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幾內亞共和國基本法

1991年赤道幾內亞(2012年修訂)
前言
我們赤道幾內亞人民意識到我們在上帝和歷史之前的責任;
以維護我們獨立,組織和鞏固民族團結的意志為動力;
希望保持家庭和社區組織積極傳統的真實非洲精神,使之適應與現代生活相適應的新的社會和司法結構;
意識到傳統家庭的超凡魅力是赤道幾內亞學會的基礎;
堅決擁護社會正義原則,並莊嚴重申了1948年10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所界定的男子的權利和自由;
1981年6月26日《非洲人和人民權利憲章》;
通過以下赤道幾內亞共和國基本法。
第一標題。國家基本原則
第1條
1.赤道幾內亞是一個主權,獨立,共和,社會和民主國家,其最高價值觀是團結,和平,正義,自由與平等。
2.政治多元化得到公認。
3.它的正式名稱是:赤道幾內亞共和國(Repúblicade Guinea Ecuatorial)。
第二條
主權屬於人民,人民通過普選權行使主權。它散發出在本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所確定的條件下行使的公共權力。任何人或個人不得將行使國家主權歸功於自己。
第三條
1.赤道幾內亞共和國的領土包括被稱為里奧·穆尼(RíoMuni)的大陸地區和比奧科,安諾蓬,科里斯科,伊洛貝·格蘭德,伊洛貝·奇科,姆巴涅,康加,列瓦,科科特羅群島和鄰近的小島,河水,海區,法律所確定的大陸架以及覆蓋它們的空域。
2.國家在其領土上充分行使主權,可以排他性方式勘探和開發所有資源,礦產財富和碳氫化合物。
3.國家領土是不可轉讓和不可還原的。
4.為了行政和經濟目的,它分為地區,省,地區和市。
5.法律確定了地區,省,地區和市鎮的界限和名稱。同樣,法律決定了前面提到的每個區域所佔據的空間。
第4條
1.赤道幾內亞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是西班牙語,法語和法律規定的語言。土生土長的語言被認為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
2.國旗為綠色,白色和紅色,具有三個等長的水平條紋,並且在最靠近旗桿的末端帶有一個藍色三角形。國旗的中央刻有共和國的印章。
3.共和國印章是法律規定的印章。
4.共和國的座右銘是團結,和平與正義。
5.國歌是人民於1968年10月12日宣布獨立之日演唱的國歌。
第5條
赤道幾內亞社會的基本原則是:
一種。對人的尊重,他的尊嚴和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權利。
b。保護家庭,是赤道幾內亞社會的基礎。
C。承認男女平等。
d。通過保護勞動,人類可以發展其個性,為國家創造財富,有利於社會福祉。
e。促進民族經濟發展;
F。促進赤道幾內亞公民的社會和文化發展,使他們實現國家的至高價值。
第6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文化,藝術創作,科學技術研究,並註意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以保護國家的藝術和歷史財富。
第7條
國家捍衛國家主權,加強民族團結,確保尊重​​人的基本權利並促進其國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進步。
第8條
赤道幾內亞國家遵守國際法原則,並重申其對它所加入的組織和國際組織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重視。
第9條
1.政黨是由自由結社以參加國家政治取向的人組成的政治組織。它們構成了政治多元化和民主的表達;它們同意民意的形成和體現,作為政治參與的基本工具。
2.赤道幾內亞的政黨名稱不得與1968年10月12日以前存在的名稱相同,並且應具有民族特色和範圍,因此不得以部落,種族,地區,地區,直轄市,性別,宗教,社會條件,職業或職業。一部法律將規範其創造和運作。
第10條
罷工權得到承認並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行使。
第11條
公民,公共權力,政黨,工會,協會和其他法人均受《基本法》和《司法秩序》的約束。
第十二條
1.法律確定適用於國籍權,公民權和外國人狀況的法律制度。
2.赤道幾內亞公民的大部分年齡在18歲時獲得。
第十三條
1.每個公民都享有以下權利和自由。
一種。尊重他的人,生活,人格,尊嚴以及充分的物質和道德發展。死刑只能由法律確定的罪行判處。
b。表達,思想,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C。在法律面前平等。婦女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所有公共,私人和熟悉生活方面,無論其公民身份如何,均應享有與男子相同的權利和機會。
d。自由流通和居住;
e。為了榮譽和良好的聲譽;
F。為了宗教和崇拜的自由;
G。對於住所的不可侵犯性和所有通訊的隱私;
H。向當局提出要求和請願;
一世。人身保護語和amparo的右側。
j。享有在法庭進行辯護的權利,以及在法律框架內的對抗程序。
k。為了結社,集會和表現自由。
l。為了工作自由。
米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和公然罪行外,不得因司法命令而被剝奪自由。
。被拘留的原因和原因。
o。在未證明有罪之前被假定為無罪。
p。在審判中不對自己或親戚處於第四度血親或第二度親近度中作證,或被迫宣誓就可能引起刑事責任的事情對自己宣誓。
q。不因同一行為而被兩次審判或定罪。
河 未經事先審判就不得譴責,也不得在程序的任何狀態或等級中被剝奪辯護權。
s。不因行為或不作為而受到懲罰,因為行為或疏忽在發生之時並未被定性為犯罪或被視為犯罪行為;或不受法律未規定的懲罰。如有疑問,應從更有利於罪犯的意義上適用刑法。
2.根據法律面前婦女平等的原則,公共權力將採取法律舉措和機制,以支持婦女在所有機構中履行職務(貨物)和其他職能的適當代表和參與國家。
3.立法規定將規定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條件。
第十四條
本章所承認的基本權利的列舉不排除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也不排除其他類似性質的,源於人類尊嚴,人民主權原則或社會和民主法治原則的,類似性質的權利。共和製的政府形式。
第十五條
1.根據部落,種族,性別,宗教,社會,政治或其他類似動機而適當發現的任何偏見或歧視行為,均應受到法律制裁。
2.腐敗行為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六條
1.所有赤道幾內亞人都有義務尊重祖國,捍衛其主權,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並為維護和平,國家安全和赤道幾內亞傳統的基本價值作出貢獻,並保護國家利益。
2.必須服兵役。它將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十七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在赤道幾內亞共和國和平生活,尊重他人的權利,並為建立公正,兄弟和關愛(團結)社會作出貢獻。
第十八條
共和國的所有居民都應尊重赤道幾內亞,其國家標誌,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
第十九條
1.國家通過《稅法》,在平等,普遍性和繁榮的基本原則的啟發下,確定了稅收,產權負擔(重力)和準財政捐款,並確定了每種稅收類型(即無花果)一致的特殊情況。清算。
2.赤道幾內亞共和國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無論是本國還是外國居民,都有義務依法納稅。
第20條
1.每個赤道幾內亞人都有責任按比例承擔其法律規定的公共財政負擔。
2.國家和投資計劃的收入與支出在每個財政年度中均按照適用法律制定在年度預算中。
第21條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尊重,遵守和捍衛《基本法》和《國家法律框架》。
第22條
1.國家保護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組成部分,向其保證有利於實現其目標的道德,文化和經濟條件。
2.它還保護依法慶祝的每一類婚姻,以及產婦和熟悉的職務。
第23條
1.國家保護該人不受其觀念影響,並撫養未成年人,以使其正常,安全地發展其道德,精神和身體完整性以及其在家庭中的生活。
2.國家鼓勵並促進對醫療保健的首要關注,這是該部門發展的基石。
第24條
1.教育是國家的首要職責。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免費和有保障的初等教育權利。
2.受教育程度的酬金是依法確定的。
3.國家向依法構成的每個人,私人實體或宗教團體保證開辦學校的權利,但條件是這些學校必須遵守正式的教學計劃。
4.官方教育允許根據本基本法保護的良心和宗教自由,自由選舉宗教形成計劃。
5.官方認可的教育不能面向計劃或傳播思想或黨派傾向。
第25條
國家支持負責任的陪產假和適當的教育以促進家庭發展。
第26條
1.工作是一項權利和社會義務。國家認識到其在改善其國家財富的福祉和發展方面的建設性作用。國家促進消除貧困,苦難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並平等地向赤道幾內亞共和國所有公民確保可行的職業的可能性,使他們不必受到必需品的威脅。
2.法律將規定行使這項權利的條件。
第27條
1.赤道幾內亞共和國的經濟制度是建立在自由市場和自由企業原則的基礎上的。
2.法律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來規範行使這些自由。
3.國家保護,保證和控制對國家發展有貢獻的外資投資。
第28條
赤道幾內亞共和國的經濟通過四個基本部門運作:
一種。由國有獨資公司組成的公共部門,其主要目的是開發本基本法第二十九條列舉的資源和服務,以及進行任何其他經濟活動。
b。混合經濟領域,由公共資本公司與私人資本結合而成。
C。財產和管理所屬的合作社部門是在其上長期工作的人民社區。國家為該部門的管制和發展制定法律;
d。私營部門,由一個或多個私法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公司,以及通常由不屬於上述部門的公司整合而成。
第29條
1.以下是為公共部門保留的資源和服務:
一種。礦物質和碳氫化合物。
b。提供飲用水和電力的服務。
C。郵件服務,電信和運輸。
d。廣播和電視。
e。其他由法律確定。
2.國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案例,委託,讓步或與私人主動權進行上述任何活動或服務的發展。
第三十條
1.國家承認具有公共和私人性質的財產。
2.財產權得到保障和保護,沒有法律規定的限制。
3.財產侵權,除出於公共事業的原因和相應的賠償外,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其財產和權利。
4.國家向農民保證他們擁有的土地的傳統財產。
5.法律將決定公共領域資產的法律制度。
第二標題
第一章國家權力和機構
第31條
1.國家通過以下權力行使其主權: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
2.法律發展了每種權力的能力和功能。
第32條
1.國家通過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部長會議,眾議院,參議院,司法權,憲法法庭,司法權上級理事會行使權力,共和國理事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理事會,帳目法庭,人民捍衛者和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創建的其他生物。
2.法律發展了這些生物的能力和功能。
3.共和國總統可以從政府內部任命一位總理,負責行政協調,向國會介紹行政機關的法律和其他規定,以及賦予他的其他職能。
第二章 共和國總統
第33條
1.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他以政府首腦的身份行使行政權力。他體現了國家統一,定義了國家政策,尊重基本法,通過他的仲裁確保了公共權力的行使,是國家的代表,並且是國家獨立的保證者。他以有效投票產生的簡單多數票,由普選,直接和秘密選舉產生。
2.法律規定了選舉進程的發展條件。
3.共和國總統由共和國副總統協助,他可以委派他的一些憲法學系。
4.在履行其職能之前,共和國議會副主席的任命在全會(全體會議)中由議會兩院批准,並由一屆特別會議通過其多數成員通過,為此,大會通過以下方式批准:共和國總統。
第34條
國家元首的人是不可侵犯的。法律規定了國家元首在其任職後的特權和豁免。
第35條
要成為共和國總統,必須:
一種。要成為一名赤道幾內亞人。
b。享有公民權。
C。在該國生活了五年不間斷。
d。為了能夠解釋基本法。
e。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選舉產生。
F。至少有40年。
G。沒有另一個國籍。
第三十六條
1.共和國總統當選,任期七年,可以連選連任。
2.共和國總統的任期被限制為連續兩次,只有在產生輪替後才能出任第三次任期。
3.總統大選將在共和國總統任期的第七年舉行,由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確定。
4.選舉應在共和國總統任期屆滿前40天或更晚舉行,但應在宣布日期後的70天內舉行。
第37條
1.總統自宣布選舉結果之日起最多三十天內當選,宣誓效忠《基本法》,並在由商會董事會組成的榮譽法院任職眾議院和參議院,最高人民法院(pleno)和憲法法庭。
2.慶祝總統選舉後,民選共和國總統將任命新政府。
第38條
共和國總統決定國家政策,仲裁和調解國家所有機構的正常運作。他的權力遍及全國。
第三十九條
共和國總統在部長理事會中行使監管權。
第40條
共和國總統制裁併頒布法律,行使本基本法規定的否決權。
第41條
共和國總統同樣行使以下權力:
一種。保證本基本法的適用,公共權力的運作和國家的連續性。
b。召集並主持部長會議。
C。按照本基本法中的規定,在部長會議,法令和法令中作出命令。
d。他是國家武裝部隊和國家安全局局長。共和國總統保證外部國家的安全。
e。宣戰並達成和平。
F。共和國總統自由任命和解散共和國副總統。共和國副總統應屬於共和國總統黨。
G。批准眾議院和參議院關於根據本基本法和兩個議會的規定選舉和解散總統和其各自董事會的其他成員的決定。
H。任命和罷免高級文職和軍事官員,他們可以將其他文職和軍事官員的任命委派給共和國副總統或總理。
一世。根據本基本法談判並簽署國際條約。
j。在國際關係中代表赤道幾內亞,接待並認可使領館行使其權利的大使。
k。授予國家頭銜,榮譽和裝飾。
l。行使赦免權(格拉西亞)。
米 召集本基本法規定的大選。
。根據本基本法召集公民投票。
o。在部長會議上批准國家發展計劃。
p。決定根據本基本法的規定解散參議院眾議院的權利。
q。行使法律賦予他的其他歸屬和特權。
第42條
為了實現領土完整和維護公共秩序,所有國家武裝部隊,國家安全部隊和公共秩序部隊完全依賴共和國總統的一切利益。
第43條
在迫在眉睫的危險中,宣布宣告例外狀態(estado deexcepción)或圍困時,共和國總統可以將本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和保證最長暫停三個月,並採取特殊措施維護領土完整,國家獨立,國家機構以及服務機構和公共權力機構運作的措施,並通過信息告知人民。所指的三個月的任期將延長,直到導致這種中止的原因消失。
第44條
1.共和國總統在情況需要時可通過法令宣布緊急狀態,例外或圍困狀態,並通知眾議院和參議院。
2.宣布緊急狀態,例外狀態和圍困狀態應明確決定其後果及其持續時間所延伸的領土範圍。
3.法律規定了緊急狀態,例外狀態和圍困狀態,以及相應的權限和限制。
4.在宣布本條規定的任何州之前,[他]不得解散議會各院。
5.由於武裝團伙或恐怖分子的行為,在必要的司法干預和適當的議會控制下,本基本法承認的權利和保障可以個人或集體形式被法律所確定的特定人中止。
第45條
1.共和國總統的職務應以下列方式終止:
一種。辭職。
b。本基本法規定的條件中規定的任務期限已滿
C。永久的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d。死亡。
2.如果因a,c和d理由而導致空缺,則共和國副總統承擔共和國總統的職務。
3.在空缺後最多二十四小時內,共和國新總統宣誓效忠《基本法》,並在由眾議院和地方法院理事會組成的榮譽法院上任。參議院,全會最高法院和全會憲法法庭完成了被取代的共和國總統的任務。
第三章 作者:於建國,外交學院學報JOURNAL
第46條
為了行使政治和行政職能,共和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首先由共和國副總統在政治和行政事務上組成。
第47條
1.部長會議是行使共和國總統確定的國家總體政策,確保法律適用並永久協助共和國總統從事政治和行政事務的機關。
2.法律決定各部的數目,其派別以及每個部門的職權範圍。
第48條
部長們在其各自部門的部門權限方面信任公共服務的指導,管理和行政。
第49條
除了本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情況和其他法律確定的情況外,部長會議具有以下屬性:
一種。通過組織和執行經濟,文化,科學和社會活動來指導共和國總統確定的國家總政策。
b。提出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計劃,並由眾議院和參議院批准並由共和國總統簽署,組織,指導和監督其執行。
C。擬定國家總預算的項目,並經眾議院批准並由總統簽署,然後執行該項目。
d。採取貨幣政策,採取措施保護和加強國家貨幣金融體制。
e。擬定法律項目,並將其提交給眾議院和議會批准。
F。批准領土庇護。
G。指導國家行政部門,協調和監督(綜合)各個部門的活動。
H。參見法律的執行以及具有國家司法秩序的其他一般性規定。
一世。創建必要的佣金以實現賦予它的歸屬。
第50條
1.共和國副總統,總理和政府成員應在法律面前,共和國總統之前,國會眾議院和參議院面前共同管理其法律責任,損害每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個人責任。
2.將要求共和國總統和政府首腦,共和國副總統,總理和政府成員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3.簽署(續簽)的人應對共和國總統,國家元首和政府的行為負責。
第51條
政府成員,連同共和國總統和政府首腦:
一種。共和國副總統。
b。總理
C。副總理
d。國務大臣
e。部長們
F。委派大臣
G。副部長
H。國務卿
第52條
共和國副總統,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在行使職權之前,向共和國總統,其個人和本基本法宣誓效忠。
第53條
全體會議的部長理事會和部長分別可以同意並未經表決同意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辯論。當他們被邀請提供信息時,他們也同意。
第四章 議會的
共同的規定
第54條
立法權歸人民所有,人民通過普選權將其委託給議會,並在本基本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力。
第55條
議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它由兩個分庭組成:眾議院和參議院。兩個機關均參與製定法律,並在行使各自職能和權限時,按照本基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方式分別採取聯合行動。
第56條
1.眾議員和參議員的任期為五年,通過在其任期終止前後的一天之內和六十天內舉行的普選產生的普遍,直接和秘密選舉權。
2.代表和參議員的席位通過法律確定的代表制歸屬於每個候選人名單。
3.《選舉法》確定了與每個選舉限制相對應的席位數量,代表和參議員的資格和不合格製度以及議員和參議員的相容性和不相容性,並發展了選舉程序的其他方面。
第57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不受強制性命令的約束。
第58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有權修改和投票。投票是個人的。
第59條
共和國總統在與政府和兩個分庭的理事會協商後,可以將需要人民直接協商的任何問題提交全民協商。這樣通過的項目是共和國總統頒布的。
第60條
共和國總統可在部長會議上規定解散眾議院和參議院,並命令舉行預期的大選。如果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解散發生在其成員當選期間的最後一年,則根據本基本法的規定選舉其成員。
第61條
眾議院和參議院產生的空缺席位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填補。
第62條
1.任何代表或參議員在行使其職務期間和之後分別在眾議院或參議院中所發表的意見均不得受到迫害或拘留。
2.在發生公然犯罪的情況下,沒有必不可少的要求獲得相應分庭董事會事先許可的必要條件,任何政府或司法當局都不得拘留或起訴副手或參議員。
第63條
1.自大選結果公佈以來三十天后,眾議院和參議院在第一個工作日完全開會。
2.除非政府要求列入緊急事項,否則第一次會議的日程將專門用於選舉總統和各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第64條
1.眾議院和參議院每年舉行兩次會議,一次在一月一次,另一次在七月一次,每屆會議最長為五個月。
2.要舉行會議,需要有半數以上的議員和參議院的一名議員出席,並且協議由出席會議的人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65條
每屆常會和特別會議的開幕和閉幕均由共和國總統法令根據兩個分庭的理事會決定。
第66條
眾議院和參議院全體會議的辯論是公開的。
第67條
出於保密或安全的考慮,眾議院和參議院可以通過政府的請願或通過四分之三的議員或參議員舉行特定的閉門會議。
第68條
1.立法舉措以法律確定的方式對應於部長會議中的共和國總統以及代表和參議員。
2.代表和參議員提出的法律提案根據各自內部規章的規定交存於眾議院和參議院董事會,並轉交政府研究。
第69條
除了本基本法其他條款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以下是該法保留的事項。
一種。公民行使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b。考慮到資產的公共用途,強制徵收資產的製度。
C。國籍,人員的狀態和能力,婚姻制度和遺產。
d。司法組織,新的管轄權機構的建立以及治安法官和公共事務部的法規。
e。監獄制度,大赦和犯罪裁定,以及適用於這些罪行的刑罰。
F。結社,政黨和工會制度。
G。國家的貨幣,郵票和印章的發行和印刷制度。
H。一般的行政和金融組織。
一世。國家參與混合公司及其管理的條件。
j。公共遺產製度。
k。人身,財產,特許權,物權以及公民和商業義務的自由制度。
l。國家的信貸和財政義務。
米 經濟和社會行動綱領。
。教育,文化,勞工權利和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
o。度量衡的規定。
第70條
1.政府在第二屆會議期間提出的國家一般預算[,]由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如果在當前財政年度屆滿之前未批准這些預算,則共和國總統可以將前一年的預算法延長至採用新的預算法。
2.經政府請願,眾議院和參議院被召集十天,舉行特別會議,以進行新的審議。
3.如果在特別會議結束之前尚未通過預算,則共和國總統將最終制定預算法。
第71條
如果政府在眾議院和參議院第二屆常會期間未提出預算,則共和國總統將為此召開特別會議。
第72條
在頒布該法律之前,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向眾議院和參議院進行二三讀。
第73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主動向眾議院和參議院講話或發送書面信息。這些交流不會在他在場的情況下引起任何辯論,除非會議專門針對此問題。
第74條
眾議院和參議院會議的議程由各自的理事會確定。
第75條
共和國總統頒布並製裁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法律。
第76條
眾議院和參議院批准其支出預算,並將其傳達給政府,以供他們考慮並納入國家總預算。
第77條
分庭之間通過各自的總統與國家其他權力進行書面溝通。
第78條
法律建立了代表和參議員行使職能時的不相容制度。
第79條
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共同職能如下:
一種。從其成員中選出其各自分庭的院長,副院長和其他理事會成員。
b。制定自己的內部法規
C。批准國家收入,支出和投資預算法。
d。在稅收問題上立法,根據每種情況制止並創造稅收和其他負擔。
e。立法有關重量和措施。
F。確定民法,商法,程序法,刑法和勞動法的基礎。
G。規範基本權利和所有與法定保留事項有關的權利。
H。法律賦予他們的其他任何歸屬。
第80條
眾議院是國家的立法機關,是國家的普遍代表。它由100名成員組成,他們通過在其任期屆滿之前或之後的一天和60天內舉行的普選中,通過普遍,直接和秘密普選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第81條
眾議院勝任:
一種。批准和平條約,商業條約,影響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那些條約以及所有涉及法定保留事項的條約,並將其提交共和國總統批准。
b。在各屆會議期間授權共和國總統發布有關法定保留事項的法令。這些法令一經公佈即生效,除非另有法律,否則不得克減。政府會將此類法令法規通知眾議院和參議院。
C。向政府成員解釋有關其職權範圍的事務,並讓它們出庭,以解釋其一般政策或所負責的特定事務。
d。從[]個委員會中任命,以調查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這些委員會可以免費訪問政府所有部門,但國家機密除外。
第82條
法律確定了代表選舉的條件。
參議院
第83條
參議院是依法確定的領土代表機構和地方公司的機構。
第84條
1.參議院由七十名參議員組成,他們在任期屆滿前一天或一天​​之後的六十天內,通過普選,直接和秘密普選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2.法律確定了共和國總統在70名參議員中免費任命的參議員人數。
3.《選舉法》界定了選舉的範圍,並確定了每個候選人的席位數量,參議員的資格和不合格製度以及參議員的相容性和不相容性,並發展了選舉過程的其他方面。
4.席位歸屬於每個地區代表和當地公司。
第85條
共和國前總統,共和國前總統,眾議院前總統和參議院議員都是自然參議員,他們在維護其政治和社會尊嚴與權利時享有所有權利,特權和豁免。聲譽。
第86條
只有屬於其特定職權範圍內的那些事項,才可以列入參議院會議的議程,以及共和國總統和眾議院明確要求干預的事項。
第87條
1.如果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職位同時空缺,則參議院議長[國際參議院]臨時擔任共和國總統一職,並應在九十天內召集新的總統選舉。
2.在按照上一段進行的選舉中,共和國臨時總統不得以候選人身份出席會議。
3.在過渡時期至共和國新總統選舉之前,不得修改基本法,不得解散國家機關。
第88條
以下是參議院的職能:
一種。在二讀中通過提交眾議院研究和批准的法律和其他規定項目。
b。接受或不接受共和國總統的辭職。
C。法律確定的其他任何內容。
第五章司法權
一般規定
第89條
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它行使國家的司法職能。
第90條
1.司法來自人民,由國家元首管理。
2.司法權力組織法確定了法院和法庭的組織和歸屬,這是司法行政有效運作所必需的。同一部法律確立了治安法院的規章[Magistratura]。
第91條
在任何類型的程序中行使司法管轄權,以判斷和執行已作出的判決[,]完全對應於法律所確定的法院和法庭。
第92條
國家元首是國家元首,並保證司法職能的獨立性。
第93條
法官和地方法官在行使職能時僅服從法律的規定。
第94條
管轄權統一原則是法院和法庭組織和運作的基礎。該法律確立了適用於軍事管轄權的司法制度。
第95條
除法律規定的案件外,審判都是公開的,但司法法庭是在秘密地進行審議的。
司法超級理事會研究
第96條
1.司法權力高級理事會是政府的機關。它由共和國總統和國家元首任命的六名成員組成,成員中有公認的能力和道德償付能力,為期五年。
2.一部組織法應規範司法權力上級理事會的結構,其職能和其成員的法律法規。
最高法院
第97條
最高法院是所有命令的最高管轄權機關,除了憲法保障方面的規定外,[並且]由一名總統和八個治安法官組成。
第98條
1.最高法院院長和組成該法院的治安法官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五年。
2.依法任命和解僱職業裁判官和司法行政官員。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
第99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國家所有機關,地區,省,地區和市鎮以及居住的公民和外國人嚴格遵守合法性和其他規定在國內。
第100條
1.共和國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和免職。
2.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受組織法令管轄。
第六章 論
第101條
1.憲法法庭由總統和共和國總統任命的四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個是分別由眾議院和參議院提議的。憲法法庭成員的任期為七年。
2.憲法法庭有權:
一種。審查法律違憲的追索權[recursos]。
b。根據違反基本法所承認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和行為,審查憲法保護憲法的追索權。
C。宣布總統,立法,市政選舉和公民投票的最終結果。
d。宣布永久的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這是實現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總統職能的法律障礙。
e。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有關機構法的法規制定的憲法合法性。
F。審查憲法機關之間的衝突。
G。審查宣布國際條約違憲的情況。
H。對於法律規定的其他任何事項。
第102條
1.提起違憲行為的合法機構是:
一種。共和國總統-國家元首。
b。共和國副總統兼總理
C。眾議院和參議院均以四分之三的合格多數票通過
d。共和國司法部長。
2.任何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或繼承人均有權提出保護憲法權利的請求。
第103條
憲法法庭的成員不能是政府議員,眾議院,參議院,司法或財政職業人士,也不能擔任任何公開選舉職務。
第104條
任何組織法都將規範憲法法庭的職能,其成員的規約以及在其面前採取行動的程序。
第七章 共和國理事會
第105條
共和國理事會是具有政治性質的協商性國家機關,負責在其任職期間和其他國家權力方面為共和國總統的管理工作提供建議。
第106條
共和國理事會建議的事項是:
一種。捍衛和維護赤道幾內亞基本法和國家最高價值觀。
b。維護國家的內部和外部安全。
C。捍衛和維護國家統一,赤道幾內亞共和國國家的領土完整和主權。
d。捍衛本土文化,班圖人和非洲身份以及普遍文明的價值觀。
e。捍衛和維護赤道幾內亞共和國的法治和民主制度。
F。提交給它的任何其他問題。
第107條
共和國理事會由共和國前總統,眾議院前總統,參議院前總統,最高法院前總統和最高法院的九名成員組成。以公認的榮譽和尊嚴行使職權的憲法法庭前總統,以及因其誠實和尊嚴而受到表彰的其他知名人士。
第108條
1.共和國理事會成員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五年,可以續期。
2.共和國前總統將是共和國理事會的終身成員。
第109條
共和國理事會成員的條件與本基本法規定的其他機關的成員的職務不符,但共和國前總統除外。
第110條
在以下情況下,共和國理事會成員將停止其職務:
一種。由於其任務期限已到期。
b。由於死亡
C。由於永久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第111條
共和國理事會將由以下機構組成:
一種。總統,將優先擔任共和國前總統之一。
b。副會長
C。秘書
d。發言人。
第112條
法律應發展共和國理事會的職能和權限以及其成員的豁免權。
第八章 作者:曾建平,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學院學報JOURNAL
第113條
1.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理事會是有關經濟和社會計劃和方案以及具有財政性質的任何立法規定或條例的技術諮詢機構;它也可以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對赤道幾內亞的發展問題進行分析。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理事會就共和國總統,眾議院,參議院和其他行政當局機構已提交其研究報告的所有有關問題的問題發表標準並提出結論國家。
3.它遵循政府關於經濟和社會組織的決定的執行。
第114條
1.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理事會由技術人員,專家和負責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的人員組成。它由30名成員組成,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五年。
2.法律規定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理事會的內部組織和運作準則。
第115條
1.財政控制是共和國帳務法庭將行使的一項公共職能,該職能確保行政當局和處理國家資金或資產的實體個人的財務管理透明。這種控制將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系統和原則隨後進行選擇。
2.帳目法庭是具有行政和預算自主權的技術性實體。它沒有自己組織固有的管理職能。
第116條
國家所有著名官員,受薪公共人員和準公共人員在行使其任命職能之前必須宣布其遺產財產。
第117條
1.庭長和帳目法庭成員由共和國總統任命。
2.法律規定了庭長和帳目法庭成員的任期,任期和任命條件。
第118條
帳目法庭應具有以下屬性:
一種。規定負責處理國家資金或資產的人員的方法和責任形式,並確定必須作為永久監測對象的財務,業務和結果評價標準。
b。審查和控制負責國庫的賬目,並確定其行為所顯示的效力和效率等級。
C。記錄國家和地方實體的公共債務。
d。要求任何訂單的公共僱員以及管理國家資金或資產的任何個人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有關財務管理的報告。
e。要確定源自財務管理的責任,請提出相應的經濟制裁,並對這些制裁的推定範圍行使共同管轄權。
F。評估有關國家實體和機關的內部財務控制的質量和效率。
G。向共和國總統和議會提交有關其職能和履行情況的年度報告,並就國家財政和帳戶狀況進行證明。
H。在主管當局中進行提倡,提供相應的證據,刑事或紀律調查,以對那些損害國家繼承權的行為進行調查。在其責任下,帳目法庭可以要求明智,誠實和真誠的工作人員暫時停職,直到調查或有關的刑事或紀律處分程序最終達到目的為止。
一世。提出有關財政控制制度,帳目法庭的組織和運作的法律項目。
j。法律賦予它的任何其他功能。
第119條
帳目法庭提出的初步調查結果將在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和主管法官面前具有證據價值。
第120條
法律將發展帳務法庭的結構和功能。
第121條
法律將決定對帳目法庭的管理施加控制和警惕的方式。
第十章人民的捍衛者
第122條
人民捍衛者是由眾議院和參議院任命的高級專員,由他們捍衛本基本法所包括的公民權利,他可以監督政府的活動,並發出通知眾議院和參議院。
第123條
人民捍衛者將由眾議院和參議院選舉產生,並由共和國總統批准,任期五年。
第124條
將在議會中指定一個由參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的混合會議廳,負責與人民捍衛者建立關係,並在必要時向各自的全體會議報告。
第125條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與他們有關的事情上,認為公共機關未按照分配給它的公共服務任務行使職能或採取行動,都可以在保護人的辯護人面前提起保護令。人。
第126條
人民捍衛者的職能是:
一種。核實和調解公共或私人行政部門與公民之間關係中的任何不正當行為。
b。向主管機關通報和譴責不符合法律的行為。
C。為了調解主管部門與被管理部門之間可能發生的衝突,根據情況向主管機關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d。審查保護憲法權利和保護資源免受違反本基本法承認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和行為的追索。
第127條
1.人民的捍衛者對所有人開放。
2.人民捍衛者發表的報告必須向公眾開放,除非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要求其具有保密性質。
第128條
法律確立了人民捍衛者的有機和功能結構。
第三標題。武裝力量,國家安全力量和國家防禦
第129條
國家武裝部隊和國家安全部隊是國家機構,其主要任務是維護民族獨立和領土完整,捍衛國家主權,維護祖國的最高價值,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和公共權力的正常運行。國家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受其自己的法規管轄。
第130條
1.國防是在情況需要時所有生命力量的組織和參與以及國家的道德和物質資源。
2.一項有機法規管理國防。
第四標題。地方公司法
第131條
地方公司是具有自己法人資格的機構,負責地區,省,區和市的政府和行政管理。他們依法促進各自領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方案。
第132條
1.地方公司為實現本基本法[]規定的國家目標的功能做出貢獻,並且只能由法律創建,修改或禁止。
2.法律決定地方公司的能力,職能,管轄範圍和組成。
第五標題。基本法述評
第133條
1.改革本基本法的舉措是共和國總統或眾議院或參議院議員的四分之三。
2.前款所指的憲法修訂項目應按照為法律項目或法律建議所確定的內容進行處理。
3.《基本法》改革提案將以眾議院和參議院四分之三議員的讚成票通過。
4.依照前款規定對基本法修正案的批准將最終獲得批准,除非共和國總統決定將其提交公民投票,在這種情況下,相應的民眾批准將獲得批准。它是確定的。
第134條
赤道幾內亞州,民族團結和領土完整的共和和民主政權可能不是任何改革的對象
暫行規定
第一
在根據本基本法創建的新機構和機關投入運行之前,實際存在的機構和機關仍然有效。
第二
在組成眾議院和參議院之前,現任人民議會將繼續行使《基本法》所承認的國家立法權。
保障條款
任何與本基本法相反的規定均被克減。
最後條款
本基本法自共和國總統頒布後生效,並由公民投票通過,並在國家官方公報上發布。[BoletínOficial del Est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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