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摩聯盟憲法

科摩羅2001(2009年修訂)
前言
科摩羅人民鄭重聲明自己的意願
從伊斯蘭教,國家宗教中汲取統治聯盟的原則和規則的永久靈感;
保證追求科摩羅人的共同命運;
賦予自己以法治和民主為基礎的新機構,尊重善政的原則,並保證聯盟與作為其成員的島嶼之間的權力共享,以使他們實現其合法願望,自由地,無障礙地管理和管理自己的事務,並促進其社會經濟發展;
強調他們對《聯合國憲章》,《非洲統一組織憲章》,《阿拉伯國家聯盟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和非洲人所定義的原則和基本權利的承諾《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以及國際公約,特別是與兒童和婦女權利有關的國際公約。
他們宣稱:
聯盟與各島嶼之間以及各島嶼之間的團結;
島嶼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平等;
所有有關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沒有基於性別,血統,種族,宗教或信仰的區別;
法院所有人的平等和受法院管轄權的任何人捍衛自己的權利;
在不發生任何可能損害他人的行為的唯一條件下,每個人的自由和安全;
從各種渠道獲得信息的權利以及新聞自由的權利;
言論和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和組織工會的自由,但須遵守道德和公共秩序;
企業自由以及資金和投資的安全;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住所的不可侵犯性;
在規範罷工的法律框架內的罷工權;
財產權的保障,但在公用事業或依法確定有必要並應受到公正賠償的情況下除外;
人人享有健康和教育的權利;
公共當局應保護兒童和青年的權利,不受任何形式的遺棄,剝削和暴力侵害;
獲得完整環境的權利以及所有人維護該環境的義務。
本序言應被視為憲法的組成部分。
標題I.科摩羅聯盟
第1條
科摩羅聯盟將是一個共和國,由姆瓦利(Mohéli),毛雷(Mayotte),恩祖瓦瓦尼(Anjouan),恩加濟迪亞(Grande Comore)的自治島組成。
國徽應為黃色,白色,紅色,藍色,向右轉向的白色新月形和四個白色星,從新月的一端到另一端排列成綠色,呈綠色的等腰三角形。
國家讚美詩應為:Umodja Wa Massiwa。
聯盟的座右銘是“團結-團結-發展”。
《聯盟法》應確定聯盟的印章。
官方語言應為Shikomor,本國語言,法語和阿拉伯語。
第二條
莫羅尼應為聯盟的首都。《機構法》應確定城市的地位,並確定聯盟機構所在地的島嶼。
第三條
在每個島嶼以及整個聯盟中,應通過其當選代表或全民公決賦予行使主權的人民主權。人民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個人都不得自欺欺人。
第4條
在成文法規定的條件下,普選權應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它可以是直接或間接的。
所有擁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男女科摩羅人都可以按照法規的規定進行投票。
第5條
科摩羅國籍可根據法規獲得,保留和遺失。科摩羅人一出生就不可能被剝奪國籍。
第6條
政黨和團體應為行使選舉權以及對人民的公民政治教育做出貢獻。他們應根據聯盟法律組建並自由開展活動。他們應尊重國際公認的民族團結,主權和科摩羅邊界的不可侵犯性以及民主原則。
標題II。聯盟和島嶼的權力
第7條
尊重聯盟的統一性和國際公認的邊界不可侵犯性,每個島嶼應自由管理和管理其事務。
每個島嶼應在尊重聯盟《憲法》的同時自由制定其地位法。
科摩羅人在聯盟的每個部分應享有相同的權利,自由和義務。
任何機構不得採取直接或間接地限制人員在聯盟領土任何部分的自由流通和居住自由或貨物自由流通的措施。
第7.1條
禁止任何分裂或分裂一個或幾個自治島的企圖。
凡侵犯領土完整或民族團結的行為,均應視為分裂國家。
自治島或聯盟的當局採取的一切可能侵犯共和國統一或危害國家領土完整的行為或措施,均屬無效。儘管有司法起訴,但無效憲法應由憲法法院根據國際電聯主席,國際電聯大會主席,國際電聯大會五名成員或每個公民的要求宣布。
第7.2條
在自治群島,行政和審議職能應由不同機構行使。
執行職能應由總督在專員協助下行使。
總督將由直接普選制選舉產生,選舉制為兩回合,多數制,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果在其任期開始後的九百天內辭職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並由憲法法院應島嶼執行官的要求正式宣布,總督的職能應由​​島嶼理事會主席臨時行使。 。新的總督的選舉應在四十五天內由島議會的代表和作為國會議員的市長間接選舉產生。
選舉應由國會議員的絕對多數進行。如果在第一次投票中未獲得多數票,則應進行第二輪投票,以出席會議的議員的簡單多數票為宜。剩餘的任期由新任總督選出。在四十五天內,臨時總督不得任命任何新的專員。
如果空缺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發生在總督任期開始的九百天之後,則由島國會議主席確保任期至任期結束。
總督應為自治島的首領。
他應通過dict令行使《憲法》和自治島地位法賦予他的權力。他應確保適當尊重《憲法》,並保證在島上執行國際電聯的規章制度。
他應將島嶼理事會的審議結果公之於眾。
他將擔任該島有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
應將島上聯盟措施的執行情況通知總督。
總督應任命人數不得超過六(6)人的專員,並終止其職責。
審議職能應由島嶼理事會行使。
島嶼理事會應通過其審議來規範自治島的事務。
島上議員應在其單選區中以簡單多數選出,並與其候補委員(補選人)一起選舉,任期五年。《國際電聯法令》應確定選區的數目和表決方式。
議員人數不得超過:
姆瓦利九(9);
毛雷十一(11);
恩祖瓦尼十九(19);
恩加濟傑(二十三)(23)。
島嶼議員辦公室沒有給予薪酬的權利。但是,總督可在法定立法規定的限度內,向他授予旅行和出勤津貼。
島嶼理事會的組成,組織和職能以及其成員選舉的方式和條件應由法定立法決定。
關於總督職權和職能以及總督辦公室與島嶼理事會之間關係的條款應由法律規定確定。
第7.3條
自治島應由領土共同體組成,這些領土共同體應按照國際電聯立法確定的程序和條件,通過當選的執行和審議機構自由地進行自治。
第8條
聯盟法應優先於島嶼法;它應在科摩羅的整個領土上執行。
第9條
下列事項應屬於自治島的管轄:
當地社區的行政管理;
國有公司以外的島嶼性質的行政,商業或工業實體和單位的組織;
城市和農村地區的警察;
交易會和市場;
發放島嶼贈款和獎學金;
道路管理;
次要道路管理;
有關島嶼領土的地方規劃;
預備,初等和中等教育設施及其員工的建築,裝修,維護和管理;
初級的當地專業培訓;
非工業捕魚;
農業和育種,但育種計劃和研究活動除外;
基本醫療保健設施及其員工的建設,裝修,維護和管理。
除前款所指以外的其他事項應屬於國際電聯的管轄範圍。
自治島應根據《金融法》對商品和服務收取費用和內部稅,以行使權力來產生自己的收入。
第10條
與國際組織有關的和平條約,貿易協定,條約或協定,承擔國家財政的協定,修改成文法規定的規定,與人的地位有關的規定以及與割讓,交換或獲取有關的規定領土,只能通過國會法案批准或批准。
在獲得批准或批准之前,它們將不生效。
如果憲法法院經國際電聯主席,國際電聯大會主席或島嶼行政首長轉介後,認為國際事業包含違反《憲法》的條款,則授權批准或批准涉及的國際事業只有在修改憲法後才能作出。
經正式批准或批准的條約或協議,一經出版,即應以聯盟或諸島的法律為準,但就每一協議或條約而言,應由另一方適用。
第11條
這些島嶼應享有財務自主權。
他們應按照適用於公共財政管理的原則自由制定和執行預算。
《機構法》應確定聯盟和各島應享有的各自收入份額。收入分配應在國際電聯年度《金融法》的框架內實施。
在遵守《機構法》規定的條件的前提下,各島可能會為預算中的利益而開立聯盟法律未規定的稅款和徵款。
聯盟應在各島之間公平地分配外部援助和投資,同時堅持支配其關係的團結和互補原則。
標題III。聯合國機構
第一章執行力
第十二條
聯盟主席將是民族團結的象徵。他應保證國際公認的邊界不受侵犯以及國際聯盟的主權。他應擔任機構適當運作的仲裁者和主持人。他將是聯盟在國際關係中的最高代表。
聯盟主席應確定並執行外交政策。他應授權駐外大國的大使和特使;應當任命外國大使和特使。他應談判並批准條約。
聯盟主席應為政府首腦。他應以此身份確定並執行國際電聯的政策。他應負責管理聯盟,並有權制定規章。他應任命國際電聯的民事和軍事職務。
聯盟主席應為陸軍總司令。他應負責外部防禦。
聯盟主席應享有赦免權。
第12.1條
聯盟主席可在諮詢聯盟大會主席後,宣布聯盟大會解散。
聯盟代表的大選應在解散後至少二十天且不超過四十天舉行。
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島嶼均應從其理事會級別任命新代表參加聯盟大會。
被任命為國際電聯大會島嶼的前任代表在大會當選之後的第二年不得再次任命,除非有關島嶼的理事會得到了更新。
國際電聯大會應在其當選後的第二個星期四按應有的權利開會。如果這種開會時間介於兩屆會議之間,則應按權利召開為期十五天的會議。
在上述選舉之後的一年內,不得再解散。
第12.2條
聯盟主席可以將某些權力下放給副總統。
第12.3條
憲政機構,國家獨立,領土完整或國際承諾的履行受到嚴重和直接的威脅,且制憲當局的正常運作受到中斷的,國際電聯主席應在正式諮詢部長會議,國際電聯大會主席和憲法法院之後,根據這些情況需要採取緊急措施。
這些措施應受到將盡快向憲法當局提供執行職務的意願的意願的啟發。
聯盟主席應在該國講話並告知其此類措施。國際電聯大會應依原樣開會。在行使緊急權力期間不得解散。它可以通過三分之二多數成員的投票來終止緊急權力。
第12.4條
經國際電聯大會批准,國際電聯主席可通過法令就通常屬於其管轄範圍內的事項製定法律。該法令應在《授權法》規定的授權期限結束後的屆會上提交大會主席團。
第12.5條
為了討論有關國家政治,社會或經濟生活的問題,國際電聯主席可根據國際電聯《組織法》的規定,召集並主持一次會議,由副總統,大會主席主持聯盟的州長和島議會的主席參加。
國際電聯大會副主席或大會主席可應國際電聯主席的授權主持會議。
第十三條
總統應在各島之間輪換。總統和副總統應在兩輪投票中以直接多數票制在兩輪投票中以直接普選產生,任期為五年,但須輪換。初選應在有關島嶼舉行,只有獲得最高票數的三名候選人才能參加總統選舉。總統初選決不能在同一島上連續兩次舉行。
在就職之前,聯邦總統和副總統在憲法法院宣誓,他們用科摩羅語說過這些話:
“我向仁慈,最富有同情心的安拉宣誓,忠實誠實地履行我的職責,僅出於普遍利益並符合《憲法》行事。”
本條的資格條件和適用方式應由《機構法》確定。
第十四條
如果在總統任期後的九百天內發生總統職位空缺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並應憲法法院的要求,由政府正式宣布,則應選舉新總統。如果空缺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任期在任期開始後的900天之後,則由下一任總統的島嶼副總統應完成總統任期。在第一種情況下,有關島嶼的議員和市長在四十五天內在國會開會並投票,只有獲得最高票數的三名候選人才可以由議會代表參加間接選舉。群島和聯盟在國會召開。選舉在國會絕大多數成員中進行。如果在第一次投票中未獲得多數票,則將進行第二輪投票,在該投票中,出席議員的簡單多數票即足夠。
當選總統應完成本任期。
在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四十五天期間,總統的職能應由​​副總統暫時由副總統行使,而該島則由輪值主席擔任輪值主席。他不得更換政府,不得解散議會,也不得訴諸緊急權力。
第十五條
聯盟主席和副主席的職能應與行使任何其他選舉授權,任何其他政治職能,任何公共職位,任何公共或私人專業活動以及任何政黨或團體的領導職能相抵觸。儘管如此,聯盟的副主席仍應負責部級部門。《機構法》應確定需要副總統簽名的問題。
副總統應協調他所居住的島嶼中各部委部門的行動,並監督該島嶼的行政機關所作決定的合法性。
第十六條
聯盟主席在三位副主席的協助下,任命部長和政府其他成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十(10)人。聯盟政府的組成應確保各島得到公正和公平的代表。
部長的職能應與行使任何國家選舉職能相抵觸,但領土社區授予的職能,專業代表職能,任何公共職位和任何專業活動除外。
第十七條
聯盟主席應在最終通過一項法案並將其傳送給政府後的十五天內發布聯盟法案。他可以在此期限屆滿之前,要求以絕對多數決定的國際電聯大會重新開始對該法或其任何部分的辯論。這種重新開始的辯論不應該被拒絕。
第十八條
國際電聯主席應就國際電聯的狀態制定一份年度報告,以供國際電聯大會,憲法法院以及各島的議會和行政人員參考。
第二章 立法權
第十九條
國際電聯大會是國際電聯的立法機構。
它應制定章程,包括預算執行章程,通過預算並控制部長和政府其他成員的行動。
第20條
國際電聯大會應包括:
在兩輪多數投票的基礎上,由單選區普選產生的全國二十四(24)名代表;
由島議會任命的自治島代表,其級別為每個自治島三(3)個。
聯盟大會成員應佩戴聯盟代表的頭銜。國民議會應整體更新。大會的權力應在選舉國家代表後的第五年的四月例會上開始。在解散的情況下,國家代表的選舉應在國際電聯大會權力屆滿前的六十天內進行。
《選舉法》應確定投票方式和選區劃界,在每個島上選區的數量不得少於三個。聯盟大會中各自治島代表的任命方式和任期由有關島嶼理事會《議事規則》確定。島嶼理事會每年應著手任命其代表參加國際電聯大會。自治島代表的工會大會副主席的職能應與該島理事會的權力同時終止。不再擔任其所居住的島嶼理事會成員的每位代理人應同時終止成為國際電聯大會的成員。他將被替換。
國際電聯大會主席應在立法會議期間選出。
《機構法》應確定選舉國際電聯大會及其主席的代表的條件和方式,對成員適用的取消資格和不兼容條款及其津貼。它應具體說明在國際電聯大會全面或部分換屆之前,被要求替換其空缺代表的代表的人選方式。
國際電聯大會應以其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其《議事規則》。在其適用之前,憲法法院應裁定其是否符合《憲法》。
第21條
不得就行使職權時表達的意見或投票對國際電聯大會會員進行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未經大會批准,在本屆會議期間,任何國際電聯大會會員國不得受到刑事起訴或逮捕,也不得受到其他拘留或半拘留措施的製裁,除非是犯罪或違法行為公開出售。
未經大會主席團的批准,在休會期間不得逮捕國際電聯大會會員國,除非已公然犯罪,已獲授權起訴或定罪,則不得犯罪。
第22條
不得以任何有約束力的授權選舉任何成員。
國際電聯大會會員的投票權應親自行使。
在特殊情況下,聯盟立法可能會授權代理投票。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成員均不得獲得多於一個的代理人。
第23條
國際電聯大會應每年舉行兩次常會,其總會期不超過六個月。開會的日期和時間應根據國際電聯《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國際電聯大會應國際電聯主席或絕大多數代表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辯論特定議程。特別會議應在大會第一次開會後不遲於十五天閉幕。
第24條
除《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情況外,國際電聯大會的席位原則上應為公開會議。
第25條
聯盟主席和代表均有權提出立法。
政府法案應在部長會議上討論,並應在國際電聯大會主席團中提出。
代表和政府有權修改。
由國際電聯大會成員提出的私人會員法案和修正案,如果其頒布將導致國際電聯的公共收入減少或國際電聯的任何公共支出的產生或增加,則不得接受。
應政府或國際電聯大會的要求,應將政府法案和私人議員法案提交國際電聯《大會議事規則》所設立或為此目的專門設立的委員會審議。
第26條
由《憲法》定義為《機構法》的《議會法》,應按以下規定制定和修訂。
自政府或私人會員國法案通過之日起十五天后,不得對其進行辯論並付諸表決。
機構法令應由大會會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應一個島嶼上所有代表的要求,必須重新開始對該法的辯論。
這些法律應在憲法法院宣布其符合憲法後予以頒布。
第27條
國際電聯大會應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財務法案》。
如果國際電聯大會在六十天內未能做出決定,則該條例的規定可通過本條例生效。
第三章 司法權
第28條
司法權應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
法官行使職權時,應僅服從法律授權。
法官不可罷免。
共和國總統是司法獨立的保證人。他應得到司法機構高級理事會的協助,該機構的組成,組織和職能以及應根據《機構法》確定的程序。
《機構法》應規範法官和檢察官的地位。
第29條
在聯盟和各島的刑法和私法案件,行政和審計事務中,最高法院應為聯盟的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的決定不得上訴,並且對聯盟領土內的行政權,立法權和所有當局具有約束力。《機構法》應確定最高法院的組成和規則。
第三十條
如果叛國罪,則應將總統,副總統和政府成員帶到作為高等法院的最高法院。《機構法》應決定高等法院的組成,其運作規則和適用的程序。
標題IV。立法權與執行權之間的關係
第31條
除了《憲法》其他條款賦予他們的事項外,聯盟章程還應確定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公民權利和給予公民行使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對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施加的義務;
管理協會和政黨的法律以及反對派的地位;
國籍,人的地位和能力,家庭法,遺產和饋贈;
確定嚴重罪行和其他重大罪行及其所受的處罰;刑事訴訟程序;大赦; 建立新的法院類別;
各種稅種的徵收基礎,稅率和徵收方法;貨幣發行。
章程還應確定以下規則:
海關服務管理;
國家土地和土地登記的管理;
上市公司的管理;
所有權,財產權以及民事和商業義務制度;
選舉國際電聯大會會員的製度;
設立公共法人實體類別;
公務員和武裝部隊成員的地位以及給予他們的基本保證;
公司的國有化和公司所有權從公共部門向私有部門的轉移;
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徵用。
章程應規定以下基本原則:
國防和國家安全總組織;
行政,社會和金融調查機構的一般組織;
教育和國家公共文憑;
信息和新信息技術。
第32條
法規規定範圍以外的事項應作為規章事項。
第33條
國際電聯大會可以通過向國際電聯主席提出請願來要求一個或幾個部長或政府其他成員交代。除非由國際電聯大會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員簽字,否則這種請願不被接受。
呈請書提交後的48個小時內不得進行投票。對該請願進行的唯一投票應算在內,而後者只能由國際電聯大會會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國際電聯大會每年不得對兩次以上的請願進行表決,在特別會議上不得提出請願。
總統有義務終止請願書所針對的部長或部長或政府其他成員的職能。被解僱後的六個月內,他不得再次任命他們擔任部長職務。
標題V.分散合作社
第34條
在不違反憲法的前提下,在各自權力範圍內,聯盟,各自治島和各自治島可締結具有社會,經濟或金融性質的協定。
第35條
自治群島可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並根據科摩羅聯盟憲法和聯盟的國際承諾,與外國當地社區和非政府機構建立並維持合作。
自治島與外國或政府間國際組織之間不得締結本公約下的公約,除非該公約是科摩羅聯盟與該外國或政府間國際組織之間的框架協議的一部分。
標題VI。立憲法院
第三十六條
憲法法院應裁定聯盟和各島法規的合憲性。它應監測各島以及聯盟一級選舉活動的適當進行,包括全民投票;它應裁決選舉糾紛。最後,它應保障個人和公共自由的基本權利。
憲法法院應保證聯盟與各島之間的權力分配。有權對聯盟的兩個或幾個機構之間,聯盟與島嶼之間以及島嶼本身之間的管轄權衝突作出裁決。
每個公民均可直接或以反對涉嫌違反憲法的法規向聯盟法院或島嶼法院申請憲法法院關於法規是否符合憲法的裁決。法院應中止訴訟程序,直到憲法法院作出裁決為止,該裁決應在三十天內完成。
第37條
聯盟主席,聯盟副主席,聯盟大會主席和島嶼行政首長各應任命一名憲法法院成員。
第38條
憲法法院的成員應具有很高的道德和誠實感,並在法律,行政,經濟或社會事務上具有公認的地位。他們必須能夠指出至少十五年的專業經驗。他們的任期為六年。
憲法法院院長由其同僚指定,任期六年,可連任一次。
憲法法院成員不可罷免。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起訴或逮捕他們,除非是犯罪或公然犯罪。
憲法法院法官的職能應與聯盟或群島機構的成員資格以及任何公共職業或專業活動相抵觸。
第三十九條
《機構法》應確定關於憲法法院的組織和運作的規則,應遵循的程序,特別是移交給法院的條件,方式和時限,以及其地位和豁免權以及適用於其成員的紀律規則。
第40條
被宣布違憲的規定無效,並應停止適用。
憲法法院的決定不得上訴。它們對聯盟領土內的所有公共當局和法院具有約束力。
標題VII。諮詢機構
第41條
可以在國際電聯主席團的授權下建立協商機構。
包括烏勒馬斯理事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內的協商機構應協助聯盟政府和島嶼行政首長制定影響該國宗教,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決定。
聯盟章程應確定這些機構的磋商方式和運作方式。
標題VIII。修改憲法
第42條
國際電聯主席和國際電聯大會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國均有權對憲法進行修正。
政府或私人會員法案通過以修改憲法,必須獲得國際聯盟大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島嶼理事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或全民公決的通過。
危及國家領土完整,國際公認邊界的不可侵犯性或其島嶼的自治的,不得啟動或繼續進行任何修正程序。
標題IX。過渡性規定
第43條
本憲法規定的國際電聯機構應自本憲法通過之日起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44條
從不存在阻止該島重新加入科摩羅聯盟的情況之日起,應在不超過六個月的期限內建立毛雷機構。
應當對本《憲法》進行修訂,以得出毛雷人返回科摩羅群島聯盟的體制後果。
第45條
本憲法應由公民投票通過。
第46條
聯盟主席的選舉應與州長的選舉同時進行。
標題X.最終規定
在過渡時期,姆瓦利,恩祖瓦尼和恩加濟賈的島嶼議員的選舉應與國際電聯大會代表的選舉同時進行。
在過渡時期內,為了協調島上行政首長和聯盟首長的選舉,在國會召集的各島代表和議員應以絕對多數確定總統選舉的日期。聯盟和州長。
適用本公投法所需的規定應通過法令或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發布。
本法案應在憲法法院宣布全民公決結果之日起七日內,由國際電聯主席頒布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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