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圭共和國國家憲法

巴拉圭1992年(2011年修訂)
前言
巴拉圭人民通過參加製憲國民大會的合法代表,援引上帝,承認人的尊嚴,以確保自由,平等和正義;重申共和,代表,參與和多元化民主的原則,批准國家主權和獨立,並融入國際社會,制裁和頒布該《憲法》。
1992年6月20日,亞松森
第一部分,權利,義務和擔保的基本聲明
標題I.基本聲明
第1條:國家和政府形式
巴拉圭共和國永遠是自由和獨立的。它以本《憲法》和法律確立的形式構成單一,不可分割和分散的社會法律狀態。
巴拉圭共和國在承認人類尊嚴的基礎上,為其政府採用了代議制,參與性和多元化民主。
第2條
在巴拉圭共和國,主權屬於人民,人民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行使主權。
第3條,公共權力
人民通過選舉權行使公共權力。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在分離,平衡,協調和相互控制的系統內行使。這些權力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能裁定或授予他人或任何人,個人或集體,特殊才能或公共權力的總和。
獨裁是法律之外的。
標題II。權利,義務和擔保
第一章生命與環境
第一節生命
生命權第4條
生命權是人的固有權利。通常,從其構想中就可以保證對它的保護。特此廢除死刑。所有人的身心健康以及榮譽和名譽都將受到國家的保護。法律將規定人僅出於科學或醫學目的處置自己身體的自由。
第5條:酷刑和其他犯罪[DELITOS]
沒有人會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或待遇。
種族滅絕和酷刑以及由於政治原因而被迫失踪,綁架和殺人是無法描述的。
第6條:生活質量
國家應通過承認極端貧困和殘疾或年齡障礙等條件因素的計劃和政策,提高生活質量。
國家還應促進對人口因素及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的保護和居民生活質量的聯繫的研究。
第二節 環境的
享有健康環境權的第7條
人人有權在健康和生態平衡的環境中生活。
保護,養護,重新構築和改善環境以及將其與完整的[整體]人類發展調和在一起,構成了社會利益的優先目標。這些目的將立法和相關的政府政策作為指導。
第八條環境保護
該法律將規範易產生[環境]變化的活動。以同樣的方式[asimismo],它可以限製或禁止其認為具有危險性的[活動]。
禁止製造,組裝,進口,商業化,擁有或使用核,化學和生物武器,以及禁止向該國引入有毒廢物。法律可能將此禁令擴大到其他危險因素;以同樣的方式,它可以規範遺傳資源及其技術的交易,作為[precautelando]國家利益的預防措施。
生態犯罪將受到法律的界定和製裁。對環境的任何損害將導致[importará]維修[recomponer]和賠償的義務。
第二章 自由
第九條人的自由和安全
人人有權享有自由和安全的保護。
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去執行法律沒有規定或沒有受到禁止的法律。
關於奴役和其他[服務形式]的第10條
禁止奴隸制,個人奴役和人口販運。法律可以確立有利於國家的社會責任。
剝奪自由的第11條
除了在本《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原因和條件下進行調解外,沒有人會被剝奪人身自由或被繩之以法[procesado]。
第十二條拘留和逮捕
未經主管當局的書面命令,任何人都不得被拘留或逮捕,除非被公然逮捕並犯有可被處以體罰的罪行。所有被拘留者均有權:
1.在行為發生之時,被告知促使[逮捕]的動機,其保持沉默和由其捍衛者協助的權利。在逮捕行動中,當局有義務展示為此提供的書面命令;
2.拘留將立即通知其家人或被拘留[人]所指示的人;
3.保持自由溝通,但在例外情況下,根據[a]司法權限確立了其孤立身份;隔離狀態不會就其辯護人作出裁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
4.必要時提供口譯員,並且
5.在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時間內,被帶到主管司法裁判官的處置之前,由該人處置依法應作出的處置[en derecho]。
第13條:不得損害債務自由
除非根據主管司法當局的[a]指令,要求其不遵守[提供]食品供應稅或以[支付]罰款[雜項]或司法保釋金作為替代,否則不得剝奪債務自由。 fianzas]。
法律的非追溯性第14條
除非法律對被告或被定罪者更為有利,否則任何法律都不得具有追溯效力。
第15條:禁止自己作出正義[Hersse Justicia Por SI MISMO]
沒有人可以將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或以暴力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合法辯護權得到保障。
[EN]試用期間[JUICIO]第16條
在審判人身及其權利時的辯護是不可侵犯的。人人有權受主管,獨立和公正的法庭和法官的審判。
程序權利第17條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或在任何其他可以判處刑罰或製裁的[訴訟程序]中,任何人均有權:
1.無罪的
2.接受公開審判,但裁判官為維護其他權利而考慮的情況除外;
3.未經訴訟前的法律事先審判,不得被判刑,也不得由特別法庭審判;
4.對於同一行為,不得被多次判決。除程序法規定的案件中對刑事判決進行有利的審查外,不可能重新審結已結案的案件[procesos fenecidos];
5.為自己辯護或由他們選擇的辯護人協助;
6.在不使用經濟手段支付某人[索償人]的情況下,讓國家向他們提供公設辯護人[辯護人辯解人]
7.事先被告知[公報],並詳細告知其歸屬,以及處置為自由交流中的辯護作準備所必需的副本,手段和時間段;
8.提供,實踐,控制和推翻證據[preubas]
9.不得反對他們取得違反法律規範的證據或提出指控;
10.自行或通過其辯護人獲得程序行動[精算],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對其保密。摘要[事實陳述/犯罪檔案]的準備工作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並且
11.因司法錯誤而被定罪[a]的,國家賠償。
第十八條聲明的限制
任何人不得有義務對自己,配偶或事實上與他們結盟的人[unida de hecho]作證[宣告],也不得對親屬第四度或第二度以下的親屬作供。包容性。
被告人的非法行為或侮辱不影響其親屬或近親[allegados]。
第19條預防性監禁
只有在審判[juicio]的訴訟[diligencias]必不可少的情況下,才應規定預防性監禁。根據該行為的分類[calificación],以相應的順序[auto]實施,在任何情況下,其延長時間都不會比針對同一罪行的既定最低刑期延長。
處罰對象第20條
剝奪自由的刑罰的目的是恢復被判刑的人並保護社會。
禁止沒收資產和流放的刑罰。
第21條,關押人員
被剝奪自由的人將被關押在適當的場所,避免性別混合。未成年人將不會受到老年人的監禁。
對被拘留者的監禁將在與為[服刑人員]指定的監獄不同的地方進行。
出版物有關程序的第22條
關於未決的[en curso]司法程序的出版物必須毫無偏見。
在執行死刑判決之前,不得將被告定罪。
真相[PRUEBA]第23條
真相和臭名昭著的證據在因影響人的榮譽,名譽或人格尊嚴的任何性質的出版物而被推動的過程中是不可接受的,並且涉及到本憲法所指的私人刑事訴訟或私人行為或法律宣布免於公共權力。
提倡公開譴責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共行為的程序,以及在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將接受該證據。
第24條:宗教和思想自由
公認的宗教自由,禮拜自由和意識形態[自由]除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限制外,沒有任何其他限制。任何宗教信仰都不會具有正式性。
國家與天主教會之間的關係是建立在獨立,合作和自治基礎上的。
保證了教會和宗教信仰的獨立性和自治性,除了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限制外,沒有任何其他限制。
任何人都不得因其信仰或意識形態而受到[molestado]的干擾,質疑或被迫作證[declarar]。
第二十五條人格的表達
人人有權自由表達自己的個性,創造力並樹立自己的身份和形象。
意識形態多元化是有保證的。
第二十六條: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在沒有任何審查的情況下,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得到保障,思想和觀點的傳播也沒有受到限制,除了本《憲法》規定的限制外。結果,將沒有法律規定使它們成為不可能或限制它們。除了通過新聞界犯下的普通罪行之外,沒有新聞界的罪行。
任何人都有權產生,處理或傳播信息,並且同樣有權使用任何法律和適當的手段來實現這些目標。
第27條。使用社會傳播大眾媒體
大眾傳播媒體的使用符合公眾利益;因此,它們的功能可能不會關閉或暫停。
缺乏負責任指導的新聞界將不被接受。
在向新聞提供物提供任何歧視性做法,以及以任何方式乾擾無線電頻率和以任何方式妨礙期刊,書籍,雜誌或其他出版物的自由流通,發行和銷售。禁止負責任的指導或作者。
信息多元化是有保證的。
法律將規範宣傳,以最大程度地保護兒童,青年,文盲,消費者和婦女的權利。
第28條:知情權
人們有權獲得真實,負責和公平的信息。
公開信息來源對所有人免費。法律將規定相應的方式,期限和製裁,以使這項權利生效。
受散佈虛假,失真或歧義信息影響的任何人有權要求以洩露信息的相同方式和條件,要求其更正或澄清,而不影響其他補償性權利。
第29條:實踐新聞自由
所有形式的新聞實踐都是免費的,無需事先授權。社會傳播大眾媒體的記者,履行其職責,沒有義務違背其良心的指示或透露其信息來源。
專欄作家有權在其工作的媒體上未經審查地發表其簽署的意見。[媒體負責人]表示不同意可以免除任何責任。
依照法律,不論其技術如何,都承認新聞記者有權擔任其作品的知識,藝術或攝影作品的作者。
第30條電磁通訊信號
電磁通信信號的發射和傳播屬於國家的公共領域,行使國家主權,這將根據共和國的專有權[propios]並根據國家的要求促進這些信號的充分利用。已批准的有關這一問題的國際協定。
法律將確保在平等的機會中自由獲得更好地使用[aprovechamiento]電磁頻譜以及電子工具以積累和處理公共信息,而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國際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當局將確保這些內容不會被用來侵犯個人或家庭的親密關係或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31條。國家社會傳播的大眾媒體
法律將規範在國家的組織和運作中依賴國家的傳播媒介,必須保證在機會均等的情況下民主和多元化地進入所有社會和政治領域。
第32條:裝配自由和建造自由
人人無須許可而無須武器,有合法目的的見面和和平露面的權利,以及無義務參加這種行為的權利。法律只能在某些時間和[或]在某些時間限制公共交通的行使,以維護第三方的權利和法律規定的公共秩序。
第33條:知情權
個人和家庭的親密關係以及對私人生活的尊重是不可侵犯的。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公共秩序或第三方權利的人的行為不受公共權力的約束。
保障了保護親密,尊嚴和人的私人形象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私人場所的不可轉讓性
任何私人前提都是不可侵犯的。它只能依法依法移交或關閉。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例外地將其異化或關閉,以防止迫在眉睫的犯罪,或避免對人或財產造成損害。
第35條身份證明文件
當局不得扣押人員的身份證件,許可證或個人證明書[conconcias],也不得將其保留。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這些[當局]不得剝奪它們。
第36條:單據制[PATRIMONIO DOCUMENTAL]和私人通信權的無效性
這些人的文件遺產是不可侵犯的。記錄,無論使用何種技術,均應記錄印刷品,信件,書信,電話,電報,電纜圖形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通訊,收藏或複製品,證詞和證明價值的對象除非是針對法律特別規定的案件的司法命令,而且在清理[...]權限方面不可或缺的情況下,否則不得對其進行單獨檢查,複製,截取或扣押[secuestrados]相應的當局。法律將確定檢查商業會計和強制性法律記錄的特殊方式。
違反上述規定而獲得的文件證據在審判中無效。
在每種情況下,對於與被調查人無關的人,都將嚴格保留。
第37條。
在本憲法和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承認出於倫理或宗教原因出於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
第38條:維護共同利益的權利[利益分歧]
任何人均有權單獨或集體要求公共當局要求採取措施,以保護環境,生境的完整性,公共衛生,國家文化遺產[acervo],消費者和其他人的利益,因為它們的法律性質與社區有關,與生活質量和集體遺產有關。
第39條:公正權,充分賠償
人人有權獲得國家應反對的損害賠償或偏見,並獲得公平和充分的賠償。法律將規範這項權利。
第40條:申訴權當局
任何人,不論是個人還是集體,無特殊要求,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當局提出請願書,當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並按照法律確定的方式作出回應。在那段時間未獲得回應的任何請願書將被視為拒絕。
第41條:循環權和居留權
所有巴拉圭人都有權在其祖國[Patria]居住。居民可以在全國領土上自由流通,改變其住所或住所,離開共和國或返回共和國,並根據法律將其財產納入該國或從該國撤出。遵守這些權利的法律將規範移民。
該法律考慮到有關此問題的國際協定,將對沒有最終居留權的外國人進入該國作出規定。
除非有[a]司法判決,否則在該國獲得最終居留權的外國人沒有義務放棄該居留權。
第42條:結社自由
人人均可自由地將自己與合法目的聯繫或聯合起來;;也沒有人有義務屬於特定的[確定性]聯合會。法律將規範專業學院的形式[colegiaciónprofesional]。
禁止秘密組織和具有準軍事性質的組織。
第43條,庇護權
巴拉圭承認所有因政治動機或罪行[,]或與[同居者有關的常見罪行]及其觀點或信仰而受到迫害的人,享有領土和外交庇護的權利。當局必須立即授予個人文件和相應的安全行為。
政治尋求庇護者[asiliado]不會被強迫轉移到當局對其實施迫害的國家。
第44條:稅收
沒有人有義務納稅或提供法律沒有規定的個人服務。不會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也不會罰款。
第45條:未聲明的權利和保證
不得將本憲法所載的權利和保障的宣揚理解為對他人的否定,因為他人是人格固有的,沒有在其中明確表達。缺乏援引[a]監管法律的行為不能否認或削弱任何權利或保證。
第三章 平等
第46條:人人平等
共和國所有居民的尊嚴和權利均平等。不允許歧視。國家將消除障礙並防止造成或加劇障礙的因素。
針對不公正的不平等而建立的保護措施將不會被視為歧視性因素,而將被視為平均主義因素。
第47條。平等保證
國家將向共和國的所有居民保證:
1.訴諸司法的平等,為此將消除阻礙司法公正的障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平等地享有非選舉性的公共職能,除了[對工作的適用性]以外,沒有任何其他要求,並且
4.參與自然,物質資產和文化惠益參與的平等機會。
第48條:男女權利平等
男女享有平等的公民,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國家將通過消除阻礙或阻礙其行使的障礙,並促進婦女參與國民生活的所有領域,創造條件,並創造適當的機制,使平等成為現實和有效。
第四章 家庭權利
第49條:保護家庭
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將促進並保證其完整的[整體]保護。它包括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穩定聯盟,孩子以及與他們的祖先及其後代組成的社區。
第50條:構成權[A]家庭
人人有權組成一個家庭,男人和女人在其家庭的形成和發展中將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51條:《憲法》和事實聯盟的效力
該法律將規定各種形式,以慶祝男女之間的婚姻,締結婚姻的要求,分居,解散的原因及其影響,以及夫妻之間資產和其他權利義務的管理制度。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滿足穩定和單一性條件的男女之間的事實結合,在沒有法律約束婚姻的法律障礙的情況下,產生了與婚姻類似的效果。
第52條。
男人和女人的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基本組成部分之一。
第53條。關於兒童
父母有權利和義務協助,餵養,教育和庇護未成年子女。
如果他們不履行提供食物的職責,法律將對其進行處罰。
成年[mayores de edad]兒童有必要在必要時向父母提供幫助。
法律將規範應向大家庭[familia de prole numerosa]和為戶主的婦女提供的援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將有可能調查親子關係。禁止對個人文件中的孝順關係進行任何限定。
第54條:保護兒童
家庭,社會和國家有義務保證兒童的和諧和完整的[整體]發展,並充分行使其權利,保護他免遭遺棄,食物不足,暴力,虐待,販運和剝削。
任何人都可以要求主管當局履行這種保證和對違法者[違法者]的製裁。
在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兒童的權利具有普遍性。
第55條關於產假和陪產
負責任的產假和陪產假將受到國家的保護,這將促進為此目的建立必要的機構。
第56條。
應當促進青年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條件。
第57條:高級公民[TEREDERA EDAD]
所有高級人士均有權享有完整的[整體]保護。
家庭,社會和公共權力將通過社會服務促進他們的福祉,這些社會服務可以[滿足]他們對食物,健康,住房,文化和休閒的需求。
第58條特殊權利
對於傑出人士來說,可以保證他們的健康,教育,娛樂和專業培訓,以實現完整的[整體]社會融合。
國家將製定一項預防,治療,康復和融合身體,心理和感官殘疾的政策,並向其提供所需的專業護理。
他們將承認享有平等機會享有本憲法賦予共和國所有居民的權利以補償他們的不利條件的權利。
第59條:家庭資產
家庭資產被確認為一種社會利益機構,其製度將由法律決定。它將由家庭住所[vivienda]或不動產[fundo]以及其家具和工作元素組成,這些家具和工作元素不可固定[inmmableables]。
第60條:關於暴力的保護
國家應促進旨在避免家庭環境中的暴力行為和其他造成團結的破壞性原因的政策。
第61條:計劃生育和母嬰健康[護理]
國家承認個人有權自由和負責任地決定其子女的出生數量和頻率,並有權在有關機關[]的配合下接受教育,科學指導和適當的服務。
將為資源匱乏的人制定生殖健康和母嬰保健[保健]的特別計劃。
第五章土著人民
第62條。土著人民和民族
該《憲法》承認土著人民的存在,土著人民被定義為巴拉圭國家成立和組織之前的[a]文化群體。
第63條:種族身份
土著人民在各自生境中保存和發展其民族特性的權利得到承認和保障。同樣,他們有權自由地運用其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和宗教組織系統,並自願遵守其習慣規範,以規範其內部共存[convivencia]。因為它們不侵犯本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關於管轄權衝突,將考慮土著習慣權利。
第64條社區財產
土著人民有權擁有土地[propiedad comunitaria]的集體所有權,其延伸和質量應足以保護和發展其特定的[特殊的]生活方式。國家將免費為他們提供這些土地,這些土地將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耕種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轉讓的,無限制的,不易承擔擔保合同義務或不予出租的土地;同樣,他們將免稅。
未經土著人民的明確同意,禁止將其移出或轉移。
第65條:參與權
土著人民根據其習慣使用,《憲法》和國家法律,有權參與該國的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生活。
第66條。教育與援助
國家將尊重土著人民的文化特點[peculiaridades],尤其是在正規教育方面。此外,還將注意防止人口退化,棲息地遭到破壞,環境污染,經濟剝削和文化異化[,]。
第67條
土著人民的成員不得提供[prestar] [社會,民事或軍事服務],也不得享有法律規定的公共責任[cargas]。
第六章 的健康
第68條:健康權
國家將保護和促進健康作為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並符合社會的利益。
不得剝奪任何人用於預防或治療疾病,病蟲害或瘟疫的公共援助,也不得剝奪發生災難或事故時的援助[socorro]。
在尊重人的尊嚴的前提下,所有人都有義務服從法律規定的健康[sanitarias]措施。
第69條:國家衛生系統
應當促進執行綜合衛生行動的國家衛生體系,並採取政策使[可能]同意,協調和補充私營和公共部門的計劃和資源。
第70條:社會福利制度
該法律將通過基於健康教育和社區參與的戰略制定社會福利計劃[participacióncomunitaria]。
第71條毒品貿易,毒品成癮和康復
國家將製止麻醉藥品和其他危險藥物的生產和非法販運,以及旨在使[來源]此類活動的資金合法化的行為。同樣,它還將打擊那些藥物的非法消費。法律將規範其生產和醫療用途。
將在私人組織的參與下制定預防性教育計劃和戒毒者康復計劃。
第72條:質量控制
紐約州將在生產,進口和商業化的整個階段中,對食品,化學,藥品和生物產品的質量進行控制。
同樣,它將促進資源稀缺的部門[escasos recursos]獲得被認為必不可少的藥品。
第七章 作者:曾建平,教育與文化JOURNAL
第73條:受教育權及其宗旨[罰款]
人人有權[]完成[綜合]和永久性教育,[[]]作為系統和[a]過程[]在社區文化的背景下完成。其目標是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促進自由與和平,社會正義,團結,合作和人民融合;尊重人權和民主原則;確認對祖國[Patria]的承諾,對文化認同和智力,道德和公民培訓的承諾,以及消除具有歧視性的教育內容。
消除文盲和為工作做準備是教育系統的永久目標。
第74條:學習權和教學自由
保證了學習權和平等機會不受任何歧視地獲得人文文化,科學和技術利益的權利。
除適當性和道德操守外,沒有任何其他要求的教學自由,以及接受宗教教育和思想多元化的權利也得到保障。
第75條:教育責任
教育是社會的責任,尤其是家庭,市政當局和國家的責任。
紐約州將促進補充營養計劃,並為稀缺資源的學生提供學習用品。
第76條:國家義務
小學教育是必須的。在公立學校,它將具有免費的特點。國家應促進中等,技術,農業,工業,高級或大學的教學以及科學技術研究。
在不同的教育界的參與下,教育系統的組織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責任。該系統將包括公共和私營部門,以及學校和課外活動區[ámbito]。
第77條:母語[MateRNA]語言的教學
在學校開學之初的教學將以學生的官方母語進行。還將指導他們了解和使用共和國的兩種官方語言。
對於母語不是瓜拉尼語的少數民族,可以選擇兩種官方語言中的任何一種。
第78條:技術教育
國家應通過技術教育促進工作準備,以形成國家發展所需的人力資源。
第79條:大學和高級學院
大學和高級學院的主要目標是最終的目標是進行高級專業培訓,科學技術研究以及大學擴展[extensiónuniversitaria]。
大學是自治的。他們將建立自己的法規和政府形式,並將根據國家教育政策和國家發展計劃制定學習計劃。
保證教學和擔任教授職位的自由。法律將創建公立或私立大學,該法律將確定哪些職業需要大學學位才能開展工作。
第80條獎學金和艾滋病基金
該法律將規定用於獎學金和其他援助的資金的構成,其目的是促進對人員(尤其是缺乏資源的人員)進行知識,科學,技術或藝術方面的培訓。
第81條:文化遺產
具有歷史,考古,古生物學,藝術或科學價值的物體,文件和空間及其各自的自然環境的保護,搶救和恢復的必要手段,以及它們各自的自然環境,這些都是國家文化遺產的一部分[ ,]將被仲裁。
國家將對在該國發現的那些進行定義和註冊,並在發生這種情況時,對在國外發現的那些進行管理。主管機構將與遵循同一目標的任何人[細節]合作,維護和拯救口腔文化的各種表現形式以及國家的集體記憶。禁止對此類資產的不當使用[uso]和不自然地使用[empleo],對其進行破壞,對其進行欺詐性的[dolosa]更改,從其原始地點移走以及以出口目標[罰款]進行銷售[enajenación]。
第82條:天主教的承認
人們認識到天主教在國家歷史和文化形成中的主要作用[protagonismo]。
第83條:稅收的文化擴散和豁免
對於文化傳播和教育具有重要價值的對象,出版物和活動,不會徵收市政稅或財政稅。法律將對這些豁免進行規範,並將建立激勵機制,以將從事藝術和科學技術研究以及在國內外傳播的必要要素引入和納入該國。
第84條:體育運動
國家應促進體育活動,特別是非職業性體育活動,以刺激體育教育,提供依法確定的經濟支持和免稅。同樣,它將刺激國家參加國際比賽。
第85條:最低預算
國家總預算中用於教育的資源將不少於分配給中央政府的總資源的20%,貸款和捐贈除外。
第八章 勞工
第一節勞動權
第86條:工作權
共和國所有居民均有權享有合法工作,可以自由選擇並在有尊嚴和公正的條件下實現這項工作。
法律將保護所有形式的工作,並且賦予工人的權利不可放棄。
第87條:充分就業
國家應促進傾向於充分就業和對人力資源進行專業培訓的政策,並優先考慮本國工人。
第88條。
出於種族,性別[sexo],年齡,宗教,社會地位以及政治或集團偏好的動機,工人之間不得有任何歧視。
有殘障或肢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工作將受到特別保護[amparado]。
第89條:婦女的工作
男女工人具有相同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但是產婦將受到特別保護,其中將包括協助服務和相應的請假時間,請假時間不少於12週。在懷孕期間,或只要產假期間繼續休假,婦女就不會被解僱。
法律將建立陪產證的製度。
第90條。未成年人的工作
將優先考慮在職未成年人的權利,以保障其正常的身體,智力和道德發展。
第91條:[工作日]和[休息日]
普通工作日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日間每天八小時和每週四十八小時,法律上出於特殊動機而規定的時間除外。法律將為不衛生,危險,痛苦,[和]夜間的任務,或那些持續輪班發展的任務規定更有利的工作日。
每年的休假和休假將依法得到補償。
第92條:勞動報酬
工人有權享受報酬,以確保他們和他們的家人享有自由和有尊嚴的生活。該法律將沒收最低和流動生活工資[salario vital],年度年終獎金[aguinaldo],家庭獎金,承認在[a]不衛生或有風險的工作時間中比基本工資高的工資,以及非凡的夜晚和節假日。基本上,同工同酬。
第93條對工人的額外好處
國家將為企業建立激勵機制,以鼓勵其工人獲得更多利益。這種額外的薪酬[酬金]將獨立於各自的薪金和其他法律利益。
第94條:穩定性和賠償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障工人的穩定權,並在無正當解僱的情況下保證工人的賠償權。
第95條:社會保障
法律將為受撫養工人及其家庭建立強制性和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它將擴展到人口的所有領域。
社會保障體系的服務可以是公共的,私人的或混合的,在任何情況下都將由國家監督。
社會證券的財務資源將不會偏離其特定目標[罰款],並且;將可用於實現此目標,而不會影響可能增加其遺產的有利可圖的投資。
第96條。
所有工人[,]公共和私人[,]都有權在未經事先授權的情況下參加工會[sindicatos]。這項權利除外武裝部隊和警察部隊的成員。
雇主享有平等的組織自由。沒有人有義務參加工會[sindicato]。
為了承認工會[sindicato],只需在主管的行政機關進行註冊即可。
在選舉當局和工會[sindicatos]運作時,將遵守法律中確立的民主做法,這也將保證集團領導人的穩定[dirigente]。
第97條:集體協議[公約]
工會[sindicatos]有權促進集體行動,並就工作條件達成[一致]協議。
國家將主張以和解方式解決勞動和社會併購的衝突[concertación]。仲裁是可選的。
第98條:罷工權和封鎖權[PARO]
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所有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工人都有權要求罷工。雇主在相同條件下享有鎖定的權利。
罷工和鎖定的權利不擴大到[alcanzan]國家武裝部隊的成員或警察的成員。
法律將規範這些權利的行使,以使它們不影響社會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務。
第99條:遵守勞工規範
遵守勞動規範以及工作中的安全與衛生規範將受到法律所設立機構的財務控制,該機構將在違規的情況下制定制裁措施。
第100條。住房權[VIVENDA]
共和國的所有居民都有權享有尊嚴的住房。
國家將為使這項權利發揮作用創造條件,並應通過適當的籌資制度,促進具有社會利益的住房計劃,特別是針對那些資源匱乏的家庭的住房計劃。
第二節 公共職能
第101條:職能和公職人員
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為國家服務。所有巴拉圭人都有權擔任公共職能和工作。
法律將規範這些工作人員和僱員提供[假裝]服務的各種職業,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這些職業包括司法,教學[外交],外交和領事,科學技術研究,公務員,軍隊和警察[職業]。
第102條:職能部門和公共僱員的勞動權
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統一的製度享有各種職業的統一權利,並享有獲得的權利,這些權利享有《憲法》中有關勞工權利的部分規定的權利。
第103條:退休制度
該法律將規范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內的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的退休制度,並確保為此目的而創建的專制機構將[acuerden]授予會費[aportantes]並退休[人員[jubilados]受國家控制的實體[entent]的管理。所有以任何名義為國家提供[假裝]服務的人都將參加同一制度。
法律將保證待遇平等的退休資產的更新,免除[在職]在職公職人員的[分配]。
第104條。關於資產和收入的強制性聲明[租金]
公務員和公職人員,包括全民選舉的公職人員,雙國製,專制,權力下放的國家實體[實體],以及一般而言,從國家獲得永久性薪酬的公職人員和公共僱員,將有義務提供[prestar] [ a)在擁有其辦事處[貨物]後的十五天內宣誓資產和收入[租金]宣告,並在[相同]期限內宣告終止。
第105條:禁止雙重報酬
除從事教學工作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同時將其視為[a]工作人員或[a]公職人員。
第106條:職能部門和公眾僱員的責任
任何工作人員或公職人員均不受豁免。在行使職能時犯有過失,輕罪或過失的情況下,他們個人負責,而不會損害國家的輔助責任,國家有權要求[重複]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歸因於這種概念。
第九章 作者:曾建平,經濟權利與經濟改革JOURNAL
第一節經濟權利
第107條:競爭自由[CONCURRENCIA]
人人有權在機會均​​等製度下致力於自己喜歡的合法經濟活動。
保證了市場競爭。不允許建立壟斷和限制[traben]自由競爭的人為增加或降低價格。
高利貸和有害物品的未經授權的交易將受到刑法的處罰。
第108條。產品的自由流通
國民生產或製造的貨物以及合法從國外進口的貨物將在共和國境內自由流通。
第109條:私有財產
保證私有財產的內容和限度將由法律決定,並依其經濟和社會職能而定,以使所有人[,]均可使用。
私有財產是不可侵犯的。
如果不根據[a]司法判決,任何人都不會被剝奪財產,但是,可以接受針對公共事業或社會利益的徵用,這將在每種情況下由法律決定。它將保證按照法律規定的徵用程序,按照慣例或通過司法判決預先支付公平的賠償金,但用於土地改革的非生產性拉蒂基維亞(大規模土地所有權)除外。
第110條:版權和知識產權
所有作者,發明者,生產者或商人(商人)將依法享有其作品,發明,品牌或商業名稱的專有財產。
第111條。公共企業的轉讓
每當國家決定將公共企業或其參與的企業轉移到私營部門時,它將向與企業直接相關的工人和部門提供優惠購買的選擇。法律將規定建立該選項的形式。
第112條。
在共和國境內以自然狀態發現的碳氫化合物,固態,液態和氣態礦物的控制權,除石油,土質和鈣質物質外,均與該州相對應。
國家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個人或混合的,國家的或外國的公共或私營企業給予優惠,以進行探礦,勘探,研究,採礦[類別]或礦床[yacimientos]的開採。
法律將規範考慮國家利益,特許公司利益和可能受到影響的所有者利益的經濟制度。
第113條。
國家將基於團結和社會盈利能力,促進合作企業和其他形式的產品和服務生產,以保證其自由組織和自治。
作為國家經濟發展手段的合作主義原則應通過教育制度加以傳播。
第二節 農業改革
第114條。農業改革的目標
土地改革是實現農村福祉的基本因素之一。它包括將農民[campesina]人口有效地納入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實行公平的土地分配,財產和租賃制度;組織信貸,技術,教育和衛生援助;促進建立農業合作社和其他類似協會;促進農業[部門]全面[整體]發展的生產,工業化和市場合理化。
第115條:農業改革和農村發展的基礎
土地改革和農村發展根據以下基礎進行:
1.採取稅收制度和其他措施,以刺激生產,阻止Latifundium [大規模擁有],並保證pequeña[小型]和中型農村財產的發展,這要視每個區域的具體情況而定;
2.使土地使用和耕作方式合理化和正規化,以防止土地退化,並促進集約化和多樣化的農業生產;
3.推廣佩克尼亞和中型農業企業;
(四)農民住區規劃;對土地改革作為土地改革的受益人的裁決[adjudicación],具體說明了其定居和永久定居所需的基礎設施,並著重於道路[vialidad],教育和衛生;
(五)建立向主要生產者保證公平價格的製度和組織;
(六)在沒有中介的情況下以低成本提供農業信貸;
7.保護和保護環境;
8.建立農業保險[seguroagrícola];
9.支持農民婦女,特別是家庭主婦;
10.農民婦女與男子平等地參與土地改革計劃;
11.土地改革的主體參與各自的進程,並促進農民組織捍衛其經濟,社會和文化利益;
12.在土地改革計劃中對國民的優惠支持;
13.農民及其家庭的教育,以便使他們有能力成為國家發展的積極推動者;
14.建立區域研究中心和對土壤進行農學分類,以在適當的地區建立農業名稱。
15.通過在農村地區建立專業培訓中心,採取激發人們對農業任務興趣的政策,以及
16.促進人口內部遷移,要注意人口,經濟和社會原因。
第116條。非生產性拉脫維亞
為了逐步消除非生產性的緯足魚類,該法律將考慮土地的自然適應性,與農業有關的人口部門的需求以及為農業的均衡發展而製定的可取的規範[先決條件]。 ,農業,森林和工業活動,以及可持續更好地利用[aprovechamiento]自然資源和維護生態平衡。
分配給土地改革的非生產性拉脫基維亞將在每種情況下由法律確定,並將在改革中以及由其確定的時間內記入[seabonará]。
第十章政治權利和義務
第117條。政治權利
公民不分性別[性],有權直接或通過其代表以本《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形式參加公共事務。
應促進婦女參與公共職能。
第118條
選舉權是選舉人的[a]權利,[a]職責和[a]職能。它構成了民主和代議制政權的基礎。它建立在普遍,自由,直接,平等和秘密投票的基礎上;在公眾和有監督的[fiscalizado]投票中,以及在比例代表制中。
第119條關於中間組織的侵權
對於中間組織,政治組織,聯合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選舉,將採用相同的選舉權原則和規範。
第120條選舉人
年滿18歲的巴拉圭公民毫無區別地是選民。
居住在國外的巴拉圭人是選舉人。公民是選舉人和有資格的人,除了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限制外,沒有其他限制。
擁有確定居住權的外國人在市政選舉中享有相同的權利。
第121條。
由法律決定的立法公投可能具有約束力,也可能沒有約束力。該機構將受到法律的管制。
第122條。可能不是[A]公投的目的的事項
[以下]可能不是[a]公投的對象:
1.國際關係,條約,國際公約或協定;
2.徵用;
(三)國防;
(四)房地產財產的限制;
5.與稅收,貨幣和銀行體系,貸款合同[contratacióndeempréstitos],國家一般預算有關的事項;以及
6.全國,部門和市政選舉。
第123條。
選民認可了向國會提出法律草案的普遍倡議權。建議的形式以及必須接受的選民人數將在法律中確定。
第124條:政黨的性質和職能
政黨是公法的法人[personas juridicas]。他們必須表現出多元化,並參加選民當局的培訓,國家,部門或市政政策的方向以及公民的公民培訓。
第125條:政黨或運動的組織自由
所有公民均有權自由地參加政黨和/或運動,以民主方式參加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當局的選舉,以及國家政策的方向。法律將規定政黨和運動的憲法以及其運作,以確保其民主性質。
只有通過[a]司法判決才能取消政黨和運動的法人資格。
第126條禁止政黨和運動
政黨和運動的運作不得:
1.接受外國組織或國家的經濟援助[auxilio],指示或指示;
2.建立直接或間接暗示使用或呼籲使用暴力作為[政治活動] [治安者]方法的結構;以及
3.以武力取代自由和民主政權,或危害共和國的存在的目標[規定]。
第十一章。職責範圍
第127條遵守法律
所有人都有義務遵守法律。對法律的自由批評[被允許],但不允許提倡[先例]不服從法律。
第128條:一般利益的主要原則和合作義務
在任何情況下,個人(個人)的利益都不能凌駕於普遍利益之上。所有居民必須為國家利益而合作,提供[prestando]服務,並履行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共責任[carga]。
第129條。
巴拉圭全體人民都有義務做好準備,並為參加祖國[帕特里亞]的武裝防禦提供[參加預演]。
為此,建立了義務兵役制。法律將規定執行該義務的條件。
服兵役必須有充分的尊嚴和對人的尊重。在和平時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在武裝國際衝突中,必要時,婦女僅在必要時作為輔助人員提供軍事服務。
那些宣布反對良心的人將通過法律指定的和在平民管轄下的援助中心提供使平民受益的[prestarán] [a]服務。這項權利的規章和行使不應具有懲罰性,也不應施加高於為兵役而設的負擔。
禁止未經法律確定的個人兵役,或為個人或私人實體的利益或特定利益[l]。
法律將規範外國人對國防的貢獻。
第130條。[PATRIA]祖國的光輝頌歌[BENEMÉRITOS]
查科戰爭[guerra del Chaco]的退伍軍人以及為捍衛祖國[Patria]進行的其他武裝國際衝突的退伍軍人將享有榮譽和特權;使他們過上有節制生活的退休金;根據法律規定,享受無償,無償,健康的福利以及其他好處。
他們的寡婦和未成年或殘障兒童,包括在頒布本《憲法》之前死亡的[退伍軍人],將獲得經濟利益。
給予祖國[Patria]的光榮兒子的利益將不受限制,並且將立即生效[vigencia],沒有任何要求,但要獲得其不變的證明。
自從簽署《和平條約》以來,玻利維亞的前戰俘就已經決定選擇完全融入該國,這些人相當於查科戰爭的退伍軍人,在經濟利益和援助優勢方面[潑尼松]。
第十二章。憲法保證書
第131條。
本章所包含的保證是為了使本《憲法》中規定的權利有效而建立,[並且]將受到法律的管制。
第132條。
最高法院有權根據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範圍,宣布司法規範和司法決議的違憲行為。
第133條哈比斯公司
這項保證可以由受影響的[自己]介入,也可以由另一個人介入,而無需通過任何合法的[手段]來行使權力,並且可以在相應司法裁定的任何初審法官面前進行。
Habeas語料庫可能是:
1.預防性的:據此,所有人在即將被[trance]非法剝奪其身體自由的緊迫時刻,都可以[recabar]對情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以使他們認為[標準] ]威脅他們的自由,並下令取消這些限制。
2.賠償:據此,所有發現自己被非法剝奪自由的人都可以[改正]對案件情況的糾正。裁判官將在提交請願書後的24小時內,命令被拘留者出庭[比較],並附上被拘留的公共或私人代理人的報告[通知]。如果要求的[代理人]沒有這樣做,法官將在被拘留人的地方構成自己,並在該地方作出案情的判決,並提供他的直接自由。 ,就好像遵守了被拘留者的容貌並提交了報告一樣。如果不存在授權剝奪自由的法律動機,他將立即予以規定;
3.通用的:據此,可能要求糾正情況,而這在先前的兩種情況下都沒有考慮到,限制自由或威脅[人的]人身安全。同樣,在對依法剝奪自由者的身體,心理或道德暴力案件中,也可以插入這種保證。
法律將規範人身保護令的各種形式,即使在例外狀態下也可以進行。該程序將是簡短,摘要和免費的,並且可以依職權發起。
第134條。
所有因某行為或不作為明顯不合法,某機構或某特定[人]的人,認為自己受到嚴重影響或迫在眉睫,因此有可能在本《憲法》或法律中奉獻的權利和保證受到損害,以及由於案件的緊急性可能無法通過[通過]的常規方式補救,因此可能會在主管裁判官面前提倡憲法權利。
對於法律規定的案件,該程序將是簡短,摘要,免費和普遍採取的行動。
治安法官將擁有維護權利或保證的權利,或立即恢復侵權的司法狀況。
如果是關於選舉問題,或與政治組織有關的[問題],選舉司法將是有能力的。
在司法原因的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的反對行動中或在法律的形成,制裁和頒布過程中,不得提倡Amparo。
法律將規範各自的程序。屬於Amparo的句子可能不會導致結局[nocausaránestado]。
第135條哈比斯數據
所有人都可以訪問具有官方性質的官方或私人註冊局中[本人] [本人] [本人]或本人[本人]有關其資產的信息和數據,並了解其使用及其目的。 。[所有人]可在錯誤或非法影響其權利的情況下,要求主管裁判法院對其進行更新,糾正或銷毀。
第136條裁判官的職權和職責
具有管轄權的任何司法裁判官均不得拒絕對前條規定的行動或追索權做出決定;如果他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這樣做,將受到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將其開除。
在他們要求的決定中,司法裁判官還必須宣告當局[obra]非法程序所承擔的責任,並且,如果情況經過調解,[表面上看來是[]],則可以證明[a]的犯罪犯罪時,他們將命令拘留或吊銷負責人,並採取任何預防措施,以提高這些責任的效力。同樣,如果他們有能力,他們將準備[instruirá]相關的摘要[事實陳述],並將乾預公共事務部;如果他們沒有[權限],他們將把[前人]的先前記錄轉交給主管治安官[對此事]進行起訴。
第二部分 共和國政治命令
標題I.國家和國家
第一章總則
第137條:憲法的管轄權
共和國的最高法律是憲法。[憲法],經批准和批准的條約,公約和國際協定,由國會決定的法律以及其他下級的司法規定,因此受到批准,將積極的國內法律[derecho positivo]按優先順序排列[ prelación]。
任何人企圖在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之外改變秩序的,都將招致犯罪,將根據法律予以分類和懲處。
該憲法不會因武力行為而喪失其力量或停止被觀察,也不得以不同於其提供的[解散]的任何其他方式廢除[derogada]。
與本《憲法》相反的所有規定或授權行為均缺乏效力[validez]。
第138條:司法令的效力
公民有權通過一切手段抵制這些篡奪者。假設[一個人或一群人,援引任何違反本《憲法》的原則或表示,[應]行使公共權力,則將其行為宣佈為無效且無效[勇氣],不具有約束力,為此,行使抗壓權利的人民被免於遵守。
外國表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與此類篡奪者有關,不得援引篡奪政府簽署或授權的任何條約,條約或協議,以便以後要求其作為共和國的義務或承諾。巴拉圭。
第139條。
巴拉圭共和國的符號是:
1.共和國國旗
2.蓋章,以及
3.國歌。
該法律將規範1842年11月25日特別代表大會決議中未指定的共和國符號的特徵,並確定其使用方式。
第140條。
巴拉圭是一個多元文化和雙語的國家。
卡斯蒂利亞語和瓜拉尼語是官方語言。法律將確立使用另一種方​​式的方式。土著語言以及其他少數民族的語言,是該民族文化遺產的一部分。
第二章 國際關係
第141條國際條約
經大會[a]法律有效慶祝,通過,已交換或交存批准書的國際條約,屬於內部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具有第137條所確定的等級。
第142條條約的廢止
與人權有關的國際條約只能由有關修改本《憲法》的程序來宣布。
第143條:國際關係
巴拉圭共和國在其國際關係中接受國際法並根據以下原則進行調整:
1.民族獨立
2.人民的自決權;
3.所有國家之間的司法平等;
(四)國際團結與合作;
(五)國際人權保護;
(六)國際河流的自由航行;
7.不干預,以及
8.譴責一切形式的專政,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
第144條:戰爭的放棄
巴拉圭共和國放棄戰爭,但堅持合法防禦的原則。該宣言符合巴拉圭作為聯合國組織和美洲國家組織的成員,或作為融合條約的一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第145條。司法法令
巴拉圭共和國在與其他國家平等的條件下,承認一項超國家的司法秩序,該秩序保證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事項]上執行人權,和平,正義,合作與發展。
這些決定只能由國會每個議會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三章 作者:鄧輝,民族與公民學報JOURNAL
第146條:自然民族
以下是巴拉圭的自然國籍:
1.在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
2.巴拉圭父母中的一個或兩個為共和國服務,在國外出生;
3.在國外永久居住在巴拉圭的巴拉圭父母的子女,以及
4.在共和國境內發現的不明父母的子女。
當感興趣的[人]年齡超過十八歲時,將通過對他們的簡單聲明來實現第(3)款所述的權利的正式化。如果尚未年滿18歲,則其法定代表人的聲明將一直有效到該年齡,尚待有興趣的人批准。
第147條:自然民族不被剝奪
沒有自然的巴拉圭人會被剝奪國籍,但他們可以自願放棄國籍。
第148條:通過歸化國籍
符合以下條件的外國人可以通過入籍獲得巴拉圭國籍:
1.年齡
2.在[該]領土內至少居住三年;
3.在任何專業,職務,科學,藝術或工業的國家中定期進行鍛煉,以及
4.法律中規定的良好行為。
第149條:多民族
可以通過一項[國際條約]或通過其自然籍國與收養國之間的憲法等級互惠來接納多個國籍。
第150條:民族損失
歸化的巴拉圭國民由於在共和國三年以上無理缺席[ausencia],被司法[judicialmente]宣布或自願獲得另一國籍而失去國籍。
第151條。
根據國會法律向共和國提供[prestado]服務的外國人,可以以榮譽國籍予以區分。
第152條。公民身份
[以下]為公民:
1.所有具有巴拉圭自然國籍的人,年齡在18歲以上,並且
2.取得巴拉圭國籍的所有人,在獲得國籍兩年後。
第153條。暫停行使公民權
公民身份的行使被暫停:
1.由於採用另一種國籍,但國際互惠除外;
2.由於在審判中宣布[無能力],使[某人]無法自由地,有見識地採取行動[obrar],並且
3.當該人正在服刑時,處以剝奪自由的刑罰。
當合法終止公民身份的理由停止時,終止國籍。
第154條司法權的專有權
法律將建立有關國籍的獲得,恢復和選擇以及中止國籍的規範。
在這些情況下,司法權將具有決定[提交人]的專屬權限。
第四章 共和國領土命令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55條:領土,主權和喪失資格
絕對不能以任何方式(即使是暫時的)將國家領土產生,轉讓,租賃或轉讓給任何外國勢力[potencia]。與共和國保持外交關係的國家,以及作為共和國一部分的國際機構,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為其代表席位獲得必要的遺產。在這些情況下,對地面的國家主權永遠是安全的。
第156條。政治和行政結構
為了國家的政治和行政結構的目的,將國家領土劃分為部門,直轄市和地區,在本《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其享有行政的政治,行政和規範自主權[gestión ]的利益,以及對[recaudación]的收集和資源投資的專制。
第157條。
亞松森市是共和國的首府,是國家權力所在地。它是一個直轄市,獨立於所有部門。法律將確定其限制。
第158條國家服務
法律授權在部門和市政當局的管轄範圍內創建和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服務。
通過各自部門和市政當局之間的協議,可以同等地建立部門服務機構。
第159條部門和自治市
在這種情況下,部門及其首都,直轄市和地區的創建,合併或修改將由法律決定,並要考慮到該地區的社會經濟,人口,生態,文化和歷史條件。
第160條。
為了更好地發展各自的社區,可以將這些部門按地區分組。它們的組成和功能將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二節 部門
第161條:政府部門
每個部門的政府將由州長和部門委員會行使。他們將由居住在各自部門的公民直接投票選出,選舉與大選同時進行,其任期將保持五年。
州長在執行國家政策時代表行政權。他可能不會再次當選。
法律將決定部門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
第162條。
要成為州長,需要:
1.成為自然的巴拉圭人;
2.已經三十歲了,並且
3.系[a]人,並且在同一部門居住至少一年。如果候選人不是該部門的原住民,他必須已經在該部門居住了至少五年。這兩個時間段將在選舉前立即計算。
4.州長候選人的能力與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能力相同。
與州長規則[rigen]的辦公室[貨物]成為部門委員會[軍政府]成員的要求相同;除了年齡,該年齡必須已經25歲。
第163條。
[以下]是部門政府的權限:
1.與本部門不同城市的活動進行協調;組織公共部門的公共服務,例如公共工程,電力[和]飲用水供應以及將共同影響一個以上市政當局的其他部門服務,並促進它們之間的合作協會;
2.擬定[準備]部門發展計劃,該計劃必須與《國家發展計劃》相協調,並擬定[預算]年度預算編制,以供國家總預算審議;
3.使部門行動與中央政府的活動協調一致,特別是與該部門具有國家特色的辦公室有關的活動,主要是在衛生和教育領域;
4.規定部門發展理事會的合併,以及
5.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164條。
部門行政管理的資源是[以下]:
1.本憲法和法律規定和規定的稅,費率和會費的相應部分;
2.國民政府分配給他們的撥款[分配]或補貼;
3.法律確定的專有[財產]收入[租金],以及捐贈和遺產,以及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資源。
第165條干預
在以下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在眾議院事先同意的情況下乾預各部門和市政當局:
1.經部門或市政委員會的要求,以絕對多數決定;
2.由於部門或市政局的解散導致其職能無法實現,並且
3.由於在共和國總審計長決議[裁定]之後,預算的執行或資產管理方面存在嚴重不規範現象。
干預的時間不得超過90天,並且如果乾預的結果是存在第3款中指定的案件,則眾議院可以絕對多數解僱州長或市長[被告] ,或該部門或市政府的董事會[;]上級選舉法庭必須召集新的選舉,以組成新的權力機構,以取代在眾議院決定的決議後的90天之內已終止職能的權力機構。
第三節。城市交通
第166條。
自治市是地方政府機構,具有法人資格[personeríajuridica],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政治,行政和規範上的自治權,並在資源的收集和投資方面具有專制。
第167條。市政府
市政府由市長和市議會負責,由具有合法資格的人直接選舉產生。
第168條。
市政當局在其領土管轄範圍內並依法規定的歸屬為:
1.自由行政當局在其權限方面,特別是在城市主義,環境,糧食供應,教育,文化,體育,旅遊,衛生和社會援助,信貸機構,機構等方面檢查和警察;
(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三)制定收支預算;
4.參與國民收入[租金]
5.規範有效提供的服務的報酬率的數額,但不得超過其費用;
6.頒布法令,法規和決議的[dictado];
7.獲得國內和國際私人信貸和公共信貸的途徑;
八,交通,公共交通以及其他與車輛流通有關的事項的規章制度和財政控制,以及
9.本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其他歸屬。
第169條:房地產稅[IMPUESTO INMOBILIARIO]
直接形式的房地產稅收入總額將與市政府和部門相對應。其收集將是市政當局的權限。每個市政當局收集的[金額]的百分之七十將作為其財產[propededad]保留,各部門百分之十五的財產,依法應分配給資源較少的市政當局。
第170條:資源保護
國家機構,自治實體,專製或權力下放的[]均不得從市政當局獲得收入或收入。
第171條:類別和製度
該法律將建立不同類別和類型的市政當局,並註意人口狀況,經濟發展,地理,生態,文化[和]歷史狀況以及其發展的其他決定因素。
市政當局可以相互聯繫,以共同面對其目標[罰款]的實現,並可以通過法律與其他國家的市政當局進行聯繫。
第五章公共力量
第172條。
公共部隊完全由軍事和警察部隊組成。
第173條。武裝部隊
國家武裝部隊構成一個國家機構,其組織將是永久性的,專業的,非協商的,服從的,服從國家權力,並受本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的約束。他們的任務是根據憲法和法律保護領土的完整,捍衛合法組成的當局。法律將決定他們的組織和人員[efectivos]。
現役軍人將使他們的行為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並且他們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運動,也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動。
第174條。
軍事法庭僅對具有軍事性質的犯罪和過失進行審判,這些犯罪和過錯依法具有資格並且由現役軍人實施。他們的決定[fallos]可以在普通法官面前上訴。
當涉及[刑法]根據普通刑法和軍事刑法預見並應予懲處的事實時,除非該事實是由現役軍人和服兵役的軍事人員實施的,否則將不視為軍事犯罪。功能。如果對犯罪是普通罪行還是軍事罪行有疑問,將視為普通罪行。只有在國際武裝衝突的情況下,並且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這些法庭才可以對平民和退休軍事人員具有管轄權。
第175條。國家警察
國家警察是一個專業的,非協商的,服從的機構,具有永久性,並在等級上依賴於行政機構,該行政機構被委派給國家內部安全。
在本《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它的任務是維護依法建立的公共秩序以及個人和實體及其資產的權利和安全;專心預防犯罪;執行主管當局的任務,並在司法指導下調查犯罪。法律將規範其組織及其歸屬。
國家警察的指揮權將由其常任幹部的高級官員行使。現役警務人員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運動,也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動。
可以通過法律建立獨立警察機構的“據點”,這將在市轄區內和國家其他權力範圍內確定其歸屬和各自的權限。
第六章 作者:鄧輝,國家經濟政策研究JOURNAL
第一節國民經濟發展
第176條:經濟政策和促進發展
從根本上說,經濟政策將以促進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為目標。
國家應通過合理利用現有資源促進經濟發展,以刺激經濟的[有力的]有序和持續的增長,創造新的就業和財富來源,增加國民的遺產和確保人口的福祉。將通過協調和定向國家經濟活動的全球計劃促進發展。
第177條。發展計劃的特點
國家發展計劃將為私營部門提供指示,並為公共部門提供強制性的實現。
第二節 金融組織
第178條。國家資源
為了實現其目標[罰款],國家確定稅收,稅率,捐款和其他資源;它以公正或適當的方式為國家利益利用其私有領域的資產或通過特許權人利用其私有財產來確定“特許權”,補償或其他權利;它組織對公共服務的利用,並規定要確立的權利標準。它承包發往國家發展方案的內部或國際貸款;它規范國家的金融體系,並組織,建立和組成貨幣體系。
第179條:稅收的建立
所有稅收,無論其性質或名稱如何,都將僅由法律根據經濟和社會原則以及有利於國家發展的政策確定。
確定應稅事項,稅法的義務主體和性質也是法律專有的。
第180條。
產生稅收義務的同一行為不得雙重徵收。在[其]國際關係中,國家可以在互惠的基礎上慶祝避免雙重徵收的協定。
第181條。稅收平等
平等是稅收的基礎。沒有稅將具有沒收性質。它的創建和執行將使居民的貢獻能力和該國經濟的總體狀況得到重視。
標題II。國家的結構和組織
第一章立法權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82條。[其]組成
立法權將由國會行使,國會由一個參議院和另一個參議院組成。
兩個分庭的名義和替代成員將由人民依法直接選舉產生。
替補成員將在死因,辭職或無能力的情況下,在整個憲法任期內或無能為繼的情況下(如果是暫時的)用名義成員代替。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每個會議廳的規定都將解決該問題[resolverá]。
第183條。
只有在國會開會的兩個分庭都將具有以下職責和歸屬:
1.在就職[貨物]時,由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和最高法院法官宣誓或答應;
2.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給予或拒絕給予共和國總統相應的許可;
3.授權外國武裝部隊進入共和國領土和國家[部隊]出境;僅出於禮節的情況除外;
4.接待其他國家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以及
5.本《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歸屬。
參議院和眾議院的院長將分別以總統和副總統的身份主持國會的會議。
第184條
國會兩院每年從每年的7月1日至6月30日舉行例會,休會期為12月21日至3月1日,即他們將向共和國總統提交報告。兩個分庭將被召集舉行特別會議,或將根據其中任何一個成員的四分之一的決定延長其會議;通過國會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二的成員[全體]的決議,或行政權的法令。國會主席或常任委員會主席必須在48小時的法定時間[término]中召集他們。
會議的延長將以同樣的方式進行。
特別會議將召集討論確定的議程,並將在本議程用儘後結束。
第185條聯合會議
[兩個]分庭將共同處理本《憲法》或《國會條例》規定的案件,並在此確定必要的手續。
法定人數將由每個會議廳的一半加上總數的一半組成。除本《憲法》確立合格多數的情況外,決定將以[a]出席成員的簡單多數票作出。
對於國會眾議院的投票,將以簡單多數通過半數加一名在場議員組成;在三分之二的多數中,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就絕對多數而言,是法定人數;對於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而言,則是每個分庭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本條規定的規定也將適用於兩個分庭在國會的聯席會議。
本憲法規定的任何選舉性大學[colegiado]機構將採用相同的法定人數和多數制。
第186條。委員會
[兩個]分庭將在全體會議和一院或兩院制委員會中行使職能。
所有委員會將根據各分庭代表的集團[bancadas],按比例進行整合。
在立法年度會議開始時,每個分庭將指定諮詢常設委員會。這些可能會要求個人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報告或意見,以提出其決議[dictámenes]或促進行使與國會相對應的其他能力。
第187條選舉及其期限
名義上和替代上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將與總統選舉同時進行選舉。
從7月1日起,立法者的任期將保持五年,並可能連選連任。
眾議院的最終或臨時空缺將由同一部門選舉產生的替代人選填補,參議院的空缺將由選舉法官宣布的名單中的替代者填補。
第188條:宣誓或承諾
參議員和眾議院議員在參議院合併的過程中將宣誓或答應在其辦公室中適當地表現自己,並按照本《憲法》的規定行事。
沒有絕對多數席位,任何分庭均不得主持,審議或作出決定。但是,人數較少的成員可能會迫使缺席成員按照每個會議廳規定的條件參加會議。
第189條:終身參議員[SENADURÍAS]
經民主選舉產生的共和國前任總統將終身擔任參議員,除非他們接受政治審判並被判有罪。他們將不會整合仲裁。他們將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第190條。
每個商會將製定其法規。它可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數來警告或警告其任何成員,因為他們在行使其職能方面的不當行為,並在無補償的情況下將他們停職長達六十天[dieta]。最高法院可以絕對理由免除[成員]因精神或身體上的無行為能力。在辭職的情況下,將由簡單多數票決定。
第191條。
國會議員不得因其執行職務時發表的意見而受到司法起訴。參議員或代理人從當選之日起直至其職務終止前均不得被拘留,除非他們被公然逮捕並應受到人身處罰。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干預的當局將把他們軟禁,並立即將這一事實通知相應的分庭和主管法官,並儘快將先前的記錄匯給誰。
當在普通法庭上對參議員或副代表提出訴由時,法官會將其與先前記錄[前任]的副本一起傳達給各自的分庭,由分庭審查摘要的優點[事實陳述] ],並由三分之二的多數決定是否應該[desafuero]失去特權[ha lugar o no],[以便使他]接受[a]程序。在肯定的情況下,這將使他失去特權[fueros]。
第192條。
[兩個]分庭可要求國家其他權力機構,自治,專制和權力下放實體[實體]以及公共工作人員要求他們認為必要的關於公共利益事項的報告,但司法活動。
受影響的[當事方]有義務在指定的時間段(不少於十五天)內對報告的要求作出回應。
第193條:召集和解說
每個分庭可以絕對多數召集和責令公共行政部長和其他高級官員,以及自治,專制和權力下放實體(管理政府資金的實體)的董事和管理人員。在討論法律或研究有關其各自活動的事項時,請註明國家和國家主要參與的企業。問題必須至少提前五天傳達給被召喚的人。除正當理由外,被召喚的人必須遵守​​要求,回答問題並提供所有要求的信息。
法律將決定多數和少數人對問題的提出。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和司法權力機構成員在司法管轄權方面不得傳喚或訊問。
第194條。
如果被召喚的[人]沒有出席各自的會議廳,或者認為其陳述不令人滿意,則兩個會議廳均可以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票對他投反對票,並建議將其從辦公室撤職。共和國總統還是他的等級上級。
如果譴責動議不獲批准,則在該屆會議期間,不得就同一主題就同一被召喚的部長或公務員提出其他動議。
第195條。調查委員會
國會的兩個分庭可以組成聯合調查委員會,以處理任何公共利益問題及其成員的行為。
自治,專制和權力下放實體[實體],管理國家資金的實體,國家主要參與的企業的實體,公共工作人員和個人[具體人]的董事和管理者有義務出現在兩個分庭面前,並向他們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法律將規定對不履行這項義務的製裁。
在管轄權方面,不得調查共和國總統,副總統,行政權部長和司法裁判官。
調查委員會的活動不會影響司法權的私有歸屬,也不會侵犯本憲法所奉獻的權利和保證。他們的結論對法庭不具有約束力,也不會破壞司法決議,而不會影響調查結果,調查結果將通知普通法院。
法官將依法命令進行調查程序和所需的證據,以進行調查。
第196條。
公共辦公室的顧問(代表),工作人員和其他從國家或城市領取薪水的僱員,無論他們所使用的教派名稱和薪金的概念如何,只要指定為可以選舉產生這樣的辦公室,但不能行使立法職能。
部分教學和科研活動不受本條規定的不兼容的約束。
參議員或代理人不得成為利用公共服務或獲得國家讓步的企業的當事方,也不得親自或由中間人行使司法協助或代表其行事。
第197條。
[以下內容]可能不是參議員或眾議員的候選人: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處以剝奪自由的刑罰,只要刑期持續;
2.被判處無力行使公共職能的刑罰,只要持續時間長;
3.被判犯有選舉罪的人,只要刑期持續;
4.司法裁判官,公共部代表,國家檢察長,公設辯護人,共和國主計長,副主計長和選舉法官;
5.任何信仰的傳道人或牧師;
6.國家或外國企業,公司或實體[實體]的代表或強制性[mandatarios],它們是為國家提供服務的特許經營者,或者是工作[執行者]或為國家提供商品的執行者;
(七)現役軍警;
8.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和
(九)傳播媒介的所有人或者共同所有人;
受第4),5),6)和7)款所指的無能力影響的公民,必須至少在其名單在選舉司法高級法庭登記之日前九十天,停止其無能力當候選人的資格。 。
第198條相對無效
行政權部長;國務副秘書長;分散的,自治的,自給自足的,雙邊的或跨國的實體[實體]的理事會主席或國家行政總裁,國家主要參與的企業的理事會主席以及州長和市長(如果他們不辭職的話)至少在選舉之日前九十天[,]不得當選參議員或眾議員。
第199條。
參議員和眾議員只能接受部長或外交官的[貨物]責任。要執行它們,他們必須徵求各自分庭的許可,在這些職能結束時可以將其恢復為原狀。
第200條。當選機關
每個商會將組成其職權並指定其僱員。
第201條。投資損失[調查]
參議員和眾議員除了已經指出的案件外,可能還會失去其職權,原因如下:
1.違反了本《憲法》規定的無能力和不兼容制度,並且
2.不當使用影響力,[已作為事實] [fehaciente comprobado]。
參議員和眾議員可能不受強制性命令的約束。
第202條:職責和屬性
[以下內容]是國會的職責和歸屬:
1.遵守本《憲法》和法律;
2.通過解釋本《憲法》,規定法規和其他法律,以對其進行修改或廢除;
3.建立共和國領土的政治區劃以及地區,部門和市政組織;
(四)對稅收問題進行立法;
(五)每年批准國家總預算法;
6.規定選舉法;
7.確定出售和購置財政,部門和市政資產的法律制度;
8.根據其能力發佈內部決議和協議,並製定聲明;
9.批准或拒絕執行國簽署的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
十,批准或拒絕承包貸款;
11.授權在確定時間內開發國家或跨國公共服務或國​​家資產的特許權,以及固態,液態和氣態礦物的開采和轉化;
12.制定法律,以管理共和國行政機關,設立權力下放實體[實體]和命令[ordenamiento]公共信貸;
13.在發生災難或公共災難時發布緊急法律;
14.按照本《憲法》的規定,接受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憲法誓言或承諾;
15.收到共和國總統關於該國概況,行政情況和政府計劃的報告;以本《憲法》規定的形式;
16.接受或拒絕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辭職;
17.提供協議,並執行本《憲法》規定的任命,以及國會代表在國家其他機關的任命;
18.給予特赦;
19.以每個分庭三分之二成員的絕對多數決定將共和國首都移交給國家領土的另一地點;
20.批准全部或部分並拒絕共和國總審計長的先前報告,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公共財政收支的詳細情況和理由;
21.規範河流,海上,空中和太空航行,以及
22.本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歸屬。
第二節 法律的形成與製裁
第203條起源和倡議
法律可能是根據國會議員的提議而起源於國會的兩個院中的任何一個。根據行政機關的提議;在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案件和條件下,由民眾倡議或最高法院的倡議。
有關有利於一個或另一個分庭或行政權的法律淵源的例外情況,完全是本《憲法》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
每一項法律草案都會有動機說明。
第204條。法案的批准和通過
經原產地商會批准的法律草案將立即轉交給另一個商會審議。如果該[會議廳]又得到批准,則該法案將受到製裁;如果執行機構向[預備黨]提供其批准,它將作為法律頒布,並規定在五天內公佈。
第205條。自動程序
在六個工作日內(如果該法案包含最多十個條款)不反對或未返回原產地的任何法律草案,或者如果該法案包含十二到二十個條款,則十二個工作日之內;如果《章程》超過二十[,]個,則二十個工作日之內被行政機關視為批准。在所有這些情況下,該法案將自動頒布並規定其出版。
第206條:全面拒絕程序
當一個分庭批准的法律草案被另一分庭完全拒絕時,它將返回到該[分庭]進行新的審議。當原產地局以絕對多數批准自己時,它將再次進入審核[Chamber],後者只能以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再次拒絕它,如果未獲得批准,該法案將被視為[reputará ]批准。
第207條:部分修改程序
由原產地商會批准的法律草案,已由另一原產地商會進行部分修改,將傳遞給第一個[原產地證會],在此僅討論複審[Chamber]所作的每一項修改。
對於這些情況,將建立以下內容:
1.如果所有修改都被接受,該法案將受到製裁。
2.如果所有修改均以絕對多數否決,則將再次移交給審議分庭;如果該[分庭]在其先前的製裁中以絕對多數批准自己,則該法案將受到製裁;如果沒有批准,則將批准原產地商會批准的法案,並且
3.如果某些修改被接受而其他修改被拒絕,則該法案將再次移交給審查室,在該會議上,將僅以整體形式討論被拒絕的修改,並且如果它們以絕對多數被接受或被拒絕,則帳單將以其解決的形式得到批准。
經批准的法律草案以及本條規定的任何替代辦法,將轉交執行國頒布。
第208條。部分反對權
由執行國部分反對的法律草案將退回原產地,供其研究並就異議發表意見。如果該分庭以絕對多數拒絕它們,則該法案將轉交給審查分庭,在該分庭中將遵循相同的程序[trámite]。如果這個[會議廳]也以同樣的多數否決了這些反對意見,那麼最初的[初等]制裁將得到確認,行政權力將予以頒布和公佈。如果[兩個]分庭對反對意見表示反對,則該法案不得在當年會議上重複。
反對意見可能會被國會兩院完全或部分接受或拒絕。如果異議被全部或部分接受,則兩個分庭可以絕對多數決定對法律草案中非異議部分的製裁,在這種情況下,該[部分]必須由法律部門頒布並公佈。執行力。
異議將由原訴分庭在收到原告的六十天內以相同的方式處理,在相同情況下由複議分庭處理。
第209條:全部拒絕
如果法律草案被執行國完全拒絕,它將返回原產地,由原產地再次進行討論。如果該[分庭]以絕對多數確認了最初的製裁,它將進入复核分庭;如果該[會議廳]以相同多數獲得批准,則行政機關將予以公佈和發布。如果[兩個]分庭不贊成全部駁回,則該法案在該年度的會議上可能不會重複。
第210條。緊急情況處理
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緊急處理送交國會的法律草案。在這種情況下,原始商會將在收到票據後的三十天內對其進行處理,並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對其進行審查。如果在指定時間段內未拒絕該法案,則該法案將被視為已批准。
即使在草案獲得緩解後,也可以在執行過程的任何階段,執行國都可能要求緊急處理[trámite]。在這些情況下,時間段將從接收到請求開始運行。
每個分庭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率在任何時候取消緊急事務,在這種情況下,普通的會議將從那時起適用。
在通常的立法期內,行政機關可以要求國會僅緊急處理三項法律草案,除非原產地分庭以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將這種待遇用於其他法案。
第211條。自動制裁
在原先的一個會議廳或另一個會議廳提出的法律草案,將在原先的會議上由常務會議批准,該法律草案將轉交給審查分庭,該分庭必須在三個月的不可延長的期限內進行處理。最後,在原產地主席向复核分庭書面書面通知之後,將認為[原聲大] [原告]向[原告]提供了贊成票,並將其轉交給行政權的頒布和出版。指定的學期將從12月21日到3月1日中斷。審查分庭可在下屆常會期間處理法律草案,只要它在三個月的不可延長的期限到期的剩餘時間內處理。
第212條。撤回或廢止[終止]
行政機關可以將其發出的法律法案從國會中撤回,也可以放棄,除非得到原產地會議的批准。
第213條。
該法律僅憑藉其頒布和發布的義務。如果行政機關不履行本憲法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發布法律的義務,則由國會主席默認由國會眾議院主席規定公佈。
第214條。
法律制裁中使用的公式是:“巴拉圭民族議會以法律效力進行製裁。” 為頒布該法律,其公式為:“被視為[Tengase]為共和國法律,將以[publíquese]出版,並以[insértese]形式插入《官方登記官》(官方公報)。”
215.代表委員會
每個分庭經絕對多數票可委託委員會處理法律草案,決議和聲明。在委員會批准,拒絕或製裁之前,它可以簡單地以任何狀態撤回它們。
國家總預算,法規,國際條約,稅法或軍事法令,與國家權力組織有關的法案以及由人民倡議發起的法案[]]可能不是目的。代表團。
第216條:國家總預算
行政權每年將在不遲於9月1日提交國家總預算法律草案,國會將其絕對優先審議。
將合併一個兩院制委員會,一旦收到該法案,便會對其進行研究,並在不超過連續六十天的時間內向其各自的分庭提出[一項決議]。[一旦]收到決議,眾議院將在全體會議上處理該法案的研究,並且必須在不超過連續十五天的時間內進行處理。參議院將在同等時間段內研究該法案,並由眾議院進行修改,如果獲得國會的批准,將同樣受到製裁。在相反的情況下,該法案將帶有異議,交還另一個分庭,由另一分庭在連續十天的時間內決定[seexpedirá],這完全取決於與參議院的分歧,
本條規定的所有時間段都是強制性的,未處理任何法案將被視為批准。分庭可以完全拒絕執行國提出的研究法案,但絕對不能接受其中的三分之二。
第217條。預算的執行
如果執行機構出於任何原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立法機關提交國家總預算草案,或者如果根據上一條拒絕了該總預算草案,則本財政預算案運動繼續有效。
第三節。國會常務委員會
第218條。
在進入休會前的15天,每個分庭將以絕對多數任命參議員和眾議員,分別由六名和十二名擔任名義[議員],三名和六名分別擔任常任理事國。國會,將從國會休會期開始到常會復會開始行使其職能。
召開常任委員會會議的名義上的[成員]將指定[a]總統和其他當局,並將書面通知州的其他權力。
第219條:職責和屬性
[以下內容]是國會常務委員會的職責和歸屬:
1.遵守本憲法和法律:
2.制定自己的規定;
3.召集[兩個]分庭參加籌備會議,目的是在適當的時候召開年度大會;
4.按照本《憲法》的規定召集和組織兩個分庭的特別會議;
5.授權國會主席在國會休會期間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暫時缺席國家領土,並
6.本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歸屬。
第220條最終報告
常設委員會在其活動結束時,將向各分庭提供該分庭的最後報告,並對其採取或授權採取的措施負責。
第四節 論
第221條。組成
眾議院是部門代表會議廳。它至少由80名名義上的[成員]組成,並由同等數量的替代者組成,這些替代者由人民直接在部門選舉學院[colegios]中選舉產生。亞松森市將組成一所選舉學院,並在該會議廳派代表。各部門將由至少一名名義上的代理人和一名替代者代表;選舉司法高級法庭將在每次選舉之前並根據每個部門中的選民人數確定與每個人對應的席位數目。法律可能會隨著選民的增加而增加代表的人數。
巴拉圭的自然國籍且已經年滿25歲,必須當選為副總理[,]名義上的或替代人[,]。
第222條。爭議腔室的專有屬性
[以下]是眾議院的專有歸屬:
1.著手審議有關部門和市政立法的法律草案;
2.根據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命或提議地方法官和官員;
3.提供[prestar] [an]協議以乾預部門和市政府,並且
4.本憲法規定的其他專有歸屬。
第五部分參議員會議廳
第223條其組成
參議院將由至少四十五名名義上的[議員]和三十名替代人組成,由人民在一個唯一的國家範圍內直接選舉產生。法律可能會根據選民的增加而增加參議員的人數。
必須是巴拉圭的自然國籍,並且已經年滿35歲,才能當選參議員或替代議員。
第224條。參議員室的專有屬性
[以下]是參議院的專有署名:
1.著手審議有關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的法律草案;
2.提供[prestar] [an]協議,以提升陸軍上校或其他軍隊[arma]和服務部門中同等職等的軍隊和國家警察[人員]的晉升[ascensos],以及摘自國家警察局局長[Comisario Principal];
3.提供[prestar] [一項]協議以指定駐國外的全權大使和部長;
(四)按照本《憲法》規定任命或提議地方法官和公務員;
5.授權派遣巴拉圭常駐軍事部隊到國外,以及外國軍事部隊進入該國;
6.提供[prestar] [an]協議以指定國家中央銀行行長和行長;
7.提供[prestar] [an]協議以指定兩國實體[entes]的巴拉圭董事,以及
8.本憲法規定的其他專有歸屬。
第六節 政治審判[JUICIOPOLÍTICO]
第225條。程序
共和國總統,副總統,行政權力大臣,最高法院大臣,國家檢察長,人民捍衛者,共和國主計長,副主計長以及選舉司法高級法庭的成員,只能因其職務上的瀆職行為,因行使職權所犯的罪行或常見罪行而接受政治審判。
這項指控將由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提出。它將由參議院以三分之二絕對多數通過,在公開審判中對眾議院指責的人進行審判,並在這種情況下宣布其有罪,其唯一目的是將其從其辦公室撤職。 。在假定犯罪的情況下,先前的記錄[先行者]將移交給普通司法人員。
第二章 執行力
第一節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
第226條:執行權力的行使
行政權由共和國總統行使。
副總統第227條
共和國將有一位副總統,如果總統受阻或暫時缺席或該職位永久空缺,他將立即以其全部職務代替他。
第228條。
要成為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必須:
1.擁有自然的巴拉圭國籍;
2.已經三十歲了,並且
3.充分行使其公民和政治權利。
第229條。授權期限
從選舉後的8月15日算起,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將繼續行使其不可延期的五年任期。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再次當選。副總統只有在大選前六個月才卸任,才能當選下一屆總統。擔任總統職務超過十二個月的人不得當選共和國副總統。
第230條總統選舉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將由人民以簡單多數票直接和直接選舉產生,在有效憲法期屆滿前的九十至一百二十天之間舉行的大選中。
第231條。
如果在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必須履行職能之日尚未按照本《憲法》規定的形式宣布其任職資格,或者選舉被宣告無效,則卸任總統[Presidente cesante]將把任務授權交給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將繼續執行任務直到過渡期結束為止,他的司法職能仍然懸而未決。
第232條關於進入辦公室的規定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將在國會面前擔任其職務,宣誓或承諾忠實和愛國主義地履行其憲法職能。如果在指定日期國會未達到法定人數開會,則該儀式將在最高法院進行。
第233條缺席
在未事先通知國會和最高法院的情況下,可能不會缺席共和國總統或任職他的人。如果他缺席超過五天,則需要獲得參議院的批准。在會議廳休會期間,授權將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授予。
在任何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都不得同時離開本國領土。
第234條。[存在]無鉛[ACEFALÍA]
在共和國總統受阻或缺席的情況下,副總統將取代他,並以他的默認總統和繼任形式取代參議院主席,眾議院主席和最高法院主席。法院。
如果在總統宣布之前或之後空缺,當選的副總統將擔任共和國總統,並將一直任職至制憲時期結束。
如果副總統職位的永久空缺發生在製憲期的前三年,則將召集選舉來填補這一空缺。如果在過去兩年中發生同樣的情況,國會將以其絕對多數席位指定[該人],在此期間的剩餘時間內必須擔任該職務。
第235條:無能為力
[以下人員]無法當選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
1.行政權的成員,副部長或副秘書長和同等職級的工作人員,公共機構的總幹事和權力下放的專制的理事會主席,董事,管理人員或一般行政人員,自治,跨國或跨國實體[實體],以及國家主要參與的企業的實體,
2.司法裁判官和公共部成員;
3.人民捍衛者,共和國主計長和次主計長,共和國檢察長,地方法院理事會成員[整合]和選舉司法高級法庭成員;
4.國家或外國企業,公司或實體[實體]的代表或強制性[mandatarios],它們是國家服務或執行工程[obras]或向國家供應商品的特許權人;
5.任何宗教或邪教的傳道人;
6.市長和州長;
(七)現役的國家武裝部隊成員和國家警察成員,除非他們至少在大選之日前一年退休;
8.通信媒體的所有者或共同所有者,以及
9.在選舉之際發現自己擔任總統職位或在慶祝前一年中的任何時候都擔任過總統職位的處於第四血緣或親戚關係第二級的配偶或親屬的[選舉]。
在第(1),第(2),第(3)和第(6)款所述的情況下,受影響的[人]必須至少在選舉之日前六個月辭職並停止行使其各自的職務,但永久空缺的情況除外。副總統職位。
第236條:針對憲法的侵權行為
政變,武裝革命或類似運動的軍事首長或文職領導人,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命令,並因此[a]接任共和國總統,副總統的權力,行政權部長或一般官員的軍事指揮部部長無資格連續兩個憲法期間行使任何公職,但不損害其各自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237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在行使職務時不得行使有酬或無酬的公共或私人職位。他們不得從事商業,工業或任何專業活動[;]他們必須專門致力於其職能。
第238條。共和國總統的職責和職責歸屬
[以下]是行使共和國總統職務的人的職責和歸屬:
1.代表國家並指導國家的一般行政管理;
2.履行並已經履行本憲法和法律;
3.根據本《憲法》參與法律的製定,頒布和發布,規範和控制法律的執行;
4.完全或部分否決國會批准的法律,提出他認為適當的意見或反對意見;
5.頒布法令,其有效性要求部長[ramo]部長的簽名[refrendo],
6.任命和罷免執行權力的部長,共和國的檢察長和公共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其職務的任命和任職不受本《憲法》或法律的約束;
7.共和國外交關係的管理。在外國侵略的情況下,並經國會事先授權,宣布國防國或同意和平;談判並簽署國際條約;在參議院的同意下,接待來自外國的外交使團團長,並接納他們的領事,並任命大使;
8.在每屆年度會議開始時,向國會報告執行國所實現的管理(職務),並報告共和國的總體情況和未來計劃;
9.擔任國家武裝部隊總司令,[a]不可委派的責任[貨物]。他依法規定了軍事法規,向他提供了武裝部隊,他組織[他們]並部署[他們]。[porsí]親自任命和罷免公共部隊的指揮官。他為國防採取必要措施。他親自提供所有部隊的軍銜,最高至上校[teniente coronel]或同等級別的軍銜,並經參議院同意,由上級擔任。
10.依照法律和最高法院的一份報告,赦免或減免共和國法官和法庭的處罰;
11.召集國會在各分庭或同時召開兩屆特別會議,這些地方只能處理提交其各自審議的那些問題;
12.向國會提出法律草案,可以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提出[要求] [緊急考慮]的要求;
13.根據國家總預算和法律,規定共和國的收入[租金]的收集和投資,並每年向國會報告執行情況;
14.編制國家總預算年度法案並提交兩個分庭審議;
15.遵守本《憲法》設立的當局的規定,並
16.本《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歸屬。
第239條。共和國副總統的職責和屬性
[以下]為行使共和國副總統職位的人的職責和歸屬:
1.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立即[代替]共和國總統;
2.通過指定共和國總統,在全國和國際上代表共和國總統,並具有與其相對應的所有特權[aquél],並且
3.參加部長會議的審議,並協調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
第二節 部委和部委會議
第240條職能
公共事務的方向和管理權交給行政大臣,其人數和職能由法律決定。在其中一名臨時缺席的情況下,他將由該部門的一名副部長替代[ramo]。
第241條。要求,不相容性和豁免權
要成為部長,要求與代理辦公室的要求相同。除了實行教學法外,它們還具有與共和國總統所確定的不相容性。除為國會議員指定的情況外,不得剝奪他們的自由。
第242條:各部委的職責和職責歸屬
部長是各自部長級地區(卡特拉斯)行政首長,在共和國總統的領導下,部長們在其職權範圍內促進和執行政策。
他們應為他們反擊的政府行為負責。
每年,他們將向共和國總統提交一份有關其管理層[妊娠]的報告[備忘錄],並將其提交國會審查。
第243條:各部委的職責和職權範圍
由共和國總統召集的部長們在議會開會,以協調行政任務,促進政府政策和通過集體決策。
理事會主管:
1.審議共和國總統作為協商機構審議的所有公共利益事項,並審議立法事項中的倡議,並
2.規定定期發布其決議。
第三節。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PROCURADURÍAGENERAL]
第244條。組成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將由總檢察長和法律確定的其他工作人員負責。
第245條。要求和任命
共和國總檢察長必須滿足成為國家總檢察長的相同要求。他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和免任。不兼容之處將由法律確定。
第246條:職責和屬性
[以下]是共和國總檢察長的職責和出處:
1.以[a]司法或額外司法[方式]代表和捍衛共和國的繼承財產;
(二)依法規定的情形和效力作出決定;
3.以法律確定的形式以[a]法律[方式]向公共行政部門提供建議,以及
4.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歸屬。
第三章 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47條:職能和組成
司法權是憲法的監護人。它會解釋它,它會遵守它並已遵守它。
司法行政是最高法院,法庭和法院以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形式行使的司法權的責任。
第248條司法獨立
司法權的獨立性得到保證。只有這種[力量]可以識別並確定有爭議的[contencioso]角色的事實。
在任何情況下,其他權力的成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均不得對本《憲法》未明確確立的司法歸屬或對死刑程序的複興,或使現有死刑程序癱瘓,或以任何方式乾預審判。這種行為會導致[conllevan]無法糾正的無效。所有這一切均不影響私法範圍內的仲裁決定以及法律為確保辯護權和[公正]解決方案所確定的方式。
那些侵犯司法權及其治安官獨立性的人,除法律規定的處罰外,還將連續五年沒有資格行使任何公共職能。
第249條。
司法權享有預算自主權。在國家總預算中,​​將不低於中央行政預算的百分之三分配給它。
司法權的預算將由國會批准,共和國總審計長將核實其所有支出和投資。
第250條宣誓或承諾
最高法院大臣在其任職之初將向國會宣誓或承諾。其他法庭和法院的成員[整合]將在最高法院進行。
第251條。
共和國所有法庭和法院的成員將由最高法院根據裁判官委員會提議的三名名單任命。
第252條:司法管轄區的不透性
在任命期間,治安法官相對於辦公室,座位[sede]或職等不可移動。未經他們的事先明確同意,不得轉讓或提升他們。
從任命開始,他們的任期為五年。
治安法官在當選後的兩個期間得到確認,直到在為最高法院成員確定的年齡限制之前都獲得了在辦公室的不可撤離的資格。
第253條:裁判官的審判和移交
司法裁判官僅可根據裁判官陪審團[Enjuiciamiento]的決定,對犯下罪行或因法律規定的職能不當而受審判和開除。它將由最高法院的兩位部長,治安法官委員會的兩名成員,兩名參議員和兩名代表組成;最後四位必須是律師。該法律將規範地方法院檢察官陪審團的職能。
第254條。
除兼職教學或科學研究外,治安官不得行使其任職任期的有酬或無酬的其他公共或私人職位。他們不得從事商業,工業或專業活動或政策,也不得在官方或私人機構,政黨,政治協會或運動中擔任職務。
第255條。
不得在[a]司法[方式]中對司法裁判官因行使其職能而提出的意見進行指控或訊問。除非被公然懲處,否則不得拘留或逮捕他們。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干預當局必須將他們拘留在他們的住所中,立即將事實告知最高法院,並將先前的記錄[前人]交給主管法官。
第256條:審判形式
審判可以是法律決定的形式和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公開的。
所有司法判決必須以本憲法和法律為基礎。允許對決定[fallos]提出批評[自由]。
勞動過程將是口頭的,並且將基於即時,經濟和集中的原則。
第257條:與司法合作的義務
國家機關服從法律的規定,為國家服務的職能行使職責的人有義務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法令],以實現司法制度的一切必要合作。它的任務。
第二節 最高法院
第258條:整合和要求
最高法院由九名成員組成。他們將組織自己的會議廳,其中之一是立憲的。它將每年從[de su seno]內部選舉主席。其成員將擁有部長頭銜。
整合最高法院的要求是,擁有自然的巴拉圭國籍,已經年滿35歲,擁有法學博士學位,並享有顯著的榮譽感。此外,要在十年內有效行使職責,至少要聯合,分開或先後擔任該專業,司法行政官或大學法律事務負責人。
第259條:職責和屬性
[以下]是最高法院的職責和出處:
1.行使司法權力的所有機關的監督權,並依法單獨決定管轄權和權限的衝突;
2.發布自己的內部規定。每年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交一份關於[妊娠]的管理,國家司法的狀況和需要的報告[備忘錄];
(三)對法律認定的普通資源採取“容忍”的態度,並決定“解決者”;
4.在最初的情況下,對人身保護令[conocer]作出決定並決定[resolver],但不影響其他法官或法庭的權限;
(五)對[違憲者]有所了解並就違憲問題作出決定[決定者];
6.在撤銷原狀的過程中,以法律確立的形式和手段來理解[決定權]並決定[解決者];
7.自行預防性地或應檢察官陪審團[Enjuiciamiento]的要求以其成員的絕對多數票中止其職務,在行使其職能時,司法裁判官應予起訴[enjuiciados] ,直到發布最終解決方案為止;
8.監督拘留和隱瞞的機構[機構];
9.決定行政機關與部門政府之間以及政府與市政當局之間在權限方面的爭端中的[提出者],並且
10.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歸屬。
第260條。《章程》的組成部分和職責
[以下]是製憲會議的職責和歸屬:
1.對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違憲性進行認定[決定],並決定[解決者],並宣佈在每種具體情況下和在判決書[fallo]中違反本《憲法》的規定將不適用在該情況下有效,並且
2.裁定最終判決或中間判決的違憲性,並宣告那些與本《憲法》相抵觸的判決無效。
可以通過在最高法院憲法庭內採取的一項行動來啟動該程序,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通過[例外]的藉口[vía],在這種情況下,先前的記錄[被告]將會上升。 [seelevarán]提交法院。
第261條:最高法院法官的罷免與停止
最高法院的部長只能通過政治審判免職。他們將在七十五歲時辭職。
第三節。。
第262條。組成
裁判法院由以下人員組成:
1.最高法院所指定的成員;
2.行政機關的代表;
3.參議員和副議員,均由各自的分庭任命;
4.由同行在[a]直接選舉中任命的兩名[註冊]律師。
5.由他的同行選擇的國立大學法學院教授,以及
6.由同齡人選出的私立大學中有不少於二十年工作經驗的法學院教授。
法律將規範有關的選舉制度。
第263條。要求和期限
地方法院理事會成員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擁有巴拉圭國籍,已經35歲,擁有律師大學學歷,並且至少在十年內,有效地行使了這一職業,或在司法裁判官中行使職能或行使過[a]共同,分別或替代地在法律事務上擔任大學教席。
他們的職務將持續三年,他們將享有與最高法院的部長相同的豁免權。他們將擁有法律規定的不兼容性。
第264條:職責和屬性
[以下]是裁判法院的職責和出處:
1.提出候選人名單[三分之二],以合併最高法院,[選擇]受[和]基於適當性的考慮,並考慮優缺點,然後將[elevarlas]發送給分庭在執行國同意的情況下由參議員任命他們;
2.按照相同的甄选和評估標準,在最高法院向下級法院推薦下級法庭成員,法官和州檢察官的候選人姓名[代理人財政] ;
3.制定自己的規定,以及
4.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歸屬。
第265條。[法庭庭審]和其他司法機關和輔助機構[組織]
設立了法庭法庭。法律將決定其組成和權限。
其他司法行政官和輔助機關[organismos]以及司法學校的結構和職能將由法律決定。
第四節 作者:曾建平,行政學院學報JOURNAL
第266條組成和職能
公共部在國家管轄機關[organismos]之前代表社會,在履行其職責和職責時享有職能和行政自主權。它由州檢察長和州檢察官以法律確定的形式行使。
第267條。
要成為國家檢察長,必須具有巴拉圭國籍;已經三十五歲了;至少五年,共同,單獨或替代地在五年內有效地行使了律師的大學學位,有效地行使了司法行政官的專業或職能或大學的法務事務。它們具有與為司法權力裁判官所確定的不兼容和豁免權。
第268條:職責和屬性
[以下]是公共部的職責和出處:
1.尊重憲法權利和保障;
2.促進採取公共懲罰行動,捍衛公眾和社會遺產,環境和其他各種利益,以及土著人民的權利;
3.在有必要啟動或繼續當事各方的請求的情況下,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在不損害法官或法庭依職權進行訴訟的情況下,採取刑事訴訟;
4.從公職人員那裡收集信息,以更好地履行其職責;以及
5.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歸屬。
第269條選舉及其期限
該州的總檢察長是不可刪除的。他仍然任職五年,可能會再次當選。在參議院的同意下,他由行政機關從地方法院理事會任命。
第270條。國家檢察官[代理律師]
指定國家律師的方式與本《憲法》為法官規定的形式相同。它們保持其功能,並通過相同的步驟將其刪除。此外,它們具有與為司法權成員確定的不兼容性和豁免權相同的權利。
第271條其職務的擁有
國家檢察長在參議院宣誓或答應,而國家檢察官在最高法院宣誓或答應。
第272條司法警察
法律可以建立司法警察,依靠司法力量,以便與公共事務部直接合作。
第五節電子司法
第273條。
對大選,部門選舉和市政選舉中的行為和事項[指示]以及對[被解僱者的權利和頭銜]的召集,判斷,組織,指示,監督和監視]選出,專門代表選舉司法。
任何形式的全民協商以及與選舉,政黨和運動的運作有關的問題,同樣具有其權限。
第274條。
選舉司法由上級選舉法庭,法庭,法院,檢察官辦公室[財政]和法律指定的其他機關[有機組織]合併,由其決定組織和機構。功能。
第275條。電子司法高級法庭
選舉司法高級法庭將由三名成員組成,他們將按照為最高法院大臣確定的形式當选和罷免。
選舉司法高級法庭的成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巴拉圭國籍,已經三十五歲,擁有律師大學學位,並且在至少十年的任期內,共同,單獨或替代地有效地行使了該專業的職能或在司法行政官中行使職能,或在法律事務上行使了[a]大學教席。
法律將確定在何種情況下其決議將受到最高法院的追索權,而最高法院將在簡易程序中決定[解決方案]。
第四章 該州其他機構[ORGANISMOS]
國防部[I.]部
第276條。人民的捍衛者
人民捍衛者是一名議會專員,其職能是捍衛人權,處理民眾投訴和維護社區利益。他絕不具有司法職能或行政能力。
第277條自治權,任命權和撤除權
公設辯護人將享有自治權和不可移動性。他由參議院提議的三分之二的三分之二眾議院多數任命,他將繼續任職五年,這與國會的任期相符。他可能會再次當選。此外,可以根據本《憲法》規定的政治審判程序,以濫用職權將其開除。
第278條。要求,不相容性和豁免權
人民捍衛者必須滿足代表的要求,並且具有與司法裁判官相同的不兼容性和豁免權。在其任職期間,他不得成為國家任何權力的一部分,也不得從事任何政黨的政治活動。
第279條:職責和屬性
[以下]是人民捍衛者的職責和歸屬:
1.接收和調查針對違反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人權和其他行為的譴責,申訴和主張;
2.要求各級當局,包括警察機關和一般安全部門的當局提供更好地行使其職能的信息[;]他可能不會受到任何保留的反對。他可能會進入譴責這種行為的地方。依職權行事也是他的能力;
3.對違反人權的行為或行為作出[公開] [a]公開譴責;
4.每年向國會會議廳報告有關其管理[妊娠]的情況;
5.編寫和散發他認為需要迅速引起公眾注意的人權情況報告,並
6.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歸屬。
第280條:他的職能規定
人民捍衛者的職能將受到法律的管制;以確保其效率,可以任命部門或市政的捍衛者。
第二節 [CONTRALORÍA]共和國總幹事辦公室
第281條:性質,組成和期限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是以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形式,控制國家,各部門和市的經濟和金融活動的機構。它將享有職能和行政自主權。
它由主計長和副主計長組成,他們必須是巴拉圭國籍,已經三十歲了,畢業於法律或經濟科學,行政或會計。眾議院將以絕對多數從參議院由參議院提議的[sendas] ternas [三名名單]中選出每個候選人。
他們的職務保持五年,這與總統任期的職務並不吻合。按照相同的程序,他們只能在辦公室再確認一次。在這段時間內,他們將享有不可撤回的待遇;除非犯有罪行或履行職責不力,否則不得將其撤職。
第282條。報告和決議[裁定]
共和國總統以其國家行政首長的名義,將在下一個[下個月]的四個月內,將上一年預算的清算情況發送給主計長辦公室。預算]。在接下來的四個月內,主計長辦公室必須向大會發送[elevar] [a]報告和決議[dictamen],供每個分庭審議。
第283條:職責和屬性
[以下]是共和國總審計長的職責和出處:
1.對公共資產和國家遺產,區域或部門實體[實體],市政當局,中央銀行和中央銀行的公共資產和遺產的控制,監督和監督。國家的其他銀行或混合銀行,自治,專製或分散實體[實體]的銀行,以及國家或混合的企業銀行;
2.控制國家總預算的執行和清算;
3.控制第1)段中提到的所有撥款[代表]的預算的執行和清算,並檢查其帳目,資金和存貨;
(四)國家按照各自條約的規定,以[a]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資本的跨國企業或實體[實體]的國民賬戶的監督[fiscalización];
5.向所有管理國家資金,公共服務或資產的個人或公共,混合或私人實體[實體],地區或部門實體[實體]提供財政和世襲管理[gestión]的報告,向市政當局,所有這些市政當局都必須向他提供一份[文件],以更好地履行其職責所需的文件和收據[雜物];
6.接受公職人員資產的宣誓聲明,並設立公職人員登記冊,並就假定的假設提供[prestadas]的有關聲明之間對應關係的決議[dictámenes]哪些辦公室,以及工作人員在停職時提到的[aludidos];
7.向普通司法和行政權力退約,他將其認為是其特定職能的原因而承認的所有罪行,聲援,疏忽或背離的責任,由這些機關交由他控制表現不足或疏忽
8.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歸屬。
第284條豁免權,不相容性和清除
主計長和次主計長將享有針對司法裁判官的相同豁免和不兼容規定。至於將其驅逐,將遵循為政治審判建立的程序。
第三節。國家中央銀行
第285條關於自然,義務和財產的規定
建立了具有[a]技術機構[organismo]性質的國家中央銀行。它具有貨幣排放權的排他性,並且根據國民政府的經濟政策目標,與國家的其他技術機構[organismos]參與製定貨幣,信貸和匯兌業務政策,負責其執行和發展,並維護貨幣穩定。
第286條禁運
[以下內容]禁止國家中央銀行使用:
1.直接或間接贈款,用於在預算範圍內為公共支出提供資金,但以下情況除外:
I.相應年度預算的稅收資源的短期預付款,以及
二。(a)在國家緊急情況下,經執行國政府充分證實的決議和參議院的同意。
2.採取任何直接或間接確立與使相同性質的業務有效的個人,機構或實體[實體]不同或具有歧視性的規範或要求的協議,並且
3.除國際機構[organismos]外,與未納入貨幣或金融國家體系的個人或實體[實體]進行業務往來。
第287條:本組織及其職能
法律將在本《憲法》規定的限制範圍內規范國家中央銀行的組織和職能。
國家中央銀行將向執行國和國民議會提供帳戶[rendirácuentas],以執行其負責任的政策。
標題III。例外狀態
第288條。聲明,起因,執行和時間期限
在正式宣布或不宣布的武裝國際衝突中,或在嚴重的內部動盪中將迫在眉睫的危險,即本《憲法》的規則[imperio]或由該《憲法》,國會或國會建立的機構的正常運作行政權力可以在全部或部分國家領土內宣布例外狀態,最長為期六十天。如果這種聲明是由執行國進行的,則該措施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由國會批准或拒絕。
六十天的任期可以連續延長三十天,這將需要兩個分庭的絕對多數。
在議會休會期間,行政機關可單獨命令不超過三十天的例外狀態,但必須在八天內將其提交國會批准或拒絕。僅出於此目的,這將被視為享有一次特別會議的普通權利。
宣布例外狀態的法令或法律將包含採用例外狀態的理由和事實,實施的時間,受影響的地區以及其限制的權利。
在例外狀態的執行過程中,執行國祇能通過法令並在每種情況下命令採取以下措施:拘留被起訴的[indiciadas]參與其中的某些行為,將他們從一處轉移到另一處。另一個共和國,以及禁止或限制公開集會和示威活動。
在所有情況下,被起訴[indiciadas]的人都可以選擇離開該國。
行政權力將立即將由於例外狀況而被拘留的[人員]的狀況以及拘留或移送的地點通知最高法院,以便進行司法檢查。
因例外狀況而被拘留的人將留在健康整潔的場所[場所],而不分配給普通囚犯[reos],否則將被排斥在自己的住所中。轉移將始終進行到人口稠密和健康的地方。
例外狀態不會中斷國家權力的運作,本憲法的執行,也不會中斷人身保護令。
如果國會認為宣布例外的理由已經停止,則可以絕對多數票在任何時候提出取消例外狀態的規定。
一旦例外狀態結束,執行機構將在不超過五天的時間內通知國會有關執行該法案的情況。
標題IV。憲法改革和憲法修正案
第289條。改革[改革]
憲法頒布十年後才能進行改革。
通過簽署的請願書[25],任何國會議員,共和國總統或三萬名選民中有百分之二十五的議員可以要求進行改革。
宣布改革必要性的聲明將僅由國會每個議會三分之二成員的絕對多數批准。
一旦確定需要改革,選舉司法高級法庭將在一百八十天的時間內要求舉行大選,大選可能與其他任何一次都不重合。
國民制憲會議的成員人數不得超過大會[全體會員]的總數。他們的資格條件以及不兼容性的確定將由法律確定。
公約的各成員將具有與國會各成員相同的豁免權。
由《國家選民公約》批准的新《憲法》將以普通權利頒布。
修正案第290條[ENMIENDA]
在頒布了三年憲法之後,通過簽署的請願書,由國會中任何一個分庭的四分之一的立法者,共和國總統的立法者或三萬名選民的倡議提出修正案[,]可能會實現。
修正案的全文必須在原產地獲得絕對多數同意。[一旦]獲得批准,複審分庭將要求平等對待。如果在任何一個分庭均未達到批准所要求的多數,則該修正案將被視為被拒絕,並且[修正案]不得在一年的時間內提出。
[一旦]修正案獲得國會兩院的批准,該案文將在一百八十天的時間內送交選舉司法高級法庭召集全民公決。如果本[公投]的結果是肯定的,則該修正案將得到批准和頒布,並將其納入憲法文本。
如果修正案是貶義的,則在三年前不得再提倡同一主題的修正案。
對於那些影響選舉方式,組成,任務期限或國家任何權力的歸屬的規定,將不使用指示採用的修正程序,而應採用[改革]的程序,或第一部分第二篇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章的規定。
第291條。國家憲法的權力[potestad]
國家製憲會議獨立於所組成的國家。在審議期間,它將限制自己進行改革,不包括任何其他任務。它不會自行影響國家權力的歸屬[;]它不能替代行使權力的人,或減少或延長其職權。
標題五。最終與過渡條款
第1條
該憲法從該日起生效。它的頒布發生在同一時間的第二十四小時。
本憲法的擬訂過程,其製裁,其頒布以及與之相結合的規定不受司法管轄區的修訂或任何修改,[或]任何變更的限制,但其改革或修正規定除外。
[derogado]廢除了1967年8月25日的憲法及其1977年的修正案,但並不影響本標題的規定。
第二條
共和國總統,國會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長將在《國民制憲公約》 [星期六] 20日之前宣誓或承諾遵守並遵守本《憲法》。 1992年6月。
第三條
共和國總統,參議員和眾議院議員將繼續履行各自的職責,直到將在1993年大選中當選的新的國家當局擔任[其職責]。
它們的職責和歸屬將是本憲法規定的,對共和國總統和國會均適用的職責和歸屬,但可能不會解除。
在1993年大選中當選的參議員和眾議員擔任[其職務]之前,法律的製定和製裁程序將受1967年《憲法》第154/167條規定的程序約束。
第4條
下一次指定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參議員和眾議員,州長和省議會[juntas]成員的選舉將在首都選舉法庭確定的日期同時舉行。時間範圍包括1993年4月15日至5月15日期間。這些機構將在1993年8月15日[開始]履行其職責,但國會議員將於同年[7月1日]履行職責。
第5條
其他治安官和工作人員將繼續任職,直到1967年《憲法》為他們每個人確定的時期結束為止;如果[到達]那一刻到達,尚未任命其繼任者,他們將繼續任職。在[他們]的[臨時]功能中,直到產生替代為止。
他們可以由將根據1967年《憲法》確立的機制在臨時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和地方法官來代替。如此指定的工作人員和地方法官將留在他們的辦公室,直到其替代者被任命為止。根據本憲法確定的機制進行指定。
在指定了本《憲法》第281條規定的工作人員之前,總審計長和副審計長也將保持其職務。
第6條
在1993年大選舉行之前,要選舉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參議員,代表,州長和省議會[juntas]成員,相同的選舉機構[organismos]將繼續發揮以下作用:中央選舉委員會[Junta],分區選舉委員會[Junta]和選舉法庭,在與本《憲法》相抵觸的所有方面,將受《選舉法》的約束。
第7條
需要由國會或其任何會議廳干預或由本《憲法》設立的機構或與1967年《《憲法》建立的機構不同的機構”介入的官員和地方法官的任命只能是在1993年當選的國家主管部門[其職能]承擔後生效,但本標題第9條中[preceptuado]規定的除外。
第8條
通過本憲法中確立的[部分]普通機制確認的司法裁判官,通過[部分]第二次確認,獲得了第252條“裁判官的不可移動性”中提到的永久性不可移動性。
第9條
地方檢察官[Enjuiciamiento]陪審團的成員將在本《憲法》頒布之日起六十天內根據各自權力的建議而指定。在裁判官委員會整合之前,根據各自指導委員會[Consejos Directivos]的[a]提議,對該機構做出答复的代表將由各法學院的一名教授負責。最高陪審團將推遲對目前存在的所有解約的認定和判決。在[本法令]發布相應法律之前,將按照[相關]法律對《 879/81號法律,司法組織法》進行管轄。
該法律將規定根據本條規定指定的檢察官[Enjuiciamiento]陪審團成員的任職期限。
第10條
在指定[a]總檢察長之前,將根據第246條確定的屬性來投資在各個領域中現任工作人員。
第11條
在頒布部門組織法之前,民選州長和[當選]部門委員會[軍政府]將僅受本《憲法》規定的管轄。
政府的現任代表以及在1991年和1992年期間這樣做的人,可能不是1993年選舉中的州長或人大代表。
在頒布部門組織法之前,將由至少七個成員和最多二十一個成員組成部門委員會。亞松森選舉法庭將確定部門委員會的人數,參加[atendiendo]部門的選舉密度。
第十二條
政府代表團的現有席位將通過明示權利,無償成為部門政府的財產。
第十三條
如果到1992年10月1日[] Chaco和NuevaAsunción的部門仍未進行選舉組織[],則將在Hayes總統,Boquerón和Alto Paraguay總統的部門的選舉學院中選舉與這兩個部門相對應的兩個代表,根據他們的選舉量[尾巴]。
第十四條
終身參議員的職權範圍擴大到在本《憲法》批准之日行使共和國總統職位的公民,而以前的任何公民均未受惠。
第十五條
在新的《國家選區公約》召開之前,參加該公約的人將擁有“ Cuidadano Convencional” [公約的公民]的頭銜。
第十六條
公約獲得或捐贈給它的資產構成其遺產的一部分將無償轉讓給立法權。
第十七條
《國家選民公約》產生的所有文件的保存和保存,例如日記,法令和全體會議以及《ComisiónRedactora》 [編輯委員會]的文件和文件,都將以下列名義託付給國家中央銀行:並由立法機關支配,直到根據法律規定將其提交國家檔案館保存。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將立即以西班牙語和瓜拉尼語提供10,000份本《憲法》的正式版本。
如果對解釋有疑問,將以西班牙文書寫[seestará]。
將通過教育制度促進對《國家憲法》的研究。
第十九條
出於本憲法為重新選舉國家各政權的選舉職位而設立的限制的目的,將全面考慮當前的憲法時期。
第20條
《國家憲法》的原文將在《憲法》的主席和秘書的所有頁面上簽字。
批准和確立本《憲法》全文的《公約》最後法案將由《國家組成公約》主席和秘書籤署。希望以這種方式簽署的常規會員也將簽署本協議,以形成唯一的文件,並將其監護權交予立法機關。
該憲法得到批准。這張照片是在國家構成公約的審議室[recinto de deliberaciones]於19年6月20日當月二十日在巴拉圭共和國首都亞松森市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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