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共和國憲法

阿根廷1853年(reinst。1983,rev.1994)
前言
我們,作為阿根廷民族人民的代表,通過履行憲法的各省的意願和選舉,在製憲大會上集會,以實現現有的協定,目的是組成民族聯盟,確保正義,維護家庭和平,提供共同的防禦,促進普遍的福利,並為我們自己,我們的後代以及希望住在阿根廷土地上的所有所有人爭取自由的祝福:援引上帝的保護,上帝的保護所有理由和正義,要製定,頒布和製定阿根廷國家憲法。
第1部分
第一章聲明,權利和保證
第1條
阿根廷國家採用本憲法所規定的聯邦,共和黨代表制。
第二條
聯邦政府支持羅馬天主教的使徒信仰。
第三條
在要聯邦制領土的一個或多個省級立法機關事先作出讓步之後,指示聯邦政府的當局居住在將由國會特別法宣佈為共和國首都的城市。
第4條
聯邦政府用國家財政資金來支付國家的支出,這些資金由進出口關稅收入,國土出讓或租賃收入,郵局收入以及國會公平,按比例分配的任何其他稅款組成施加於人口,以及同一國會為國家緊急狀態或進行國家公用事業而下令的任何貸款和信貸業務。
第5條
各省應根據國家憲法的原則,聲明和保證,在共和製,代表制下自行通過憲法,以確保其司法,市政府和基礎教育。在這種情況下,聯邦政府向每個省保證其機構的享有和行使。
第6條
聯邦政府可以乾預某省的領土,以保證實行共和製政府或抵制外國入侵,並應省指定當局的要求,支持或重建被煽動叛亂或罷免的人。從另一個省入侵。
第7條
一個省的公共行為和司法程序對其他省具有充分的信仰;國會可以根據一般法律確定這些行為和訴訟的證據形式,以及產生的法律效力。
第8條
每個省的公民都享有其在其他省的地位所固有的所有權利,特權和豁免。引渡罪犯是所有各省之間的對等義務。
第9條
在整個國家範圍內,除國家海關外,沒有其他海關可以執行國會批准的關稅。
第10條
在共和國內部,國民生產或製造的貨物的運輸是免稅的,曾經通過國家海關處理過的各種貨物和商品的運輸也是免稅的。
第11條
可能通過一個省的領土到達另一個省的本國或外國生產或製造的物品以及各種牲畜,應免除所謂的過境稅,其上所乘的車輛,船舶或野獸也應免除關稅。運輸時,將來不得對該運輸施加任何其他義務,無論其名稱是什麼。
第十二條
從一個省到另一個省的船舶,不得因其過境而被迫進入,停泊或支付關稅;貿易法律或法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授予一個港口相對於另一個港口優先權。
第十三條
新省可以被接納為民族;但是,未經有關省和國會的立法機關同意,不能在另一個或幾個領土內建立一個省,也不能將多個省合併為一個。
第十四條
根據規範其行為的法律,該國所有居民均享有以下權利,即:在任何合法行業工作和從事職業;導航和交易;向當局請願;進入,停留,穿越和離開阿根廷領土的情況;在沒有事先審查的情況下通過新聞界發表他們的想法;使用和處置其財產;為了有用的目的而進行的聯繫;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教學。
第14BIS條
各種形式的勞動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該法律應確保工人享有尊嚴和公平的工作條件;有限的工作日;帶薪的休息和休假天數;合理的報酬;可調整的最低生活工資;同工同酬;控制生產和管理協作的企業收益份額;防止任意放電;公共就業的永久性;自由和民主的工會組織,只需在特殊登記簿上題字即可確認。
在此保證工會:[權利]締結集體談判協議;[權利]訴諸調解和仲裁;罷工權。工會代表應享有執行工會任務所必需的保證,以及與其工作的持久性有關的保證。
國家應給予社會保障福利,這是全面的和不可放棄的。該法律尤其應規定:強制性社會保障,由具有財政和經濟自主權的國家或省級實體負責,由有國家參與的有關當事方管理,但不存在重疊的繳款;可調整的退休金和退休金;充分保護家庭;保護家庭福利;對家庭的經濟補償和獲得體面住房的機會。
第十五條
在阿根廷,沒有奴隸。今天存在的少數國家不受本憲法的頒布;並由特殊法律規範本聲明所引起的賠償。買賣人的任何合同均屬犯罪,應由公證人或公證人對此負責。奴隸無論以何種方式被引入,只要踏上共和國領土就可以獲得自由。
第十六條
阿根廷民族不允許血統或生育的特權;其中沒有[特殊法律規則或法院]的個人特權或貴族頭銜。它的所有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被接納為[公共]就業,除了健身以外沒有任何其他條件。平等是徵稅和公共收費的基礎。
第十七條
財產不可侵犯,除非有法律支持的判決,否則不得剝奪該國居民的財產。出於公共事業的原因而進行的徵用必須經法律授權並事先得到賠償。僅國會就徵收第4條所述的稅款。根據法律或法律支持的判決,不得要求提供任何個人服務。每個作者或發明者都是其作品,發明或發現的依法擁有的專有所有者。沒收財產從阿根廷刑法中永遠被刪除。任何武裝機構都不得提出要求或要求任何形式的協助。
第十八條
不得根據犯罪前的現行法律對國民進行未經事先審判的懲罰,或者由特別委員會進行審判,或者將其從犯罪前的現行法律指定的法官的管轄區中移出。除根據主管當局的書面命令外,任何人不得被迫作證自己或被捕。捍衛人身的正當程序權和權利是不可侵犯的。
該住所,信件和私人文件均不可侵犯;法律應確定在何種情況下以及出於何種原因對其進行搜查和扣押。政治罪行,各種酷刑和鞭刑的死刑將永遠廢除。國家監獄應是健康和整潔的,用於羈押,而不是為了懲罰囚禁在其中的囚犯;以及任何以預防措施為藉口而導致超出其監護權要求而將其攤銷的措施,均應使授權該措施的法官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人的私人行為絕不違背公共秩序或道德,也不損害第三方,僅屬於上帝,而不受治安法官的管轄。不得強迫該民族的居民去做法律沒有命令的事情,或者剝奪其不禁止做的事情。
第20條
外國人在國家領土內享有公民的一切公民權利;他們可以從事自己的工業,貿易或專業,擁有,購買或轉讓不動產,在河流和沿海航行,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並根據法律訂立和結婚。他們沒有義務獲得公民身份或支付特別的強制稅。他們可以通過在該國連續居住兩年來獲得入籍,但當局可以在主張和證明對共和國的服務後,縮短要求任期的人。
第21條
每位阿根廷公民都有義務根據國會為此目的頒布的法律和國民行政院的法令,為自己的國家和本憲法捍衛武器。自歸化之日起十年內,公民可以自由提供或不提供此項服務,自獲得公民證件之日算起。
第22條
人民只有通過本《憲法》設立的代表和權力機構才能進行審議或治理。任何將人民享有代表自己的權利和以人民的名義提出請願的權利的武裝部隊或人員集會,都構成煽動罪。
第23條
如果發生內部動亂或外國攻擊,威脅到行使本《憲法》及其所創建的當局的危險,則應宣布處於擾亂狀態的省或領土處於包圍狀態,並在其中暫停憲法保障。但是在這種暫停期間,共和國總統不得對自己的權威定罪或施加懲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願離開阿根廷領土,就個人而言,他的權力應限於逮捕他們或將他們從國家的一個地點轉移到另一個國家。
第24條
國會應促進對現有立法的所有類別進行修正,並促進由陪審團進行審判。
第25條
聯邦政府應鼓勵歐洲移民,並且不得限制,限製或加重任何以耕種土地,改善工業,引進和教授科學與藝術為目的的外國人進入阿根廷領土的稅款。
第26條
全國內陸河流的航行不受所有船旗的約束,僅受國家主管部門製定的法規的約束。
第27條
聯邦政府必須通過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公法原則的條約,加強與外國大國的和平與貿易關係。
第28條
前述條款中承認的原則,擔保和權利,不得由規範其行使的法律加以更改。
第29條
國會不得授予國民行政長官,也不得授予省級州長,特別權力或整個公共權力機構的立法機關,也不得授予他們屈從或屈從阿根廷的生命,榮譽或財產的行為。政府或任何人的憐憫。這種性質的行為應完全無效,並使製定,同意或簽署這些行為的人有責任被追究為該國的臭名昭著的叛徒。
第三十條
可以對《憲法》進行全部或部分修改。修正案的必要性必須由國會以至少三分之二的議員的投票宣布;但除非通過為此目的的公約,否則不得完成修正案。
第31條
該憲法,國會可能製定的國家法律以及與外國強權訂立的條約,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儘管有任何規定,各省的當局也必須遵守該憲法。與省法律或憲法可能相反的規定,但布宜諾斯艾利斯省除外([對於由該省確立的規定]),是根據1859年11月11日的《公約》批准的條約。
第32條
聯邦國會不得制定限制新聞自由或對新聞自由建立聯邦管轄權的法律。
第33條
憲法所列舉的聲明,權利和保證不應解釋為對其他權利和其中未列舉的保證的剝奪,而應歸因於人民主權原則和共和製政府。
第34條
聯邦法院的法官不能與省法院的法官同時擔任職務,聯邦機關(無論是民事機關還是軍事機關)也不能在其所在的省授予住所,並且該僱員不是僱員的慣常住所。為了在個人所在的省申請公職的目的而理解該規定。
第35條
從1810年至今,陸續採用的名稱是:河床聯合省,阿根廷共和國和[和]阿根廷聯邦,因此自此起應是正式名稱,用於指定各州的政府和領土,在製定和製裁法律時使用“阿根廷國家”。
第二章 新權利和保證
第三十六條
即使違背體制秩序和民主制度的武力行為中斷了本憲法的生效,它也仍然有效。此類行為不可撤銷地無效。
其作者應受到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製裁,永遠喪失擔任公職的資格,並不受赦免和減刑的好處。
那些因這些行為而篡奪本憲法或各省當局保留的職能,並對其行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的人,也應遭受同樣的製裁。上述行動不受時效限制。
所有公民均有權對執行本條所述強迫行為的人抵抗。
同樣,對國家致富的嚴重欺詐罪使他致富的,也應對民主制度採取行動。[其]此後,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其喪失擔任公職或就業的資格。
國會在行使公共職能時應通過一項有關公共道德的法律。
第37條
該憲法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和據此制定的法律,保證充分享有政治權利。選舉權是普遍的,平等的,秘密的和強制性的。
應通過在政黨規章制度和選舉制度中採取平權行動,確保男女在競選民选和政黨職位上的真正機會均等。
第38條
政黨是民主制度的基本機構。
他們的創建和活動活動是免費的,只要他們遵守本《憲法》,從而可以保證其民主組織和運作,少數黨內的代表權,各黨派提名候選人的權力。當選公職,獲取公共信息並傳播其思想。
國家應為他們的活動提供財政支持,並提高其領導人的教育水平。
政黨必須公開其資金和經濟淨值的來源和目的地。
第三十九條
公民有權在眾議院提出法案。國會必須在十二個月內給予他們明確的待遇。
國會以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一項監管法律,該法律可能[不要求] [超過]國家選舉登記冊的百分之三[使一項倡議有效],[法規]]要求[簽名]的適當領土分佈以認可該倡議。
涉及憲法改革,國際條約,稅收,預算和刑事事項的法案不應成為民意倡議的主題。
第40條
在眾議院的倡議下,國會可以向全民公決提交一項法案。要求公投的法律可能沒有被否決。民族人民對該法案的讚成票應成為法律,其頒布應是自動的。
國會或國家總統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要求舉行不具約束力的全民公決。在這種情況下,投票不是強制性的。
國會以每個會議廳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決定全民公決的主題,程序和場合。
第41條
所有居民都享有享有適合人類發展的健康,平衡的環境的權利,以便生產活動能夠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又不損​​害子孫後代的需求,並有責任保護環境。根據法律應確定的條款,環境破壞應優先承擔修復環境的義務。
當局應規定保護這項權利,合理使用自然資源,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以及生物多樣性以及環境信息和教育。
國家應制定一部法律,其中載有保護環境保護所需的最低預算,而各省則應制定出補充國家法律所必需的法律,而這些法律不會改變地方管轄權[當局]。
禁止將危險或潛在危險廢物和放射性物質進入國家領土。
第42條
在消費者關係中,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和使用者有權保護其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獲得充分和真實的信息,選擇自由以及受到公正和有尊嚴的待遇的條件。
當局應規定這些權利的保護,消費者教育,為對抗任何形式的市場扭曲而進行的競爭辯護,控制自然和法律壟斷,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以及建立公共機構。消費者和用戶協會。
立法應建立預防和解決衝突的有效程序以及國家管轄範圍內公共服務的監管框架,並考慮到消費者和用戶協會以及有關省份在指導機構中的必要參與。
第43條
只要沒有其他更合適的司法手段,任何人都可以針對公共當局或私人個人當前或即將傷害,限制,更改或威脅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迅速採取“憲法權利保護”行動。本憲法,條約或法律所承認的權利或保證的任意或明顯非法的方式。法官可以酌情宣布有害行為或不作為所依據的規範是違憲的。
[當]該訴訟投訴任何形式的歧視,或考慮到保護環境,競爭,使用者,消費者,消費者的權利或總體上具有集體性的權利時,該訴訟可能由受影響的一方,人民以及支持這些目的的協會,這些法律是根據法律確定的,該法律應確定其組織的要求和形式。
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憲法權利訴訟,以查明並了解有關他的數據的目的,該目的已記錄在公共註冊機構或數據庫中,或在任何旨在提供信息的私人[註冊人或數據庫]中記錄,以防萬一虛假或歧視,要求對其進行壓制,糾正,保密或更新。新聞信息來源的保密性不受影響。
當損害,限制,變更或威脅的權利是人身自由時,或者在拘留方式或條件非法惡化的情況下,或者在人被迫失踪的情況下,人身保護令可以提起訴訟。受影響的人或其他人代表他的人和法官應立即解決,即使處於包圍狀態。
第2部分。國家機關
標題I.聯邦政府
第一節立法權
第44條
由兩個議院組成的代表大會,將由國家立法權授予,這兩個議院分別是國家的代表,另一個是省和布宜諾斯艾利斯市的參議員。
第一章爭議腔
第45條
眾議院的代表應由各省人民,布宜諾斯艾利斯市和首都(在[首都]移交的情況下)直接選舉產生。為此,考慮將布宜諾斯艾利斯和任何新首都作為單獨的州組成自己的選舉區。代表人數應為每33,000名居民或不少於16,500名居民中的一小部分。每次人口普查結束後,國會應根據人口普查確定代表人數,能夠增加但不能減少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數。
第46條
第一屆立法會議的代表應按以下比例任命:布宜諾斯艾利斯省為十二名;科爾多瓦要六分 對於卡塔馬卡來說,三個;對於Corrientes,四個;就恩特雷里奧斯而言,有兩個;對於胡胡伊來說,有兩個;對於門多薩來說,三個;就拉里奧哈而言,有兩個;對於薩爾塔來說,三個;就聖地亞哥而言,有四個;就聖胡安而言,有兩個;對於聖達菲,兩個;聖路易斯有兩個;還有圖庫曼的三個。
第47條
對於第二屆立法會議,應進行普查,並據此確定代表人數;但這項普查只能每十年更新一次。
第48條
要成為副主席,必須年滿25歲,擁有四年公民權,並且必須是前兩年選舉他或在該省居住的省居民。
第49條
這是第一次,各省的立法機關應規範實現直接選舉國家代表的手段;今後,國會應制定一項普通法。
第50條
眾議員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分庭的任期每兩年換半;為此,以第一屆立法機關任命的人,在見面時應盡快抽籤[確定]誰必須在第一期之後離開。
第51條
如有空缺,省政府或首都政府應進行合法選舉新成員。
第52條
眾議院享有製定有關稅收和徵兵的擬議法律的專有權。
第53條
如果據稱他們對窮人負責,只有眾議院有權向參議院提出起訴,指控總統,副總統,內閣首腦,部長和最高法院成員。在獲得[指控]批准並由三分之二多數成員宣布存在提起訴訟的理由後,履行其職責或為執行其職務而犯罪,或針對常見罪行。
第二章 參議院
第54條
參議院應由每個省的三名參議員和布宜諾斯艾利斯市的三名參議員組成,直接和聯合選舉產生,與該政黨相對應的兩個席位獲得最多的選票,其餘的席位由接受該政黨的政黨得票。第二大票數。每位參議員應投一票。
第55條
當選參議員的要求是:年滿30歲,成為國家公民六年,享受年收入2000比索或等值貨幣,並且是本省人在過去兩年中選出他或在該省居住。
第56條
參議員任期六年,可以無限期連任;但是參議院每兩年將在三分之一的選區中進行更新。
第57條
國家副總統應擔任參議院議長,但除非有平局,否則不得投票。
第58條
在副總統缺席的情況下,或當副總統行使國家總統的職能時,參議院應任命一位臨時總統主持會議。
第59條
參議院負責對眾議院被彈each的人進行公開審判,其參議院議員為此宣誓。當被告是國家總統時,參議院應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除出席會議的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外,任何人均不得宣布有罪。
第60條
判決只不過是將被告免職,此外還宣布他無能力擔任國家的名譽,信託或薪酬。但是,被定罪的一方仍應依法受到普通法院的起訴,審判和懲罰。
第61條
在外國入侵的情況下,是否授權國家總統宣布共和國的一個或幾個地區處於圍困狀態也屬於參議院的權力。
第62條
如果參議院因死亡,辭職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空缺,則受空缺影響的政府部門應立即著手選舉新成員。
第三章 雙方共同的規定
第63條
兩個分庭每年應於3月1日至11月30日舉行例會,也可以由國家主席在特別會議上召集或延長其屆會。
第64條
每個分庭都是法官選舉的有效性,其成員的權利和頭銜的法官。在沒有其絕對多數席位的情況下,他們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開會,但較少的席位可能會迫使缺席的成員參加會議,並按各分庭應規定的條款和處罰。
第65條
兩個分庭同時開始並結束其會議。他們中的任何一個在集會時均不得將會議休會超過三天,未經另一方同意。
第66條
每個分庭應確定其規則,並以三分之二的投票權,對其任何一名成員進行紀律處分,以懲處其任何成員,或在其入職後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罷免該成員,甚至可能從身體上驅逐一名成員;但出席會議的人中有一半以上的多數應足以決定自願辭職。
第67條
參議員和眾議員上任後,應宣誓忠實地履行其職責,並按照本《憲法》的要求進行一切工作。
第68條
國會議員不得因其在履行其立法職責時所表達的觀點或言論而受到起訴,司法質疑或騷擾。
第69條
參議員或代理人從當選之日起直至卸任,不得逮捕,除非他因犯下首都或其他臭名昭著或嚴重罪行而被公然逮捕,在這種情況下,應向有關分庭提出事實。
第70條
當在普通法院對任何參議員或代理人提出書面指控時,各分庭在公開審判中審查起訴書的案情后,可以三分之二的投票權將被告中止其職務,並由他處置。適當的法院進行審判。
第71條
任何一個分庭均可召集行政大臣召集到其集會地點,以接收其認為必要的解釋或報告。
第72條
未經常任理事國事先同意,任何國會議員均不得獲得行政機關的聘用或委任,除非獲得永久職位。
第73條
常規的神職人員不能是國會議員,也不能由他們擔任省長。
第74條
參議員和眾議員的服務由國家財政部支付,並分配法律應確定的資金。
第四章 國會的力量
第75條
國會有權:
1.立法處理海關事務。建立進出口關稅,就像對徵收關稅的商品進行評估一樣,在整個國家範圍內是統一的。
2.徵收間接稅,作為與各省並存的權力。在一定時期內,在全國范圍內按比例相等地徵收直接稅,條件是國家的國防,共同安全和一般福利需要這樣做。本條款規定的稅款,除部分或全部用於特定目的的稅款外,均應與[各省]共同參與。
根據國家與各省之間的協議制定的法律盟約,應制定共同參與這些稅收的規定,以保證資金的自動匯出。
國家,各省和布宜諾斯艾利斯市之間的分配應與每個國家的能力,服務和職能直接相關,並遵守分配的客觀標準;所述分配應公平,表示團結,並應優先在整個國家領土上實現同等的發展水平,生活質量和機會均等。
該法律盟約應以參議院為原產地,必須由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通過;不得單方面修改或遵守規定,並應經各省批准。
未經國會法律(如適用)以及有關省或布宜諾斯艾利斯市(視情況而定)批准,在未分別進行收入重新分配的情況下,不得轉移能力,服務或職能。
聯邦財政機構應負責控制和管理依法確定的本條款規定的執行,該法律應確保該機構組成中所有省和布宜諾斯艾利斯市都有代表。
3.通過在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中絕對多數票通過的特別法律,確定並修改在特定時期內應共同參與的[其他]收入的具體分配。
4.以國家的名義借錢。
5.提供國家土地的使用和轉讓。
6.建立和規範具有發行權的聯邦銀行以及其他國家銀行。
7.安排償還國家的國內外債務。
8.依照本條第2款第3款確定的準則,每年根據政府的總體計劃和公共支出確定總支出預算和國家行政部門的資源計算計劃,以及批准或拒絕支出帳戶。
9.根據其預算,由財政部向收入不足以支付其日常開支的省份提供補貼。
10.為規範內河的自由航行,應開放其認為必要的港口,並建立或關閉海關。
11.鑄造貨幣,規範其價值和外幣的價值,並為整個國家採用統一的權衡和衡量標準。
12.在統一機構或單獨機構中製定《民法典》,《商業法》,《刑法》,《採礦法》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而這些法典不會改變地方管轄權;他們的申請屬於聯邦法院或省法院,取決於[訴訟中的]事物或人屬於哪個司法管轄區;特別是,根據出生和選擇阿根廷國籍的國籍原則,[制定]關於歸化和國籍的全國通用法律;以及破產,偽造國家貨幣和公共文件的行為;以及可能要求陪審團進行審判的一般法律。
13.規範與外國以及各省之間的貿易。
14.規範和建立國家郵政總局。
15.為了永久解決國家領土的邊界,確定各省的邊界,建立新的省,並通過特別立法確定組織,行政機構和政府,必須使仍在分配給各省邊界之外的國家領土有。
16.為邊界提供安全。
17.承認阿根廷土著人民的族裔和文化存在。
確保尊重他們的身份以及接受雙語和跨文化教育的權利;承認其社區的法律地位,以及對他們傳統上佔用的土地的所有權和社區財產,並規範適合人類發展的其他土地的轉讓-這些土地均不可轉讓,可轉讓或易受產權負擔或附件。確保他們參與其自然資源和影響他們的其他利益的相關管理。各省可以同時行使這些權力。
18.提供一切有利於該國繁榮,全省改善和福祉,促進學習,建立普通和大學課程,促進工業,移民,鐵路和通航運河建設的東西。通過保護這些目標的法律以及特權和獎勵措施的臨時讓步,解決了政府擁有的土地,建立和建立新產業,引進外資和探索內河的問題。
19.提供一切有利於人類發展,具有社會正義的經濟進步,國民經濟的生產力,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工人的專業發展,保護貨幣價值,進行研究的活動科學技術發展,包括其傳播和利用。
為國家的和諧發展和其領土的擴張提供條件;促進差異化政策,以平衡各省和地區的非正常發展。對於這些倡議,參議院應是發起會議的機構。
通過關於鞏固國家統一的組織和基礎教育的法律,同時尊重省和地方的特殊性;確保國家負有不可剝奪的責任,家庭和社會的參與,促進民主價值觀以及機會和手段的平等,而沒有任何歧視,並保證了國家和人民享有免費和公平的公共教育原則國立大學的自治和自給自足。
制定保護文化身份和多元性,無限制地創作和散發作者作品,藝術遺產以及文化和視聽空間的法律。
20.設立劣於最高法院的法庭,以設立和撤消職務,確定其職責,給予養卹金,頒授法令並給予大赦。
21.接受或拒絕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辭職的原因;並宣布有必要進行新的選舉。
22.批准或拒絕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訂立的條約,以及與羅馬教廷達成的條約。條約和協定比法律具有更高的地位。
以下[國際文書]在其生效的條件下,與《憲法》處於同一級別,[但]不廢除本《憲法》第一部分中的任何條款,必須理解為對《憲法》的補充。其中承認的權利和保障:《美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美洲人權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防止和懲治種族滅絕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及《兒童權利公約》。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得到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事先批准後,國家行政權力才能予以譴責。
其他人權條約和公約經國會批准後,應要求各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才能享有與《憲法》相同的地位。
23.立法和促進採取積極措施,以確保機會和待遇的真正平等,以及充分享有和行使本《憲法》和現行國際人權條約所承認的權利,特別是在兒童,婦女,老年人方面和殘疾人。
制定一項特殊而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以保護有需要的孩子,從妊娠到初等教育結束,並在懷孕和哺乳期間保護母親。
24.批准一體化條約,在互惠和平等的條件下將能力和管轄權交給國際組織,並尊重民主秩序和人權。據此制定的任何規則都比法律具有更高的地位。
這些條約經拉丁美洲國家批准後,將需要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如果與其他國家有條約,則國民議會應以每個分庭中存在的議員的絕對多數宣布批准該條約的必要性,並且僅應以該締約國全體的絕對多數表決通過。宣判行為發生一百二十天后,每個會議廳的成員。
退出本條所述的任何條約,必須事先獲得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絕對多數的批准。
25.授權執行國宣戰或建立和平。
26.賦予行政權力下令進行報復並製定戰爭獎章的規定。
27.在和平與戰爭時期確定武裝部隊的規模,並為武裝部隊的組織和管理制定規章。
28.允許外國部隊進入該國領土,並允許國民部隊離開該國領土。
29.在發生內部動亂的情況下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宣布圍困狀態,並批准或中止執行官在休會期間宣布的圍困狀態。
30.在國家首都的領土內行使排他性立法,並製定必要的立法,以實現在共和國全境建立國家公用事業的具體目標。省級和市級主管機關應保留對這些場所的警察和稅收權力,只要這些權力不干擾場所的目標實現即可。
31.命令一個省或布宜諾斯艾利斯市進行聯邦干預。
在[國會]休會期間批准或撤銷行政機關頒布的干預措施。
32.頒布執行上述權力可能必要的所有法律和法規,以及本《憲法》賦予阿根廷國家政府的所有其他法律和法規。
第76條
除在行政或公共緊急情況方面的特定事項外,任何將立法權授予執行權的行為均被禁止,但有一定的行使授權時間的期限,只能在國會規定的期限內行使。
由於前段規定的時限的過去而導致[立法授權]的終止,並不意味著要對根據立法授權所規定的規則產生的法律關係進行審查。
第五章關於法律的頒布和批准
第77條
法律可以通過其會員國或執行國提出的法案在國會中產生,但本憲法規定的例外情況除外。
修改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的法案,應由各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78條
法案由其始發所在的分庭通過後,轉交給另一分庭辯論。如果雙方都批准,則將其提交給國家行政長官進行審查,如果也獲得了他的批准,則將其頒佈為法律。
第79條
每個分庭在總體上通過法律草案後,可將其法案中特定部分的批准下放給其委員會,並以其全體成員絕對多數票通過。分庭也可以以同等票數使代表團不工作並恢復正常程序。委員會的批准應由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投票。一旦法案獲得委員會批准,則應遵循常規程序。
第80條
在十個工作日結束時未退還的任何賬單,均視為執行機構批准。被部分拒絕的票據可能無法獲得其剩餘部分的批准。但是,如果那些沒有被否決的部分具有規範的自治權,並且部分獲得批准不會改變國會通過的法案的精神或統一性,則可以予以頒布。在這種情況下,應採用為必要性和緊急性法令建立的程序。
第81條
在那年的會議期間,不得重新提出已經被其中一個分庭完全拒絕的法律草案。任何一個分庭均不得完全拒絕起源於其中的賬單,之後再將其添加到復審分庭或由其進行修改。如果法案是審議分庭進行增補或更正的標的,則必須表明表決結果,以便確定增補或更正是按出席的絕對多數或三分之二進行的。始發分庭可以以出席會議的人的絕對多數通過增加或更正的措辭,或堅持原始措詞,除非複查庭對出席會議的人的三分之二進行補充或更正。在後一種情況下,該法案應連同審查分庭作出的增補或更正一起轉發給執行國,但始發分庭可以堅持出席會議三分之二的表決結果,堅持其原本的語言。始發分庭不得對複議分庭進行新的補充或更正。
第82條
每個分庭的意願必須明確表明;在所有情況下,默認或默示批准均不包括在內。
第83條
被執行國完全或部分拒絕的法案應將其反對意見退還給始發分庭;後者應重新辯論,如果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則該法案將再次送交審查分庭。如果兩個分庭均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該法案,該法案即成為法律,並提交給執行機構進行頒布。在這種情況下,兩個分庭的表決應採用唱名表決,贊成或反對的方式進行,表決的名稱和意見以及行政機關的反對意見應立即在新聞界公佈。如果各分庭對[執行官]的異議[彼此不同意],則該法案可能不會在當年的會議上重新提出。
第84條
在頒布法律時,應使用以下措詞:“阿根廷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由國會通過法律強制通過法令或製裁。”
第六章 國家審計署辦公室
第85條
對國家公共部門的財富,經濟方面,財務和運作的外部審查應是立法權的屬性。
立法機關對公共行政的績效和一般狀態的審查和意見應由國家審計長辦公室的報告予以支持。
具有職能自主權的國會技術援助機構,應以規範其創立和運作的法律所建立的方式組成;該法律應由每個分庭的絕對多數成員批准。該機構的主席應根據國會中議員人數最多的反對黨的提議任命。
國家審計長辦公室應負責審查集中式和分散式公共管理的所有活動的合法性,管理和審計,無論其組織方式如何,以及法律的其他職能可以授予它。在批准或拒絕公共資金的收取和投資的會計程序中需要其乾預。
第七章 國防部
第86條
人民捍衛者是在國民代表大會範圍內設立的獨立機構,在沒有任何權威命令的情況下,將行使充分的職能自主權。其任務是捍衛和保護人權及其他權利,受到本憲法和法律保護的保障和利益,反對政府的作為,作為和不作為,以及對行使公共行政職能的審查。
人民捍衛者有權提起訴訟。他由國會任命,並由各分庭各議員中三分之二的成員投票選出。他享有立法者的豁免和特權。他將任職五年,只能連任一次。
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應受專門法律的約束。
第二節 執行力
第一章其性質和持續時間
第87條
國家行政權由具有“阿根廷國家總統”頭銜的公民解除。
第88條
在生病,首都缺席,死亡,辭職或罷免總統的情況下,行政權力由國家副總統行使。如果總統和國家副總統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國會應確定哪位公職人員擔任總統,直到殘疾原因停止或新總統被選舉為止。
第89條
要當選國家總統或副總統,必須一個人出生於阿根廷領土,或者如果一個人出生在外國,則必須是原住民的子女,並[具備]要當選參議員所需的其他資格。
第90條
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或僅連續一個任期。如果他們連選連任或彼此繼任,則除非有任期間隔,否則不得當選他們任職。
第91條
國家總統四年任期屆滿之日離任;沒有任何可能打斷他的任期的事件被視為稍後再完成的理由。
第92條
總統和副總統享有從國庫支付的工資,在任命期間不得更改。在此期間,他們不得擔任其他工作,也不得從國家或任何省份獲得任何其他報酬。
第93條
總統和副總統就職後,應根據參議院總統的宗教信仰宣誓,並由參議院總統在國會全體會議之前宣誓:“忠實和愛國地免除總統(或副總統)職務遵守並忠實遵守阿根廷憲法。”
第二章 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的方式和時間
第94條
國家總統和副總統應由人民按照本《憲法》的規定分兩輪直接選舉產生。為此,國家領土應包括一個地區。
第95條
選舉應在總統任期結束前兩個月內舉行。
第96條
如果需要,第二輪選舉應在第一輪選舉後的三十天內在票數最高的兩張候選人之間舉行。
第97條
當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票票獲得有效投贊成票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其候選人將被宣佈為國家總統和副總統。
第98條
當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票證獲得至少40%的有效投贊成票時,此外,相對於為該票有效投出的讚成票總數,差異還大於十個百分點。該票數在其票數之後的票數中,其候選人應宣佈為國家總統和副總統。
第三章 執行權
第99條
國家總統具有以下權力:
他是國家最高首腦,政府首腦和負責國家一般行政的政治家。
2.他發布了執行國家法律可能必要的指示和規定,並小心不要通過監管例外改變其精神。
3.他參加了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頒布並頒布了這些法律。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行政機關均不得發布具有立法性質的處分,否則將處以絕對無效和無法治癒的懲罰。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本憲法規定的常規程序通過法律,且該情況不涉及規範刑事,稅收或選舉事宜的規則或政黨的政權時,[總統]才可以出於必要和緊迫性決定法令,這些法令將由部長會議決定,必須由部長會議與內閣首腦一起批准。
內閣長官應親自並在十天內將措施提交兩院常務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反映每個分庭政治代表的比例。該委員會應在十天內將其報告轉交各分庭的全體會議,以供其明示處理,分庭應立即審議。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中絕對多數票通過的特別法律應規定國會干預的程序和範圍。
4.在為此目的而舉行的公開會議上,經參議院的三分之二的參議院同意,他任命了最高法院的法官。
他根據司法委員會提名的具有約束力的三名候選人名單,並經參議院[隨後] [公開召集],根據候選人的資格任命聯邦下級法庭的法官。
為了使這些地方法官年滿75歲,他們必須繼續任職才能獲得新的任命。所有指定年齡或以上年齡的治安法官應任期五年,並可按照相同程序無限期重複。
5.在適當法院報告後,他可對受聯邦管轄的罪行給予赦免或減刑,但在眾議院進行彈each的情況除外。
6.他可以按照國家法律准予退休金,退休金,請假和退休金。
7.經參議院同意,他可以任命和罷免大使,全權公使和代辦職務;他可以自行任命和免除內閣長官和內閣其他部長,其辦公室官員,領事代理人以及本章程未另行規定的僱員。
8.他應每年舉行一次國會會議,為此兩個院室都要開會,並應在此之際提供有關國家狀況,[和]《憲法》所承諾的改革的報告,並建議國會考慮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
9.他延長了國會的常會,或在對秩序或進步有重大興趣時要求召開常會。
10.他監督內閣長官根據法律或國民支出預算,行使關於徵收國家收入及其投資的權力。
11.他締結並簽署了與國際組織和外國保持良好關係所需的條約,協定和其他談判,並接待了它們的部長並接受了他們的領事。
12.他是國家所有武裝部隊的總司令。
13.他擔任國家軍事職務:經參議院同意,允許武裝部隊上級或高級軍官減讓;獨自一人在戰場上
14.他擁有武裝部隊,並根據國家的需要負責其組織和部署。
15.他宣戰,並經國會授權和批准報復。
16.在外國人入侵的情況下,經參議院同意,他在圍困狀態下宣布民族的一個或不同部分。在內部混亂的情況下,他只有在國會休會期間才擁有該權力,因為這是該機構的權力。總統行使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限制的權力。
17.他可以要求內閣長官,行政所有部門和部門的負責人,並通過他們要求所有其他僱員提供他認為適當的任何信息,並要求他們提供這些信息。
18.他可以在國會允許下離開國家領土。在國會休會期間,他只能出於公共服務理由而未經許可而這樣做。
19.他可以通過臨時任命來填補需要參議院同意的,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出現的職位空缺,這些任命應在下一屆立法會議結束時屆滿。
20.如果國會休會,他下令對一個省或布宜諾斯艾利斯市進行聯邦干預,並必須同時召集國會審議。
第四章 關於機櫃和行政部門其他部長的負責人
第100條
內閣長官和其他部長級部長的人數和權限應由一部特別法律確定,由他們負責處理國家事務,並應通過其簽字認可總統的行為並使之合法化,否則,[總統]的行為將無效。
對國民議會負有政治責任的內閣長官有權:
1.行使國家的一般行政管理。
2.頒布本條賦予他的權力和國家總統授予他的權力所必需的行為和規章,並獲得該行為或執行事務的部門的部長的認可。監管指。
3.任命行政部門的僱員,但屬於總統的[任命]除外。
4.行使國家總統可能授予他的職能和權力,並在獲得內閣同意的情況下解決行政權可能分配給他的事項,或由他主動解決他認為在總統府內必要的事項。他的能力範圍。
5.協調,籌備和召集部長內閣會議,如果總統缺席則主持會議。
6.在內閣會議上經過先前的[有利]待遇並經執行國批准後,將有關各部委和國家預算的法案送交國會。
7.查看國家收入的收集情況並執行《國家預算法》。
8.批准關於製定法律實施條例的法令,規定延長國會常會或召開特別會議的法令,以及總統宣傳立法舉措的信息。
9.參加國會會議並參加辯論,但不投票。
10.國會常會一旦開始,就應與其他部長一起詳細介紹有關各部門事務的國家狀況。
11.出示任何分庭可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的口頭或書面報告和解釋。
12.批准行使國會授權的法令,該法令應由兩院常設委員會審查。
13.與其他部長一起批准必要性和緊迫性法令以及部分頒布法律的法令。他應在這些法令頒布之日起十日內親自提交這些法令供常設兩院委員會審議。
內閣部長可能不會同時擔任另一部部長。
第101條
內閣部長必須每月至少參加一次國會,輪流出席每個會議廳,以向政府通報政府的進展,但不影響第71條的規定。出於以下目的,可以對他進行盤問。考慮到一項譴責動議,可以由任何一個分庭的全體成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可以由每個分庭的全體成員以絕對多數票將其免職。
第102條
每位部長應對其合法化的行為負責,並對與他的同事同意的行為共同負責。
第103條
部長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自行發布決議,但有關各自部門的經濟和行政制度的決議除外。
第104條
大會開幕後,內閣大臣應就與各自部門事務有關的國家狀況提交詳細報告。
第105條
在未首先辭去部長職務之前,部長不能是參議員或眾議員。
第106條
部長們可以參加國會會議並參加辯論,但他們不能投票。
第107條
部長應獲得法律規定的服務報酬,不得增減對已經就職者的損害。
第三節。司法權
第一章其性質和持續時間
第108條
國家的司法權應歸屬最高法院,以及國會在國家領土內設立的下級法院。
第109條
在任何情況下,國家總統均不得行使司法職能,對未決案件行使管轄權或重審已決的案件。
第110條
最高法院和國家下級法院的法官均應在其行為良好時擔任其職務,並應為他們提供服務,該補償應由法律確定,並且在他們任職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減少留任。
第111條
沒有擔任國家律師,具有八年執業經驗並具備擔任參議員所需的資格,任何人都不能成為最高法院法官。
第112條
最高法院第一次成立後,被任命的人應在國家總統面前宣誓,以履行其良好和忠實地執行司法職責,並遵守《憲法》的規定。將來,他們將在法院院長面前宣誓。
第113條
最高法院應採用自己的內部規定並任命其僱員。
第114條
司法理事會受各分庭全體成員絕對多數通過的一部特別法的規管,應負責選拔法官和管理司法機構。
理事會應定期重組,以使民選政治機構,所有法官和聯邦執照律師的代表制之間達到平衡。它還應包括來自法律領域的學術和科學領域的人員,其任命應採用多種方式和方式。
其權力為:
1.通過公開比賽選擇下級法院的候選人。
2.發布三名候選人的有約束力的名單,以任命下級法院的法官。
3.管理收入並執行法律分配給司法的預算。
4.對法官行使紀律處分權。
5.確定針對法官的罷免程序的開始,在這種情況下,下令將其暫停,並製定相應的指控。
6.制定有關司法組織的法規以及確保法官獨立和有效提供司法服務所必需的所有法規。
第115條
全國下級法院的法官應由第53條規定的理由罷免,由法官,法官和聯邦授權律師組成的審判陪審團。
該決定不可上訴,除將被告免職外,沒有其他作用。但是,被定罪的一方仍應依法在普通法院受到起訴,審判和懲罰。
有必要終止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經過180天仍未作出判決,應恢復被暫停的法官,此決定應由啟動移送訴訟的決定算起。
陪審團的組成和程序應由第114條所指的特別法確定。
第二章 司法權
第116條
除第75條第12款的規定外,最高法院和國家下級法院對所有涉及憲法和國家法律管轄事項的案件擁有管轄權並作出裁決,並管轄與外國的條約在涉及大使館,公共部長和外國領事的情況下,在海事和海事管轄權的情況下,在國家作為當事方的訴訟中,在兩個或多個省之間,一個省與另一個省的公民之間,在公民之間發生的案件中在不同的省之間,以及在一個省或其公民之間針對外國或公民的情況。
第117條
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應根據國會規定的規則和例外行使上訴管轄權;但是,在與大使館,外交部長和領事以及省為當事方的所有事項上,法院應行使原始和專屬管轄權。
第118條
在共和國設立該機構後,凡不是由賦予眾議院彈imp權力而引起的所有普通刑事審判,均應由陪審團裁決。這些審判中的訴訟應在犯罪發生的同一省進行;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是在國家邊界以外違反國際規範實施的,則國會應通過特別法律確定進行審判的地點。
第119條
背叛國家的叛國行為只能包括對國家發動武裝,或加入敵人,給予他們幫助和安慰。國會應通過一項特殊法律確定對這種罪行的懲罰;但刑罰不得超出罪犯的個人范圍,也不得將罪犯的侮辱轉移給其任何程度的親屬。
第四節 公共檢察官辦公室
第120條
檢察官辦公室是一個具有職能自主權和財政自給自足的獨立機構,其職能是與其他當局協調,促進司法[系統]干預以捍衛合法性和社會普遍利益。共和國。
它由國家首席檢察官,國家首席公設辯護人以及法律可能確定的其他成員組成。
其成員享有職能豁免權,不干涉其薪酬。
標題II。省政府
第121條
各省保留本憲法未賦予聯邦政府的所有權力,以及在合併時[加入阿根廷共和國]由特別盟約明確保留的權力。
第122條
各省建立自己的地方機構並受其管轄。他們選舉州長,議員和其他省級官員,而無需聯邦政府的干預。
第123條
每個省根據第5條規定制定自己的憲法,以確保市政自治並在機構,政治,行政,經濟和金融結構中規範其範圍和內容。
第124條
在國民議會的了解下,各省可以建立經濟和社會發展區域,並建立有權實現其目標的機構,只要它們與國家的外交政策不衝突並且可以簽署國際協議,它們就可以簽署國際協議。不影響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或國家的公共信譽。布宜諾斯艾利斯市應具有為此目的而建立的系統。
其領土上現有自然資源的原始所有權屬於各省。
第125條
在國民議會了解的情況下,各省可訂立部分條約,以實現司法,經濟利益和共同作用的目的;他們可以通過保護性法律,促進其工業,移民,鐵路和通航運河的建設,該省擁有土地的定居,新工業的引進和建立,外國資本的進口以及對河流的勘探。這些目的並用自己的資金。
各省和布宜諾斯艾利斯市可以為公職人員和專業人員建立社會保障機構,並可以促進經濟進步,人類發展,創造就業,教育,科學,知識和文化。
第126條
各省不行使下放給國家的權力。他們可能未締結具有政治性質的部分條約;或製定有關商業,國內或國外航行的法律;或建立省級海關;或硬幣錢;或未經聯邦國會授權建立具有票據發行權的銀行;在國會通過《民法》,《商業法》,《刑法》或《採礦法》之後;或頒布關於公民身份和入籍,破產或偽造貨幣或國家文件的特別法律;或徵收噸位稅;除非有外國入侵或迫在眉睫的危險以至於不允許延誤,否則應立即通知聯邦政府;或 或任命或接受外國代表。
第127條
任何省份都不得對其他省份宣戰或發動戰爭。他們的投訴必須提交至最高法院並由最高法院解決。它們事實上的敵對行動是內戰行為,其特徵是煽動叛亂或叛亂,聯邦政府必須依法予以鎮壓和懲罰。
第128條
各省的州長是聯邦政府的自然代表,負責執行《憲法》和國家法律。
第129條
布宜諾斯艾利斯市應擁有自治的政府系統,具有自己的立法和管轄權,政府首腦由市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法律應保障國民政府的利益,而布宜諾斯艾利斯市是國家的首都。
在本文確定的框架內,國民代表大會應召集布宜諾斯艾利斯市的居民,以便通過為此目的選舉產生的代表制定市政府機構的組織章程。
過渡性規定
1.阿根廷國家批准對馬爾維納斯群島,南喬治亞島和桑威奇群島以及相應的海洋和島嶼地區的合法和永久主權,因為它們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
奪回這些領土和充分行使主權,同時尊重其居民的生活方式,並符合國際法原則,是阿根廷人民的永久和不可放棄的目標。
2.第三十七條最後一段所指的平權行動不得弱於本《憲法》獲得批准之時存在的平權行動,並應持續到法律確定的時間。(這涉及第37條。)
3.規範民意活動實施的法律必須在本憲法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獲得批准。(這涉及第39條。)
4.國民參議院現任成員應任職至各自任期屆滿。
由於1986年當選的所有參議員的任期結束,1995年參議院的三分之一換屆後,每個立法機關應為每個地區任命第三名參議員。每個地區的參議員組應盡可能地組成,以使兩個席位屬於立法機關中議員人數最多的政黨或選舉聯盟,而其餘席位屬於隨後的政黨或選舉聯盟。它的成員數量。如果是平局,則以在前一次省級立法選舉中獲得最多票數的政黨或選舉聯盟為準。
參議員的選舉將取代在1998年任期屆滿的參議員,以及在適用第62條的情況下可以取代現任參議員的任何人的選舉,應由這些相同的任命規則進行。但是,在參議員當選時,在立法機關中議員人數最多的政黨或選舉聯盟有權選舉其候選人,唯一的限制是三名參議員不得來自同一政黨或選舉聯盟。
這些規則也適用於布宜諾斯艾利斯市參議員的選舉,選民於1995年選舉,布宜諾斯艾利斯市參議員於1998年選舉。
本條所指的所有參議員的選舉應在參議員必須就職之前至少六十天至九十天之內進行。
在任何情況下,參議員候選人均應由各政黨或選舉聯盟提名。達到提名候選人的法律和法定要求,應由國家選舉司法機構認證,並報告給立法機關。
每次當選國家參議員時,應指定一名替代人,在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就職。
通過實施該過渡性條款選出的參議員任期至2001年12月9日。(與第54條有關)。
5.參議院的所有議員應於2001年12月10日之前的兩個月內按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方式當選;見面後,他們將由抽籤決定誰必須在第一個兩年期離任,誰在第二個兩年期離任。(這與第56條有關。)
6.應根據第75條第2款的規定以及組織聯邦稅務局的規定,在1996年底之前建立共同參與的製度;未經有關省的批准,不得修改採用此項改革時現有的管轄權,服務和職能的分配;通過這項改革時,現有的收入分配不得修改,以損害各省;在這兩種情況下,對變更的限制仍在繼續,直到建立了上述共同參與製度。
本條款不影響由於國家與省之間管轄權,服務,職能或收入分配的爭端而引起的當前正在進行的行政或司法要求。(這與第75條第2款有關。)
7.只要布宜諾斯艾利斯是國家首都,國會應行使其根據第129條在布宜諾斯艾利斯市保留的立法權。(這與第75條第30款有關。)
8.現行授權的立法沒有規定其持續有效的時間長度,應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屆滿,但國民議會通過一項新的法案明確批准的立法除外。法。(這涉及第76條。)
9.這項改革通過時,現任總統的任期必須視為其第一任期。(這與第90條有關。)
10.國家總統的任期於1995年7月8日就任,至1999年12月10日屆滿。(與第90條有關)。
11.第99條第4款規定的任用期滿和有限任期應在本憲法改革通過五年後生效。(這涉及第99條第4款。)
12.本《組織法》第二部分第二節第四章第100條和第101條規定的與部長內閣首長有關的任務自1995年7月8日起生效。
1995年7月8日將首次任命內閣部長。在此之前,共和國總統將行使其權力。(這涉及第99條第7款,以及第100條和第101條。)
13.從這項改革生效之日起三百六十天開始,只能通過現行《憲法》規定的程序任命下級法院法官。在此之前,應使用先前存在的系統。(這與第114條有關。)
14.司法委員會成立時在眾議院處理的案件應轉交給後者,以根據第114條第5款的規定。已經在參議院中處理的案件應繼續在那裡,直到結案為止。(這與第115條有關。)
15.在由布宜諾斯艾利斯市新的自治制度引起的政府當局組成之前,國會應按照通過本[改革]之前的相同條款對其領土行使專屬立法權。
政府首腦應在1995年期間選出。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和第三款所規定的法律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後的二百七十天內通過。
在通過組織章程之前,布宜諾斯艾利斯市法官的任命和罷免應受本《憲法》第114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約束。(這涉及第129條。)
16.這項改革自公佈之日起生效。1994年8月24日,制憲會議成員,阿根廷國家總統,立法會議廳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長將在一次法案中宣誓就職於康塞普西翁州聖何塞宮恩特雷里奧斯省德爾烏拉圭。
政府的每個部門以及省級和市級當局都將安排其成員和官員宣誓效忠本憲法的一切必要措施。
17.經本《憲法公約》批准的規定的憲法文本取代了目前為止存在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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