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爾多瓦共和國憲法

摩爾多瓦(共和國)1994年憲法,至2016年修正案
前言
我們,摩爾多瓦共和國人民的全權代表,國會議員,
從摩爾多瓦共和國宣布獨立表示的我國人民古老的願望開始,
適當考慮摩爾達維亞民族建國的歷史和種族框架內的延續性,
努力滿足與摩爾多瓦人一起組成摩爾多瓦共和國的不同民族的公民的利益,
考慮到法治,公民和平,民主,人類尊嚴,基本人權和自由,人格自由發展,正義和政治多元化是至高無上的價值觀,
注意我們對前代,今世後代的責任和義務,
重申我們對整體人類價值的奉獻精神,並渴望按照國際法被一致認可的原則和規範與全世界所有人民和平與和諧地生活,
我們謹在此通過摩爾多瓦共和國憲法,並宣布其為《商法和國家最高法》。
標題I:一般原則
第一條:摩爾多瓦共和國
1.摩爾多瓦共和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統一和不可分割的國家。
2.國家的政府形式是共和國。
3.摩爾多瓦共和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受法治國家統治,其中人的尊嚴,其權利和自由,人格的自由發展,正義和政治多元化是最高價值觀,應予以保障。
第2條:主權與國家權力
1.國家主權屬於摩爾多瓦共和國人民,後者應直接並通過其代表機構以《憲法》規定的方式行使主權。
2.任何個人或一群人,或者社會團體,政黨或任何其他公共組織,都不得代表自己行使國家權力。侵占國家權力將構成對人民的最嚴重罪行。
第3條:領土
1.摩爾多瓦共和國的領土不可分割。
2.該國的邊界應遵守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通過一部組織法予以製裁。
第4條:人權與自由
1.關於人權和自由的憲法規定應根據《世界人權宣言》,摩爾多瓦共和國加入的其他公約和條約加以解釋和執行。
2.只要摩爾多瓦共和國加入的基本人權公約和條約與其國內法之間有分歧,應優先考慮國際規則。
第5條:民主與政治多元化
1.摩爾多瓦共和國的民主應在與獨裁或極權主義不相容的政治多元化條件下實行。
2.不得將任何意識形態確立為國家的官方意識形態。
第6條:分權與合作
在摩爾多瓦共和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分開,並根據《憲法》規定合作行使分配的特權。
第7條:憲法-最高法
摩爾多瓦共和國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違反《憲法》規定的任何法律或其他法律行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8條:遵守國際法和國際條約
1.摩爾多瓦共和國保證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其加入的條約,在國際法公認的原則和規範的基礎上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
2.載有與《憲法》相抵觸的規定的國際條約生效之前,應對其進行修改。
第9條:關於財產的基本原則
1.財產應為公共和私人財產。它應由物質和知識產品組成。
2.不得使用任何財產損害人權,自由和尊嚴。
3.市場,自由的經濟主動性和公平競爭應代表經濟的主要要素。
第10條:人民團結與民族認同權
1.國家基金會建立在摩爾多瓦共和國人民的統一之上。摩爾多瓦共和國是所有公民的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國。
2.國家應承認並保障所有公民維護,發展和表達其種族,文化,語言和宗教身份的權利。
第11條:摩爾多瓦共和國-一個中立國
1.摩爾多瓦共和國宣布永久中立。
2.摩爾多瓦共和國不允許在其領土上散佈外國軍事部隊。
第十二條:國家象徵
1.摩爾多瓦共和國有一面旗幟,徽章和國歌。
2.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國旗應為三色。顏色從旗桿開始按以下順序垂直排列:藍色,黃色和紅色。徽章印在三色的中央黃色條紋上。
3.國家紋章應由水平分成兩部分的盾牌組成:上部為紅色,下部為藍色,在其角之間有疊合的八角星頭,上面有八角星。在它的右邊,金牛座的頭部兩側是五瓣玫瑰,在左邊是略微旋轉的月牙。防護罩上存在的所有紋章元素均為金色(黃色)。盾牌放在一隻天然鷹的胸前,喙上有金色的十字架,右爪上有綠色的橄欖樹枝,左爪上有金色的權杖。
4.摩爾多瓦共和國國歌應通過組織法確定。
5.國旗,徽章和國歌應被視為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國家象徵,並應受法律的保護。
第十三條:國家語言,使用其他語言
1.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國語是摩爾達維亞語,其文字基於拉丁字母
2.國家應承認並保護在該國領土內保留,開發和使用俄語及其他語言的權利。
3.國家應促進國際通用語言的研究。
4.摩爾多瓦共和國境內語言的運作方式應通過組織法確定。
第十四條:資本
摩爾多瓦共和國的首都是基希訥烏。
標題II: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15條:普遍性
摩爾多瓦共和國的所有公民應享有《憲法》和其他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並被賦予其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平等
1.國家的首要責任是尊重和保護人。
2.摩爾多瓦共和國所有公民在法律和公共當局面前一律平等,不論種族,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性別,見解,政治派別,財產或社會出身。
第十七條: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公民身份
1.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公民身份應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下獲得,維持或撤銷。
2.任何人都不得被任意剝奪其公民身份或改變公民身份的權利。
第18條:保護摩爾多瓦共和國公民
1.摩爾多瓦共和國公民應在國家內外享有國家保護。
2.不得將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公民引渡或驅逐出該國。
第十九條: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的法律地位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應享有與摩爾多瓦共和國公民相似的權利和義務。
2.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只有在對等方面或根據法院的判決,才能遵守國際公約而被引渡。
3.庇護權應根據法律並按照摩爾多瓦共和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予以授予和撤回。
第20條:自由訴諸司法
1.任何個人均有權就違反其合法權利,自由和利益的行為向主管法院部分尋求有效賠償。
2.沒有法律可以限制訴諸司法的機會。
第二十一條:無罪推定
被起訴犯有任何罪行的任何個人均應被視為無罪,直到在公開審判期間根據法律依據被判有罪,並為辯護提出了所有必要的保證。
第22條:法律的不可追溯性
任何人均不得因行為或弊端而被判刑,這些行為或弊端在實施時並不構成犯罪。不得施加比實施犯罪時適用的更嚴厲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每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得到承認
1.每個人均有權享有公認的法律地位。
2.國家應確保每個人都有了解其權利和義務的權利。為此,國家應公佈並提供所有法律和其他規範性行為。
第二章: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24條:生命權,身心健康權
1.國家應保障所有人的生命權,身心健康權。
2.任何人均不得遭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
3.廢除死刑。任何人都不會被判處這種刑罰,也不會被處決。
第二十五條:個人的自由和人身安全
1.個人的自由和人身安全不可侵犯。
2.僅在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情況下,才允許搜查,拘留或逮捕某人。
3.拘留期間不得超過72小時。
4.逮捕應根據法官簽發的手令進行,最長不得超過30天。被捕者可以根據法律條款向等級較高的法院就手令的合法性提出申訴。根據法律,拘留期限只能由法官或法院延長至最多12個月。
五,應立即將被拘留者或被捕者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告知他/她,並應盡快將其指控通知被拘留者;僅在被告選擇或依職權任命的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才可以通知指控。
6.如果消除了被拘留或被捕的原因,則必須強制釋放被拘留或被捕的人。
第二十六條:抗辯權
1.辯護權應得到保障。
2.人人有權以適當的合法手段對侵犯其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作出獨立回應。
3.在整個審判過程中,當事各方均有權得到依職權選出或任命的律師的協助。
4.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進行辯護的人的活動造成任何干擾,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十七條自由遷徙權
1.應當保證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的權利。
2.應保證摩爾多瓦共和國的每個公民都有權在國家領土內的任何地方定居其住所或居住地,出國旅行,移民和返回該國的權利。
第28條:私密,家庭和私人生活
國家應尊重和保護私密,家庭和私人生活。
第29條:住所的不可侵犯性
1.住所和住所不可侵犯。未經允許,任何人都不得進入或居住在其住所或居住地內。
2.在下列情況下,法律應允許減損第(1)款的規定:
一種。使逮捕令或法院判決生效;
b。防止威脅到人的生命,身體健全和財產的迫在眉睫的危險;
C。用於防止流行病的傳播。
3.現場搜查和調查應僅在法律條款下進行。
4.除公然輕罪的情況外,晚上禁止搜房。
第30條:通信的隱私
1.國家應確保信件,電報和其他郵政寄件以及電話和其他合法通信手段的私密性。
2.如果為了國家安全,國家經濟福利,公共秩序和預防犯罪而需要第(1)款,則法律應允許第(1)款的規定被克減。
第31條:良心自由
1.良心自由應得到保障,其體現應本著寬容和相互尊重的精神。
2.宗教信仰者的自由應得到保障,他們應根據法律規定組織和運作自己的法規。
3.在宗教邪教之間的關係中,任何不和諧的表現都應被禁止。
4.宗教崇拜應是自治的,獨立於國家的,並應得到後者的支持,包括在軍隊,醫院,監獄,療養院和孤兒院中提供宗教援助。
第32條:見解和言論自由
1.應保障每個公民的思想和見解自由,以及通過言論,圖像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在公眾場合發表言論的自由。
2.言論自由不得損害他人的名譽,尊嚴或擁有他/她自己觀點的權利。
3.法律應禁止和起訴一切旨在剝奪和誹謗國家和人民,煽動煽動煽動叛亂,侵略戰爭,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煽動歧視,領土分裂,公共暴力或其他目的的行動。侵害憲法制度的表現形式。
第33條:創作自由
1.應當保證藝術和科學創作的自由。創作不得受到審查。
2.公民享有與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創造有關的知識產權,其物質和道德利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國家應為國家和世界文化和科學成就的保存,發展和傳播作出貢獻。
第34條:知情權
1.不得限制任何人獲得任何公共利益信息的權利。
2.公共當局應根據其分配的權限,被迫確保公民在公共事務和個人利益問題上得到正確的通知。
3.知情權可能不損害公民保護措施或國家安全。
4.國家和私人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向公眾輿論提供正確的信息。
5.大眾傳播媒介不受審查。
第35條:受教育權
1.受教育權應通過義務綜合學校制度,中學教育(中等學校)和職業培訓以及高等教育制度和其他形式的教學和知識改進來實施。
2.國家應依法確保任何人有權選擇進行教學和培訓所使用的語言。
3.應確保在所有類型的教育機構中學習官方語言。
4.國家教育系統應免費。
5.教育機構,包括非國家資助的教育機構,應依法設立並運作。
六,高等學校享有自治權。
七,每個人都應根據自己的長處,使用國家公墓,職業和高等教育系統。
8.國家應根據法律確定宗教教育的自由。國家教育制度應具有外在性質。
9.選擇適當的教學領域給兒童的優先權在於父母。
第三十六條:健康保護權
1.應保障健康保護權。
2.國家免費提供最低限度的健康保險。
3.國家醫療援助制度的結構和旨在保護個人身心健康的必要手段應由組織法規定。
第37條: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
1.每個人均有權在生態安全和健康的環境中生活,食用健康的食品和使用無害的家用電器。
2.國家應保障任何人有權自由獲得和傳播與環境狀況,生活和工作條件以及食品和家用電器的質量有關的真實信息。
3.法律禁止隱瞞或偽造有關不利於人類健康的因素的信息。
4.自然和法人實體應對因生態侵入而對人的健康和財產造成的損害負責。
第38條:選舉權和選舉權
1.人民的意願應構成國家權力的基礎。這將通過定期進行的自由選舉來表達,並基於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自由表達的選舉權。
2.除依法禁止投票的人外,所有摩爾多瓦共和國公民,包括選舉當日,年滿18歲,均有權投票。
3.依法應保障享有選舉權的摩爾多瓦共和國所有公民的選舉權。
第三十九條:管理權
1.摩爾多瓦共和國公民應享有直接或通過其代表參加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
2.摩爾多瓦共和國的任何公民應受法律保障進入公職。
第40條:集會自由
會議,示威,集會,遊行或任何其他集會應是免費的,只能和平地組織和舉行,不得使用任何武器。
第41條:政黨和其他社會政治組織的自由
1.所有公民均可自由參加政黨和其他社會政治組織。這些組織應為公民政治意願的定義和表達做出貢獻,並在法治下參與選舉程序。
2.各方和其他社會政治組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國家應確保保護當事方和其他社會政治組織的合法權益。
4.根據其目標或活動從事與政治多元化作鬥爭的政黨和其他社會政治組織,應遵守摩爾多瓦共和國法治,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所管轄的國家原則。宣布違憲。
5.禁止秘密聯繫。
6.禁止由外國人組成的當事方參加活動。
7.機構法應規定那些其持有人不得參加政黨的公職。
第42條:成立和加入工會的權利
1.任何僱員均有權建立和參加工會以捍衛自己的利益。
2.工會應依法成立,並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他們應為保護僱員的職業,經濟和社會利益作出貢獻。
第43條:工作權和勞動保護
1.每個人均應享有工作權,自由選擇其職業和工作場所,享有公平和令人滿意的工作條件以及免受失業保護的權利。
2.所有僱員均應享有勞動的社會保護權。保護措施應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婦女和青年人的工作條件,實行每個經濟體的最低工資,週末和年假,以及艱苦的工作條件和其他具體情況。
3.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4.應保證舉行勞資談判的權利和集體協議的約束性質。
第44條:禁止強迫勞動
1.禁止強迫勞動。
2.不應被視為強迫勞動:
一種。依法可免於服兵役的人提供的任何軍事性質的服務或代其從事的活動;
b。被判刑人員在正常條件下,拘留或有條件釋放期間進行的工作;
C。法律規定的處理災難或其他危險所需的服務,以及屬於正常民事義務的服務。
第45條:罷工權
1.罷工權應得到承認。只有保護僱員的經濟和社會性質的職業利益,才能發動罷工。
2.法律應規定行使罷工權的條件以及對罷工的非法釋放負有責任。
第46條:私有財產權及其保護
1.擁有私有財產的權利和國家產生的債務應得到保證。
2.除非為法律上確立的公平和事先確定的賠償的公共事業事項,否則不得徵用任何人。
3.不得扣押合法取得的資產。應當假定資產收購的法律性質。
4.意圖,使用或因輕罪或違法行為造成的貨物,應僅依法予以扣押。
5.私有財產的權利應依法強制執行關於環境保護和維護睦鄰的職責,以及所有者應承擔的其他任務。
6.應保證繼承私有財產的權利。
第47條:社會援助和保護權
1.國家應採取行動,旨在確保每個人及其家人的體面生活水平,健康保護和福利,包括食物,衣服,住所,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
2.在下列情況下,所有公民均有權獲得社會保障:失業,疾病,殘疾,喪偶,年老或其他由於其無法控制的情況而喪失生計的情況。
第48條:家庭
1.家庭應代表社會的自然和根本因素,並應享有國家和社會的保護。
2.家庭的建立應建立在夫妻之間自由同意的婚姻基礎上,夫妻在權利上完全平等,父母有義務和義務確保子女的撫養,教育和培訓。
3.法律應規定締結,終止或廢止婚姻的條件。
4.兒童應保證照顧父母並支持有需要的父母。
第49條:保護家庭和孤兒
1.國家應通過經濟和其他此類行動促進家庭的建立和履行其分配的義務。
2.國家應通過促進所需機構的發展來保護母親,兒童和年輕人。
3.所有旨在維持,養育和教育孤兒和被剝奪父母照料的兒童的一切關切都應移交給國家和社會。國家應為這些兒童的利益促進和支持慈善活動。
第五十條:保護母親,兒童和年輕人
1.母親和兒童應得到特別協助和保護。所有兒童,包括非婚生子女,都應享有相同的社會保護。
2.兒童和年輕人在追求自己的權利時應享受特殊形式的幫助。
3.國家應為兒童提供必要的津貼和照料患病或殘疾兒童所需的福利。法律應規定對兒童和青少年的其他形式的社會援助。
4.禁止剝削未成年人並參與可能危害其健康,道德操守或危害其生命或適當發展的活動。
5.公共當局必須確保有適當的條件,使年輕人能夠自由地參與該國的社會,經濟,文化和體育生活。
第51條:殘疾人保護
1.殘疾人應受到全社會的特別保護。國家應確保殘疾人的醫療和康復,教育,培訓和社會融合的正常條件。
2.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都不得服從強迫醫療。
第52條:提出請願的權利
1.所有公民均有權僅以簽字人的名義通過請願轉介公共當局。
2.依法成立的組織應有權僅代表其代表的機構提出申訴。
第53條:被公共當局損害的人的權利
1.任何人因行政行為而因公共權力而對自己的權利產生偏見或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解決申訴,則有權獲得對所主張權利的承認,對該行為的取消和對損害賠償。
2.國家應按照法律規定,對因調查機構和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犯下的錯誤而造成的任何偏見承擔民事責任。
第54條:限制行使某些權利或自由
1.在摩爾多瓦共和國,不得通過任何法律來限製或限制個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2.對權利和自由的追求不得屈服於其他限制,除非法律規定的限制與國際法的一致認可的準則相符,並且在以下情況下被要求:安全,領土完整,國家經濟福利,公共秩序,以防止大規模起義和重罪,保護他人的權利,自由和尊嚴,阻礙機密信息的披露或保障司法的權力和公正性。
3.第(2)款的規定不得限制第20至24條所規定的權利。
4.實施的限制必須與造成限制的情況成比例,並且不得影響該權利或自由的存在。
第三章:基本職責
第五十五條權利和自由的行使
任何人均應真誠地行使其憲法權利和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56條對國家的忠誠
1.對國家的忠誠應當是神聖的。
2.擔任公職的公民以及軍人應為忠實履行其義務承擔責任,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按要求宣誓。
第五十七條祖國保衛
1.捍衛祖國應代表每個公民的神聖權利和義務。
2.服兵役應在旨在國防和邊境防禦以及依法維護公共秩序的武裝部隊內進行。
第58條:財政捐款
1.公民有義務通過關稅和稅款對公共支出作出貢獻。
2.合法的稅收制度必須確保稅收負擔的公平分配。
3.除法律規定的費用外,其他任何費用均應禁止。
第59條:保護環境和古蹟
保護環境和保存歷史文化古蹟,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標題III:公共機構
第四章議會
第一部分:組織和運作
第60條:議會-最高代表和立法機關
1.議會應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機構,是摩爾多瓦共和國國家的唯一立法機關。
2.議會應由101名成員組成。
第61條:議會選舉
1.議員應由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自由表達的選舉權選舉產生。
2.選舉的組織方式和展開方式應通過組織法確定。
3.議會議員的選舉應在任期屆滿或上屆議會解散後不遲於三個月舉行。
第62條:議員資格的確認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提議,只要違反選舉立法,憲法法院應就國會議員的任期是否合法作出裁決。
第63條:任期
1.發生戰爭或民族災難時,應選舉議會任期四年,可以通過組織法延長任期。
2.議會應在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自舉行選舉之日起最多30天內召集會議。
3.議會的任期應延長至新當選結構的法律大會為止。在此期間,不得對《憲法》進行任何修正,也不得通過,修改或廢除任何組織法。
4.上屆議會議程中插入的法律或立法舉措草案應由議會的新結構處理。
第64條:內部組織
1.議會的結構,組織和職能應在其內部條例中規定。議會批准的預算中應預見議會的財政資源。
2.議會議長應根據在議會任期中當選的議員的多數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議長可在任何時候以至少三分之二全體議員的多數表決通過國會無記名投票予以撤銷。
3.在議會各部門協商後,應根據議會議長的提議選出副議長。
第65條:會議的公開性質
1.議會會議應公開舉行。
2.國會可決定某些會議將以照相方式進行。
第66條基本權力
議會應具有以下基本權力:
一種。通過法律,決定和動議;
b。宣布全民投票的進行;
C。提供立法解釋並確保全國立法法規的統一;
d。批准國家內部和外部政策的主要方向;
e。批准國家軍事理論;
F。在《憲法》規定的方式和範圍內對議會行使行政權力進行控制;
G。批准,終止,中止和廢止摩爾多瓦共和國締結的國際條約的行動;
H。批准國家預算並對其進行控制;
一世。對國家貸款,經濟援助或給予外國的任何其他此類事項的分配,締結有關從國外取得的國家貸款和信貸的協定,進行監督;
j。根據法律規定選舉和提名國家官員;
k。批准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命令和勳章;
l。宣布部分或全面動員武裝部隊;
米 宣布國家緊急狀態,戒嚴和戰爭狀態;
。就涉及社會利益的任何事情展開調查和聽證;
o。依法暫停地方公共行政機關的活動;
p。通過大赦法令;
q。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67條:議會會議
1.議會應每年舉行兩次常會。第一屆會議將於2月開始,並且不得超過7月底。第二屆會議應於9月開始,不得超過12月底。
2.應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議會議長或其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議會還可舉行特別會議或特別會議。
第二節:議員的地位
第68條:代表授權
1.議員在行使職權時,應為人民服務。
2.任何命令性命令均應視為無效。
第69條:議員的授權
1.議員應在事先確認的條件下行使其職權。
2.國會議員的任期應在新當選國會的法律集會之日,其辭職,撤職,不兼容或滅亡時終止。
第70條不兼容和豁免
1.國會議員的職務應與教職和科學活動以外的其他任何有酬職位不符。
2.其他可能的不兼容性應通過組織法確定。
3.除公然輕罪的情況外,未經議會事先同意並在聽取有關議員的意見後,不得依法逮捕,逮捕,搜查或起訴國會議員。
第71條:意見獨立
議員在行使職權時所表達的投票或意見,不得受到起訴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節:立法
第72條:法律類別
1.賦予議會通過憲法,組織法和普通法的權利。
2.憲法旨在修訂憲法。
3.組織法應管轄:
一種。選舉制度;
b。組織和進行全民投票;
C。議會的組織和職能;
d。政府的組織和職能;
e。憲法法院,高級裁判法院,司法機關和行政司法法院的組織和職能;
F。地方行政管理和領土的組織,以及地方自治的一般制度;
G。政黨的組織和運作;
H。建立專屬經濟區的方式;
一世。有關私有財產和繼承的一般法律制度;
j。勞資關係,工會和社會保護的一般制度;
k。教育系統的總體組織;
l。宗教崇拜的一般制度;
米 國家緊急狀態,戒嚴和戰爭狀態;
。刑事犯罪,刑罰及其執行方式,
o。赦免和赦免;
p。根據《憲法》規定通過組織法的其他領域;
河 議會建議通過組織法的其他領域。
4.普通法應干預社會關係的任何領域,但憲法和組織法所規定的領域除外。
第73條:立法倡議
立法發起人的權利應屬於議會成員,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加高茲亞自治領土單位的政府和人民議會。
第74條:通過法律和決定
1.組織法應在至少兩次聽證後以議會當選議員的多數票通過。
2.普通法律和決定應以本屆議會議員的多數票通過。
3.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以及議員接受的議員提出的立法舉措,應由議會按照政府確定的方式和遵循的優先事項,包括在緊急程序範圍內,進行審議。 。其他立法舉措應以既定方式予以考慮。
4.法律應提交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頒布。
第75條:公民投票
1.摩爾多瓦社會和國家面臨的最重要問題應通過全民投票解決。
2.根據共和黨全民投票結果通過的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權力。
第76條:法律生效
法律應在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官方公報”上發布,並應自其發布之日或措辭中指明的日期生效。除非公佈,否則該法律不存在。
第五章: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
第77條: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國家元首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
2.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代表國家,並應作為國家主權和獨立以及國家領土統一和完整的保證人。
第七十八條選舉總統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由自由表達,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選舉權選舉產生。
2.凡具有表決權並已滿40歲並在摩爾多瓦共和國境內居住並具有至少10年永久居住權並使用官方語言的摩爾多瓦共和國公民,均可參加競選。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府。
3.獲得總統選舉至少一半票數的候選人應宣佈為新總統。
4.如果在第一次投票後沒有候選人獲得上述多數票,應舉行第二次投票,從第一名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其順序應為第一名候選人的票數。選票。在為他投票的數目要多於對他投票的數目的情況下,應宣佈在第二輪投票中獲得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為新總統。
6.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的選舉程序應由組織法規定。
第79條:任務授權確認和宣誓
1.憲法法院應確認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職位的選舉結果。
2.在選舉後最多的45天內,經選舉通過的成功候選人應在議會和憲法法院宣誓:
“我鄭重發誓將我所有的個人力量和能力獻給摩爾多瓦共和國的繁榮,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捍衛民主,基本人權和自由,主權,獨立,統一和民主。摩爾多瓦的領土完整”
第80條:任期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的任期應為4年,在宣誓之日開始。
2.摩爾多瓦共和國代理總統應履行其職責,直到新當選總統宣誓就職為止。
3.如果發生戰爭或災難,則可以通過組織法延長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的任期。
4.除非最多連續兩次任職,否則任何人不得履行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的職務。
第81條:不兼容和豁免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的任期應與擔任其他任何有酬職位不符。
2.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享有豁免權。他不應對執行任務中表達的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3.議會可根據其成員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決定起訴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如果後者構成犯罪。最高法院應依法被賦予起訴權。最終宣判法院判決之日,院長應合法免職。
第82條[已排除]
第83條[已排除]
第84條:信息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可參加議會工作會議。
2.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就有關國家利益的主要問題向議會發表講話。
第85條:解散議會
1.如果無法組建政府或無法在三個月內阻止通過法律的程序,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在議會各部門協商後,可以解散議會。
2.如果議會在第一次總統要求之日起的45天內,並且至少在拒絕兩次以上的投資要求後才通過新成立政府的信任投票,則可以解散議會。
3.議會在一年中只能解散一次。
4.在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任期的最後六個月內或在緊急狀態,戒嚴令或戰爭狀態下,議會不得解散。
第86條:對外政策領域的權力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有權舉行正式談判,代表摩爾多瓦共和國締結國際條約,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將其提交議會批准。
2.根據政府的提議,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授權和罷免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外交代表,並應批准設立,取消或更改外交使團的職務。
3.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收到摩爾多瓦共和國外國外交使節的認可和罷免信。
第87條:國防領域的權力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為武裝部隊總司令。
2.經議會事先批准,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宣布部分或全面動員武裝部隊。
3.如果發生對該國的武裝侵略,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採取必要步驟來擊退侵略,並宣布戰爭狀態,並毫不拖延地確認議會對這種狀態的尊重。事務。無論國會是否開會,都應在侵略釋放後的24小時內依法召開會議。
4.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可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確保在法律範圍和條款內的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88條:其他權力
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種。授予勳章和頭銜,
b。授予法律規定的最高軍事級別;
C。解決有關摩爾多瓦共和國公民身份的問題,並給予政治庇護;
d。依法任命公職人員;
e。給予個人赦免;
F。要求摩爾多瓦共和國公民以全民投票的方式表達對國家利益的意願;
G。授予外交官職位;
H。根據法律賦予在檢察機關,法院和其他類別的公務員職位上擔任職務的人員較高的資格;
一世。廢除政府違反法律的行為,直至憲法法院作出最後判決;
j。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89條:停職
1.如果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犯有某些違反憲法規定的行為,則應由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將其免職。
2.要求罷免的動議應至少由三分之一的成員提出,並應立即通知總統。總統可以向議會和憲法法院解釋指控的行為。
3.如果要求停職的動議獲得批准,則應在30天內組織一次全民公決,以免總統下台。
第90條:辦公室空缺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的空缺應宣佈為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明確無法履行其職務或死亡。
2.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辭職的請求已提交議會,議會對此表示意見。
3.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不能履行職務超過60天,應在提交申請之日起30天內由憲法法院確認。
4.在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之日起兩個月內,應依法舉行新的總統選舉。
第91條:臨時辦公室
如果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的總統職位空缺或總統被免職,或發現自己暫時無法履行職責,則臨時職位應移交給議會議長或總理。部長按優先順序排列。
第92條:臨時總統的責任
如果擔任摩爾多瓦共和國臨時總統的人犯有嚴重違反憲法規定的罪行,則應適用第89條第(1)款和第91條。
第九十三條法律的頒布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頒布法律。
2.只要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對某項法律有異議,他有權在最多兩週內將其提交議會重新審議。如果議會遵守其先前通過的決定,則總統應頒布法律。
第94條:總統行為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行使職權時,應發布法令,在整個國家範圍內強制執行該法令。該法令應在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官方公報”上公佈。
2.總統行使第86條第(2)款和第87條第(2),(3)和(4)款規定的職權時發布的法令,應由首相簽名。
第95條:總統機器的財政資源,賠償和其他權利
1.總統機構的財政資源應提交議會批准,並應包括在國家預算中。
2.賦予總統的彌償和其他權利應根據法律確定。
第六章政府
第96條:作用
1.政府應確保執行國家內部和外部政策,並行使公共行政部門的一般領導。
2.在行使特權時,政府應以議會認可的活動方案為指導。
第97條:結構
政府應由總理,第一副部長,副部長,部長和其他根據組織法設立的成員組成。
第98條:投資
1.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在聽取議會分數後應指定總理職位的候選人。
2.總理職位的候選人應在被任命後的15天之內要求議會對活動方案和整個政府成員名單進行信任投票。
3.議會應在會議期間就活動方案和政府成員名單進行辯論,並應以當選議員的多數投票對政府充滿信心。
4.根據議會的信任投票,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任命政府。
5.政府應在其成員在摩爾多瓦總統共和國宣誓就職之日起行使權力。
6.如果政府改組或職位空缺,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總理的提議撤消並任命一些政府成員。
第99條:不兼容
1.政府成員的職務應與擔任任何其他有酬職位不相容。
2.其他不兼容之處應由組織法規定。
第100條:終止政府成員的職務
辭職,撤銷,不兼容或死亡的,政府成員的任期應終止。
第101條:總理
1.總理應行使政府的領導權,並應遵守其下放的權力協調其成員的活動。
2.如果總理無法履行其職務或辭職,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應指定另一名政府成員擔任總理臨時職位,直至總理任職為止。新政府。在總理無法恢復其在政府內部的活動期間,臨時辦公室應停止執行職務。
3.總理辭職時,整個內閣應離開辦公室。
第102條:政府行為
1.政府應通過決定,條例和條例。
2.採取法律決定進行執法。
3.本條例應根據第106條的規定發布。
4.政府通過的決定和法令應由總理簽署,由負有責任使其生效的部長簽署,並應在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官方公報》上公佈。不公開意味著決定和條例的無效性。
5.規章應由總理髮布,以組織政府內部活動。
第103條:終止任務
1.政府應在新議會選舉通過之日之前行使其職權。
2.政府在議會表示不信任投票的情況下,總理辭職或根據第(1)款的規定,應僅履行公共事務的行政職能,直至宣誓為止。新政府。
第七章:議會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第104條:通知國會
1.政府應負責向議會,其委員會和個人成員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2.政府成員應有權參加議會會議。如果有要求,則必須參加。
第105條:問題和疑問
1.整個政府及其每個成員都有義務回答議會成員提出的問題或疑問。
2.議會可以通過一項動議,就插補問題提出自己的立場。
第106條不信任票
1.議會根據至少四分之一的議員的提議,可根據議會議員的多數票對政府進行不信任動議。
2.表示不信任投票的提議應在其提交議會之日起3天內進行審查。
第106a條:政府承擔責任
1.政府可根據一項活動方案,一項一般性政策聲明或一項法律草案在議會面前承擔責任。
2.如果在根據方案,一般性政策聲明或法律草案提交之日起三天內提出了一項譴責動議,並根據第106條獲得通過,則應解散政府。
3.如果未根據第(2)款解僱政府,則應認為所通過的法律草案已經通過,並且該方案或一般性政策聲明應由政府強制執行。
第106b條:立法授權
1.為了使政府的活動方案付諸實施,議會可根據議會的提議通過一項特別法,使政府能夠在不屬於組織法範圍內的領域頒布法令。
2.授權法應強制規定可發布法令的領域和日期。
3.條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未經公佈。
4.如果授權法有此要求,則應將法令提交議會批准。有關法令批准的法律草案應在授權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不遵守該術語意味著該條例的效力將終止。如果議會不拒絕批准法令的法律草案,則後者仍然有效。
5.在為該法令的發行確定有效期之後,僅可通過法律廢除,免責或修改後者。
第八章:公共管理
第107條:專門的中央公共管理
1.部委應構成國家的專門中央機構。他們應根據法律將政府政策,其決定和命令付諸實踐,並對受託領域進行監督,並對所從事的活動負責。
二,依法設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以管理,協調和控制不屬於各部委職權範圍的國民經濟和其他領域。
第108條:武裝部隊
1.武裝部隊應完全服從人民的意願,以維護國家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憲政民主。
2.國家防衛體系的結構應由組織法規定。
第109條:地方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1.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行政管理應以地方自治,公共服務權力下放,地方公共行政管理當局的資格以及就特殊利益的地方公民進行協商的原則為基礎。
2.自治的概念應包括地方公共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能,以及該行政機關所代表的社區的管理。
3.貫徹上述原則不得改變國家的統一性。
第一百一十條:行政區域組織
1.關於行政組織,摩爾多瓦共和國的領土應分為村莊,城鎮,地區和加高茲亞自治領土單位。根據法律,某些城鎮可被宣佈為直轄市。
2.根據組織法通過的特殊法定規定,可以為德涅斯特河左岸的地方指定特殊的形式和自治條件。
3.摩爾多瓦共和國首都基希訥烏的地位應受組織法的約束。
第111條:自治領地
1.高加茲是一個具有特殊法規的自治領地,代表高加茲人民的自決形式,應構成摩爾多瓦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應在其權限範圍內獨立解決:根據《摩爾多瓦共和國憲法》的規定,為了整個社會的利益,政治,經濟和文化問題。
2.在加高齊亞自治領土單位的領土上,應保障《憲法》和摩爾多瓦共和國法律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
3.在高加茲自治地區內,依法應設立代表和執行機構。
4.加戈茲自治領土領土上的土壤,地下土壤,水域,動植物以及其他自然資源應屬於摩爾多瓦共和國人民,同時應構成加戈茲共和國的經濟基礎。
5.高加茲自治地區的預算應按照法律規定,該法律適用於高加茲的特別法規。
6.在加高齊亞自治領土內對摩爾多瓦共和國法律遵守情況的控制,應由政府根據法律規定執行。
7.可以根據當選國會議員的五分之三的表決權,對管轄高加茲自治區特別規約的組織法進行修訂。
第一百一十二條鄉鎮機關
1.在鄉鎮行使地方自治權的公共行政當局,應由地方民選理事會和市長代表。
2.地方議會和市長應依法行使自治行政機關的職責,並負有解決鄉鎮公共事務的任務。
3.地方議會和市長的選舉方式及其職權範圍應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1.區議會應協調鄉鎮議會的活動,以期在區一級實施公共服務。
2.區議會應依法選舉產生並運作。
3.地方公共當局之間的關係應以自治,合法和合作解決共同問題的原則為基礎。
第九章:司法
第一部分:法院
第一百一十四條
司法只能以法院的名義以法律的名義進行。
第115條:法院
1.司法應由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法院進行。
2.對於某些類型的案件,特別法院可以根據法律進行運作。
3.禁止設立特別法院。
4.法院的結構,其職權範圍和法律程序應由組織法規定。
第116條:法官的地位
1.依法任職法院的法官應獨立,公正且不可撤職。
2.依法由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根據高級裁判官理事會的提議任命擔任法院法官。成功通過比賽的法官將被首先任命,任期5年。五年任期屆滿後,應任命法官擔任這一職位,直至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限制。
3.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和法官由議會根據地方治安高級理事會的提議任命。他們必須擔任至少10年的法官任職期。
4.最高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法官是根據高級裁判官理事會提交的提案由議會任命的。他們必須擔任至少10年的法官任職期。
5.法官的晉升和調動必須徵得他們的同意。
6.法官的製裁應依法進行。
7.除教學和科學活動外,法官的職務不得與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薪酬職位的行使相抵觸。
第117條:法律程序的公共性
所有法院的法律聽證會應公開舉行。僅在法律規定並符合程序規則的情況下,才允許秘密進行訴訟。
第118條:訴訟中使用的語言和擁有口譯員的權利
1.訴訟應以摩爾達維亞語進行。
2.不能理解和說摩爾多瓦語的人有權查明案件檔案的所有文件和項目,並有權在審判期間通過口譯員發言。
3.法律訴訟也可以根據法律以大多數參加審判的人可接受的語言進行。
第119條:上訴方式
參與審判的當事方和國家主管機構可以對法院根據法律條款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第120條:判刑和其他終裁的強制性
遵守法院的判決和其他最終裁決,以及法院在審判期間要求的合作,以及執行判決和其他最終裁決均具有約束力。
第121條:法院的預算,賠償和其他權利
1.法院的預算應由議會批准,並包括在國家預算中。
2.法官的賠償和其他權利應根據法律確定。
3.法院應配備警察部隊。
第二節:地方法官高級理事會
第122條
1.高級裁判官委員會應由任期四年的法官和大學講師組成。
2.最高法院院長,司法部長和總檢察長在法律上應屬於治安高級理事會。
第123條:權力
1.治安高級理事會應確保任命,調動,免職,升職和對法官處以紀律處分。
2.治安高級理事會的組織和運作方式應由組織法規定。
第三節:公訴
第124條:權力和結構
1.起訴制度應代表社會的普遍利益,捍衛法治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還應依法監督和執行刑事起訴,並將起訴移交法院。
2.公訴制度應包括總檢察院,地區和專門檢察機關。
3.檢察機關的結構,職權範圍和運作方式應由法律規定。
第125條:檢察官的職權
1.總檢察長應由議會根據其議長提交的提案任命。
2.下級檢察官應由總檢察長指定。
3.檢察官的任期為5年。
4.除教學和科學活動外,檢察官辦公室應與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薪酬職位不符。
5.檢察官在執行任務時應僅遵守法律。
標題四:國民經濟與公共財政
第126條:經濟
1.摩爾多瓦共和國的經濟應建立在自由競爭的私有財產和公共財產並存的基礎上,以社會為導向的市場經濟。
2.國家必須確保:
一種。依法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管並對其公共財產進行管理;
b。商業和企業家活動的自由,忠誠競爭的保護,建立有利於所有生產要素發展的框架;
C。在經濟,金融和貨幣活動中保護國家利益;
d。促進科學研究;
e。與國家利益相協調地合理開發土壤和其他自然資源;
F。恢復和保護環境以及維持生態平衡;
G。增加就業人數,建立適當條件以改善生活水平;
H。自然和法人實體(包括來自國外的實體)所作投資的不可侵犯性。
第127條:財產
1.國家應保護財產。
2.國家應保證所有人以任職者要求的任何形式擁有財產的權利,只要這些形式不與社會利益衝突。
3.公共財產應屬於國家或領土行政單位。
4.一切使公眾受益的地下資源,空域,水域和森林,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通訊線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領域,應構成專屬省公共財產。
第128條: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的財產
1.在摩爾多瓦共和國,外國,國際組織,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的財產應受法律保護。
2.外國自然人和法人以及無國籍人在摩爾多瓦共和國境內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方式和條件應受法律管制。
第129條:外部經濟活動
1.議會應認可外部經濟活動的主要方向,利用外國貸款和信貸的原則。
2.政府應確保對參與外部經濟活動的國家利益的保護,並在考慮到國家利益的情況下促進自由貿易政策或貿易保護主義政策。
第130條:財務和信貸制度
1.國家,地區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財政資源的形成,管理,使用和控制,應當依法進行管理。
2.摩爾多瓦共和國的本國貨幣為摩爾達維亞列伊(pl。Lei)。
3.摩爾多瓦共和國國家銀行應享有根據議會決定進行的鑄幣專有權。
第131條:國家公共預算
1.國家公共預算應包括國家預算,國家社會保險預算以及區,鎮,村預算。
2.政府應制定國家預算年度預算和國家社會保險預算,並分別提交國會批准。如果資金超出預算,也應提交議會批准。
3.如果在當前預算活動結束前至少三天未獲得國家預算和國家社會保險預算的合法批准,則應進一步適用前一年的國家和國家社會保險預算,直到通過新預算為止。
4.任何涉及增加或減少預算收入或貸款以及增加或減少預算支出的立法倡議或修正案,應在政府批准後予以通過。
五,區,鎮,村預算應當依法起草,批准和執行。
6.未經事先說明資金來源,不得批准預算支出。
第132條:財政制度
1.國家預算,國家社會保險預算以及區,鎮,村預算的所有稅金,關稅和其他收入,應由主管的代表機構依法確定。
2.禁止任何其他類型的稅收。
第133條:審計法院
1.審計法院應監督公共財政資源的形成,管理和使用方式。
2.審計法院應由7名成員組成。
3.議會根據議長的提議,任命審計法院院長為期五年。法院法官也應由議會根據議長的提議任命。
4.審計法院應每年向議會提交有關公共財政資源的管理和使用的報告。
5.賦予審計法院的其他權力及其組織和運作方式應由組織法確定。
標題五:憲法法院
第134條
1.憲法法院應是摩爾多瓦共和國的唯一憲法管轄權機構。
2.憲法法院應獨立於任何其他公共權力機構,並僅服從憲法。
3.憲法法院應保障憲法至上,應確定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原則的執行,並應保證國家對公民和公民對國家的責任國家。
第135條權力
1.憲法法院應:
一種。提出上訴後,對議會的法律和決定,總統令,政府的決定和條例以及摩爾多瓦共和國加入的國際條約進行違憲審查;
b。解釋憲法;
C。在旨在修改憲法的倡議上表達立場;
d。確認共和黨全民公決的結果;
e。確認摩爾多瓦共和國議會和總統選舉的結果;
F。確定有理由解散議會,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暫停任職或總統臨時辦公室,以及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無法充分行使其職務工作超過60天;
G。如最高法院所稱,解決法律行為違憲的請求;
H。決定與政黨合憲性有關的事項。
2.憲法法院應根據《憲法法院法》規定的主題提出的倡議開展活動。
第136條
1.憲法法院應由任期六年的六名法官組成。
2.議會應任命兩名法官,政府任命兩名,而地方法官高級理事會任命其餘兩名。
3.憲法法院的法官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其院長。
第137條:獨立
就任期而言,憲法法院的法官不可撤離,獨立,並且只能服從憲法。
第138條:任命條件
憲法法院的法官必須具有傑出的司法知識,高專業能力,並且在法律領域,教學或科學活動中的服務年限至少為15年。
第139條不兼容
憲法法院法官的職務與教育和研究活動以外的其他任何有酬公共或私人職位均不符。
第一百四十條憲法法院的判決
1.自憲法法院通過適當的判決以來,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或其部分無效。
2.憲法法院的判決是終局的,不能上訴。
標題VI:修訂憲法
第141條:修改憲法的倡議
1.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憲法進行修訂:
一種。摩爾多瓦共和國至少有200,000名有投票權的公民。發起憲法修改的公民必須覆蓋至少一半的第二級領土行政單位,並且在每個這些單位中必須至少註冊20000個簽名以支持該倡議;
b。至少三分之一的議員;
C。政府。
2.憲法法律草案應僅與憲法法院的諮詢意見一起提交議會,並由至少四名法官投票通過。
第142條:修訂限制
1.關於國家主權,獨立和統一的規定,以及關於國家永久中立的規定,只能根據已登記的有投票權的公民的多數表決通過全民投票進行修改。
2.如果暗示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或其保障,則不得進行任何修改。
3.在國家緊急狀態,戒嚴令或戰爭狀態下,不得修改憲法。
第143條:憲法修正法
1.議會有權在相應倡議啟動之日起至少六個月後,通過一項有關憲法修正案的法律。該法律應由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通過。
2.如果在啟動憲法修正案倡議之日起一年之內,議會未通過適當的憲法,則該提案應視為無效。
標題VII:最終條款和過渡條款
第一條
1.本憲法應由議會通過,並由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在3天內頒布。
2.摩爾多瓦共和國憲法於1994年8月27日生效。同日,應整體廢除1978年4月15日的摩爾多瓦共和國憲法及其隨後的修正和增補。
第二條
1.法律和其他規範性行為在不與現行《憲法》相抵觸的範圍內應視為有效。
2.常設議會和政府委員會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應審查立法是否符合《憲法》,並應在這方面向議會提交適當的提案。
第三條
1.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行事的國家機構應繼續運作,直到建立新機構為止。
2.根據1993年10月14日《關於議會選舉的法律》,議會由104名議員組成,在政治和政黨多元化的條件下,由自由表達,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選舉權選出,繼續運作直至任務期滿,但本《憲法》規定的情況除外。
3.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根據1991年9月18日法律在政治和政黨多元化的條件下以自由表達,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選舉方式當選,任期五年。在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選舉中任職,直至任期屆滿,但現行《憲法》規定的情況除外。
4.除現行《憲法》規定的情況外,由議會行使職權的政府應行使其權力,直至任務期滿為止。
5.除現行《憲法》規定的情況外,國家權力和國家行政部門的地方當局應履行其特權,直至任務期滿為止。
6.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在法院服務至少五年的法官,應根據第116條第(1)款,屬於不動產原則的範圍內,根據司法部長和最高法院院長的提議,頒布摩爾多瓦共和國總統令。
7.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應根據法律根據第一百一十五條對法院制度進行重組。
第四條
第25條第(4)款中關於拘留期的規定直到1995年1月1日才影響《刑法》第71條所規定的嚴重罪行的人。
第五條
1.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應設立憲法法院和審計法院。
2.人民法官大會和最高法院法官應代表高級治安法官任命憲法法院第一屆法官。
第六條
在憲法法院成立之前,本憲法第135條規定的所有案件均可由最高法院根據議會提出的倡議解決。
第七條
1. 1989年9月1日關於在摩爾多瓦共和國全境使用的語言的使用法應在不違反現行《憲法》的範圍內繼續有效。
2.上述法律可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七年內,經至少三分之二的議會議員投票修正。
第八條
第七章最後條款和臨時條款應被視為本憲法的組成部分,並應規範與其生效有關的問題。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