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塞拜然共和國憲法

2016年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
前言
延續數百年的建國傳統,以《關於阿塞拜疆共和國國家獨立的憲法》中表達的原則為基礎,希望為整個社會和每個人提供繁榮和福祉,希望建立自由安全和安全,利用其主權權利了解前代,今世後代的責任,並鄭重聲明其以下意圖:
-保護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
-在《憲法》框架內提供民主制度;
-建立一個民間社會;
-建立一個以法律為基礎的世俗國家,以提供法律命令來表達國家的意願;
-根據經濟和社會秩序為每個人提供有價值的生活水平;
-忠於人類的普遍價值觀,與世界所有國家和平與自由地生活,並為此與他們合作。
考慮到上述真誠的意圖,本《憲法》是通過對全民投票進行的普查而通過的。
第一節:總則
第一章人民的力量
第一條權力的來源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國家政權的唯一來源是阿塞拜疆人民。
二。阿塞拜疆人民是居住在阿塞拜疆共和國領土內外的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服從阿塞拜疆國家及其法律(不排除國際立法標準)。
第二條人民的主權
一。阿塞拜疆人民的主權是自由和獨立地決定其命運並建立自己的治理形式的權利。
二。阿塞拜疆人民直接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公民投票,並通過基於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的代表,以自由,秘密和個人投票的方式直接行使其主權。
第三條全國公投解決的問題
一,阿塞拜疆人民可以通過全民投票解決任何涉及其權益的問題。
二。以下問題只能通過公投來解決:
1.通過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及其修正案;
2.改變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國家邊界。
三,關於以下問題,無法舉行全民投票:
1.稅收和國家預算
2.大赦和赦免
3.選舉,任命或批准官員的選舉,任命或批准已相應地移交給立法和(或)執行機構的權限。
第4條人民代表權
除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授權代表外,沒有人有權代表人民,代表人民發言和代表人民發言。
第5條。人的團結
一,阿塞拜疆人民團結
二。阿塞拜疆人民的團結是阿塞拜疆國家的基礎。阿塞拜疆共和國是阿塞拜疆共和國所有公民的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國。
第6條篡奪權力
一,阿塞拜疆人民的任何部分,任何社會團體或組織,任何個人都不能篡奪執行權力的權利。
二。奪權是對人民的最嚴重罪行。
第二章 國家基礎
第7條。阿塞拜疆國家
一,阿塞拜疆國家是民主,法律,世俗,統一的共和國。
二。就內部問題而言,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國家權力僅受法律限制,就外交政策而言,受國際協定所產生的規定的限制,其中阿塞拜疆共和國為當事方之一。
三,基於分權原則的阿塞拜疆共和國國家權力:
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米利·馬吉利斯(Milli Majlis)行使立法權;
。執行權屬於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
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法院行使司法權力。
IV。根據本《憲法》的規定,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在其職權範圍內相互作用並獨立。
第八條阿塞拜疆國家元首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是阿塞拜疆國家元首。他/她在阿塞拜疆國內和與外國的關係中代表阿塞拜疆國家。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代表阿塞拜疆人民的統一,並提供阿塞拜疆建國的連續性。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保證阿塞拜疆國家的獨立和領土完整,遵守阿塞拜疆共和國為當事方之一的國際協定。
IV。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是司法獨立的保證人。
第九條軍事力量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成立了武裝部隊以確保其安全和保護。武裝部隊由阿塞拜疆軍隊和其他武裝部隊組成。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拒絕將戰爭視為侵犯其他國家獨立和解決國際衝突方式的手段。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是阿塞拜疆共和國軍事力量最高統帥。
第10條國際關係原則
阿塞拜疆共和國根據國際法律標準公認的原則發展與其他國家的關係。
第11條領土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的領土是唯一,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的。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內水,屬於阿塞拜疆共和國的里海(湖),阿塞拜疆共和國的領空是阿塞拜疆共和國領土的組成部分。
三,不得疏遠阿塞拜疆共和國的領土。阿塞拜疆共和國不會將其領土的任何部分交給任何人;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國界只有通過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宣布的全民公決作出人民自由決定後才能改變。
第十二條國家最高優先目標
一。國家的最高目標是確保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阿塞拜疆公民的適足生活水準。
二。本憲法所列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為當事方之一的國際條約執行。
第十三條財產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的財產不可侵犯,並受到國家保護。
二。該財產可能是州,私人和市政當局。
三,該財產不得用於限制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社會和國家的利益,人的尊嚴。
第十四條自然資源
在不損害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權益的前提下,自然資源屬於阿塞拜疆共和國。
第十五條經濟發​​展與國家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以各種財產為基礎的經濟發展旨在促進人民的繁榮。
二。阿塞拜疆國家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保證了自由企業,並防止了經濟關係中的壟斷和不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社會發展與國家
一,阿塞拜疆國家關心改善所有人和每個公民的繁榮,他們的社會保護和適當的生活條件。
二。阿塞拜疆國家參與文化,教育,公共衛生,科學,藝術的發展,保護環境,人類的歷史,物質和精神遺產。
第十七條家庭與國家
一,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要素,受到國家的特殊保護。
二。父母必須照顧自己的孩子和接受教育。國家控制這項責任的執行。
三,沒有父母或監護人並被剝奪父母照料的兒童受到國家保護。
IV。禁止讓兒童參與可能威脅其生命,健康或道德的活動。
V. 15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工作。
VI。國家監督兒童權利的執行。
第十八條:宗教與國家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宗教與國家分離。法律面前所有宗教都是平等的。
二。禁止傳播侮辱人的尊嚴並與人道原則相抵觸的宗教(宗教運動)的傳播和宣傳。
三,國家教育體制是世俗的。
第十九條貨幣單位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貨幣單位為馬納特。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中央銀行是國家的專有財產。中央銀行擁有發行或退出紙幣的唯一合法權利。
三,除馬納特外,禁止在阿塞拜疆共和國境內使用其他貨幣單位。
第二十條關於國家債務的限制
意圖協助反抗阿塞拜疆國家或發動政變而產生的債務,阿塞拜疆共和國不予接受並予以償還。
第二十一條官方語言
一,阿塞拜疆語言是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官方語言。阿塞拜疆共和國提供阿塞拜疆語言的發展。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確保人民自由使用和發展其他語言。
第二十二條資本
巴庫是阿塞拜疆共和國的首都。
第二十三條阿塞拜疆國家的標誌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國旗,阿塞拜疆共和國國徽和阿塞拜疆共和國國歌是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國家象徵。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州旗由三個相同寬度的水平條紋組成。上面的條紋是藍色,中間的條紋是紅色,下面的條紋是綠色。在旗幟兩側的紅色條紋中間,描繪了帶有八角星的白色新月形。標誌的寬度構成其長度的一半。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州旗和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州徽的出現,阿塞拜疆共和國的音樂和國家讚美詩的文字由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二部分:基本權利,自由和責任
第三章 個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四條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主要原則
一,人的尊嚴得到保護和尊重。
二。從出生之日起,每個人都享有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權利和自由。
三,權利和自由還設想了每個人對社會和其他人的責任和義務。禁止濫用權利。
第二十五條平等權
一,所有人在法律和法院方面都是平等的。
二。男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
三,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無論種族,種族,宗教,性別,血統,財產狀況,社會地位,信念,政黨,工會組織和社會團結單位如何。禁止由於種族,種族,社會地位,語言,血統,信仰和宗教而限製或承認權利和自由。
IV。基於上述理由,任何人均不得受到損害,被授予優勢或特權,也不得被剝奪授予優勢和特權的權利。
五,在決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國家當局和公共權力持有者面前,任何程序均應得到人人平等的權利。
VI。健康受損的人有權享有本憲法賦予的所有權利並承擔所有職責,除非因其能力有限而無法享受權利和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保護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一,人人有權使用法律沒有禁止的手段和方法保護自己的權利和自由。
二。國家保證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七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權享有生命。
二。除了在軍事侵略案中消滅敵方士兵外,在執行判決時以及在法律設想的其他情況下,每個人的生命權都是不可侵犯的。
三,在完全廢除死刑之前,只有在特別嚴重地危害人類的國家,生命和健康的犯罪案件中才可適用死刑。
IV。除非必要的防禦,緊急情況,每當應抓捕罪犯時,為防止囚犯逃跑,為反對國家叛亂或發動政變,防止對國家發動武裝襲擊,均不得對人使用武器。
第二十八條自由權
一,人人有權享有自由。
二。自由權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加以限制,例如拘留,逮捕或監禁。
三,合法在阿塞拜疆共和國境內的每個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旅行,選擇居住地並出國旅行。
IV。阿塞拜疆共和國的任何公民都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返回自己的國家。
第二十九條所有權
一,人人有權擁有財產。
二。兩種財產都不具有優先權。所有權包括私人所有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三,每個人都可能擁有動產和不動產。擁有權是指擁有人自己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使用和處置財產的權利。
IV。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允許完全沒收財產。只有在初步公平地償還其成本後,才允許為國家需求而對財產進行異化。
五,私有財產應承擔社會責任。
VI。由於社會公正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可能會限制土地所有權。
七。國家保障繼承權。
第三十條知識產權
一,人人有權享有知識產權。
二。版權,專利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31條。安全生活權
I.人人有權享有安全的生活。
二。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禁止侵犯任何人的生命,身體和精神健康,財產,居住場所,以實施暴力行為。
第三十二條人身豁免權
一,人人有權享有個人豁免權。
二。人人有權享有關於個人和家庭生活的保密權。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禁止干涉私人生活。人人有權享受免受非法干擾其私人或家庭生活的權利。
三,未經個人同意,不得獲取,存儲,使用和傳播有關個人私生活的信息。
IV。國家保證每個人對通信,電話通訊,郵寄,電報消息和其他通訊方式發送的信息的保密權。根據立法的規定,這項權利可能受到限制,以防止犯罪或在調查刑事案件時查明真實事實。
五,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每個人都可能熟悉與他/她有關的材料。人人有權要求更正或消除關於其本人的信息,這些信息不符合事實,不完整或由於違反法律規定而收集。
VI。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禁止輸入紙質或電子形式的信息資源以獲取有關第三方的信息。
七。除非有關人員公開表示同意或在不加歧視的情況下處理匿名性質的統計數據的情況下,否則不能使用信息技術來公開有關私人生活的信息,包括定罪,宗教和種族身份。法律規定。
八。法律規定了個人信息的範圍及其處理,收集,傳遞,使用和保護的條件。
第33條。享有居所的權利
I.人人有權享有其家的聖潔。
二。除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明確的案件外,任何人無權違反其居民的意願進入私人住宅。
第三十四條結婚權
I.人人有權在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時結婚。
二。婚姻應自願締結。不應強迫任何人結婚。
三,家庭和婚姻受國家保護。產假,陪產假和童年受到法律保護。國家為大家庭提供支持。
IV。夫妻的權利是平等的。對兒童的照料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責任。
五,孩子的責任是尊重父母,照顧他們。年滿18歲且能夠工作的兒童必須撫養殘疾父母。
第三十五條工作權
一,勞動是個人和公共繁榮的基礎。
二。人人有權根據自己的能力,活動類型,職業,職業和工作地點進行獨立選擇。
三,沒有人會被迫工作。
IV。勞動協議是自願訂立的。不得強迫任何人簽訂勞動協議。
五。根據法院的判決,可能存在強迫勞動的情況,法律規定了條款和條件;由於服兵役,緊急狀態或戒嚴期間授權人員的命令,允許強迫勞動。
VI。人人有權在安全和健康的條件下工作,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獲得其工作報酬,不少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失業者有權從國家領取社會津貼。
八。國家將盡力解決失業問題。
第三十六條罷工權
一,人人有權單獨或與他人一起罷工。
二。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限制基於勞動協議從事勞動的人的罷工權。在阿塞拜疆共和國軍隊中受僱的士兵和平民無權進行罷工。
三,個人和集體勞資糾紛按照法律解決。
IV。除法律規定外,禁止進行鎖定。
第三十七條休息權
I.每個人都有休息的權利。
二。對於那些根據勞動協議進行工作的員工,工作日為8小時,國定假日和至少一個帶薪休假且工期至少為21個日曆日。
第38條。社會保護權
一,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護。
二。首先,大多數弱勢群體必須獲得其家庭成員的支持。
三,在疾病,殘疾,失業,其他情況下以及立法規定的其他情況下,人人有根據法律在達到特定年齡時享有社會保護的權利。
IV。養老金和社會補助金的最低金額由法律規定。
五,國家為發展慈善活動,自願社會保險和其他形式的社會保護創造了可能性。
第三十九條在健康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I.人人有權享有健康的環境。
二。人人有權獲得有關真實生態狀況的信息,並有權因違反生態要求而對其健康和財產造成的損害獲得賠償。
三,任何人都不得對法律和環境造成威脅或破壞環境和自然資源。
IV。國家保證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依法確定的野生動植物。
第40條。文化權
一,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使用文化的組織和價值觀。
二。每個人都必須尊重歷史,文化和精神遺產,妥善保管,保護歷史和文化遺跡。
第41條。保護健康的權利
I.人人有權保護自己的健康和醫療保健。
二。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各種財產為基礎發展各種形式的衛生服務,保障衛生流行病學安全,為各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創造可能性。
三,隱瞞對人民生命和健康有害的事實和案件的官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受教育權
一,每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
二。國家保證免費義務中學教育。
三,教育制度處於國家控制之下。
IV。國家保證大多數有天賦的人,不論其財務狀況如何,都可以繼續接受教育。
五,國家製定最低教育標準。
第四十三條居家權
I.沒人會被剝奪他/她的家。
二。國家協助住房建設,採取特殊措施實現居家權。
第四十四條國籍權
I.人人有權保留自己的國籍。
二。不得強迫任何人更改其國籍。
第45條。使用母語的權利
I.人人有權使用他/她的母語。人人有權受教育,可以根據需要用任何語言進行創造性活動。
二。沒有人會被剝奪使用其母語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捍衛榮譽和尊嚴的權利
I.人人有權捍衛自己的榮譽和尊嚴。
二。一個人的尊嚴受國家保護。任何事情都不能導致屈辱人類的尊嚴。
三,任何人都不得遭受侮辱人的尊嚴的酷刑和折磨,待遇或處罰。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對任何人進行醫學,科學和其他實驗。
第四十七條思想和言論自由
I.每個人都可以享有思想和言論自由。
二。任何人都不應被迫散佈他/她的思想和信念,或放棄他/她的思想和信念。
三,煽動種族,民族,宗教,社會仇恨或敵對情緒或依靠任何其他標準的宣傳是不可接受的
第48條良心自由
一,人人享有良心自由。
二。人人有權界定他/她對宗教的態度,有權單獨或與他人一起承認任何宗教,或不承認任何宗教,以表達和傳播關於宗教的信仰。
三,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進行宗教儀式,但這不應違反公共秩序並與公共道德相抵觸。
IV。宗教信仰和信念不能作為違反法律的藉口。
五,任何人不得被迫表達(或展示)他/她的宗教信仰和信仰,執行宗教儀式或參加宗教儀式。
第四十九條會議自由
I.每個人都有參加會議的權利。
二。人人有權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提前,和平地,沒有武器地通知各自的政府機構,與其他人會面,組織會議,示威,遊行,遊行等。
第五十條信息自由
I.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查找,獲取,轉移,準備和分發信息。
二。大眾傳媒的自由得到保障。禁止在大眾媒體(包括媒體)中進行國家審查。
三,人人有權反駁或回复在媒體上發布的信息,侵犯其權利或損害其利益。
第51條。創作活動的自由
I.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開展創意活動。
二。國家保證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創造性活動的自由。
第52條。公民權
與阿塞拜疆共和國有政治和法律關係並具有相互權利和義務的人是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公民。在阿塞拜疆共和國境內出生或由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出生的人是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如果某人的父母之一是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則該人為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
第53條。公民權的保障
一,不得剝奪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的國籍(法定遺失案件除外)。
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將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驅逐出阿塞拜疆共和國或引渡到外國。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確保法律保護,並光顧阿塞拜疆共和國臨時或永久居住在共和國境外的公民。
第五十四條參加社會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有權不受限制地參加社會和國家的政治生活。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的任何公民都有權站起來反對叛國或政變的企圖。
第五十五條參加國家統治的權利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有權參加治國。他們可以自己行使權利,也可以通過代表行使權利。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有權在政府機構工作。國家機構官員由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任命​​。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可以按既定順序受僱進入國家組織。
第五十六條選舉權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有權選舉和當選國家機構,也有權參加公民投票。
二。那些被法院無力承認的人無權參加選舉和公民投票。
三,參選軍事人員,法官,國家僱員,宗教官員,被法院判決關押的人以及本《憲法》規定的其他人的選舉權受到限制。
第57條。上訴權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有權個人提出上訴,也有權向國家機構提出個人和集體書面申請。軍人只能單獨使用這項權利。每個應用程序都應以確定的順序和期限進行響應。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有權批評國家機構,其官員,政黨,工會,其他公共組織的活動或工作,以及個人的活動或工作。禁止起訴批評。侮辱或誹謗不應被視為批評。
第五十八條加入權
I.每個人都有加入其他人的自由。
二。人人有權建立任何工會,包括政黨,工會和其他公共組織,或進入現有組織。確保所有工會的活動不受限制。
三,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任何工會或保留其會員資格。
IV。禁止在阿塞拜疆共和國全境或其任何部分強行推翻合法國家權力的工會的活動以及被認為是犯罪的其他目標,也禁止使用犯罪手段。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工會活動可以由法院裁定停止。
第五十九條商業活動權
I.每個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可能性,能力和財產,單獨或與其他公民一起從事法律禁止的商業活動或其他類型的經濟活動。
二。國家僅在商業活動中規定對國家利益,人類生命和健康的保護。
第六十條法院對權利和自由的保障
I.通過行政方式和法庭確保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保護。
二。人人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在行政訴訟和訴訟中以公正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和對案件進行審議。
三,人人有權在行政訴訟和訴訟中得到陳述。
IV。每個人都可以行政方式向法院提出上訴,以反對公共當局,政黨,法人,市政當局及其官員的作為和不作為。
第61條。法律諮詢權
I.人人有權獲得合格的法律諮詢。
二。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法律諮詢應免費提供,費用由政府承擔。
三,從公民被國家主管機構拘留,逮捕或指控犯罪之時起,每個公民都有權尋求律師的建議。
第六十二條不接受變更法律管轄權
人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法院中考慮其案件。未經該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法院考慮該人的案件。
第六十三條無罪推定
I.人人有權享有無罪推定。被指控犯罪的每個人都應被視為無罪,直到他/她的罪行得到合法證明並且沒有法院的裁決生效為止。
二。不得將涉嫌犯罪的人視為有罪。
三,被指控犯罪的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
IV。進行司法審判時,不得使用收到的違法舉證。
五,未經法院裁定,任何人均不得犯罪。
第64條。對一項和同一罪行的重複定罪不予受理
任何人都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一再被判刑。
第六十五條向法院再次上訴的權利
被法院定罪的每個人都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向高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重新考慮判決,並請求赦免和減輕刑罰。
第66條。禁止為關係作證
不得強迫任何人作證自己,妻子(丈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法律規定了不強製作證的親屬的完整清單。
第六十七條被拘留,逮捕,被指控犯罪的權利
I.被拘留,逮捕,被指控犯罪的每個人,應立即由國家主管部門告知其權利,被捕原因以及對他/她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
二。每個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都應在被判刑之前進行聆訊
第68條。享有不受任意保護和受到有尊嚴待遇的權利
一,人人有權受到排除任意性的有尊嚴的公共機構的待遇。
二。遭受犯罪以及被篡奪權力的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受害人有權參加司法行政和要求賠償損失。
三,人人有權根據國家對由於非法行為或國家機構或其官員不採取行動而蒙受的損失給予賠償。
IV。對於公務員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以及對公務員的保證所造成的對人權和自由的損害,政府與公務員一道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的權利
一。留在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可以享有所有權利,並且必須履行與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一樣的所有義務,如果未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為當事國之一的立法或國際協定另有規定的話。
二。永久居住或暫時居住在阿塞拜疆共和國領土上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的權利和自由可能僅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國際法律標準和法律受到限制。
第70條。政治避難權
一。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律標準,阿塞拜疆共和國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提供政治庇護。
二。不允許引渡因政治信仰而受到迫害的人,以及因在阿塞拜疆共和國不被視為犯罪的行為而受到迫害的人。
第71條。確保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一,遵守和保護《憲法》規定的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立法,行政和法律權力機構的責任。
二。沒有人可以限制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實現。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都受到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限制以及他人權利和自由所產生的限制。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應與國家預期的結果成正比。
三,考慮到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國際義務,在宣布戰爭,戒嚴和緊急狀態以及動員時,可能會部分或暫時地限制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共和國人口應被提前告知其權利和自由方面的限制。
IV。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迫傳播其宗教和其他信仰,思想,並因此而受到迫害。
五。《憲法》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旨在禁止人類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法規。
VI。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自行在阿塞拜疆共和國領土上行事。
七。與侵犯人類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有關的任何論點均在法院解決。
八。在實施之時尚未被視為犯罪的行為,沒有人負責。如果在犯罪後採用了新法律,規定不承擔任何責任或減輕責任,則應適用該新法律。
九。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做任何不受法律禁止的事情,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做任何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
十,國家機構只能根據本《憲法》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範圍行事。
第四章 公民的主要責任
第七十二條公民責任的依據
一,人人的權利和自由直接產生於國家和社會的義務。僅可通過本《憲法》或法律規定任何人的職責。
二。每個人都必須遵守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不知道法律並不能免除責任。
第七十三條稅收和其他國家義務
I.每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稅款和其他國家義務。
二。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並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則不得強迫任何人繳納稅款和其他國家義務。
第七十四條忠於祖國
一,忠於祖國是神聖的
二。在立法,行政或司法權力機構中當選並任命的人員,負責準確,認真地履行其義務,並在法律要求時宣誓。
三,在立法,行政或司法權力機構中當選並任命並宣誓就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宣誓就職的人員,應視為被解僱,如果他/她曾擔任該職務,則將無法擔任這一職務被指控犯有危害國家罪,包括叛亂或國家政變,並根據這一指控被判刑。
第七十五條尊重國家符號
一,每個公民都必須尊重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國家標誌,旗幟,國徽和讚美詩。
二。表示不尊重國家符號應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第76條。捍衛祖國
一,捍衛祖國是任何公民的責任。共和國公民根據法律在軍隊中服役。
二。如果公民的信念與參軍相抵觸,則在某些情況下,根據立法,可以選擇由另一種服務代替常規的參軍。
第77條。歷史文化遺蹟的保護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保護歷史和文化遺跡。
第七十八條環境保護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保護環境。
第79條。不履行與法律相抵觸的義務
不得強迫任何人履行違反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第80條責任
違反阿塞拜疆共和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包括侵犯權利和自由,以及不履行阿塞拜疆共和國現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責任,都受到迫害。
第三節:國家權力
第五章立法權
第81條立法權的執行
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立法權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行使
第82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的代表人數
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由125名代表組成。
第83條。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代表的選舉程序
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代表基於多數投票制和自由,單獨和秘密投票的一般,平等和直接選舉產生。
第84條。呼叫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的職權範圍
一。每次召集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的任期為5年。如果在戰爭狀態下由於軍事行動而無法舉行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的選舉,則該任期為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的任期將延長至軍事行動結束。該事項的決定應由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根據組織選舉的國家機構的申請(全民公決)作出。
二。11月的第一個星期日,每5年舉行一次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召喚選舉。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的職權受到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各自召集的職權的限制。
IV。如果進行了新的代表選舉,以取代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的已退休代表,則新當選的代表的任期相當於各自已退休代表的剩餘任期。
第85條。對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代表職位候選人的要求
一。有權參加選舉的阿塞拜疆共和國每一位公民均可通過既定命令當選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
二。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對其他國家負有義務的人,在行政或司法權力機構中工作的人,從事其他應酬活動的人,科學,教育和創造性活動以外的人,宗教人士,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已得到法院的確認,那些因犯有嚴重罪行而受到譴責並因法院判決而服刑的人,不得當選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
第八十六條:檢查和批准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的選舉結果
選舉結果的準確性由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檢查和批准。
第87條。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代表的任期屆滿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的職權在新召集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的第一次會議的當天結束。
二。如果距離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的任期還不到120天,將不舉行代表離開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的人的代表選舉。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米利·馬吉利斯(Milli Majlis)在其83名代表的授權獲得批准後將擁有權力。
第88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
I.每年,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都會在春季和秋季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確認阿塞拜疆共和國83名代表的權限之日起不遲於一周之內,召開阿塞拜疆共和國首屆會議。
如果在3月10日之前未確認阿塞拜疆共和國的83名代表的權限,那麼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將決定阿塞拜疆共和國首屆會議的時間。阿塞拜疆。
二。應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或阿塞拜疆共和國42名代表的要求,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舉行特別會議。
三,召開特別會議的議程將由召集上述會議的人準備。在討論了議程問題之後,特別會議結束。
IV。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的會議應向公眾開放。根據議會的83名議員的要求或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提議,議會可以向公眾開放。
第八十九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剝奪阿塞拜疆共和國代表的職權並喪失權力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在以下情況下放寬了職務:
1.選舉期間每當進行偽造選票時;
2.放棄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公民身份或接受其他公民身份;
(三)關於犯罪行為以及法院有正當裁定的;
4.在國家機構中任職,在宗教組織中任職,參與商業,商業或其他有償活動(科學,教學和創意活動除外);
5.自願的;
6.違反本《憲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部分的規定的;
7.公然違反代表的道德操守的法定規則。
根據法律規定,決定剝奪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的職權。
二。只要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米利·馬吉利斯代表不能履行其義務,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其職權就被視為終止。作出相應決定的程序由法律決定。
第90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的豁免權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議員在其任職期間享有豁免權。除代理人可能犯有犯罪行為的情況外,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人的代理人在整個職權範圍內可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被捕,紀律措施可能不適用法院對他/她進行調查,可能不會對其進行搜查。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Milli Majlis)代表只有在犯罪現場被捕時才能被逮捕。在這種情況下,拘留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的機構必須立即將這一事實通知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長。
二。只有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官的申請,通過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的決議,才能製止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的豁免權。
第91條。禁止對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提起訴訟
不能使阿塞拜疆共和國的代表對在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中的活動,在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中進行表決以及在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中的發言不承擔任何責任。未經代表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沒有義務提供解釋和證據。
第92條。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的工作安排
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米利·馬吉利斯(Milli Majlis)決定其活動程序,選舉其主席及其代表,組建常設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並設立計數法庭。
第93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的行為
I.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通過了有關其權限範圍內問題的憲法,法律和決議。
二。憲法,法律和決議是根據本《憲法》規定的命令在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制定的。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代表親自行使表決權。
IV。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Milli Majlis)的法律和決議無法設想對行政權力機構和法院的具體命令。
第94條。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制定的一般規則
I.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制定了有關以下事項的一般規則:
1.使用本《憲法》規定的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國家保證;
2.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選舉;
3.選舉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和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代表的地位;
4.全民投票;
(五)司法制度和法官地位;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
(六)訴訟,執行法院判決;
7.選舉市政當局和市政地位;
8.緊急狀態;戒嚴
9.國家獎勵;
10.自然人和法人的地位;
11.民法的對象;
12.交易,民事法律協議,代表權和繼承權;
13.財產權,包括國家法律制度,私有和市政財產,知識產權權,其他所有權;責任權;
14.家庭關係,包括監護權和託管權;
15.財務活動的基礎-稅,關稅和收費;
16.勞動關係和社會維護;
17.對犯罪和其他違法行為的解釋;確定這些行為的責任;
18.國防和兵役;
19.政府工作;
20.安全基礎;
21.領土安排;國家邊界制度;
22.批准和退出國際條約;
23.通訊和運輸;
24.統計;計量和標準;
25.習俗;
26.商業和證券交易所活動;
27.銀行業務,會計,保險。
二。根據本條第2、3、4款規定的問題,法律以83票的多數票獲得批准,其他事項以63票的多數票獲得批准。
三,本條的第一部分可以用憲法加以補充。
第95條。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的權限
一。以下問題屬於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的職權範圍:
1.組織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的工作;
2.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建議,建立阿塞拜疆共和國外交代表;
3.行政區域劃分;
4.批准和退出載有違反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的規則的國際協定和政府間協定;
5.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建議,批准阿塞拜疆共和國國家預算並控制其執行;
6.在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介紹下,選舉阿塞拜疆共和國人權事務專員;
7.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建議,批准阿塞拜疆共和國軍事學說;
8.在本《憲法》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批准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法令;
9.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建議,同意任命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
10.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建議,任命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和阿塞拜疆共和國上訴法院法官;
11.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建議,同意任命和免職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長;
12.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的建議,以彈dis方式罷免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
13.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提議,從任職的法官中撤職;
14.就對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的信任投票作出決定;
15.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建議,任命和解僱阿塞拜疆共和國國家銀行管理委員會成員;
16.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建議,同意加入阿塞拜疆共和國軍事部隊從事其正常職責以外的行動;
17.應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要求同意宣布戰爭和締結和平條約的請求;
18.公投公告;
19.大赦 和
20.聽取市政報告。
二。根據本條第1至5款規定的問題,法律以63票的多數票獲得通過,而根據其他條款,如果本憲法未另行規定,則決議以相同的程序通過。
三,還應就其他問題通過決議,根據本《憲法》,這些問題屬於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的職權範圍,而這些問題與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的活動安排有關阿塞拜疆,以及需要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意見的問題。
IV。本條的第一部分可以用憲法加以補充。
第九十六條立法權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立法倡議權(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草案和其他問題的權利由米利·馬吉利斯審議)屬於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米利·馬吉利斯代表。阿塞拜疆共和國,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四萬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享有選舉權,阿塞拜疆共和國檢察官辦公室和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
二。通過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通過立法倡議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議會的法律或決議草案,四萬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享有在選舉權的基礎上,阿塞拜疆共和國檢察官辦公室和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米利·馬吉利斯進行討論,並以陳述的形式付諸表決。
三,此類法律或決議草案的修正案是在使用立法倡議權的機構的同意下提出的。
IV。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阿塞拜疆共和國四萬公民享有選舉權的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米利·馬吉利斯審議的法律或決議草案。作為立法舉措,阿塞拜疆共和國或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在兩個月內在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米里·馬吉利斯進行了表決。
五,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共和國最高法院,阿塞拜疆共和國檢察官辦公室或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阿里·馬吉利斯宣布通過法律或決議草案為當務之急。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有效期為20天。
VI。法律規定了阿塞拜疆共和國4萬名享有選舉權的公民行使立法權的方式。
七。法律和決議草案應有實質性規定,並說明通過這些法律的目的。
第九十七條簽署法律的期限
一。法律草案自通過之日起14天內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簽署。
二。該法律的緊急草案自通過之日起24小時內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簽署。
第98條。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行為的效力
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本身的法律和決議中未另行規定,則該法律和決議自其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981條。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解散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有權解散米利議會,前提是同一年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兩次對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表示不信任,或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米利·馬吉利斯(Milli Majlis)在法定期間未任命阿塞拜疆總統和總統兩次提出的提名候選人,以提名其為阿塞拜疆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中央銀行董事會成員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國民議會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未能履行第94、95和97條以及第96條第II,III,IV和V部分規定的義務。
二。通過特選舉行的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選舉,任期可少於五年。在這種情況下,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的定期選舉應在阿塞拜疆共和國舉行。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里斯(Milli Majlis)任期的第五年11月的第一個星期日是在米利·馬吉里斯(Milli Majlis)召集的特別選舉中當選的。
第六章 執行力
第99條。擁有執行權
阿塞拜疆共和國的行政權屬於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
第一百條對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職位候選人的要求
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在阿塞拜疆共和國領土上永久居住超過10年,擁有投票權,無需事先定罪,在其他國家沒有負債,具有大學學位,沒有雙重國籍,可以當選總統阿塞拜疆共和國。
第101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選舉程序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通過大選,直接和平等選舉以自由,私人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任期7年。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有權宣布舉行特別總統選舉。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以半數多數票當選。
三,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未達到要求的多數,則第二輪將在第一輪投票後的第二個星期日舉行。在第一輪選舉中,只有兩名比其他人獲得更多選票的候選人,或者在第一輪選舉中獲得緊隨其後的兩名候選人,如果他們記得自己的候選人資格,他們將參加第二輪選舉。
IV。在第二輪選舉中獲得多數選票的候選人被視為當選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
五。如果由於處於戰爭狀態下的軍事行動而未舉行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選舉的行為,則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任期應延長至軍事行動結束。關於此事的決定應由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根據組織選舉的國家機構的申請通過(全民公決)。
VI。立法規定了本條的執行程序。
第102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選舉的結果
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選舉結果由投票之日起14天內由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正式宣布。
第一百零三條宣誓就職的人當選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
一。在宣布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選舉結果之日起三天內,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當選的人宣誓,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法官參加宣誓:“行使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權力,我發誓遵守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為人民服務”。
二。據認為,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自宣誓之日起開始行使其正式權力。
第1031條: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第一副總統和副總統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任命和免職。
二。具有投票權和大學法令且在其他國家沒有義務的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可以被任命為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一職。
第104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無權行使其權力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考慮提前辭職,由於疾病而完全無法履行其權力,在案件中以及通過設想中的命令被解職。目前的憲法。
二。當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辭職時,他/她有關辭職的申請將提交給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確認,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本人已提出辭職,並通過了接受這種辭職的決定。從那一刻起,總統因辭職被認為已離職。
三,由於收到了關於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由於身體狀況不佳而完全無法履行其權力的通知,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米利·馬吉利斯向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提出了要求,以澄清這一事實。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以六票多數票就此事項作出決定。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確認這一事實,問題將得到解決。
第105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辭職的權力的執行
一。只要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提前辭職,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特別選舉就會在60天內舉行。在這種情況下,在選舉阿塞拜疆共和國新總統之前,阿塞拜疆共和國第一副總統將行使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權力。
二。如果在此任期內擔任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第一副總統辭職或由於身體不好而完全喪失履行其公職的能力,則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將獲得第一副主席的地位。 -總統應按規定的順序執行總統的權力。
三,由於本條第二部分規定的原因,萬一第一副主席無法行使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權力時,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權力應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
IV。由於本條第二部分所述的原因,萬一總理無法行使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權力,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權力應由議長行使。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制。如果由於上述原因,阿塞拜疆共和國國會議員無法履行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權力,則阿塞拜疆共和國國會議員通過一項關於履行總統權力的決議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其他官員。
第106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豁免權
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享有人身豁免權。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名譽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1061條。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的豁免權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在其整個職權範圍內享有豁免權。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不得被逮捕,並承擔刑事責任,除非他/她被紅手抓獲,紀律措施可能不被法院採取,他/她可能不被逮捕。搜索。
三,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被人當場抓獲,可能會被捕。在這種情況下,被拘留的機構副總統必須立即將這一事實通知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長。
IV。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長的申請,只有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才能製止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的豁免權。
第107條。免除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職務
一。萬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犯下嚴重罪行,可根據最高法院的結論,在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的倡議下,將總統免職問題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30天之內提交的阿塞拜疆共和國共和國地圖。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可通過代表95票多數通過的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決議免職。該決議由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院長簽署。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在一周內未能簽署上述決議,則該決議將不生效。
三,必須從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向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提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通過關於解散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職務的決議。如果在上述期限內未採取上述決議,則認為對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指控被駁回。
第一百零八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規定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及其家人由國家規定。特別安全小組確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及其家人的安全
二。過去當選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人的物質安全規定,應由憲法制定。
第1081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第一副總統的規定
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及其家人由國家規定。特殊安全服務確保了阿塞拜疆共和國副總統及其家人的安全。
第109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權限
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
1.宣布選舉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
2.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國家預算的Milli Majlis批准;
(三)批准國家經濟和社會計劃;
4.經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同意,任命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解散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
5.任命和罷免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成員;在必要時主持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會議;
6.作出關於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辭職的決定;
7.在阿塞拜疆共和國國家預算分配的限額內建立中央和地方行政權力機構;
8.取消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和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的決議和命令,以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權力機構的行為;
9.就任命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和阿塞拜疆共和國上訴法院的法官向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提出建議;任命阿塞拜疆共和國其他法院的法官;經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的同意任命和免職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長;
10.就阿塞拜疆共和國中央銀行董事會成員的任命和解散事宜,向阿塞拜疆共和國議會提出建議,並任命阿塞拜疆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為阿塞拜疆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阿塞拜疆共和國中央銀行理事會成員。
11.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批准阿塞拜疆共和國軍事學說;
12.任命和解散阿塞拜疆共和國軍事部隊的高級軍官;
13.組成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行政辦公室行政管理,任命其首長;
14.向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提出選舉人權事務專員的建議。
15.就建立阿塞拜疆共和國在國外和在國際組織下的外交代表問題向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米利·馬吉利斯提出建議,任命和罷免阿塞拜疆共和國在國外和國際組織中的外交代表;
16.收到外國外交代表的證明文件和召回信;
17.締結國際條約和政府間協定,將載有違反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的規則的國際和政府間協定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批准或退出,並簽署關於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的法令;
18.宣布全民公決;
19.簽署並發布法律;
20.解決有關公民身份的問題;
21.解決有關給予政治避難的問題;
22.寬恕;
23.給予國家獎勵;
24.分配更高的軍事和更高的特殊職級;
25.宣布全部或部分動員以及復員;
26.決定召集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參加緊急服役,並轉移到緊急服役的士兵後備區;
27.組成阿塞拜疆共和國安全理事會;
28.就同意使用阿塞拜疆共和國軍事部隊執行其正常職責以外的職責,向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提出建議;
29.宣布緊急狀態和戒嚴狀態;
30.經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同意,宣布戰爭並締結和平協定;
31.在阿塞拜疆共和國國家預算分配的限額內組成特別安全機構;
32.解決了根據本《憲法》與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和阿塞拜疆共和國的法院的權限不相關的其他問題;
第一百一十條法律的簽署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在法律頒布後的56天內簽署法律。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對某項法律有異議,他/她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將其退還給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而無須連同其評論一起簽字。
二。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未簽署憲法,則該法律不會生效。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米利·馬吉利斯(Milli Majlis)以95票的多數票接受以前以83票的多數票接受的法律,並且以83票的多數以以前以63票多數票接受的法律接受,則該法律即生效。經過反复投票。
第1101條:授權簽署國際州際和政府間協定
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可以將權力下放給副總統,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成員和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任命的其他官員,以簽署國際州際和政府間協定。
第111條戒嚴宣言
在實際佔領阿塞拜疆共和國一部分領土的情況下,外國或其他國家對阿塞拜疆共和國宣戰,封鎖阿塞拜疆共和國領土,以及在確實存在武裝襲擊危險時針對阿塞拜疆共和國,對阿塞拜疆共和國的領土進行封鎖,以及在受到實際威脅的情況下,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宣佈在阿塞拜疆共和國全境或個別地區實行戒嚴令;以及在24小時內提交相應的法令,以供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條緊急狀態
每當發生自然災害,流行病,流行病,嚴重的生態災難和其他災害,以及旨在破壞阿塞拜疆共和國領土完整,叛亂或國家政變的行為的完成,伴隨著暴力,其他威脅生命和生命的大規模混亂,為了確保公民安全或國家機構的正常活動,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宣布阿塞拜疆共和國各個地區處於緊急狀態,並在24小時內分別提交法令,以供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作為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以法令的形式製定一般規則,並發布命令以決定其他事項。
二。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法令和命令中沒有另行規定,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114條。阿塞拜疆共和國部長內閣的地位
一。為了執行行政權力,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成立了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是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最高行政權力機構。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隸屬於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並向他報告。
IV。阿塞拜疆共和國部長內閣的活動程序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組成
阿塞拜疆共和國部長內閣包括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他的副手,部長和其他中央行政權機構的負責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辭職
在新當選的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行使權利並開始行使職權的那天,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辭職。
第117條。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會議
通常,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在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會議上擔任主席。
第118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任命程序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在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同意下任命。
二。擬議的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職位候選人資格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自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開始執行職務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米利·馬吉利斯審議。她的權力,或不遲於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辭職之日起兩週。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通過了一項關於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職位候選人的決議,該提議不得遲於提議候選人之日起一周之內。如果違反了上述程序,或者三度拒絕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提出的擔任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職務的候選人資格,那麼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可以任命共和國總理未經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同意,
第119條。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權力機構
阿塞拜疆共和國部長內閣:
。準備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國家預算草案,並提交給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
。提供阿塞拜疆共和國國家預算的執行;
。規定實施金融信貸和貨幣政策;
。提供國家經濟計劃的執行;
提供國家社會計劃的實施;
。對政府各部和其他中央行政機構行使控制權,廢除其行為;
解決了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委託給它的其他問題。
第120條。阿塞拜疆共和國部長內閣法
一,建立一般程序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根據所有其他問題發布決議,並發布命令。
二。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的決議和命令中沒有另行規定,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121條。對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成員職位候選人的要求
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具有投票權,具有大學學位,在其他國家沒有負債,可以被任命為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副總理,部長,其他中央行政機構負責人功率。
第122條對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成員的要求
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他的副手,部長,其他中央行政權首長,不論程序選舉或任命,均不得擔任任何職務,不得從事商業,商業及其他應付款除科​​學,教學和創意活動以外的活動,除從事科學,教學和創意活動的工資和金錢外,不得獲得報酬。
第123條。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的豁免權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在整個職權範圍內享有豁免權。
二。不得逮捕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除非他/她被捲入犯罪行為,否則法院可能不會採取紀律措施,除非他/她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不被搜索。
三,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被捲入犯罪行為,則可能被捕。在這種情況下,被拘留的機構阿塞拜疆共和國代表Milli Majlis必須立即將這一事實通知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長。
IV。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官的申請,只有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才能阻止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理的豁免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地方執行機構
I.行政權力機構負責人在當地行使行政權力。
二。行政權力機構的首長被任命擔任職務,並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免職。
三,當地行政權力機構的權限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決定。
第七章 司法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司法權
一。阿塞拜疆的司法權由法院行使。
二。司法權通過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阿塞拜疆共和國上訴法院,阿塞拜疆共和國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行使。
三,司法權力通過憲法,民事和刑事法律訴訟程序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立法來實施。
IV。在刑事法律訴訟中,阿塞拜疆共和國檢察官辦公室和律師參加。
五,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由法律決定。
VI。禁止使用旨在改變法院權力和建立法律所未設想的特別法院的法律手段。
七。法院程序應規定發現真相。
第126條對法官職位候選人的要求
I.法官應為阿塞拜疆共和國公民,具有投票權,較高的法學教育和至少5年的法律工作經驗。
二。法官不得擔任任何其他職務,不論程序選擇或任命如何,不得參與商業,商業和其他應付款活動,但科學,教學和創意活動除外,不得參與政治活動並加入政黨,除了從事科學,教學和創意活動的工資和金錢以外,他們可能不會獲得報酬。
第127條。法官的獨立性,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則和條件
一。法官是獨立的,僅服從阿塞拜疆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在職權範圍內不能被取代。
二。考慮到法律案件,法官必須公正,公正,他們應提供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基於事實和依法行事。
三,從某人的角度直接或間接地限制法律訴訟程序,並且由於某些原因,不允許非法影響,威脅和乾擾。
IV。司法機關應在公民平等的基礎上實施司法。
五,在所有法院中,對法律案件的審理應公開進行。
僅當法院裁定公開聽證會導致洩露國家,專業或商業秘密,或者有必要對個人或家庭生活保密時,才可以對法律案件進行秘密聽證。
VI。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禁止以通信方式進行法律訴訟。
七。訴訟是根據競爭原則進行的。
八。人人有權在法律訴訟的所有階段進行辯護。
九。正義基於無罪推定。
十。在阿塞拜疆共和國,以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或特定地區人口多數的語言進行法律訴訟。不知道訴訟語言的法律訴訟參加者有權了解訴訟材料,可以使用口譯員參加法律訴訟,也可以使用其母語在法院進行陳述。
第128條。法官的豁免權
I.法官是免疫的。
二。僅可依法要求法官承擔刑事責任。
三,僅根據法律設想的理由和規則,才能停止法官的權威。
IV。每當法官犯罪時,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的結論,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可以在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發表聲明,以免除法官的職務。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的相應結論必須在他/她的請求後30天內提交給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
五。關於解僱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和阿塞拜疆共和國經濟法院法官的決議,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先生以83票多數通過;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Milli Majlis)通過了關於罷免其他法官的決議,多數票為63票。
第129條法院的裁決及其執行
一,法院代表國家作出決定;必須執行這些決定。
二。不執行法院裁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三,法院的裁決應以法律和證據為依據。
第一百三十條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由9名法官組成。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法官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米利·馬吉利斯(Milli Majlis)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推薦任命。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根據對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部長,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檢察官辦公室的質詢阿塞拜疆共和國,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Ali Majlis就以下方面做出決定:
1.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法令和命令,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決議,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內閣決議和命令,規範性法律行為行政權力中央機構對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影響;
2.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法令,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決議,行政權力中央機構的規範性法律行為與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的對應關係;
3.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決議與執行權中央機構的法律法規對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法令的對應;
4.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的裁決與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相一致;
5.市政法規與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法令,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決議(在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以及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以及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的決議);
6.尚未生效的阿塞拜疆共和國州際協定與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對應關係;阿塞拜疆共和國政府間協定與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對應關係;
7.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納西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決議,納西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對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決議;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法律,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決議與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的對應關係;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決議與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法令和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法令的對應關係;
8.解決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權限劃分有關的爭端。
IV。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最高法院的詢問對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進行了解釋阿塞拜疆共和國檢察官辦公室和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
五,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決定或根據本條第三節第1至7項所列的市政行為之一自稱是侵犯其權利或自由的受害者的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提出上訴,以期恢復其侵犯的人權和自由。
VI。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法院可以向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申請解釋《憲法》和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對執行中產生的問題的解釋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七。如果據稱某人的權利和自由受到現行立法,行政機關或市政府的規範行為的侵犯,則阿塞拜疆共和國人權專員應向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提出申訴,或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就本條第三節第1至7項所列案件和申請的裁決規定的程序作出的法院裁決。
八。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還行使本憲法所設想的其他當局。
九。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就其職權範圍問題作出決定。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的決定在阿塞拜疆共和國全境都是強制性的。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的決定應予以公佈。
十。法律和其他法律,這些文件的個別規定,阿塞拜疆共和國的政府間協定在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的決定中所指定的期限內不再有效,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州際協定不生效生效。
第131條。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是針對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機構;它通過撤銷原判程序執行司法;它應通過撤銷原判程序執行司法;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按照法院活動的慣例進行解釋;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法官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任命,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推薦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應予以公佈。
第一百三十二條阿塞拜疆共和國上訴法院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上訴法院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案件中的最後法院。
二。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建議,上訴法院的法官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任命。
第133條。阿塞拜疆共和國檢察官辦公室
一,通過程序和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阿塞拜疆共和國檢察官辦公室對法律的履行和適用行使控制;在法律所設想的情況下,它進行起訴和進行調查;在法院中支持國家刑事訴訟;在法院提起訴訟;針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示威。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檢察官辦公室是一個以地區和專業檢察官從屬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官從屬的綜合性中央機構。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長經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同意,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任命並被免職。
IV。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院副院長,監督共和黨專門檢察官辦公室的檢察官,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檢察官根據共和國總檢察長的建議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任命並免職阿塞拜疆
五。領土檢察官和專業檢察官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檢察長任命,經與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達成協議後被解僱。
第八章 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
第134條: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地位
一,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是阿塞拜疆共和國內的自治州。
二。本憲法規定了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地位。
三,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是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組成部分。
IV。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法令和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決議在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領土上都是必須的。
五,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通過的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不得分別與阿塞拜疆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通過的關於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決議,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法令以及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的決議。
VI。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憲法應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並應經《憲法》批准。
VI。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憲法應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並由《憲法》確認。
第135條: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權力分工
一。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立法權由納西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行使,行政權由納西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執行,司法權由納西切萬自治共和國法院行使。
二。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Ali Majlis)獨立解決了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管轄的問題;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獨立解決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政令屬於其職權範圍的問題;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法院獨立解決這些問題。
第136條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最高官員
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主席是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最高官員。
第137條。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
一,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Ali Majlis)由45名成員組成。
二。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Ali Majlis)的任期為5年。
三,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Ali Majlis)選舉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Ali Majlis)主席及其代表,設立常任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
第138條。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的能力
一。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Ali Majlis)建立了以下方面的一般程序:
1.選舉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
2.稅收;
3.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經濟發展路線;
4.社會維護;
5.保護環境;
6.旅遊業;
7.保護健康,科學,文化。
二。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Ali Majlis)接受與本條規定的問題有關的法律。
第139條。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解決的問題
一。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通過了有關以下問題的決議:
1.在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工作;
2.批准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預算;
3.批准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經濟和社會方案;
4.任命和解散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總理;
5.批准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組成;
6.關於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的信任票的決議。
二。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通過了有關本條所述問題的決議。
第一百四十條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
I.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總理推薦的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組成由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批准。
二。根據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推薦,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總理由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任命。
三,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部長內閣:
。準備自治共和國的預算草案,並提交給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阿里·馬吉利斯批准;
。執行自治共和國的預算;
提供實施自治共和國的經濟計劃;
提供實施自治共和國的社會方案;
解決了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委託給它的其他問題。
IV。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通過決議和命令。
第141條。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地方行政權
在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根據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主席阿里·馬吉利斯的推薦任命地方執行權力機構的負責人。
第四節:地方自治政府
第九章 自治市
第一百四十二條地方自治政府的組織
I.地方自治由市政當局執行。
二。市政當局是根據選舉形成的。
三,市政權的基礎是《憲法》和依法選舉市政權的規則。
第143條市政當局的工作安排
I.市政活動是通過會議,常任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進行的。
二。市政會議由其主席召集。
第一百四十四條市政當局
一,以下問題在市政會議上解決:
1.根據立法承認市政當局的權力,喪失其權力並終止其權力;
2.批准市政內部法規;
3.選舉市政主席,其代表,常任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
(四)建立地方稅收和關稅;
5.批准地方預算並報告執行情況;
(六)佔有,使用和處置市政財產;
7.通過和執行地方社會保護和社會發展方案;
8.通過和執行地方經濟發展方案;
9.通過和實施當地的生態計劃。
二。可以賦予市政當局更多的立法和行政權力。為了實施這些權力,需要相應的資金。此類權力的實施將分別由立法和行政權力機構控制。
第一百四十五條市政決議
一,關於市政會議議程中審議的問題,應通過決議。
二。市政會議上的決議由市政的多數投票成員通過。
三,與地方稅收和關稅有關的決議由市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一百四十六條保證城市不受侵犯
一,市政當局獨立行使權力;這並不排除他們在居住在該市領土內的公民承擔的責任。法律規定了市政成員的選舉,終止權力的規章和程序,以及市政當局的提前解散的規章。
二。市政當局獨立行使其權力可能不會侵犯阿塞拜疆國家的主權。
三,國家監督市政當局的活動。
IV。市政當局應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向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議會提出報告。
五,對市政當局的法律保護,保證補償國家機構通過的決議產生的額外支出。
第1461條:市政府的責任
市政府和公務員對因違反公務員的立法而從事的活動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對人權和自由的損害及其保障,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節:權利與法律
第十章立法制度
第147條。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法律效力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力。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具有直接法律權力。
三,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是阿塞拜疆共和國立法制度的基礎。
第148條。構成阿塞拜疆共和國立法制度的行為
一,立法制度包括以下規範性法律行為:
1.憲法;
2.全民公決通過的行為;
3.法律;
4.訂單;
5.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決議;
6.中央行政權力機構的規範性行為。
二。阿塞拜疆共和國為當事方之一的國際協定構成阿塞拜疆共和國立法制度的組成部分。
三,在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憲法和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法律中,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的決議也具有法律權力。
IV。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立法制度應符合阿塞拜疆共和國的立法制度。
五,地方行政權力機構在其權限範圍內可以接受不與構成立法制度的行為相抵觸的規範行為。
第149條規範性法律行為
一,規範性法律行為應基於法律和正義(對平等利益的相同態度)。
二。只有在公民,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機構,法人和市政當局公佈後,才有義務使用和執行公民投票採取的行動。
三,法律不應與憲法相抵觸。所有公民,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機構,法人實體和市政當局都有義務使用和執行已出版的法律。
IV。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法令不應與阿塞拜疆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所有公民,執行權力機構,法人實體都必須使用和執行已發布的法令。
五,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決議不應與《憲法》,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和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法令相抵觸。對於公民,中央和地方行政權力機構,法人實體,必須使用和執行內閣已發布的決議。
VI。中央行政權機構的行為不應與憲法,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法令,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決議相抵觸。
七。改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狀況,消除或減輕其法律責任的規範性法律行為具有追溯力。其他規範性法律行為沒有追溯力
八。規範性法律行為應予以公佈。不得強迫任何人執行(遵守)一項尚未發布的法規,並應對未執行(遵守)該法規負責。法規的發布程序應由憲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市政法
一,市政當局採取的行動應基於法律和公平(態度相同,利益平等),不應與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法令,內閣部長決議相抵觸。阿塞拜疆共和國(在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也適用於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內閣決議)。
二。對於居住在該領土上的公民和位於該領土上的法人實體,市政當局有義務執行該法案。
第151條。國際行為的法律價值
只要阿塞拜疆共和國立法制度中的規範性法律行為(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除外,並以全民公決方式接受)與國際協議之間存在分歧時,以阿塞拜疆共和國為當事方之一的國際協議協議應占主導地位。
第十一章。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變更
第152條。將變更納入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程序。
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文本更改只能通過公民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153條。關於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文本變更提案的提交程序
如果阿塞拜疆共和國的密裡·馬吉利斯或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提出了關於修改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提案,那麼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應事先作出結論。
第154條。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的權限限制
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不得就通過公投進行的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文本變更作出決定。
第155條。關於對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進行修改的倡議的限制
關於本《憲法》第1、2、6、7、8和21條的限製或廢除本《憲法》第三章所規定的關於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全民投票提案,不得引入。程度高於阿塞拜疆共和國加入的國際協定所規定的程度。
第十二章。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第156條。提出對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修正案的程序
一。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修正案以憲法法律的形式在阿塞拜疆共和國的Milli Majlis中以95票的多數票獲得通過。
二。關於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憲法法律在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進行了兩次表決。第二次投票應在第一次投票後六個月舉行。
三,關於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憲法法律,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投票之後,均應按照本《憲法》所設想的命令提交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簽署。
IV。憲法法律和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第二次投票後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簽署後生效。
五,關於修正案的憲法是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組成部分,不應與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的主要內容相抵觸。
第157條:關於對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進行修正的倡議
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可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或至少由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63名代表提出。
第158條:關於對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增添內容的倡議的限制
關於本《憲法》第一章的規定,無法對《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提出任何修正案。
過渡性條款
1.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自正式公佈之日起經全民投票通過後生效。自現行憲法生效之日起,1978年4月21日接受的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主要法律)失效。
2.在本阿塞拜疆共和國現行憲法生效之前當選的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應行使本憲法賦予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的權力。
3.本《憲法》第101條第5款對通過本《憲法》後當選的阿塞拜疆共和國總統有效。
4.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人民代表代表和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委員會組成的Milli Majlis的權力在新當選的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第一次會議的當天到期。
新當選的阿塞拜疆共和國米利·馬吉利斯第一次會議應在至少選舉了阿塞拜疆共和國83名代表的一周後舉行。阿塞拜疆共和國第一屆國民議會將持續到1996年5月31日。
1995年8月15日通過的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關於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的選舉”第85條一直有效,直到根據該原則選舉出的阿塞拜疆共和國Milli Majlis第一次召集權屆滿法。
5.自本《憲法》通過之日起,阿塞拜疆共和國內閣行使本《憲法》賦予它的權力。
6.從現行《憲法》生效之日起,阿塞拜疆共和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終止。
阿塞拜疆共和國立法賦予阿塞拜疆共和國地方人大代表的權力由地方行政權力機構行使。
7.在現行《憲法》生效之後,應制定關於地方自治的法律,並必須在兩年內選舉市政當局。
8.在通過本《憲法》之前在阿塞拜疆共和國領土上行事的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規定如果不與本《憲法》相抵觸,則仍然有效。
9.阿塞拜疆共和國的法院在通過本《憲法》之前行事,應依照本《憲法》規定的職權和原則進行司法。
10.從現行《憲法》生效之日起,應在一年內根據現行《憲法》制定關於法官地位,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法律,必須重新任命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官。在採取上述法律之前,任命法官為法官,並將根據現行《憲法》生效之前的立法進行罷免。
11.從現行《憲法》生效之日起,應在一年之內通過《阿塞拜疆共和國關於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的法律》,並應建立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直到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確立本憲法所設想的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法院的權力,否則該憲法將不予執行。本《憲法》第130條第7款第7款設想的問題將由阿塞拜疆共和國最高法院解決。
12.從現行《憲法》生效之日起,阿塞拜疆共和國高級仲裁法院稱為阿塞拜疆共和國經濟法院,並行使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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