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內哥羅憲法

黑山共和國的《 2007年憲法》,直至2013年已有修正案
前言
摘自:
在2006年5月21日舉行的公民投票中,黑山公民決定生活在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黑山;
黑山公民承諾生活在一個基本價值觀是自由,和平,寬容,尊重人權和自由,多元文化主義,民主和法治的國家中;
我們決心作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生活在黑山的人民和少數民族的成員:黑山,塞族,波斯尼亞人,阿爾巴尼亞人,穆斯林,克羅地亞人和其他人,致力於民主和公民黑山;
堅信國家對保護自然,合理的環境,可持續發展,其所有地區的均衡發展以及建立社會正義負有責任;
黑山共和國製憲會議在2007年10月19日舉行的2007年第二屆常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與其他國家和州平等地合作以及歐洲和歐洲-大西洋一體化的奉獻精神,獲得通過黑山共和國憲法
第1部分:基本規定
第一條:國家
黑山共和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擁有共和黨形式的政府。
黑山是基於法治的公民,民主,生態和社會正義國家。
第2條:主權
擁有主權的人是擁有黑山國籍的公民。
公民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行使權力。
既不能建立也不能承認非依法公民在民主選舉中自由表達的意志的權力。
第3條:國家領土
黑山的領土是統一和不可分割的。
第4條:國家符號
黑山共和國應有徽章,國旗和國歌。
黑山的徽章將是胸前有獅子的金色雙頭鷹。
黑山的國旗應為紅色,徽章在中間,邊緣為金色。
黑山的國歌應為“ Oj svijetla majska zoro”。
第5條:首都和舊皇家首都
黑山的首都為波德戈里察,
黑山的舊皇家首都將是採蒂涅。
第6條:人權與自由
黑山應保障和保護權利和自由。
權利和自由不可侵犯。
人人有義務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7條:禁止仇恨
禁止以任何理由造成或鼓勵仇恨或不寬容。
第8條:禁止歧視
禁止以任何理由進行直接或間接歧視。
旨在創造條件以行使國民,性別和全面平等以及保護基於任何理由處於不平等地位的人的法規和採取特別措施,不應被視為歧視。
特殊措施只有在達到其目的之前才適用。
第9條:法律秩序
已批准和出版的國際協定和公認的國際法規則應構成內部法律秩序的組成部分,對國家立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並且在與內部立法有不同關係時,應直接適用。
第10條:自由的限度
在黑山,憲法和法律未禁止的一切都是免費的。
每個人都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
第11條:分權
權力應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進行管理。
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行政權由政府行使,法院由法院行使。
權力受到憲法和法律的限制。
權力之間的關係應建立在平衡和相互控制的基礎上。
黑山由黑山總統代表。
憲法和合法性應受憲法法院的保護。
軍隊和安全部門應受到民主和民事控制。
第十二條:黑山國籍
在黑山,應有黑山公民身份。
黑山應保護黑山公民的權益。
除按照黑山的國際義務外,不得將黑山公民驅逐或引渡到其他國家。
第十三條:語言和字母
黑山的官方語言為黑山。
西里爾字母和拉丁字母應相等。
塞爾維亞語,波斯尼亞語,阿爾巴尼亞語和克羅地亞語也應正式使用。
第十四條:宗教團體與國家分離
宗教團體應與國家分開。
宗教團體在舉行宗教儀式和宗教事務時應平等和自由。
第十五條: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關係
黑山將根據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與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合作並發展友好關係。
黑山可加入國際組織。
議會應決定加入歐盟的方式。
黑山不得與失去獨立和充分國際人格的另一個國家結盟。
第十六條:立法
根據《憲法》,法律應規範:
1.行使人權和自由所必需的方式;
(二)行使少數民族特殊權利的方式;
(三)主管機關的設立,組織和權限的方式,以及主管機關的運作程序;
(四)地方自治制度;
5.黑山感興趣的其他事項。
第2部分:人權與自由
1.常見規定
第十七條:理由與平等
權利和自由應在《憲法》和已確認的國際協定的基礎上行使。
法律面前,無論任何特殊性或個人特徵,均應視為平等。
第18條:性別平等
國家應保證男女平等,並應制定平等機會政策。
第十九條:保護
人人有權平等保護其權利和自由。
第20條:法律救濟
人人有權就其權利或基於法律的利益作出的決定享有法律補救。
第21條:法律援助
人人有權享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應由律師協會作為獨立自主的職業提供,並應由其他服務提供。
依法可以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第22條:地方自治權
地方自治權應得到保障。
第23條:環境
人人有權享有健全的環境。
人人有權有權及時獲得有關環境狀況的全面信息,有權影響對環境重要的問題的決策,並有權對這些權利進行法律保護。
每個人,特別是國家,都必須維護和改善環境
第24條:限制人權和自由
在開放和民主的社會中,保障的人權和自由只能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受到法律的限制,並達到為實現限制的目的所必需的程度。
除已規定的限制外,不得出於其他目的引入限制。
第25條:權利和自由的暫時限制
在宣佈為戰爭或緊急狀態期間,某些人權和自由的行使可能受到必要的限制。
不得以性別,國籍,種族,宗教,語言,種族或社會出身,政治或其他信仰,經濟狀況或任何其他個人特徵為由引入限制。
對以下各項權利沒有任何限制:生命,法律救濟和法律援助;人的尊嚴和尊重;公平公開的道路和合法性原則;無罪推定; 防禦; 因非法或無根據的剝奪自由和無根據的定罪而賠償損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結婚。
不得廢除以下禁令:造成或鼓勵仇恨或不寬容;歧視 對一項和同一項刑事犯罪進行兩次審判和定罪(同罪審判);強迫同化。
在戰爭或緊急狀態期間,限制措施最多可能有效。
2.個人權利和自由
第26條:禁止死刑
黑山應禁止死刑。
第27條:生物醫學
在生物學和醫學應用方面,應保障人的權利和人的尊嚴。
禁止任何旨在創造與另一人在基因上相同的人的活動,無論該人是活著的還是死去的。
未經允許,禁止對人類進行醫學和其他實驗。
第28條:角色的尊嚴和不可侵犯
應當保證人的尊嚴和安全。
應當保證男人的身心完整,其隱私和個人權利。
沒有人可以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沒有人可以被奴役或奴役。
第二十九條:剝奪自由
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
僅出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和程序,才允許剝奪自由。
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立即以其本國語言或他/她理解的語言通知其被捕的原因。
同時,應告知被剝奪自由者沒有義務發表任何聲明。
應被剝奪自由者的要求,當局應立即告知剝奪自由的情況,即該人自行選擇被剝奪自由者。
被剝奪自由者應有權在審訊中自行選擇辯護律師在場。
非法剝奪自由應受到懲罰。
第三十條:拘留
只有在預審程序有必要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主管法院的決定,對具有合理懷疑的嫌疑犯下犯罪的人進行拘留和監禁。
被拘留者應在被拘留時或被拘留後最遲24小時獲得解釋性的拘留決定。
被拘留者有權對拘留決定提出上訴,法院應在48小時內就此作出決定。
拘留期應減少到最短的時間。
根據一審法院的決定,拘留可以自拘留之日起算,長達三個月;根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拘留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如果屆時沒有提出起訴書,應釋放被拘留者。
對未成年人的拘留不得超過60天。
第三十一條:尊重人
在剝奪或限制自由的情況下以及在執行監禁期間,應保證在刑事或其他程序中尊重人格和尊嚴。
對被剝奪自由者或自由受到限制的人的任何形式的暴力,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為,對prohibited悔和口供的勒索均應予以禁止和懲罰。
第三十二條:公正公開審判
人人有權在依法設立獨立公正的法院之前的合理時間內,接受公正和公開審判。
第33條:合法性原則
不得因未在法律或基於法律的法規中規定為可懲治的行為的行為而受到懲罰,或宣告該行為未予規定的懲罰。
犯罪行為和刑事制裁只能由法律規定。
第34條:更寬鬆的規定
除非有新的法律或法規對肇事者更為寬容,否則應確立犯罪和其他應受懲罰的行為,並根據該法律或法規在實施該行為時對其施加有效的罰款。
第35條:無罪推定
在強制執行的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之前,應將每個人視為無罪。
被告沒有義務證明其無罪。
法院應解釋對有罪的疑問,以使被告受益。
第三十六條一視同仁
任何人都不得因一項同樣的應受懲罰的行為而被審判或定罪兩次。
第37條:抗辯權
應保證每個人都有抗辯權,尤其是:以他/她理解的語言被告知抗辯權;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護並親自或通過他/她自己選擇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第38條:賠償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
以非法或無根據的方式被剝奪自由的人,或無故被定罪的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遷徙和居住
遷徙和居住自由權以及離開黑山的權利應得到保障。
如有必要,可以限制遷徙,居住和離開黑山的自由,以便進行刑事訴訟,防止傳染病傳播或保護黑山的安全。
外國公民的遷徙和居住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40條:隱私權
人人有權尊重自己的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
第41條:住房的不可侵犯性
房屋不可侵犯。
任何人都不得違背擁有人的意願進入住宅或其他場所,並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
搜查處所應在兩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具有公職身份的人可以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進入他人的住所或其他場所,並且在防止證人執行刑事犯罪,立即逮捕肇事者或挽救他人所需的必要情況下,在沒有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搜身。屬性。
第42條:通信的機密
信件,電話交談和其他通訊方式的機密不可侵犯。
信件,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的保密性不可侵犯的原則,只有在出於進行刑事訴訟或黑山的安全而需要的情況下,才應根據法院的裁決而有所不同。
第43條:個人資料
應保證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禁止將個人數據用於收集目的以外的目的。
每個人都有權被告知收集到的有關他或她的個人數據,並有權在濫用情況下獲得法院保護的權利。
第44條:庇護權
外國國民由於其種族,語言,宗教或與一個國家或集團的關係而遭受迫害的合理恐懼,或由於自己的政治信仰而可能會在黑山請求庇護。
外國國民不得因其種族,宗教,語言或與某個國家的結盟而被驅逐出黑山,他/她將受到死刑,酷刑,不人道退化,迫害或嚴重侵犯本憲法所保障的權利的威脅。
只能根據法院的決定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外國國民驅逐出黑山。
3.政治權利和自由
第45條:選舉權
選舉權和選舉權將授予每位18歲及以上在黑山至少居住兩年的黑山公民。
選舉權應在選舉中行使。
選舉權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進行。
第46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應當保證每個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以及改變宗教或信仰的權利,以及與他人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下表達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通過祈禱,講道來表達宗教或信仰的權利。 ,習俗或禮節。
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宣布自己的宗教信仰和其他信仰。
表達宗教信仰的自由只有在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公共和平與秩序以及《憲法》所保障的其他權利而被要求時才受到限制。
第47條:表達自由
人人有權享有言論,文字,圖片或其他方式的表達自由。
言論自由權僅受他人享有尊嚴,名譽和榮譽的權利的限制,如果它威脅到公共道德或黑山的安全,則受到限制。
第48條:良心異議
人人有權反對良心。
違反本國宗教或信念的任何人均無義務履行涉及使用武器的軍事或其他義務。
第49條: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和其他形式的新聞自由應得到保障。
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建立報紙和其他公共信息媒體的權利得到保障。
應當保證對任何違反人的權利或利益的不真實,不完整或錯誤傳達的信息作出回應的權利和更正的權利,以及因發布不真實的數據或信息而造成的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五十條:禁止審查
黑山不得進行任何審查。
主管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阻止通過公共媒體傳播信息和思想,以防止:禁止強行破壞憲法規定的命令;維護黑山的領土完整;防止進行戰爭或煽動暴力或實施刑事犯罪;防止傳播種族,民族和宗教仇恨或歧視。
第51條:信息獲取
人人有權訪問國家當局和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持有的信息。
如果出於以下目的而可能會限制訪問信息的權利:保護生命;公共衛生; 道德和隱私;進行刑事訴訟;黑山的安全與防禦;外交,貨幣和經濟政策。
第52條:集會自由
未經主管當局事先批准,可以保證和平集會的自由。
為了防止動亂或執行刑事犯罪,對健康,道德或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威脅,主管當局的決定可能會暫時限制集會自由。
第53條:結社自由
未經主管當局登記,未經批准,可以保證政治,工會及其他結社和行動的自由。
不得強迫任何人成為協會會員。
在有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國家支持政治協會和其他協會。
第五十四條:禁止組織
禁止在公共機構進行政治組織。
憲法法院法官,法官,國家檢察官及其代理人,監察員,中央銀行理事會成員,國家審計機構參議院成員,陸軍,警察和國防部門的專業成員其他安全部門不得成為任何政治組織的成員。
禁止外國人和政治組織在黑山以外的地方進行政治組織和採取行動。
第五十五條禁止經營和設立
禁止旨在強行破壞憲法秩序,侵犯黑山的領土完整,侵犯保障的自由和權利或煽動民族,種族和宗教及其他仇恨和不容忍行為的政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的運作。
禁止建立秘密的顛覆組織和不正規的軍隊。
第56條:國際組織發言權
人人有權訴諸國際機構以保護《憲法》所保障的自身權利和自由。
第57條:追索權
人人有權單獨或集體與國家機關或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聯繫,並有權得到回應。
除非因這樣做而構成犯罪,否則任何人都不應對追索權所表達的觀點承擔任何責任或遭受其他有害後果。
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
第58條:財產
財產權應得到保證。
除非有公共利益要求,否則任何人都不應被剝奪財產權利或受其限制,除非有應有的賠償。
一般用途的自然財富和財產歸國家所有。
第59條:創業精神
創業自由應得到保障。
只有在為了保護人民的健康,環境,自然資源,文化遺產或安全以及黑山的防禦而必要時,企業家自由才能受到限制。
第60條:繼承權
繼承權應得到保證。
第六十一條:外國人的權利
外國國民可以依法擁有財產權。
第62條:工作權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和就業,享有公正和人為的工作條件並享有失業期間的保護。
第63條:禁止強迫勞動
禁止強迫勞動。
以下情況不應視為強迫勞動:服刑,剝奪自由時的習慣勞動;履行軍事性質的職責或代替軍事服務所需的職責;在危及人類生命或財產的危機或事故中需要進行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受僱者的權利
受僱者有權享有適當的工資。
受僱者有權限制工作時間和帶薪假期。
勞動者應享有工作保護的權利。
青年,婦女和殘疾人在工作中應受到特別保護。
第65條:社會理事會
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應在社會理事會中進行調整。
社會理事會應由工會,雇主和政府的代表組成。
第66條
被雇用者有權罷工。
罷工權可能僅限於在軍隊,警察,國家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中受僱,以依法保護公共利益。
第67條:社會保險
從業人員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國家應當為無法工作,無生命財產的人提供物質安全。
第68條:對殘疾人的保護
應保證對殘疾人的特殊保護。
第69條:健康保護
人人有權享有健康保護。
如果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殘疾人不以其他理由行使此項權利,則有權獲得公共收入的健康保護。
第70條:保護消費者
國家應當保護消費者。
禁止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和隱私的行為。
第71條:婚姻
婚姻只能在男女雙方自由同意的基礎上進行。
婚姻應以配偶平等為基礎。
第72條:家庭
家庭應享有特殊保護。
父母有義務照顧子女,撫養子女並教育子女。
兒童應照顧需要幫助的父母。
非婚生子女應具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和責任。
第73條:保護母子
母子應享有特別保護。
國家應創造鼓勵生育的條件。
第74條:兒童的權利
兒童應享有適合其年齡和成熟度的權利和自由。
應確保兒童免受心理,生理,經濟和任何其他剝削或虐待的特別保護。
第75條:教育
同樣條件下的受教育權應得到保障。
義務教育是免費的。
保證大學,高等教育和科學機構的自治。
第76條:創作自由
應當保證科學,文化和藝術創作的自由。
保證發表科學,藝術,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作品的自由,並保證其作者的精神和財產權利。
第77條:科學,文化和藝術
國家鼓勵和支持教育,科學,文化,藝術,體育,體育和技術文化的發展。
國家應當保護科學,文化,藝術和歷史價值。
第78條: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
每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具有普遍意義的自然和文化遺產。
國家應保護民族和文化遺產。
5.特殊權利
第79條:身份保護
屬於少數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應享有權利和自由,他們可以與他人單獨或集體行使以下各項權利:
1.行使,保護,發展和公開表達民族,族裔,文化和宗教特殊性的權利;
2.選擇,使用和公開張貼國家標誌以及慶祝國定假日的權利;
3.私人,公共和官方使用自己的語言和字母的權利;
4.在公共機構以本國語言和字母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在課程中納入少數族裔和其他少數族裔社區人士的歷史和文化的權利;
5.在總人口中佔很大比例的地區,有權讓地方自治政府,州和法院當局以少數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語言進行訴訟;
6.在國家的物質支持下建立教育,文化和宗教協會的權利;
7.在正式文件中以自己的語言和字母寫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和姓氏的權利;
8.在總人口中佔很大比重的地區,有權使用傳統的當地用語,街道和定居點的名稱以及以少數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語言書寫的地形標誌;
9.根據平權行動原則,在黑山共和國議會和地方自治政府議會中享有正當代表性的權利,在當地自治政府中,黑議會在人口中佔很大比例;
10.在公共服務,國家當局和地方自治機構中按比例分配代表權;
11.擁有自己語言的知情權;
12.有權與黑山以外的公民和社團建立並保持聯繫,這些公民和社團具有共同的民族和種族背景,文化和歷史遺產以及宗教信仰;
13.建立保護和改善特殊權利委員會的權利。
第80條:禁止同化
禁止強行吸收屬於少數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
國家應當保護屬於少數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民免受一切形式的強力同化。
6.人權和自由保護者
第81條
黑山的人權和自由的保護者應是採取措施保護人權和自由的獨立和自治機構。
人權和自由的保護者應在憲法,法律和已確認的國際協定的基礎上行使職責,同時還應遵守正義與公平原則。
人權和自由保護者的任期為六年,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免職。
第三部分:權力的組織
1.黑山議會
第82條:責任
議會應:
1.通過憲法;
2.通過法律;
3.通過其他法規和一般性行為(決定,結論,決議,聲明和建議);
4.宣布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
5.通過預算和預算決算;
(六)通過國家安全戰略和國防戰略;
7.通過黑山的發展計劃和空間計劃;
8.決定在國際部隊中使用黑山陸軍的部隊;
9.規范國家行政管理體制;
(十)對軍隊和安全部門進行監督;
11.呼籲舉行全民投票;
12.選舉總理和政府成員免職;
13.從信譽卓著的律師中選舉憲法法院法官,最高州檢察官和司法委員會四名成員,並使其免職;
14.任命和免職:人權和自由保護者;中央銀行行長和黑山中央銀行理事會成員;法律所定義的國家審計機構參議院主席和成員以及其他官員;
15.決定豁免權;
16.特赦;
17.確認國際協議;
18.要求公共貸款並決定對黑山的信貸;
19.決定使用超出法律規定價值的國有財產;
20.履行《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83條:議會組成
議會由在一般和平等選舉權的基礎上直接選舉產生的議會議員組成,並由無記名投票組成。
議會應有81名議員。
第84條:議會的授權
議會的任期為四年。
議會的任期可以在解散或減少議會的任期之前,在其當選期間屆滿之前終止。
如果議會的任期在戰爭或緊急狀態期間屆滿,則應在造成這種狀態的情況終止後將其任期延長至90天。
根據黑山總統,政府或至少25名議員的提議,議會可縮短任期。
第85條:議員的權利和責任
國會議員應根據自己的信念決定並投票。
國會議員有權行使議員的職業。
第86條:豁免
國會議員享有豁免權。
國會議員不得因行使其作為國會議員的職責而表達的意見或表決權,而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
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國會議員採取任何刑事訴訟,也不得將拘留分配給國會議員,除非該議員被捕執行刑事罪行,並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黑山總統,總理和政府成員,最高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和法官以及最高州檢察官應享有與國會議員相同的豁免權。
第87條:終止國會議員的任務
國會議員的任期應在其當選期間屆滿之前終止:
1.辭職;
2.如果他/她因法院的可強制執行的判決而被判處至少六個月的監禁;
3.如果他/她被強制執行的決定剝奪了工作能力;
4.由於黑山公民資格的終止;
第88條:議會憲法
新選舉的議會組成的第一屆會議應由上屆議會的議長要求召開,並應在選舉最終結果公佈之日起15天內舉行。
第89條:議會議長和副議長
議會應有一名議長和一名或多名副議長,由其本身的組成選出,任期四年。
議會議長應代表議會,要求議會會議並主持會議,注意執行《議會議事規則》,要求選舉黑山總統,並執行《憲法》規定的其他事務,法律和議​​會議事規則。
副議長在履行職責時應代行國會議長,否則,或由議長委託副議長代行。
第90條:議會會議
議會應舉行例會和特別會議。
例會應每年舉行兩次。
第一屆例會應於3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並將持續到7月底,第二屆例會應於10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並持續到12月底。
應黑山總統,政府要求,或至少議會總數的三分之一,應召開特別會議。
第91條:決策
議會應在本屆會議上以現任議員的多數票決定,出席會議的議員應佔議員總數的一半以上,除非《憲法》另有規定。
國會以全體議員的多數票通過法律,對以下各項進行規範:行使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方式,黑山公民身份,公民投票,公民的實質責任,國家符號以及國家符號的使用和應用,國防和安全,軍隊; 成立,合併和廢除市政當局;並應宣布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通過空間計劃;通過議會的議事規則;就呼籲舉行全民公決作出決定;做出減少任期的決定;決定釋放黑山總統免職;選舉總理和政府成員免職,並作出對政府信心的決定;任命並解除人權與自由保護者的職務。
議會應以有名的律師從第一名投票中的三分之二多數和第二名投票中的五分之三多數中選出憲法法院法官,最高州檢察官和司法委員會的四名成員,並使其免職。不超過一個月的所有議員
在第一次投票中,議會應根據起訴委員會的提議選舉最高州檢察官。如果提議的候選人沒有獲得所需多數的支持,則在第二次投票中,議會應從所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候選人中選出最高州檢察官。
第92條:解散議會
如果議會在黑山總統首次提議總理職位候選人之日起90天內未能選舉政府,則將解散議會。
如果議會在較長時期內未履行其法律規定的職責,則政府可在聽取議會議長和議會中院長的意見後解散議會。
議會應根據《黑山總統令》解散。
如果對政府不信任的投票程序已經開始,以及在其組成後的前三個月以及其任期屆滿前的三個月內,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下不得解散議會。 。
黑山總統應在議會解散後的第一天舉行選舉。
第九十三條:提出法律和其他行為
提出法律和其他行為的權利應授予政府和國會議員。
六千名選民也應通過其授權的國會議員的法律來製定法律。
呼籲舉行全民公決的提議可以由以下機構提出:至少25名議員,黑山總統,政府或至少10%的公民擁有投票權。
第94條:頒布法律
黑山總統應在通過法律之日起七日內宣布該法律,即如果該法律是根據迅速的程序通過的,則應在三天內宣布該法律,或將法律發回議會進行新的決策程序。
黑山總統應宣布重新通過的法律。
2.黑山總統
第95條:責任
黑山總統:
1.在國內外代表黑山;
2.根據國防和安全理事會的決定指揮陸軍;
3.通過條例宣布法律;
4.呼籲舉行議會選舉;
5.向議會提出建議:在與議會中所代表的政黨代表進行討論結束後,由總理任命政府組成政府;憲法法院的兩位法官和人權與自由保護者;
6.應政府的提議並在徵得負責國際關係的議會委員會的意見後,任命和撤銷黑山在國外的大使和使團團長;
7.接受外國外交官的認可和撤銷書;
8.黑山的獎牌和榮譽;
9.特赦;
10.履行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96條:選舉
黑山總統應在一般和平等選舉權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
在過去的15年中,居住在黑山至少10年的黑山公民可以當選黑山總統。
議會議長應呼籲黑山總統選舉。
第97條任務
黑山總統當選,任期五年。
同一個人最多可當選兩次黑山總統。
黑山總統在宣誓就職之日起向國會議員承擔職責。
如果總統的任期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期間屆滿,則應將導致該狀態終止的情況延長至最長90天。
黑山共和國總統不得執行任何其他公共職責。
第98條:終止任務
如果黑山總統永久無法履行總統職責並受到彈each,則其任期應以當選總統的任期屆滿而告終。
總統應對違反憲法負責。
確定黑山總統是否違反憲法的程序應由議會根據至少25名議會議員的提議啟動。
議會應向黑山總統提交啟動程序的提議。
憲法法院應裁定是否存在違反憲法的行為,並應公佈該決定,並將其立即提交議會和黑山總統。
憲法法院裁定黑山總統違反憲法時,議會可對其進行彈each。
第99條:任務受阻或終止時的職責解除
在黑山總統任職期滿的情況下,直到新總統當選之前,以及總統暫時無法履行其職務時,議會議長應履行該職責。
3.黑山政府
第100條:責任
政府應:
1.管理黑山的內部和外交政策;
2.執行法律,其他法規和一般性法律;
3.通過法令,決定和其他法律執行法律;
4.簽署國際協議;
5.提出黑山的發展計劃和空間計劃;
6.提出預算和預算決算;
7.提出《國家安全戰略與防務戰略》;
8.決定承認國家並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和領事關係;
9.提名黑山駐外大使和外交使團團長;
10.履行《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101條:具有法律權力的法令
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下,如果議會無法開會,則政府可以通過具有法律權力的法令。
一旦議會能夠開會,政府應將具有法律權力的法令提交議會確認。
第102條:政府組成
政府應由總理,一名或多名副總理和部長組成。
總理代表政府並管理其工作。
第103條
黑山共和國總統在議會制憲之日起30天內提議強制令。
總理職位的候選人向議會提出他/她的方案,並建議政府組成。
國會應同時決定授權人的方案和政府組成的提議。
第104條:職責不相容
總理和政府成員不得履行國會議員的職責或其他公共職責,也不得專業從事其他活動。
第105條:辭職和彈each
政府和政府成員可以辭職。
總理的辭職應視為政府的辭職。
總理可向議會提議彈imp政府成員。
第106條:信任問題
政府可以在議會面前提出對它的信任問題。
第107條:不信任問題
議會可能對政府投不信任票。
關於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的提議可以由至少27名議會議員提交。
如果政府獲得信任,則提案的簽署國不得在90天的期限屆滿前提交新的提案,以進行不信任投票。
第一百零八條
至少由27名國會議員提出審查政府工作某些問題的動議。
盤問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說明理由。
政府應在收到質詢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答复。
第109條:議會調查
國會可根據至少27名國會議員的提議,設立一個實況調查委員會,以收集有關與州當局工作有關的事件的信息和事實。
第110條:終止任務
政府職權應終止:在國會任職期滿時,如果對政府失去信心並且在預算年度的3月31日之前未提出預算,則可以辭職。
任務期限已終止的政府應繼續其工作,直到選舉出新的政府組成為止。
任務終止的政府不得解散議會。
第111條:公務員
公務員的職責應由各部委和其他行政機關履行。
第112條:委派和職責委託
法律可以將公務員的個人職責委託給地方自治政府或其他法人。
根據政府的規定,公務員的個人職責可以委託給地方自治政府或其他法律實體。
4.地方自治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條決策方式
在地方自治政府中,決定應直接通過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作出。
地方自治權應包括公民和地方自治團體為了自己的利益和為當地人民的利益管理和管理某些公共事務和其他事務的權利。
第114條:地方自治的形式
地方自治的基本形式為直轄市。
還應當建立其他形式的地方自治。
第115條:自治市
市政府具有法人資格。
市政府應採用《規約》和《一般法》。
市政當局為議會和總統。
第116條:與財產有關的權力和融資
市政府依法對國有資產行使與財產有關的某些權力。
市政府應擁有財產。
市政府應以其自有資源和國家資產提供資金。
市政府應有預算。
第117條
市政府在履行職責時應具有自治權。
政府可以解散市政議會,即解除市政主席的職務,但前提是市政議會即市政主席的任期不超過六個月。
5.司法機構
第118條:司法原則
法院是獨立自主的。
法院應根據憲法,法律以及已確認和發表的國際協議作出裁決。
禁止建立法庭元帥和特別法庭。
第119條:評審團
法院應在小組會議中作出裁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的案件,專職法官也應參加審判。
第一百二十條審判公開
法院審理應公開進行,判決應公開發表。
在例外情況下,出於民主社會必要的原因,法院可僅在必要的範圍內將公眾從聽證會或聽證會的一部分中排除:公共秩序; 未成年人受到審判時;為了保護當事方的私生活;在婚姻糾紛中;在與監護和收養有關的訴訟中;為了保護軍事,商業或官方機密;並保護黑山的安全與防禦。
第121條
司法職責是永久性的。
法官達到退休年齡要求的年齡撫卹金,並且已被判無條件監禁時,應其本人的要求終止其職責。
如果法官因某行為使他不適合擔任法官職務而被定罪,應解除其職務;不專業或過失地履行司法職責,或永久喪失執行司法職責的能力。
除非法官對法院進行改組,否則不得根據法官的意願將法官調任或送交其他法院。
第122條:功能豁免
法官和非專業法官應享有職能豁免權。
除非法院裁定為刑事犯罪,否則在通過法院的裁決時,法官和非專業法官不對所表達的意見或投票負責。
在因履行司法職責而犯下的刑事罪行而提起的訴訟中,未經司法委員會批准,不得拘留法官。
第123條:職責不相容
法官不得履行國會議員的職責或其他公共職責,也不得專業從事其他活動。
第124條: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黑山的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應確保法院統一適用法律並進行法律規定的其他活動。
最高法院院長應根據最高法院總法官的提議,由司法委員會的三分之二多數選舉和免職。
最高法院院長當選,任期五年。
同一個人當選最高法院院長不得超過兩次。
第125條:選舉法官
法官和法院院長由司法委員會選出,免職。
法院院長的選舉任期為五年。
法院院長不得擔任司法理事會成員。
第126條:司法理事會
司法委員會是自治和獨立的機構,以確保法院和法官的自治和獨立。
第127條:司法理事會的組成
司法委員會應由一名主席和九名成員組成。
司法委員會的成員應為:
1.最高法院院長;
2.考慮到法院和法官的平等代表權,由法官會議選舉和免職的四名法官;
3.四名聲譽卓著的律師,經宣布的公開邀請,經議會主管工作機構的提議,由議會選出並免職;
4.負責司法事務的部長。
司法委員會主席應由司法委員會從不履行司法職能的成員中選舉產生,其投票權應為司法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
負責司法事務的部長不能當選為司法委員會主席。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司法委員會主席的投票是決定性的。
黑山總統宣布司法委員會的組成。
司法委員會的任期為四年。
第128條:司法理事會的責任
司法委員會應:
1.選舉最高法院院長並解除其職務;
2.選舉司法委員會主席並免職;
3.向議會提交關於司法委員會業績和總體司法狀況的報告;
(四)選舉法官,法院院長和非專業法官免職;
5.審議關於法院活動,申請和對法院工作的投訴的報告,並就這些報告採取立場;
6.確立司法職責的中止;
7.確定法官和非專業法官的人數;
8.向政府提出法院工作所需的資金數額;
9.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除《憲法》規定的情況外,司法理事會應以全體成員的多數票作出決定。
負責司法事務的部長不得在與法官問責有關的紀律程序中投票。
6.黑山軍隊
第129條原則
軍隊應根據有關使用武力的國際法原則捍衛黑山的獨立,主權和國家領土。
軍隊應受到民主和民事控制。
陸軍成員可能是國際部隊的一部分。
7.國防和安全理事會
第130條:責任
國防和安全理事會應:
1.制定指揮陸軍的決定;
2.分析和評估黑山的安全局勢,並決定採取適當措施;
3.任命,晉升軍官和免職;
4.建議國會宣布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
5.提議在國際部隊中使用陸軍;
6.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31條組成
黑山的國防和安全委員會應由黑山總統,議會議長和總理組成。
黑山總統應擔任國防和安全理事會主席。
第132條:宣告戰爭狀態
當黑山有直接戰爭危險,黑山遭到攻擊或宣戰時,應宣布戰爭狀態。
如果議會不能開會,國防和安全理事會應通過宣布戰爭狀態的決定,並在議會能夠開會後立即將其提交議會確認。
第133條:宣布緊急狀態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在黑山境內或部分領土宣布緊急狀態:
1.重大自然災害;
2.技術,技術和環境災害及流行病;
3.更大程度地破壞公共和平與秩序;
4.違反或企圖廢除憲法秩序。
如果議會不能開會,國防和安全委員會應通過宣布緊急狀態的決定,並儘快將其提交議會確認。
緊急狀態應持續到造成緊急狀態的情況不再存在為止。
8.國家起訴
第134條:地位和責任
國家檢察機關應是唯一的,獨立的國家機關,負責對依職權受到起訴的刑事犯罪和其他應處罰行為的肇事者進行起訴。
第135條:任命和授權
國家檢察機關的事務由國家檢察機關負責人和國家檢察官負責。
應檢察院的提議,應宣布的公開邀請,在與議會主管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後,黑山議會應選舉最高州檢察官並免職。
最高州檢察官和國家檢察官辦公室的首長當選,任期五年。
國家檢察官的職能是永久性的。在特殊情況下,首次當選國家檢察官的人當選,任期四年。
在這種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國家檢察院院長和國家檢察官的任期應終止,或者應免職。
如果州檢察長和州檢察官因最後的具有拘束力的判決被判處有效徒刑,則應免職。
第136條:檢察院
起訴委員會應確保國家起訴的自主權。
除紀律處分程序外,最高州檢察官應主持起訴委員會。
起訴委員會的組成,選舉,任務授權,組織和工作方式應受法律約束。
檢察院應:
1.制定選舉最高州檢察官的提議;
(二)選舉國家檢察機關負責人和國家檢察官免職;
3.確定終止國家檢察官辦公室和國家檢察官的職能;
4.向政府提出用於國家檢察機關工作的資金數額;
5.向議會提交《國家檢察機關執行情況報告》;
6.進行法律規定的其他活動。
起訴委員會應以其所有成員的多數票作出決定。
第137條
國家檢察官辦公室主任和國家檢察官應享有職務豁免權,除非有犯罪行為,否則不得邀請其就履行職責提出意見或作出決定。
第138條:職責不相容
國家檢察院院長和國家檢察官不得履行國會議員的職責或其他公共職責,也不得專業從事任何其他活動。
第四部分:經濟體系
第139條原則
經濟制度應建立在自由開放的市場,企業家精神和競爭自由,經濟實體的獨立性及其對法律承諾所承擔的義務的責任,對各種形式財產的保護和平等的基礎上。
第140條:經濟領域與平等
黑山的領土應代表一個獨特的(統一的)經濟區。
國家應鼓勵其所有地區甚至經濟發展。
禁止阻礙和限制自由競爭,並鼓勵市場中的不平等,壟斷或支配地位。
第141條:國有財產
國家財產中的資產應屬於黑山州。
第142條稅收義務
國家應從稅收,關稅和其他收入中籌集資金。
每個人應繳稅和其他關稅。
稅收和其他關稅只能由法律規定。
第143條:黑山中央銀行
黑山中央銀行應是一個獨立組織,負責貨幣和金融穩定以及銀行體系的運作。
中央銀行理事會管理黑山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行長應管理黑山中央銀行。
第144條:國家審計機構
黑山國家審計機構應是國家審計的獨立最高機構。
國家審計機構應審計其財政來源是公共的或通過使用國有財產建立的實體的國有資產和負債,預算和所有財務的合法性和成功管理。
國家審計機構應向議會提交年度報告。
參議院應管理國家審計機構。
國家審計機構院長和參議院議員應享有職能豁免權,除非有犯罪行為,否則不得邀請其就履行職責提出意見或決定。
第五部分:憲法和法律
第145條:法律法規的符合性
法律應符合《憲法》和已確認的國際協議,其他法規應符合《憲法》和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條:本條例的公佈和生效
法律和其他法規應在生效之前公佈,並且不得早於公佈之日起第八天生效。
例外地,當採取這種行動的原因存在並且已經在採納程序中確立了理由時,法律和其他法規可能不遲於其發布之日生效。
第147條:禁止事後效力(追溯效力)
法律和其他法規不具有追溯效力。
在例外情況下,如果法律通過過程中確立的公共利益有此要求,則法律的個別規定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刑法》的規定只有在對犯罪者更寬容的情況下才具有追溯效力。
第148條:個人行為的合法性
個人法律行為應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的個人法律行為應受到法院的保護。
第六部分:黑山憲法法院
第149條:責任
憲法法院應作出以下決定:
1.法律與《憲法》以及經確認和發表的國際協定相一致;
2.其他法規和一般法律與《憲法》和法律的符合性;
3.在用盡所有其他有效法律補救措施之後,由於侵犯了《憲法》賦予的人權和自由,提出了憲法上訴;
4.黑山總統是否違反《憲法》,
5.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機關之間以及地方自治單位機關之間的責任衝突;
6.禁止政黨或非政府組織的工作;
7.選舉糾紛和與公民投票有關的糾紛,不是其他法院的責任;
8.遵守《憲法》規定的在戰爭或緊急狀態下國家當局採取的措施和行動;
9.履​​行《憲法》規定的其他任務。
如果該法規在評估違憲性和合法性的過程中不再有效,並且其執行的後果尚未恢復,則憲法法院應確定該法規是否符合《憲法》,即符合法律在其有效期內。
憲法法院應監督憲法和合法性的執行,並應將上述違憲和違法案件告知議會。
第一百五十條:啟動評估憲法和合法性的程序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倡議,啟動評估合憲性和合法性的程序。
憲法法院對合憲性和合法性進行評估的程序可以由法院,其他國家機構,地方自治機構和五名議會議員發起。
憲法法院本身也可以啟動評估合憲性和合法性的程序。
在訴訟程序中,憲法法院可下令停止執行基於法律,其他法規或一般性行為的一項或多項個人行為,如果正在執行,其合法性(即合法性)正在評估中否則可能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第151條:憲法法院的決定
憲法法院應以所有法官的多數票作出裁決。
憲法法院的決定應予以公佈。
憲法法院的決定一般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
必要時,政府應確保執行憲法法院的決定。
憲法法院應由三名法官組成的理事會就憲法上訴作出裁決。安理會只能由其所有成員作出一致決定。如果理事會可能無法達成一致的決定,則憲法上訴應由憲法法院根據本條第1款作出裁決。
第152條:停止實施某條規則
當憲法法院確定法律不符合憲法並確認並發布國際協議時,即其他法規不符合憲法和法律,則該法律和其他法規自憲法法院決定發布的日期。
如果法律或其他法規,即憲法法院裁定認定與憲法或法律不符的個別規定,則不適用於在憲法法院裁定公佈之前發生的關係在該日期之前尚未通過絕對裁決解決。
第153條:組成和選舉
憲法法院應有七名法官。
憲法法院法官的選舉任期為12年。
憲法法院的法官應按以下方式由議會選舉和免職:應黑山總統的提議,兩名法官和議會主管工作機構的提議,五名法官應議會宣布的公開邀請,由議會選舉提議方。
憲法法院的法官應從年滿40歲且在法律專業服務15年以上的著名律師中選出。
憲法法院法官應從其組成中選出憲法法院院長,任期三年。
同一個人只能當選一次憲法法院院長或法官。
憲法法院院長和法官不得履行國會議員的職責或其他公共職責,也不得專業從事任何其他活動。
第154條:停止履行職責
總統和憲法法院法官的職責應在他/她當選後的期限屆滿之時,應他/她的要求,在他/她滿足年齡養卹金要求時,或她被判無條件監禁。
如果被裁定犯有使他/她不配任職務的罪行,永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能力,或憲法法院院長和憲法法官應免職。她公開表達他/她的政治信念。
憲法法院應在其屆會上確定停止執行職務或解除職務的理由,並應將此情況通知國會。
憲法法院可裁定已對之提起刑事訴訟的憲法法院院長或法官在該訴訟期間不履行職責。
第七部分:憲法的變更
第155條:修改憲法的提案
修改憲法的提案可以由黑山總統,政府或至少25名議會議員提出。
根據修改憲法的提議,可以提議修改或修改憲法的個別規定或採用新的憲法。
修改《憲法》個別條款的建議應包括對需要修改的條款的說明和理由。
如果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投票贊成,則應在議會中通過修改憲法的提案。
如果未通過修改憲法的提案,則該提案從被拒絕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複。
第156條:修改憲法法
憲法各條的修改應通過修正案進行。
關於憲法變更的法案草案應由議會負責的工作機構制定。
如果所有議員中有三分之二投票贊成,則有關憲法變更的法案草案應在議會中通過。
國會應就憲法變更通過一項法案草案,以供公眾聽證,該草案不得少於一個月。
公開聽證會結束後,議會負責工作的機構應確定有關修改憲法的法案的提案。
如果所有議員中有三分之二投票贊成,則有關憲法變更的法案應在議會中通過。
在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下,不得更改憲法。
第157條:全民投票中的確認
如果所有選民中至少有五分之三支持全國公投的變更,則第1、2、3、4、12、13、15、45和157條的變更為最終決定。
第8部分:過渡性條款和最終條款
第158條:執行憲法的憲法
憲法的執行應通過憲法。
實施憲法的憲法法應由議會以議會所有議員的多數票通過。
憲法應予以宣布並與憲法同時生效。
附錄:黑山共和國憲法的實施法
第1條
《黑山共和國憲法》(以下稱《憲法》)應在黑山共和國憲法議會頒布之日生效,除非該法對《憲法》中某些規定的實施有不同規定。
第二條
黑山共和國以及地方自治政府的其他國家機關,組織,部門和機關的當局應繼續工作,直至其當選期結束為止,在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除非本法規定不一樣
第三條
國家檢察官應繼續擔任國家檢察官,直到通過了規定國家檢察官的職務,組織和工作的法律。
第4條
國防和安全理事會應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組成。
第5條
黑山在2006年6月3日之前加入的關於人權和自由的國際協定的規定應適用於簽署後產生的法律關係。
第6條
法律和其他法規在本法規定的期限內與憲法保持一致之前應一直有效。
第7條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應通過以下法律:
1.《黑山國籍法》;
2.黑山公民旅行證件法;
(三)《公民居住和住所法》;
4.身份證法;
5.社會理事會法。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應通過以下法律:
1.司法理事會法和
2.《黑山領土組織法》。
第8條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以下內容應與《憲法》保持一致:
1.國會議員和議員選舉法;
2.《黑山總統選舉法》;
3.《選舉登記法》;
4.法院法;
5.國家檢察官法;
6.國家行政法;
7.《黑山共和國財產法》;
8.徵收法;
9.《少數民族權利和自由法》。
第九條
其他法律法規應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與憲法保持一致,並在這些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執行這些法律的法規。
第10條
地方自治政府的議會應在最遲於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將其法規與《憲法》保持一致。
第11條
塞爾維亞和黑山國家聯盟的規章應相應適用,前提是這些規章不違反黑山的法律秩序和利益,直至通過適當的黑山規章。
第十二條
在2006年6月3日當天,除黑山國籍外,每個擁有黑山公民資格的黑山公民均有權保留黑山國籍。
在2006年6月3日之後獲得其他公民身份的黑山公民,有權保留黑山公民身份,直到與所獲得國籍的國家達成雙邊協議為止,但自《憲法》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一年。黑山被採納。
第十三條
自《憲法》和本法頒布之日起,黑山的憲法議會將繼續擔任黑山議會的工作,制憲委員會應停止工作。
第十四條
黑山國會議員的選舉最遲應於2009年底舉行。
第十五條
從本法生效之日起,黑山共和國的官方公報名稱應更改為“黑山的官方公報”。
第十六條
本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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