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憲法

2012年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前言
阿拉伯文明是人類遺產的一部分,在其悠久的歷史中面臨著旨在打破其意志並將其置於殖民統治下的巨大挑戰,但是它始終憑藉自身的創造能力在發揮其在建設人類文明中的作用而不斷發展。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為阿拉伯人的身份以及其人民是阿拉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事實感到自豪。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在其國家和泛阿拉伯項目以及支持阿拉伯合作以促進一體化和實現阿拉伯國家統一的工作中體現了這一歸屬。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認為國際和平與安全是一項關鍵目標和一項戰略選擇,它致力於根據國際法和權利與正義的價值觀實現這兩者。
在過去的幾十年中,阿拉伯敘利亞人在區域和國際一級的作用有所增加,這導致在所有領域和領域實現人類和國家的願望和成就。敘利亞佔據了重要的政治地位,因為它是阿拉伯主義的跳動心臟,是與猶太復國主義敵人對抗的最前沿,也是抵抗阿拉伯世界及其能力和財富的殖民霸權的基石。我們人民為實現獨立,進步和民族團結而進行的長期鬥爭和犧牲為建立強大的國家和促進人民與阿拉伯敘利亞軍隊之間的團結鋪平了道路。阿拉伯敘利亞軍隊是祖國主權的主要保證者和保護者,安全性,穩定性和領土完整;從而,
敘利亞社會及其所有組成部分和組成部分,通過其受歡迎的政治和民間機構與組織,已取得了一些成就,這些成就表明了敘利亞社會所代表的文明積累的深度,堅定的意志以及與時俱進的能力。改變並創造適當的環境,以保持人類在人類文明前進中的歷史性和有效力量的作用。
自21世紀初以來,敘利亞作為人民和機構都在針對國家主權的嚴峻地區和國際形勢下面臨著發展與現代化的挑戰。這形成了完成該《憲法》作為加強法治基礎的動機。
這項憲法的完成是人民在通往自由與民主之路上的鬥爭的高潮。它是成就的真實體現,是對變化和變化的回應,是組織國家邁向未來的證據,是國家機構運轉的監管者,也是立法的源泉。所有這些都可以通過一個基本原則體係來實現,該基本原則包含選舉,政治和政黨多元化以及保護民族團結,文化多樣性,公共自由,人權,社會正義,平等的基礎上的獨立,主權和人民統治,機會均等,公民身份和法治,其中社會和公民是每一項國家努力的目標和宗旨。
標題I.基本原則
第一章政治原則
第1條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是一個民主國家,擁有完全的主權,不可分割且可能不會放棄其領土的任何部分,並且是阿拉伯家園的一部分;敘利亞人民是阿拉伯國家的一部分。
第二條
國家的治理制度應為共和製。主權是人民的財產。任何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主張主權。主權應建立在人民治民和人民治國的原則之上;人民應在《憲法》規定的方面和範圍內行使主權。
第三條
共和國總統的宗教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法學應是立法的主要來源;國家應尊重所有宗教,並確保自由地執行不損害公共秩序的所有儀式;宗教社區的個人地位應得到保護和尊重。
第4條
該州的官方語言是阿拉伯語。
第5條
該州的首都是大馬士革。
第6條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的國旗由兩種顏色組成:紅色,白色和黑色,另外還有兩個星星,每個星星都有五個綠色的頭部。旗幟是矩形的。它的寬度等於其長度的三分之二,由沿著旗均勻分佈的三個矩形組成,紅色最高,白色居中,黑色最低,兩個星星位於白色矩形的中間。法律確定了州的標誌,國歌以及相應的規定。
第7條
憲法上的誓言如下:“我由全能的上帝發誓尊重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共和製,維護人民的利益和自由,維護祖國的主權,獨立,自由並捍衛祖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採取行動,以實現社會正義和阿拉伯國家的統一”。
第8條
1.國家的政治制度應基於政治多元化原則,並通過投票箱民主行使權力;
2.被許可的政黨和選區應為國家的政治生活作出貢獻,並應尊重國家主權和民主的原則;
3.法律應規範與成立政黨有關的規定和程序;
4.不得進行任何基於宗教,宗派,部落,區域,階級,職業,基於性別,血統,種族或膚色的歧視的政治活動或組成任何政黨或團體;
5.不得出於政治,選舉或政黨利益而利用公職或公款。
第9條
作為在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領土完整框架內促進民族團結的國家遺產,《憲法》應保證保護敘利亞社會的文化多樣性,包括其所有組成部分及其支流的多樣性。
第10條
公共組織,專業工會和協會應是對公民進行分組的機構,以發展社會並實現其成員的利益。國家應保證這些機構的獨立性,並有權行使公共控制權和法律所規定的各個部門和理事會的參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款和條件達到目標的地區。
第11條
軍隊和武裝部隊應是負責保衛國土安全和領土完整的國家機構。該機構應當為人民的利益服務,維護其宗旨和國家安全。
第十二條
國家或地方一級的民選理事會應成為公民在主權,國家建設和領導社會中發揮作用的機構。
第二章 經濟原則
第十三條
1.國民經濟應基於通過旨在增加國民收入,發展生產,提高個人生活水平和創造就業機會的經濟和社會計劃發展公共和私人經濟活動的原則;
二,國家經濟政策的目標是通過實現經濟增長和社會公正來滿足個人和社會的基本需要,以實現全面,平衡和可持續的發展;
3.國家應保障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保護,促進貿易和投資,防止在各個經濟領域的壟斷,並致力於為國家經濟服務的人力資源開發和勞動力保護。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設施,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為公有,國家應投資和監督其管理以造福全民,公民的責任是保護他們。
第十五條
集體和個人私有權應受到以下保護:
1.禁止普遍沒收資金;
一種。除非出於公共利益,否則應通過法令和依法獲得公平賠償的方式解除私人所有權;
b。未經法院最終裁決,不得沒收私有財產;
C。可能會因法律戰爭和災難的必要而沒收公平賠償而沒收私有財產;
2.賠償應等於財產的實際價值。
第十六條
法律應確定最大的農業所有權和農業投資水平,以確保保護農民和農業勞動者不受剝削並確保增加產量。
第十七條
繼承權應當依法維護。
第十八條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稅費和管理費用;
2.稅收制度應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稅收應以實現平等和社會正義原則的方式逐步發展。
第三章 社會原則
第十九條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的社會應以團結,共生和尊重社會正義,自由,平等和維護每個人的人格尊嚴為基礎。
第20條
1.家庭是社會的核心,法律應維持其存在並加強其聯繫;
2.國家應保護和鼓勵婚姻,並應努力消除阻礙婚姻的物質和社會障礙。國家還應保護產婦和兒童,照顧幼兒和青年,並為他們的才能發展提供適當的條件。
第21條
為了祖國而難是至高無上的價值,國家應依法保障烈士的家屬。
第22條
一,國家應對一切緊急情況,疾病,殘疾,孤兒和老年提供保障。
2.國家應保護公民的健康,並為他們提供預防,治療和藥物治療的手段。
第23條
國家應為婦女提供一切機會,使她們能夠有效和充分地為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作出貢獻,國家應努力消除妨礙其發展和參與社會建設的限制。
第24條
國家應當團結社會,承擔自然災害帶來的重擔。
第25條
教育,保健和社會服務應是建設社會的基本支柱,國家應努力實現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所有區域之間的平衡發展。
第26條
1.公共服務是一種責任和榮譽,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和為人民服務;
2.公民在承擔公共服務職能方面應平等,法律應確定承擔這種職能的條件以及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第27條
環境保護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也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第四章 教育和文化原則
第28條
教育制度應基於創造致力於其身份,遺產,歸屬和民族團結的一代。
第29條
1.教育是國家保障的一項權利,各級教育都是免費的。法律應對大學和政府機構不能免費提供教育的情況作出規定;
(二)義務教育直至基礎教育階段結束,國家應將義務教育擴大到其他階段;
3.國家應監督教育並以使其與社會需求和發展需求之間的聯繫的方式指導教育;
4.法律應規范國家對私立教育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條
體育應成為建設社會的重要支柱;國家應鼓勵其為身體,道德和智力上合適的一代做好準備。
第31條
國家應支持科學研究及其所有要求,確保科學,文學,藝術和文化創造的自由,並為此目的提供必要的手段。國家應為科學和藝術的發展提供任何協助,並鼓勵科學技術發明,創造技能和才能,並保護其成果。
第32條
國家應當保護文物,考古遺址和具有藝術,歷史和文化價值的物體。
標題II。權利,自由與法治
第一章權利與自由
第33條
1.自由是神聖的權利,國家應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維護其尊嚴和安全;
2.公民身份應是一項基本原則,涉及每個公民享有並依法行使的權利和義務;
3.公民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不受性別,血統,語言,宗教或信仰的歧視;
4.國家應保障公民機會平等的原則。
第34條
每個公民都有參加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法律對此有規定。
第35條
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1.私人生活的不可侵犯性應受法律保護;
2.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除非得到主管司法當局的命令,否則不得進入或檢查房屋。
第37條
依法保證郵政通信,電信,廣播和其他通信的機密性。
第38條
1.不得將公民驅逐出該國或阻止其返回該國;
2.不得將公民引渡到任何外國實體;
3.除非主管法院或公共檢察機關的決定或根據公共健康與安全法令禁止,否則每位公民均有權進入或離開該州領土。
第三十九條
政治難民不得因其政治信仰或捍衛自由而被引渡。
第40條
1.工作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應努力為所有公民提供糧食,法律應組織工作,工作條件和工人權利;
2.根據工作的質量和產出,每個工人應有合理的工資;該工資不得低於確保生活需要和生活條件改變的最低工資;
3.國家應保障工人的社會和健康安全。
第41條
依法納稅,繳納公共費用。
第42條
1.信仰自由應依法受到保護;
2.每個公民均有權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所有表達方式自由和公開地表達其觀點。
第43條
國家依法保障新聞,印刷和出版自由,媒體自由和獨立性。
第44條
公民有權在憲法原則的框架內集會,和平示威和罷工,而法律應規範行使這些權利。
第45條
結社和工會的自由應基於法律,和平目的並以國家為基礎,並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予以保障。
第46條
1.義務兵役是神聖的職責,受法律管轄;
2.捍衛祖國的領土完整和維護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第47條
國家應保證對國家統一的保護,而公民的義務是維護國家統一。
第48條
法律應規範敘利亞阿拉伯公民身份。
第49條
選舉和公民投票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應規範公民的行使。
第二章 法治
第50條
法治是國家執政的基礎。
第51條
1.處罰應是個人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沒有犯罪和懲罰;
2.在被公正審判的終審法院裁定有罪之前,應假定每名被告無罪;
三,在司法機關中進行訴訟,救濟,審查和辯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國家應當依法保證向無能力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4.法律的任何規定均應禁止任何行為或行政決定不受司法審查的管轄。
第52條
法律規定僅適用於生效日期,並且不具有追溯效力,並且可能適用於刑事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53條
1.不得調查或逮捕任何人,除非根據主管司法當局的命令或決定,或者如果有人因涉嫌該行為而被捕,或意圖將他帶到司法機關以被指控實施重罪或輕罪;
2.不得以屈辱的方式對任何人施加酷刑或折磨,法律應規定對這樣做的人的處罰;
3.任何被捕者必須被告知其被捕原因和權利,除非得到主管司法當局的命令,否則不得在行政當局面前被監禁;
四,每個被最後裁決判刑,執行了判決且裁決被證明是錯誤的人均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其遭受的損失。
第54條
侵犯個人自由,侵犯私生活或侵犯憲法保障的任何其他權利和公共自由的行為,應視為依法應受懲處的犯罪。
標題III。國家機關
第一章立法機關
第55條
國家的立法權由人民議會根據《憲法》規定的方式承擔。
第56條
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自第一次會議之日起為四個日曆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延長。
第57條
人民代表大會的議員,應依照《選舉法》的規定,以公開,無記名,直接和平等投票的方式選出。
第58條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體人民,其職務不受限製或條件的限制,並在其榮譽和良知的指導下行使職責。
第59條
選民應是已滿18歲並符合《選舉法》規定條件的公民。
第60條
1.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制度,候選人的人數和應符合的條件,由法律決定;
2.人民議會至少有一半成員是工人和農民,法律應闡明工人和農民的定義。
第61條
選舉法應包括確保以下內容的規定:
1.選民自由選擇代表的權利以及選舉程序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候選人監督選舉過程的權利;
3.懲處濫用選民意願的人;
4.確定競選經費籌措的規定;
5.組織競選活動和媒體的使用。
第62條
1.選舉應在人民議會任期屆滿之日前的六十天內舉行;
二,人民代表大會如不選舉其他任何議會,應繼續開會,直至新一屆議會選舉產生為止。
第63條
如果由於某種原因而使人民議會議員的空缺,則自議員空缺之日起六十天內應選舉另一人,但國會的剩餘任期不得少於六個月。新成員的成員資格應在大會任期屆滿之日屆滿之前終止,《選舉法》應確定空缺成員的情況。
第64條
1.在現有議會任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或在沒有選舉權的情況下宣布選舉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共和國總統發布的法令召集人民大會。部件。如果未發布召集令,則人民大會應在第十六日確定召開;
2.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選舉其發言人和委員,並應每年再次當選。
第65條
1.大會每年應召集三屆例會;總數不得少於六個月,大會的議事規則應確定每項規則的時間和期限;
2.應議長,大會成員三分之一或大會辦公室的要求,可邀請大會參加特別會議;
3.在國家預算批准之前,該年度的最後立法會議應保持開放狀態。
第66條
1.最高憲法法院具有審理與人民議會議員選舉有關的上訴的管轄權。
2.候選人應在宣布結果之日起三天內提出申訴;法院應在提出上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終審判決。
第67條
人民代表大會議員宣誓宣讀《憲法》第七條所述的憲法誓言。
第68條
人民代表大會的薪酬和補償由法律規定。
第69條
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制定議事規則,以規範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方式和職能行使方式,並確定人民代表大會辦公室的職權範圍。
第70條
人民大會的成員不得因其表達的事件或意見,或在公開或非公開會議上以及在委員會的工作中進行表決而受到民事或刑事方式的訊問。
第71條
人民議會議員在大會任職期間享有豁免。除非被捲入該行為,否則應在事先獲得大會許可的情況下對其中任何成員提起刑事訴訟。在休會期間,應徵得大會辦公室的許可,並應通過其第一次會議採取的任何行動通知大會。
第72條
1.任何會員不得利用會員資格從事任何業務;
2.法律應規定不得與大會成員合併的業務。
第73條
1.人民代表大會發言人應代表人民大會,並代表大會簽字並講話;
2.人民議會在議會議長的授權下應設有特別護衛;未經發言人許可,任何武裝部隊都不得進入大會。
第74條
人民議會議員應有權行使法律,並根據議會議事規則向內閣或部長提出問題和詢問。
第75條
人民議會承擔以下職能:
1.批准法律;
2.討論內閣聲明;
3.對內閣或部長進行不信任投票;
4.批准一般預算和決算;
5.批准發展計劃;
6.批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公約,包括和平條約,同盟條約和與主權或權利相關的所有條約或賦予外國公司或機構特權的公約以及需要額外費用的條約和公約不包括在預算中;或與貸款合同有關的條約或公約,或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條約和公約,需要新的法律生效;
7.批准大赦;
8.接受或拒絕大會一名成員的辭職。
第76條
1.總理應在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內閣聲明提交人民議會討論;
2.內閣負責人民代表大會的發言;
3.如果大會不舉行常會,則應邀請大會召開特別會議。
第77條
1.不信任投票只能在對內閣或其一名部長進行了質疑之後進行;不信任票應由至少五分之一的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進行,並且必須由多數成員投票通過;
2.如果獲得不信任票,總理應將內閣的辭職提交總統,獲得不信任票的部長也應向內閣辭職。
第78條
大會可從其成員中組成臨時委員會,以收集信息並找到有關行使職權的問題的事實。
第79條
1.每個財政年度應有一個預算;會計年度的開始由法律決定;
2.法律規定了編制國家總預算的方法;
3.預算草案應至少在會計年度開始之前兩個月提交給人民議會。
第80條
1.大會按標題對預算標題進行表決;該預算除非得到大會批准,否則不得生效;
2.如果大會在新的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尚未完成批准預算的程序,則將使用前幾年的預算,直到批准新的年度預算並按照法律和法規收取收入為止現行;
3.除非依照法律規定,否則撥款不能從一種產權轉移到另一種產權;
4.大會在審查預算時可能不會增加總收入或支出的估計數。
第81條
人民議會在批准預算後,可能會通過法律,以創造新的支出和新的收入來支付這些支出。
第82條
會計年度的決算應自本年末起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最終決定是通過法律完成的;批准預算的程序相同,適用於最終帳戶期。
第二章 行政機關
1.共和國總統
第83條
共和國總統和總理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代表人民行使行政權力。
第84條
共和國總統職位的候選人應:
1.已滿40歲;
2.出生時具有敘利亞國籍,出生時具有敘利亞國籍的父母;
3.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即使被復職,也不會被判可恥的重罪;
4.不得與非敘利亞妻子結婚;
5.被提名後連續至少十年是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的居民。
第85條
共和國總統候選人的提名如下:
1.人民議會議長要求在現任總統任期屆滿前至少60天至90天選舉共和國總統;
2.參選申請應在宣布選舉總統之日起10天內向最高憲法法院提出,並記入特別登記冊;
3.除非申請人獲得人民議會至少35名議員的支持,否則不接受候選人資格申請;議會的任何成員都不能支持多於一名候選人;
4.申請應由最高憲法法院審查;並應在申請截止日期的5天內裁定;
5.如果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只有一名候選人滿足了候選人資格要求的條件,則人民議會議長應根據相同條件要求重新提名。
第86條
1.共和國總統應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2.贏得共和國總統大選的候選人是在選舉中獲得絕對多數的候選人。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該多數票,則在獲得最多票數的兩名候選人之間進行重新投票;
3.結果由人民議會議長宣布。
第87條
1.如果人民議會在選舉共和國新總統期間解散,則共和國現任總統將繼續履行職責,直到新議會當选和召集為止;共和國新總統應在大會召開之日起90天內當選;
2.如果共和國總統的任期結束,而沒有選舉新總統,則共和國現任總統將繼續履行職責,直到新總統當選為止。
第88條
從現任總統任期屆滿起,共和國總統當選7年。總統只能連任一次。
第89條
1.最高憲法法院具有審查共和國總統選舉所面臨挑戰的管轄權;
2.候選人應在宣布結果後的三天內提出挑戰;法院最終在提出質疑的截止日期後的7天內對它們作出裁決。
第90條
共和國總統在宣誓就職之前應宣誓就職於人民議會,重複《憲法》第7條所述的憲法誓言。
第91條
1.共和國總統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代表,並向他授予一些權力;
2.副總統通過重複《憲法》第7條所述的憲法宣誓就職,在共和國總統面前宣誓就職。
第92條
如果有障礙阻礙共和國總統繼續履行職責,則副總統應代為行事。
第93條
1.如果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則第一副總統在總統職位空缺後的90天內擔任總統職務。在此期間,應進行新的總統選舉;
2.如果共和國總統的職位空缺,並且沒有副總統,總理的職務應由總理臨時承擔,任期不超過總統之日的90天。共和國的辦公室空缺了。在此期間,應舉行新的總統選舉。
第94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辭職,他應在辭職信中寫給人民議會。
第95條
共和國總統職位所需的禮節,特權和分配應在法律中規定。
第96條
共和國總統應確保尊重憲法,公共機構的正常運轉,保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生存。
第97條
共和國總統應任命總理,其代表,部長和副總理的姓名,接受其辭職並免職。
第98條
在他主持的一次會議上,共和國總統制定了國家總體政策並監督其實施。
第99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召集部長會議參加由他主持的會議;並可能要求總理和部長提供報告。
第100條
共和國總統應通過人民議會批准的法律。他也可能會在總統通過這些法律後的一個月內,通過合理的決定拒絕它們。如果獲得人民議會第二次以三分之二多數批准,則應由共和國總統通過。
第101條
共和國總統應依法通過法令,決定和命令。
第102條
共和國總統在獲得人民議會批准後宣戰,呼籲全面動員並締結和平協議。
第103條
共和國總統宣布緊急狀態,並在由總統主持的部長會議上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一項法令中廢除,只要該法令提交給人民議會第一屆會議即可。法律規定了有關規定。
第104條
共和國總統認可外國外交使團團長,並接受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外國外交使團團長的證書。
第105條
共和國總統是陸軍和武裝部隊總司令;他發布行使此權限所需的所有決定。他可以委派其中一些權力。
第106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文職和軍事僱員,並依法終止其服務。
第107條
共和國總統締結國際條約和協定,並根據《憲法》的規定和國際法規則將其撤銷。
第108條
共和國總統給予特赦,並可以恢復個人。
第109條
共和國總統有權授予勳章和榮譽。
第110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致函人民議會並在人民大會上發言。
第111條
1.共和國總統可根據他作出的合理決定,決定解散人民議會;
2.新的人民議會的選舉應在解散之日起60天內進行;
3.出於同樣的原因,人民議會的解散不得超過一次。
第112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起草法律草案,並將其提交人民議會審議以供批准。
第113條
1.共和國總統在人民議會閉會期間或在絕對必要時在議會閉會期間或在議會解散期間行使立法權力。
2.這些立法應在其第一屆會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大會。
3.大會有權撤銷該立法或以一項法律修改它們的法律,其中三分之二的會員應以出席會議的多數票註冊,但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絕對多數。此類修改或撤銷不具有追溯效力。如果不對其進行修改或撤銷,則應視為已批准。
第114條
如果發生嚴重危險和威脅民族團結的局勢,祖國領土的安全和完整,或阻止國家機構承擔憲法責任,共和國總統可能會採取這些情況所需的迅速措施來面對危險。
第115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設立專門機構,理事會和委員會,其職責和任務規定在創建機構的決定中。
第116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呼籲對影響國家更高利益的重要問題進行全民投票。公民投票的結果具有約束力,並自宣布之日起生效;並由共和國總統出版。
第117條
共和國總統對他執行職務時的行為不承擔責任,除非叛國罪;指責應通過人民大會在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員提出的提案的基礎上通過公開投票作出的決定,並在秘密會議中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他將在最高憲法法院受審。
2.部長理事會
第118條
1.部長會議是國家的最高行政和行政機關。它由總理,他的代表和部長組成。它監督法律和法規的執行,並監督國家機構的工作;
2.總理監督他的代表和部長的工作。
第119條
總理及其代表和部長的分配和利益應在法律中規定。
第120條
在開始工作之前,通過重複《憲法》第7條所述的憲法宣誓組成新政府,就可以在共和國總統面前宣誓就職總理,其代表和部長。改組政府後,只有新任部長宣誓就職。
第121條
總理,其代表和部長應在共和國總統和人民議會面前負責。
第122條
部長是該部的最高行政機關,他將執行與該部有關的國家公共政策。
第123條
在任期間,部長不得成為私人公司董事會或此類公司的代理人,並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商業活動或私人職業。
第124條
1.總理,其代表和部長應依法從民事和刑事角度對他們的行為負責;
2.共和國總統有權將總理,他的代表和部長的任職期間或由於這些罪行而犯下的任何罪行移交給法院;
3.被告應在起訴書提出後立即中止其職務,直至對他提出的指控通過裁決。他的辭職或開除並不妨礙他的審判。程序按法律規定進行。
第125條
1.在下列情況下,內閣應視為已辭職:
一種。共和國總統任期結束時;
b。選舉新的人民議會;
C。如果大多數部長辭職。
2.機櫃以照料者身份工作,直到通過一項命令命名新機櫃。
第126條
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部長和人民議會議員。
第127條
適用於部長的規定適用於副部長。
第128條
部長會議的任務如下:
1.制定國家總體政策的執行計劃;
2.指導部長和其他公共機構的工作;
3.繪製國家預算草案;
4.起草法律;
5.編制發展計劃和計劃,以提高生產和開發國家資源以及一切能夠支持和發展經濟並增加國民收入的措施;
(六)簽訂貸款合同,並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貸款;
7.根據憲法的規定締結條約和協定;
8.貫徹執行法律,保護國家利益和安全,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權利;
9.根據法律法規通過行政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129條
總理和部長行使現行法律規定的權力,但不違反《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
3.地方理事會
第130條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由行政單位組成;法律規定了其數量,界限,權限以及享有法人地位,財務和行政獨立的程度。
第131條
1.地方行政單位的組織是建立在權力和責任下放原則的基礎上的。法律規定了這些部門與中央機關,其職權,財政收入和對工作的控制之間的關係。它還說明了其首長的任命或選舉方式,其權力機構和部門負責人的權力。
2.地方行政單位應以一般,秘密,直接和平等的方式選出理事會。
第三章 司法機關
1.法院和檢察長辦公室
第132條
司法機關是獨立的;共和國總統確保在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協助下實現這種獨立。
第133條
1.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領導;法律規定了其組成方式,任務授權和程序規則;
2.最高司法委員會確保提供司法獨立所必需的保證。
第134條
1.法官是獨立的,除法律外,對法官無權;
2.法官的榮譽,良知和公正是人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
第135條
法律規定了司法系統的不同部門,類別和程度。它還規定了不同法院的任務規定。
第136條
法律規定了任命法官,晉升,調動,紀律和罷免法官的條件。
第137條
總檢察長辦公室是由司法部長領導的單一司法機構。法律規定了它的功能和任務。
第138條
1.司法裁決是以敘利亞阿拉伯人民的名義作出的;
2.不執行司法裁定或妨礙其執行是根據法律規定處罰的犯罪。
2.行政司法機關
第139條
國務院由行政司法機關負責。它是一個獨立的司法和諮詢機構。該法律規定了任命,晉升,轉讓,懲戒和解僱他們的任務和條件。
標題IV。最高憲法法院
第140條
最高憲法法院是設在大馬士革的獨立司法機構。
第141條
最高憲法法院至少由七名成員組成,其中一項應由共和國總統通過的法令任命為總統。
第142條
個人不能同時是最高憲法法院的成員和部長或人民議會的成員。法律規定法院法官不能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143條
最高憲法法院成員的任期為四年,可連任。
第144條
除非依照法律規定,最高憲法法院的成員不得被解散。
第145條
最高憲法法院院長和議員在履行職責之前,應在人民大會議長在場的情況下宣誓在共和國總統面前。他們重申以下誓言:“我由全能者發誓要尊重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並以正直和公正的態度履行我的職責”。
第146條
最高憲法法院的任務如下:
1.控制法律,立法法令,細則和法規的合憲性;
2.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對法律和法令草案的合憲性以及法令草案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3.監督共和國總統的選舉並組織有關程序;
4.審議在選舉共和國總統和人民議會議員以及應對這些挑戰的措施的健全性方面所面臨的挑戰;
5.在叛國罪案件中嘗試共和國總統;
6.法律規定了其他當局。
第147條
最高憲法法院負責控制法律的合憲性,具體如下:
1.考慮法律的違憲性,並根據以下決定:
一種。如果共和國總統或五分之一的國民議會議員在通過法律之前反對法律,則以其違反憲法為由,應將其暫緩執行,直至法院在其提出上訴之日起15天內對其作出裁定在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急需法律,法院應在7天內作出裁決;
b。如果五分之一的人民議會議員在向國會提出異議後15天內以違反憲法為由反對,則法院應在向法院提出異議後的15天內作出裁定。 ;
C。如果法院裁定該法律,立法令或章程不符合憲法,則應撤銷具有違憲性的項目,並追溯其效力,並消除所有後果。
2.考慮到法律或立法令違憲的主張,並據此作出裁決:
一種。如果提出異議的反對者聲稱正在對其裁決提出異議的法院所適用的法律文本違憲,並且考慮到該異議的法院認為該索賠是嚴肅的並且應予裁決,則它將中止本案的訴訟程序,並且移交給最高憲法法院;
b。最高憲法法院應在進入其登記簿後的30天內對索賠作出裁決。
第148條
最高憲法法院不得考慮共和國總統對全民投票提出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並獲得人民的認可。
第149條
該法律規範了最高憲法法院授權下的有關問題的審議和裁決的原則。法律規定了其職員人數以及其成員需要滿足的條件。它還規定了他們的豁免,責任,薪水和特權。
標題V.修改憲法
第150條
1.共和國總統和人民議會三分之一的議員也可以提議修改憲法;
2.修改憲法的提議應說明擬修正的案文和作出修正的理由;
3.人民大會收到修正案後,便成立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4.大會討論修正提案。如果以四分之三的多數票通過了該修正案,則該修正案應視為最終修正案,前提是該修正案也得到了共和國總統的批准。
標題VI。一般和過渡性規定
第151條
憲法序言被視為憲法的組成部分
第152條
除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的國籍外,任何人均不得擔任共和國總統,副總統,總理,副總理,部長,人民議會議員或最高人民會議成員的職務。立憲法院。
第153條
該憲法在生效18個月之前不得修改。
第154條
在批准本《憲法》之前生效並通過的現行立法一直有效,直到根據其規定對其進行修改為止,但前提是該修改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
第155條
共和國現任總統宣誓就職7年後,任期終止。他有權再次代表共和國總統職位。本憲法第88條的規定自下屆總統選舉起即適用。
第156條
根據本《憲法》舉行的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應在通過全民投票批准之日起90天內舉行。
第157條
本《憲法》應在官方公報中公佈,並自獲得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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