得接受任何外國政府的任何頭銜,榮譽或裝飾。
278.訂立條約的權力:
(1)聯邦有權訂立條約或協議。
(2)在就屬於國家權力範圍內的事項訂立條約或協議時,尼泊爾政府必須諮詢有關國家。
(3)部長部長理事會可以在尼泊爾政府同意下,就金融和工業事務訂立合同協議。
279.批准,加入,接受或核准條約或協定:
(1)尼泊爾,尼泊爾政府將成為締約國的條約或協定的批准,加入,接受或核准,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
(2)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法律
(1)除其他事項外,還應要求必須由當時的成員國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批准,加入,接受或批准關於以下主題的條約或協定。聯邦議會兩院
(a)和平與友誼,
(b)國防與戰略聯盟,
(c)尼泊爾國境,以及
(d)自然資源及其用途的分佈。但在(a)和(d)款所規定的條約或協定中,如果任何條約或協定具有一般性質,並且不會廣泛,嚴重或長期地影響該國,參加眾議院會議的多數成員可以決定是否加入,接受或批准該條約或協議。
(3)在本憲法生效後,除非根據本條批准,加入,接受或核准條約或協定,否則該條約或協定不適用於尼泊爾政府或尼泊爾政府。
(4)儘管第(1)和(2)款有任何規定,但不得締結任何損害尼泊爾領土完整的條約或協定。
280.關於履行總統職責的特別規定:如果總統和副總統的職位均依照本《憲法》空缺,則眾議院議長應履行總統所要求履行的職能根據本《憲法》,直到舉行總統或副總統選舉並就任為止。
281.特殊權利的評估和審查:尼泊爾政府應在人類發展指數的基礎上,對婦女和達利特人社區的特殊權利的執行情況及其影響進行評估和審查,並同時進行全國人口普查每十年。
282.大使和特使:
(1)總統可根據包容原則為任何特定目的任命尼泊爾大使和特使。
(2)總統應收到外國大使和外交代表的全權證書。
283.根據包容性原則進行的任命:
任命憲法機構的機構應遵循包容性原則。
284.有關憲法委員會的規定:
(1)應當設有一個憲法委員會,以根據本《憲法》就任命首席大法官和各制憲機構的首長和官員提出建議,該委員會由以下主席和委員組成:
(a)首相-主席
(b)首席大法官-成員
(c)眾議院議長-議員
(d)國民議會主席-議員
(e)眾議院反對黨領袖
(f)眾議院副議長-議員
(2)憲法委員會在建議任命首席大法官職務時,應包括尼泊爾政府法律和司法部長。
(3)憲法委員會必須在首席大法官或憲制機構的首長或官員休假一個月之前,提出根據本《憲法》任命的建議。
如果該辦公室因死亡或辭職而空缺,則可以提出任命的建議,要求在空缺日期後的一個月內履行該職務。
(4)憲法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和權力以及任命首席法官或憲法機構的院長或官員的議事規則應按聯邦法律的規定。
(5)尼泊爾政府首席秘書應擔任憲法委員會秘書
285.政府機構構成:
(1)尼泊爾政府為了管理國家,可以組成聯邦公務員系統和其他可能需要的聯邦政府機構。此類服務的組成,運作和服務條件應符合《聯邦法》的規定。
(2)聯邦公務員制度以及所有聯邦政府服務機構的職位,應在公開和成比例的包容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競爭性考試來填補。
(3)國務院部長,村級行政人員和市政行政人員可以依法組成和經營其行政管理所需的各種政府服務。
286.選舉選區劃界委員會:
(1)尼泊爾政府可組成選舉選區劃定委員會,以確定選舉選區,以根據本《憲法》選舉聯邦議會議員和州議會議員,其組成如下:主席和成員:
(a)最高法院退休法官-主席
(b)一位地理學家-成員
(c)一名社會學家或人口統計學家-成員
(d)一名行政專家或法學家-成員
(e)尼泊爾政府在憲報刊登的特級官員-秘書
(2)選區劃界委員會的任期應在其組成時規定。
(3)任何人只要具備以下資格,即有資格被任命為選舉選區劃定委員會的主席或委員:
(a)至少擁有認可大學的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
(b)年滿四十五歲,及
(c)品格高尚。
(4)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選舉選區劃定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辦公室均應空缺:
(a)如他或她以書面提出辭職,
(b)如果他或她被尼泊爾政府,部長會議罷免,
(c)他或她是否去世。
(5)在根據本條確定選舉選區時,選舉選區劃定委員會應在考慮人口和地理作為代表基礎的情況下確定選區,並確保地理,人口和人數之間的比例在可行的範圍內,這些選區的成員是平等的。
(6)在根據第(5)條劃定選舉選區時,除其他外,必須考慮選區的人口密度,地理特徵,行政和交通便利性,選區的社區和文化方面。
(7)任何地方對選區劃界委員會對選區的決定或複核均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
(8)選舉選區劃定委員會應向尼泊爾政府提交其所做工作的報告。
(9)尼泊爾政府部長會議應將根據第(8)款收到的報告提交聯邦議會,並送交選舉委員會執行。
(10)選舉選區劃定委員會應自行決定其議事規則。
(11)選舉選區劃定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薪酬和設施應分別與選舉委員會的首席選舉專員和選舉專員相似。
(12)根據第(5)條劃定的選區必須每20年進行一次審查。
(13)尼泊爾政府應提供選舉選區劃界委員會所需的僱員。
287.語言委員會:
(1)尼泊爾政府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不遲於一年的時間內組成由國家代表組成的語言委員會。
(2)語言委員會應由一名主席和所需人數的成員組成。
(3)主席和語言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六年。他們可能沒有被任命。
(4)任何人如具備以下資格,即有資格獲委任為主席或語言委員會委員:
(a)擁有認可大學的相關學科的碩士學位,
(b)在尼泊爾各種語言的學習,教學和研究領域中至少有20年的經驗,
(c)已年滿四十五歲,及
(d)品格高尚。
(5)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主席或語言委員會委員的職位應空缺:
(a)如他或她以書面提出辭職,
(b)如果他或她被尼泊爾政府,部長會議罷免,
(c)如他年滿六十五歲,
(d)他或她是否去世。
(6)語言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和權力如下:
(a)確定承認官方語言要滿足的標準,並向尼泊爾政府提出有關語言的建議,
(b)就保護,促進和發展語言所採取的措施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
(c)衡量母語的發展水平,並就其在教育中的使用潛力向尼泊爾政府提出建議,
(d)學習,研究和監督語言。
(7)語言委員會應在其組成之日後五年內完成第(6)款(a)項的任務。
(8)尼泊爾政府可與一國政府協調,在該國設立語言委員會的一個分支機構。
(9)語言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職責,權力和議事規則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288.資本:
(1)尼泊爾的首都應位於加德滿都。
(2)根據本《憲法》規定的一國首都,應由當時有關會員國議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
(3)一國的業務應在尼泊爾政府指定的地方進行,直到根據第(2)款作出決定為止。
289.關於官員公民身份的特殊規定:(1)為了選舉,提名或任命某人為總統,副總統,總理,首席大法官,眾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職位國家,首席部長,國會議長和安全機構負責人,此人必須世系獲得尼泊爾國籍。
(2)通過血統獲得尼泊爾國籍的人,獲得尼泊爾的歸化國籍的人或因出生而獲得尼泊爾國籍的人也應具備擔任除第(1)款中提到的內容。
前提是該人必須獲得尼泊爾的入籍國籍,並且必須在尼泊爾居住至少十年;如果其出生時已經獲得尼泊爾的國籍,則必須至少居住五年或根據第11條第(6)款獲得尼泊爾的歸化國籍的人。
290.關於古思(信託)的規定:
(1)聯邦議會應就信託的權利和享有對信託土地擁有所有權的農民制定必要的法律,其方式不得損害信託的基本規範。
(2)與信託有關的其他事項應由聯邦法律規定。
291.不具備任用資格:
(1)儘管本《憲法》其他地方有任何規定,但已獲得外國永久居留許可的尼泊爾公民沒有資格根據本《憲法》進行選舉,提名或任命。
但在至少三個月的期限屆滿後,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止選舉,提名或任命已放棄該外國永久居留許可的人前往該辦公室。
(2)與獲得第(1)款所述的外國永久居留許可有關的尼泊爾公民的其他事項,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292.有關議會聽證的規定:
(1)應就憲法法院根據本條的建議任命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司法委員會委員,院長和憲法機關委員的任命進行議會聽證。憲法,以及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大使職位。
(2)就第(1)款而言,根據聯邦法律,應組成一個由十五名聯邦議會兩院議員組成的十五人聯合委員會。
(3)根據第(2)款,聯合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均不得在聯邦議會任期內任職於最高法院。
293.監督憲法機構的運作:憲法機構的首長和官員必須對聯邦議會負責並負責。眾議院委員會可以監督和評估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外的憲法機構的職能,包括報告,並提供必要的指導或建議。
294.憲法機構的年度報告:
(1)根據本《憲法》的每個憲法機構均應向總統提交一份其職能的年度報告,總統應將報告通過總理提交給聯邦議會。
(2)根據第(1)款在年度報告中規定的事項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
(3)儘管第(1)款有任何規定,制憲機構仍可針對每個國家的職能準備一份單獨的報告,並將其提交給國家元首。
第33部分過渡條款
過渡條款
295.聯邦委員會憲法:
(1)尼泊爾政府可組成聯邦委員會,就與國家邊界有關的事項提出建議。
(2)根據第56條第(3)款規定的國家名稱,應由有關國家議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確定。
(3)尼泊爾政府應組成一個委員會,以確定根據第56條第(4)和(5)款將要成立的鄉村機構,城市和特殊,保護區或自治區的數目和邊界。根據尼泊爾政府設定的標準,確定鄉村機構,直轄市和特殊,保護區或自治區的數量和邊界。
(4)第(3)款規定的委員會的組成應不遲於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任期一年。
296.制憲議會將改為立法議會:
(1)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已存在的製憲議會,應事實上在本《憲法》生效後被轉換為立法議會,而該立法議會的任期應一直持續到2074年瑪格哈7日。在該任期屆滿之前,應在本《憲法》中規定的眾議院舉行選舉,立法議會應繼續存在,直到為該選舉的候選人提名所指定的日期的前一天為止。
(2)在本《憲法》生效之時,正在由立法議會審議的法案應事實上移交給第(1)條規定的立法議會。
(3)第(1)款規定的立法議會應履行聯邦議會根據本《憲法》要求進行的事務,直到根據本《憲法》舉行眾議院選舉為止。
(4)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國會對附表6所列事項的立法權應歸屬第(1)款所指的立法議會,直至成立國會為止。如此制定的任何法律在本憲法所規定的國會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後對該國無效。
(5)立法議會秘書處,其秘書長,秘書和在本《憲法》生效時已存在的僱員,應在其任命時有效的服務條件下,在規定的聯邦議會秘書處中存在在本憲法中。
(6)凡在本憲法生效之時立法議會休會期間,總統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後七日內召集會議。此後,總統應不時召集立法議會會議。
297.關於總統和副總統的規定:
(1)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存在的總統和副總統應繼續擔任各自的職務,直到根據本條選舉其他總統和副總統為止。
(2)第296條第(1)款規定的立法議會應基於政治理解,在不遲於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和根據《憲法》第296條第(6)款召集會議之日之後,立法會議處於休會狀態。
(3)如果未能根據第(2)款達成諒解,則總統和副總統必須由當時所有的立法議會議員中的多數選舉產生。
(4)如果根據第(2)或(3)款選舉產生的總統或副總統職位由於任何原因而空缺,則總統或副總統應由立法議會根據本條選舉產生。直到聯邦議會成立為止。
(5)根據本條選出的總統或副總統的任期應繼續存在,直到由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選舉學院選出的另一位總統或副總統任職為止。
(6)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依照本條選出的總統或副總統的職位應空缺:
(a)如果總統以書面形式向副總統和副總統提出辭職,則在總統面前,
(b)如按照第(7)款通過針對他或她的彈motion動議,
(c)如果由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選舉學院選出的另一位總統或副總統就職,
(d)他或她是否去世。
(7)第296條第(1)款規定的當時立法議會議員總數的至少四分之一可對根據本條當選的總統或副總統提出彈each動議。嚴重違反本《憲法》和法律的理由。如果該動議以當時立法議會議員總數的至少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他或她應重任其職務。
298.關於成立部長會議的規定:
(1)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存在的部長會議應繼續存在,直到第(2)款規定的部長會議形成為止。
(2)在本憲法生效之時立法議會沒有休會的情況下,總理應根據政治理解,在不遲於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當選,並在根據第296條第(6)款召集的立法議會會議開始之日起,立法議會休會期間,應由其主持成立部長會議。
(3)如果未能根據第(2)款達成諒解,則總理應由當時所有的立法議會議員中的多數選舉產生。
(4)根據本條組成的部長會議的組成和分配應通過相互諒解進行。
(5)根據本條組成的部長會議應由副總理和其他部長組成。
(6)根據本條任命的總理在按照第(5)條任命部長時,應根據有關當事方的建議從立法議會議員中任命部長。
(7)根據本條任命的總理和其他部長應共同對立法議會負責,部長應分別對總理和立法議會負責其各自的部委。
(8)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根據本條任命的總理職位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如根據第(14)款對他或她通過了不信任票或未通過信任票,
(c)如果他或她不再是立法議會議員,
(d)他或她是否去世。
(9)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依照本條任命的副總理,部長,國務大臣和援助部長的職位應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總理提出辭職,
(b)如果總理根據第(8)條免職,
(c)如果總理根據有關當事方的建議將他或她免職,
(d)他或她是否去世。
(10)即使總理的職位根據第(8)條空缺,該部長理事會也應繼續行事,直到組成另一個部長理事會為止。
(11)如果依照本條任命的總理去世,則由副總理或最高總理擔任總理,直到任命另一位總理為止。
(12)根據本條任命的總理,在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情況下,可以表明/澄清他/她對立法議會的信任,可以在立法議會中就該問題提出一項決議。信任票。
(13)當時的立法議會議員總數的至少四分之一可以書面提出對根據本條任命的總理不信任的動議。
但在六個月的期限內,對根據本條任命的同一位總理提出的不信任動議不得超過一次。
(14)根據第(12)或(13)款提出的動議,應由當時的立法議會議員總數的多數決定。
(15)在本憲法生效後,尼泊爾政府應行使國家權力,直至本憲法規定的國家部長會議成立為止。
299.有關議長和副議長的規定:
(1)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已有的議長和副議長應繼續擔任各自的職務,直到根據本憲法選出另一位議長和副議長為止。
(2)立法議會議員應在政治理解的基礎上,在本議會生效之日起二十天之內,在立法議會不在的情況下,自行選舉一名議長和一名副議長。在本《憲法》生效之時以及在立法議會休會期間按照第296條第(6)款召集立法議會會議之日之後休會。
(3)如果未能根據第(2)款達成諒解,則以立法會議員中當時多數的立法議會議員的多數為準,應當選為議長或副議長。揚聲器。
(4)在根據第(2)或(3)款進行選舉時,議長和副議長應為代表立法議會中不同政黨的議員。
(5)議長或副議長在履行本憲法規定的職責時,應以中立人的身份履行職責,而無需支持或反對任何政黨。
(6)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議長或副議長的職位將空缺:
(a)如果他或她以書面形式辭職,
(b)如果他或她不再是立法議會議員,
(c)如果立法議會議員總數的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了一項決議,認為其行為與他或她的職務不符,
(d)他或她是否去世。
(7)副議長或另一位委員應主持會議進行討論,會議的決議是立法會議長的行為與其職權不符,議長可以參加並對有關決議進行審議。
(8)議長和副議長的其他選舉程序以及議長或副議長做出與他或她的職務不符的行為的動議和通過的程序,應按當時的現行規則規定。立法議會。
300.有關司法的規定:
(1)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已存在的最高法院,制憲議會法院,上訴法院和地方法院應繼續存在,直至確立本憲法規定的司法機構。本憲法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禁止各法院對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已經在這些法院提出的案件以及在本憲法生效之後將要提交的案件進行解決。
(2)在本《憲法》生效之時,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大法官,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大法官以及地方法院的法官應視為已根據本《憲法》任命。
(3)第139條規定的高等法院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後不遲於一年成立。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已成立的上訴法院應在此類法院成立後解散。
(4)在根據第(3)條設立高等法院之後,上訴法院的案件審判權應移交給尼泊爾政府指定的高等法院,並與司法委員會協商,並通過通知在尼泊爾公報中。
(5)在根據第(3)條設立高等法院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任職於首席法官和上訴法院的法官,這些法官應在法院開始時任職。本憲法移交給首席大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
(6)在本憲法生效之時任職的上訴法院的其他法官可繼續任職,直至任命之日為止。
(7)在本《憲法》生效之時,除法院以外的任何其他機構,應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有審判權的刑事犯罪案件,應在本《憲法》生效後移交給有關地方法院。
301.有關憲法機構及其官員的規定:
(1)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已存在並在本《憲法》中規定的《憲法》機構應被視為已根據本《憲法》成立,並且不得視為禁止解決該機構正在審議的事項受本憲法約束。
(2)在本憲法生效之時擔任憲政機構的首長或官員應視為已根據本《憲法》任命,並應在當時的服務條件下繼續擔任各自的職務他們的約會。
(3)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在濫用職權調查委員會和公共服務委員會任職的官員,其人數超過本章程規定的人數時,應繼續擔任各自的職務視其任命時的服務條件而定。
302.在州和地方兩級建立和運作政府服務:
(1)尼泊爾政府應為在國家和地方各級提供服務做出必要的規定。
(2)尼泊爾政府在根據第(1)款做出規定時,可以通過在本憲法生效之初與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進行調整,調整服務於政府部門的僱員依法行事。
303.有關地方機構的規定:
(1)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存在的地方機構應繼續存在,直至根據本憲法確定地方級別的人數和地區。
(2)第(1)款規定的地方機構官員的選舉應依法舉行。
(3)按照第(2)款選舉產生的地方機構官員應繼續任職,直到根據本《憲法》進行地方級別的選舉為止。
304.現有法律繼續有效:
(1)在本憲法生效之時有效的尼泊爾法律應繼續有效,直到這些法律被廢除或修改為止。但與本《憲法》相抵觸的任何法律,在本《憲法》所規定的聯邦議會第一屆會議舉行之日起一年後,事實上也應視為無效。
(2)根據尼泊爾《 2007年臨時憲法》(2063)與和平進程有關的法律應視為已根據本《憲法》實施。
305.消除困難的權力:如果在執行本憲法之前直至聯邦議會第一屆會議開始時出現任何困難,則根據本憲法選舉產生的總統可以根據政府的建議進行選舉。尼泊爾部長理事會發布了消除此類困難的必要命令;並且此類命令必須提交給發布此類命令後立即舉行的立法議會或聯邦議會批准。
Part-34定義和解釋
定義和解釋
306.定義和解釋:
(1)除非主題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在本《憲法》中─
(a)“少數民族”是指人口少於聯邦法律規定的百分比的族裔,語言和宗教群體,包括具有獨特的族裔,宗教或語言特徵,渴望保護這種特徵並受到歧視和歧視的群體。壓迫,
(b)“法律”是指聯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法律,
(c)“條款”是指本《憲法》的條款,
(d)“市鎮”是指並包括市政公司和市鎮公司。
(e)“公民”是指尼泊爾公民,
(f)“國家”是指尼泊爾的聯邦單位的面積和形式,根據本《憲法》分為聯邦單位,
(g)“薪酬”是指並包括薪金,津貼,退休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薪酬和便利,
(h)“國家權力”是指與國家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有關的權力,包括剩餘權力。
(i)“法案”是指聯邦議會或州議會提出的《憲法》修正案或一項法案的草案,
(j)“聯邦”是指聯邦級別,它是聯邦結構的最高單位,
(k)“聯邦單位”是指聯邦,州和地方各級,
(l)“憲法機構”是指濫用職權調查委員會,審計長,公共服務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國家自然資源和財政委員會,國家婦女委員會,國家達利特委員會,國家包容性委員會,土著民族委員會,馬德西委員會,塔魯委員會和穆斯林委員會,
(m)“邊緣化”是指在政治,經濟和社會上落後的社區,由於歧視和壓迫以及地緣偏遠或被剝奪而無法享受服務和設施,其地位低於聯邦提到的人類發展標準法律,包括高度邊緣化的群體和瀕臨滅絕的群體,
(n)“地方一級”是指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村級機構,市政當局和區議會。
(2)除非主題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與法律解釋有關的法律規定應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於對本《憲法》的解釋,其適用方式應與對法律解釋的規定相同。尼泊爾法律。
第35部分:簡稱,開始和廢除
簡稱,生效和廢除
307.簡短標題和開頭:
(1)本憲法可被稱為“尼泊爾憲法”。
(2)本憲法將於2015年9月20日(即2072年比克蘭·桑巴特(Bikram Sambat)年阿什溫(Ashwin)月的第3天)開始生效。
308.廢除:特此廢除《 2007年尼泊爾臨時憲法》(2063)。
尼泊爾附表1國旗
(關於第8條第(2)款)
尼泊爾國旗
製作尼泊爾國旗的方法
(a)在邊框內製作形狀的方法
(1)在深紅色布料的下部,從左到右畫一條所需長度的線AB。
(2)從A畫一條垂直於AB的線AC,使AC等於AB加三分之一AB。從AC標記D斷開,使線AD等於線AB。加入B和D。
(3)從BD標記E,使BE等於AB。
(4)觸摸E,從AC線上的點F開始平行於AB畫一條線FG,到右側。標記FG等於AB。
(5)加入C和G。
(b)製作月球的方法
(6)從AB處畫出AH,使AH等於AB線的四分之一,並從H處開始畫一條平行於AC線的HI線,並與I線接觸CG。
(7)在J處平分CF,並在點K處畫一條與AB接觸CG的線JK平行。
(8)令L為線JK和HI相互切開的點。
(9)加入J和G。
(10)令M為線JG和HI相互切開的點。
(11)在中心M且M到BD最短的距離處,在HI線的下部標記N。
(12)觸摸M並從O(AC上的一個點)開始,從左到右平行於AB畫一條線。
(13)以中心L和半徑LN在下部繪製一個半圓,使P和Q分別為它們接觸線OM的點。
(14)在中心M和半徑MQ的情況下,在下部觸摸P和Q畫一個半圓。
(15)以中心N和半徑NM在R和S處畫一條與PNQ接觸的弧。加入RS。令T為RS和HI相互切開的點。
(16)用中心T和半徑TS在PNQ的上部繪製一個半圓,使其在兩個點處接觸。
(17)在中心T和半徑TM的情況下,在PNQ的上部繪製一個圓弧,使其接觸兩點。
(18)在本附表第(16)號的半圓內和第(17)號的弧線外的空間內,應製造八個相等且相似的月球三角形。
(c)曬太陽的方法
(19)在U處平分線AF,並在V處畫一條平行於AB線並與BE線接觸的UV線。
(20)中心為W時,HI和UV相互割開,半徑MN畫一個圓。
(21)以中心W和半徑LN畫一個圓。
(22)在由(20)和(21)的圓所圍成的空間中,應形成十二個相等且相似的太陽三角形,其中兩個三角形的兩個頂點接觸線HI。
(d)劃界方法
(23)邊框的寬度將等於寬度TN。這將是深藍色,並且將在標誌的所有側面上提供。但是,在標誌的五個角度上,外角將等於內角。
(24)如果旗幟與繩索一起使用,將提供上述邊界。另一方面,如果將其吊在桿上,則可以根據需要擴展AC側面的邊框上的孔。說明:線HI,RS,FE,ED,JG,OQ,JK和UV是虛構的。同樣,太陽和除新月形月亮以外的其他弧的內外圓也是假想的。這些未顯示在標誌上。注意事項:尼泊爾國旗的大小應由尼泊爾政府確定。
附表2尼泊爾國歌
(關於第9條第(1)款)
尼泊爾國歌
Sayaun Thunga Phool Ka Hami Eutai馬拉尼泊爾語
Sarvavhaum Vai Failiyeka Mechi Mahakali
Prakitika Koti Koti Sampada Ko Aanchala
Bir Haruka Ragata Le Swatantra Ra Atala
Gyana Bhumi Shanti Bhumi Terai Pahad Himala
Akhanda Yo Pyaro Hamro Matri Bhumi尼泊爾
Bahul Jati Bhasa Dharma Sanskriti Chan Bishala
Agragami Rastra Hamro Jaya Jaya尼泊爾。
附表3尼泊爾的紋章
(關於第9條第(2)款)
尼泊爾的徽章
注意事項:根據需要,可以將徽章的尺寸設置為更大或更小。應使用尼泊爾政府確定的顏色。
附表4州和要包括在相關國家中的地區。
(關於第56條第(3)款)
有關國家包括的州和地區。
國家第一
1. Taplejung
2. Panchthar
3.伊蘭
4. Sankhuwasabha
5.地獄
6.丹庫塔
7.博伊普爾
8.荷塘
9. Solukhumbu
10. Okhaldhunga
11.烏達亞布爾
12.賈帕
13.莫蘭
14.孫薩里
2號州
1. Saptari
2.西拉哈
3. Dhanusa
4. Mahottari
5. Sarlahi
6. Rautahat
7.巴拉
8.帕爾薩
3號州
1.多拉卡
2.拉梅夏普
3.信德利
4. Kavrepalanchok
5. Sindhupalchok
6.拉蘇瓦
7.努瓦科特
8.扎丁
9.奇旺
10.馬卡萬布爾
11.巴克塔普爾
12.拉利特浦
13.加德滿都
4號州
1.戈爾卡
2.林榮
3.塔納洪
4.卡斯基
5.馬南
6.野馬
7.帕爾巴特
8.桑賈
9. Myagdi
10.巴隆
11,納瓦爾帕拉西(Bardaghat Susta東部)
5號州
1.納瓦爾帕拉西(Bardaghat Susta以西)
2. Rupandehi
3.卡皮爾巴斯圖
4.帕爾帕
5. Arghakhanchi
6.古爾米
7. Rukun(東部)
8.羅爾帕
9. Pyuthan
10.大昂
11.銀行
12.巴迪亞
6號州
1.魯庫姆(西部)
2.薩利揚
3.多爾帕
4. Jumla
5.木固
6. Humla
7.卡利科特
8. Jajarkot
9.戴列克
10. Surkhet
7號州
1,印度
2.八丈
3.多蒂
4.亞琛(Achham)
5. Darchula
6.拜塔迪
7.達德杜拉
8. Kanchanpur
9.凱拉利
附表5聯邦權力清單
(關於第57條第(1)款和第109條)
聯邦電力SN問題清單
1.與國防和軍事有關
(a)保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b)與國家安全有關
2.戰爭與防禦
3.武器彈藥工廠及其生產
4.中央警察,武警部隊,國家情報和調查,和平,安全
5.中央計劃,中央銀行,財政政策,貨幣和銀行,貨幣政策,外國贈款,援助和貸款
6.外交和外交事務,國際關係和聯合國有關事項
7.國際條約或協定,引渡,司法互助和國際邊界,國際邊界河流
8.電信,無線電頻率的分配,無線電,電視和郵政事項
9.海關,消費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薪酬稅,護照費,簽證費,旅遊費,服務費及罰款,罰款
10.聯邦公務員,司法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
11.與水資源保護和多種利用有關的政策
12.內陸和州際輸電線路
13.中央統計(國家和國際標準和質量)
14.中央一級大型電力,灌溉等工程
15.中央大學,中央研究院,大學標準和法規,中央圖書館
16.衛生政策,衛生服務,衛生標準,質量和監測,提供醫院的國家或專門服務,傳統治療服務和傳染病控制
17.聯邦議會,聯邦行政機關,地方一級的相關事務,特別結構
18.國際貿易,交換,港口,檢疫
19.民航,國際機場
20.國家運輸政策,鐵路和國道管理
21.有關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司法的法律
22.國籍,護照,簽證,移民
23.原子能,領空和天文學
24.知識產權(包括專利,設計,商標和版權)
25.測量
26.地雷挖掘
27.國家和國際環境管理,國家公園,野生動植物保護區和濕地,國家森林政策,碳服務
28.保險單,證券,合作社法規
29.土地使用政策,人類住區發展政策,旅遊政策,環境適應
30.刑法和民法的製定
31.防偽印刷
32.社會保障與扶貧
33.憲法機構,具有國家重要性的委員會
34.具有考古重要性的遺址和古蹟
35.聯邦權力,州權力和地方權力清單或併發清單中未列舉的任何事項,以及本憲法和聯邦法律中未指定的任何事項
附表6國家權力清單
尼泊爾憲法的目錄(與第57條第(2)款,第162條第(4)款,第197條,第231條第(3)款,第232條第(7)款,第(4)條有關)第274條和第296條第(4)款)
國家權力事項清單
1.國家警察行政與和平與秩序
2.依照尼泊爾拉斯特拉銀行的政策經營銀行和金融機構,合作機構,外國贈款和經中心同意的援助
3.廣播,調頻,電視的操作
4.房屋和土地登記費,機動車稅,娛樂稅,廣告稅,旅遊業,農業收入稅,服務費,費用,罰款
5.國家公務員和其他政府服務
6.國家統計
7.國家一級的電力,灌溉和供水服務,導航
8.州立大學,高等教育,圖書館,博物館
9.衛生服務
10.與國會,國務院部長有關的事項
11.國家內部貿易
12.國道
13.國家調查局
14.州政府機關的身體管理和其他必要事項
15.國家公共服務委員會
16.土地管理,土地記錄
17.礦山的勘探與管理
18.保護和使用語言,文字,文化,美術和宗教
19.國家內森林和水的利用和環境管理
20.農業和畜牧業發展,工廠,工業化,貿易,商業,運輸
21.信託管理(Guthi)
附表7聯邦與國家同時行使的權力清單
(關於第57條第(3)款,第109條,第162條第(4)款和第197條)
聯邦和國家的並發權力清單
SN問題
1.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證據和宣誓(法律承認,公共行為和記錄以及司法程序)
2.基本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分配,價格控制,質量和監測
3.出於與國家安全,監獄和拘留管理以及維持和平與秩序有關的原因進行的預防性拘留
4.被告,被拘留者和囚犯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
5.與家庭事務有關的法律(婚姻,財產轉讓,離婚,瀕臨滅絕的人,孤兒,收養,繼承和共同家庭)
6.財產的獲取,徵用和財產權的創造
7.合同,合作社,合夥企業和代理機構的相關事宜
8.與破產和破產有關的事項
9.藥品和農藥
10.計劃,計劃生育和人口管理
11.社會保障和就業,工會,解決勞資糾紛,勞工權利和與糾紛有關的事項
12.法律專業,審計,工程,藥品,阿育吠陀藥品,獸醫,Amchi等行業
13.國界河流,水道,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
14.與通信手段有關的事項
15.工業,礦山和有形基礎設施
16.賭場,彩票
17.對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的早期準備,救援,救濟和復原
18.旅遊,供水和衛生
19.電影,電影院和體育館
20.保險業務的經營與管理
21.扶貧與產業化
22.科學研究,科學技術與人力資源開發
23.利用國家間延伸的森林,山脈,森林保護區和水域
24.與之相關的土地政策和法律
25.就業和失業援助
Schedule-8本地電源列表
(關於第57條第(4)款,第214條第(2)款,第221條第(2)款和第226條第(1)款)
地方電力清單
SN問題
1.鎮警察
2.合作機構
3. FM的操作
4,地方稅(財產稅,房屋租金稅,土地和建築物登記費,機動車稅),服務費,手續費,手續費,旅遊費,廣告稅,營業稅,土地稅(土地收入),罰款,娛樂稅,土地稅收徵收
5.本地服務的管理
6.收集當地統計數據和記錄
7.地方發展計劃和項目
8.基礎和中等教育
9.基本健康與衛生
10.地方市場管理,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的多樣性
11.地方道路,鄉村道路,農業道路,灌溉
12.村議會,市政議會,區議會,地方法院,調解和仲裁議會,地方法院,調解和仲裁的管理
13.本地記錄管理
14.房屋和土地所有權證的分發
15.農牧業,農產品管理,動物衛生,合作社,動物衛生,合作社
16.老年人,殘疾人和無行為能力者的管理
17.失業統計數據的收集
18.農業推廣的管理,運行和控制
19.供水,小型水電項目,替代能源
20.災害管理
21.保護流域,野生生物,礦山和礦物
22.語言文化和美術的保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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