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憲法

哥斯達黎加1949(2011年修訂)
前言
我們,哥斯達黎加人民代表,自由選舉產生了製憲國民議會代表,以上帝的名字命名,並重申我們對民主,法令和製裁的信念:
標題I.共和國
唯一的章節
第1條
哥斯達黎加是一個民主,自由和獨立的共和國。
第二條
主權完全屬於國家。
第三條
沒有人可以宣布主權。這樣做的人都會犯叛國罪。
第4條
任何人或一群人不得以人民的名義代表,侵犯其權利或以其名義提出請願。違反本條規定是煽動性的。
第5條
該國領土包括在加勒比海,太平洋與尼加拉瓜共和國和巴拿馬共和國之間。共和國的界限是根據1858年4月15日的《卡納斯-耶雷斯條約》和1888年3月22日的《克利夫蘭決定》批准的,有關尼加拉瓜的,以及1941年5月1日的《埃坎迪·蒙特羅·費爾南德斯·哈恩條約》所確定的界限在巴拿馬問題上。
位於太平洋的可可島是該國領土的一部分。
第6條
根據《聯合國憲章》,國家對沿領地的低潮線十二英里以內的領地,領海,領地,領地和領地擁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權。國際法原則。
它還在距同一條線延伸200英里的範圍內對鄰近其領土的海洋行使特別管轄權,以保護,保存和專門開發水域,土壤中存在的所有自然資源和財富根據這些原則,以及這些區域的底土。
第7條
立法議會正式批准的公共條約,國際協定和協定,從其頒布之日起或從其指定之日起,將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力。
涉及該國領土完整或政治組織的公共條約和國際協定將需要獲得立法議會的批准,但不得少於其全體會員國四分之三的投票權。召集了製憲議會三分之二的成員。
第8條
外國祇能在對等的基礎上在共和國領土內取得其外交代表席位[sede]所必需的不動產[inmueble],而不會影響國際協定所確定的不動產。
第9條
共和國政府是一個受歡迎的,具有代表性,參與性,替代性和負責任的政府。它是人民和三個大國在彼此之間獨立而獨立地行使的。立法,行政和司法。
任何一個大國都不能委託行使專門針對它們的職能。
具有國家權力的等級和獨立性的最高選舉法庭,以專有和獨立的形式[]負責與選舉權有關的行為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作為本《憲法》和法律賦予它的其他功能。
第10條
它將對應最高法院的一個專門分庭,以絕對多數成員宣布任何性質的規範和受公法管轄的行為違憲。司法力量的管轄權行為,最高選舉法庭的宣布選舉以及法律確定的其他行動[]不會因此受到指責。
它也將對應於它:
一種。為了解決國家權力之間的權限衝突,包括最高選舉法庭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實體或機關。
b。承認有關憲法改革法案,國際協議或條約的批准以及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法律草案的磋商。
第11條
公職人員是當局的簡單保存人。他們有義務履行法律賦予他們的職責,並且他們不得影響未在其中授予的職權。他們必須宣誓遵守並履行本憲法和法律。要求他們對其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行動是公開的。
從廣義上講,公共行政部門將接受結果評估和問責製程序,並因此對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承擔個人責任。法律將規定控制結果和問責制的手段,使其作為覆蓋所有公共機構的系統運行。
第十二條
禁止將軍隊作為常設機構。
為了保持警惕和維護公共秩序,將有必要的警察部隊。
軍事力量只能根據大陸協議或為國防目的組織;一方和另一方將永遠服從於民權:他們不得蓄意或以個人或集體形式作出表現或聲明。
標題II。哥斯達黎加人
唯一的章節
第十三條
[以下]是哥斯達黎加人的出生:
1. [a]哥斯達黎加人的父親或母親,在共和國境內出生;
2.哥斯達黎加的父親或母親的子女,在國外出生,並根據未成年人的哥斯達黎加祖先的遺囑在民事登記處登記為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直到他們二十五歲;
3.在哥斯達黎加出生的外國父母的子女,根據其祖父母未成年時的意願,或獨自一人直到25歲,被稱為哥斯達黎加人;
4.在哥斯達黎加發現不明父母的嬰兒。
第十四條
[以下]是歸化的哥斯達黎加人:
1.根據先前的法律獲得此國籍的人。
2.中美洲其他國家,西班牙裔和西班牙裔美國人的國民出生時,已在該國正式居住至少五年並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
3.中美洲人,西班牙人和西班牙裔美國人出生時並非如此,其他外國人已在該國正式居住至少七年,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
4.與哥斯達黎加立婚的外國婦女失去了國籍。
5.與哥斯達黎加人結婚的外國人失去國籍或與哥斯達黎加人結婚兩年後並在該國居住相同時間,這表明他們渴望獲得哥斯達黎加國籍。
6.具有立法議會授予的榮譽國籍的人。
第十五條
要求入籍的人必須:認可其良好行為,證明自己有工作[oficio]或[已知]生活手段,他們會說,寫和閱讀西班牙語,並接受有關其歷史的全面考試該國及其價值觀承諾將以常規方式居住在該國領土上,並發誓要尊重共和國的憲法秩序。
入籍申請的要求和形式將通過法律確定。
第十六條
哥斯達黎加的地位[calidad]不會丟失,並且是不可放棄的。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子女時獲得國籍。
第十八條
哥斯達黎加人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為祖國[Patria]服務,捍衛憲法,並為公共開支作出貢獻。
標題III。外國人
唯一的章節
第十九條
外國人享有與哥斯達黎加人相同的個人和社會權利與義務,但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例外與限制。
他們可能不干預該國的政治事務,除非國際協議提供外交手段,否則他們將不通過外交手段求助於司法法庭和共和國當局的管轄範圍。
標題IV。個人權利和保證
唯一的章節
第20條
在共和國,每個人都是自由的;不受其法律保護的人可能不是奴隸(男性)或奴隸(女性)。
第21條
人類的生活是不可侵犯的。
第22條
只要沒有責任,所有哥斯達黎加人都可以搬遷並留在共和國內的任何地方,只要他們不負責任,只要方便就返回。哥斯達黎加可能並不需要阻止他們進入該國的要求。
第23條
共和國居民的住所和任何其他私人場所均不可侵犯。但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能會由[一名]主管法官的書面命令對[allanados]進行侵擾,或者防止進行犯罪或有罪不罰的現象,或者防止對人員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第24條
保證親密,自由和通訊保密的權利。
共和國[]居民的私人文件和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來文均不可侵犯。然而,法律的批准和改革將需要立法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的表決權,它將確定在哪些情況下,法庭可以下令[檢控],搜查[註冊]或審查私人文件,在絕對必要時澄清提交其了解的事項。
同樣,法律將確定在哪些情況下,法庭可以下令干預任何形式的來文,並在調查中指出可授權使用該例外權力[potestad]的犯罪,以及如何[durante]很多時間。同樣,它將規定非法適用此例外情況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和製裁。受此規範保護的司法決議必須合理,並可以立即執行。它們的應用和控制將是司法當局的不可轉讓的責任。
法律將確定以下情況:在這些情況下,財政部[大莊園]和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的主管工作人員可以出於稅務目的審查賬簿及其附件,並監督[fiscalizar]的正確性。利用公共資金。
一項特別法律,須經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批准,將決定公共行政部門的其他機關可以審查該法律規定的文件,以實現其監管和監督權限,以實現[conseguir]公共目的。同樣,它將指示在哪些情況下進行審查。
由於任何通信的非法干預而被竊取的信件或獲得的信息均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第25條
共和國的居民有權出於合法目的結社。任何人都不得成為任何協會的一部分。
第26條
人人有權無私地和平集會,無論是從事私人企業,還是討論政治問題並審查公務員的公開舉止。
私人場所中的會議不需要事先授權。在公共場所慶祝的人將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27條
保證在任何公共職能或官方實體之前以個人或集體形式提出請願的自由,以及獲得迅速解決的權利。
第28條
任何人都不得因表達其意見或任何不違反法律的行為而受到打擾或迫害。
不損害公共道德或秩序或不損害第三方的私人行為不在法律行為範圍之內。
然而,神職人員或外行人不可能以[a]的手段援引宗教動機或利用宗教信仰,以任何形式進行政治宣傳。
第29條
每個人都可以通過語言或書面形式交流思想,並在沒有事先審查的情況下予以發表;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案件和模式下,他們將為行使這項權利而濫用權利負責。
第三十條
保證可以自由訪問行政部門,以[獲取]有關公共利益的信息。
國家的秘密是保留的。
第31條
哥斯達黎加領土將成為因政治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任何人的庇護。如果由於[a]迫切需要將其驅逐出境,則決不能將其送往受迫害的國家。
根據哥斯達黎加的資格,引渡將受法律或國際條約的管制,並且在涉及政治犯罪或與之相關的[犯罪]的情況下將永遠不會進行引渡。
第32條
不得強迫哥斯達黎加放棄該國領土。
第33條
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歧視人類尊嚴的行為都不得實行。
第34條
不會對任何人,其獲得的繼承權或任何合併的司法情況產生任何影響的法律追溯效力。
第35條
不得由為此案專門任命的委員會,法庭或法官審判任何人,但只能由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法庭審判。
第三十六條
在刑事事項上,沒有人有義務針對自己或配偶,後代,後代或同居親屬提供第三次親近度或親近度的證詞。
第37條
未經證實的犯罪證據,沒有[a]法官或負責公共秩序的機構的書面授權,除非涉及[a]逃犯或[a]犯罪[被捕],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拘留。公然地 但無論如何,必須在二十四小時的強制性時間內將它們交由有資格的法官處理。
第38條
任何人不得因債務而淪為監獄。
第三十九條
除[a]犯罪,[a]犯罪或[a]受[a]先前法律制裁的過失,以及由於[a]主管當局的嚴厲判決外,任何人均不得受到處罰。 ]給予被告[人]進行辯護並通過必要的罪責證明進行辯護的機會。
民事或勞工事務中的身體約束或在破產,破產或債權人會議的[情況]中可能被裁撤的拘留,並不構成[a]違反本條或前兩項[條]的行為。
第40條
沒有人會受到殘酷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永久處罰,或沒收罰款。通過暴力獲得的任何聲明均將無效。
第41條
通過訴諸法律,每個人都應就其人身,財產或道德利益受到的傷害或損害尋求賠償。應當對他們作出迅速公正,應有的公正,有保障,並嚴格遵守法律。
第42條
一位法官可能不會在多個情況下就同一點做出裁決。對於同一項應受懲罰的行為,任何人不得被判多次以上的判決。
除非重新審理進行,否則禁止重新公開以被判定為[autoridad de cosa juzgada / Res judicata]的事情為決定力的封閉式刑事理由和審判。
第43條
即使有未決訴訟,所有人也有權通過仲裁員終止其世襲差異。
第44條
[A]需要司法命令才能使[一個人的隔離超過48小時;它最多只能連續延長十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妨礙司法審查的進行。
第45條
財產不可侵犯;如果不是為了[a]合法證明的公共利益,並且沒有依法進行賠償的,則不得剝奪該財產。在發生戰爭或內部動蕩的情況下,賠償並非必不可少。儘管如此,在緊急狀態結束後的最近兩年內將支付相應的付款。
出於公眾需要的原因,立法議會可以通過其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投票,對具有社會利益的財產施加限制。
第46條
禁止具有私人特徵的壟斷,以及任何威脅或限製商業,農業或工業自由的行為,即使是源於法律的行為。
國家為防止任何壟斷行為或趨勢而採取的行動符合公眾利益。
構成事實上的壟斷企業的企業必須接受特別立法。
要建立有利於國家或市政當局的新壟斷,需要獲得立法會議員總數三分之二的批准。
消費者和使用者有權保護其健康,環境,安全和經濟利益,以獲取充分和真實的信息;選舉自由和平等待遇。國家將支持其組成的機構捍衛自己的權利。法律將規範這些事項。
第47條
任何作者,發明者,生產者或商人將依法臨時享有其作品,發明,商標或商號的專有財產。
第48條
人人有權使用人身保護令以保障其個人自由和完整,並有權要求人身保護以維持或重建本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利的享有,以及在本憲法中確立的基本權利。適用於共和國的有關人權的國際文書。兩種資源均屬於第10條所述分庭的職權範圍。
第49條
確立有爭議的行政管轄權是司法權的一種歸屬,目的是保證國家,其機構和任何其他公法實體的行政職能的合法性。
權力轉移將是對行政行為的一種輕罪。
法律將至少保護被管理者的主觀權利和合法利益。
標題V.社會權利和擔保
唯一的章節
第50條
國家將為該國所有居民帶來最大的福祉,組織並刺激生產和財富的最充分的分配(分配)。
人人有權享有健康和生態平衡的環境。為此,他們有權譴責侵犯這一權利的行為,並要求賠償造成的損害。
國家將保證,捍衛並將保留這項權利。該法律將確定責任和相應的製裁。
第51條
家庭作為社會的自然要素和基礎,有權獲得國家的特別保護。母親,兒童,老人和無助的病人同樣有權獲得這種保護。
第52條
婚姻是家庭的基本基礎,取決於配偶雙方權利的平等。
第53條
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的義務與婚後生育的子女相同。
人人有權依法知道誰是父母。
第54條
禁止根據親屬性質進行任何個人資格鑑定。
第55條
母親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將由州立其他嬰兒保育機構負責,該自治機構由國家嬰兒保育協會(Patronato Nacional de la Infancia)負責。
第56條
工作是個人的權利,是社會的義務。國家必須促使每個人都有誠實和有益的職業,並得到應有的報酬,因此,它阻礙了建立某種形式的條件,這種條件以某種形式削弱了人的自由或尊嚴,或使他的工作淪為簡單商品的條件。國家保障自由選舉[a]職位的權利。
第57條
所有工人均有權享有在正常工作日中定期確定的最低工資,以使他們獲得[a]幸福和[a]有尊嚴的生活。在相同的效率條件下,同等工作的薪水將始終相等。
與確定最低工資有關的所有[事項]將由法律確定的技術機構負責。
第58條
普通的白天工作日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普通的夜間工作日每天不得超過六小時,每週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非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必須比規定的收入或薪水高百分之五十。但是,這些規定將不適用於法律確定的非常合格的例外情況。
第59條
所有工人在連續工作六天后有權休息一天,並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其程度和機會將由法律規定,但在任何情況下,每五十個工作日均不得少於兩週連續幾週的服務;所有這些都不影響立法者確立的非常合格的例外。
第60條
雇主和工人均可自由地聯合起來,其唯一目的是獲得和保持經濟,社會或專業利益。
禁止外國人在工會中行使指示或職責。
第61條
除在公共服務部門外,根據法律對雇主的決定和其製定的規定,雇主的鎖定權和工人的罷工權得到承認,這必須推翻任何脅迫行為或暴力。
第62條
雇主或雇主工會和合法組織的工人工會之間依法達成的集體工作公約將具有法律效力。
第63條
無正當理由被解僱的工人,在沒有失業保險的情況下,有權獲得賠償。
第64條
國家將促進建立合作社,以此為工人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同樣,它將促成團結髮展,成為私營部門和公共部門工人經濟和社會增長的工具。
同樣,它將承認雇主和工人有權自由組織自己的團結協會,以便獲得更好的生活條件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65條
國家將促進民用住房的建設,並建立工人的家庭遺產。
第66條
所有雇主必須在其企業中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工作的衛生和安全[seguridad]。
第67條
國家將注意工人的技術和文化準備。
第68條
哥斯達黎加人與外國人之間的薪水,福利或工作條件,或某些工人群體,不得歧視。
在平等條件下,必須優先考慮哥斯達黎加工人。
第69條
為了確保對土地的合理開發和所有者與農戶之間公平分配其產品,將對農村農耕合同進行規範。
第70條
將建立一個依賴司法權的工作管轄權。
第71條
法律將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工作給予特別保護。
第72條
在不存在失業保險的情況下,國家將維持針對非自願失業者的技術性和永久性保護製度,並將促使其重新融入工作。
第73條
建立了為體力勞動者和知識工人的利益的社會保障,並由國家,雇主和工人的強制性供款制度進行監管,以保護他們免受疾病,殘疾,生育,老年,法律確定的死亡和其他緊急情況。
社會保障機構的管理部門和政府將由自治機構負責,該機構名為[Caja Costarricense de Seguro Social [哥斯達黎加社會保障銀行]。
社交證券的資金和儲備金不得轉讓或用於其他目的(動機除外)。
職業風險保險將由雇主獨家承擔,並受特殊條款的約束。
第74條
本章提及的權利和利益是不可放棄的。他們的列舉並不排除源自基督教的社會正義原則並由法律表明的其他內容;它們將同等地適用於生產過程中所有同時存在的因素,並在社會立法和勞工[立法]中得到規範,以促成永久的民族團結政策。
標題VI。宗教
唯一的章節
第75條
羅馬,天主教,使徒宗教是國家的宗教,它在不妨礙其自身反對普遍道德或良好風俗的其他信仰在共和國境內的自由行使下,對其維護作出了貢獻。
標題VII。教育與文化
唯一的章節
第76條
西班牙語是國家的官方語言。但是,國家將保持和發展本民族語言。
第77條
從學前教育到大學,公共教育將作為一個完整的[整體]過程進行組織,並與各個階段相關聯。
第78條
學前教育,基礎普通教育和多樣化教育是強制性的,在公共系統中,國家免費提供並由國家資助。
對於國家教育,包括上等[教育],根據法律,公共支出不得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8%(8%),而不會影響該法第84條和第85條的規定。本憲法。
國家將為獲得各級教育的技術提供便利,並為那些缺乏金錢資源的人提供更好的學習機會。獎學金和助學金的授予將通過法律確定的機關由分部負責。
第79條
保證教學的自由。但是,所有私立教育中心都將接受國家檢查。
第80條
教育事務上的私人倡議應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從國家獲得刺激。
第81條
官方教育的總體方向對應於由法律規定的由理事會部長主持的上級理事會。
第82條
國家將依法向貧困學生提供溫飽。
第83條
國家將贊助和組織旨在打擊文盲並為希望改善其智力,社會和經濟狀況的人們提供[a]文化機會的成人教育。
第84條
哥斯達黎加大學是一所高等學府,在履行職能方面具有獨立性,並具有獲得權利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賦予自己的組織和政府的充分司法能力。該州的其他大學高等教育機構將具有與哥斯達黎加大學相同的職能獨立性和同等的司法能力。
國家將賦予他們自己的遺產,並將在其籌資方面進行合作。
第85條
該州將賦予哥斯達黎加大學,哥斯達黎加技術學院,國立大學和Distancia Estatal大學自己的遺產,並為他們創造自己的收入,而獨立於這些機構的收入。此外,它將用當前收入和必要的其他收入維持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國家高級教育。
哥斯達黎加中央銀行將負責管理該基金,並根據負責協調大學州立高級教育的機構確定的分配,每月將其按所述機構的等級分十二次提供。不得同時取消或減少該特別基金的收入,而又不進行其他改進以替代它們。
負責大學州立高級教育的機構將根據現行《國家發展計劃》制定的指導方針,制定一項國家教育計劃。
該計劃最遲必須在該年的6月30日(可被五整除)完成,並且該計劃應涵蓋緊隨其後的五年[授權]。其中將包括為使本條提及的機構取得良好業績所必需的運營支出和投資支出。
執行權力將在共和國的普通支出預算中包括計劃中指定的對應金額,並根據貨幣購買力的變化進行調整。
在批准《國家高級教育國家計劃》預算中可能出現的任何爭執,將由立法議會解決。
第86條
紐約州將通過哥斯達黎加大學和其他大學高等教育機構的專門機構培訓專業教師。
第87條
教授自由是大學教學的基本原則。
第88條
為了討論和批准與哥斯達黎加大學和其他大學高等教育機構或與之直接相關的機構的事務有關的法律草案,立法議會必須事先聽取大學理事會或國會的意見。指導器官對應於它們中的每一個。
第89條
[以下內容]是共和國的文化目標之一:保護自然美景,保存和發展國家的歷史和藝術遺產,並支持促進科學和藝術進步的私人倡議。
標題VIII。政治權利和義務
第一章公民
第90條
公民身份是與18歲以上的哥斯達黎加人相對應的一系列政治權利和義務。
第91條
公民資格僅被暫停:
1.經司法宣布禁止;
2.判處中止行使政治權利的刑罰。
第92條
在案件中並通過法律確定的手段恢復公民身份。
第二章 浪費
第93條
選舉權是公民的一種原始和強制性職能,由在民事登記處登記的公民以直接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在選舉委員會中行使。
第94條
哥斯達黎加公民通過入籍不得投票,除非獲得相應的信件12個月後。
第95條
法律將根據以下原則規範選舉權的行使:
1.選舉職能的自主權;
2.國家有義務在民事登記處登記公民並向其提供身份證,以行使選舉權;
3.政府當局有效保證自由,秩序,純正和公正;
(四)保證實行選舉權的製度便利公民行使此項權利;
5.通過附有[a]張照片的表格或具有法律效力的[dispuesto]所提供的其他適當技術手段,通過選民身份證明選民;
6.保證少數民族的代表性;
7.保證政治多元化;
8.確保根據民主原則並沒有基於性別的歧視來指定政黨的當局和候選人。
第96條
國家不得從公務員的薪酬中扣除任何政治債務。
國家將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各政黨的費用:
1.為慶祝總統,共和國副總統和立法議會代表的選舉,捐款將為前兩年國內生產總值的零點百分之十九(0.19%)。法律將確定在哪種情況下可以同意減少該百分比。
該百分比將用於支付各政黨參加這些選舉過程產生的費用,並滿足政治培訓和組織的需要。每個政黨將確定與這些標準對應的百分比。
2.參加本條規定的選舉程序並達到[alcanzaren]的政黨至少[a]在國家一級或在[a]省級規模上有效產生的選舉權的百分之四(4%),至少要在該省中獲得該百分比或選舉至少一名代表[,]有權獲得國家捐款。
3. [在事先給予相應的保證金]之後,各政黨將有權依法確定是國家捐款的先行部分。
4.為了獲得國家的捐款,當事各方必須在最高選舉法庭上證明其費用。
對政黨的私人捐助將遵循公開原則,並受到法律的管制。
制定適用本條的程序,控製手段和其他規定的法律,需要立法機關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表決才能批准和改革。
第97條
為了討論和批准與選舉有關的法律草案,立法議會必須諮詢最高選舉法庭;為了從其意見中轉移出來,有必要在全體成員中三分之二的投票。
但是,在慶祝全民選舉之前的六個月內和四個月之後的四個月內,立法議會可能不會將關於這些問題的法案轉化為法律,最高選舉法庭本應對此表示反對。
第98條
公民有權在政黨中團結起來,以乾預國家政策,只要政黨在其計劃中承諾尊重共和國的憲法秩序即可。
政黨將表達政治多元化,將參加民眾意願的形成和表現,並將成為政治參與的基本工具。在尊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他們的創建和活動活動將是自由的。他們的內部結構和職能必須民主。
第三章 最高選舉庭
第99條
與選舉權有關的行為的組織,方向和監督以排他性形式對應於最高選舉法庭,該法庭在執行任務中享有獨立性。其他選舉機構是法庭的附屬機構。
第100條
最高選舉法庭通常由三名名義裁判官和六名替補人組成,由最高法院以不少於三分之三的委員的票數任命。他們必須符合同等條件[,],並且將承擔與合併法院的治安法官相同的責任[,]。
從慶祝共和國總統或立法會議代表大選的前一年到六個月,最高選舉法庭必須擴大其兩名替代治安法官的人數,以在此間隔內五名成員組成的法庭。
最高選舉法庭的治安法官將受制於工作條件(在適用的情況下)以及司法權組織法規定最高上訴法院治安法官的最低每日工作時間,收取為他們確定的報酬。
第101條
最高選舉法庭裁判官將在其辦公室任職六年。名義上的和兩個替代者必須每兩年更新一次,但可以再次當選。
最高選舉法庭裁判官將享有與最高權力機構成員相對應的豁免權和特權。
第102條
最高選舉法庭具有以下職能:
1.召集全民選舉;
2.依法任命選舉委員會成員;
3.以排他性和強制性的方式解釋涉及選舉事務的憲法和法律規定;
4.承認民事登記處和選舉委員會發布的可上訴決議;
5.自行或通過代表進行調查,並對當事各方就國家公職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政治偏見或對工作人員的政治活動提出的任何申訴發表意見禁止運動。法庭宣布的負有罪責的宣布將被解僱,並將使有罪的[人]喪失擔任公職的不少於兩年的時間,而不會影響他們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開始的調查[實踐]包括對共和國總統,政府部長,外交部長,主計長和副總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治安官的指控,
6.就公共力量發布有關選舉程序的措施,以在不受限制的自由和保證的條件下發展。如果兵役制被裁定,法庭可以同樣採取適當措施,不妨礙選舉進程,以便所有公民可以自由地投票。法庭可能必須自己或通過其指定的代表執行這些措施;
7.對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立法議會代表,市政議員和製憲議會代表的選舉產生的選舉權進行確定的統計;
8.在表決之日起三十天內,在法律確定的期限內,[以及]在選舉中提及的其他工作人員,作出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的最終宣布。前款;
9.組織,指導,監督,計數和宣布全民投票過程的結果。每年可能不會舉行超過一次全民投票;或在總統大選之前或之後的六個月內。如果根據普通立法,至少有百分之三十(30%)的選民名冊參加公民投票,則結果對國家具有約束力;對於部分立法,至少有百分之四十(40%)的公民參加。憲法改革以及需要[a]合格多數通過立法批准的事項。
10.本《憲法》或法律賦予它的其他職能。
第103條
最高選舉法庭的決定無權追索,只不過是採取推銷行動[acciónpor prevaricato]。
第104條
在最高選舉法庭的排他性依附下,民事登記處的職能是:
1.保留公民財產中央登記處並形成選民名單;
2.決定獲得或恢復哥斯達黎加人的素質的申請,以及喪失國籍的情況;執行中止國籍的司法判決,並決定恢復國籍的程序。民事登記處根據本款所指屬性作出的決定,可向最高選舉法庭提出上訴;
3.出示身份證明;
4.本《憲法》和法律對其規定的其他屬性。
標題IX。立法權
第一章立法機關的組織
第105條
立法權屬於人民,人民通過選舉權將其委託給立法議會。除條約規定的以外,不得根據國際法原則直接或間接放棄這種權力或通過任何協議或合同對其進行限制。
當至少有5%(5%)列入選民名冊的公民被召集時,人民還可以通過公民投票行使這種權力,以批准或廢除憲法的法律和部分改革;立法機關通過其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的批准,或行政權與立法機關全體議員的絕對多數共同批准。
如果賬單與預算,稅收,財政,貨幣,信貸,退休金[或]擔保事項[或]批准貸款和合同的事項或行政性質的法案有關,則全民投票將不會進行。
該機構將受到法律的監管,並獲得立法會議員總數三分之二的批准。
第106條
代表由國家代表,將由各省選舉產生。
大會由五十七名代表組成。每次實現總體人口普查後,最高選舉法庭都會根據各省的人口比例,向各省分配代表。
第107條
代表將在其辦公室任職四年,不得以連續形式再次當選。
第108條
要成為代理,必須:
1.做運動公民;
2.成為哥斯達黎加人,或獲得國籍後歸化並在該國居住十年。
3.已經二十一歲了。
第109條
[以下人員]不得當選代表,也不得註冊為該職能的候選人:
1.共和國總統或在選舉時由總統代替總統的人;
2.政府部長;
3.最高法院的名冊裁判官;
4.最高選舉法庭的名義和副地方法官,以及民事登記處處長;
5.現役軍人;
6.行使管轄權,民事或警察權力的人,遍及全省;
7.自治機構的管理人員;
8.在第二种血緣或親和力(包括親和力)範圍內行使共和國總統職位的人的親屬。
這些不兼容性將影響在選舉日期前六個月內執行指定職位的人員。
第110條
代表對大會發表的意見不承擔任何責任。在會議期間,除非獲得大會授權或副代表同意,否則不得出於民事原因逮捕他們。
從宣布他們當選名義或替代人的那一刻起,直到他們的法律有效期結束,除非他們先前曾被大會停職,否則他們可能不會因為刑事動機而被剝奪自由。對於公然或代理人放棄時,這種豁免權無效。然而,如果大會下令將被公然拘留的人大代表釋放。
第111條
宣誓後,任何代表不得接受喪失國家其他權力或自治機構的資格,職務或工作的處罰,除非涉及政府部。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將在其職能停止時恢復參加大會。
對於被要求成為國際代表團成員的人,在慈善機構中擔任職務的人,哥斯達黎加大學或國家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教授,該禁令並不[無嚴格規定]。
第112條
立法職能也與其他任何民選政府職位的行使不兼容。
代表不得直接或間接慶祝或通過與國家的合同來慶祝,也不得獲得暗示特權的公共資產的特許權,也不得以與國家簽約的企業的董事,管理者或管理者的身份進行干預,工作,供應,或利用公共服務。
違反本條或上一條規定的任何禁令,將導致代理資格證書的丟失。如果在政府部的行使中,副手會產生任何這些禁令,也會發生同樣的情況。
第113條
法律將確定代理人的任務以及技術和行政援助。
第114條
大會將設在共和國首都,要想將其席位轉移到另一個地方或暫停其會議一段確定的時間,將需要其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的票數。
第115條
大會將在每個立法機關開始時選舉其首長級理事會。
總統和副總統必須符合擔任共和國總統的相同條件。大會主席將在他面前宣誓,而眾議院則在總統面前宣誓。
第116條
立法會議每年五月一日,即使尚未召開會議,其常會也將持續六個月,分為兩個時期:從五月一日到七月三十一,以及從9月1日到11月30日。
立法機關包括在5月1日至4月30日之間舉行的例會。
第117條
沒有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的出席,大會不得影響其屆會。
如果在指定的日期無法發起會議,或者如果由於法定人數不足而無法召開會議,則出席會議的成員將根據《實施細則》規定的製裁令缺席的成員參加,大會將在達到所需人數後開始或繼續會議。
除[如果]出於非常充分的理由和[一般適當性]的理由外,會議將公開舉行,並應以不低於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為秘密會議。
第118條
行政機關可召集立法會議召開特別會議。在這些[]中,除[如果]涉及[確定]任命與大會有關的工作人員或進行法律改革外,將不承認與[召集令]中表達的事項不同的事項。是解決[resolver]提交給其確認的事項所不可或缺的。
第119條
大會的決議將以[絕對]多數票通過,除非本《憲法》要求以更大的票數通過。
第120條
行政機關應[其]總統要求的警察部隊向立法議會提供。
第二章 立法會的歸屬
第121條
除了本憲法賦予它的其他屬性外,它僅與立法議會相對應:
1.通過法律,改革法律,貶低法律並給予其真實的解釋,但在提到最高選舉法庭的一章中所述的除外;
2.指定會議場地,在會議達成協議時打開和關閉它們並暫停它們並繼續它們:
3.任命最高法院的名義裁判官和副裁判官;
4.批准或不批准國際協定,公共條約和協定。
為實現區域和共同目標而將特定權限賦予或轉移給社區法律秩序的公共條約和國際協議,需要獲得立法議會的批准,但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的投票權。其成員的總數。
較低等級的議定書是由大會批准的公共條約或國際協議衍生而來的,在這些文書明確授權進行衍生時,將不需要立法批准。
5.同意或不同意外國部隊進入本國領土以及在港口和機場派遣戰艦;
6.授權執行國宣布國防狀態並同意和平;
7.在明顯的公共需要的情況下,以不少於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表決中止第22、23、24、26、28、29條所規定的個人權利和保證,本憲法第30和37條。暫停使用可能是全部或部分領土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保證,並且長達30天;在此期間,就人員而言,行政權力只能下令將其拘留在未分配給普通囚犯的場所中,或下令將其限制在有人居住的地方。它還必須在大會下次會議上考慮為維護公共秩序或維護國家安全而採取的措施。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中止本段未寫明的個人權利和保證;
8.宣誓宣誓效法,並承認除政府部長外最高國大臣辭職;決定在誰行使共和國總統職位的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可能產生的疑問,並宣布是否必須請[替代]他的人行使權力。 ;
9.不論是否對擔任共和國總統的人進行指控,副總統,最高權力機構的成員和外交部長均應以[三]票的三分之二的票數宣布:應當形成或不反對的理由,在肯定的情況下,應將其置於最高法院的裁決之下;
10.判處前款提及的任何公職人員因共同犯罪而起訴時,暫停其職務;
11.通過共和國的普通預算和非常預算;
12.任命共和國總審計長和副總檢察長;
13.建立國家稅收和捐款,並授權城市稅收和捐款;
14.裁定將國家專有資產出售或公開使用。
[以下內容]可能不一定在國家管轄範圍之外:
一種。可以從國家領土上公共領域的水域獲得的權力;
b。煤炭的沉積,石油的來源和沈積以及任何其他碳氫化合物,以及該國領土內存在的放射性礦物的沉積;
C。無線服務。
上文a),b)和c)段中提到的資產只能由公共行政部門[]]或由個人[個人]根據法律或在有限的時間內並根據特定的特許權使用符合立法議會規定的條件和規定。
國家鐵路,碼頭和機場-後者在運營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出售,出租或徵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國家管轄範圍之外。
15.批准或不同意執行國慶祝的與公共信貸有關的貸款或類似協議。
為了與國外簽訂合同,或者即使在該國同意,也要用外資來籌集貸款,有關法案必須經成員國投票總數的三分之二批准。立法議會。
16.為向共和國提供的顯著服務授予名譽公民身份,並頒布榮譽令以紀念那些傑出的表演使他們有權獲得這些殊榮的人。
17.確定貨幣單位的法律並就貨幣,信貸,權重和措施進行立法。為了確定貨幣單位的法律,大會必須事先收集負責貨幣監管的技術機構的意見;
18.促進科學和藝術的進步,並在有限的時間內向作者和發明者保證其各自作品和發明的財產;
19.建立科學和藝術教學和進步的機構,具體說明維持這些機構的收入,並特別促進普及基礎教育;
20.設立司法法庭和其他國家事務機關;
21.以表決方式,通過對全體會員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大赦和對政治罪行的赦免,選舉選舉除外,對此不能有赦免;
22.制定其內部製度的條例,該條例一旦獲得通過,除非經不少於其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表決,否則不得加以修改;
23.從內部任命委員會調查大會委託給它們的任何事項,並提出相應的報告。
各委員會將自由訪問所有官方附屬機構,以實現調查並收集他們認為必要的數據。他們可能會收到各種各樣的證據,並讓任何人出現在他們面前,以便對其進行質疑;
24.為了對政府部長提出質疑,並以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的票數,譴責同一位工作人員,如果大會認為他們犯有違憲或非法行為或犯嚴重錯誤,造成或可能造成明顯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兩種情況均不包括具有外交性質的事項或涉及待決軍事行動的事項。
第122條
禁止大會就官方行為給予掌聲[贊成或贊成的投票/投票],以及承認[]公共財政部[]的責任,這些義務是以前未曾宣布的。司法權,或行政權所接受,或給予獎學金,退休金,退休金或酬金。
第三章 法律的形成
第123條
在例會期間,制定法律的倡議與立法會議的任何成員,通過政府部長與行政權相對應,並與登記在冊的公民的百分之五(5%)為最低比例。選票,如果該法案很受歡迎。
當涉及與預算,稅收,[或]財政事項,[或批准貸款和合同的事項]或[行政性質的行為]有關的賬單時,流行的倡議將不會進行。
大眾倡議的法律草案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強制期限內進行最終表決,但憲法改革的除外,這將遵循本憲法第195條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所通過的法律將規範民意倡議法案必須滿足的形式,要求和其他條件。
第124條
為成為一項法律,所有法案必須成為兩次辯論的對象,每次辯論均在不連續的另一天進行,並獲得立法議會的批准和行政權的製裁;此外,根據本《憲法》第102、105、123和129條的規定,它們必須在La Gaceta(《官方雜誌》)上發表,而不會影響本憲法對特殊情況以及由民眾倡議和公民投票決定的情況所確立的要求。憲法。使用第2),3),5),6),7),8),9),10),12),16),21),22),23)和第(3)款所列屬性的協議第121條第[] [24]款以及召集全民公決的立法法案,該法案將在一次單獨的會議上投票表決,並且必須在La Gaceta上發表[,]不具有法律性質或要求,
立法會議可以在常任委員會中委派法律草案的認定和批准。但是,大會可以隨時使作為辯論對象的法案的辯論或表決自行撤回。
如果代表團涉及與選舉事項有關的法律法案,有關建立國家稅項或修改現有[一項]法律,行使第4),11),14段所規定的職稱的規定,則代表團不予進行。 《政治憲法》第121條的第15款,第15款和第17款),召集制憲議會,無論如何,以及對政治憲法進行部分改革。
大會將以[一種]方式任命常設委員會,使其具有充分的立法權,其組成應按比例反映組成該委員會的政黨代表的人數。代表團必須得到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多數同意,撤職應由出席的代表的絕對多數通過。
《大會條例》將規定這些委員會的數目以及授權和撤回的其他條件,以及在這些情況下適用的程序。
合同,協議和其他具有行政性質的法律的立法批准,即使通過常規程序進行,也不會賦予這些法律以法律特徵。
第125條
如果行政權不批准大會投票通過的法律草案,它將否決並在有關反對下予以退還。關於批准共和國普通預算的法案,否決權不會繼續。
第126條
在收到立法議會批准的法律草案之日算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行政機關可以反對,因為它認為它不合適或認為[crea]有必要對其進行改革;在後一種情況下,它將在退還賬單時提出建議。如果執行國在該時間段內不反對,行政機關不得免除對其的製裁和發布。
第127條
大會根據執行國的意見重新審議該法案,如果大會拒絕該意見,並且法案再次以其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票數獲得批准,將受到製裁。並將根據共和國法律下令執行。如果通過了擬議的修改,則該法案將退還給執行機構,執行機構不得拒絕批准該法案。如果他們被拒絕,並且如果重新投票的三分之二的投票沒有得到通過,它將被存檔,直到下屆立法機關才可以考慮。
第128條
如果否決權是基於立法大會未接受的違反憲法的理由而成立的,它將否決法令送交第10條所指的分庭,以便其在收到該決定後的三十個日曆日內解決爭議。文件[expediente]。被宣佈為違反憲法的規定將被視為拒絕,其他規定將送交立法議會進行相應的程序。當分庭宣布其不包含違憲規定時,將對立法議會批准的法律草案進行同樣的處理。
第129條
法律是強制性的,自其指定之日起生效;在沒有此要求的情況下,將其在《官方日報》上發布十天。
除法律授權的情況外,沒有人可以宣稱對法律的無知。
一般而言,放棄法律沒有效力,或者沒有公共利益的特定[放棄]。
如果相同法律沒有相反規定,則與禁止性法律相抵觸的行為和協議將無效。
除隨後的法律外,法律不會被廢止或克減;違反使用,習俗或慣例的行為可能不會被指控違反該行為。人民可以按照本《憲法》第105條的規定,以全民公決的方式廢除或減名。
標題X.執行力
第一章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
第130條
共和國總統和政府部長[,]具有義務合作者[,]以人民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
第131條
[以下人員]必須是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
1.出生時成為哥斯達黎加人,[a]參加運動;
2.具有世俗狀態;
3.超過三十歲。
第132條
[以下]不得當選總統或副總統:
1.在選舉通過前的八年內的任何間隔內擔任總統職位的人,或在[...]的大部分時間任職的副總統或[代人]的人表示的八年中包括的任何時期;
2.副總統在選舉前的十二個月內保留了該職位,並在該任期內任職間隔任期的總統;
3.發生選舉時,以共和國血統或親戚[祖先],後裔或同胞擔任共和國總統職位的人,或在該日期前六個月內以任何間隔進行選舉的人;或
4.在選舉之日前十二個月擔任政府部長的人;
5.最高法院的名冊裁判官,最高選舉法庭的名銜裁判和替補裁判官,民事登記處處長,自治機構的董事或經理,共和國的主計長兼副總檢察長。
這種不相容性包括在選舉日期前十二個月內擔任指定職務的人員。
第133條
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將在當年2月的第一個星期日進行,這些官員必須進行換屆。
第134條
總統任期將為四年。
公職人員和個人的行為在行使總統職務時違反輪換原則,或由本憲法奉行的自由總統繼任原則,將隱瞞共和國。此類行動所產生的責任將是無法形容的。
第135條
共和國將由兩名副總統按總統的提名順序在總統絕對不在的情況下取代總統。在他暫時缺席的情況下,總統可以召集任何一位副總統代替他們。
當副總統不能填補總統的臨時或永久性缺席時,立法議會主席將就職。
第136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將於五月的第八天擔任總統;而憲法期[正在]終止[],則在行使這些憲法時,它們將因同樣的事實而終止。
第137條
總統和副總統將在立法議會宣誓;但是如果他們不能這樣做,他們將在最高法院進行。
第138條
總統和副總統將同時當選,並以超過有效投票總數的40%的多數票當選。
政黨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必須在同一[提名名單]中進行選舉,但不包括要當選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員。
如果[提名名單]中沒有一個達到指定的多數,則將在同年四月的兩個[提名名單]中,在獲得更多選票的那兩個名單之間進行第二次全民選舉。獲得更多的選舉權。
如果在任何一次選舉中有兩個[提名人選]名單,且[選舉人]數目相等,則年齡最大的候選人將被選為[tendrápor]總統,而[提名人選]相同名單中的候選人副會長
依照法律已經登記的[提名]名單中的公民,不得放棄對總統職位或副總統職位的候選人資格,也不得放棄在[提名]的兩個候選人名單中獲得[更多]票數的候選人。第一次選舉在第二次選舉中棄權。
第二章 行使執行權的人的職責和屬性
第139條
[以下內容]是行使共和國總統職位的人的專有職責和歸屬;
1.自由任命和罷免政府部長;
2.在公務行為中代表國家;
(三)行使最高權力;
4.在第一屆年度會議開始時向立法議會提交關於行政當局的各種事項和共和國的政治狀況的書面信息,他還必須在其中提出措施他認為對政府的良好運作以及國家的進步和福祉很重要;
5.在他打算離開該國之前,與立法機關進行溝通是他旅行的動機。
第140條
[以下]是分別與總統和政府大臣相對應的職責和歸屬:
1.自由任命和罷免公職人員,擔任信任職務的僱員和工作人​​員,以及在非常合格的情況下由《公務員法》確定的其他人員;
2.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任命和免除其餘[公職]公職人員的依賴;
3.制裁和頒布法律,規範法律,執行法律並確保其確切履行;
4.在立法會議休會期間,下令中止[121]權利,並保證在相同情況下並在其中具有相同限制的情況下,第121條第7款提及[,],並立即給予向大會交代。實際上,中止擔保令相當於大會召集各屆會議,必須在以下四十八小時內舉行會議。如果大會不以其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的票數確認該措施,則將認為保證已經恢復。
如果大會由於缺乏法定人數而不能開會,則第二天它將與任何數目的代表開會。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以不低於出席者三分之二的票數[a]批准執行權法令。
5.行使法律的主動權和否決權;
6.維護國家秩序和安寧,採取必要措施[省]以維護公共自由;
(七)依法規定國民收入的徵收和投資;
8.觀察行政服務和依存關係的良好運作;
9.由司法法庭和選舉機構在其權限範圍內,就其職權範圍內的決定或所規定的所有事項執行並完成;
10.為了慶祝協議,公共條約和協定,在本憲法要求獲得立法議會或製憲議會批准後,予以公佈並執行。
由那些不需要立法批准的公共條約或國際協議衍生的議定書,將在執行國頒布後生效。
11.向立法議會提交其徵求其報告的報告是利用其署名;
12.指導共和國的國際關係;
13.接待國家元首和外交代表,並接受其他國家的領事;
14.召集立法會議常會和特別會議;
15.將當時的國家預算法案並按照本《憲法》確定的要求送交立法議會;
16.部署公共部隊以維護國家的秩序,國防和安全;
17.頒發導航許可證;
18.就其辦公室內部製度製定適當的條例,並發布其他條例和法令,以迅速執行法律;
19.認購本《憲法》第121條第14款未包括的行政合同,可以保留在規定[免稅或稅率]或[當]有稅時應提交立法議會批准的行政合同其目的是開發公共服務,自然資源或國家財富。
這些合同的立法批准不會賦予它們法律性質,也不會使其脫離其行政司法制度。本款規定不適用於第121條第15款所指的貸款或其他類似協議,這些協議應受其特殊規範約束;
20.履行其他職責並行使本《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其他歸屬。
第三章 政府部門
第141條
為了分配與執行權力相對應的業務,將由法律確定的政府部長。可以將一個或多個部長委派給一位部長。
第142條
要成為部長,需要:
1.成為運動公民;
2.在獲得國籍後,通過出生或在該國居住十年而歸化成為哥斯達黎加人;
3.具有[a]世俗狀態;
4.已經25歲了。
第143條
部長的職能與任何其他公職機構的行使均不相容,無論是否進行普選,除非特別法律重新賦予其職能。本《憲法》第110、111、112條規定的規則,禁止和製裁,以有益的方式適用於部長。
共和國副總統可以履行各部委的職責。
第144條
政府部長們將每年在常會第一屆會議的前十五天之內向立法議會提交一份關於其依附問題的報告。
第145條
政府各部長可隨時但無表決權地參加立法會議,並且必須在立法會議上規定時參加。
第146條
執行國的法令,協議,決議和命令為有效,要求共和國總統和分支機構部長的簽名有效,此外,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必須經總統批准。政府理事會。
共和國總統的簽署就足以任命和罷免部長。
第四章 政府理事會
第147條
政府理事會由共和國總統和部長組成,在前總統[[]]的主持下行使以下職能:
1.要求立法議會宣告國防狀態,並有權下令徵兵,組織軍隊和進行和平談判;
2.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行使赦免權;
3.任命和罷免共和國外交代表;
4.任命與執行權相對應的自治機構的主任;
5.解決共和國總統提交給它的其他事務,如果某些事項的嚴重性要求它,可以邀請具有[具有]諮商性質[可以]參加安理會審議的其他人。
第五章行使行使權力的人的責任
第148條
共和國總統將負責使用他根據本《憲法》以專有形式與他相對應的那些屬性。在行使本《憲法》賦予他們雙方的財產分配方面,每位政府部長將與總統[]共同負責。政府理事會的行為責任將擴大到所有同意通過有關協定的人。
第149條
參加了下列行動的共和國總統和政府部長也將共同負責:
1.以任何形式損害共和國的自由,政治獨立或領土完整的;
2.當它們直接或間接阻礙或阻礙全民選舉,或違反行使總統職務或總統自由繼任的輪換原則,或侵犯選舉權的自由,秩序或純正時;
3.當它們阻礙或阻礙立法議會的特定職能,或限制其自由和獨立性時;
(四)拒絕發布,執行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
5.當它們阻礙或阻礙司法權力的特定職能時,或[當]限制法庭必須判斷其決定所依據的理由的自由時,或當它們以某種形式阻礙了與選舉人相對應的職能時機關或直轄市;
6.對於所有其他因執行權而採取行動或不作為違反某些明示法律的情況。
第150條
行使共和國總統和政府部長的職務並不暗示犯罪的人的責任,只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在其停止任職後的四年內提出。他們的功能。
第151條
總統,共和國的副總統或行使總統職務的任何人,不得被起訴或審判,除非在立法議會通過[中間]指控宣布是否應構成[犯罪]後。
標題十一。司法權
唯一的章節
第152條
最高法院和法律設立的其他法庭行使司法權。
第153條
除本憲法規定的職能外,它還與司法權相對應,以承認民事,刑事,商業,勞工和有爭議的行政事業以及法律確立的其他事業,無論其原因如何。干預者的性質和性質可能會有所不同;在必要時在公共力量的幫助下對它們做出永久性決定並執行其宣布的決議。
第154條
司法權僅服從《憲法》和法律,並且其就職權範圍通過的決議並未賦予其除立法法規明確規定的職責以外的其他職責。
第155條
仲裁庭不得自行撤消對未決原因的了解。獨特的是,司法權法庭可以要求提供有效的文件。
第156條
最高法院是司法權的上級法庭,司法部門[ramo]的法庭,工作人員和僱員是該法院的附屬機構,而不會影響本《憲法》關於公務員制度的規定。
第157條
最高法院將由必要的治安法官組成;他們將由立法議會選舉,該議會將整合法律規定的各個分庭。
減少治安法官的人數,無論這種情況如何,都只能[事先]同意[和]為部分修改本《憲法》規定的所有程序([trámites])。
第158條
最高法院的法官將在八年的時間內選舉產生,並由立法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投票。在履行其職能時,他們必須高效行事,並應被視為有同樣的連任期,除非經不少於三名立法會議員的三分之二的讚成票同意。空缺將填補整個八年的時間。
第159條
[以下]必須為[a]裁判官:
1.出生後[或]歸化成為[a]哥斯達黎加人,並在獲得各自的信件後在該國定居不少於十年。然而,最高法院院長必須是哥斯達黎加人的出生;
2.成為運動公民;
3.屬於世俗狀態;
4.年齡不得超過三十五歲;
5.擁有一定程度的律師,由哥斯達黎加簽發或在法律上獲得認可,並且至少已從事該專業十年,除非該法令涉及司法工作不少於五年的司法人員。
治安官必須在擁有辦公室之前,對法律確定的內容作出保證。
第160條
在血緣或親和力(包括第三級)範圍內受親屬關係約束的任何人,不得當選最高法院法官。
第161條
治安法官的素質與其他最高權力機構的官員的素質不符。
第162條
最高法院將從整合其的裁判官名單中任命其總統,同樣,它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時間任命各個分庭的院長。 。
第163條
最高法院治安法官的選舉和更換將在相應期限屆滿或被告知出現空缺的日期後的三十個日曆日內進行。
第164條
立法議會將從最高法院將向其推薦的五十名候選人的(提名)名單中選出不少於二十五名替代法官。治安法官的臨時缺席將由最高法院將在替代治安法官中作出的抽籤填補。如果副裁判官職位空缺,則選舉將由法院提議的兩名候選人之一進行,並將在立法議會收到相應來文後舉行的第一屆例會或特別會議上進行。法律將規定其行使的時間期限以及為標題規定的條件,限制和禁令,不適用於替代品。
第165條
最高法院的治安法官不得中止,除非聲明必須存在[a]原因或法律在與紀律處分相對應的章節中表達的動機。在這最後一案中,該協議必須由最高法院以不低於其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秘密投票通過。
第166條
關於本《憲法》未規定的內容,法律將規定法庭的管轄權,數量和期限,其歸屬,必須調整其行為的原則以及要求其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167條
為了討論和批准涉及司法權力的組織或職能的法律草案,立法議會必須與最高法院協商;為了偏離這一標準,將需要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
標題十二。市政體制
唯一的章節
第168條
為了實現公共管理的作用,將國家領土劃分為省,將其劃分為州,將州劃分為地區。法律可能會規定特殊分配。
立法議會可以頒布法令,遵守對本《憲法》進行部分改革的程序,建立新的省,只要有關法案先前在全民公決中獲得批准,議會將下令在支持該法的一個或多個省舉行慶祝活動。肢解。
建立新州需要[]獲得立法議會[]的表決,但不得少於其全體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169條
每個州的地方利益和服務管理將由市政府負責,該市政府由審議機構組成,由全民選舉的市政當局[Aldermen]整合,並由法律指定的執行工作人員負責。
第170條
市政公司是自治的。在共和國的普通預算中,將為該國所有市鎮分配一筆不低於相應經濟年度計算的普通收入的百分之十(10%)的款項。
法律將確定從執行機構轉移到市政公司的權限以及指定資源的分配。
第171條
市政府將選舉產生四年,並將強制執行其職務。
法律將確定Regidores的數量及其行為形式。儘管如此,省中部各州的市鎮將合併不少於五個名義上的里吉多雷區和相等數量的替代者。
市政當局將在相應年份的5月1日安裝。
第172條
每個地區將由名義上的辛迪加和有聲音但無表決權的替代者代表市政當局。
對於行政區的利益和服務的管理,在合格情況下,市政府可以創建[該]區的市議會,作為在[各自]自治職能下註冊到各市的機關,並將其合併遵循與市鎮一致的相同的普選程序。經代表總數三分之二批准的一項特別法律,將確定可能設立代表的特殊條件,並將規範其結構,職能和經費籌措。
第173條
市政協議可以是:
1.以合理的否決形式反對法律所指示的工作人員;
2.受到任何有興趣的人的呼籲。
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市政府不撤銷或改革反對或上訴的協議,先前的記錄將移交給司法權所依附的法庭,由法律指示法庭最終決定。
第174條
法律將指出在哪些情況下,市政當局需要立法授權簽約貸款,提供其資產或收入的擔保,或出售動產或不動產。
第175條
市政當局將採用其普通預算或超常預算,這需要獲得總審計長辦公室的批准才能生效,該辦公室將監督其執行。
標題十三。公共財政[莊園
第一章共和國的預算
第176條
共和國的普通預算包括該經濟年度內公共行政部門的所有可能的收入和所有授權的支出。預算支出額決不能超過可能的收入額。
市政府和自治機構將遵守先前的規則以通過其預算。
共和國預算的發佈時間為一年,從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177條
普通法案的準備工作是通過專門負責該問題的部門與執行國相對應的,該部門的負責人將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六年。該部門將有權減少或取消政府各部,[立法]議會,[最高法院]和[最高選舉法庭]擬定的初稿中的任何數額。在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將作出最終決定。最高選舉法庭為使選舉有效的預算支出,本條所指的部門可能不會反對。
在法案中,不少於經濟年度普通收入的百分之六將分配給司法權。但是,如果這一數額[數額]大於該國預算所需的基本必需品數額,則上述部門將為立法大會列入差額[超額],併計劃追加投資。確定什麼對應。
為了達到社會保險的普遍性並儘職地保證由國家本身和作為[雇主]繳納國家的會費,將創建[有] Caja Costarricense de Seguro Social [哥斯達黎加社會保障銀行]以足以滿足該機構當前和未來需求的形式提供足夠的計算所得。如果由於這些收入不足而產生赤字,則國家將承擔該赤字,行政權力必須為此目的在其下一份預算中包括上述機構確定的必要數額,以支付國家配額的總和。
行政權力將為各個經濟年度準備非常預算法案,直至投資結束時使用公共信貸或任何其他非常來源產生的收入。
第178條
普通預算法案將最遲於每年的9月1日由執行國提交立法會議審議,預算法必須在預算的11月30日之前得到最終批准。同年。
第179條
如果未指定執行國預算的支出,則大會不得增加執行國預算的支出,並附上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關於其財政有效性的上一次報告。
第180條
普通預算和非經常預算構成了公共權力對國家資源的使用和處置的行動限制,只能由執行權力機構的主動法修改。
所有暗示增加或增加支出的修改單都必須服從上條的規定。
但是,在大會休會期間,執行機構可以改變授權數額的分配或增加額外的贈款,但這僅是為了滿足戰爭,內部動盪或公共災難時的緊急或意外需要。在這種情況下,主計長辦公室可能不會拒絕批准所下令的支出,而相應的法令將意味著召集立法大會召開特別會議以確保其合法性。
第181條
執行權力將最遲於相應年份屆滿後的3月1日,將已商定的普通預算和非常預算清算給主計長辦公室;審計長辦公室必須最遲在其後的5月1日將其連同其決議案一起寄給大會。帳目的最終批准或不批准與立法議會相對應。
第182條
由國家,市政當局和自治機構共同慶祝的執行公共工程的合同,使用這些實體[實體]的資金進行的購買以及屬於它們的資產的出售或租賃,將根據有關金額的法律,以招標方式進行。
第二章 共和國計算機總局
第183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是立法議會在公共財政監督下的輔助機構;但它在工作中具有絕對的職能和行政獨立性。
主計長辦公室由主計長和副主計長負責。兩位工作人員將在總統任期兩年後由立法議會任命,任期八年;他們可以無限期連任,他們將享受至高無上成員的豁免權和特權。
主計長和副主計長在大會上要求履行其職責,如果在為此目的而創建的文件中,則主計長和副主計長可通過不少於其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表決將其罷免。 ,]被證明是無能或不正確的訴訟程序。
第184條
[以下]是主計長辦公室的職責和歸屬:
1.監督共和國普通預算和非常預算的執行和清算。
由國家資金支付的任何付款命令都不會產生排放,但前提是主計長辦公室確認了各自的支出;尚未重新驗證的內容不構成國家的義務;
(二)審查,批准或不批准市,自治機構的預算,並監督其執行和清算;
3.每年向立法議會第一屆常會發送一份前一個經濟年度的相應運作情況的報告,其中載有主計長的工作細節並[他]闡述他認為必要的意見和建議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資金;
4.審查,註釋和關閉國家機構和公職人員的賬目;
5.本憲法或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國家國庫
第185條
國庫是所有國民收入辦公室的運作中心;該機關是唯一的[一個]機關,具有法律職權,可以以國家的名義進行支付,並可以接受必須輸入國民收入的任何收入[]收入。
第186條
財政部是國家財政部和副財政部的[貨物]責任。兩名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方面均享有獨立性,這將受到法律的約束。任命將在政府理事會進行,為期四年,這些工作人員只能出於正當理由而被罷免。
第187條
國家財政部負責的任何支出,而不是參考預算中所寫的公共行政部門常任人員的薪水,都必須在《官方日報》上發表。
政府理事會認為在特殊情況下不應該公佈的那些支出不包括在公佈的形式上,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它將秘密地通知立法會和監察長辦公室。
標題十四。自治機構
唯一的章節
第188條
國家的自治機構享有行政獨立,並在政府事務上受法律管轄。他們的董事回應他們的管理。
第189條
[以下]是自治機構:
1.國家銀行;
(二)國家保險機構;
3.本《憲法》所設立的機構以及立法議會可通過不少於其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建立的新機構。
第190條
為了討論和批准與自治機構有關的法案,立法議會此前將聽取其意見。
標題XV。公民服務
唯一的章節
第191條
公務員法規將規范國家與公務員之間的關係,以保證行政管理的效率。
第192條
除本《憲法》和公務員法規確定的例外,公務員將根據已證明的適當性被任命,並且僅可因[有關]勞工立法所表示的正當解僱原因而被免職,或在[a]強迫減少服務的情況下,是因為[a]缺乏資金或為了更好地組織服務。
第193條
共和國總統,政府部長和管理[manejen]公共資金的工作人員有義務宣布所有資產,這些資產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估價。
標題十六。憲法誓言
唯一的章節
第194條
根據本《憲法》第11條的規定,公務員必須宣誓如下:
“您向上帝發誓並向祖國許下諾言,遵守並捍衛憲法和共和國法律,並忠實履行自己的命運的職責嗎?-是的,我發誓。——如果您這樣做,[願]上帝幫助你,如果沒有,願[上帝]他和祖國[P]要求你交代。”
標題十七。憲法的改革
唯一的章節
第195條
立法議會可以絕對按照以下規定對本《憲法》進行部分改革:
1.改革一項或多項條款的建議必須在立法會議上提交立法會議,由至少十名代表簽署,或至少由在選舉名冊中登記的公民的百分之五(5%)簽署[a]
2.每六天閱讀三遍該提案,以決定是否接受該提案;
3.在肯定的情況下,該決定將交由大會[絕對]多數票任命的一個委員會,由它在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的期限內作出決定。
4.提出的決定將通過為製定法律建立的程序進行討論;這項改革必須以不少於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的投票予以批准;
5. [一旦]同意改革進行,大會將通過一個委員會編寫相應的法案,在這種情況下,絕對多數足以批准該法案;
6.上述法案將轉交執行機構;並將在下屆普通立法會開始時隨總統之辭將其發送給大會,並附有他的意見或予以推薦;
7.立法議會在其第一屆會議上將在三場辯論中討論該法案,如果該法案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a]票獲得批准,則將成為該法案的一部分。憲法,並將其傳達給執行國進行公佈和遵守;
8.根據本《憲法》第105條的規定,如果憲法改革獲得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則可以在一個立法機關中批准之後,在下一個立法機關之前進行全民投票。立法議會。
第196條
只能由為此召集的製憲議會對本《憲法》進行全面改革。進行召集的法律必須以不少於立法會議員總數三分之二的[一]票獲得批准,並且不要求批准執行國。
標題十八。最後條款
唯一的章節
第197條
該《憲法》將於1949年11月8日全面生效,並貶損了以前的憲法。現有的司法秩序得以維持,而公共權力的主管機關沒有對其進行修改或克減,也沒有被本憲法明示或暗含的克減。
暫行規定
1. [有關]第10條
第10條中設立的分庭將由七個治安法官和法律確定的替代人組成,由立法議會以不低於其三分之二成員的票數由立法議會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將在本法發布後的十屆會議中任命該分庭的議員;它將從最高法院第一審判庭的成員中選出其中的兩名,這樣可以減少合併。
雖然尚未頒布憲法管轄權的法律,但分庭將根據現行規定繼續處理其職權範圍的事務,甚至是未決的事務。
2. [有關]第16條
選擇其他國籍並失去哥斯達黎加[國籍]的人,可以在民事登記之前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的簡單要求,在經改革的第16條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國籍。請注意並會影響相應的過程。這項改革必須在生效後的兩年內考慮。
3. [有關]第78條
I.在2014年之前的財政期間,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可能低於8%(8%)。但是,在任何情況下,用於教育的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比都不能低於教育支出中的一個。前一年。
二。《政治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所指的法律必須在這項憲法改革公佈後的一年內發布。儘管該法律尚未生效,但將根據哥斯達黎加中央銀行製定的程序來確定國內生產總值。
4. [有關]第85條
在從1981年至1985年的五年期間,本文所指的特別基金將以以下方式分配:哥斯達黎加大學59%;哥斯達黎加技術學院的11.5%;國立大學為23.5%,Estatal a Distancia大學為6%。
5. [有關]第100條
在憲法改革頒布後的兩個月內,將選舉三個新的地方法官替代法官;在這一法案中,最高法院將通過抽籤確定每個替代品的[período]任期屆滿的日期,該日期應與改革前選舉的替代品的任期期滿相吻合。從那時起,它可以開始每兩年選舉兩個替代者。
6. [有關]第105和123條
經改革的《政治憲法》第105條和第123條所指的特別法必須在本法發布後一年內發布。在此時間段內,此處提供的[]將不會生效。
7. [有關]第116至VII條
根據最高選舉法庭為此舉行的召集,在選舉中當選的立法議會將在當年的十九個十月中進行核實,並將於當年11月8日舉行,並且它將在19:53的10月30日停止運行。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和立法會議代表應在十九屆五十三次的選舉中當選,而最高選舉法庭應在適當的時候指定這一日期,選舉將任期四年半。 , 那是:
8. [有關]第141-XI條
在下一任總統任期開始時任命的政府部長將行使[有關]國務秘書的現行法律確定的職能,而[關於]此事的立法則沒有。
9. [有關]第170條
第170條規定的預算撥款將是漸進式的,每年以百分之五的比率(1.5%)分配,直到完成[總數]的百分之十(10%)。
立法議會必須定期對第170條規定的資源進行每次分配,以批准一項法律,該法律指出要轉移給市政公司的權限。在立法議會批准每一項法律之前,根據該數字表示,與該時期相對應的資源不會分配給市政當局。它規定[Rige]出版後一年。
10. [有關]第171條
在19年2月的選舉中當選的市政長官[Aldermen]將從162年7月1日至19 66年4月30日行使職務。
11. [有關]第177條,第一和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司法權預算第177條所指的百分比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十五。在十九年的總和中不少於百分之四,在隨後的每一年中,總和不少於百分之一,直到達到最低的百分之六。
Caja Costarricense de Seguro Social [哥斯達黎加社會保障銀行]必須在不超過[puestos]職責的範圍內實現各種保險的普遍性,包括疾病[enfermedad]和生育期間的家庭保護從頒布這項憲法改革算起不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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