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憲法

馬達加斯加2010
前言
君主馬達加斯加人民,
重申其對Andriamanitra Andriananahary的信念,
堅決通過“ fanahy maha-olona”促進和發展其和諧相處,尊重他人,尊重財富以及文化和精神價值活力的社會遺產,
深信馬達加斯加社會有必要恢復其原創性,真實性和馬達加斯加特色,並將自己銘刻在千年的現代性中,同時保留其基於馬達加斯加狂熱的傳統基本原則和價值,其中包括“ ny fitiavana,ny fihavanana,nyfifanajàna,ny fitandroana ny aina»,並賦予生活框架以允許“共同生活”的權利,而無需區分區域,血統,種族,宗教,政治見解或性別,
意識到實行民族和解進程必不可少,
深信以Fokontany組織的Fokonolona構成了公民的生活,解放,交流和參與性對話的框架,
相信大自然為馬達加斯加提供了豐富的動植物,植物群和具有高度特殊性的採礦資源,對子孫後代進行保護至關重要,
宣布不遵守《憲法》或其修訂本以增強執政者的權力以損害人民的利益是周期性危機的原因,
考慮到馬達加斯加的地緣政治局勢及其自願參加國家對話,並特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國際人權憲章》;
關於兒童權利,婦女權利,保護環境,社會,經濟,政治,公民和文化權利的公約,
考慮到所有馬拉加人的個性和身份的發展是持久和全面發展的基本因素,其條件尤其是:
在執行平衡與和諧發展的政策中,維護和平,團結實踐和維護民族團結的義務;
尊重和保護基本自由和權利;
建立一個法治國家,據此,在獨立的大法官的控制下,執政者和受統治者應服從相同的法律規範;
消除一切形式的不公正,腐敗,不平等和歧視;
為人類發展的需要合理和公平地管理自然資源;
得益於行政管理的透明性和公共權力保存人的問責制,公共事務的善治;
通過民主程序行使的權力分離和均衡;
通過在能力水平和財務手段水平上賦予權力下放的集體最大的自主權,來實施有效的權力下放;
維護人類安全。
宣布:
標題I.基本原理
第1條
馬達加斯加人民組成一個由主權國家,統一國家,共和製和世俗國家組成的國家。
該州的名稱為“馬達加斯加共和國”
民主和法治原則是共和國的基礎。它的主權是在其領土範圍內行使的。
沒有人可以侵犯共和國的領土完整。
國家領土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確定了與出售土地和永久租用土地有關的方式和條件,以謀取外國人的利益。
第二條
國家申明對各種宗教持中立態度。
共和國的世俗主義是基於國家事務與宗教機構及其代表分離的原則。
國家和宗教機構禁止自己侵犯其各自領域。
任何機構的負責人或政府的任何成員均不得成為宗教機構的指揮機構的組成部分,並由高級憲法法院免職或免職,其職權或職能應受處罰。
第三條
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是基於由社區,地區和省組成的分散領土集體體系的國家,憲法和法律均對行政和財務自治的權限和原則作出了規定。
第4條
馬達加斯加共和國的座右銘是:“菲迪亞瓦那–塔尼達拉茲納–凡德索納”。
它的國徽是白色,紅色和綠色的三色旗,由三個相等大小的矩形帶組成,桿的側面第一垂直為白色,其餘兩個為水平,上級紅色和下級綠色。
母語是馬達加斯加語。
國歌是«Ry Tanindrazanay malalaô!»
馬達加斯加共和國的首都是塔那那利佛。
法律規定了國家的印章和共和國的紋章。
官方語言是馬達加斯加語和法語。
第5條
主權屬於人民,是一切權力的源泉,人民通過普遍直接或間接普選或公民投票選舉產生的代表來行使主權。人民各派,任何個人都不得侵犯行使主權。
所有選舉活動的組織和管理均在一個獨立的國家機構的權限內進行。
法律組織了該結構的運作方式。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享有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所有兩性國民均為選民。僅當正義的決定成為決定性因素時,選民的素質才會喪失。
第6條
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表達。對於所有人而言,無論是保護,義務還是懲罰,都是相同的。
所有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享有法律所保護的相同基本自由,不受基於性別,教育水平,財富,出身,宗教信仰或見解的歧視。
法律主張男女在公共就業中以及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領域的職能中平等獲得和參與。
標題II。公民的自由,權利和義務
第一分題:民事和政治權利與義務
第7條
憲法保障個人權利和基本自由,法律規定行使這些權利和基本自由。
第8條
人人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沒有人可以被任意剝奪生命。考慮到確保所有人免受非法暴力侵害,在死於訴諸絕對必要的武力而導致死亡的情況下,不認為該死是違反本條的。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或待遇。
特別是,禁止未經個人自由同意而接受醫學或科學實驗的人員屈服。
第9條
人人有權享有自由,不得受到逮捕或任意拘留。
除非法律確定並根據法律規定的形式,否則不得起訴,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任何因非法逮捕或拘留而受害的人均有權獲得賠償。
第10條
所有人都享有見解和言論自由,通訊,新聞自由,結社自由,結社自由,流通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並且只能受到尊重他人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並且必須維護公共秩序,民族尊嚴和國家安全。
第11條
任何人都有知情權。
除侵犯公共秩序和道德之外,所有形式的信息均不受任何先決條件的約束。
無論採用哪種媒介,信息自由都是一種權利。這項權利的行使包括義務和責任,並應遵守法律規定的某些手續,條件或製裁,這是民主社會必不可少的措施。
禁止一切形式的審查。
法律組織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鍛煉。
第十二條
馬達加斯加任何居民均有權離開該國領土,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返回該國領土。
人人有權在尊重他人權利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共和國全境自由流通和建立自己的權利。
第十三條
任何個人都可以確保自己的人身不受侵犯,住所和通信的機密性。
除非依法並根據主管司法機關的書面命令,否則不得進行搜查,除非是公開行情。
除非根據實施應予懲罰的行為之前頒布和頒布的法律,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懲罰。
沒有人可能因同一行為而受到兩次懲罰。
法律保障一切權利,正義將得到伸張,資源的不足將不會成為障礙。
國家保證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和程序的所有階段,包括初步調查的階段,以及在司法警察或起訴一級,辯護權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
禁止拘捕一個人或將其拘留的所有道德壓力和/或所有身體殘暴行為。
所有被告或被告均有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直到根據最終的司法裁決確定其有罪為止。
預防性拘留是一個例外。
第十四條
任何人都有權自由組建社團,但要保留遵守法律的權利。
建立政黨享有同樣的權利。建立政黨的條件由有關政黨及其籌資的法律決定。
禁止危害民族團結和共和原則的統一併主張極權主義或種族,部落或宗教性質的種族隔離的協會和政黨。
政黨和政治組織參與選舉權的表達。
憲法保障民主反對權。
每次立法選舉後,反對派政治團體都任命反對派領袖。如果未達成協議,則在投票時獲得最多票數的選舉權的反對派政治集團的負責人被視為反對派的正式負責人。
法律確定了反對派和反對派政黨的地位,該地位得到了憲法的承認,並賦予了他們顯著的體制框架。
第十五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範圍內,任何公民都有權參加本《憲法》規定的選舉。
第十六條
在行使本《憲法》所承認的權利和自由時,所有個人都有義務遵守《憲法》,共和國的機構,法律和法規。
子標題II。作者:曾建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義務JOURNAL
第十七條
國家保護和保障行使權利,以確保個人的人格完整和尊嚴,並實現其身體,智力和道德的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國家法律服務是一種榮譽義務。其成就不侵犯公民的工作地位或公民的政治權利的行使。
第十九條
國家通過組織免費的公共衛生保健,承認並組織所有人享有不受其概念保護的健康權,這是國家團結的能力所致。
第20條
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和基本要素,受到國家的保護。所有個人均有權建立家庭並通過繼承來轉移其個人資產。
第21條
國家通過立法和適當的社會機構確保家庭的自由發展以及母親和兒童的自由發展。
第22條
國家致力於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每個人的智力發展,而不受每個人的才能的限制。
第23條
在尊重父母的選擇自由的前提下,每個孩子都有在父母的責任下受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致力於發展專業培訓。
第24條
國家組織公共教育,免費提供給所有人。小學教育是所有人的義務。
第25條
國家承認接受私立教育的權利,並在保持衛生,道德和法律規定的培訓水平等價的教育條件對等的前提下,保障這種教育自由。
這些私立教育機構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接受財政體制的管理。
第26條
所有個人均有權參與社區的文化生活,科學進步和由此產生的福祉。
國家在下放領土集體的參與下保證促進和保護國家文化遺產以及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
在權力下放的集體的參與下,國家保障知識產權。
第27條
對所有公民來說,工作和專業培訓是一項權利和義務。
所有公民都可以使用公共職能,而沒有能力和才能的其他條件。
然而,在公共職能部門的徵聘可能伴隨著每個限制的突發事件,其持續時間和方式將由法律決定。
第28條
任何人不得因性別,年齡,宗教,見解,出身,屬於工會或政治信念而在工作或工作中受到偏見。
第29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為其工作確保他們及其家人享有與人類尊嚴相符的生活而獲得合理報酬。
第三十條
國家努力克服每個公民的需求,這些公民由於年齡或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能而無法工作,特別是通過具有社會性質的機構或機關的干預。
第31條
國家承認每個工人都有權利通過聯合行動,特別是通過組織工會的自由捍衛自己的利益。加入工會是免費的。
第32條
每個工人都有權(尤其是在其代表的中間)參與確定規則和工作條件。
第33條
罷工權是公認的,不能侵犯公共服務的連續性或國家的根本利益。
法律規定了行使這項權利的其他條件。
第34條
國家保障個人財產權。除非出於公共事業的原因而對其進行徵用,並且要接受公正和事先的賠償,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它。
國家通過適當的法律和體制規定以及對土地信息的透明管理,確保獲得土地財產的便利。
第35條
國家通過適當的籌資機制促進公民獲得住房。
第三十六條
每個公民對公共支出的參與必須是漸進的,並根據其貢獻能力進行計算。
第37條
國家在尊重公眾利益,公共秩序,道德和環境的範圍內保障企業的自由。
第38條
國家保障資本和投資的安全。
第三十九條
國家保證政府,武裝部隊,司法,警察,教學和教育的政治中立性。
它組織政府到最後,避免任何浪費行為,並將公共資金挪用於個人或政治目的。
標題III。國家組織
第40條
國家機構是:
共和國總統和政府;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高等憲法法院。
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及其附屬管轄區以及高等法院行使管轄權。
第41條
法律確定授予被要求行使公職,履行職責或在本《憲法》規定的機構中執行任務的著名人士的賠償的數額,條件和方式。
在完成職能或任務並執行任務之前,前段提及的所有知名人士均向高級憲法法院提交其遺產聲明。
除其權利和沒收罰金外,第40條所指的知名人士均不得在其職能範圍內接受自然人或法人的外國或國民酬金或賠償。
法律規定了適用這些規定的方式,特別是涉及確定權利,薪酬和賠償以及沒收程序的方式。
第42條
為國家機構服務的職能不應構成非法致富的來源或為私人利益服務的手段。
第43條
捍衛民主和法制國家高級委員會負責遵守對權力倫理,民主和對法治國家的尊重,並控制促進和保護人權。
法律確立了與高級理事會的組成,組織和運作有關的方式。
第一副標題
第44條
行政職能由共和國總統和政府行使。
第一章共和國總統
第45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
他由普選產生,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他通過仲裁來保證公共權力的定期和持續運作,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他希望在內部和外部都維護和尊重國家主權。他是民族團結的擔保人。
共和國總統在本憲法賦予他的權力框架內保證其任務。
第46條
擔任共和國總統職務的任何候選人都必須是馬達加斯加國籍,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在候選人提名截止之日至少三十五歲,並且居住在該國領土上馬達加斯加共和國在提出候選人資格的截止日期之前至少六個月。
擔任總統選舉候選人的共和國總統在總統投票之日前六十天辭職。在這種情況下,參議院主席行使當前的總統職務,直到新總統就職為止。
如果參議院議長親自擔任候選人,則國家元首的職能由政府共同行使。
為了用於選舉宣傳的目的,禁止因公職而行使其職權的手段或特權被所有在政府機構內行使公共職責或完成職能並擔任總統選舉候選人的著名人士使用。應由高級憲法法院宣布的違反行為構成了候選資格無效的原因。
第47條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至少在總統任期屆滿前三十天和最多六十天舉行。
在本《憲法》第52條和第132條規定的情況下,這些時間段是在高級憲法法院宣布空缺之後。
選舉在第一輪選舉中進行,代表絕對多數。如果未獲得此票,則在第二輪選舉中,由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兩位候選人之間表現出的多數選舉權選舉共和國總統。第二輪比賽正式宣布第一輪比賽的結果後,最多進行30天。
如果一名候選人在一輪投票前死亡,或者如果發生另一起不可抗力的情況,由高級憲法法院正式宣布,則選舉將在條件和方式範圍內推遲到新的日期這將由組織法規定。
非選舉候選人的現任總統將繼續任職,直到繼任人在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下被任命為止。
第48條
卸任總統與新當選總統之間進行正式權力移交。
在履行職責之前,共和國總統在國家面前的高級憲法法院莊嚴的聽眾中,在政府,國民議會,參議院和最高法院的陪同下,採取以下行動:誓言:
“ Eto anatrehan\'Andriamanitra Andriananahary sy Firenena ary ny Vahoaka,mianiana aho fa hanantanteraka an-tsakany sy an-davany ary amim -pahamarinana ny andraikitra lehibe maha-Filohan\'ny Firenena Malagasy ahy。
Mianiana aho fa hampiasa ny fahefana natolotra ahy ary hanokana ny heriko rehetra hiarovana sy hanamafisana ny firaisam-pirenena sy zon\'olombelona。
Mianiana aho fa hanaja sy hitandrina玩具ny anakandriamaso nyLalàmpanorenanasy yalalm-panjakana,hikatsaka hatrany ny soa ho an\'ny Vahoaka馬達加斯加人tsy ankanavaka。
總統任期從宣誓之日開始。
第49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能與任何選舉性公共職能,任何其他專業活動,政黨,政治團體或協會內的任何活動以及宗教機構內的責任行使都不相容。
高等憲法法院宣布的一切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都構成了共和國總統的最終障礙。
第50條
共和國總統的臨時障礙由高級憲法法院宣布,由國民議會轉達此事,由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決定,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無能力行使其職能,正式成立。
在暫時性障礙的情況下,參議院總統臨時行使國家元首的職能。
第51條
最高憲法法院經議會轉介此事後,決定解除臨時障礙。
臨時障礙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此後,最高憲法法院可根據議會將其轉交給議會的決定,由每個大會分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投票決定,決定將暫時性障礙轉換為永久性障礙。
第52條
辭職,以任何形式的死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宣布沒收權力後,高級憲法法院宣布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
從宣布總統職位空缺開始,國家元首的職能由參議院主席行使。
在高級憲法法院宣布的參議院總統受阻的情況下,國家元首的職能由政府共同行使。
第53條
高等憲法法院宣布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後,按照規定,在至少30天至多60天的時間內選舉共和國新總統憲法第46和47條的規定。
在宣布空缺到共和國新總統就職或解除臨時障礙期間,不得實施《憲法》第60、100、103、162和163條。
第54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由國民議會多數黨或多黨派組成。
他通過總理提出政府辭職或在嚴重過失或明顯失敗的情況下終止總理的職務。
第55條
共和國總統:
1°主持部長理事會;
2°表示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和條件下在部長會議上採取的法令;
3°。標誌部長會議審議的法令;
在部長會議上獲得4%的提名,該任命是由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確定的;
可以在任何具有民族特色的重要問題上,由部長會議決定是否以全民公決的方式表達人民意願,由5°決定;
6,在部長會議上確定和命令國家的總體政策;
7°控制如此定義的一般政策的實施和政府的行動;
8°擁有政府的控制機關。
共和國總統可以將某些權力下放給總理。
第56條
共和國總統是武裝部隊的最高元首,他保證統一。因此,他得到了國防高級委員會的協助。
在共和國總統的授權下,國防高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協調武裝部隊為維護社會和平而採取的行動。它的組織和歸屬是由法律確定的。
共和國總統在國防部長會議上決定國防軍的參與和軍事手段,以進行外部干預。
他在部長會議上命令在所有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領土和環境方面提供國防經費。
共和國總統任命被要求在國際機構面前代表國家的軍官。
第57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並憶及共和國在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之前的大使和特使。
他收到了馬達加斯加共和國認可的國家代表和國際組織的全權證書和罷免信。
第58條
共和國總統行使赦免權。
他授予共和國的裝飾品和榮譽。
第59條
共和國總統在國民議會通過最後通過的法律後的三個星期內頒布法律。
在這段時間到期之前,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議會重新審議法律或其中的某些條款。這項新的審議可能不會被拒絕。
第60條
共和國總統在向總理作簡報後,並在與議會主席協商後,可以宣布國民議會解散。
大選宣布解散後至少舉行六十天,最多舉行九十天。
國民議會在選舉後的第二個星期四舉行會議。如果本次會議是在例會的指定期間之外舉行的,則有權舉行的會期為15天。
在這些選舉之後的兩年內,它可能不會重新解散。
第61條
當共和國機構,國家獨立,國家統一或領土完整受到威脅,並且公共權力的正常運作受到損害時,共和國總統可以宣布全體或部分國民領土,特殊情況,緊急狀態,必要性或戒嚴狀態。共和國總統在國民議會,參議院和高級憲法法院院長的意見後,在部長會議上作出決定。
宣布例外情況屬於共和國總統的特殊權力,其權限和期限由組織法確定。
通過宣布上述例外情況之一,共和國總統可以通過法令對法律範圍內發生的事項進行立法。
第62條
除第54條第1款和第2款,第58款第1和2款,59、81、60、94 100、114、117和119規定的案件外,共和國總統的行為由總理和,由相關部長提出。
第二章 政府的
第63條
政府由總理和部長組成。
它執行國家的總政策。
它在國民議會面前在以下第100條和第103條規定的條件下負責。
政府擁有行政部門。
第64條
政府成員的職能與行使任何選舉性公共任務,任何專業代表職能,在宗教機構中行使任何職能,任何公共就業或任何其他有償專業活動不相容。
可以當選總統候選人的政府任何成員,必須在宣布其候選人資格後辭職。
第65條
總理,政府首腦:
1°。貫徹國家總政策;
2°對領導其行動的政府成員具有權力,並負責協調各部委的活動以及執行任何國家發展計劃;
3°。具有法律主動性;
4°。命令將法律草案提交部長會議審議,並提交兩個大會之一的主席團;
5°。確保法律的執行;
6°行使第55條第3款規定的監管權;
7°。見執行司法裁決;
8°。根據需要將事務轉交給國家總檢查局和政府其他控制機構,並確保公共服務的良好運作,公共團體和公眾的財務的良好管理國家機關;
9°。在尊重民族統一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確保安全,和平與穩定;為此,他擁有負責警察,維持秩序,內部安全和國防的所有力量;
10°。在發生嚴重政治麻煩的情況下,在宣布例外情況之前,他可能會求助於警察部隊,憲兵和上級當局的命令,以恢復社會和平。陸軍,國防高級委員會和高級憲法法院院長;
11°是行政首長;
在保留第55條第4款的規定的情況下,任命12名民政和軍事機關以及國家機關的機關。
他可以將某些權力下放給政府成員。
他保證所有權力下放領土集體的平衡與和諧發展。
在不影響第55條規定的情況下,他可以例外地由共和國總統的明確代表團並在確定的議程上主持部長會議。
第66條
首相主持政府理事會。
在政府理事會中:
1°他制定了實施國家總政策的計劃,並命令採取措施以確保其執行;
2。他行使根據本《憲法》和特定法律必須進行政府協商的其他屬性;
3°他與權力下放的地方自治團體的主管部門共同決定實施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措施以及領土發展的措施。
第67條
總理的行為在必要時由負責執行的部長簽字。
子標題II。立法事項
第68條
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它投票通過法律。它控制著政府的行動。它評估公共政策。
第一章國家大會
第69條
國民議會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五年。
投票制度由組織法確定。
國民議會議員的頭銜是“馬達加斯加的代表”。
第70條
部長會議通過的一項法令規定了國民議會的議員人數,全國領土上的席位分配以及選舉範圍的劃分。
第71條
代理人的職權與任何其他選舉性公共職權的行使和教學以外的所有公共職業均不相容。
政府副任命成員的任期被暫停。他由他的替補代替。
代理人在遵循自己的良知並遵守下文第79條規定的形式確定的道德規則的情況下行使其職責。
第72條
在代理人任職期間,副代表不得以沒收他的名義將政治集團改為新的集團,但以他當選的名義的集團除外。
在違反前款的情況下,最高憲法法院宣布該處罰為沒收。
在不屬於任何政黨的情況下當選的副代表可以隸屬於他在議會中選擇的議會團體。
如果高級代表偏離其議會團體的行為準則,也可宣布高級代表法院將其沒收。
沒收制度以及道德和道義規則由有關政黨的法律和有關政黨籌資問題的法規確定。
第73條
不得因其行使職權所發表的意見或投票而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代理人。
在會議期間,只有在獲得大會授權的情況下,才可在刑事或懲教事務中起訴和逮捕一名副手,但明知的情況除外。
未經大會主席團批准,不得在會議期間逮捕任何代理人,除非是公然行事,授權起訴或定罪判決。
有利益理由的任何人都可以書面形式向國民議會常任理事國提出指控副手的問題。無線電通信局必須在三個月的時間內做出詳細答复。
第74條
在立法會議期間,在第一屆會議開始時選出國民議會主席和主席團成員。
然而,可以通過三分之二的代表秘密投票,將他們從主席團各自的職能中撤職。
第75條
國民議會每年召開兩次例會,以無保留的權利開會。每個會話的持續時間確定為六十天。
第一次會議於5月的第一個星期二開始,第二次會議主要是通過金融法,於10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始。
第76條
國民議會是在總理的倡議下,或在組成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成員的要求下,通過部長會議上通過的共和國總統令在確定的議程上舉行特別會議。部件。
會議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天。然而,國民議會用完了本應引起其註意的議程時,便頒布了關閉令。
第77條
國民議會的席位是公開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將保留記錄並保證其出版。
國民議會應其四分之一成員或政府的要求舉行閉門會議。記錄下達的決策記錄。
第78條
在宣布選舉結果以繼續其主席團的組成和各委員會的成立之後,國民議會在第二個星期二舉行的特別會議上享有無異議權。
反對派有權擔任副主席一職,並主持至少一個委員會。議程用儘後會議閉幕。
第79條
與國民議會運作有關的規則是由一部組織法在其一般原則中確定的,而其內部規章則在其方式中確定。內部規定在《共和國官方雜誌》上發布。
第二章 參議院
第80條
參議院議員擁有“馬達加斯加參議員”的頭銜。他們的任期為五年,但涉及參議院總統的任期除外,適用本《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第81條
參議院代表權力下放的集體和經濟及社會組織。其中包括三分之二的議員在每個省中當選的議員人數相同,三分之一的人數則由共和國總統任命,部分原因是其特殊能力。
第82條
參議院的職能規則,其組成以及選舉和成員任命方式由一部組織法確定。
第83條
政府與參議院協商,就經濟,社會問題以及權力下放領土組織的組織問題發表意見。
第84條
參議院每年舉行兩次常會,以普通權利集會。每個會話的持續時間確定為六十天。
第一次會議於5月的第一個星期二開始,第二次會議主要是通過金融法,於10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始。
它也可以通過政府召集在特別會議上舉行會議。然後,由部長會議通過的召集令有限制地確定其議程。
國民議會不開會時,參議院只能討論政府提出的意見,不包括所有立法法案。
第85條
類似地,第71至79條的規定適用於參議院。
第三章 政府與議會的關係
第86條
這些法律的倡議同時屬於總理,眾議員和參議員。
法律草案由部長會議審議,並提交給兩個大會之一的主席團。
大會議程優先包括在政府確定的議程上的討論,這些討論是向國民議會主席團或由總理提交參議院的法律草案的討論。
議員們提出的法律和修正案提案已經提交給政府,由政府提出意見,提議的期限為三十天,修正案的期限為十五天。
在這段時間屆滿時,提出建議或修正案的大會開始對它們進行審查,以期予以通過。
如果這些提議或修正案在本預算年度的框架內通過,從而導致公共資源的減少或國家收費的增加,則該提議或修正案不予受理,除非在財政法方面。
如果在立法程序中,一項提議或一項修正案不在法律範圍之內,則政府可以反對應收款。在政府與國民議會或參議院之間存在分歧的情況下,高級憲法法院應總理或一個議會議會的主席或總統的要求,在八天內作出裁決。
至少要坐兩個星期,至少四個星期,以審查這些案文,以及政府要求將其列入議程的辯論。
第87條
機構法,財政法和普通法由議會在本憲法規定的條件下進行表決。
第88條
除了《憲法》其他條款針對它的問題之外,以下內容還來自組織法:
1°。有關共和國總統選舉的規則;
2°。與代表選舉有關的投票方式,資格條件,不相容和沒收制度,空缺時的替代規則,國民議會的組織和運作;
3°。相對於參議員選舉的投票方式,資格條件,不相容和沒收制度以及在空缺,參議院的組織和職能方面的替代規則;
4°。關於權力下放,領土的組織形式和運作以及其本人事務管理的規則;
5°。最高法院和組成最高法院的三個法院的組織,組成,職能和歸屬,與任命其成員有關的事項,與在其面前適用的程序有關的事項;
6°。治安官地位;
7°。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的組織,職能和歸屬;
8°。高等法院應遵循的組織,職能,歸因,轉介和程序;
9°。高等憲法法院應遵循的組織,職能,歸因,轉介和程序;
10°選舉法;
11°。有關金融法的一般規定;
12°。有關採礦資源的與公共市場有關的一般規定;
13°。例外情況以及在這些情況下公共,個人和集體自由的限制;
14°。調整規定注定有利於領土集體之間的平等。
第89條
在下列條件下對組織法進行表決和修改:
1.將該法案或提案提交該問題的第一屆大會審議,直至提出該提案的15天后屆滿;
2°。適用第86、96和98條規定的程序。但是,組成每屆大會的絕對多數成員只能通過組織法;在兩次宣讀後,兩個大會之間沒有達成協議,國民議會最終由組成該大會的三分之二成員決定。
如果國民議會在會議閉幕前尚未通過組織法草案,則該法案的規定可通過法令生效,包括在發生該案的情況下,由一個議會通過一項或多項修正案。
3°。與參議院有關的組織法必須由兩個議會以相同的條款表決。
只有在高級憲法法院宣布符合憲法之後,才能頒布組織法。
第90條
在適用於此事項的組織法框架內,金融法:
1°確定組織法規定的條件和儲備中國家的資源和收費。
2°在確定一個財政年度時,考慮到宏觀經濟秩序的製約因素,確定國家的資源和收費的性質,數額和分配,以及由此產生的財政和預算平衡;
3°確定應歸還給國家或地區下放集體的公共收入的比例,以及直接有利於這些集體預算的稅收和分攤會費的性質和最高稅率在部長會議上。
機構法確定了適用本條規定的方式,以及旨在促進分散領土集體之間平等的調整規定。
法律規定了貸款條件,並決定最終的資金創建。
法律確定:
利用外部貸款資金以及議會和司法管轄權的方式;
財政當局的個人和金錢責任制度,這是轉移貸款資金以及解除國家責任的製度的作者。
第91條
方案法確定了國家在經濟,環境,社會和領土發展方面的行動目標。
本條的規定由組織法規定並完成。
第92條
議會在第二屆常會期間審查金融法草案。
在總理,政府首腦,負責財政和預算的部長的授權下,擬定財政法草案。
議會有最長六十天的時間進行審查。
國民議會自提出法案之日起,最長期限為三十天,以一讀進行審查。在這段時間內未宣布自己的意見,則視為已採納該意見,該法案已轉交參議院。
在相同的條件下,第一次閱讀的時間間隔為從發送票據開始算起的十五天,每個議會的後續閱讀的每個時間間隔都為五天。
在給定的時間內未宣布自己的立場,就認為大會已對它所提及的案文投了贊成票。
如果議會在第二屆會議閉幕前尚未通過《金融法》草案,則該法案的規定可通過法令生效,其中包括兩個大會通過的一項或多項修正案。
對預算草案的任何修正,如果導致支出增加或公共資源減少,都必須提出增加收入或同等經濟水平的建議。
如果未在該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及時提出該財政年度的財務法草案,則總理有權獲得稅收,並通過法令開放與表決的服務有關的抵免額。 。
組織法規定了通過金融法草案的條件。
第93條
會計法院協助議會控制政府的行動。它協助議會和政府控制財務法律的執行以及對公共政策的評估。通過公開報告,它為市民提供了信息。
公共行政部門的帳目必須定期和真誠,並忠實地反映其行政管理的結果,其遺產和財務狀況。
第94條
共和國總統以不引起任何辯論的信息與議會溝通。
第95條
除了《憲法》其他條款針對的問題外:
一,法律確立了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1°。為行使權利和自由及其義務和義務而給予個人,協會,政黨和任何其他團體的公民權利和基本保障;
2°國際關係;
3度國籍;
4°。中央銀行和貨幣發行製度;
5°。人流;
6°。民事和商業程序規則;
7°。行政和財務程序規則;
8°。確定犯罪和輕罪以及適用於他們的刑罰,刑事程序,大赦;
9°。有關法律和權限衝突的規則;
10°建立管轄區的新命令及其各自的權限以及適用於它們的組織和程序規則;
11°。家庭的組織,國家和人員的能力,婚姻制度,遺產和饋贈;
12°。財產,物權,民事和商業義務的司法制度,以及由於公共需要或財產轉移給國家而可能被徵用或徵用資產的條件;
13°。建立公共場所的類別;
14°。大學的地位和自治權制度,以及高等教員的地位
15°。中小學教育發展的大方向
16°。戰略資源;
17°。地方領土集體的組織和運作;
18°。共和國首都,國家領土的某些部分,國家宮殿和其他屬於國家領土,港口及其樞紐和輻條網絡的建築物的特殊地位機場和海洋資源製度;
19°。分散領土集體的稅收和評估的性質和基礎。
馬達加斯加民族秩序委員會20°;
21°。城市主義和棲息地;
22°。外國人擁有土地的條件;
23°未轉移到土地國的條件;
24.國家總檢查局和政府其他控制機構的組織,職能和職權範圍;
二。法律確定了一般原則:
1°。國防機構的組織和民政部門對武裝部隊或命令部隊的使用;
2.國家文職和軍事工作人員以及領土工作人員的一般地位;
工作權,辛迪加權,罷工權和社會福利權的三分之三;
企業或機關的財產從公共部門轉移到私營部門,反之亦然的4°;
司法,經濟,社會和文化活動各個部門的組織或職能的5°;
6°保護環境。
三,宣戰聲明只能由構成國會的國會全體成員中的絕對多數批准。
第96條
大會首先對任何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進行了審查,然後提出,然後轉交給另一屆大會。
討論在每個大會中相繼進行,直到通過唯一的案文為止。
當兩個大會之間存在分歧時,在每個大會進行兩次宣讀後,或者政府宣布緊迫性,而在每個大會均進行了一次單獨閱讀之後,總理或副總理無法通過一項法案或一項法律提案。發起一個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負責就尚在討論中的規定提出案文。聯合委員會擬定的案文可由政府提交給兩個大會批准。未經政府同意,不得接受任何修改。
如果委員會未通過共同案文,或者在上段規定的條件下未通過該案文,國民議會將以組成該委員會的絕對多數成員作出決定。
第97條
除法律範圍內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具有監管性質。可以根據高級憲法法院的意見通過法令修改干預這些事項的立法形式的案文。
如果高級憲法法院已根據前款宣布具有監管性,則僅可通過法令修改將在本《憲法》生效後介入的這些案文。
第98條
政府可以在以下第100條規定的條件下承擔責任,可以要求每個成員國大會對所討論案文的全部或部分規定進行唯一表決,以宣布自己的意見:
在特別會議召開之時,但前提是這些文本已在會議開幕的四十八小時內交存;
在每屆例會的最後八天。
第99條
在任命後的三十天內,總理向議會提交了執行國家總體政策的方案,該方案可以提出建議。
如果政府在執行過程中估計有必要對該方案進行根本的修改,則總理將這些修改提交國民議會,國民議會可能會提出建議。
第100條
總理在部長會議上審議後,可以提出信任問題來承擔政府的責任。
投票只能在提出問題後的48小時內進行。如果他在組成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的成員中被擊敗,政府便將其辭職交給共和國總統。
共和國總統根據第五十四條任命總理。
第101條
在每屆第一屆常會開始時,政府向國民議會提交其方案執行情況的報告。
介紹之後,將就政府的行動結果和對公共政策的評估進行辯論。
第102條
議會有關政府行動的信息手段是口頭質詢,書面質詢,質詢和委託調查。
至少每兩週舉行一屆會議,包括在第76條規定的特別會議期間,包括國會議員的問題和政府的回應。
每月召開三天的會議,以供各大會根據有關大會的反對派以及少數群體的反對派的倡議下達的議程。
第103條
國民議會可以以譴責動議票對政府的責任提出質疑。
只有由組成國民議會的一半成員簽署的動議才可以接受。表決只能在提出動議後的四十八小時內進行。
該動議只有經組成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的成員投票通過後方可通過。
如果該動議獲得通過,政府將辭職交予共和國總統;然後,它將在上文第54條規定的條件下,開始任命總理。
第104條
議會以組成每個議會的絕對多數成員的票數表決,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將共和國確定的立法權力授予共和國總統。
權力代表團授權共和國總統根據部長理事會的命令,對法律領域內發生的事項採取普遍影響的措施。
子標題III。作者:曾建平,經濟,社會與文化研。
第105條
經濟,社會及文化理事會由政府提及此事,對法律草案,法令或法令以及提交給它的法律提案表示意見。
它有權審查具有經濟,社會和文化特徵的法案和法律建議,但不包括金融法。
它可以主動進行與經濟,社會和文化問題有關的所有研究或查詢。其報告已轉交給共和國總統。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經濟,社會及文化理事會的組成,歸屬和職能。
字幕IV。司法事宜
第一章基本原理
第106條
在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最高法院,上訴法院以及與之相關的管轄權以及最高法院根據《憲法》和法律以馬達加斯加人民的名義給予正義。法院。
第107條
共和國總統是司法獨立的保證人。
為此,他由總統擔任的高級裁判官委員會協助。負責司法的部長是司法部的副主席。
治安法院高級委員會,維護治安,行政管理和治安法官的機構,負責:
尤其要注意尊重法律和《裁判法院規約》的規定;
控制地方法官對道德規則的尊重;
提出有關司法的建議,特別是有關司法管轄區和治安法官的立法或監管秩序措施的建議。
政府成員,議會,捍衛民主和法制國家高級委員會,法院院長以及依法成立的協會可將事項提交治安法院上級委員會處理。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與理事會的組織,職能和歸屬有關的規則。
第108條
審判長,審判官和陪審員在其司法管轄權活動中是獨立的,僅服從《憲法》和法律。
因此,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和在紀律處分權下的情況外,他們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受到干擾。
第109條
主持的治安官不可動搖;他們因其職等而擔任名義成員;未經他們的同意,他們可能不會收到任何新的任務,除非必須由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正式宣布服役。
第110條
公共部的治安官服從於等級從屬;但是,在口頭訴狀或主張中,他們是根據自己的信念和法律行事的。他們配備了司法警察,可以控制他們的活動和職能。
他們強迫完成明顯違反法律的行為的事實,就這些律師而言,導致了法律規定的製裁。
第111條
行使治安法官的職能與政黨和政府內部的任何活動,選舉性公共任務或任何其他有償專業活動的行使(教學活動除外)都不相容。
任何在任的裁判官都必須承擔政治中立的義務。
任何行使選舉公共職責的地方法官都被任命為公職。
第112條
由議會代表,政府代表,民主與法制國家高級理事會代表和地方法院代表組成的司法總檢查局負責控制尊重地方法官特有的道德準則以及司法人員的行為。
它隸屬於共和國總統府。
共和國總統,議會,政府,法院院長,合法組成的協會以及為利益辯護的任何人都可以將案件提交給司法總局。
法律確立了與司法總檢察官的組織,職能和歸屬有關的規則。
第113條
全國司法委員會是由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院長,最高法院的檢察長,最高法院的檢察官,行政權的代表,立法權的代表組成的協商機構,最高憲法法院,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捍衛民主和法制國家高級理事會以及一般的司法輔助機構。因此,它可以向政府提出有關組織和司法管轄區的職能,治安法官的地位和司法輔助地位的立法或監管秩序的措施。
法律確定了與國家司法委員會的組織,職能和歸屬有關的規則。
第二章 作者:於建國,高等建築教育JOURNAL
第114條
高等憲法法院由九名成員組成。他們的授權期限為七(7)年,不可更新。
其中三名成員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兩名由國民議會選舉,兩名由參議院選舉,兩名由地方法院最高理事會選舉產生。
高等憲法法院院長由該法院成員選出。
共和國總統的法令宣布了選舉以及其他成員的任命。
第115條
高等憲法法院成員的職能與政府成員,議會成員的職能,任何選舉公共任務,任何其他有償專業活動,教學活動以及政黨或政府內部的任何活動相矛盾。一個工會。
第116條
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下,除憲法其他條款針對的問題外,高級憲法法院還:
1°。決定是否符合條約,法律,法規和自治條例的憲法;
關於兩個或多個國家機構之間或國家與一個或多個權力下放領土集體之間或兩個或多個權力下放領土集體之間權限衝突的2°規則;
3°。決定是否與《憲法》和組織法,對權力下放地區集體採取的審議和管制行為相一致;
4°。決定全民投票,總統選舉,議員和參議員選舉之爭;
5°宣告總統和立法選舉以及全民投票協商的正式結果。
第117條
在頒布這些法律之前,共和國總統必須將組織法,法律和法令提交高級憲法法院,由高級憲法法院決定其是否符合《憲法》。
被判定違憲的規定不得頒布。在這種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可以決定頒布法律或法令的其他規定,或根據情況將整個案文提交議會或部長會議的新審議,還是不繼續頒布。
在上述情況下,高級憲法法院對案件的轉介將中止頒布法律的時間。
每個議會的內部規章在適用之前都必須遵守憲法。被判定違憲的規定可能不適用。
第118條
組成議會集會之一的機構的首長或四分之一的成員,或權力下放的領土集體組織或國防和法治國家高級理事會的成員,可向憲法法院尋求控制權憲法,任何具有法律或法規價值的文本以及所有屬於其權限的事項。
如果在管轄權之前,當事方提出違反憲法的例外規定,則該管轄權會推遲其決定,並將此事移交給最高憲法法院,由最高憲法法院在一個月的時間內作出裁決。
同樣,如果當事方認為在一個管轄區之前,某條法律或法規文本侵犯了其憲法所承認的基本權利,則該管轄區會在與上一段相同的條件下推遲其決定。
宣佈為違反憲法的規定終止了普通權利的生效。
高等憲法法院的裁決發表在《官方雜誌》上。
第119條
機構的任何負責人和權力下放的領土集體的任何機構均可與高等憲法法院協商,以就任何法案的合憲性或對本《憲法》條款的解釋發表意見。
第120條
在選舉爭議和直接民眾協商方面,高級憲法法院下達命令。
在屬於其權限的其他事項中,除第119條規定的情況外,它做出決定。
高等憲法法院的命令和決定得到證實;他們不會受到任何追索。他們將自己強加於所有公共權力以及行政和司法當局。
第三章 最高法院
第121條
最高法院希望司法,行政和財務秩序的司法管轄區能夠正常運作。
這包括:
最高法院;
國務委員會;
法院。
第122條
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院長和檢察長是這個高度管轄權的負責人。
他們分別由部長理事會根據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的建議通過任命的法令任命,最好是從法官,司法,行政和財政秩序最高級別中最古老的地方任命。
第123條
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院長由三名副院長擔任副議長,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州議會和會計法院院長任命。
根據共和國總統高級理事會的建議,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法令,任命每位副總統為部長會議成員,最好是分別從司法,行政和行政最高官長中選出的最老和財務訂單。
第124條
最高法院總檢察院包括:
最高法院總檢察院;
國務委員會法律大臣;
會計法院公共庫務總署。
最高法院的總檢察署由這三個總檢察長負責。
最高法院總檢察院辦公室主任,法律總檢察長和公共財政總檢察長是根據法官高級理事會的建議在部長會議上任命的,最好是在司法,行政和財務命令最高程度的最高年齡的地方法官中。
第125條
除了特定法律賦予其的歸屬外,最高法院還對兩個不同秩序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權限衝突做出裁定。
第126條
最高法院裁定司法秩序的管轄範圍適用法律。
除了特定法律認可的權限外,它還會根據這些司法管轄區在萬不得已時做出的決定來決定撤銷原狀的請求。
第127條
在不損害法律規定的特殊權限的前提下,國家委員會控制行政行為的規律性,並希望行政命令的管轄範圍適用法律。
國務委員會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下:
1°。判斷中央行政機關行為的無效訴求,對政府活動造成的破壞性行為的完全管轄權訴求以及對財政事項的有爭議主張;
2°提起上訴,要求控制下放領土集體當局的行為的合法性;
3°以上訴或撤銷為由,決定行政法庭或專門行政司法管轄區作出的決定。
它是某些選舉糾紛的法官。
總理和政府成員可以諮詢該法案,以對立法或法規文本法案或對立法或法規條款的解釋發表意見。
可以在總理的要求下進行有關法律文本,組織,職能和公共服務任務的研究。
第128條
法院法院:
1°判斷公共會計師的賬目;
2°。控制財務法和公共機構預算的執行;
3°。控制公共企業的賬目和行政管理;
4°。對具有管轄權的司法管轄區或行政機關在財務事項中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5°。協助國會和政府控制財務法律的執行。
第129條
最高法院向共和國總統,總理,兩個議會的院長,負責司法的部長和治安高級理事會提交年度活動報告。
該報告必須在有關司法年度結束後的下一年在《官方雜誌》上發表。
第130條
根據共和國最高法院的建議,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法令,由共和國總統下令任命第一法院院長和上訴法院總檢察長,最好是從最高職位中選出最早的一位司法,行政和財務命令的裁判官。
第四章 作者:肖,司法研。
第131條
共和國總統僅對叛國,嚴重違反或屢次違反《憲法》,或違反其職責明顯不符合《憲法》規定的情況履行其職責並與行使職責有關的行為負責行使職權。
國民議會只有在國民議會三分之二的多數票中,才能將他彈each。
他可以在高等法院受審。彈each可能因沒收其任務而結束。
第132條
如果宣布共和國總統被沒收,高級憲法法院宣布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然後將在上述第47條規定的條件下選舉新總統。宣布被沒收的總統不再有資格參加任何選舉性公共職能。
第133條
國會議員,總理,政府其他成員和高級憲法法院院長在高等法院對實施和與其行使職能有關的行為負有刑事責任,在犯罪時被認定為犯罪或輕罪的行為。
國民議會絕對多數成員可以決定進行公開投票,從而對他們進行彈each。
起訴的主動權來自最高法院總檢察長。
第134條
國會的院長,總理,政府的其他成員和高等憲法法院院長對於行使職權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普通法的司法管轄權進行審判。
檢方的主動行動是從最高檢察院提起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輕罪,則由法庭庭長或副庭長(如果被阻止)主持主管的教養管轄權。
前三段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代表,參議員和高等憲法法院的成員。
第135條
高等法院享有充分的管轄權。
第136條
高等法院由11名成員組成:
1°。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院長,在有障礙的情況下,由最高法院院長以原先的權利取代為最高法院院長;
2.最高上訴法院分庭的兩名院長和兩名候補委員,由該法院的大會提議;
3°: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長提議的兩名上訴法院第一任院長和兩名候補委員;
4°。國民議會在立法會議開始時選出兩名名義代表和兩名替補代表;
5°。兩名名義參議員和兩名替代參議員,由參議院在立法會議開始時選舉產生;
6°。兩名來自民主防衛和法治國家高級理事會的名義成員和兩名替補成員。
公共事務部由最高法院總檢察長代表,並由其總檢察廳的一名或多名成員協助。在總檢察長受阻的情況下,他由最高法院總檢察長代替。
最高法院的首席書記員當然是高等法院的書記員。他握筆。在有障礙的情況下,由最高法院首席秘書代替。
高等組織通過的組織和程序由組織法確立。
標題IV。國際條約
第137條
共和國總統談判並批准條約。他被告知任何可能導致締結一項尚未提交批准的國際協定的談判。
批准或批准同盟條約,商業條約,與國際組織有關的條約或協定,從事包括外國貸款在內的國家財政的協定或修改立法規定的協定法律必須授權與人的身份有關的性質,與和平條約有關的性質以及對領土進行修改的性質。
在批准之前,條約由共和國總統提交高級憲法法院控制。在不符合《憲法》的情況下,只有在修訂《憲法》之後才能批准。
定期批准或批准的條約或協議自公佈以來,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力,對於每一個協議或條約,另一方均應保留高於該法律的權力。
馬達加斯加加入區域一體化組織的任何條約都必須通過全民投票的方式接受全民協商。
第138條
總理談判並簽署未提交批准的國際協定。
國家領土組織的標題V.
小標題I.一般規定
第139條
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行政和財政自治權的下放領土集體,構成了公民有效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體制框架,並保證了其多樣性和特殊性的體現。
他們擁有遺產,包括依法界定的公共領域和私有領域。
空置且無所有者的土地是國家領土的一部分。
第140條
權力下放的集體具有監管權。
國家認為,對一個權力下放的領土集體的管理不會影響另一個權力下放的領土集體的利益。
國家希望在民族團結,區域潛力和區域間平衡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條款,協調所有下放領土集體的發展。
將採取特別措施支持最不發達地區的發展,包括設立團結特別基金。
第141條
權力下放的領土集體確保在國家的參與下,特別是在公共安全,民防,行政管理,領土發展,經濟發展,環境的維護和生活框架的改善方面。
在這些領域,法律根據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來決定權限的劃分。
第142條
分散的領土集體享有財務自主權。
他們根據適用於公共財政管理的原則編制和管理預算。
權力下放的集體預算得益於各種性質的資源。
第143條
共和國的地區分權集體是公社,地區和省。
權力下放的集體的創建和劃界必須符合地理,經濟,社會和文化同質性的標準。它們是由法律決定的。
第144條
權力下放的領土集體通過集會自由地管理自己的議會,該議會通過審議來處理由本憲法和法律移交給其權限的事務。
這些審議可能不違反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
第145條
國家在下放領土集體中的代表權受法律管轄。
第146條
國家致力於執行以下措施:
國家與權力下放的集體之間的權限劃分;
在國家和下放領土集體之間分配資源;
國家和地方下轄社區之間公共服務的劃分。
第147條
權力下放的集體的資源主要包括:
理事會投票表決並直接得到分散領土集體預算支持的稅收和分攤稅的乘積;法律在確定稅收和評估費的性質和最高稅率的基礎上,應適當考慮到地方分權組織承擔的費用和對國家徵收的全球財政費用;
在法律上根據有利於國家預算的稅收和分攤稅款的結果歸還給它的部分;法律在收取費用時自動扣除的部分,是根據百分比確定的,該百分比應考慮到分散的地方集體在全球範圍內和個別承擔的費用,並確保所有分散的地方之間經濟和社會的平衡發展整個國家領土上的領土集體;
國家預算同意分配給或不分配給所有下放領土集體的補貼產品,以考慮其特殊情況或補償這些下放領土集體的費用由國家決定並由地方領土集體執行的方案或項目造成;
不可退還的外部援助產品和對下放領土集體的捐贈產品;
他們的遺產收入;
法律規定了認購條件的貸款。
子標題II。結構的
第一章公社
第148條
公社構成基本的下放領土集體。
考慮到人口基礎減少或沒有城市化,公社是城市或農村。
第149條
公社參與其領土勝地的經濟,社會,文化和環境發展。他們的能力基本上考慮到憲法和法律原則以及親近,促進和維護居民利益的原則。
第150條
為了實現共同發展的項目,公社可以組成團體。
第151條
在公社,行政和議事職能由不同的機關行使,並由普選產生。
法律確定了行政和審議機關的組成,組織,歸屬和職能,以及選舉其成員的方式和條件。
第152條
在公社內部以fokontany組織的Fokonolona是發展以及環境和社會文化凝聚力的基礎。
該鎮的負責人參加了其公社發展方案的擬訂。
第二章 地區
第153條
該地區本質上具有經濟和社會職業。
它們與公共和私人機構合作,指導,動態,協調和協調其所有領土訴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並確保規劃,領土發展和所有發展行動的執行。
第154條
執行職能由地區首長領導的機構行使,該機構由普選產生。
區域負責人主要負責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所有行動的戰略和實施。
他是該地區行政主管。
第155條
區域議會行使審議職能,其成員由普選產生。
來自區域不同界別的代表和參議員在區域理事會的權利下,具有審議權。
第156條
行政機關和審議機關的組成,組織,職權和職能以及選舉其成員的方式和條件由法律確定。
第三章 省的
第157條
各省是具有法人資格,行政和財務自主權的權力下放的領土集體。
他們確保協調和協調各省利益發展行動,並確保該省權力下放集體的公平和和諧發展。
各省執行省議會制定和命令的發展省級利益的政策。
他們與公共和私營機構合作,指導,動態,協調和協調全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並因此確保規劃,領土發展和所有發展行動的執行。
第158條
行政職能由普選產生的由省長領導的機構行使。
省長是負責該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所有戰略和行動的第一人。
他是省行政主管。
第159條
審議職能由省議會行使,其成員由普選產生。
來自全省不同界別的代表和參議員是省議會的議員,具有審議權。
第160條
行政機關和審議機關的組成,組織,職權和職能以及選舉其成員的方式和條件,由法律確定。
標題VI。憲法的修訂
第161條
除非有必要裁定為必須,否則不得啟動對《憲法》的修訂。
第162條
在必要的情況下,修訂的主動權屬於共和國總統,由總統在部長會議中作出決定,或者由議會議會通過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獨立投票決定。
修訂草案或提案必須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四分之三的議員批准。
經批准的修正案或提案被提交全民公決。
第163條
國家的共和製,國家領土完整的原則,三權分立的原則,權力下放的領土集體自治的原則,共和國總統的任期和任期數量,不得成為修訂的對象。
共和國總統在特殊情況或政治麻煩情況下所擁有的特殊權力並不賦予他訴諸憲法修訂的權利。
標題VII。過渡性規定
第164條
該憲法將通過公民投票通過。從過渡時期高級權力機構主席頒布之日起,該憲法將在高級憲法法院宣布全民投票的最終結果之日起十天內生效。
第165條
有效的法律仍然適用於所有與本《憲法》相反的規定。
相對於機構和機關的建立具有立法性質的文本,以及本《憲法》規定的其他適用法律,將通過法令獲得通過。
第166條
在逐步建立本《憲法》規定的機構之前,過渡時期指定的機構和機關繼續行使其職能。
過渡時期高級理事會和過渡大會自新國民議會主席團當選後停止其職能。
在等待參議院成立的同時,國民議會擁有充分的立法權。
在共和國新總統任職之前,過渡時期高級權力機構現任主席繼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能。
在總統職位空缺的情況下,無論出於任何原因,國家元首的職能均由總理,過渡時期上級理事會主席和國會主席共同行使。
第167條
為了遵守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從其任期開始的十二個月內,請有資格的事例指定組成高等法院的成員,以便從最高法院的任期開始。那個時期到高等法院的設立。在缺乏利益的情況下,任何為利益辯護的當事方都可以通過制裁的要求將此事提交主管機構。
至於與共和國總統有關的案件,例外的是,主管法院的是高等憲法法院,該法院將被授權採取由高等法院設立的製裁。
第168條
在民族和解進程的框架內,設立了馬達加斯加人的Fampihavanana理事會,其組成,歸屬和運作方式由法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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