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爾維亞共和國憲法

塞爾維亞2006
前言
考慮到塞爾維亞人民的國家傳統以及塞爾維亞境內所有公民和族裔社區的平等,還考慮到科索沃和梅托希亞省是塞爾維亞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該國在主權內部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塞爾維亞州,從科索沃和梅托希亞省的這種地位出發,遵循所有國家機構的憲法義務,在所有內部和國外政治關係中維護和保護塞爾維亞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亞的國家利益,塞爾維亞公民
第1部分。憲法原則
第一條。塞爾維亞共和國
塞爾維亞共和國是塞爾維亞人民和生活在其中的所有公民的國家,基於法治和社會正義,公民民主原則,人權和少數民族權利與自由以及對歐洲原則和價值觀的承諾。
第二條主權持有人
公民享有通過公民投票,人民主動權和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行使主權的權利。
任何國家機構,政治組織,團體或個人都不得奪取公民的主權,也不得建立反對公民自由表達意願的政府。
第三條法治
法治是基於不可剝奪的人權的《憲法》的基本前提。
應當通過自由和直接選舉,對人權和少數民族權利的憲法保障,三權分立,獨立的司法機構以及當局遵守憲法和法律來行使法治。
第4條權力劃分
法律制度是獨特的。
政府體制應建立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基礎上。
三個權力分支之間的關係應建立在平衡和相互控制的基礎上。
司法權應是獨立的。
第五條政治黨派
政黨在民主塑造公民政治意願中的作用應得到保證和承認。
政黨可以自由建立。
禁止政黨進行旨在強迫推翻憲法制度,侵犯保障的人權或少數群體權利,煽動種族,民族或宗教仇恨的活動。
政黨不得直接行使權力或將權力交由其控制。
第6條禁止利益衝突
任何人不得以與其他職能,職業或私人利益相抵觸的方式履行國家或公共職能。
利益衝突及其解決的責任應由《憲法》和《法律》規範。
第7條徽章,國旗和國歌的外套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擁有徽章,國旗和國歌。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徽章應以大徽章和小徽章的形式使用。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國旗應存在並用作國旗和州旗。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國歌應為官方歌曲“ Boze pravde”。
徽章,國旗和國歌的外觀和使用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8條領土和邊界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領土是不可分割和不可分割的。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邊界是不可侵犯的,可以在修改憲法的程序中進行更改。
第九條首都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首都是貝爾格萊德。
第10條:語言和文字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正式使用塞爾維亞語言和西里爾文字。
官方使用其他語言和文字應受《憲法》規定的法律約束。
第11條國家的保密性
塞爾維亞共和國是世俗國家。
教堂和宗教團體應與國家分開。
不能將任何宗教確立為國家或強制性宗教。
第十二條省自治和地方自治政府
國家權力受到公民享有省自治和地方自治權的限制。
公民享有省自治和地方自治的權利僅應受制於憲政和合法性的監督。
第十三條國外保護公民和塞族人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保護其在國外的公民的權益。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發展和促進居住在國外的塞族與親屬國家的關係。
第十四條:保護少數民族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
國家應保障對少數民族的特別保護,以實現充分的平等和維護其身份。
第十五條:性別平等
國家應保證男女平等,並製定平等機會政策。
第十六條國際關係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交政策應以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為基礎。
公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已批准的國際條約應是塞爾維亞共和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並應直接適用。
批准的國際條約必須符合《憲法》。
第十七條外國人地位
根據國際條約,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國公民應享有《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所有權利,但根據《憲法》和法律,只有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有權享有的權利除外。
第2部分。人權和少數民族權利與自由
1.基本原則
第18條:保證權利的直接實施
憲法保障的人權和少數民族權利應直接執行。
憲法應保障並直接實施公認的國際法規則,已批准的國際條約和法律所保障的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法律僅可在憲法中明確規定行使權利的方式,或由於其性質必須行使特定權利,因此法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影響相關保證權利的實質。
應當根據有效的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國際標準以及監督其執行的國際機構的慣例,對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的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民主社會的價值觀。
第十九條憲法保障的目的
在憲法中保障不可剝奪的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的目的是維護人的尊嚴,並在基於法治原則的公正,開放和民主的社會中行使每個人的充分自由和平等。
第二十條限制人權和少數人權利
如果《憲法》允許這種限制,並且出於《憲法》所允許的目的,則《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以達到在民主社會中實現《憲法》所規定的限制的目的,而又不侵犯其實質內容相關保證權利。
獲得的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的水平可能不會降低。
在限制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時,所有國家機構,特別是法院,都必須考慮限制權利的實質,限制的針對性,限制的性質和程度,限制的關係及其目的和實現這一目的的可能性。限制較少的限制。
第21條禁止歧視
憲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人有權不受歧視地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任何理由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歧視,尤其是基於種族,性別,國籍,社會出身,出生,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財產狀況,文化,語言,年齡,精神或身體殘疾的歧視。
塞爾維亞共和國可能採取的旨在使處於完全不平等地位的個人或一群人與其他公民相比完全平等的特殊措施,不應被視為歧視。
第22條保護人權和少數人權利與自由
人人享有憲法保障的任何人權或少數群體權利受到侵犯或剝奪時,應享有司法保護的權利,還應有權消除因侵犯人權行為而造成的後果。
公民有權訴諸國際機構,以保護其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和權利。
2.人權與自由
第二十三條個人的尊嚴和自由發展
人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每個人都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它。
如果不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其他人的權利,則人人有權自由發展其人格。
第24條:生命權
人類的生活是不可侵犯的。
塞爾維亞共和國不得判處死刑。
禁止克隆人。
第二十五條身體和心理完整性不可侵犯
身心健全是不可侵犯的。
未經他們的自由同意,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也不得接受醫學和其他實驗。
第26條。禁止奴役,奴役和強迫勞動
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
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口販運。
禁止強迫勞動。對處於不利地位的人進行性剝削或金錢剝削,應視為強迫勞動。
服刑的人員的勞動或服役,如果其勞動是基於自願的經濟補償原則,軍事人員的勞動或服役,戰爭或緊急狀態下的勞動或服務,則應遵循宣戰聲明中規定的措施或緊急狀態,不得視為強迫勞動。
第二十七條自由和安全權
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剝奪自由只能基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和程序。
被國家機關剝奪自由的任何人,應以其了解的語言迅速告知其被逮捕或拘留的理由,針對他們的指控,以及有權不加延遲地將自己選擇的任何人告知任何人的權利。
任何被剝奪自由的人均有權提起訴訟,法院應審查逮捕或拘留的合法性,並在逮捕或拘留違法的情況下命令釋放。
包括剝奪自由在內的任何判決只能由法院宣布。
第28條。處決被剝奪自由的人
被剝奪自由的人必須得到人道待遇,並享有人格尊嚴。
禁止對被剝奪自由者施加任何暴力。
禁止發表聲明。
第29條。未經法院裁決,在逮捕和拘留中的特別權利
任何未經法院決定而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立即被告知保持沉默的權利和被訊問的權利,只有在他們選擇的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辯護律師才能在沒有辯護的情況下免費提供法律援助。他們無力支付。
未經法院決定而被剝奪自由的任何人,必須不遲延且不遲於48小時送交主管法院,否則應予以釋放。
第30條拘留
任何對犯罪有合理懷疑的人,只有在進行刑事訴訟時有必要拘留的情況下,才應法院的決定才將其拘留。
如果在作出拘留決定時未詢問被拘留者,或者在宣告後沒有立即作出拘留決定,則必須在從拘留到被拘留之日起48小時內將被拘留者送交主管法院該決定應重新考慮拘留決定。
法院應以拘留理由為理由,書面通知被拘留者,並說明拘留原因。法院應就拘留決定的上訴作出裁決,並將其在48小時內移交給被拘留者。
第31條拘留期限
法院應牢記拘留的理由,將拘留時間盡可能縮短。在調查期間,根據一審法院的判決判處的拘留不得超過三個月,而根據法律,上級法院可以將其再延長三個月。如果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未提出起訴書,則應釋放被拘留者。
法院應依法將提起訴訟後的拘留期限縮短到最短的期限。
一旦還押拘留的理由不復存在,應允許被拘留者進行預審釋放。
第32條公平審判權
人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時間內,在法律設立的獨立公正的法庭上進行公開聽證,該法庭應就其權利和義務,可疑理由,啟動訴訟程序以及對他們的指控發表判決。
如果該人不說或不理解法院正式使用的語言,則應保證每個人都有免費的口譯員協助權,如果該人失明,聾啞或啞巴,則應享有免費的口譯員協助權。
根據《憲法》,僅出於保護國家安全,民主社會中的公共秩序和道德,維護少年的利益或保護當事方的私生活的目的,可以將新聞界和公眾排除在全部或部分法院程序之外。法。
第三十三條犯有刑事罪的人的特殊權利
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均應依法以其所能理解的語言及時詳細地了解針對他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以及針對他的指控的權利。
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都有權親自或通過自己選擇的法律顧問為自己辯護,可以自由地與其法律顧問聯繫,並有足夠的時間和設施準備辯護。
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但無力支付法律顧問費用的人,在出於司法公正的需要並遵守法律的情況下,應有權獲得免費的法律顧問。
向法院起訴的任何刑事犯罪人員應有權在其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審判,除非獲得機會進行聽證和辯護,否則不得被判刑。
被起訴犯有刑事罪的任何人均有權提供自己或通過其律師的有利於他的證據,對不利於他的證人進行檢查,並要求在與不利於他的證人及其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對他進行見證。存在。
任何因刑事罪被起訴的人均有權不受任何拖延地接受審判。
任何因刑事罪被起訴或起訴的人均無義務提供自證其罪的證據或與他有關的人的偏見的證據,也無義務認罪。
因其他應依法懲處的犯罪而被起訴的其他自然人,應依法並依法享有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的所有權利。
第三十四條刑法的法律確定性
任何人不得因其在實施時不構成法律或基於法律的任何其他法規所構成的刑事犯罪的行為而被判有罪,也不得判處未為此行為規定的罰款。
處罰應根據行為發生時的現行規定確定,但隨後的規定對犯罪者更寬鬆時除外。刑事犯罪和刑罰應依法規定。
除非法院有最終判決,否則應假定每個人均無罪於刑事犯罪。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最終判決被宣告無罪或被定罪,其指控已被駁回或最終判決駁回其刑事訴訟而被起訴或判刑,也不得更改法院裁決以損害他人的利益。因特殊法律補救措施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同樣的禁令也適用於針對任何其他可依法懲處的行為而進行的所有其他程序。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提供證據證明新事實可能會嚴重影響訴訟結果,而在審判時披露這些事實,或者在法庭上發生了嚴重的流產,則應根據刑事立法重新啟動訴訟。先前的程序可能會影響其結果。
對戰爭罪,種族滅絕或危害人類罪的刑事起訴或執行刑罰不受時效限制。
第35條康復和賠償權
任何被剝奪自由的人,無故或非法因刑事犯罪被拘留或定罪的人,都有權獲得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康復和損害賠償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個人均有權要求賠償因國家機構,行使公共權力的實體,自治省的機構或地方自治政府的非法或不正常工作給他造成的物質或非物質損害。
法律應規定受害方可以直接從造成損害的人那裡要求損害賠償的條件。
第36條。平等保護權利和法律補救
應當保證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公共權力的實體以及自治省或地方自治機關的權利得到平等保護。
人人有權就其權利,義務或合法利益的任何決定提出上訴或採取其他法律補救措施。
第37條。法律人的權利
人人都有法律行為能力。
隨著年齡的增長,所有人都有能力獨立決定其權利和義務。一個人18歲以後就成年了。
一個人可以自由選擇和使用自己的孩子的名字和名字。
第38條公民權
獲得和終止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應受法律管轄。
不得將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驅逐出境或剝奪其公民身份或更改公民身份的權利。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出生的任何兒童均應享有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公民權,除非已滿足獲得其他國家公民身份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行動自由
人人有權享有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自由流動和居住的權利,以及離開和返回的權利。
為了進行刑事訴訟,保護公共秩序,防止傳染性疾病傳播或為塞爾維亞共和國辯護,必要時,法律可能會限制遷徙和居住自由以及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權利。 。
外國公民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入境和逗留應受法律的約束。外國公民只能在主管機關的決定下,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中,並且已經規定了上訴時間,並且只有在沒有基於其種族,性別,宗教,國民的迫害威脅時,才能被驅逐出境。出身,公民身份,與某個社會團體的聯繫,政治見解或在沒有嚴重侵犯本憲法所保障權利的威脅時。
第40條:房屋不可出租
一個人的住所不可侵犯。
任何人不得違反房客的意願進入其房屋或其他場所,也不得在其內進行搜查。房屋或其他場所的承租人有權親自或通過其法定代理人與其他兩名年齡未滿的證人一起在搜查期間在場。
為了立即逮捕和拘留犯有刑事罪行的人或消除對人們的直接和嚴重危險,有必要進入法院的住所,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進行搜身,而無需法院命令。或法律規定的財產。
第41條。信件和其他通訊方式的機密性
信件和其他通訊方式的機密不可侵犯。
在法律規定的方式下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或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安全時,應僅在指定的時間段內並根據法院的決定減損。
第42條。個人資料的保護
應保證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個人數據的收集,保存,處理和使用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除非出於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刑事訴訟或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安全是必要的,否則應禁止並應依法將個人數據用於收集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
每個人均有權依法被告知收集到的有關他的個人數據,並有權在遭受濫用的情況下獲得法院保護。
第43條。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
應當保證思想,良心,信仰和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捍衛自己的信仰或宗教信仰或通過選擇改變信仰或宗教信仰的權利。
任何人均無義務宣布其宗教信仰或其他信仰。
人人有權自由地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在崇拜,遵守,實踐和教導中表達其宗教信仰或宗教信仰,並在私人或公共場合表達宗教信仰。
只有在民主社會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民主社會的道德,憲法保障的自由和權利,公共安全和秩序或防止煽動煽動民主而必須限製表達宗教信仰自由的情況下,法律才能對其加以限制。對宗教,民族和種族的仇恨。
父母和法定監護人有權根據自己的信念確保對子女進行宗教和道德教育。
第44條教會和宗教團體
教堂和宗教團體平等,與國家隔離。
教會和宗教團體應平等,並有權依法獨立組織其內部結構,宗教事務,在公共場合舉行宗教儀式,建立和管理宗教學校,社會和慈善機構。
憲法法院只有在其活動侵犯生命權,精神和身體健康權,兒童權利,人身和家庭完整權,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權利或煽動宗教,民族或種族權利的情況下,才能禁止宗教社區不寬容。
第45條拒服兵役
任何人如反對宗教或信仰,均無義務執行軍事或任何其他涉及使用武器的服務。
可以依法要求任何出於良心拒服兵役的人履行軍事職責,沒有攜帶武器的義務。
第46條思想和表達自由
應當保證思想和表達自由,以及通過言論,寫作,藝術或其他方式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名譽,維護法院的權威和客觀性以及保護公眾健康,民主共和國的道德和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必要時法律可以限制言論自由。
第47條。表達民族聯盟的自由
國民隸屬關係可以自由表達。
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宣布其國家隸屬關係。
第48條。尊重多樣性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通過在教育,文化和公共信息領域採取的措施,促進其公民因特定的種族,文化,語言或宗教特性而引起的多樣性的理解,承認和尊重。
第四十九條禁止煽動種族,民族和宗教信仰
禁止煽動種族,民族,宗教或其他不平等或仇恨行為,並應予以懲處。
第五十條。媒體自由
每個人都有權未經法律事先許可並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建立報紙和其他形式的公共信息。
依法設立電視,廣播電台。
塞爾維亞共和國不得實行審查制度。主管法院只有在民主社會必要時才可以通過公共手段阻止信息傳播,以防止煽動暴力推翻《憲法》所建立的製度或防止侵犯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領土完整,以防止傳播戰爭或煽動直接暴力,或防止鼓吹種族,民族或宗教仇恨,以煽動歧視,敵對或暴力。
法律應規範行使糾正導致他人權利或利益受到侵犯的虛假,不完整或不准確信息的權利,以及對所傳達信息做出反應的權利。
第51條知情權
人人有權將有關公共重要性的問題準確,充分和及時地告知。媒體有義務尊重這一權利。
人人有權依法訪問由國家機構和具有授權公共權力的組織保存的信息。
第52條。選舉權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每個年齡和工作能力的公民都有權投票和當選。
選舉權應是普遍的,人人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選舉應是自由直接的,投票應親自進行無記名投票。
選舉權應受法律保護,並依法受到保護。
第53條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
公民有權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承擔公共服務和職能。
第54條。裝配自由
公民可以自由集會。
在室內舉行的集會未經許可或註冊。
在戶外舉行的集會,示威和其他形式的集會,應依法向國家機關報告。
只有在保護公共健康,道德,他人的權利或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安全所必需的時候,集會自由才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五十五條結社自由
應當保證政治,工會和任何其他形式的結社自由,以及不參加任何結社的權利。
協會應在未經事先批准的情況下成立,並依法進入國家機構保存的名冊。
禁止秘密和準軍事組織。
憲法法院只能禁止其活動旨在暴力推翻憲法秩序,侵犯保障的人權或少數群體權利或煽動種族,民族和宗教仇恨的社團。
憲法法院的法官,法官,檢察官,公民辯護人,警察和軍事人員不得成為政黨成員。
第五十六條:申訴權
人人有權單獨或與其他人一起向國家機構,行使公共權力的實體,自治省的機構和地方自治單位提出請願書和其他建議,並在他們要求時得到他們的答复。
任何人提出請願書或提議均不得遭受不利後果。
除非他們構成刑事犯罪,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對請願書或提議中提出的意見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57條庇護權
任何因種族,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與其他團體的關係,政治見解而有理由害怕受到起訴的外國公民,均有權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尋求庇護。
准予庇護的程序應受法律管轄。
第58條財產權
依法取得的個人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和平使用權應當得到保障。
財產權只有在依法確定的公共利益和不能少於市場價值的賠償下才能被撤銷或限制。
法律可能會限制使用財產的方式。
只能依法允許扣押或限制財產以收取稅款和其他稅費或罰款。
第59條繼承權
繼承權應當依法得到保障。
繼承權不得因不遵守公共職責而遭到拒絕或限制。
第60條:工作權
工作權依法得到保障。
人人有權自由選擇職業。
所有工作場所應在平等條件下提供給所有人。
人人有權尊重其工作中的人,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工作中必要的保護,有限的工作時間,每天和每週的休息時間,帶薪年假,所做工作的公平報酬以及在受到以下情況的法律保護終止工作關係。任何人都不能放棄這些權利。
依法應為婦女,青年和殘疾人提供特殊的工作保護和特殊的工作條件。
第61條:罷工權
受僱者有權依法和集體協議罷工。
罷工權僅可根據業務活動的性質或類型受法律限制。
第62條。婚姻和配偶平等的權利
人人有權自由決定是否結婚或解除婚姻。
婚姻應在男女在國家機關的自由同意下進行。
締約,婚姻的持續時間或解除婚姻關係應以男女平等為基礎。
婚姻,婚姻和家庭關係應受法律管轄。
依法婚外社區應與婚姻平等。
第63條。
每個人都應有權決定是否要生育。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鼓勵父母決定生孩子並協助他們解決此問題。
第64條:兒童權利
兒童應享有適合其年齡和智力成熟的人權。
每個孩子都有權享有個人名字,進入出生登記處的權利,了解其血統的權利以及保留自己身份的權利。
應保護兒童免受心理,生理,經濟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剝削或虐待。
非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兒童的權利及其保護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65條: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有權利和義務在平等的條件下為子女提供撫養,教育和教育。
如果這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則必須依法由法院裁定從父母一方或父母雙方撤消全部或個人權利。
第66條家庭,母親,單親和子女的特殊保護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家庭,母親,單親父母和任何兒童應依法在塞爾維亞共和國享有特別保護。
母親在分娩前後應得到特別的支持和保護。
應為沒有父母照顧的兒童和弱智或弱智兒童提供特別保護。
不得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也不得僱用18歲以下的兒童從事不利於其健康或道德的工作。
第67條:法律援助權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應保障所有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法律援助應由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作為一項獨立和自主的服務,並應依法在地方自治政府單位內建立法律援助辦公室。
法律應當規定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的條件。
第68條。保健
人人有權保護自己的身心健康。
除非依法以其他方式提供,否則應從公共收入中為兒童,孕婦,產假母親,有7歲以下兒童的單親父母和老人提供醫療保健。
醫療保險,醫療保健和醫療保健基金的建立應受法律的約束。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協助發展健康和體育文化。
第69條社會保護
為克服社會和生存困難並創造條件以維持生計而需要福利的公民和家庭,應享有社會保護權,其提供基於社會正義,人道和尊重人的尊嚴。
員工及其家庭享有社會保障和保險的權利受法律管轄。
僱員在暫時無法工作時有權獲得工資補償,並依法享有臨時失業救濟金。
應當依法給予殘疾人,退伍軍人和戰爭受害人特殊保護。
社會保險基金依法設立。
第70條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由法律規定。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確保退休人員的經濟安全。
第71條受教育權
人人有權受教育。
小學教育是強制性和免費的,而中學教育是免費的。
所有公民應在平等條件下獲得高等教育。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依法為地位較低的成功和有才能的學生提供免費的高等教育。
學校和大學的設立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72條。大學自治
保證大學,學院和科學機構的自治。
大學,學院和科研機構應當依法自由決定組織和工作。
第73條:科學和藝術創作自由
科學和藝術創造力不受限制。
科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當依法得到精神和物質權利的保障。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協助和促進科學,文化和藝術的發展。
第74條健康環境
人人有權享有健康的環境,並有權獲得及時,全面的環境狀況信息。
人人,特別是塞爾維亞共和國和自治省,應對環境保護負責。
每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和改善環境。
3.屬於少數民族的人的權利
第75條基本規定
除憲法保障所有公民的權利外,還應保障屬於少數民族的特殊個人或集體權利。
依照憲法,法律和國際條約,個人權利應單獨行使,並與他人共同行使集體權利。
屬於少數民族的人們應依法通過集體權利參與決策或就與他們的文化,教育,信息和官方使用語言和文字有關的某些問題作出決定。
屬於少數民族的人可以選舉其國家委員會,以便在法律,文化,教育,信息和官方使用其語言和文字方面行使自治權。
第76條。禁止對民族的歧視
屬於少數民族的人應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與少數民族有任何歧視。
塞爾維亞共和國為了實現少數民族成員和多數公民之間的充分平等而可能在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生活中引入的特定規定和臨時措施,不應視為歧視。旨在消除特別不利於他們的極端不利的生活條件。
第77條。平等對待公共事務
少數民族成員有權在與其他公民相同的條件下參與管理公共事務並擔任公共職務。
在國家機構,公共服務機構,自治省機構和地方自治單位中工作時,應考慮人口的種族結構和少數民族成員的適當代表權。
第78條。禁止強迫同化
嚴格禁止少數民族成員的強行同化。
保護少數民族成員免受針對其被迫同化的一切活動的影響,應受該法律的約束。
嚴格禁止採取措施,在少數民族成員傳統上居住大量地區的情況下,人為地改變人口的種族結構。
第79條。保留專有權
少數民族成員應有權:表達,保存,促進,發展和公開表達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特徵;在公共場所使用其符號;使用他們的語言和文字;在他們佔人口絕大多數的地區,還向他們的國家機構,具有授權的公共權力的組織,自治省的機構和地方自治單位提起訴訟。在公共機構和自治省的機構中以其語言進行教育;建立私立教育機構;以他們的語言使用他們的名字和姓氏;在他們佔人口絕大多數的地區,也使用其語言書寫的傳統地方名稱,街道名稱,居住區和地形名稱;以其語言提供完整,及時和客觀的信息,包括表達,接受,發送和交換信息和思想的權利;依法建立自己的大眾媒體。
根據該法律並根據《憲法》,少數民族成員的其他權利可由省級法規確定。
第80條。與同胞結社和合作的權利
少數民族成員可以找到由自願資助的教育和文化協會。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承認少數民族教育和文化協會在行使少數民族成員權利方面的具體作用。
少數民族成員有權與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外的同胞保持不受干擾的關係與合作。
第81條。發展寬容精神
在教育,文化和信息領域,塞爾維亞應發揚寬容和跨文化對話的精神,並採取有效措施,增進生活在其領土上的所有族裔,不論其種族,文化,民族和民族之間的相互尊重,諒解與合作。語言或宗教身份。
第三部分。經濟制度與公共財政
1.經濟體制
第82條基本原則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經濟制度應建立在市場經濟,開放和自由市場,企業家精神自由,企業實體獨立以及私人資產和其他類型資產平等的基礎上。
塞爾維亞共和國將代表一個具有單一商品,勞動力,資本和服務市場的獨特經濟區。
市場經濟對從業人員社會經濟地位的影響應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對話進行調整。
第83條。創業自由
准許創業。
為了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人民的健康,環境和自然產品以及安全,企業家法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84條市場狀況
每個人在市場上都應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嚴格禁止違反法律並通過建立或濫用壟斷或支配地位限制自由競爭的行為。
根據法律,通過資本投資獲得的權利可能不會受到法律的限制。
市場上外國人應與國內人平等。
第85條外國人的專有權
外國自然和法人實體可以根據法律或國際合同獲得房地產。
外國人可以獲得自然資源和商品的特許權,以及該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86條。所有資產的平等
應當保證私有,合作和公共資產。公共資產應成為國有資產,自治省的資產和地方自治單位的資產。各類資產應享有同等的法律保護。
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和期限內,現有的社會資產應變成私人資產。
來自公共資產的資源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條款進行撥付。
第87條國家資產
自然資源,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的商品和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機構使用的資產為國家資產。根據法律,國有資產應包括其他財產和權利。
自然和法人實體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款和方式,對公共使用的特定商品獲得特定的權利。
自然資源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和方式使用。
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政府的資產,使用和管理方法,由法律規定。
第88條土地
允許對私有土地的農用地,林地和市政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該法律可能會限制使用和管理的模式,即規定了使用和管理的條款,以消除對環境造成破壞的危險或防止侵犯他人權利和合法權益的危險。
第89條遺產保護
人人有義務依法保護自然稀有物,科學,文化和歷史遺產以及公共利益商品。
塞爾維亞共和國,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團體應特別負責保護遺產。
第90條。保護消費者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保護消費者。
嚴格禁止針對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和隱私的活動,以及市場上所有其他不誠實的活動。
2.公共財政
第91條稅收和其他收入
法律規定,應從稅收和其他收入中提供用於為塞爾維亞共和國,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單位的能力提供資金的資源。
納稅義務和其他應付款應是一般性的,應以納稅人的經濟能力為基礎。
第92條。預算
塞爾維亞共和國,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政府應制定預算,其中必須列出用於資助其能力的所有收支。
法律應規定必須通過預算的截止日期以及臨時撥款的方法。
所有預算的實現應由國家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國民議會應在收到國家審計機構的評估後討論預算的財務報表提案。
第93條。公共債務
塞爾維亞共和國,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單位可能欠債。
債務的條款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94條:平衡發展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根據該法律照顧平衡和可持續的區域發展。
第95條。塞爾維亞國家銀行
塞爾維亞國家銀行應是塞爾維亞共和國的中央銀行,獨立並受其負責的國民議會監督。
塞爾維亞國家銀行由國民議會選出的總督管理。
制定《塞爾維亞國家銀行法》。
第96條。國家審計機構
國家審計機構應是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對公共財政進行審計的最高國家機構,應獨立運作,並接受對其工作負責的國民議會的監督。
制定《國家審計機關法》。
第4部分。塞爾維亞共和國的能力
第97條。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權限
塞爾維亞共和國應組織並規定:
1.塞爾維亞共和國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安全,其國際地位以及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關係;
(二)行使和保護公民的自由權利;合法性和合法性;在法院和其他國家機構進行的訴訟;對違反《憲法》規定的公民自由和權利以及違反法律,其他法規和一般行為的責任和製裁;大赦和赦免刑事犯罪;
3.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領土組織;地方自治制度;
4.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的國防與安全;緊急情況下的措施;
(五)過境制度,對跨境貨物,服務和旅客運輸的貿易進行控制;外國人和外國法人的地位;
6.單一市場;商業實體的法律地位;進行特定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的系統;商品儲備;貨幣,銀行,外彙和海關製度;國際經濟關係;外國信用關係制度;財政制度;
(七)財產和擔保關係,保護各類資產;
8.勞動關係,工作保護,就業,社會保險和其他形式的社會保障領域的製度;其他公共利益的經濟和社會關係;
9.可持續發展;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製度;保護和改善動植物;武器,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其他有害物質的生產,貿易和運輸;
10.保健,社會保障,退伍軍人和殘疾人保護,兒童保護,教育,文化和文化產品保護,體育,新聞,公共服務系統領域的製度;
(十一)控制法人資源管理的合法性;公共財政財務審計;收集公共利益的統計數據和其他數據;
12.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發展,促進塞爾維亞共和國特定地區平衡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欠發達地區的發展;空間的組織和利用;科技發展;
13.所有運輸領域的製度和安全,
14.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假日和標誌;
15.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為行使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權利和義務提供資金;
16.共和國機關的組織,權限和工作;
17.根據《憲法》,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有其他利益關係。
第五部分政府組織
1.國家大會
第98條:國家大會的狀況
國民議會是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最高代表機構,並擁有憲法和立法權。
第99條。能力
國民議會應:
1.通過並修改憲法,
2.決定有關塞爾維亞共和國邊界的變更,
3.呼籲共和國進行全民投票,
(四)法律規定了批准國際合同的義務時,
5.決定戰爭與和平並宣布戰爭和緊急狀態,
6.監督安全服務的工作,
7.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權限內製定法律和其他一般性行為,
8.事先獲得自治省章程的批准,
9.採取防禦策略,
10.通過發展規劃和空間規劃,
11.根據政府的建議,通過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預算和財務報表,
12.特赦刑事罪行。
國民議會在其選舉權內:
1.選舉政府,監督其工作,並決定政府和部長的任期屆滿,
2.任命和罷免憲法法院的法官,
3.根據《憲法》,任命最高上訴法院院長,法院院長,共和國檢察官,檢察官,法官和副檢察官,
4.任命和解僱塞爾維亞國家銀行行長並監督其工作,
5.任命和解僱公民捍衛者並監督其工作,
6.任免法律規定的其他官員。
國民議會還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100條國家憲法的組成
國民議會由250名代表組成,根據法律,該代表由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生。
在國民議會中,應依法提供平等的性別代表和少數民族成員。
第101條。選舉國民議會的組成和組成
代表大會的選舉應在國民議會任期屆滿前90天由共和國總統召集,以便在隨後的60天之內完成選舉。
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應由國民議會主席從上屆會議召集,以便該屆會議的舉行不得晚於宣布最終選舉結果之日起30天。
國民議會應在第一屆會議上確定代表的任期。
國民議會由三分之二代表的任期確認構成。
根據有關任期確認的決定,可以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憲法法院將在72小時內對其作出裁決。
通過確定三分之二代表的任期,國民議會上屆會議的任期屆滿。
第102條爭議狀態
代表任期自國民議會任期之日起,至四年止,直至國民議會那屆代表任期屆滿為止。
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代表可以自由地將其任期不可撤銷地交予當選為代表的政黨。
根據該法律,代理人不得是自治省議會的代表,也不能是行政政府和司法機構的官員,也不得履行代表利益衝突的其他職能,事務和職責。
法律規定了選舉,任期屆滿和代表地位。
第103條爭議免責
代表享有豁免權。
代表對於行使代表職務所表達的意見或進行的表決,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
未經國民議會事先批准,不得免除使用其豁免權的代理人的職務,也不得參與宣判有期徒刑的刑事訴訟或其他訴訟。
代理人在實施任何刑事犯罪行為時,如未設想將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在未經國民議會事先批准的情況下予以拘留。
對於確立豁免權的刑事訴訟或其他訴訟程序,沒有規定任何截止日期。
不使用豁免權不排除國民議會確立豁免權。
第104條:國家大會主席和副主席
國民議會應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選出國民會議主席和一名或多名副主席。
國民議會主席應代表國民議會,召集其會議,主持會議,並執行國民議會的憲法,法律和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105條:國家大會的決策方法
國民議會應在代表出席多數的會議上以代表多數表決通過決定。
國民議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
1.赦免刑事罪行,
2.宣布並取消緊急狀態,
3.採取措施在戰爭和緊急狀態下脫離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的措施,
4.頒布法律,塞爾維亞共和國將其權限範圍內的特定問題委託給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單位,
5.事先獲得《自治省規約》的批准;
6.決定與其工作有關的《議事規則》,
7.取消代表,共和國總統,政府成員和公民捍衛者的豁免權,
8.通過預算和財務報表,
9.選舉政府成員,並決定政府和部長的任期屆滿,
10.決定對串擾的響應,
11.選舉憲法法院法官,並決定其免職和任期的終止,
12.選舉最高停止法院院長,法院院長,共和國檢察官和檢察官,並決定其任期屆滿,
13.根據《憲法》選舉法官和副檢察官,
14.選舉和罷免塞爾維亞國家銀行行長,行長理事會和公民捍衛者,
15.還執行國民議會的其他選舉權限。
國民議會應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決定規範以下各項的法律:
1.全民公決和國家倡議,
2.享有少數民族成員的個人和集體權利,
3.開發和空間規劃,
4.公共債務,
5.自治省的領土和地方自治單位,
6.訂立和批准國際合同,
(七)《憲法》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106條會議
國民議會應每年召集兩次常會。
第一屆例會應於3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而第二屆例會應於10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定期會議的時間不得超過90天。
國民議會應至少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或應政府的要求並經事先確定的議程召開特別會議。
宣布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時,應召集國民議會,恕不另行通知。
第107條:法律主張權
提出法律,其他法規和一般性行為的權利應屬於每個代表,政府,自治省議會或至少30,000名選民。
公民辯護人和塞爾維亞國家銀行有權提出其職權範圍內的法律。
第108條公民投票
根據全體代表的多數或至少10萬名選民的要求,國民議會應根據《憲法》和《法律》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舉行全民公決。
公民投票的主題可能不包括國際合同產生的職責,與人權和少數民族權利和自由有關的法律,財政和其他財務法律,預算和財務報表,緊急情況和大赦情況的介紹以及與之相關的問題國民議會的選舉權。
第109條:解散國家大會
共和國總統可根據政府的詳盡提議解散國民議會。
如果已經提交了對政府不信任票的提議或提出了信任問題,則政府不得提議解散國民議會。
如果國民議會在其組成之日起90天內未能選舉政府,則將解散國民議會。
在戰爭和緊急狀態下,國民議會可能不會解散。
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有義務根據其法令解散國民議會。
國民議會解散的同時,共和國總統應安排代表選舉,以使選舉在宣布之日起不遲於60天結束。
已解散的國民議會只能執行法律規定的當前或緊急任務。在宣布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應恢復其全部權限,直至戰爭狀態即緊急狀態結束。
第110條:國家議會法
制定《國民議會法》。
2.共和國總統
第111條共和國總統的地位
共和國總統應表示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國家統一。
第112條。能力
共和國總統應:
1.在國內外代表塞爾維亞共和國,
2.根據《憲法》頒布法令,頒布法律,
3.在考慮民選候選人名單代表的意見後,向國民議會推薦總理候選人,
4.根據《憲法》和法律,向國民議會主席職位提出建議,
5.根據政府的提議,根據其法令任命和免職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大使,
6.收到外國外交代表的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7.授予特赦和獎勵榮譽,
(八)管理憲法規定的其他事務。
根據該法律,共和國總統應指揮軍隊,並任命,晉升和減輕塞爾維亞軍隊的軍官。
第113條法律的頒布
共和國總統有義務在通過法律之日起最多15天內,向國民議會發布頒布法律的法令,或將法律以書面解釋退還給國民議會。 (如果法律是通過緊急程序通過的,則比在7天之內)。
如果國民議會決定再次對法律進行表決,並由共和國總統重新審議,則該法律應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通過。
共和國總統有義務頒布新通過的法律。
如果共和國總統未能在憲法規定的期限內發布頒布法律的法令,則該法令應由國民議會主席發布。
第114條選舉
共和國總統應依法經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生。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應由國民議會主席在共和國總統任期屆滿前90天安排,以便依法在接下來的60天內完成選舉。
共和國總統任職期間,應在國民議會上宣誓:
“我鄭重宣誓,我將竭盡全力維護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包括科索沃和梅托希亞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主權和完整,並行使人權和少數群體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護憲法和法律,維護塞爾維亞共和國所有公民的和平與福利,並認真負責地履行我的所有職責。”
第115條。職位的不相容性
共和國總統不得履行其他公共職能或專業職責。
第116條。任期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為五年,從國民議會宣誓之日開始。
如果共和國總統的任期在戰爭或緊急狀態期間屆滿,則應延長任期,直至戰爭狀態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即戰爭結束之日止。緊急情況。
擔任共和國總統一職的任何人不得超過兩次。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應以其辭職或免職的當選任期屆滿而結束。
共和國總統應將辭職提交國民議會主席。
第117條辭職
共和國總統提出辭職時,應將其告知公眾和國民議會主席。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應在其辭職之日結束。
第118條。駁回
國民議會根據國民議會的決定,以違反憲法的規定,以至少三分之二的代表票將其免職。
國民議會可應至少三分之二代表的提議,啟動解散程序。
憲法法院有義務在啟動解僱程序後不遲於45天之內對違反憲法的行為作出裁決。
第119條豁免權
共和國總統應享有代表的豁免權。
國民議會應決定共和國總統的豁免權。
第120條代總統
如果在當選總統任期屆滿前,共和國總統無法履行職責或任期屆滿,應由總統選舉代替。國民議會。
國民議會主席最多可替代共和國總統三個月。
國民議會主席有義務安排共和國總統的選舉,使之舉行不遲於共和國總統任期開始三個月,即他/她的任期結束。他或她當選的職位。
第121條。共和國總統法
制定《共和國總統法》。
3.政府
第122條政府地位
政府應是塞爾維亞共和國的行政權持有人。
第123條能力
政府應:
1.建立和推行政策,
2.執行國民議會的法律和其他一般性法律,
3.以法規和其他一般性行為為執法目的,
4.向國民議會提出法律和其他一般性法律,並在另一動議人提出建議時,就這些法律和一般性法律提出意見,
(五)指導和調整公共行政機構的工作,監督其工作;
(六)管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124條。政府的責任
政府應向國民議會說明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政策,國民議會的法律和其他一般性法律的執行以及公共行政機構的工作。
第125條:總理和政府成員
政府應由總理,一位或多位副總統和部長組成。
總理應管理和指導政府的工作,照顧政府的協調政治活動,協調政府成員的工作並代表政府。
部長應在各部委對總理,政府和國民議會的職權範圍內負責其工作和局勢。
第126條功能不兼容
政府成員不得擔任國民議會議員,自治省議會議員,地方自治政府議會代表,也不得擔任自治政府執行理事會成員。省或地方自治政府執行機構。
與政府成員的立場不符的其他職能,行動或私人利益,應由法律規定。
第127條選舉政府
總理候選人應由共和國總統在考慮當選選舉名單代表的意見後,向國民議會提出。
總理候選人應向國民議會提出政府方案,並提出其憲法。
國民議會應同時對政府的方案進行投票,並選舉總理和政府成員。
如果代表的總數超過半數,則由政府選舉產生。
第128條:政府機關及其成員的任期開始和終止
政府的任期應持續到選舉產生國民議會的國民任期屆滿為止。
政府的任期自國民議會宣誓之日開始。
政府的任期應在以不信任票通過選舉,國民議會解散,共和國總統辭職以及《憲法》規定的其他情況下的期限內終止。
任期屆滿的政府只能執行法律規定的事務,直到新政府當選為止。
任期屆滿的政府不得提議解散國民議會。
政府成員的任期應在其通過接受其辭職,對國民議會的不信任投票和被國民議會解僱而當選的期限屆滿之前屆滿。國民議會,根據總理的提議。
第129條解釋
至少有50名代表可以提議對政府或政府特定成員的工作提出質疑。
政府有義務在30天內對串擾做出回應。
國民議會應就政府或政府乾預提出的對政府乾預提出的答復進行討論並投票。
在投票贊成該答復之後,國民議會繼續根據通過的議程開展工作。
如果國民議會未能通過投票贊成政府或政府成員的回應,則應對政府或政府成員發起不信任投票,除非總理是政府或政府成員。在拒絕對這種情況的回應後,政府事先辭職。
在90天的最後期限屆滿之前,可能不會再討論過這個令人困擾的問題。
第130條對政府或政府成員的不信任投票
至少60名代表可要求對政府或政府特定成員進行不信任投票。
國民議會應在下一屆第一屆會議上討論對政府或政府特定成員的不信任投票的提案,提案不得遲於提案提交後五天。
討論結束後,他們應對該提案進行投票。
如果代表的投票總數超過半數,國民議會應接受對政府或政府成員不信任投票的提議。如果國民議會對政府投了不信任票,則共和國總統有義務啟動選舉新政府的程序。如果國民議會在不信任票獲得通過後30天內未能選舉新政府,則共和國總統有義務解散國民議會並安排選舉。
如果國民議會對政府成員進行不信任投票,則共和國總統有義務根據該法律啟動選舉新政府成員的程序。
如果國民議會未能通過對政府或政府成員的不信任投票,則提案的簽署國不得在180天期限屆滿前提交新的不信任投票提案。
第131條。對政府的自信心投票
政府可能需要對其投贊成票。
應政府的要求,可以在本屆國民議會上討論對政府進行信任投票的建議,如果政府未能提交該建議,則應在下一屆第一屆會議上討論該建議。 ,不遲於提交後的五天。討論結束後,他們應對該提案進行投票。
如果代表對政府或政府成員進行信任投票的提議佔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則該提議應由國民議會接受。
如果國民議會未能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投票,則政府的任期屆滿,共和國總統有義務啟動選舉新政府的程序。
如果國民議會在通過不信任投票之日起30天內未能選舉新政府,則共和國總統有義務解散國民議會並安排選舉。
第132條總理的辭職
總理可以向國民議會提出辭職。
總理應將辭職通知國民議會主席,並同時告知共和國總統和公眾。
在下屆第一屆會議上,國民議會應確認總理的辭職。
政府的任期自總理辭職確認之日起終止。
國民議會確認總理辭職後,共和國總統有義務啟動選舉新政府的程序。如果國民議會在確認總理辭職之日起30天內未能選舉新政府,則共和國總統有義務解散國民議會並安排選舉。
第133條政府成員的辭職和罷免
政府成員可以向總理遞交辭呈。
總理應將政府成員的辭職提交國民議會主席,國民議會應在下一屆第一屆會議上確認辭職。
總理可建議國民議會解散政府的特定成員。
國民議會應在下屆第一屆會議上討論罷免政府成員的提議,並對之進行表決。
如果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通過,則可通過《解散政府成員的決定》。
提出辭職的政府成員的任期應在確認辭職之日終止;對於被解僱的政府成員,其任期應在領養之日終止。解僱決定書。
依法規定已經提出辭職或已提出解僱提議的政府成員的地位和責任,直至任期終止為止。
政府總理因政府辭職或罷免而屆滿後,有義務啟動選舉新政府議員的程序。
第134條:總統和政府議員的豁免權
總理和政府成員對在政府和國民議會會議上表達的意見或在政府會議上的決定性投票不承擔任何責任。
總理和政府成員應享有代表的豁免權。政府應決定總理和政府成員的豁免權。
第135條政府法
制定政府法。
4.公共行政
第136條公共行政的狀況
公共行政部門應是獨立的,受《憲法》和法律約束,並應向政府說明其工作。
行政管理事務由法律規定的部委和其他行政管理機構執行。
法律規定了公共行政事務和部委的人數。
部委內部組織及其他公共行政機關和組織,由政府管理。
第137條:公共權力和公共服務的委託
為了更有效,合理地行使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並滿足其對生活和工作至關重要的需求,該法可規定由塞爾維亞共和國向自治省和地方政府授權執行特定事務。地方自治單位。
根據該法,可以將特定的公共權力下放給企業,機構,組織和個人。
根據該法律,特定的公共權力也可以委派給特定的機構,通過這些機構,它們可以在特定的領域或事務中行使監管職能。
塞爾維亞共和國,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單位可以建立公共服務。
法律規定了建立公共服務的事務或職責,其組織和工作。
5.公民防御者
第138條
公民捍衛者應是獨立的國家機構,應保護公民的權利,並監督公共行政機構,負責塞爾維亞共和國所有權和權益法律保護的機構以及其他機構,組織,公司和機構的工作。授予公共權力的機構。
公民捍衛者無權監督國民議會,共和國總統,政府,憲法法院,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
公民捍衛者應由國民議會根據憲法和法律選舉和罷免。
公民捍衛者應向國民議會解釋其工作。
公民辯護人應享有代表的豁免權。國民議會應決定公民後衛的豁免權。
制定《公民辯護法》。
6.塞爾維亞軍隊
第139條。能力
塞爾維亞陸軍應根據《憲法》,法律和規範使用武力的國際法原則,捍衛該國免受外部武裝威脅,並執行其他任務和任務。
第140條。在邊界以外​​使用軍隊
只有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國民議會的決定下,才可以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外使用塞爾維亞軍隊。
第141條對塞爾維亞軍隊的控制
塞爾維亞軍隊應受到民主和民事控制。
制定《塞爾維亞軍隊法》。
7.法庭
第142條司法原則
司法權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應是唯一的。
法院應分開工作,彼此獨立,並應根據憲法,法律和其他一般性法律(根據法律,一般公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已批准的國際合同規定)履行職責。
法院開庭前的聽證應該是公開的,並且只能根據憲法進行限制。
法官和陪審員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參加審判。
該法還可能規定只有法官才能在特定法院和特定案件中參加審判。
法院應就理事會內的事項作出裁決,而法律可能規定由一名法官就特定事項作出裁決。
第143條法院的類型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司法權屬於一般和特別管轄權的法院。
法院的設立,組織,管轄,制度和結構受法律管轄。
可能不會建立臨時法院,軍事法庭或特別法院。
最高上訴法院是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最高法院。
最高上訴法院的所在地應在貝爾格萊德。
第144條。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上訴法院院長應由國民議會根據高級司法委員會的提議選出,並應接受最高上訴法院會議和國民議會主管委員會的意見。
最高上訴法院院長當選,任期五年,不能連選連任。
最高上訴法院院長的任期應在其本人應其個人要求當選的時間屆滿之前終止,根據法律有關終止任期的規定法官任職或因法律規定的與解僱法院院長有關的理由而被解僱。
最高上訴法院院長任期的決定應由國民議會依照法律通過,而解僱的決定應根據高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通過。
第145條法院裁決
法院的裁決應以人民的名義通過。
法院的判決是基於《憲法》和《法律》通過的已批准的國際條約和法規。
法院的判決對所有人都是強制性的,並且可能不受法外控制。
法院決定只能由授權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法律程序中重新審議。
未經法院的一般赦免或大赦,可以完全或部分免除通過的判決。
第146條。常駐辦公室
法官應具有永久任期。
在例外情況下,首次當選法官的人任期三年。
第147條選舉法官
根據高級司法委員會的提議,國民議會應選舉首次當選法官的人為法官。
當選為法官的法官的任期應為三年。
根據法律,高級司法委員會應在該法院或其他法院中選舉法官出任常任法官。
此外,高級司法委員會應決定選舉擔任常任法官職位的法官進入其他或更高級別的法院。
第148條。終止法官的任期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生效或因法律規定的理由而減免職務後,以及如果他/她未當選為常任理事國,則法官的任期應根據他/她的要求終止。法官。
高級司法委員會應就終止法官的任期作出決定。法官有權針對這一決定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提出的上訴不應包括提出憲法上訴的權利。
法律規定了終止法官任期的程序,理由和理由,以及解除法院院長職務的理由。
第149條審判權的獨立性
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時,應獨立於憲法和法律,並對之負責。
禁止在執行司法職能時對法官產生任何影響。
第150條審判的不可轉讓性
法官有權在他/她當選的法院履行其司法職能,並且只有在他/她自己同意的情況下,他才能被調任或移交給另一法院。
撤銷法院或當選法院管轄權的大部分時,根據法律,在未經他/她同意的情況下,法官可以例外地被永久性遷移或轉移到另一法院。
第151條豁免權
在通過法院判決的過程中,法官不應對其表達的意見或投票負責,除非他/她因違反法律而構成刑事犯罪。
未經高級司法委員會批准,不得因在執行司法職能中犯下的刑事罪行而將其拘留或逮捕。
第152條司法職能的不相容性
禁止法官從事政治活動。
與司法職能不符的其他職能,行為或私人利益,由法律規定。
8.最高司法委員會
第153條狀態,組成和選舉
高級司法理事會是一個獨立的自治機構,應規定並保證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和自治權。
高級司法會議應由十一名成員組成。
高級司法委員會由最高上訴法院院長,負責司法的部長和國民議會授權委員會的主席依職權組成,並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的八名選舉委員組成。法律。
選舉成員應包括六名擔任常任法官的法官,其中一人應來自自治省的領土,以及兩名具有至少15年專業經驗的受人尊敬的著名律師,其中一名應為律師,以及另一位是法律系教授。
法院院長不能是高級司法委員會的選舉成員。
高級司法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應為五年,但依職權任命的成員除外。
高級司法委員會成員應享有法官的豁免權。
第154條。最高司法機關的管轄權
高級司法委員會應根據《憲法》和法律任命和解聘法官,並向國民議會提議在第一次選舉中擔任法官一職的法官,並向國民議會提出選舉總統的提議。根據憲法和法律,最高上訴法院最高法院院長和法院院長按照以下規定參加終止最高上訴法院院長和法院院長任期的程序:憲法和法律,並執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55條法律補救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根據高級司法委員會的決定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
9.公眾檢察官辦公室
第156條:狀態和管轄權
檢察院應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構,應起訴犯下刑事罪行和其他應受懲罰的行為的人,並採取措施保護憲法和合法性。
檢察院應根據《憲法》,《法律》,已批准的國際條約和根據《法律》通過的法規行使職能。
第157條。建立和組織
法律規定了檢察院的設立,組織和管轄權。
共和國檢察院是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最高檢察院。
第158條共和國公共檢察官
共和國檢察官應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權利和職責範圍內履行檢察官辦公室的職能。
共和國檢察官應由國民議會根據政府的提議並經國民議會授權委員會的意見選出。
共和國檢察官的選舉任期為六年,可以連選連任。
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條件生效或因法律規定的理由而減免職務後,未應自己的要求重新當選共和國檢察官,則應終止其任期。
國民議會應根據法律通過終止共和國檢察官任期的決定,同時牢記該決定應根據政府的提議通過關於減免職務的決定。
第159條。公訴人和代理人公訴人
檢察院應履行檢察院的職能。
檢察官應由國民議會根據政府的提議選舉產生。
檢察官的任期為六年,可以連選連任。
副檢察官應代表檢察官履行檢察官辦公室的職能,並有義務按照其指示行事。
根據國家檢察官委員會的提議,國民議會應選舉首次當選該職務的人作為副檢察官。
首次當選為該職務的副檢察官的任期為三年。
根據該法律,國家檢察院應選舉副檢察官在該檢察官辦公室或其他檢察官辦公室永久履行該職能。
此外,國家檢察院應決定選舉常任副檢察長或副檢察長職務的副檢察官。
第160條。責任
共和國檢察官應向國民議會說明檢察官辦公室的工作及其本人的工作。
檢察官應向共和國檢察官和國民議會說明檢察官辦公室的工作及其自身的工作,而初級檢察官也應向其上級檢察官說明其工作。
副檢察官應對檢察官的工作負責。
第161條:終止公訴人和代理人的公職期間
檢察官和副檢察官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生效或因法律規定的理由減免職務後,根據自己的要求終止任期。即使未再次當選公訴人,其任期也應終止;如果他/她不是永久當選,則將終止副檢察官的任期。
國民議會應根據法律通過終止公訴人任期的決定,並應根據政府的提議通過關於減免職務的決定。
終止副檢察長職務的決定應由國家檢察院通過。
檢察官和副檢察官可以就終止其任期的決定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
提出的上訴不應包括提出憲法上訴的權利。
檢察官的訴訟程序,理由和理由以及副檢察官的任職期限均受法律管轄。
第162條豁免權
在執行檢察官職能時,檢察官和副檢察官不對所表達的意見負責,除非檢察官或副檢察官因違反法律而構成刑事犯罪。
未經國民議會授權委員會批准,不得因在執行檢察官的職務或服務過程中犯下的刑事罪行而在訴訟程序中拘留或逮捕檢察官或副檢察官。
第163條。檢察官的職能不兼容
禁止檢察官和副檢察官從事政治活動。
與檢察官職能不符的其他職能,活動或私人利益,由法律規定。
第164條:州檢察官委員會的地位,組成和選舉
國家檢察院是一個自治機構,應依法規定和保障檢察官和副檢察官的自治。
國家檢察院應有11名成員。
國家檢察院應由共和國檢察官,負責司法的部長和國民議會授權委員會主席依職權組成,並由國民議會依法選舉產生的八名選舉委員組成。
選舉成員應包括擔任常任職位的六名檢察官或副檢察官,其中一名應來自自治省的領土,以及兩名具有至少15年專業經驗的受人尊敬的著名律師,其中一名應為律師,另一位是法律系教授。
國家檢察院成員的任期應為五年,但依職任命的成員除外。
國家檢察官委員會的成員應享有檢察官的豁免權。
第165條國家檢察官委員會的管轄權
州檢察院應向國民議會推薦首次選舉副檢察官的候選人,選舉副檢察官以永久履行其職責,選舉在其他檢察長辦公室擔任常任副檢察官的副檢察官,決定在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方式終止副檢察官的任期的程序中,並執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部分:憲法法院
第166條狀態
憲法法院應為自治和獨立的國家機構,應保護憲法和合法性以及人權和少數民族的權利與自由。
憲法法院的決定是最終的,可執行的並且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167條管轄權
憲法法院應就以下內容作出裁決:
1.法律和其他一般性法律是否符合《憲法》,公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已批准的國際條約,
2.批准的國際條約符合《憲法》,
3.其他一般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單位的《規約》和一般法令符合《憲法》和《法律》,
5.組織的一般行為符合《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公共權力,政黨,工會,公民協會和集體協議的規定。
憲法法院應:
1.決定法院與國家機關之間的管轄權衝突,
2.決定共和國與省級機構或地方自治單位機構之間的管轄權衝突,
3.決定省級機構與地方自治單位之間的管轄權衝突,
4.決定法律未指定法院管轄權的選舉爭議,
5.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憲法法院應決定禁止政黨,工會組織或公民協會。
憲法法院應履行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68條憲法和法律的評估
評估合憲性的程序可以由國家機構,領土自治機構或地方自治機構以及至少25名代表提出。該程序也可以由憲法法院提出。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均有權採取主動行動,以進行評估合憲性和合法性的程序。
該法律或其他不符合《憲法》或該法律的一般行為應自憲法法院在官方公報上公佈的決定之日起失效。
在通過最終裁決之前,並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款,憲法法院可以暫停執行以法律為依據的個人一般行為或採取的行動,或者其評估的合憲性或合法性的其他一般行為。
憲法法院可以評估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以及其他一般性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即使一般性行為不再有效,也可以進行評估,即使在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內已經開始了評估合憲性的程序因為它們不再有效。
第169條。在生效之前對法律的憲法性進行評估
應至少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憲法法院有義務在7天內評估已通過但尚未通過法令頒布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
如果在通過關於合憲性的決定之前頒布了法律,則憲法法院應根據評估法律合憲性的常規程序,按要求進行訴訟。
如果憲法法院在頒布之前就一項法律的非憲法性作出了裁決,則該裁決應在該法律頒布之日生效。
評估合憲性的程序可能不針對在憲法生效之前已經建立的遵守憲法的法律。
第170條。憲法上的上訴
如果已經採取或未採取其他保護措施來侵犯或剝奪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或少數民族權利和自由,則可以針對行使授權公共權力的國家機構或組織的個人一般行為或組織提起憲法上訴指定..
第171條:確保執行決定
每個人都有義務遵守並執行憲法法院的裁決。
憲法法院在認為必要時,應在其裁決中規範其執行方式。
憲法法院的判決的執行應受法律管轄。
第172條憲法法院的組織。憲法法院的選舉和任命
憲法法院應有15名法官,當选和任命的任期為9年。
國民議會將任命憲法法院的五名法官,共和國總統任命另外五名法官,最高上訴法院的一般會議任命另外五名法官。
國民議會應在共和國總統提議的十名候選人中任命憲法法院的五名法官,共和國總統應在國民議會提議的十名候選人中任命憲法法院的五名法官,以及國會最高上訴法院最高法院將在高級法院和州檢察官委員會在全體會議上提議的十位候選人中任命五位法官。
在每個擬議的候選人名單上,其中一名任命的候選人必須來自自治省的領土。
應當從具有至少40年執業經驗的著名律師中選拔和任命憲法法院的法官。
最多可以兩次選舉一個人或任命一名憲法法院的法官。
憲法法院的法官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從其代表中選舉總統,任期三年。
第173條。利益衝突。免疫
憲法法院的法官不得從事其他公共或專業職務或行動,但根據法律,塞爾維亞共和國法律系教授的職務除外。
憲法法院的法官享有代理人的豁免權。憲法法院應決定其豁免權。
第174條。憲法法院公職任期的終止
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應在滿足法律規定的獲得老年退休金或救濟的要求後,應其要求,在其當選或任命的任期屆滿時終止義務。
如果違反違反利益衝突的禁令,永久喪失履行憲法法院法官職能的能力或被判處監禁或刑事罪名成立的憲法法院法官應免職使他(她)沒有資格擔任憲法法院法官的罪行。
國民議會應根據授權選舉的先驅者的要求,以及憲法法院任命大法官的決定,決定終止大法官的任期。憲法法院可提出提起免責程序的倡議。
第175條。組成憲法法院的方式。憲法法院法
憲法法院應以憲法法院所有法官的多數票來裁決。
憲法法院應以所有法官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一項自行啟動評估憲法或合法性程序的決定。
憲法法院的組織和憲法法院的訴訟程序,以及其裁決的法律效力,均應受法律管轄。
第七部分:領土組織
1.省自治和地方自治政府
第176條概念
公民有權享有省自治權和地方自治權,應直接或通過其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行使。
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第177條定義能力
地方自治政府應當對在地方自治政府內部可以有效實現的事項負責,自治省應當對在自治省內部可以有效實施的事項負責;這不應是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權限。
法律規定了什麼事關共和國,省或地方利益。
第178條權限的授予
塞爾維亞共和國可以依法將其權限範圍內的特定事項下放給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單位。
根據其決定,自治省可以將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事務委託給地方自治單位。
執行委託權限的資源應由塞爾維亞共和國或自治省提供,具體取決於授權對象。
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塞爾維亞共和國和自治省在監督下放權限執行過程中的權力,應受法律管轄。
第179條。自治組織的權利
自治州根據《憲法》和《規約》,地方自治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自治管理其機構和公共服務的組織和權限。
第一百八十條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政府的組裝
大會是自治省的最高機構和地方自治單位。
議會由代表組成,由地方議員自治委員會組成。
代表和議員的任期為四年,由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生,即根據自治省議會的決定,由代表代表,根據法律,由議員組成。
在民族混合的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政府中,應當依法規定少數民族在議會中的代表比例。
第181條自治省與地方自治政府的合作
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單位應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交政策範圍內與相應的其他國家的領土社區和地方自治單位合作,並遵守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和法律制度。
2.自治省
第182條自治省的概念,建立和領土
自治省是《憲法》所建立的自治領地,公民在其中行使省自治權。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有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和科索沃和梅托希亞自治省。科索沃和梅托希亞自治省的實質自治應由特別法加以規定,該特別法應根據為修改憲法而設想的程序通過。
可以建立新的自治省,並可以根據設想修改憲法的程序撤銷或合併已經建立的自治省。
建立新的,撤銷或合併現有自治省的提議,應由公民根據法律在公民投票中提出。
自治省的領土和自治省之間的邊界可以改變的條件應受法律的約束。根據法律,未經公民投票同意,不得改變自治省的領土。
第183條自治省的權限
自治省應根據《憲法》及其《章程》對所設立機構和服務機構的權限,選舉,組織和工作進行規定。
自治省應當依法在下列領域規範省級利益事項:
1.城市規劃與發展
2.農業,水經濟,林業,狩獵,漁業,旅遊業,飲食業,溫泉療養勝地,環境保護,工業和手工藝,公路,內河和鐵路運輸和道路維修,舉辦博覽會和其他經濟活動,
(三)省級教育,體育,文化,衛生保健和社會公益事業。
自治省應當依法行使人權和少數民族權利。
自治省應建立自己的標誌及其使用方式。
自治省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管理省級資產。
自治省依照憲法和法律,有直接收入,為地方自治單位履行委託事務提供資源,並採用預算和年度資產負債表。
第184條自治州的財政自治
自治省應直接提供收入以資助其職能。
法律規定了直接收入的種類和數額。
該法律應規定自治省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收入中所佔的份額。
考慮到伏伊伏丁那自治省預算的七分之三用於資本支出,伏伊伏丁那自治省的預算應至少佔塞爾維亞共和國預算的7% 。
第185條自治省的法律作為
該規約是自治省的最高法律。
《伏伊伏丁那自治省規約》由議會通過,但須經國民議會事先批准。
自治省應當就其權限內的事項製定其他決定和一般性行為。
第186條。監測自治體的工作
政府可以在憲法法院生效之前,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以評估自治省通過的決定是否符合憲法和合法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憲法法院在通過其決定之前,可以推遲對該自治省提出異議的決定的生效。
第187條。保護省自治
如果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單位的個人法律行為或行動阻​​礙了自治省的職能,則由《自治省規約》指定的機構有權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 。
自治省《規約》指定的機構可以提起訴訟,以評估塞爾維亞共和國法律和其他法律行為或地方自治單位的法律行為是否違反了省級權利,是否合法或合法自治。
3.地方自治政府
第188條:一般規定
地方自治單位應為市,鎮和貝爾格萊德市。
法律規定了地方自治單位的所在地和所在地。
在建立,撤銷或改變地方自治單位的領土之前,應就該地方自治單位的領土進行全民投票。
在下列情況下,地方自治單位的事務應由地方自治單位的直接收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預算(依法)和伏伊伏丁那自治省的預算提供資金根據自治省議會的決定,自治省委派其權限範圍內的事務。
第189條地方自治政府的地位
依法設立和撤銷市政當局。
依照有關地方自治的法律規定的標準,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城鎮。
城鎮應具有《憲法》賦予市政當局的權限,而其他權限可由《法律》賦予城市。
《城鎮規約》可能設想在城鎮領土上建立兩個或多個城鎮。《城鎮規約》應規範鄉鎮執行的權限範圍內的事務。
塞爾維亞共和國首都貝爾格萊德市的地位應受《貝爾格萊德市首都法》和《規約》的約束。貝爾格萊德市應具有《憲法》和《法律》賦予城市和地方政府的權限,其他權限可以根據《首都法》賦予其。
第190條市政權
市政當局應通過其機構並依法:
1.規範和提供市政活動的開展和發展;
(二)規範和提供城市建設場所和營業場所的使用;
3.負責建設,重建,維護和使用地方道路網絡和市政感興趣的其他公共設施;規範和提供當地運輸;
4.負責滿足公民在教育,文化,保健和社會福利,兒童福利,體育和體育文化領域的需求;
(五)負責旅遊,工藝,飲食,商務的發展與改善;
6.負責環境保護,防範自然災害和其他災害;保護符合市政利益的文化遺產;
(七)保護,改良和利用農業用地;
8.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政府應當依法自主制定預算和年度資產負債表,城市發展計劃和市政發展方案,確定市政府符號及其用途。
市政當局應行使,保護和改善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並向市政當局提供公眾信息。
市政府應當依法自主管理市政資產。
市政府應當依法規定與違反市法規有關的犯罪。
第191條。市政法律法規和機構
該規約是市政府的最高法律。該規約應由市議會通過。
市議會應在其權限範圍內通過一般行動,通過預算和年度資產負債表,通過發展計劃和市政空間計劃,安排市政全民投票,並履行法律和規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政機構應是依法由市政議會和《規約》指定的其他機構。
市議會應根據法律和法規決定選舉市政執行機構。
該鎮和貝爾格萊德市行政機關的選舉應受該法律的約束。
第192條。監測市政工作
政府有義務取消其認為不符合《憲法》或法律的市政普通法的執行,並在五天內提起評估其合法性或合法性的程序。
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解散市政議會。
在解散市議會的同時,政府應任命一個臨時機構,在考慮到解散的市議會的政治和國家組成的情況下,在議會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193條:保護地方自治政府
如果國家機構或地方自治單位的個人的法律行為或行動阻​​礙了市政當局的職權,則由《市政規約》指定的機構有權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
由市政府規約指定的機構可以提起訴訟,以評估侵犯地方自治權的塞爾維亞共和國或自治省的法律或其他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或合法性。
第八部分:憲法和法律
第194條。國內和國際一般法律行為的層次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法律制度應是唯一的。
憲法是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最高法律。
塞爾維亞共和國頒布的所有法律和其他一般性法律必須符合《憲法》。
批准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公認的規則應成為塞爾維亞共和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批准的國際條約可能並不違反《憲法》。
塞爾維亞共和國頒布的法律和其他一般性行為可能並不違反已批准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公認的規則。
第195條。國內一般法律行為的層次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所有附則,具有授權公共權力的組織的一般行為,政黨,工會和公民協會以及集體協議都必須遵守該法律。
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政府的法規,決定和其他一般性行為必須遵守該法律。
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政府的所有一般行為必須遵守其法規。
第196條:法律和其他一般性法律的出版
法律和所有其他一般性行為應在生效前予以公佈。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應在共和國官方公報上發表,自治省的法規,決定和其他一般性行為應在省級官方雜誌上發表。
地方自治單位的章程和一般行為,應當在地方官方公報上公佈。
法律和其他一般性行為的生效不得早於公佈之日起第八天,並且只有在通過時有特別正當的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生效。
第197條。禁止法律和其他一般性行為的追溯效力
法律和其他一般性行為可能沒有追溯效力。
在例外情況下,如果通過法律的程序中確立的一般公共利益要求,則只有某些法律規定具有追溯效力。
《刑法》的規定只有在對肇事者更為有利的情況下才具有追溯效力。
第198條。行政合法性
國家機構,具有授權的公共權力的組織,自治省的機構和地方自治單位的個人行為必須以法律為基礎。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其他形式的法院保護,則決定一項權利,義務或法律依據的利益的最終個人行為的合法性,應在行政訴訟中由法院重新評估。
第199條。程序語言
人人有權決定其權利或義務時,有權在法院,其他國家機關或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進行的訴訟中使用他/她的語言。
對訴訟程序語言的不熟悉可能不會成為行使和保護人權及少數人權利的障礙。
第200條緊急狀態
當國家或其公民的生存受到公共危險的威脅時,國民議會應宣布緊急狀態。
關於緊急狀態的決定最多應在90天之內生效。在此期限屆滿後,國民議會可以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將關於緊急狀態的決定再延長90天。
在緊急狀態下,國民議會應召集而無任何特別集會的要求,也不得解散。
宣布緊急狀態時,國民議會可規定應規定減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和少數人權利的措施。
如果國民議會無法召開會議,則宣布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和總理共同通過,其規定與國民議會相同。 。
在國民議會無法召開會議的情況下,政府可通過一項法令,規定減損人權和少數族裔權利的措施,由共和國總統共同簽署。
國民大會或政府規定的旨在克減人權和少數人權利的措施,最長不得超過90天,並且在該期限屆滿時,可以以同樣的期限延長。
國民議會尚未通過關於緊急狀態的決定時,國民議會應在其通過後的48小時內,即在有能力召開會議時,盡快對其進行核實。如果國民議會沒有核實這一決定,則該決定應在宣布緊急狀態後舉行的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結束時停止生效。
如果國民議會沒有規定減損人權和少數人權利的措施,則政府有義務提交關於減損人權和少數人權利的措施的法令,由國民議會在48內核實。國會通過後數小時,也就是國民議會應盡快召開時。在其他方面,規定克減的措施應在宣布緊急狀態後舉行的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開始前24小時停止生效。
第201條:戰爭狀態
國民議會應宣布戰爭狀態。
如果國民議會無法召開會議,則宣布戰爭狀態的決定應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和總理共同通過。
宣布戰爭狀態時,國民議會可規定應規定減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的措施。
如果國民議會無法召開會議,則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和總理共同決定應採取哪些措施以減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和少數人權利。
戰時期間規定的所有措施,應由國民議會核查。
第202條。緊急狀態和戰爭狀態下的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的喪失形式
在宣布緊急狀態或戰爭狀態時,只有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才允許減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和少數民族權利。
規定克減的措施不得造成基於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或社會出身的差異。
在緊急狀態或戰爭結束後,旨在克減人權和少數人權利的措施應停止生效。
就根據第23、24、25、26、28、32、34、37、38、43、45、47、49、62、63、64條所保障的權利而言,絕不允許採取減損措施和《憲法》第78條。
第9部分。修改憲法
第203條。修改憲法的提案,並通過該憲法的修正案
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代表,共和國總統,政府和至少150,000名選民可以提出修正憲法的提案。
國民議會應決定修改憲法。
修改憲法的提案應以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如果尚未達到所需的多數票,則在接下來的十二個月內將不考慮根據提交的提案中未通過的憲法修正案。
如果國民議會通過了修改憲法的提案,則應起草一項修改憲法的法案,即予以考慮。
國民議會應通過一項法案,以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修正憲法,並可決定由公民在共和國全民公決中予以通過。
如果《憲法》的修正案涉及《憲法》的序言,《憲法》的原則,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以及《憲法》的修正案,則國民議會有義務在共和國全民投票中提出修正憲法的法案,以使其獲得批准。自由,權力製度,宣布戰爭和緊急狀態,在緊急狀態或戰爭中對人權和少數群體權利的減損或對憲法的修正程序。
提出《憲法修正案》的通過時,公民應在通過《憲法修正案》之日起六十天內進行全民公決。如果參加全民公決的大多數選民投票贊成該修正案,則應通過《憲法》修正案。
共和國公投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一經國民議會頒布即生效。
如果國民議會未決定提出修改憲法的法案以得到認可,則憲法修正案應在國民議會中以投票方式通過,而修改憲法的法案應由國民議會頒布後生效。部件。
第204條:禁止修改憲法
處於戰爭或緊急狀態時,不得修改憲法。
第205條:憲法
頒布憲法以執行憲法修正案。
憲法應以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10部分:最終規定
第206條
本《憲法》自國民議會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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