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馬利亞聯邦共和國臨時憲法

2012年索馬里
第1章。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宣言
第一條索馬里聯邦
1.索馬里是建立在人民的包容性代表,多黨制和社會正義之上的聯邦,主權和民主共和國。
2.萬能的真主之後,所有權力都歸公眾所有,只能根據憲法和法律以及通過有關機構行使。禁止個人或部分公眾索取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主權,或將其用於個人利益。
3.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和統一不可侵犯。
第二條國家和宗教
1.伊斯蘭教是國家的宗教。
2.除了伊斯蘭教之外,該國不得傳播其他宗教。
3.不能製定不符合伊斯蘭教法一般原則的法律。
第3條。基本原則
1.《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憲法》以《古蘭經》和我們先知穆罕默德的遜納派為基礎,並保護伊斯蘭教法和社會正義的更高目標。
2.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是一個穆斯林國家,是非洲和阿拉伯國家的成員。
3.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建立在聯邦制度中權力分享的基本原則之上。
4.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憲法促進人權,法治,國際法一般標準,司法,參與性協商和包容性政府的發展,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獨立司法機構之間的權力分離,以期確保問責制,效率和對人民利益的回應。
5.必須有效地將婦女納入所有國家機構,特別是政府三個部門和國家獨立委員會中所有當选和任命的職位。
第4條憲法的管轄權
1.在伊斯蘭教法之後,《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憲法》是該國的最高法律。它對政府具有約束力,並指導政府所有部門的政策措施和決策。
2.違反憲法的任何法律或行政行為均可由憲法法院裁定無效,憲法法院有權根據本憲法予以裁定。
第5條官方語言
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是索馬里語(Maay和Maxaa-tiri),阿拉伯語是第二語言。
第6條國旗和國家符號
1.附表一A節所示,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國旗是一個淡藍色的矩形,其中心是一個帶有五個相等點的白星。
2.如附表一B節所示,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標誌是帶有金框的藍色盾牌,其中心是鍍銀的五角星。盾牌的頂部是裝飾有五個金頭的標誌,兩個側面的頭則一分為二。盾牌的側面是由兩隻豹子在盾牌的下端下方相互面對的豹子以及兩片棕櫚葉(上面纏有白絲帶)構成。
3.索馬里的國歌是“ Qolobaa Calankeed”
4.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聯邦會員國應根據聯邦制度擁有自己的國旗和國家符號。
第7條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領土
1.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主權遍及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所有領土,包括土地,領海,島嶼,地下土壤,領空,大陸架以及任何土地和水域根據聯邦議會通過的法律加入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議員。
2.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領土不可侵犯且不可分割。
3.關於索馬里聯邦共和國領土的任何國際邊界爭端,應按照土地法和國際法以和平與合作的方式解決。
4.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邊界應為1960年《索馬里共和國憲法》中所述的邊界。
5.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邊界是:
一種。北部:亞丁灣;
b。西北:吉布提;
C。向西:埃塞俄比亞;
d。西南:肯尼亞;
e。向東:印度洋。
第八條公眾和公民
1.索馬里聯邦共和國人民由所有公民組成,並且是不可分割的。
2.索馬里只有一個公民身份,索馬里聯邦議會人民院應制定一項特別法律,對如何獲得,中止或喪失該公民身份作出規定。
3.作為索馬里公民的人即使成為另一個國家的公民也不能被剝奪索馬里公民身份。
4.拒絕,中止或剝奪索馬里公民身份可能不是基於政治理由。
第九條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首都
首都索馬里的地位應在憲法審查過程中確定,索馬里聯邦議會的兩院應就此問題制定一項特別法律。
第二章基本權利和公民權利
標題一。人權的一般原則
第10條:人類尊嚴
1.人的尊嚴是上帝賦予每一個人的,這是所有人權的基礎。
2.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必須受到所有人的保護。
3.不得以侵犯人的尊嚴的方式行使國家權力。
第11條
1.所有公民,不論性別,宗教,社會或經濟地位,政治見解,宗族,殘疾,職業,出生或方言,在法律面前均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2.如果一項行為的影響損害或限制了一個人的權利,即使該行為者不打算這樣做,也被視為歧視。
3.政府不得基於年齡,種族,膚色,部落,種族,文化,方言,性別,出生,殘疾,宗教,政治見解,職業或財富來歧視任何人。
4.所有旨在使處境不利或過去遭受歧視的個人或群體實現完全平等的政府計劃,例如法律或政治和行政行動,均不應視為歧視性的。
第十二條基本權利的適用
1.在製定和實施法律時,應始終尊重本章承認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同樣,在執行公務時,所有個人和私人組織以及每個州機構和州官員都必須尊重他們。
2.國家不僅有責任確保其行為不侵犯權利,而且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保護人民的權利不受他人濫用。
3.本章承認的權利只能受到第38條所規定的法律的限制。
標題二。權利,基本個人自由和限制
第十三條:生命權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
第十四條奴役,服役和強迫勞動
任何人不得出於任何目的遭受奴役,奴役,販運或強迫勞動。
第十五條人的自由和安全
1.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2.每個人都有人身安全權,應通過禁止非法拘留,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對婦女的任何形式的暴力,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來保障人身安全。
3.每個人的身體完整不可侵犯。未經他們的同意,或者如果一個人缺乏法律行為能力,近親的同意以及專家醫學意見的支持,任何人都不得進行醫學或科學實驗。
4.對女孩進行割禮是一種殘忍和有辱人格的習俗,無異於酷刑。禁止對女孩進行包皮環切術。
5.墮胎與伊斯蘭教法背道而馳,除非有必要,尤其是為了挽救母親的生命,否則禁止墮胎。
第十六條結社自由
每個人都有與其他個人和團體交往的權利。這包括組建組織和加入組織的權利,包括工會和政黨。它還包括不與他人交往的權利,並且不能強迫一個人與個人或團體交往。
第十七條宗教和信仰自由
1.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信奉自己的宗教。
2.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內不能傳播除伊斯蘭以外的其他宗教。
第十八條表達和意見的自由
1.人人有權以任何方式表達和表達自己的意見,並有權接受和傳播其意見,信息和想法。
2.表達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媒體自由,包括所有形式的電子和基於網絡的媒體。
3.每個人都有權自由表達通過研究收集的藝術創造力,知識和信息。
第十九條房屋的不可使用性
1.該人的住所和其他住所應不受侵犯,未經法官的合理命令,不得進入,搜查或監視他們。
2.任何此類命令在進入之前必須正確閱讀住所佔用人,並且禁止檢查機構違反法律。
第20條自由集會,示威,抗議和請願
1.每個人都有權組織和參加會議,以及在不需要事先授權的情況下和平進行示威和抗議。
2.每個人都有向政府機構提出請願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合法居住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境內的每個人都有遷徙自由,選擇住所的自由和離開該國的自由的權利。
2.每個公民都有進入和留在該國的權利,並有權獲得護照。
第22條政治參與權
1.每個公民都有參加公共事務的權利。該權利包括:
一種。組成政黨和參加政黨活動的權利;
b。政黨內任何職位的當選權。
2.每個符合法律規定標準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第(1)和(2)款規定的權利應根據本憲法和聯邦議會制定的法律行使。
第23條貿易,職業和職業的自由
每個公民都有權自由選擇自己的行業,職業或職業。
第24條勞資關係
1.人人有權享有公平的勞動關係。
2.每個工人都有權組建和參加工會,並參加工會的活動。
3.每個工人都有罷工的權利。
4.每個工會,雇主組織或雇主均有權就與勞工有關的問題進行集體談判。
5.所有工人,特別是婦女,應享有在工作場所免受性虐待,性別隔離和歧視的特殊保護權。每項勞動法和慣例應在工作場所遵守性別平等。
第二十五條環境
1.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對自己的健康和福祉無害的環境,並受到保護免受污染和有害物質的侵害。
2.人人有權分享國家的自然資源,同時受到保護,免受過度和破壞性開發這些自然資源的侵害。
第二十六條財產
1.每個人都有權擁有,使用,享用,出售和轉讓財產。
2.國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可以強制性取得財產。以公共利益的名義獲得財產的任何人都有權根據當事雙方的同意或法院的決定從政府獲得公正的賠償。
第二十七條經濟和社會權利
1.每個人都有權清潔飲用水。
2.人人有權享有醫療保健,任何人都不得因任何原因(包括缺乏經濟能力)而被拒絕提供緊急醫療保健。
3.每個人都有獲得充分社會保障的權利,
4.每個人都有權依法保護,追求和實現本條所承認的權利,而不受國家或任何其他當事方的干涉。
5.應確保長期遭受歧視的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獲得實現其社會經濟權利的必要支持。
第28條家庭護理
1.婚姻是家庭的基礎,是社會的基礎。保護它是國家的法律義務。
2.母嬰保健是國家的法律義務。
3.每個孩子都有權得到父母的照料,包括教育和指導。如果家庭無法提供這種護理,則必須由其他人提供。這項權利適用於流浪兒童和父母不明的兒童,國家有特別義務履行和保護他們的權利。
4.如果父母無法照顧自己,則成年人有義務撫養父母。
5.未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同意,或者如果其中一個或兩個人都未達到成熟年齡,則任何婚姻均不合法。
第29條。兒童
1.每個孩子一出生就有權享有一個正直的名字和一個國籍。
2.每個兒童都有權受到保護,免受虐待,忽視,虐待或退化。
3.任何兒童都不得從事或提供不適合其年齡的工作或提供任何服務,或以任何方式對兒童的健康或發育造成危險。
4.每個孩子只能在適當的條件下在有限的時間內作為最後手段被拘留,除孩子的直系親屬外,必須與成年人分開拘留。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孩子的拘留情況告知孩子的直系親屬。
5.如果兒童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則每個兒童均有權獲得國家支付的法律援助。
6.每個兒童都有權受到保護,免受武裝衝突之害,並且不得在武裝衝突中使用。
7.在涉及兒童的每件事中,兒童的最大利益都是至關重要的。
8.在本條中,“兒童”的定義是未滿18歲的任何人。
第30條教育
1.教育是所有索馬里公民的基本權利。
2.每個公民都有權享有直至中學的免費教育。
3.政府應優先發展,擴大和擴展公共教育。
4.應根據國家的教育計劃和學術課程,依法設立私立學校,研究所和大學。
5.政府應鼓勵促進研究,創造力和藝術的發展,並促進文化和傳統舞蹈和體育的發展,並應促進索馬里人民的積極風俗和傳統。
6.政府應在全國所有學校採用標準化課程,並確保其實施。
7.政府應促進高等教育,技術學院以及技術和研究機構的發展。
8.公立和私立學校的學生都必須接受伊斯蘭教。非穆斯林擁有的學校不受這些措施的約束。
第31條:語言和文化
1.國家應促進索馬里人民的積極傳統和文化習俗,同時努力從社區消除對社會的統一,文明和福祉產生不利影響的習俗和新興習俗。
2.國家應收集,保護和保存該國的歷史古蹟和遺址,同時發展使該義務得以履行的專門知識和技術。
3.國家應促進少數民族的文化習俗和地方方言。
4.本條所述的權利應按照本憲法承認的基本權利來實施。
第32條。知情權
1.每個人都有權訪問國家持有的信息。
2.每個人都有權訪問行使或保護任何其他正當權利所需的另一人擁有的任何信息。
3.聯邦議會應制定法律以確保獲得信息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行政決定
每個人都有權獲得合法,合理並以程序公正的方式進行的行政決定。
第三十四條進入法院
1.每個人都有權向有能力的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2.每個人均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由獨立公正的法院或法庭進行公正的公開聽證,並有權決定:
一種。有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問題;要么
b。任何刑事指控。
3.不論訴訟程序的級別或階段如何,每個人都有權為自己參加的一方辯護。
4.國家應向沒有能力自己做的人免費提供法律辯護。
五,國家依法追求公共利益的,應當為個人或社區提供免費的法律辯護。
第三十五條被告人的權利
1.被告人無罪,直到法院最終證明有罪為止。
2.每個被逮捕或拘留的人都有權利以其所能理解的語言迅速獲知被逮捕或拘留的原因。
3.每個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均有權告知其家人和親戚其情況。
4.可能不會強迫每個人都自認是罪犯,裁決可能不會基於通過脅迫獲得的證據。
5.每個被捕者均有權在被捕後48小時內被帶到有能力的法院。
6.每個被逮捕或拘留的人都有權選擇一名法律執業者並與之協商,如果他或她負擔不起,則政府必須為其任命一名法律執業者。
7.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送交法院的每個人均有權獲得公正審判。
8.被告有權參加審判。
9.被告有權對提出的針對他或她的證據提出異議。
10.如果被告人不理解法庭使用的語言,則有權要求口譯員。
11.被告不能被關押在非法拘留中心,必須由其家人,醫生或律師探視。
12.刑事責任是個人事務,任何人都不得因另一人的行為而被判刑事罪。
13.任何人不得因犯下當時並非犯罪的行為而被定罪,除非根據國際法是危害人類罪。
第三十六條被告和罪犯的引渡
1.被指控或定罪的任何人,只能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並根據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或公約予以引渡,該國際條約或公約責成索馬里聯邦政府引渡被指控或定罪。
2.任何被告或定罪的人均應僅根據國際法和慣例並根據聯邦議會通過的關於引渡的立法予以引渡。
第三十七條避難所和避難所
1.每個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尋求庇護的人均有權不被遣返或帶回對該人有充分理由擔心遭受迫害的任何國家。
2.聯邦議會應根據國際法頒布法律,對難民和尋求庇護者進行管制。
第38條權利的限制
1.本章規定的權利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但前提是該法律並不針對特定的個人或群體。
2.這項權利可能受到法律或本章中特定例外的限制,但前提是該限制必須證明是合理的,並根據本憲法所載的價值觀是合理的。
3.在確定限制是否合理和合理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
4.第3條中的相關因素包括:權利限制的性質和重要性,限制所要實現的目的的重要性,限制是否適合實現該目的以及是否可以實現相同的目的同時較少限制權利。
5.緊急狀態下基本權利的可能限制在本《憲法》第131條第14章中處理。
第三十九條侵犯人權的行為
1.法律應規定糾正侵犯人權行為的適當程序。
2.必須在人民容易獲得的法院上提供對侵犯人權行為的補救。
3.一個人或一個組織可以向法院求助,以保護自己無法這樣做的其他人的權利。
第40條基本權利的解釋
1.法院在解釋本章規定的權利時,應採取一種方法,力求實現權利的宗旨及其基礎。
2.在解釋這些權利時,法院可以考慮伊斯蘭教法,國際法和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裁決,儘管它不一定遵守這些裁決。
3.法院或任何法庭在一般性地解釋和適用法律時,應考慮本章規定的相關性,並使其決定盡可能與這些規定相符。
4.對本章所列基本權利的承認並不否認存在伊斯蘭教法或在與伊斯蘭教義一致的範圍內的習慣法或立法所承認或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和憲法。
第41條人權委員會
1.聯邦議會應建立獨立於政府控制之下的人權委員會,並擁有足夠的資源來有效地履行其職責。
2.人權委員會的職能應包括增進人權知識,特別是伊斯蘭教法,為履行人權義務設定執行標準和參數,在國內監測人權,並調查關於人權的指控侵犯權利。
標題三。公民責任
第42條公民的義務
1.在伊斯蘭教中,正義要求在權利和義務之間取得平衡。
2.平等,自由和其他權利的行使與職責密不可分。因此,這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一種。愛國和忠於國家並促進其發展和福祉;
b。從事有益於公民,家庭和共同利益的有益工作,為國家發展和公民居住社區的福祉作出貢獻;
C。促進負責任的父母;
d。促進與他人和諧相處的民族團結;
e。促進問責制和法​​治;
F。熟悉憲法的規定,維護和捍衛憲法和法律;
G。爭取在選舉中投票;
H。成為良好的納稅人,以便依法為公共支出和公民的支付能力做出貢獻;
一世。捍衛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領土。
第三章土地,財產和環境
第43條土地
1.土地是索馬里的主要資源,是人民生活的基礎。
2.土地應以公平,有效,生產和可持續的方式持有,使用和管理。
3.聯邦政府應制定一項國家土地政策,並應不斷對其進行審查。該政策應確保:
一種。公平分配土地及其資源;
b。土地所有權和登記的保證;
C。使用該土地不會對土地造成損害;
d。任何人的土地和財產糾紛都應迅速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
e。確定個人或公司可以擁有的土地數量;
F。規範土地和財產市場,以防止侵犯小土地所有者的權利;
G。聯邦成員國可以在其一級制定土地政策。
4.關於永久使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領土的陸地,海洋或空中的任何部分,不得頒發許可證。聯邦議會應制定法律,規範土地使用許可的規模,時間表和條件。
5.聯邦政府應與聯邦會員國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協商,規範土地政策以及土地控制和使用措施。
第44條自然資源
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自然資源分配應由聯邦政府和聯邦會員國根據本《憲法》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
第45條環境
1.聯邦政府應優先保護,養護和保護環境,以免危害自然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2.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全體人民都有責任維護和改善環境,並參與自然資源和環境的開發,執行,管理,養護和保護。
3.聯邦政府和受到環境損害影響的聯邦成員國政府應:
一種。採取緊急措施,清理傾倒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土地或水域中的危險廢物;
b。頒布法律並採取緊急必要措施,以防止將來發生的廢物傾倒,違反國際法和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主權;
C。採取必要措施,從廢物傾倒的負責人那裡獲得賠償,無論這些人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內還是在其他地方;
d。採取必要措施扭轉荒漠化,森林砍伐和環境退化,保護環境並防止破壞國家自然資源和環境的活動。
4.聯邦政府應與聯邦會員國協商,對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採取一般環境政策。
第四章公眾代表
標題一。公眾代表的一般原則
第46條公眾的力量
1.自治權始於公眾,終有權力,公眾有權在必要時追究責任的公共機構和公務員。
2.公共代表制度應開放,並應使每個人都有參與的機會。其程序和規則應簡單易懂。
3.公共代表制度應能夠令人滿意和合理地防止由於政治競賽和選舉結果而引起的任何危機。
標題二。選舉
第47條。選舉制度和政黨
關於政黨,政黨的登記,聯邦政府一級選舉和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應在聯邦議會人民院通過的特別法律中加以規定。
第5章。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政府權力的轉移
標題一。政府層級的合作結構和原則
第48條政府的結構
1.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政府結構由兩級政府組成:
一種。聯邦政府一級;
b。聯邦會員國級別,由聯邦會員國政府和地方政府組成。
2.沒有一個地區可以單獨存在。在一個地區與另一個地區合併成新的聯邦會員國之前,該地區應由聯邦政府直接管理,最長期限為兩年。
第四十九條聯邦會員州和州的數目和邊界
1.聯邦會員國的數目和邊界應由聯邦議會人民議院決定。
2.聯邦議會下議院在確定聯邦會員國的數目和邊界之前,應提名一個全國委員會,對該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其提出建議並向其提出建議。聯邦議會。
3.在提名第二條提及的委員會之前,應先由聯邦議會人民議院頒布法律,該法律應定義:
一種。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
b。建立聯邦會員國應使用的參數和條件;
C。專員人數,成員資格要求,提名方法,任期及其薪酬。
4.聯邦會員國地區的數目和邊界應由聯邦會員國議會制定的法律確定,該法律必須由聯邦議會人民院批准。
5.聯邦會員國的邊界應以1991年前存在的行政區域的邊界為基礎。
6.根據自願決定,兩個或多個地區可以合併組成聯邦會員國。
第50條: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聯邦制原則
各級政府在彼此之間的所有互動中以及在行使其立法職能和其他權力時,應遵守聯邦制原則,這些原則是:
一種。各級政府應當享有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b。權力被授予可能最有效行使的政府級別;
C。本著民族團結的精神,在聯邦會員國政府之間以及聯邦會員國政府與聯邦政府之間相互合作與支持的關係的存在和可持續性;
d。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每個地區應享受類似水平的服務和政府相似水平的支持;
e。公平分配資源;
F。增加稅收的責任應由可能最有效地行使稅收的政府一級承擔;
G。通過對話與和解解決爭端。
第51條。索馬里聯邦各政府層次之間的合作關係
1.每個政府應努力與同一個政府或另一個政府級別的其他政府建立合作關係。
2.各國政府應尊重和保護其權力範圍以及其他政府的權力,並應:
一種。與其他各級政府建立有效的兄弟關係,以促進公民的團結;
b。向政府通報它在其邊界內實施的其他級別的政策和活動,這可能會對其他級別的領域產生影響;
C。制定有利於聯合開發項目計劃和實施的政策。
3.為了確保聯邦合作關係的存在和發展,應定期召開聯邦政府和聯邦會員國政府行政首長的年度會議,以討論並達成協議:
一種。加強民族團結;
b。國家的安全與和平;
C。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國家的共同市場政策;
d。促進人民的財富;
e。信息共享。
4.各級政府必須遵守國家憲法,任何政府均不得承擔超過憲法規定的權力。
5.聯邦議會通過的法律應規範:
一種。建立機構和準則,以促進各級政府之間的互動;
b。建立指導方針,將有助於在不訴諸法院的情況下解決各級政府之間的爭端。
第52條。聯邦各州政府之間的合作關係
1.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國政府應確保定期舉行聯邦成員國總統與高級官員之間的會議,以討論影響其領土的問題,包括:
一種。水源;
b。農業;
C。畜牧業;
d。牧場和林業;
e。防止侵蝕和保護環境;
F。健康;
G。教育;
H。傳統領導人之間的關係和對話,以及傳統法律的保護和發展;
一世。宗教學者之間的關係;和
j。青年。
2.聯邦會員國可在彼此之間或與聯邦政府訂立合作協議,該協議可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與國家憲法和聯邦會員國憲法相抵觸。
第53條國際談判
1.本著政府間合作的精神,聯邦政府應就與外國援助,貿易,條約或與國際協定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的談判與聯邦會員國協商。
2.在談判特別影響聯邦會員國利益的地方,應由聯邦會員國政府的代表補充聯邦政府的談判代表團。
3.進行談判時,聯邦政府應視自己為聯邦會員國利益的監護人,並必須採取相應行動。
第54條權力分配
權力和資源的分配應由聯邦政府和聯邦會員國(在成立聯邦會員國之前)進行協商並商定,但以下事項除外:
A.外交事務;
B.國防;
C.公民身份和移民;
D.貨幣政策,這是聯邦政府的權力和責任。
第六章聯邦議會
標題一。一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聯邦議院
1.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包括:
一種。人民之家;和
b。上議院。
2.聯邦議會人民議院和聯邦議會上議院應按照《憲法》關於國家立法程序的本章第四章的規定履行其立法職責。
第56條。聯邦議會的表現
聯邦國會大廈:
一種。共同履行共同的職責;
b。每個人都應單獨執行特定於他們的職責。
第57條聯席會議
聯邦議會兩院聯席會議的職責包括:
一種。必要時,聯邦議院人民議院和聯邦議會上議院應舉行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應由聯邦議會上議院議長或聯邦議會任何成員主持,符合聯邦議會兩院的規定。
b。上議院議長將主持聯席會議,或上議院議長或議定的成員。主持聯席會議時,聯席會議主席不得投票,除非票數相等。
C。在不影響聯邦議會組織其活動的權力的情況下,聯邦共和國總統可以在必要時要求聯邦眾議院議長和聯邦眾議院議長舉行聯邦議會聯席會議:
一世。制定程序,指導聯邦議會兩院聯合委員會的活動;
ii。執行執行聯邦議會聯合委員會達成的決定的程序;
iii。根據第15章修改和審查憲法。
第五十八條聯邦議會的成員資格標準
1.為了有資格成為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的會員,一個人必須:
一種。擁有健全的頭腦,不滿25歲的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公民,並是一名登記選民;
b。在過去的五(5)年中沒有因法院命令而中止其公民身份;
C。至少具有中等教育或同等經驗。
2.在接受一個人的候選人資格之前,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應核實候選人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標準。
第59條。聯邦議會議員資格的喪失
1.聯邦議會的成員資格可能由於以下原因而喪失:
一種。成員死亡;
b。會員始終未能履行職責;
C。接受會員向其所屬的眾議院提交的辭職;
d。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能參加其房屋的連續兩次常會;
e。該成員接受擔任部長級職位以外的政府職位;
F。該成員的公民權已根據《憲法》予以中止。
2.如果聯邦議會議員失去議員,上屆選舉中的亞軍將擔任該職位。
3.選舉法應規定確定亞軍的程序,該亞軍應在其所替代的成員的聯邦議會議員喪失之日起30天內宣誓就職。
第60條。
1.聯邦議會的任期為宣布選舉結果之日起4年。
2.聯邦議會議員可連選連任。
第61條。聯邦議會議員的責任
1.履行職責時,聯邦議會的每位成員均應以整個國家的最大利益為指導。
2.在履行本條第(1)款規定的職責時,聯邦國會眾議院的每個成員都有特別的責任代表他或她從中選出的選區政治或黨派關係。
3.聯邦議會上議院的每個成員都有特殊責任,代表本會員國所代表的聯邦會員國的利益,並維護聯邦制度,同時本著政府間合作的精神行事。
第六十二條聯邦議會聯合委員會
1.聯邦議會兩院可以組成聯合委員會以促進其工作。
2.兩議院通過的聯合議事規則應確定將成立的聯合委員會的數目及其工作程序。
標題二。聯邦人民議院
第六十三條人民院的立法權
聯邦議會人民議院代表索馬里全體人民,僅對聯邦議會人民議院負責的立法職責如下:
一種。根據第十五章參加修改憲法;
b。根據《憲法》第15章,通過,修改或拒絕立法。
C。研究聯邦議會上議院通過的法律;
d。賦予聯邦議會上議院立法職責,但其有參加憲法修改程序的職責。
第六十四條人民院成員人數
1.聯邦議會人民議院的成員應由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公民以直接,秘密和免費的選票選舉產生。
2.聯邦國會眾議院的普通議員人數應為225人(225)。
3.聯邦議會人民議院議員必須以平衡的方式代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所有社區。
4.成為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的任何人在離開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辦公室後,應成為人民院的終身成員,除非他或她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辦公室被免職之前被免職。根據《憲法》第92條規定,在總統任期屆滿時,他或她應是聯邦議會下議院的另一名成員。
第六十五條聯邦議會眾議院議會議長和副議長
1.在第一屆會議上,由最年長成員主持的聯邦人民議院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議長和兩(2)名副議長。
2.如果在任何情況下議長和副議長均不出席,則眾議院應選舉其一名成員臨時主持會議。
3.議長在就職之前,應放棄任何政黨的正式職位,並且在履行職責時應嚴格保持中立。
4.議長及其代表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聯邦國會眾議院議員以多數票選出,並可經國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票罷免。聯邦議會人民院。
第66條。聯邦人民議院的議院會議
1.新當選的聯邦人民議院必須在宣布大選結果之日起30天內舉行第一屆會議,該日期由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確定。
2.聯邦人民議院每年必須舉行兩次例會,每屆例會至少持續四(4)個月。
3.聯邦人民議院的議事規則應確定聯邦人民議院例會的時間,日期和休息時間。
4.在下列情況下,應召集聯邦國會眾議院舉行特別會議:
一種。應部長會議的要求,由聯邦共和國總統召集;
b。由其發言人致電;
C。至少有20%的聯邦議會議員書面要求。
第67條。聯邦議會議院的解散
除非國會無法根據第100條(c)款批准部長會議和政府計劃,否則不得在四年任期屆滿之前解散聯邦議院。
第六十八條聯邦人民議院議事規則
1.聯邦議會人民議院應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其中應規定其議員的充分參與。
2.聯邦議會人民議院應將自己劃分為執行聯邦議會人民議院職責的委員會。
3.立法草案提交聯邦眾議院時,應將其委託給有關的眾議院委員會進行研究,並將其調查結果和建議的報告提交眾議院全體會議。
4.被聯邦議院駁回的法律草案自駁回該法律之日起30天之內不得退回聯邦議院。
5.聯邦議會人民議院及其委員會應按照政府透明化的一般原則在公眾場合坐席。議事規則應確定人民院何時需要舉行閉門會議。
第六十九條聯邦人民議院的權力
1.聯邦人民議院具有立法職責,包括以下職責:
一種。通過,修改或拒絕任何法律
b。制定法律,但與年度預算有關的法律除外,這些法律應由部長會議制定。
2.聯邦人民議院具有以下附加權力:
一種。批准首相提出的獨立委員會;
b。追究和監督國家機構,並確保國家法律的執行;
C。召集總理,部長會議成員和獨立委員會和辦公室主席。聯邦議會下議院有權審查由聯邦議會下議院召集而未回應的任何官員的職責;
d。對總理和部長會議以及政府項目進行信任投票,由全體成員以簡單多數票(50%+ 1)的方式向總理舉手進行和部長理事會成員;
e。以舉手方式對全體議員進行簡單多數表決(50%+ 1),對總理及其副總理進行不信任投票;
F。選舉和罷免《憲法》規定的聯邦共和國總統;
G。履行《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以確保正確執行和審查《憲法》。
第70條。聯邦人民議會議員的豁免權
1.眾議院議員不得因將其意見提供給聯邦議會及其委員會而受到懲罰。
2.未經聯邦眾議院批准,不得以刑事罪起訴,拘留,搜查聯邦眾議院議員,也不得對議員眾議院進行刑事調查。除非該成員被發現犯有要求強制拘留令的犯罪行為,否則將對其進行搜查。此外,未經聯邦議會人民議院批准,即使在履行最終法院命令的情況下,也不得拘留或監禁任何成員。
3.未經聯邦議會人民議院批准,成員可對非犯罪行為負責。
4.一部特別法律應規定聯邦議會人民議院議員的豁免權。
5.聯邦國會眾議院議員的津貼和其他津貼應從聯邦政府的中央金庫中支付。
標題三。聯邦議會上院的立法權
第71條。聯邦議會上院
聯邦議會上議院代表聯邦會員國,其立法職責包括:
一種。根據第十五章的規定,參加憲法的修訂過程;
b。通過,修改或拒絕根據第80-83條提出的法律;
C。根據第80-83條研究授予它的法律;
d。根據第89條參加聯邦共和國總統的選舉;
e。根據第九十二條解散總統;
F。參加根據《憲法》宣戰的進程;
G。履行《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以確保適當執行和審查《憲法》;
H。參與根據《憲法》宣布緊急狀態的過程;
一世。根據《憲法》的規定,參與任命以下政府機構成員的過程:
一世。司法服務委員會委員;
ii。憲法法院院長兼法官;
iii。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成員;
iv。邊界和聯邦委員會委員;
v。州際委員會成員。
第72條。聯邦議會上院的議員人數
聯邦議會上議院的成員應由聯邦成員國人民以直接,無記名和自由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並且基於現有的十八(18)個地區,其人數不得超過54名1991年之前在索馬里,以及以下日期:
一種。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聯邦會員國數目;
b。所有聯邦會員國在聯邦議會上議院應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C。聯邦議會上議院議員應代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所有社區。
第73條。聯邦議會上院的議長和副議長
聯邦議會上議院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和罷免程序應與聯邦議院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程序相同。
第74條。聯邦議會上院會議
1.新當選的聯邦國會上議院必須在宣布大選結果之日起30天內舉行第一次會議。第一屆會議的日期應由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確定。
2.聯邦國會上議院每年必須舉行兩次例會,每屆例會至少持續四(4)個月。
3.《聯邦議會上議院議事規則》應確定聯邦議會上議院例會的時間,日期和休息時間。
4.在下列情況下,應召集聯邦議會上議院舉行特別會議:
一種。由總理召集;
b。由其發言人致電;
C。至少有兩(2)個聯邦成員國的書面要求。
第七十五條聯邦議會上院的程序規則
1.聯邦議會上議院應採用自己的議事規則,其中應規定其議員的充分參與。
2.聯邦議會上議院應將自己分為委員會,以促進履行聯邦議會上議院分配給他們的職責。
3.立法草案提交聯邦議會上議院時,應責成相關的內閣委員會進行研究,並將其調查結果和建議的報告提交眾議院全體會議。
4.被聯邦議會上議院否決的法律草案自被拒絕之日起30天之內不能退還給聯邦議會上議院。
5.根據政府透明的一般原則,聯邦議會上議院及其委員會應公開開會。
第76條。聯邦議會上院的決策
1.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聯邦議會上議院的每一位議員均應享有一票表決權。
2.聯邦議會上議院的決定只能以聯邦議會上議院全體議員的多數票通過。
第77條。聯邦議會上院會議期間的部長出席
1.部長可以參加聯邦議會上議院的會議,並可以發言,但無表決權。聯邦議會上議院的議事規則可以規定定期舉行的會議,部長在會議上回答眾議院議員的書面或口頭問題。
2.聯邦議會上議院或其委員會可以召集總理和部長會議成員,向他們詢問有關其職責的問題。
3.聯邦議會上議院應至少在會議商定的日期之前一周將上述會議的主題以書面形式通知上述官員。
第78條。聯邦議會上院議員的豁免權
1.聯邦國會上議院議員應享有與本憲法所規定的聯邦國會上議院議員相同的豁免權。
2.聯邦議會上議院不能解散。
標題四 議會的立法程序
第79條立法草案
1.根據《憲法》,法律草案包括法律草案,其中包括:
一種。審查,替換和提出對憲法的修正案;
b。編寫和準備新的法律草案;
C。提出新的法律草案;
d。審查現有法律。
2.有關審查本憲法的立法草案的辯論應在聯邦議會人民議院進行。
3.關於任何法律草案的辯論均可在聯邦議會任一議院進行。
第80條:制定新法律
1.國家一級的立法草案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種。部長會議;要么
b。聯邦議院至少有10名議員,但涉及年度預算的法律草案除外,該法案僅由部長會議發起。
2.立法草案可通過以下方式提交給聯邦議會上議院:
一種。聯邦會員國至少一名代表;要么
b。聯邦議會上議院的任何委員會。
第81條政治決議
1.聯邦議會兩院均可發起立法草案。
2.只有聯邦議會下議院有權拒絕立法草案。
3.如果聯邦議會兩院在立法草案方面存在分歧,則任何一院均可呼籲兩院聯合委員會試圖解決分歧,並本著本著精神向兩院建議統一的立法草案本《憲法》第51條和第52條規定的政府間合作。
4.只有聯邦人民議院才能將立法草案送交聯邦共和國總統簽署並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第82條:在聯邦議會人民院內製定的法律草案
1.聯邦人民議院收到法律草案時,可以採取以下任何行動方針:
一種。以不變的形式通過或經修正後通過,然後提交聯邦議會上議院批准;
b。予以拒絕,並將拒絕的原因告知聯邦國會上議院。
2.聯邦國會上議院收到聯邦議院人民通過的法律草案時,可以採取以下任何行動方針:
一種。將其以提交的方式通過,然後發回聯邦議會人民議院;
b。修改法律草案,並連同修正理由一起寄回聯邦議會人民院;
C。拒絕該法律草案,並將其送回聯邦議會人民議院,並說明其理由。
3.聯邦議會人民議院收到聯邦議會上議院通過的法律草案時,應將其送交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簽署,並在官方中公佈。公報。
4.聯邦議會上議院收到已由聯邦議會上議院修改的法律草案時,可以執行以下任一行動:
一種。接受對法律草案的修正,然後將其提交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簽署,並在《官方公報》上予以公佈;
b。否決該修正案並以上議院三分之二(2/3)多數票否決上議院的決定,然後將其提交給國會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的簽名,並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5.聯邦議會人民院收到聯邦議會上議院拒絕通過的法律草案時,可以執行以下任一行動:
一種。接受拒絕並放棄法律草案;
b。以三分之二(2/3)多數表決通過否決聯邦議會上議院的決定,然後將其提交給共和國總統為他簽名並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第83條:聯邦議會上院制定的法律草案
1.聯邦議會上議院收到一項法律草案時,可以執行以下任一操作:
一種。按原樣通過,或通過修正案,然後提交聯邦議院人民議院批准;
b。予以拒絕,並告知拒絕理由。
2.聯邦議會上議院收到聯邦議會上議院通過的法律草案時,可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行事:
一種。以聯邦議會上議院提交的方式接受該文件,然後將其提交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供其簽字,並在《官方公報》上予以發表;
b。修改並寄回聯邦議會上議院,並附上修改理由;
C。拒絕並寄回聯邦國會上議院,並說明拒絕的原因。
3.聯邦國會上議院收到經聯邦人民議院修正的法律草案時,可以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行事:
一種。在未經表決的情況下接受對法律草案的修正,然後將其發送回人民議院,以提交給共和國總統簽署並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b。以三分之二(2/3)的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票否決該修正案並否決聯邦議會人民的決定,然後將其發送回國會聯邦議會人民。
4.聯邦國會上議院收到已被聯邦人民議院否決的法律草案時,可以採取以下任何一項行動:
一種。接受拒絕,並放棄法律草案;
b。通過全體會員國的三分之二(2/3)多數票否決人民議院,然後將其送回聯邦議會人民議院。
5.聯邦國會大廈收到修正案的法律草案,且修正案已獲聯邦國會上議院接受時,應將法律草案提交給聯邦共和國總統。索馬里的簽名,其後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6.聯邦人民議院收到其已修正或否決的法律草案,且其決定已被聯邦國會上議院否決時,可採取以下任何一項行動:
一種。以聯邦議會上議院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2/3)多數票否決聯邦議會上議院的決定,並撤消法律草案;
b。接受聯邦議會上議院的決定,並將法律草案提交聯邦共和國總統簽署並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7.如果聯邦議會的兩院在法律草案上有所不同,則當該法律草案達到第4或6條所述的水平時,兩院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要求成立兩院的聯合委員會,以便解決分歧,並根據本《憲法》第51條和第52條規定的政府間合作的一般原則,提出兩院同意的法律草案。
第84條。廢除和保留法律記錄
聯邦議會兩院秘書和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檢察長應負責保存聯邦議會通過的法律記錄,並在官方公報中予以公佈。
第85條同意立法
立法草案一旦按照本章規定的立法程序通過,並由聯邦共和國總統簽署並在《政府公報》上發布,即成為法律。
第86條。具有挑戰性的立法
1.按照本章所規定的立法程序通過的立法,只有在與憲法相抵觸的情況下才可以受到質疑。
2.按照本章所規定的立法程序通過的立法可能受到以下方面的質疑:
一種。聯邦議會上議院的所有議員或聯邦會員國的一名代表;
b。聯邦人民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一;
C。索馬里聯邦共和國部長理事會;
d。一萬(10,000)個或更多註冊選民。
3.根據本條第1款和第2款提出質疑的立法,只能由憲法法院提出並作出決定。
4.如果憲法法院駁回了對立法的質疑,則費用應由將案件提交憲法法院的一方承擔。
5.應對法律提出質疑並作出決定的程序,應在規範司法機構的法律中闡明。
第七章聯邦共和國總統
第87條。索馬里聯邦總統
1.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是:
一種。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國家元首;
b。民族團結的象徵;
C。憲法創始原則的監護人和推動者。
2.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應按照《憲法》和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其他法律履行職責。
第88條。索馬里聯邦總統任職資格標準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任何公民都有資格獲得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的職位:
一種。作為索馬里公民和穆斯林;
b。不小於四十歲;
C。具有該角色的相關知識或經驗;
d。有健全的思想;
e。沒有被法院定罪為重大罪行。
第89條。選舉索馬里聯邦總統
1.聯邦議會兩院應在聯席會議上選舉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由聯邦議會人民院議長主持。
2.選舉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時,聯邦議會每院至少三分之二(2/3)成員在場。
3.必須由至少二十(20)名聯邦議會人民議員或至少一(1)名聯邦會員國參加聯邦議會上院的聯席會議。
4.當聯邦議會上議院議員投票選舉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時,他們每個人都有一票。
5.每位總統候選人都必須向聯邦議會下議院宣布其候選人資格,並應向聯邦議會提出其選舉計劃,然後由聯邦議會通過以下程序選舉他:
一種。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b。在聯邦議會兩院全體議員中獲得三分之二(2/3)多數票的候選人應當選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
C。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中獲得必要的三分之二(2/3)多數票,則應對第一輪中票數最多的四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而任何獲得兩票的候選人都應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聯邦議會兩院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2/3)多數票當選為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
d。如果在第二輪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必要的三分之二(2/3)多數票,則應在第二輪中獲得最多票數的兩名候選人與獲得最大票數的候選人之間進行第三輪投票。第三輪投票數應當選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
第九十條索馬里聯邦總統的職責和權力
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的權力和責任是:
一種。依法宣布緊急狀態和戰爭狀態;
b。擔任武裝部隊總司令;
C。根據部長會議的建議任命和解散聯邦政府一級的部隊指揮官;
d。任命總理並解散聯邦政府,如果該政府沒有以簡單多數(50%+ 1)的票數獲得聯邦議會人民議院所要求的信任票;
e。根據總理的推薦罷免部長,州部長和副部長;
F。簽署聯邦議會通過的法律草案,以使其成為法律;
G。打開聯邦議會人民院;
H。與聯邦人民議院舉行年度會議;
一世。在任何其他時間向聯邦議會人民議院講話;
j。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憲法法院,高等法院的主席以及聯邦政府一級的其他法官;
k。根據部長會議的建議任命聯邦政府高級官員和聯邦政府機構負責人;
l。根據部長會議的建議任命大使和高級專員;
米 接受外國外交官和領事;
。根據部長會議的建議授予國家榮譽;
o。任期屆滿時解散聯邦議院,從而促使進行新的選舉;
p。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赦免罪犯並減刑;
q。簽署由部長會議提議並經聯邦人民議院批准的國際條約。
第91條。索馬里聯邦總統任期
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96條的規定,自宣誓就職以來的四(4)年任期開始。
第92條。索馬里聯邦總統的職務的履行和履行
1.如果聯邦議會下議院被指控犯有叛國罪或嚴重違反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憲法或法律,則可以提議解散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
2.罷免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的動議可以由不少於聯邦議會人民議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1/3)提出,並可以提交給國會。憲法法院應主持此案,以查看其是否具有法律根據。
3.如果憲法法院裁定該案有法律根據,則可以由聯邦議會兩院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2/3)多數票罷免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
4.如果解僱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根據本條第1-3條的規定,聯邦議會人民院議長應承擔聯邦總統的職責索馬里共和國。
第93條。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的辭職
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可以通過聯邦議會人民院議長辭職。
第94條。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
1.如果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不在該國,或由於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責,則聯邦國會眾議院議長應承擔這些職責,直至該時間為止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恢復任職。
2.如果由聯邦眾議院議長擔任聯邦共和國總統的職務,則由聯邦眾議院副議長擔任眾議院議長聯邦議會人民。
第九十五條索馬里聯邦總統府的職位空缺
1.如果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府空缺,則聯邦議會人民院議長應擔任聯邦共和國總統,直至當選新任聯邦共和國總統為止,最多三十(30)天內。
2.如果聯邦共和國總統患有絕症,預計會在三(3)個月內導致其死亡,並且經醫學專家證明,則聯邦共和國總統府在法律上應視為空缺。
3.依照本條第2款選舉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以填補空缺的職位,應按照《憲法》第89條規定的總統選舉程序進行。
4.根據本條第3款當選的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應在前總統任期的剩餘時間內完成。
第96條。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的誓言
上任前,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應在由高等法院院長主持的聯邦議會上宣誓,其內容如下:
“我以阿拉的名義發誓,我將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並為國家,人民和宗教的最大利益,並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
第8章執行分支
第97條部長理事會
1.根據憲法,聯邦政府的行政權應歸屬部長會議。
2.部長會議是聯邦政府的最高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部長,州部長和副部長組成。
3.首相應任命副總理,部長,國務大臣和副部長。符合部長理事會成員資格的人可以是但不限於聯邦議會人民院的成員。
4.因總理的辭職,解僱,不履行職責或總理死亡而導致總理職位空缺,將導致部長會議解散。
第98條。部長理事會成員資格標準
1.擔任總理或副總理職務的人必須:
一種。不低於四十(40)歲;
b。有大學水平的教育。
2.被任命為部長,國務大臣或副部長的人必須:
一種。不低於三十(30)歲;
b。具有大學水平的教育。
3.部長會議成員在其任期內被禁止:
一種。承擔除聯邦人民議院議員以外的任何其他責任;
b。具有私人職業,或從事私人商業,經濟或工業活動;
C。購買或租用政府資產;
d。將其資產出售或出租給政府。
第99條。部長理事會的責任
部長會議有權:
一種。制定並實施政府總體政策;
b。依法批准並執行行政法規;
C。編寫法律草案,並提交給聯邦議會人民議院;
d。編制年度預算並結算帳目;
e。制定國家發展計劃;
F。實施法律,確保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利益;
G。任命和解散高級公職人員;
H。提議任命或解散大使,領事和外交官;
一世。行使《憲法》或其他法律賦予它的任何其他權力。
第100條。總理的職責和權力
總理的職責是:
一種。擔任聯邦政府首腦;
b。任命和解散部長會議成員;
C。向聯邦眾議院提交部長會議和政府計劃,以尋求其認可;
d。履行《憲法》或其他任何符合《憲法》及其基本價值觀的法律賦予他或她的其他職能。
第101條。副總理
總理在國外時,副總理代總理行事,並承擔總理可能委派的其他職責。
第102條:部長,副部長和州部長的職能
1.每位部長親自對其部委的職能負責。
2.每位副部長均應履行其部長委派的職能。
3.國務大臣應履行總理指派給他們的具體職能。
第103條經紀人政府
在大選之日至新任總理宣誓就職之間,現有總理和部長會議應繼續以看守的身份履行日常職責。
第104條宣誓
在獲得信任票之後,總理和部長會議應在履行職責之前,在由高等法院院長主持的聯邦議會人民議院特別會議上宣誓,並其內容如下:
“我以阿拉的名義發誓,我將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並為國家,人民和宗教的最大利益,並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
第九章司法機關
第105條。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司法機關
1.司法權屬於法院。
2.司法結構應由聯邦議會制定的法律規範。
第106條司法獨立
1.司法機構獨立於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門,同時履行其司法職能。司法人員應僅受法律管轄。
2.在行使任何司法職能方面,不得對法官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3.未經司法服務委員會授權,不得搜查法官的住所或個人。
第107條司法程序
1.司法程序應向公眾開放,但出於倫理道德,國家安全的考慮,法院可決定保護證人(在涉及少年或強奸的情況下)以非公開方式進行。
2.除非所有當事方都有機會陳述其案件,否則不得作出司法決定。
3.應說明所有司法裁決的理由。
第108條國家法院的結構
國家法院結構應分為三個級別:
一種。憲法法院;
b。聯邦政府一級的法院;
C。聯邦成員國一級的法院。聯邦政府一級的最高法院為聯邦高等法院,而聯邦會員國一級的最高法院為聯邦會員國高等法院。
第109條國家法院的程序
1.如果將案件提交法院,且案件涉及聯邦政府,則法院應將案件移交給聯邦政府一級的法院。
2.如果將案件提交法院,且案件涉及憲法問題,則法院可將案件移交給憲法法院。
一種。具有司法權力的任何法院都可以決定是否將其移交給憲法事務,前提是這不違反憲法第109C條規定的憲法法院的專有權力;
b。憲法法院是憲法事務的最終權力;
C。憲法法院對非法院訴訟引起的憲法解釋問題擁有唯一管轄權;
d。任何個人,團體或政府可以就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直接向憲法法院提交參考申請。
3.儘管有本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聯邦議會仍應制定法律,為聯邦政府一級法院與聯邦會員國法院之間的互動提供詳細的法律。
第109A條。司法機構委員會
1.本憲法設立了司法服務委員會。
2.司法服務委員會應由九(9)名成員組成,成員如下:
一種。憲法法院首席法官;
b。聯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C。總檢察長;
d。由索馬里律師協會任命的兩(2)人為索馬里律師協會成員,任期四(4)年;
e。人權委員會主席;
F。由部長會議提議,然後由總統任命,在索馬里社會中享有聲譽的三(3)人,任期四(4)年,只能連任一次。
3.司法服務委員會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
4.司法服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四(4)年,只能連任一次。
5.司法服務委員會通過的紀律條例應適用於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所有成員。
6.根據本身製定的法律和法規,司法服務委員會可以進行以下工作:
一種。任命,紀律和調動聯邦政府一級的任何司法人員;
b。決定聯邦政府一級司法人員的薪酬和退休金;
C。決定司法機關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109B條。憲法法院的形成
1.本《憲法》設立了憲法法院,由首席法官和副首席法官五名法官組成。
2.司法服務委員會應僅提名品格高尚,具有法律和伊斯蘭教法適當資格且在憲法事務上具有高素質的人擔任憲法法院的法官。
3.司法服務委員會應向人民議院提議他們想被任命為憲法法官的人。
4.如果聯邦議會下議院批准根據本條第3款提議的名稱,則聯邦共和國總統應任命該人為憲法法院的法官。
5.憲法法院法官應從其成員中任命首席法官和副首席法官。
第109C條。憲法法院的權力
1.憲法法院具有以下專有權力:
一種。應部長會議成員的要求,由眾議院其中之一或聯邦議會任一成員的十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審查立法草案,並確定其與憲法的兼容性;
b。聆訊和裁決第86條規定的有關聯邦議會通過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挑戰的案件;
C。審理和裁定由第109條第2款(c)項所述事項引起的案件,涉及與法院訴訟無關的《憲法》解釋事宜;
d。解決聯邦政府與聯邦會員國政府之間或聯邦會員國政府之間的任何爭議;
e。審理和裁決因聯邦政府機關之間有關其憲法權力和職責的爭端而引起的案件;
F。審理和裁定根據第92條引起的有關總統的彈trials審判的案件。
2.憲法法院應確定撤銷法律的決定的生效日期。
3.對於被裁定為違反憲法的法律,除本條(b)款另有規定外,考慮到無效日期的裁決對利益相關者和其他社會利益的影響,憲法法院可宣布從頒布之日或判決之日起無效的立法,或者為使無效之前的適當行動能夠從未來指定的日期起失效。
4.就刑事立法而言,如果自頒布之日起宣布法律無效的效力將對通過該違憲立法被定罪的人有利,則該無效性必須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10章獨立委員會
第110條:一般原則
1.獨立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於政府或政治控制機構,並能夠利用與其工作特定領域有關的專門知識的機構。
2.獨立委員會在其任務和運作中應體現和反映人權,民主和透明的精神。
3.獨立委員會不得受到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4.每個獨立委員會的資金應在國家預算中單獨投票分配。
第111條。獨立委員會的形成
1.該國在聯邦政府一級和聯邦會員國一級均應設有獨立委員會,其義務,職責和人數應由聯邦議會兩院通過的法律確定。
2.在考慮到賦予這些委員會的具體任務時,在任命專員時必須諮詢索馬里聯邦會員國。
第111A條。司法機構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司法服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向聯邦政府提供司法管理方面的建議,包括徵聘,解僱和對法官採取的任何法律行動。
2.司法服務委員會必須是獨立,中立,無黨派的,並應確保司法機關的獨立性。
3.司法服務委員會應具有《憲法》和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力和責任。
第111B條。人權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人權委員會,其任務是:
一種。促進尊重人權和人權文化;
b。促進保護,發展和實現人權;和
C。監測和評估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境內人權行為的遵守情況。
2.根據《憲法》,人權事務委員會有權行使下列職能:
一種。調查並報告遵守人權的情況;
b。採取步驟在侵犯人權的情況下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C。進行研究;
d。對公眾和州官員進行有關人權的國際標準的教育。
3.《人權委員會法》應規定人權委員會的權力和活動。
4.人權委員會應是獨立,公正和包容的,成員不超過九名。
第111C條 反腐敗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反腐敗委員會,其任務是調查涉及公共部門的腐敗指控。
2.反腐敗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進行調查,並且無需僅對投訴採取行動。
3.反腐敗委員會的任務包括:
一種。促進和加強措施,以更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腐敗;
b。促進,促進和支持與反腐敗政策有關的國際合作;
C。促進公共事務和財產的誠信,問責制和適當管理。
4.反腐敗委員會的權力包括:
一種。防止,調查和發布腐敗指控;
b。凍結,沒收,沒收或歸還犯罪活動的任何收益;
C。支持通過此類法律和其他必要措施,以有效預防和起訴與腐敗有關的刑事犯罪。
5.反腐敗委員會的範圍包括有關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種。國家或外國公職人員以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腐敗;
b。公職人員挪用,挪用或以其他方式挪用任何公共或私人財產;
C。影響力交易;
d。濫用職權和非法致富。
6.反腐敗委員會應是獨立,公正,代表性和包容性的,成員不超過9名。
第111D條。議會事務委員會
1.在上議院任期開始時,聯邦議會兩院均應設立一個議會服務委員會,以服務於上議院的任期。
2.議會事務委員會應包括:
一種。人民議會議長為主席;
b。上議院議長為副主席;
C。人民議院從其成員中選出的四(4)名成員,其中至少兩(2)名婦女;
d。由上議院從其成員中選出的兩(2)名成員,其中至少一名為女性;
e。人民議院從具有公共事務經驗的人士中任命的一名成員,但不是聯邦議會的成員。
3.議會事務委員會委員應撤職:
一種。在人民議院任期結束時;
b。如果該成員是聯邦議會議員而不再是聯邦議會議員;要么
C。如果該成員是任命的成員,則由人民議院撤銷該人的任命。
4.議會事務委員會應負責:
一種。提供服務和設施,以確保聯邦議會的有效運作;
b。設立辦事處以支持議會事務,並任命和監督辦事處負責人;
C。編制聯邦議會的年度支出預算,並將其提交人民院批准,並對財務活動進行預算控制;
d。履行聯邦法律規定的聯邦議會議員和職員的福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職能。
5.經有關眾議院批准,國會事務委員會應為聯邦議會的每個眾議院任命一名書記員。職員辦公室和職員職員辦公室應為國會議員辦公室。
第111E條。邊界和聯邦委員會
1.應當設立一個邊界和聯邦委員會,以支持索馬里的領土演變成一個完整的邦聯。
2.邊界和聯邦委員會可以利用國家和國際專門知識,進行研究,製作和打印地圖以及進行調查,以支持建立可行的聯邦州。
3.邊界和聯邦委員會應考慮人口統計和製圖信息以及政治,經濟和社會標準,並建議聯邦議會劃定聯邦會員國的邊界。
4.委員會應是獨立,公正,包容性的,並代表索馬里所有地理區域。
5.對聯邦會員國邊界的最終確定應由聯邦議會作出,並應基於邊界和聯邦委員會的建議。
第111F條 州際委員會
1.應根據聯邦法律設立州際委員會。
2.國家間委員會應具有聯邦議會認為必要的權力:
一種。促進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國政府之間的政府間協調與合作;和
b。解決聯邦政府與一個或多個聯邦成員國政府之間或聯邦政府之間的任何行政,政治或管轄權糾紛。
3.州際委員會應由總理任命的成員組成,並由聯邦成員國的每個政府任命的成員人數至少相等。
第111G條 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
1.應根據憲法設立一個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應獨立於行政部門,並自行管理預算。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應具有包容性和代表性,並保持公正和中立,其成員不得超過九名。
2.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的任務包括:
一種。舉行總統選舉;
b。進行聯邦議會選舉;
C。選民的連續登記和選民名冊的修訂;
d。選舉候選人的登記;
e。選區和選區的劃界;
F。政黨制度的監管;
G。解決選舉糾紛;
H。促進觀察,監測和評估選舉;
一世。對當選候選人或政黨在任何選舉中花費的金錢的規定;
j。為其候選人和政黨制定選舉行為守則;
k。監督有關各方提名候選人的立法的遵守情況;
l。選民教育。
3.聯邦議會應優先建立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和支持該委員會的相關立法。
第111H條。國家安全委員會
1.應根據聯邦法律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是獨立的,並且應由來自各個部門的安全專家組成。
2.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種。研究和製定綜合安全框架,以滿足索馬里當前和未來的需求,以供聯邦議會審查和通過;
b。提出確保優先考慮人的安全並納入國家安全框架的建議;
C。建立一個框架,公眾可以通過該框架提供監督和監測與安全有關的支出;
d。從安全人員的濫用中尋求補救。
3.國家安全委員會要處理的優先事項應包括:
一種。海盜行為;
b。民兵復員和重返社會,包括技能培訓以及提供物質支持和心理諮詢;
C。警務;
d。確保平民控制武裝部隊。
4.國家安全委員會應建立一個平民監督小組委員會,由安全專家,聯邦議會議員,學者和索馬里社會各階層的民間社會代表組成。平民監督小組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種。提出確保優先考慮人的安全並納入國家安全框架的建議;
b。建立一個公眾可以通過其進行監督的框架;
C。監控與安全相關的支出;
d。從安全人員的濫用中尋求補救。
第111I條。真相與和解委員會
1.應設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以促進民族康復,和解與統一,並確保通過法律和國家指示程序處理與有罪不罰,報復和其他暴力觸發有關的事項。
2.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應是獨立,公正和代表的,並應包括:傳統的長者和領導人,聯邦議會議員,受尊敬的民間社會成員,法官和安全人員。
3.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任務應包括:
一種。見證,記錄並在某些情況下赦免與侵犯人權以及賠償和康復有關的犯罪的肇事者;
b。促進寬恕,和解與民族團結。
第111J條。監察員辦公室
1.應設立監察員辦公室。
2.監察員必須按照《憲法》和法律行事。
一種。部長會議的成員,聯邦議會的任何成員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乾預監察員辦公室的工作。
b。政府的每個部門應與監察員辦公室合作,以保持其獨立性,完整性和有效的服務提供的必要性。
3.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應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任命一名監察員。
一種。司法服務委員會只有在有資格被提名為憲法法院法官的情況下,才能建議提名該人為監察員。
b。申訴專員的任期為七年。
4.在第五條中,“官員”一詞應包括經選舉或提名的一名人員,或為聯邦政府,聯邦會員國政府或地方政府機構工作的人員,或屬於企業所有,管理或由政府或國防或警察部隊的上級掌握,但在指控明顯體現為司法任務之前,不包括憲法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或其他任何相關人員。
5.申訴專員應:
一種。調查有關指控或直接侵犯基本權利和自由,濫用職權,不公平行為,無情,缺乏寬容,對在索馬里居住的人的指控,這些人在各級政府工作,這顯然是對一名索馬里人的調查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腐敗的方式行事,或者是軍官的行為被民主社會視為非法,或者被視為惡作劇或不公正行為。
b。調查與政府公共服務委員會,政府行政機構以及國防和警察部隊的活動有關的投訴,無論這些投訴與誰有關,未能平等地調配這些服務或在這些服務的所有人中公平招聘或公平地管理這些服務。
C。通過公平,適當的程序採取公眾要求的適當步驟,以更正或更改前麵條款中提到的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一世。有關人民之間的協商和犧牲;
ii。向申訴專員報告申訴和事項,並提交給違法者頭目;
iii。將此事轉交給總檢察長;
iv。將這一問題提交法院,以禁止官員的不當行為;要么
v。將涉嫌腐敗的案件轉發給司法部長。
6.總檢察長應向聯邦眾議院和聯邦眾議院以及一般公眾提交年度報告。
第112條。任命聯邦一級的獨立委員會
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有關部長應向部長會議提出專員的姓名。如果部長理事會批准,則應將名稱提交給有關的聯邦國會大廈。如果有關的聯邦議院批准了這些名稱,則應將其發送給聯邦共和國總統進行正式任命。
第113條獨立委員會的規定
獨立委員會的規章應在聯邦議會人民議院通過的法律中闡明。
第114條。獨立辦事處
聯邦政府和聯邦會員國應設有獨立機構;例如總檢察長,審計長和聯邦中央銀行。
第十一章民用服務
第115條。民用服務價值
各級政府的公務員服務是一項為人民服務的承諾,應基於憲法,同情心,透明度,社區服務,尊重行政等級,服從,保密,職業道德,效率,效力,專業精神的價值觀保護公平,平等和最佳做法的原則。
第116條:保護公務員權利
公務員可能不是:
一種。因從事與其責任相關的工作而受害;
b。除非有合法和合理的理由,否則請辭職,調任或降職。
第117條。任命高級官員
法律定義的高級公職人員和政府官員,應由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總統在考慮部長會議的提議後任命。
第118條:公務員和公共僱員
1.公務員和公職人員應僅出於公共利益而依法行使職能。
2.公務員和公共僱員不得擔任任何政黨的領導人。
3.法律應確定可能不是政黨成員的國家僱員的類別以及與其職責不符的活動。
4.國家僱員的法律地位應受法律規範。
5.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政府的永久性工作只能通過公開競爭獲得。
第119條:民政服務
1.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國可以招募其僱員。
2.在聯邦一級和聯邦會員國一級均應設立公務員制度;
3.聯邦政府和聯邦會員國可以在人員部署方面進行合作,以確保在需要的地方可獲得專門知識和經驗,並促進民族團結。
4.聯邦政府和聯邦會員國的公務員制度應根據居民人口的比例代表制組成。
第十二章聯邦會員國
第120條聯邦會員國機構
建立聯邦會員國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機構是聯邦會員國憲法的事。
第121條憲法原則
1.首先,應統一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憲法和聯邦會員國的憲法。
第十三章公共財政
第122條。公共財政原則
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國將根據憲法討論公共財政原則。
第123條聯邦中央銀行
1.聯邦議會通過的法律應建立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中央銀行。
2.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中央銀行應負責制定和執行財務政策和貨幣政策,所有銀行應遵守聯邦中央銀行製定的規定。
3.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能是:
一種。產生貨幣;
b。控制通貨膨脹;
C。穩定匯率;和
d。建立健全的銀行體系。
4.財務政策應以市場力量為基礎,貸款不應以行政決定為基礎。
5.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中央銀行有權執行貨幣政策。
6.聯邦中央銀行是國家儲備銀行
第124條聯邦關於財務事項的立法
聯邦議會制定的法律應提供具有以下特徵的財務管理框架:
一種。以透明,負責和有效的方式提出聯邦會員國和地區預算的準備,時間表和程序;
b。聯邦政府對聯邦會員國籌集的貸款的擔保;
C。政府將遵循的公共採購程序;
d。審計接受政府資助的非政府機構的賬目;和
e。實施本章所需的一般措施。
第125條國家財政
1.聯邦議會制定的法律應建立國庫。該法律還應確定與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境內所有各級機構有關的合法收支情況。該法律應建立在問責制的基礎上,該問責制已在全球範圍內進行了測試,並且已知具有與財務準備金和支出相關的標準,該標準可以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每個地區平均實施。
2.國家財政部應確保執行第(1)款所述的原則,並應停止向嚴重違反或經常違反國家財政法的任何政府部門支付資金。
第十四章:和平與安全
第126條。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安全
1.聯邦政府應通過其安全服務保障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和平,主權和國家安全以及人民的安全,其中包括:
一種。武裝部隊;
b。情報服務;
C。警察部隊;
d。監獄部隊。
2.安全部隊的部署應依法確定。
3.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武裝部隊的任務是保障該國的主權和獨立並捍衛其領土完整。
4.聯邦警察部隊的任務是保護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公民和其他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和平與安全。
5.根據聯邦會員國法律建立的警察部隊的任務是獨自或與聯邦警察部隊合作,在當地保護生命和財產,維護當地的和平與安全。
6.武裝國家安全機構應由文職機構控制。
第127條安全部隊的原則
1.安全部隊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種。專業,紀律和愛國主義;
b。尊重法治,民主體制和基本權利;
C。承諾遵守《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憲法》;
d。透明度和問責制;
e。政治中立;和
F。應當對部隊人員進行有關本憲法,土地法律和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執行方面的培訓。
2.每個索馬里公民都有權被考慮在各級國家武裝部隊中擔任職務,不受歧視,在這方面應保護婦女的權利。
第128條濫用權力
據稱武裝部隊成員對平民犯下的侵犯人權行為應提交民事法庭審理。
第129條申訴專員
1.該憲法設立了監察員辦公室,該辦公室是一個公眾可以向其投訴安全部隊成員和政府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機構。
2.如果監察員辦公室懷疑安全部隊對個人或社區的一部分存在侵犯行為,則可以發起調查。如果調查顯示令人信服的結果,它可以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
3.一部特別法律應確定監察員的權力和職責
第130條。安全機構法
議會兩院應制定一部法律,管理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安全機構的結構,職能和級別。
第131條緊急狀態
1.只有在有必要處理由於戰爭,入侵,暴動,動亂,自然災害或其他嚴重的公共緊急情況引起的嚴重局勢時,才可以宣布緊急狀態。
2.可以宣布一種緊急狀態影響到整個國家或部分地區,但不應超出處理該情況所必需的範圍。
3.總統應部長會議的要求行事,可宣布必要的緊急狀態,然後在宣布該狀態後21天內進行辯論,並可由聯邦議會兩院批准。除非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行,否則聯邦議會中的辯論應公開進行。
4.聯邦議會一次可以批准或延長緊急狀態不超過三個月。如果聯邦議會不批准或延長緊急狀態,則緊急狀態將不再有效。
5.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可以賦予行政機關僅處理這種情況所必需的特殊權力。
6.在緊急狀態下授予的權力不包括侵犯本憲法規定的權利的權力,除非為處理緊急情況而絕對必要違反該權力。
7.可能會在法庭上質疑緊急狀態聲明的有效性以及作出聲明所涉及的程序。
第十五章最終和過渡性條款
標題一。修改憲法
第132條。適用於對聯邦議會第一任期屆滿後提出的憲法修正案的規定
1.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無論是在聯邦議會第一任期屆滿之前還是之後,國會眾議院都不得考慮對本《憲法》第1章中提到的建國原則進行修正。
2.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除了根據第49條對聯邦會員國的邊界進行修正外,聯邦議會議院只能根據條款中規定的程序考慮對憲法進行修正。 (3)至(9)。
3.聯邦政府或聯邦會員國政府,聯邦議會議員或至少40,000名公民簽署的請願書可以啟動修正程序。
4.根據第(3)款提出的憲法修正案的提案國可以將該提議的修正案引入聯邦議會任一院。
5.如果提案國的眾議院多數議員提出了擬議的憲法修正案,則經一讀或隨後的閱讀,即接受該修正案,即眾議院議長和聯邦議會上議院議長。索馬里應各任命該議長議院的十名成員參加兩院的聯合委員會。
6.根據第(5)條任命的聯合委員會應:
一種。審查修訂提案;
b。通知公眾該提案;
C。確保有足夠的機會進行公開辯論;
d。與公眾協商;
e。確保公眾有足夠的機會向聯合委員會提出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和
F。與聯邦成員國的立法機構進行接觸,並將聯邦成員國的統一意見納入擬議的修正案,而此事關係到聯邦成員國的利益。
7.聯合委員會在任命後的兩(2)個月內,應將報告提交聯邦議會各院。
8.聯邦議會只有在至少有三分之二(2/3)現有成員在人民議院進行最後表決,並在上議院上議院進行最後表決後才通過修正草案。聯邦議會至少有三分之二(2/3)的現有成員參加。
9.眾議院只能在聯合委員會根據第(7)款提交報告後三(3)個月或更長時間才進行最後表決。
10.如果議會根據本條和第136條通過了一項或多項有關對最終憲法進行審查的擬議修正案,則應就經修訂的憲法進行全民投票。
第133條:適用於對臨時憲法附則一(C)進行修正的規定,或在此憲法附則一(D)中提及的法律,是在聯邦議會第一任期屆滿之前提出的:
1.在本條和第134條中:
一種。“監督委員會”是指臨時憲法審查和實施監督委員會。
b。“審核與實施委員會”是指獨立臨時憲法審核與實施委員會
2.本《憲法》將監督委員會設立為聯邦議會委員會。
一種。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各院應選舉五(5)名議員擔任監督委員會委員。此外,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現有的每個符合《索馬里聯邦憲法》規定的聯邦國家的聯邦會員國,均應提名一名聯邦會員國代表擔任監督委員會委員;
b。監督委員會應監督,指導和批准審查與實施委員會的工作,以及總體上對《憲法》的執行。
3.監督委員會成員應從監督委員會成員中選出其主席。
4.監督委員會選舉主席後的一個月內,監督委員會應以多數票通過其運作規則。
5.監督委員會應不時根據附表1(C)和1(D)的要求以及根據以下結果認為必要的其他要求,將審查項目分配給審查和實施委員會。 《建立國民議會的議定書》中規定的國民議會臨時通過。
6.在分配第(5)款中提到的起草項目時,監督委員會應按以下順序對項目進行優先排序:
一種。根據擬議的憲法修正案或法案將解決的社會問題分析項目;
b。將旨在改變構成以下社會問題的行為的項目高度重視:
一世。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基本人權或環境的保護;
ii。索馬里人口不同階層的生活質量不平等,包括收入不平等,醫療保健不平等和教育不平等;
iii。經濟發展,包括提供工作機會,確保將外國投資者賺取的剩餘價值的相當一部分再投資於索馬里聯邦共和國,並確保索馬里公民接受與使用新技術有關的教育並獲得工作; 和
iv。保護公共資金免遭腐敗和濫用。
C。將與一個與現有部委的職責有關的社會問題有關的起草項目的優先次序給予次要優先事項,而不是與那些高度優先的社會問題有關的問題;
d。盡可能在準確的社會成本效益計算的基礎上,在擬議的起草項目之間似乎具有同等優先權的情況下分配相對優先權;
e。邀請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兩院議員討論擬議的憲法修正案和擬議法案的優先次序;
F。每年向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提交,以批准,修改,批准或拒絕當前優先考慮的憲法修正案和法案草案的立法起草計劃,監督委員會將按此順序分配項目起草給審核與實施委員會,並根據當前情況不時在該計劃中增加或減少。
7.根據第134條的規定,審核與執行委員會根據第(6)款完成分配給它的項目以起草時,它應將憲法修正案或法案草案提交監督委員會進行審核,並附上第134(7)(b)條所述的報告。
8.監督委員會應:
一種。內部審查根據第(7)款收到的憲法修正案或法案草案以及隨附的報告;
b。通知公眾提案和報告;
C。盡可能確保有足夠的機會進行公開辯論;
d。與公眾和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的其他成員協商;和
e。在涉及聯邦會員國利益的情況下,請聯邦會員國立法機關並將統一意見納入建議的修正案中。
9.如果在第(8)條所述的磋商之後,監督委員會決定將各種建議納入擬議的憲法修正案或法案中,則應將擬議的憲法修正案或法案退還給審查與執行委員會,以重新起草,並附有指示。
10.如果在第(8)條所述的協商之後,監督委員會決定將擬議的憲法修正案或法案提交立法,則應將擬議的憲法修正案或法案連同其隨附的內容轉發給人民院議長。報告,以根據本《憲法》進行進一步訴訟。
11.監督委員會應每季度至少一次向聯邦議會兩院報告完成附表一(C)和表一(D)所述項目的進展情況,並根據國家選民組織的結果進行報告。 《建立全國製憲議會議定書》規定的議會。
12.監督委員會在以簡單多數(50%加1)對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各議院的解散批准後即不復存在。
第134條。適用於對聯邦議會第一任期屆滿之前提出的憲法修正案的規定:審查和執行委員會
1.根據《憲法》,根據第133條,將審查和執行委員會設立為一個委員會,服從監督委員會的總體指導。
2.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第一屆聯邦議會任期開始時,有關部長應向總理提名審查和執行委員會的五名成員,由有關部長從理事會制定的簡短名單中選拔。部長們。此外,現有聯邦會員國應根據相同的甄選標準提名一名額外的代表參加審核與實施委員會。
3.有關部長應選擇符合以下標準的人選(而非聯邦議會議員)作為提名人:
一種。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聲譽;
b。擁有公認大學的學位;
C。在索馬里的高水平公共行政或法律領域具有能力;
d。在與以下一個或多個領域相關的事務上具有至少十年的知識和經驗:
一世。法;
ii。公共行政;
iii。經濟學;
iv。性別;
v。人權。
e。在被提名人的各自領域有傑出的職業;和
F。有豐富的立法起草經驗。
4.總理應在內閣組建後15天內,將被提名人的名字擺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各院之內,並應在十四(14)天內批准全部或拒絕其中一項或多項。更多的提名人。
5.如果任一議院拒絕提名,則有關部長應根據第(3)款提名替代人選,然後按照第(4)至(6)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6.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根據第(4)和(5)條款選出五(5)名被提名人後,總理應指定其中一名被提名人為主席,並將被提名人的姓名轉發給總統,總統應立即任命總理的指定人為主席,另兩名候選人為審查與實施委員會的成員。
7.審查和執行委員會應:
一種。根據監督委員會的指示,根據附表一(C)或憲法草案附表一(D)或根據國民制憲會議的其他要求起草擬議的憲法修正案;
b。編寫一份研究報告以伴隨該擬議的修正案或法案,該報告以證據為依據,既可以證明該擬議的修正案或法案是合理的,又可以預測該擬議的修正案或法案將誘發其規定行為的可能性,並且這些行為將改善該行為。擬議的修正案或法案旨在解決的社會問題;
C。完成完成(a)和(b)所述任務所需的必要法律和事實研究;
d。根據第137條第(7)款,將完整的擬議修正案或草案草案連同(b)項所述報告一起提交監督委員會;
e。每三(3)個月向監督委員會報告一次,或應監督委員會的要求,報告本憲法的審查和實施進展以及審查和實施過程中的任何障礙;
F。與憲法法院首席法官合作,確保提案的合憲性;和
G。受預算限制,請僱用足以完成本《憲法》規定職責的人員。
第135條優先機構和獨立委員會的職責和規定的時限應建立起來
1.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索馬里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應任命不超過九(9)名成員擔任獨立委員會委員。
2.聯邦議會應在部長會議成立後的下列時限內設立下列機構和獨立委員會:
一種。司法服務委員會-30天;
b。憲法法院-60天;
C。人權委員會,監察員,國家安全委員會和平民監督小組委員會-45天;
d。國會事務委員會-15天;
e。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和邊界與聯邦委員會-60天;
F。州際委員會-1年;
G。真相與和解委員會-30天。
3.為了促進聯邦議會完成這些任務的工作,技術簡化委員會應準備根據本《憲法》設立此類委員會所需的立法草案,以供監督委員會和審查與實施委員會最終確定並提交給聯邦議會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考慮上述第(2)條規定的期限。
第136條。在人民院第一任期內通過憲法修正案;通過最終憲法。
1.在索馬里聯邦議會第一任期內,只有在人民議院以至少三分之二(2/3)的投票表決通過臨時憲法後,方可通過對臨時憲法的擬議修正案成員,並在聯邦議會上議院進行的最後投票中,至少由現有成員的三分之二(2/3)投票。
2.在人民議院第一任期結束前舉行的關於經修訂的臨時憲法的全民投票中,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選民可以以多數票通過新憲法,以最終通過本憲法的版本。
第137條。通過全民公決對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的組成進行審查
1.在索馬里聯邦議會第一任期屆滿之時,聯邦議會應設立一個委員會,以審查《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憲法》的執行和運作,該委員會根據《憲法》第136條獲得通過。最終憲法,並就可能的變化諮詢聯邦會員國和公眾。
2.委員會在任命後六個月內應向聯邦議會,聯邦會員國和公眾提交報告。
3.在收集並考慮了聯邦會員國,公眾的意見之後,並監督和評估了最終憲法的實施和適用,並且距索馬里聯邦第二任期屆滿不少於六(6)個月議會,委員會在與憲法法院首席法官協商以確保尊重憲法的文字和精神的情況下,應修改其報告,並向聯邦議會提交有關修改憲法的建議(如果有)第132條。
4.如果聯邦議會批准根據第132條提出的一項或多項修正案,則聯邦議會應遵循經修正的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憲法草案的第132條規定的程序。
5.如果在第(4)款中提到的全民投票中,有多數投票贊成批准經修正的最後憲法,則該憲法即為索馬里聯邦共和國憲法。
標題二。其他規定
第138條生效本憲法
1.本《憲法》在根據路線圖協定,《加羅威第一原則和加洛威第二原則》,《加爾卡約協定》和《亞的斯亞貝巴協定》,《總統令》和有關議定書舉行的全國製憲議會批准後的第一天生效。
2.本憲法中凡引用與聯邦議會上議院有關的規定和條款的效力,應推遲至所有聯邦會員國組成,其代表宣誓就任上議院議員之時為止。聯邦議會。在建立聯邦議會上議院之前,人民議院應履行本憲法中為上議院規定的所有職責和職能,並作為一院制的聯邦立法機構,忠實地考慮到美國權力分享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憲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聯邦制度以及索馬里各地區的利益
第139條。法律的延續
在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所有法律應繼續生效,並應加以解釋和適用,以使它們與本《憲法》保持一致,可能需要進行更改,改編,限定和例外,直至對這些法律進行修訂為止或廢除。
第140條國際義務
直到在本《憲法》生效之日施加有效條約義務的條約到期或被修正之前,該條約義務仍然有效。
第141條公民投票
1.無論是根據本《憲法》,法律或其他原因,在進行全民投票(包括對本臨時憲法進行確認的全民投票)時,進行全民投票時,進行全民投票的當局均應確保所有合格選民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願以自由,直接和秘密的方式並根據法律,認為聯邦議會應制定建立全民投票的程序。
2.進行全民投票的當局應確保:
一種。全民投票明確提出了一個問題,旨在引起選民的真正見解,並且不掩蓋選民所面對的選擇的性質;和
b。問題,選票的設計或程序均未提出對該問題的特定答案。
第142條。索馬里現有的聯邦會員國
1.在建立索馬里所有聯邦會員國並將通過的聯邦會員國憲法與索馬里聯邦憲法統一之前,國民制憲議會臨時通過本臨時憲法之前應存在的聯邦會員國應保留並行使其本國憲法賦予的權力。
2.在決策過程中,必須諮詢現有的聯邦會員國有關聯邦系統和安全安排的信息。
第143條廢除過渡聯邦憲章
國民制憲會議解散後,《過渡聯邦憲章》就不復存在。
附表一(A)。索馬里旗
[圖片]
附表一(B)。索馬里問題
[圖片]
附表一(C)。過渡:憲法修正案第一階段,索馬里聯邦議會
根據第133條和第134條,索馬里聯邦議會應根據聯邦政府與現有聯邦會員國和新聯邦會員國之間談判達成的協議,提議並頒布對本臨時憲法的修正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1.根據第22條,規定行使政治參與權的詳細方法;
2.關於信息獲取權的第32條;
3.關於第39條,規定了侵犯人權的補救程序;
4.根據第41條,設立人權委員會;
5.關於聯邦土地處置的第43條;
6.關於政黨和選舉制度的第47條;
7.第110和113條,規定了獨立委員會的義務,職責,成員人數和程序;
8.關於監察員的第111J條;
9.第130條,禁止私人民兵;
10.根據第130條,規範私人保安公司;
11.關於緊急狀態的第131條。
附表一(D)。索馬里聯邦議會第一屆會議將頒布的優先權法律
起草委員會應根據聯邦政府與現有聯邦會員國和新的聯邦制國家之間達成的協議,對有關新法律的起草項目進行優先排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關於第八條的法律,規定如何在索馬里聯邦共和國獲得或喪失公民身份;
2.根據第九條的法律,規定首都的地位;
3.關於建立私立學校,研究所和大學的第三十條法律;
4.第34條關於在刑事案件中向被告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的權利的法律;
5.關於引渡被告和罪犯的第三十六條法律;
6.關於難民和庇護的第37條法律;
7.根據第三十九條製定的法律,規定了侵犯人權的補救程序;
8.關於廢物傾倒的第45條法律;
9.關於聯邦會員國的數目和邊界以及邊界爭端解決的第49條法律;
10.根據第五十一條的法律,其中規定了有關各級政府之間合作關係的規則;
11.依照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院議事規則的法律;
12.根據第70條規定的法律,規定了索馬里聯邦議會議員的豁免權;
13.根據第七十五條製定的法律,其中規定了聯邦議會上議院的議事規則;
14.關於第123條的法律,建立了索馬里聯邦共和國中央銀行;
15.關於安全部隊的第130條法律;
16.根據第130條的法律,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以應對反恐,反海盜,人口販運和其他有組織犯罪;
17.根據第130條的一項法律,規定聯邦警察的結構和職能;
18.根據第130條的法律,該法律規範了聯邦警察局與聯邦會員國警察局之間的關係;
19.根據第130條製定的法律,以澄清服從非法命令的問題;
20.關於武裝部隊特別議會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的第130條法律;
21.根據第130條的法律,涉及平民參與聯邦警察局的監督;
22.關於公民投票的第141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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