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共和國憲法

奧地利1920(1945年續訂,2017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歐洲聯盟
A.一般規定
第一條奧地利是一個民主共和國。它的法律源於人民。
第二條
(1)奧地利是聯邦州。
(2)聯邦州由布爾根蘭州,克恩頓州,下奧地利州,上奧地利州,薩爾茨堡,施蒂里亞州,蒂羅爾州,福拉爾貝格州和維也納的自治省組成。
(3)本段和本條規定的省份數量變化或省份參與限制。3也確實要求各省的憲法法規。
第三條
(1)聯邦領土包括聯邦各省的領土。
(2)改變聯邦邊界的州條約只能在受影響的省同意的情況下締結。
(3)聯邦領土內的邊境變更要求聯邦和受影響省份同時制定法律。為了在聯邦領土內進行邊界調整,受影響省份的現行法律就足夠了。
(4)到目前為止,它們並不涉及邊界調整,根據第2和第3款,國民議會關於邊界變更的決議要求至少有一半成員和三分之二多數票出席。
第4條
(1)聯邦領土是統一的貨幣,經濟和關稅地區。
(2)在聯邦內部,可能未建立內部海關邊界或其他交通限制。
第5條
(1)聯邦首都和聯邦最高機構所在地是維也納。
(2)在特殊情況下,聯邦總統可應聯邦政府的要求將聯邦最高機關的所在地移交給聯邦領土的另一地點。
第6條
(1)對於奧地利共和國,有統一的國籍。
(2)國民是其主要住所所在省的公民;但是,省法律可以規定,在該省擁有住所,但沒有主要住所的國民也是該省的公民。
(3)一個人的主要住所是在他定居的地方建立的,其目的是可證明的或從環境中出現的,以在那裡建立其生活關係的中心。如果此要求是在一個人的職業,經濟和社會關係的總體考慮的基礎上,由一個以上住所滿足的,則該人必須指定與其最親近的住所為主要住所。
(4)在舉行民意倡議,全民公決和公民投票方面,舉行聯邦總統選舉,一般代表機構和歐洲議會選舉,有權選舉市政委員會的市長選舉。聯邦憲法或省憲法規定的人民協商,以及有權選舉市政委員會的人的直接參與,在此期間內自行處理市政當局職權範圍的事務根據《聯邦憲法》第684/1988號《聯邦憲法》的規定進行的拘留或逮捕,一個人在被逮捕或拘留之前所擁有的在拘留或拘留所以外的最後的住所和在被拘留或拘留所之外的最後一個主要住所分別被視為被捕者的住所或主要住所或被拘留。
第7條
(1)所有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包括基於出生,性別,財產,階級或宗教的特權。沒有人會因為他的殘疾而受到歧視。共和國(聯邦,各省和市)致力於在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確保殘疾人和非殘疾人的平等待遇。
(2)聯邦,各省和直轄市都讚成事實上的男女平等。可以採取措施促進男女在事實上的平等,特別是消除實際存在的不平等現象。
(3)可以使用正式任命來表明官員的性別。這同樣適用於職稱,學位和職業描述。
(4)保證包括聯邦軍隊成員在內的公職人員不受限制地行使其政治權利。
第8條
(1)德語是共和國的官方語言,且不影響聯邦法律為語言少數群體提供的權利。
(2)共和國(聯邦,各省和直轄市)贊同其語言和文化多樣性,這些語言和文化多樣性是在土著民族中表達的。這些族裔的語言和文化,生存和保存都應受到尊重,維護和支持。
(3)奧地利手語被認為是獨立語言。細節受法律約束。
第8a條。
(1)奧地利共和國的顏色為紅白紅。該標誌由三個相同的寬水平條紋組成,其中中間是白色,上面和下面是紅色。
(2)奧地利共和國的徽章(聯邦徽章)由無拘束,單頭,黑色,鍍金武裝和紅舌的老鷹組成,老鷹的胸口上鑲有紅色盾牌,並由銀色相交橫檔。鷹的頭上有一個壁畫冠,上面有三個可見的城垛。一條破損的鐵鍊環住了兩個爪子。右邊握著一把帶有向內旋轉刀片的金色鐮刀,左邊握著一把金色錘子。
(3)具體規定,特別是關於顏色,徽章和共和國印章的保護,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九條
(1)公認的國際法規則被視為聯邦法律的組成部分。
(2)根據法律或根據第15條批准的國家條約。50個第1款中的單個主權大國可以移交給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同樣,可以規範外國在奧地利境內的機構或國際組織的活動以及奧地利在國外的機構的活動,並規定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單一主權移交給奧地利機構。在此框架內,可以規定奧地利的機關應服從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機關的授權,或者應服從奧地利機關的機關。
第9a條。
(1)奧地利贊成全面國防。它的任務是維護外部獨立性,不可侵犯性和統一性,特別是在維護和捍衛永久中立性方面。在這方面,也應維護和捍衛憲法制定機構及其運作能力以及居民的民主自由,以防外界攻擊。
(2)普遍國防包括軍事,知識,民用和經濟國防。
(3)每個男性國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女國民可以作為士兵在聯邦軍中自願服役,並有權終止這種服役。
(4)拒絕履行義務兵役並被免除兵役的出於良心拒服兵役者必須執行替代兵役(文職人員)。
第10條
(1)聯邦在下列事項上具有立法和執行的權力:
1.聯邦憲法,特別是國民議會的選舉,以及聯邦憲法規定的人民倡議,公民投票和協商;憲法管轄權;行政管轄權,省級行政法院的組織除外;
1a。歐洲議會選舉;歐洲公民倡議;
2.外交事務,包括與其他國家有關的政治和經濟代表權,​​特別是締結國家條約的權利,儘管根據第7條具有省級權限。16第1段;邊界劃分;與其他國家的商品和牲畜貿易;海關;
(三)對進入和離開聯邦領土的規定和控制;移民和移民,包括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的居留權;護照;禁止居住,驅逐出境和驅逐出境;庇護 引渡
4.聯邦財政,特別是應單獨或部分代表聯邦徵收的稅收;壟斷
5.貨幣,信貸,證券交易所和銀行系統;權衡,標準和標誌體系;
6.大陸法系事務,包括與經濟聯合會有關的規則,但不包括進行房地產交易的規章,法律繼承人圈外的個人因死亡而合法取得的財產(不排除外星人)和在不動產中進行的不動產交易,例如在行政當局的限制下專門用於發展;私人捐贈事務;刑法,不包括省級自治範圍內的行政刑法和行政處罰程序;司法行政;保護社會免受犯罪或其他危險因素侵害的機構;版權; 新聞事務;在不涉及省級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的範圍內進行沒收;
7.維護公共和平,秩序和安全,包括擴大基本援助範圍,但地方公共安全事務除外;結社和集會權;與個人身份有關的事務,包括出生,婚姻和死亡的登記以及更名;外國人警察和居住登記;與武器,彈藥和爆炸物以及槍支使用有關的事項;
8.與貿易和工業有關的事項;公共廣告和商業經紀;限制不正當競爭;反托拉斯法專利事務以及外觀設計,商標和其他商品描述的保護;與專利代理人有關的事項;與土木工程有關的事項;商會和工業會;建立專業協會,以擴大到整個聯邦領土,農業和林業領域的協會除外;
9.與鐵路,航空和航運有關的交通系統,只要其中的最後一個不屬於本條款。11; 汽車交通;事項,但公路警察除外,該公路因其對過境交通的重要性而被聯邦法律宣佈為聯邦公路;河流和航行警察,只要這些不屬於Art。11; 郵政和電信系統;對與這些事項有關的,預計將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的環境兼容性評估;
10.採礦;林業,包括漂流;水權;控制和養護水域,以安全轉移洪水或用於船運和筏運;調節洪流;水路的建設和維護;電廠和設施的監管和標準化以及該領域的安全措施;關於電力傳輸的規定,只要該電力傳輸覆蓋兩個或多個省份;與蒸汽和其他動力發動機有關的事項;勘測
11.勞動法,只要它不屬於《藝術》。12; 社會和合同保險;護理津貼;社會賠償立法;除與農業和林業有關的勞動會議廳外;
12.公共衛生,除了埋葬和處置死者以及市政衛生和急救服務外,僅對醫院,療養院,療養勝地和天然治療資源進行衛生監督;採取措施,通過違反排放限值來應對對環境有害的因素;儘管各省在供暖設施方面有能力,但仍要保持空氣清潔;關於危險垃圾的垃圾處理,但僅在需要統一法規的情況下,才對其他垃圾進行垃圾處理;獸醫事務;營養事務,包括食品檢驗;監管種子和植物商品,飼料和肥料以及植物防腐劑以及植物安全器具中的商業交易,包括其准入以及
13.用於科學和專業目的的檔案和圖書館服務;與為藝術和科學服務的聯邦收藏和機構有關的事項;除建築事務外,與聯邦劇院有關的事務;保存古蹟;宗教事務;人口普查以及-允許各省的權利在每種統計活動中從事本國領土的活動-其他統計數據,只要它們不僅符合一個省的利益;捐贈和基金會,其目的超出一個省的利益範圍,並且迄今尚未由各省自主管理;
14.聯邦警察的組織和指揮;解決與建立和組織其他保護部隊有關的條件,市政警察除外;解決與保護部隊的武裝及其使用武器的權利有關的條件。
15.軍事事務;與公務員有關的事項;戰爭破壞措施;照顧戰爭墳墓;為確保經濟事務的統一進行而採取的任何理由,無論是出於戰爭原因還是戰爭原因,以確保經濟事務的統一,特別是在向人民提供必需品方面;
16.建立聯邦當局和其他聯邦機構;聯邦僱員的服務守則和僱員代表權;
17.就涉及發放兒童津貼和建立家庭負擔平等的人口政策;
(注:《聯邦法律公報》第12/2012號廢除第18款)
(2)在聯邦法律中,關於未分割農場財產的繼承權以及根據上述第1款第10款頒布的聯邦法律,可以授權省級立法機構針對個別條款發布實施條款。特別指定。藝術的規定。15第6段應比照適用於本省立法。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條例由聯邦執行,但就省法實施規定而言,授權條例需要事先與有關土地政府達成協議。
(3)在聯邦締結州條約之前,應就藝術意義採取必要的實施措施。16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各省的自治權範圍,必須給各省提供發表意見的機會。如果聯邦擁有各省的統一意見,則在締結國家條約時受聯邦的約束。聯邦只能出於令人信服的外交政策原因才可離開聯邦;它應立即將這些理由告知各省。
(注:第1013/1994號聯邦法律公報廢除第4至6段)
第11條
(1)在以下事項中,立法是聯邦的事務,是各省的事務:
1.國籍
2.不屬於藝術範疇的專業協會。第十條,但農業和林業領域以及高山指導和滑雪指導領域以及體育指導領域屬於省級自治能力的領域除外;
(三)社會住房事務,但不包括促進民居建設和住房改造;
4.道路警察;
5.衛生;
6.關於內陸運輸的運輸許可證,運輸設施和與這些設施有關的強制措施,但不適用於多瑙河,博登湖,新錫德爾湖和其他邊境水域的邊界地帶;內陸水域的河流和航行警察,但多瑙河,博登湖,新錫德爾湖和其他邊境水域的邊界段除外;
7.對與這些事項有關的,預計將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如果認為存在對統一法規問題的需要,則批准此類項目。
8.動物保護,在某種程度上不在聯邦法律的管轄範圍之內,但不包括狩獵或捕魚。
(2)在認為存在統一規定的需要的情況下,行政程序,行政處罰法的一般規定,行政處罰程序和行政執行,也應在各省立法的情況下進行,由聯邦法律規定;聯邦或省法律可以製定不同的法規,以解決各個管理領域的問題,前提是必須對這些問題進行正規化處理。
(3)除上述法律另有規定外,聯邦應發布根據上述第1和第2款頒布的聯邦法律授權令。聯邦法律可以授權公佈各州在上述第1,第4和第6款中的事項由聯邦法律授權的法令的發布方式。
(4)根據第2款頒布的法律及其所頒布的授權條例的適用權屬於聯邦或各省,這取決於構成程序主體的企業是否由聯邦或各省執行。
(5)只要有統一法規的需要,聯邦法律就可以對大氣污染物製定統一的排放限值。針對聯邦政府各部門規定的聯邦和省法規不得超過這些規定。
(6)在認為存在統一法規問題的範圍內,聯邦法律應同樣規定由聯邦法律管轄的項目的公民參與程序,即公民參與之後的行政程序的參與參與程序,以及在對相關項目簽發必要的許可以及批准第7條中指定的項目時考慮公民參與程序的結果。10第1款第9款。對於本法規的執行,第4款適用。
(7)在第1款第7款和第8款規定的事項中,以下權力屬於聯邦政府和各聯邦部長,而不是土地政府:
1.通過省級政府的聯邦代理人文件進行檢查的權力;
2.有權要求發送有關執行聯邦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的報告的權力;
3.要求聯邦準備法律和法令問題的權力,涉及執行的所有必要信息;
4.在某些情況下,在行使其他權力所必需的範圍內,要求提供信息和提供文件的權力。
第十二條
(1)在以下有關原則的立法中,聯邦的事務,實施法律和執行各省事務的問題:
1.社會福利 人口政策,只要它不屬於藝術。10; 公共社會和福利機構;產婦,嬰兒和青少年的福利;醫院和療養院;出於健康原因對療養勝地,sanatoria和保健機構施加的要求;天然治療資源;
(二)庭外調解公共機構;
(三)土地改革,特別是土地整理措施和安置;
4.保護植物免受病蟲害侵害;
5.電力,只要它不屬於藝術。10;
6.就農業和林業工人而言,勞動法規和工人及僱員的保護。
(2)聯邦法律中應明確規定基本法和基本規定。
第十三條
(1)聯邦和各省在稅收領域的權限將由特別的聯邦憲法(“金融憲法法”)規定。
(2)聯邦,各省和市在其經濟事務中必須以確保總體平衡和可持續預算平衡為目標。他們必須就這些目標協調預算。
(3)聯邦,各省和直轄市必須在預算中爭取男女平等。
第十四條
(1)除以下各段另有規定外,在學校領域和教育領域中與學生宿舍有關的立法和執行是聯邦的事務。事宜由Art解決。14a不屬於本條含義內的教育和教育。
(2)除下文第4分段a款另有規定外,立法是聯邦的事務,在有關公立義務學校教師的服務守則和教職工代表權的事項上執行各省的事務。此類聯邦法律可以授權省級立法機構針對具體規定發布實施規定;在這些情況下,藝術的規定。15第6段應比照適用。除本文另有規定外,與此類聯邦法律有關的授權條例應由聯邦發布。
(3)在以下有關原則的立法中,聯邦的事務,實施法律和執行各省事務的問題:
b)公立義務學校的框架組織(結構,組織形式,建立,維護,解散,地區,班級規模和教學時間);
c)專門或主要為義務學校的學生提供公共服務的學生宿舍的框架組織;
d)省,市或市協會在專門或主要為義務學校的學生提供的中心和學生宿舍僱用的幼兒園教師和教育助理的職業資格。
(4)在以下事項中,立法和執行是各省的事務:
a)當局根據上文第2段頒布的法律,有權對公立義務學校的教師行使服務特權;
b)幼兒園系統和日托系統。
(5)在下列事項中,與上述第2至4款的規定不同,立法和執行是聯邦的職責:
(a)附於公立學校的公共實踐學校,示範幼兒園,示範日托和示範學生宿舍,目的是按照課程提供的實用指導;
b)專為或主要針對第a款中提到的實踐學校的學生的公共維護學生宿舍;
c)a和b分段中提到的公共機構中的教師,教育助理和幼兒園老師的服務守則和工作人員代表權。
(5a)民主,人文,團結,和平與正義以及對人民的開放和寬容是學校的基本價值觀,在此基礎上,學校為全體人口提供了保障,而不受出身,社會狀況和財務背景的影響教育水平,永久維護和發展最佳質量。在夥伴關係中-像小學生,家長和老師之間的合作一樣,兒童和青少年應獲得最佳的智力,智力和身體發展,以使他們成為健康,自信,快樂,以績效為導向,盡職盡責,有才華和創造力的人能夠以社會,宗教和道德價值觀為己任,承擔起對自己,對人類,環境和子孫後代的責任。
(6)學校是指應根據綜合的固定課程對學生進行一起教育的機構,並在其中與知識和技能的傳授相關,以實現綜合的教育目標為目標。公立學校是根據法律要求由當局建立和維護的學校。就建立,維護和解散公立學校相關事務的立法和執行是聯邦的職責,聯邦是法律所要求的權威。就立法或實施法律以及與建立有關的事項的執行而言,省或根據省法律規定,由直轄市或市政協會是法律所要求的權威,維護和解散公立學校是該省的業務。公立學校對所有人開放,不分年齡,性別,種族,財產,階級,語言和宗教,並且在其他方​​面在法定要求的範圍內。必要的修改應同樣適用於幼兒園,日間托兒所和學生旅館。
(6a)立法必須提供一種差別化的學校制度,至少在普通教育和職業學校中,應根據教育計劃,並根據中小學的教育水平,對這種差別化的學校制度進行組織,在這種制度中,應進一步區別對待中學。
(7)私立學校不是公立學校;他們應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公共地位。
(7a)義務教育入學時間至少為9年,並且還存在義務職業學校入學率。
(8)聯邦有權在根據省執行的第2和第3款規定的情況下,獲得有關遵守根據這些條款發布的法律和條例的信息,並為此目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學校和學生宿舍。如果發現缺陷,可以指示總督(第20條第1款)在適當的期限內糾正這些缺陷。總督必鬚根據法定規定糾正這些缺陷,並且為執行該指示,還必須以其代表省自治機關的機關的身份使用其所掌握的手段。能力範圍。
(9)藝術的一般規則。關於向聯邦提供服務條件的立法和執行權限的分配的第10和21條,各省,市和市協會針對教師,教育助理和幼兒園教師的服務守則適用,除非另有規定由前幾段。這同樣適用於教師,教育助理和幼兒園教師的職工代表權。
(10)關於學校免費上學的事宜,以及學校與教會(宗教社團)之間的關係,包括學校的宗教教育,在有關大學和高等教育機構的問題上,國民議會無關緊要的情況是,只有在至少有一半成員出席並以三分之二多數票的情況下,才能對聯邦立法進行投票。如果將第6a款的原則擱置一旁,以及批准在上述事項中談判達成的,屬於第7條所指類別的國家條約,則同樣適用。50
(注:第11條由聯邦憲法第I條第2款廢除,第316/1975號聯邦法律公報)
第14a條
(1)除以下各段另有規定外,立法和執行是各省在與學生旅館有關的事務和與在學校宿舍有關的事務中在農業和林業教育以及農業和林業教育方面的業務。本條規定的學校和學生宿舍中教師和教育助理的服務守則和員工代表權。
(2)立法和執行是聯邦在以下事項上的職責:
a)農林中學和在農林學校對教師進行培訓和補充培訓的學校;
b)培訓林業僱員的技術學院;
c)公共農業和林業技術學院在組織上與第a和b分段提及的一所公立學校或聯邦農業和林業研究機構相鏈接,以確保提供課程中預定的示威活動;
d)專為或主要指定給a至c項所述學校的學生的學生宿舍;
e)a至d小節所述機構中教師和教育助理的服務守則和工作人員代表權;
f)教派農業和林業學校的員工支出補貼;
g)聯邦農業和林業機構在組織上與由聯邦支持的農業和林業學校建立了聯繫,以確保提供這些學校課程中預定的示威活動。
(3)除涉及第2款中提到的事項外,立法是聯邦的事務,在以下事務中執行各省的事務:
a)宗教指導;
b)專門或主要為這些學校的學生提供服務的公共農業和林業職業技術學校和技術學院的教師以及在公共服務的學生宿舍中的教育助理的服務守則和工作人員代表權,但此項工作的官方權限除外這些老師和教育助理的服務特權。
可以根據上文b分段的規定在頒布的聯邦法律中授權省級立法機關發布針對具體規定的實施規定;在這方面,藝術的規定。15第6段應比照適用。除聯邦另有規定外,聯邦法律的授權條例應由聯邦發布。
(4)原則方面的立法是聯邦的事務,法律的執行和執行的問題是各省的事務
a)關於農業和林業職業學校,涉及與教學目標,義務性科目和免費學費的定義有關的事項,以及與義務教育以及從一個省的學校轉移到另一個省的學校有關的事項省;
b)關於農業和林業技術學院,涉及與錄取先決條件的定義,教學目標,組織形式,教學和必修科目的範圍,免費學費以及從一個省的學校轉移到該州的學校有關的事項另一個省
c)關於與私立農林職業學校和培訓學院的公共地位有關的事項,但屬於上文第2款b分段的學校除外;
d)關於顧問委員會的組織和權限,這些顧問委員會在與以上第1段有關的事務中參與各省的執行。
(5)僅在職業學校所在省的土地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成立以上第2段c和g項所指定的農林技術學院和研究機構。技術學院是要其所在地已經同意建立的。如果企業涉及一所農業和林業學校,而該農業和林業學校在組織上與學校的培訓和補充培訓學校以及農業和林業學校相聯繫,以確保提供課程中預定的遊行示威,則不需要同意。
(6)在按照第3和第4款屬於各省執行的事項上,遵守其發布的法規屬於聯邦的權限。
(七)藝術的規定。14段Abs。5a,6、6a,7、7a和9同樣也適用於指定的球體
(8)藝術。14第10段應比照適用。
第14b條。
(1)在不屬於第3款的範圍內,關於公開招標事項的立法是聯邦的事務。
(2)就第1款而言,執行為
1.聯邦事務
a)聯邦授予合同;
b)在藝術意義上由捐贈,基金和機構授予合同。126b第1段;
c)企業從藝術意義上授予合同。126b第2款,如果其他財政或其他經濟或組織措施造成的財政份額或聯邦的影響力至少等於各省的財政份額或影響力;
d)由聯邦法律設立的自我管理機構授予合同;
e)未在法律條文中提及的法人授予的合同。a至d和第2款點燃。a到d;
(aa)由聯邦資助,前提是聯邦的財政捐款至少等於其中一個省份;
bb)與管理有關的事宜受聯邦控制,但裁決不受(aa)或第2款小節的限制。e(aa);
cc)其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由聯邦任命的成員組成,如果該聯合會至少任命了同等數目的成員,例如各省,則授予的裁決不受(aa)或(bb)或第2款點燃。e(aa)或(bb):
f)聯邦和各省聯合授予的合同,但不超過第1款的範圍。f以及幾個省份共同授予的合同。
g)由未明確列出的法人授予合同。a至f和第2款;
2.有關各省的業務
a)由省,直轄市和直轄市協會授予合同;
b)按藝術意義上的捐贈,資金和機構授予合同。127第1條和第1條。127第1和8段;
c)企業從藝術意義上授予合同。126b第2款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第1款c項的約束,也不受企業在藝術意義上的合同授予的約束。127第3段和藝術。127a第3和8段;
d)由省級法律設立的自治法人授予合同;
e)未在第1款小節中提及的法人授予的合同。a到d並點亮。a至d;
aa)由省單獨或與聯邦或其他省共同資助,但不涉及第1款之規定。e(aa);
bb)關於其管理受省的控制,但該裁決不受第1款第1項的限制。e(aa)或(bb)或(aa);
cc)其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由省級任命的成員組成,但不受第1款小節的限制。e(aa)至(cc)或(aa)或(bb);
f)聯邦和各省聯合授予的合同,但不超過第1款的範圍。f以及幾個省份共同授予的合同。
市政當局,不考慮其居民人數,被視為是第1款第1項意義上的法人實體。第2款的b和c及點亮。b和c受公共審計辦公室的管轄。在第1項的框架中點亮。b,c,e和f的雇主在第1款的意義下應分配給聯邦,而在第2款的意義上的雇主則應分配給各省。如果按第2項點亮。c,e或f涉及多個省份,執行的能力取決於標準的優勢,該標準是或根據第1款的相應字面量(亞字面量)與確定執行標準的能力有關來自一個省份的聯邦,然後是雇主所在地的聯邦,然後從雇主開展業務活動的地點出發,然後從授予機構的所在地(主要住所)出發;但是,如果因此無法確定勝任力,則在實行獎勵程序時,參加省是有能力的,或最近擔任聯邦委員會主席。
(3)在第2款第2款的意義上,在雇主授予合同的框架內,審查工作中的立法和執行是各省的事務。
(4)聯邦必須給予各省參與第1款事項的法案草案準備的機會,根據第1款頒布的聯邦法律,其管轄範圍是各省的事務,只能與各省的同意。
(5)根據聯邦法律發布的第1款所規定的聯邦法律執行條例,如果這些法律沒有另行規定,則由聯邦發布。第4段和藝術。第42a條應比照適用於該執行條例。
(注意:《聯邦法律公報》第51/2012號第6條廢止)
第十五條
(1)在聯邦憲法未明確將某事項分配給聯邦進行立法或執行的情況下,該事項仍在該省的權限範圍內。
(2)就地方公共安全管理而言,即是公共安全管理中專門或主要影響市政當局所代表的當地社區利益的部分,例如維護公共體面和防止噪聲的不當產生。 ,可以由社區在其本地範圍內適當地承擔,聯邦有權監督市政當局處理這些事務,並通過向總督發出指示糾正任何已觀察到的缺點(第103條)。為此,可以將聯邦的檢查專員下放給市政當局;在每種情況下,均應告知總督。
(3)對於涉及劇院,電影院,公共表演,表演和娛樂活動的省級立法規定,對於市轄地區,在該地區同時由一地的警察總局作為第一安全當局的地方,應移交給警察該省的首長級官員,至少在這些事件的監督範圍內,但不限於技術操作,建築警察和消防警察的考慮,以及行政部門在此類許可證規定的初始許可階段的參與立法。
(4)除地方交通警察(第118條第3款第4款第4款)以及多瑙河,康斯坦茨湖,新錫德爾湖上的河流和航行警察外,行政責任在道路警察領域的重要程度,對於同時由某省的警察局作為第一安全機構的直轄市地區,應將其分配給其他省份的邊界水域,並由聯邦的相應法律規定;有關省。
(注:《聯邦法律公報》第51/2012號廢除第5段)
(6)就聯邦原則而言,僅保留有關原則的立法,因此,省級立法機構必須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詳細實施。聯邦法律可以為實施立法的問題確定一個截止日期,未經聯邦委員會的同意,截止日期不得短於六個月且不得長於一年。如果一個省沒有遵守該期限,則執行立法的權限將從該省移交給聯邦。該省發布實施立法後,聯邦的實施立法將立即失效。如果聯邦尚未制定任何原則,則省級立法可自由解決此類問題。聯邦一旦確立原則,
(7)(注意:《聯邦法律公報》第51/2012號廢除第7段)
(8)在與藝術有關的聯邦法律保留的事項中。在第11和第12條中,聯邦有權控制其已發布法規的遵守情況。
(9)各省有權在其立法範圍內在刑法和民法領域作出必要規定以規範事務。
(10)只有在獲得聯邦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頒布改變或解決各省普通公共行政管理機構的省級立法。在這種省級立法中,特別是包括行政區劃在內的地區行政當局,包括跨鎮的跨界邊境合作(第116條第3款),也可以提供當局的權限轉移,
1.是否涉及不頻繁且需要高度專業知識的程序,或者
2.為了方便普通公眾在非工作時間處理能力
第15a條。
(1)聯邦和各省之間可以就各自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達成協議。聯邦政府或聯邦部長協議的簽訂取決於聯邦政府或聯邦部長協議的達成,這取決於聯邦政府的主題,而聯邦政府只能通過以下方式締結此類協議:國民議會的同意。藝術。50第3段應比照適用於國民議會的此類決議;它們應在《聯邦法律公報》上發布。
(2)各省之間只能就有關其自治權限範圍的事項達成協議,並且必須毫不拖延地告知聯邦政府。
(3)有關條約的國際法原則應適用於上文第1段所指的協定。除上述各省的相應憲法另有規定外,上述條款對上述第2款所指的協定也適用。
第十六條
(1)在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中,各省可以與毗鄰奧地利的州或其組成國締結州條約。
(2)總督必須在就該州條約進行談判之前通知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必須在達成結論之前獲得州政府的同意。如果聯邦政府在收到同意請求之日起八週內沒有通知聯邦總理府,則總督認為聯邦已經拒絕了同意。根據土地政府的建議並由州長加簽,聯邦總統有權啟動談判並簽署州條約。
(3)應聯邦政府的要求,撤銷省根據上文第1段締結的國家條約;如果省未適當履行此義務,則該事項的權限移交給聯邦。
(4)各省必須採取措施,在其自治權限範圍內,對於實施國家條約必不可少;如果某省未能按時履行此義務,則採取此類措施的權限,特別是有關頒布必要法律的權限,應移交給聯邦。聯邦根據該規定採取的措施,特別是該法的頒布或該法令的頒布,在省採取了必要的行動後即立即停止生效。
(5)同樣,在執行國家條約的情況下,聯邦有權對屬於各省職權範圍的事項進行監督。在這種情況下,聯邦對各省所擁有的權力與有關間接聯邦行政事務中的權力相同(第102條)。
(注:第1013/1994號聯邦法律公報廢除第6段)
第十七條藝術規定。關於立法和執行能力的第10至15條決不影響聯邦和各省作為民權持有者的地位。
第十八條
(1)整個公共行政部門應依法建立。
(2)每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根據其職權範圍內的法律頒布法令。
(3)如果必須立即採取措施,以根據憲法要求國民議會通過一項決議,以防止在國民議會未成立時對社區造成明顯且不可彌補的損害,則該措施不能解決在聯邦政府的建議下,聯邦總統可以及時地採取行動,或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阻止其採取行動,並根據臨時法令修正案的規定,由他本人和他們的責任採取這些措施。聯邦政府必須在由全國委員會主要委員會任命的常設小組委員會的同意下提出其建議(第55條第3款)。這項法令需要聯邦政府的簽字。
(4)根據以上第3段發布的每一項條例,應由聯邦政府毫不拖延地提交給國民議會,如果國會目前不開會,則由聯邦總統召集;提交後的八天之一內,是國民議會主席。提案提交後的四個星期內,國民議會必須對相應的聯邦法律進行投票以代替該法令,或者通過一項決議,要求立即廢除該法令。在後一種情況下,聯邦政府必須立即滿足這一需求。為了及時通過國民議會的決議,總統最遲應在最後一周的最後一天但在四個星期的最後期限屆滿前,將動議付諸表決;
(5)上文第3段中規定的條例不得包含對聯邦憲法的規定的修正,並且對其主體可能既不會給聯邦帶來永久的財務負擔,也不會給各省或市帶來財政負擔,也不會給公民帶來經濟負擔聯邦資產的轉讓或與本條規定的事項有關的措施。10第1款第11款也沒有最後涉及集體結社權或房租保護權。
第十九條
(1)最高行政機關是聯邦總統,聯邦部長和州秘書,以及土地政府的成員。
(2)上文第1段所指定的辦事處的持有人和其他公職人員在經濟的私營部門從事活動的行為可以受到聯邦法律的限制。
第二十條
(一)在一定時期內,由聯邦最高機關和各省公務員選舉,任命或者委託委託的,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管理。他們對各自的上級機關行使其職責負責,但根據第2款的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受其指示的約束。如果下屬工作人員的指示是由對此事不稱職的工作人員發出的,否則下屬工作人員可以拒絕遵守該指示,否則該遵守將違反刑法。
(2)依法機關
1.供專家審查,
2.控制行政機關的合法性;
3.通過仲裁,調解和利益代表議程,
4.維護競爭,實施經濟檢查;
5.監督和規範電子媒體並支持媒體,
6.實施某些服務和紀律規則事項,
7.組織選舉,或者
8.在符合歐盟法律的必要範圍內,
不受高級主管人員指示的約束。省級憲法可能會進一步規定不受指令約束的執行官類別。根據法律,最高行政人員的監督權應足以執行行政人員的工作,不受指示的約束,至少關於行政人員的所有活動的知情權不受指示的約束。並且-到目前為止,根據第2、5和8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是機關-有權將不受行政指示約束的行政人員免職。
(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負有聯邦,省和市級行政職責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法法人團體的工作人員均對自己已從其官員那裡完全了解的所有事實保證保密。為了維護公共和平,秩序與安全,全面國防,對外關係,為了公法法人團體的利益而為進行裁定或為了維護裁決而必須保密的活動所涉各方的主要利益(官方機密)。如果民意代表機構明確要求提供此類信息,則對公職人員任命的公務人員不存在官方機密。
(4)所有與聯邦,省市行政職責相關的機關,以及其他公法法人團體的執行官,都應提供與其職權範圍有關的事項的信息,只要這不與法律義務相衝突。保密;專業協會提供信息的責任僅適用於其各自組織的成員,這是因為不妨礙其法定職能的履行。關於聯邦當局和應由聯邦法律在立法和執行方面製定的自我管理的詳細規定,是聯邦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
(1)除在所有情況下另有規定外,各省,市和市協會僱員的服務守則相關事宜的立法和執行,包括有關服務合同的法規和員工代表權這些問題將在下文第2段(Art)中提出。14第2款和第3款d項和第5款c款。14a第2款e項和第3款b項在各省都有責任。合同僱用引起的爭議由法院解決。
(2)各省都有與工作人員的僱員保護有關的事項的立法和執行(第1段)以及省級工作人員的僱員代表(只要他們不從事企業經營)。就第一句而言,各省不稱職,所提到的事項屬於聯邦的職權範圍。
(3)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聯合會僱員的特權是由聯合會的最高機關行使的。各省最高機關行使對各省僱員的特權。在本法規定了有關聯邦僱員的適當例外的情況下,省憲法可規定該省對僱員的服務特權應由等效的當局行使。
(4)聯邦,各省,市和市級協會之間隨時可以為公職人員提供輪換服務的可能性得到保證。不允許接受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服務時間取決於是否向聯邦,省,市或市協會提供服務;為了啟用服務代碼,員工代表條例為了使聯邦,各省和各市的僱員保護計劃同等發展,聯合會和各省應就此事相互計劃。
(5)立法可以規定
1.臨時任命公務員是為了履行其特定的董事職責,或者在由於職責性質而需要這樣做的情況下;
2.臨時任期屆滿後,或根據法律對主管部門的組織或服務代碼結構進行更改後,無需任命;
3.就轉讓或變更工作而言,只要任命的權限是根據《美國法典》第7條指定的,則無需任命。66第1段。
(6)在第5款的情況下,沒有人有權享有同等地位。
第二十二條聯邦各機關,各省,市,市協會以及其他自治組織,均應在其法律權限範圍內相互協助。
第二十三條
(1)聯邦,各省,直轄市以及根據公法設立的其他機構和組織對代執行法律的人所犯的任何人所犯的非法行為所造成的傷害負有責任。
(2)代表上文第1段所指法人實體之一行事的人應對法人實體賠償受害人的傷害負有責任,只要可以故意或嚴重過失。派對。
(3)代表上文第1段中指定的一個法人實體行事的人應對在執行法律時因直接對法人實體造成的非法行為所造成的傷害負責。
(4)上文第1至第3段的詳細規定將由聯邦法律制定。
(5)聯邦法律還可以規定在多大程度上與上文第1至3款規定的原則不同的特殊規定適用於郵政和電信系統領域。
歐盟
第23a條
(1)歐洲議會的議員在奧地利,應按照比例代表制在平等,直接,個人,自由和秘密選舉權的基礎上選出,並在該年齡上滿十六歲的男人和女人。選舉之日和當選之日被授予奧地利國籍,並且不受歐洲聯盟法律的限製而享有選舉權,或者俱有歐洲聯盟另一成員國的國籍,並且有資格根據歐洲聯盟的條件進行投票聯盟法。
(2)對於歐洲議會的選舉,聯邦領土是一個選舉機構。
(3)符合資格當選的是在選舉當日已滿十八歲的奧地利有權參加歐洲議會選舉的人。
(4)藝術。26比照適用第5至8段。
(注:《聯邦法律公報》第27/2007號廢除第5至6段)
第23b條
(1)在歐洲議會中謀求席位的公職人員應被給予拉票所需的時間。當選為歐洲議會議員的公職人員,在其任職期間應被停職,並失去其應得的薪酬。具體規定由法律規定。
(2)在歐洲議會任職期間,大學教師可以繼續從事研究和教學活動以及考試活動。這種活動的薪酬應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來計算,但不得超過大學教師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
(3)就本聯邦憲法規定的職能與國民議會議員或以前的議員不兼容的情況,這些職能也應與歐洲議會的議員或以前的議員不相容。
第23c條
(1)進行奧地利介紹,以提名歐洲委員會成員,歐洲聯盟法院成員,審計法院成員,經濟及社會委員會成員,成員聯邦政府應負責該地區委員會及其代表以及歐洲投資銀行董事會成員的職責。
(2)在為提名歐洲委員會,歐盟法院,審計法院和歐洲投資銀行理事會成員進行介紹之前,聯邦政府必須通知國民議會和打算提出的聯邦總統。聯邦政府應與國民議會主要委員會達成協議。
(3)在為提名經濟及社會委員會成員做介紹之前,聯邦政府應徵求構成經濟和社會共同體的各個團體的法定協會和其他專業協會的建議。
(4)提名地區委員會成員及其代表的陳述應由聯邦政府根據各省以及奧地利市政協會和奧地利社區協會的陳述進行。每個省均應介紹一名成員及其代表;其他成員及其代表由奧地利市政協會和奧地利社區協會介紹。
(5)聯邦政府應通知根據第3和第4款任命的國民議會和根據第2、3和4款任命的聯邦議會。
第23d條。
(1)聯邦必須立即告知各省有關歐盟框架內影響該省自主能力範圍或可能對其感興趣的所有項目的信息,並且必須讓它們有機會在合理的範圍內提出自己的意見間隔由聯邦確定。此類評論應寄給聯邦總理府。就市政當局自身的能力範圍或市政的其他重要利益而言,這同樣有益於市政當局。在這些事項中,市政當局由奧地利城市和城鎮協會(奧地利市政聯合會)和奧地利市政協會(奧地利社區聯合會)負責(第115條第3款)。
(2)如果各省對有關立法屬於省級事務的項目的項目給出了統一意見,則聯邦僅出於令人信服的一體化和外交政策原因,才可以在歐盟的談判和投票中偏離這一意見。聯邦必須立即將這些原因告知各省。
(3)如果某個項目也影響到立法是省級企業的事務,則聯邦政府可以將參加理事會會議的權利以及在該框架內進行談判以對該項目進行談判並進行表決的權利,移交給土地政府的成員。被其中一個省提名。通過各省代表行使這一權力將與主管聯邦部長合作並協調進行;第2款也適用於他。在與聯邦法律有關的事務中,省代表由國民議會負責,在與藝術有關的省立法相關的事務中,由省議會負責。142。
(4)關於以上第1至第3款的更詳細規定應在聯邦與各省之間的協議中確定(第15a條第1款)。
(5)各省必須採取措施,在其自治權限範圍內,這些措施對於在歐洲一體化框架內實施法律行為必不可少;如果一個省未能按時履行該義務,並且歐洲聯盟法院針對奧地利成立了該義務,則採取此類措施的權限,特別是頒布必要法律的權限,將移交給聯邦。聯邦根據該規定採取的措施,特別是該法的頒布或該法令的頒布,在省採取了必要的行動後即立即停止生效。
第23e條。
(1)聯邦主管部長應立即將歐洲聯盟框架內的所有項目告知國民委員會和聯邦委員會,並給予他們發表意見的機會。
(2)聯邦主管大臣必須就歐洲理事會或理事會即將就以下問題做出的決議,將國民議會和聯邦理事會明確,及時地告知
1.一致同意
2.從特別立法程序改為常規立法程序
從而使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能夠根據本條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行動。
(3)如果國民議會對旨在通過一項法律法案的項目發表意見,該項目將影響該法律法案所管轄的領域中聯邦法案的通過,則主管的聯邦部長可在歐盟進行談判和投票僅出於令人信服的一體化和外交政策原因而偏離這一觀點。如果主管聯邦部長打算背離國民議會的意見,他必須將此事再次提交國民議會。如果該項目旨在通過一項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法案,該法案要求通過聯邦憲法法規或包含只能由此類法規通過的法規,則只有在國民議會未在適當時間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才可以接受這種偏離。
(4)如果聯邦委員會對旨在通過一項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行為的項目發表了意見,而該項目要么需要通過聯邦憲法法規,以限制各省根據《藝術》規定在立法和行政權力方面的權限。在第44段第2款中,或包含只能由此類法規通過的法規時,主管聯邦部長僅可基於令人信服的一體化和外交政策理由,在歐洲聯盟的談判和投票中偏離該意見。但是,只有在聯邦委員會未在適當時間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才允許出現偏差。主管的聯邦部長應在歐洲聯盟投票後立即向聯邦委員會報告,並最終說出他偏離意見的原因。
第23f條。
(1)在最新版本的《歐洲聯盟條約》,《歐洲聯盟職能條約》和這些條約所附的議定書中,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行使分配給國民議會的權限。
(2)任何联邦部長都應在每年年初向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報告預計將在今年舉行的議會和歐洲委員會的項目,以及奧地利在預計此類項目中的立場。
(3)進一步的信息職責應由聯邦法律確定。
(4)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可在對歐洲聯盟機構的評論中表達對歐洲聯盟項目的意願。
第23g條
(1)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對歐洲聯盟框架內的一項法律法規草案發表有根據的評論,表達了他們的觀點,因此該草案不符合輔助原則。
(2)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可以要求主管的聯邦部長就根據第1款提出的草案與輔助性原則的相容性發表聲明,該原則通常必須在提出要求後兩週內提出被製成。
(3)聯邦委員會應立即將根據第1款提出的所有草案通知省議會,並給予他們發表評論的機會。在根據第1款解決有根據的聲明時,聯邦委員會必須考慮省議會的意見,並將這些決議告知他們。
第23h條。
(1)國家委員會和聯邦委員會可決定在歐洲聯盟法院的歐洲聯盟框架內針對違反一項輔助性原則的立法行為提出索賠。
(2)聯邦總理府以國民委員會或聯邦委員會的名義將索賠立即發送給歐洲聯盟法院。
第23i條。
(1)歐盟理事會中的奧地利成員可以同意根據第7條提出的倡議。《里斯本條約》版本的《歐洲聯盟條約》第8段第7款是在聯邦政府提議的基礎上,經國民議會批准,經聯邦議會同意的。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的此類決議均要求至少有一半成員出席,並需要三分之二多數票。
(2)在一定程度上,歐洲聯盟針對國民議會的法律規定了拒絕有關以下方面的倡議或提案的可能性:
1.一致同意
2.從特別立法程序改為常規立法程序,
經聯邦委員會同意,國民議會可在歐盟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此類倡議或提議。
(3)理事會決議,根據該決議,建立歐洲聯盟自己的新類別的手段,需要獲得國家理事會的授權和聯邦委員會的同意;藝術。50第4段中的第二個措辭比照適用。理事會關於確定歐洲聯盟自有資金體系規定的其他決議,需要獲得國家理事會的批准。藝術。因此應適用第23e段2的規定。
(4)藝術。50第4段應比照適用於歐洲理事會或該理事會的其他決議,這些決議僅在各成員國根據其各自的憲法規則批准後才根據歐洲聯盟法律生效。
(5)根據本條規定的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的決議應由聯邦總理在《聯邦法律公報》上發布。
第23j條。
(1)奧地利根據《歐盟條約》第V條第1章和第2章第V章第1章和第2章加入了歐洲共同體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該條約在第7條中作了規定。3第5段和藝術。尤其是遵守第21條第1款。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這包括根據藝術規定履行職責。本合同第43條第1款和採取措施,暫停,限製或完全切斷與一個或幾個第三國的經濟和金融關係。藝術。50第4段應比照適用於歐洲理事會有關共同防禦的決議。
(2)藝術。第23e條第3款應比照適用於根據《里斯本條約》版本的《歐洲聯盟條約》第五章第二章,在《歐洲聯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框架內的決議。
(3)有權就在歐洲聯盟以外執行任務的決定,軍事諮詢和援助任務,預防衝突和維持和平任務,戰鬥部隊在危機管理中的任務,包括建立和平和衝突後穩定的任務進行表決,以及根據藝術的決定。《歐盟條約》第42條第2款關於逐步製定共同防衛政策的《里斯本條約》將由聯邦總理與主管對外關係的部長達成協議。
(4)如果要通過的決定很可能使奧地利有義務派遣部隊或個人,則只有在保留這仍然需要執行規定的程序的前提下,才可以批准根據第3款採取的措施。根據關於向其他國家/地區派遣單位或個人的憲法。
第23k條。
(1)關於藝術的更詳細規定。23e,23f第1、2和4款以及23g至23j是由《聯邦法律關於國民議會議事規則》和《聯邦議會議事規則》制定的。
(2)國民議會根據《憲法》規定的職權。第23e,23f第4段,23g和23j第2段是其主要委員會的職責。《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可規定,主要委員會應選舉一個常設小組委員會。55第3段應比照適用。主要委員會可根據第一句話將權限移交給該常設小組委員會。這種轉移可以在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撤銷。根據《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主要委員會的職權可以按照第一句話移交給國民議會,或者根據第二句話移交給主要委員會的常設小組委員會。
(3)聯邦委員會根據《聯邦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聯邦委員會議事規則》可將第23e,23f,4和23g款移交給其必須選舉的委員會。
第二章聯邦立法
A.國民議會
第二十四條聯邦的立法權由國民議會與聯邦議會共同行使。
第二十五條
(1)國民議會的所在地是聯邦首都維也納。
(2)在特殊情況下,聯邦總統可以應聯邦政府的要求在聯邦領土內的其他地方召集國民議會。
第二十六條
(1)國民議會由聯邦人民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則選舉產生,並於當日完成16歲生日的男女享有平等,直接,個人,自由和秘密的選舉權。選舉。
(2)聯邦領土將被劃分為獨立的選區,其選區的邊界不得與省界重疊;這些選區應細分為獨立的區域選區。代表人數將按各選區(選舉機構)的合格選民的比例,與根據上次人口普查結果確定的特定選區的主要住所的國民人數之和成正比。人口普查的日子在聯邦領土上沒有主要住所,但被錄入了與該特定選區有關的市政當局的選舉登記冊;分配給選區的代表人數將以相同的方式在地區選區之間分配。國民議會的選舉法規應規定有關整個聯邦領土的最終分配程序,從而根據比例代表制原則,確保分配給選區當事方的席位與選區的分配之間達到平衡。尚未分配的座位。不允許將選民分為其他選舉機構。
(3)選舉日必須為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如果出現其他阻礙選舉開始,繼續或結束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可以延長至第二天或延期選舉
(4)有資格當選國民議會議員的人,他們在關鍵日期擁有奧地利國籍,並且在選舉當日已經滿18歲。
(5)聯邦法律規定,只有在法院最終判決的情況下,才能在不同程度上分別排除投票權或資格。
(6)有權投票的人大概在選舉之日被阻止在選舉當局面前投票,例如由於缺席,由於健康或留在國外等原因,可以在提出申請時通過郵寄投票的方式使用其投票權,表明原因。申請人的身份應被證明是表面上的。有資格的選民必須以簽字代替宣誓的方式宣布,該投票是個人和秘密進行的。
(8)選舉程序的更多細節由聯邦法律決定。
第二十六條 實施和組織歐洲議會,國民議會,聯邦總統和公民投票和人民協商的選舉,並參與控制民意倡議以及參與執行歐洲公民的選舉在每次舉行國民議會選舉之前,必須重新組建選舉當局。競選黨派的成員必須在選舉機構中擔任委員會委員的投票,在聯邦選舉機構中也應有現任或退休的法官;委員會成員的人數由國民議會的選舉規則決定。不是法官的成員應根據競選黨派的提議來任命,與其在國民議會上次選舉中所佔的比例相對應。但是,在最近當選的國民議會中代表的政黨無權任命委員會成員,但有權為聯邦選舉當局提議一名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
(1)國民議會的立法期限為五年,從第一次會議之日算起,但無論如何直到新的國民議會開會之日為止。
(2)新當選的國民議會應在選舉後三十天內由聯邦總統召集。後者的安排應由聯邦政府安排,以使新當選的國民議會在立法期第五年屆滿後的第二天舉行會議。
第二十八條
(1)聯邦總統每年召集國民議會舉行一次常會,該常會不得在9月15日之前開始,並且持續時間不得超過次年7月15日。
(2)聯邦總統還可以召集國民議會召開特別會議。如果聯邦政府或國民議會或聯邦議會的至少三分之一成員有此要求,則聯邦總統必須召集國民議會召開特別會議,以在要求到達他的兩週內開會;會議不需要簽字。國民議會議員或聯邦議會議員的要求不需要聯邦政府的建議。
(3)聯邦總統宣布國民議會的會議以國民議會的投票決定閉幕。
(4)在同一立法期內新的國民議會新一屆會議開幕後,將按照上屆會議閉幕時達到的階段繼續開展工作。在會議結束時,可以由國民議會指示各個委員會繼續其工作。從新的立法時期開始,上一立法時期提交國民議會的民意倡議和公民倡議被視為新當選的國民議會的事務。國民議會議事規則上的聯邦法律可以為以後的事務確定同樣的法律。
(5)在一次會議上,國民議會主席召集個別席位。在會議期間,如果有《國民議會議事規則法》或聯邦政府規定的議員人數要求,則總統必須召集會議。更詳細的規定由《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解決,該法律還規定了國民議會必須召集的期限。
(6)《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應規定召集總統的特別規定,以免當選總統無法履行職務或被剝奪職務。
第二十九條
(1)聯邦總統可以解散國民議會,但出於相同的原因,他只能利用這一特權一次。在這種情況下,新的選舉應由聯邦政府安排,以使新當選的國民議會最遲可以在解散後的第100天開會。
(2)在立法期限屆滿之前,國民議會可以通過簡單的法律對自己的解散進行投票。
(3)根據上文第2段解散後,以及在選舉國民議會的期限屆滿之後,立法期將持續到新當選的國民議會開會之日為止。
第三十條
(1)國民議會從其成員中選舉總統,第二和第三任總統。
(2)國民議會的事務是根據特別聯邦法律進行的。《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只能在至少有一半成員出席並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3)隸屬於國民議會主席的議員工作人員,在聯邦立法機關的權限以及類似任務和職責範圍內,有權協助議會工作和行政事務。有關在奧地利當選的歐洲議會議員的行政事項。國會工作人員處理與聯邦委員會有關的事務的內部組織應與聯邦委員會主席達成協議,該主席同樣有權根據聯邦委員會的職責發布有關執行分配給聯邦委員會的職能的指示法律。
(4)國會參謀人員的提名以及人事事務中的所有其他權限尤其由國民議會主席決定。
(5)國民議會主席可將議員的工作人員借調到議會黨派,以幫助他們履行議會職責。
(6)國民議會主席是執行本條所稱的行政事務的最高行政機關,他有權行使這些權力。他頒布了一些條例,因為這些條例僅涉及本條所涵蓋的行政事項。
第30a條。與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有關的信息的特殊保護和機密處理是根據特殊的聯邦法律進行管理的。國民議會只有在至少有一半成員出席並獲得三分之二多數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的《聯邦信息規則聯邦法》。此外,它需要聯邦委員會的同意,必須在至少有委員半數出席的情況下,並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第31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聯邦國民議會議事規則法》另有規定外,在個人事務上,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員出席,且絕對多數代表出席會議。投票是國民議會投票所必需的。
第三十二條
(1)國民議會的會議是公開的。
(2)如果《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規定的主席或議員人數有這樣的要求,並且在聽眾撤離後國民議會對此進行表決,則應將公眾排除在外。
第三十三條在國民議會及其委員會的公開會議上,不得要求任何人發表議事記錄。
B.聯邦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1)根據以下規定,各省在聯邦委員會中的代表比例應為每個州的國民人數。
(2)公民人數最多的省委派十二名委員,每隔一個省,其國民所佔比例與上述第一省的國民比例之和為零,其餘部分超過該係數的一半。但是,每個省都有權代表至少三名成員。將為每個成員任命一名替代人。
(3)在聯邦總統每次普查後,將確定各省委派的成員人數。
第三十五條
(1)根據比例代表制原則,聯邦議會的議員及其替代人選由省議會在其各自的立法期間內選舉產生,但至少有一個席位屬於具有第二大席位的政黨在省議會中的席位,或者,如果多個政黨擁有相同的席位,則是上屆省議會選舉中的第二高票數。當多方要求相同時,應由抽籤決定。
(2)聯邦委員會的成員不必屬於代表他們的省議會;但是,他們必須符合該省議會的資格。
(3)在省議會的立法期屆滿後或解散後,由其委派給聯邦委員會的成員將繼續任職,直到新的省議會舉行聯邦議會選舉為止。
(4)藝術規定。第34和35條只能修改-除了通過該決議所需的一般多數票外-如果聯邦委員會中至少有四個省的大多數代表批准了該修正案,則只能進行修改。
第三十六條
(1)各州在聯邦委員會主席的主持下,按字母順序在六個月內互相繼任。
(2)擔任主席時,指定為主席的省名列前茅,代表的職權交給省議會中最多席位的政黨,或者如果幾個政黨席位相同,則最高最近一次省議會選舉中的選民人數;如果多個當事方享有同等權利,則以抽籤決定。但是,省議會可以決定,主席應由該省的另一位代表擔任,該代表在聯邦委員會中的任務由同一當事方擔任;但是,這種決議需要得到省議會大多數成員的同意,而省議會中的任務就是由該黨派來進行的。主席代表的任命受聯邦委員會議事規則的約束。主席的頭銜為“聯邦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頭銜為“聯邦委員會副主席”。
(3)聯邦委員會將由其主席在國民議會所在地召集。如果至少有四分之一的議員或聯邦政府有此要求,主席必須立即召集聯邦委員會。
(4)州長有權參加聯邦委員會的所有程序。根據《聯邦委員會議事規則》的特定規定,他們有權要求在其所在省份的業務中經常聽到自己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
(1)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聯邦委員會《議事規則》中就個別事項另有規定外,還必須有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員出席,且絕對多數票聯邦委員會的決議。
(2)聯邦委員會以決議方式提供議事規則。該決議只能在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只要這是處理其業務所必需的,則可以在《議事規則》中製定超出聯邦委員會內部範圍有效的規定。議事規則具有聯邦法律的地位;它們應由聯邦總理在《聯邦法律公報》上發布。
(3)聯邦委員會的會議是公開的。但是,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公眾可以被決議排除在外。藝術的規定。33也適用於聯邦委員會及其委員會的公開會議。
C.聯邦議會
第三十八條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在聯邦公開會議上在國民議會所在地舉行聯席會議,以確認聯邦總統以及通過一項關於宣戰的決議。
第三十九條
(1)除第1條所述的情況外。60第6條。《藝術》第63段第2款。64第4段和藝術。68第2段,聯邦議會由聯邦總統召集。從前者開始,國民委員會主席與聯邦委員會主席之間的輪換主席制由前者開始。
(2)《聯邦國民議會議事規則法》應比照適用於聯邦議會。
(3)藝術的規定。33國也對聯邦議會會議有利。
第40條
(1)聯邦議會的決議由其主席認證,並由聯邦總理簽名。
(2)宣戰後,聯邦議會的決議應由聯邦總理正式發布。
D.聯邦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條
(1)立法提案以其成員,聯邦委員會或聯邦委員會三分之一的成員的動議提交給國民議會,並由聯邦政府作為法案提交。
(2)在三個省中,每10萬名選民或每名選民的六分之一的動議(以下稱“民意倡議”)應由聯邦選舉委員會提交全國委員會採取行動。就人民倡議而言,投票權屬於在國民議會選舉權登記的最後一天的人。民眾倡議必須涉及由聯邦法律解決的問題,並可以法律草案的形式提出。
(3)大眾倡議程序的詳細規定應由聯邦法律制定。
第四十二條
(1)國民議會的每項成文法均應由其總統立即傳達給聯邦議會。
(2)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成文法則只有在聯邦委員會未對該成文法令提出合理反對的情況下,才能予以認證和公佈。
(3)這項反對意見必須在法案通過後八週內,由聯邦委員會主席以書面形式傳達給國民議會;應當通知聯邦總理。
(4)如果國民議會在其至少有一半成員的情況下再次通過其原始決議,則該決議應得到認證和公佈。如果聯邦委員會決定不提出任何異議,或者在上述第3段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任何合理的異議,則該成文法則應予以認證和公佈。
(5)只要國民議會的法令與國民議會的議事規則,國民議會的解散,聯邦法律有關製定聯邦財政框架法的詳細規定,聯邦金融法和聯邦家庭法中的聯邦金融法,這是與Art。第5條第4款或處置聯邦財產,承擔或轉換聯邦債務,收縮或轉換聯邦貨幣債務,批准最終聯邦預算帳戶。
第42a條 如果國民議會的製定需要得到各省的同意,則應由聯邦總理根據《美國憲法》予以通知。該程序在有關省的土地政府辦公室關閉後立即生效42。如果省長未在將法案送交土地政府辦公室之日後八週內通知聯邦總理,則表示同意。在此期限屆滿之前,只有在有關省的州長已通知該省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頒布法規。
第四十三條:如果國民議會有此決議或國民議會的多數成員有此要求,則國民議會的每項成文法均應在根據本條規定完成程序後提交全民公決。42個回應 根據藝術。42a,但在獲得聯邦總統認證之前。
第44條
(1)國民議會只有在至少有一半成員和三分之二多數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國民議會通過的憲法或簡單法律中的憲法規定;應明確規定它們(“憲法”,“憲法規定”)。
(2)限制各省在立法或執行上的權限的簡單法律中所包含的憲法或憲法規定還需要獲得聯邦委員會的同意,並且必須在至少有一半成員和三分之二多數出席的情況下予以授予的投票數。
(3)對《聯邦憲法》的任何全面修訂均應在根據第15條規定的程序完成後進行。上文第42條規定,但在獲得聯邦總統批准之前,必須由聯邦人民進行全民公投,而任何部分修訂,只有在國民議會或聯邦委員會三分之一的議員要求時才需要。
第45條
(1)對於公投,有效投票的絕對多數是決定性的。
(2)公民投票的結果應正式宣布。
第四十六條
(1)全民公決按聯邦總統的命令進行。
(2)在全民投票中享有投票權的人是在全民投票之日擁有國民議會選舉權的人
(3)關於公民投票程序的詳細規定應由聯邦法律制定。藝術。26第6段應比照適用。
第47條
(1)聯邦法律的憲法法規由聯邦總統認證。
(2)身份驗證的提交由聯邦總理進行。
(3)認證書應由聯邦總理簽名。
第四十八條聯邦法律和根據各州批准的州條約。第50段第1款將參考國民議會通過的內容以及基於全民投票結果的全民公決的聯邦法律予以公佈。
第四十九條
(1)聯邦法律應由聯邦總理在《聯邦法律公報》上發布。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其生效於其頒布之日起生效,並延伸至整個聯邦領土。
(2)根據《公約》規定的國家條約。第50段第1款將由聯邦總理在《聯邦法律公報》上發布。如果是根據《公約》訂立的國家條約。確實以兩種以上的語言規定了50個第1款第1項,如果
1.兩個真實的語言版本和德語翻譯,
2.但是,如果德語版本是真實的,則該語言版本為進一步的真實語言版本
被出版。國民議會可以在根據第15條獲得國家條約批准之際。第50段第1款規定,應採用《聯邦法律公報》以外的其他方式發布州條約或確切規定的單個部分;聯邦委員會的此類決議將由聯邦總理在《聯邦法律公報》上發布。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根據《藝術》的國家條約。第50段第1款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對於第三個措詞,自宣布國民議會決議之日起生效),並延伸至整個聯邦領土;這不適用於通過法律通過的州條約(第50條第2款第4項)。
(3)《聯邦法律公報》中的聲明以及根據第2款第二句必須使公眾能夠獲取,並以出版形式對其進行永久性的完全確定。
(4)關於在《聯邦法律公報》上宣布共和國的詳細規定應由聯邦法律制定。
第49a條
(1)聯邦總理有權與主管的聯邦部長一起重述聯邦法律,但本法除外,並通過《聯邦法律公報》頒布以其有效版本在《聯邦法律公報》上發布的州條約。
(2)在宣布共和國
1.可以糾正過時的術語表達,並與新的寫作方式相提並論過時的拼寫;
2.可以參考不再符合現行法規的其他法規以及其他不一致之處;
3.被後來的法規取消或以其他方式無效的規定可以宣布不再有效;
4.可以規定標題的刪節和標題的字母縮寫;
5.在消除或插入的情況下,可以對各條,各節,各款等的名稱進行相應的更改,並在此方面對本法規文本內的引用進行適當地修改;
6.臨時條款以及聯邦法律(州條約)的較早仍適用的版本可以通過其職權範圍的說明進行總結。
(3)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重新發布的聯邦法律(重新發布的州條約)和該發布中包含的其他法規在發布之日屆滿之日起生效。
第49b條
(1)如果國民議會在經過初步審議之後,由國民議會以其成員或聯邦政府的動議投票通過,則必須就人民對立法具有根本和總體重要性的國民進行協商,立法機關有權解決該問題。主要委員會。選舉和需要法院或行政機關決定的事項不能成為人民協商的主題。
(2)根據以上第1款提出的動議必須包括一項擬議問題的提議,該提議應基本上徵詢人民的意見。這必須由要回答“是”或“否”的問題或兩個替代解決方案建議組成。
(3)運用藝術應進行人民協商。比照45和46。就人民協商而言,選舉權屬於在被任命進行協商之日擁有國民議會選舉權的人。聯邦選舉委員會必須將協商結果提交給國民議會和聯邦政府。
E.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在聯邦的執行中的參與
第五十條
(1)結論
1.政治國家條約和國家條約的內容修改或補充了現有法律,不屬於第7條。16第1段,以及
2.修改歐洲聯盟條約基礎的國家條約,
需要獲得國民議會的批准。
(2)對於根據第1款第1款規定的條約,另外適用:
1.如果州條約提供了其簡化的修改,則該修改無需根據第1款獲得批准,除非國民議會保留了這種批准。
2.就一項州條約解決屬於各省管轄權限範圍內的事項而言,它需要聯邦委員會的同意。
3.如果已經以兩種以上的語言以真實的方式製定了國家條約,則只要根據第1款獲得批准就足夠了
a)基於兩種真實的語言版本和德語翻譯,
b)但是,如果德語版本是真實的,則以該版本為基礎,並以另一種真實的語言版本為基礎。
4.在批准一項國家條約時,國民議會可以決定該法律應在多大程度上執行該國家條約。
(3)藝術。42第1至4款應根據上文第1款第1款和第2款第4款比照適用於國民議會的決議。
(4)儘管有藝術。根據第1款第2款訂立的44款第3款國家條約,只有在獲得國民議會的批准和聯邦委員會的同意後才能締結。這些決議均要求至少有一半成員出席,並需要三分之二多數票。
(5)應當立即將根據第1款開始談判國家條約的情況通知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
第50a條。國民議會參加了歐洲穩定機制的事務。
第50b條。歐洲穩定機制中的奧地利代表只能同意或棄權
1.一項原則上向成員國提供穩定援助的決議的提案
2.更改法定股本,並調整歐洲穩定機制的最大貸款額,以及未繳納已核准股本的要求,以及
3.對經濟援助工具的修正,
如果國民議會根據聯邦政府的提議授權他這樣做。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負責聯邦事務的部長可以將此事提交國民議會。未經國民議會授權,奧地利代表必須拒絕這項決議的提案。
第50c條。
(1)根據《國民議會議事規則》中聯邦法律的規定,負責聯邦事務的部長應立即將歐洲穩定機制的事項通知國民議會。《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必須提供國民議會的評論權。
(2)在國民議會適時就歐洲穩定機制的事項發表意見的範圍內,歐洲穩定機制的奧地利代表必須在談判和投票中尊重他們。負責投票的聯邦部長應在投票後立即向國民議會報告,並最終披露奧地利代表不尊重該評論的原因。
(3)負責聯邦事務的部長定期向國家委員會報告在歐洲穩定機制框架內採取的措施。
第50d條。
(1)第50b條和第50c條第2款和第3款的更多細節由《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確定
(2)《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可為國民議會提供附加的職權,以使奧地利代表參與歐洲穩定機制行使表決權。
(3)為參與歐洲穩定機制的事務,負責對《聯邦金融法》進行初步審議的國民議會委員會選舉了常設小組委員會。國民議會主要委員會中代表的任何政黨的至少一名成員必須坐在這些小組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上。國民議會第2條下的權限。根據《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律可以將50b和50c移交給這些常設小組委員會。《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必須規定,常設小組委員會可以召集並在任何時間開會。如果國家議會根據藝術由聯邦總統解散。29第1段
第51條
(1)國民議會投票通過《聯邦金融框架法》,並在其範圍內投票通過《聯邦金融法》。各自的聯邦政府草案應作為辯論的基礎。
(2)聯邦政府必須每年在聯邦法律,財務框架法草案或修改了聯邦框架財務法的聯邦法律草案的最後期限,向國家議會提交最新的數據。《聯邦金融框架法》必須包含使用上限的上限,該撥款的使用必須由國民議會在相應的《聯邦金融法》中根據類別和個人計劃的基礎來批准;可以免除這筆款項的用途是用於償還金融債務的撥款和用於暫時加強現金資金的貨幣承諾,以及在外匯協議的情況下利用資本交換產生的撥款。
(3)聯邦政府必須將下一財政年度的《聯邦財政法》草案提交給國民議會,該聯邦財政法應在該財政年度開始前的最近十週內解決。在特殊情況下,聯邦政府也可以在下一個財政年度和下一個財政年度分別向國家委員會提交《聯邦金融法》草案。
(4)如果在下一個財政年度和下一個財政年度通過了《聯邦金融法》,則在下一個財政年度的下半年,聯邦法律草案應修改聯邦金融法,由聯邦政府提交。聯邦政府應在下一個下一個財政年度開始之前的最近十週內向國民議會提出申請。其中所包含的《聯邦金融法》的修改無論如何都要參考下一個下一個財政年度。該草案將由國民議會進行談判,直至下一個財政年度結束。藝術。在圖51a中,將相應地應用第1段和第2段。
(5)《聯邦金融法》應將聯邦預算概算和個人計劃以及其他有關家庭管理的要素作為附件包括在內。
(6)向聯邦家庭管理部門申請。
1.不得超過《聯邦金融框架法》類別的上限,也不得超出授權範圍。
2.子類別的上限(由聯邦法律根據下個財政年度的《聯邦金融框架法》第7段確定)不得超過,也不得授權超出,除非根據第9條規定,在聯邦財政部長的同意下,可以超過這些上限。
如果在下一個和下一個下一個財政年度特別通過了《聯邦金融法》,則第2款的規定應附帶條件,第2款最後一句中提到的上限適用於下一個和下一個下一個年度。
(7)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超過第6段第1款和第2款的上限:
1.在迫在眉睫的危險的情況下,根據聯邦政府的法令,經負責初步商討聯邦金融法的國民議會委員會的同意,可預見和無異議的附加手段的最大使用範圍為:如果保障範圍的話,可以提供《聯邦金融法》規定的撥款使用總額的2/1000。如果負責初步審議的國民議會委員會在兩週內未做出決定,則應給予同意。
2.在進行國防的情況下,出於全面軍事防禦的目的(第9a條),在財政年度內,無異議的額外手段不超過聯邦規定的撥款使用總額的10/100可以根據聯邦政府的法令,根據負責對《聯邦金融法》進行初步審議的國民議會委員會的規定,制定支出法。在某種程度上,這種額外手段的分配不能通過節約手段或額外籌集的手段來保障,聯邦政府的法令必須授權財政部長考慮通過償還或轉換金融債務來進行必要的手段分配。
(8)在聯邦預算的管理中,追求效率的原則,特別是在男女平等待遇,透明度,效率以及聯邦財務狀況真實情況的目標方面可能得到尊重。
(9)關於聯邦金融框架法,聯邦金融法以及聯邦家庭其他管理的更詳細規定,應由聯邦政府按照第8段的規定,按照統一原則予以解決。法。後者應特別規定:
1.為實現效率而努力的行政部門的措施,特別是在男女平等待遇的目標方面;
2.維護透明度的措施,包括有責任向負責聯邦金融法的初步審議的全國委員會報告;
3.《聯邦金融框架法》的製定,結構和約束力;
4.聯邦預算的結構;
5.聯邦金融法的約束力,特別是在時間和金額方面;
6.預先債務的論點包括先決條件,如果滿足這些先決條件,則必須事先獲得聯邦財政部長的法令,該法令須經負責初步審議聯邦財政法或法定授權的國民議會委員會的同意;
7.建立正和負預算儲備金;
8.處置聯邦資產,包括前提條件,如果滿足這些前提條件,則需要聯邦財政部長法令,並經負責初步審議聯邦金融法或法定授權的國民議會委員會同意;
9.聯邦承擔的責任;
(十)通過採購未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或通過長期融資(金融債務)贖回的財務手段進行債務的形成或轉換;
11.獎勵和製裁機制;
12.控制
13.審計法院是否參與會計工作的正確性。
第51a條。
(1)如果聯邦政府未在適當時候向國民議會提交《聯邦金融框架法》或《聯邦金融法》草案,《聯邦金融框架法》或國民議會成員也可以提出《聯邦金融法》。
(2)如果在提出提案後聯邦政府提出了《聯邦金融框架法》或《聯邦金融法》草案,則國民議會可決定在其審議中考慮其中任何一項。
(3)如果國民議會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未通過《聯邦財政框架法》,則已確定其上限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上限將繼續適用。
(4)如果國民議會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未通過《聯邦金融法》,並且同樣未通過聯邦法律做出臨時規定,則應根據最近通過的《聯邦金融法》的規定來管理聯邦家庭。那麼,貨幣債務只能產生各自預期最高限額的一半以及用於臨時加強現金儲備的短期承諾。
第51b條。
(1)聯邦財政大臣必須規定,在管理預算時,首先應承擔應付的債務,然後再進行其他撥款,但前提是可以承付這些債務,並應遵守第10條所述的原則。51第8段。
(2)如果聯邦預算的要求如此或在本財政年度期間,國民經濟發展發生了重大變化,則在聯邦政府的同意下或在聯邦政府的基礎上,聯邦財政部長根據聯邦財務法的授權,為了控制聯邦預算,可以在不影響履行聯邦義務的範圍內,從聯邦財務法中撥出一定比例的撥款。在指定用途後的一個月內,他必須向負責初步審議《聯邦金融法》的全國委員會報告。
(3)聯邦財政部長必須定期將預算的執行情況告知聯邦政府和其他預算管理機構。
第51c條。
(1)聯邦財政法未規定或超出國民議會批准的撥款的任何使用,只能在聯邦財政法授權的基礎上進行。
(2)國民議會可授權《聯邦財政部長和聯邦財政法》同意超過《聯邦財政法》規定的撥款用途。此類授權僅在超出部分與前提條件有關聯且以具體金額為准或可計算的範圍內才被授予。此外,經聯邦財政部長同意,聯邦財政法可能會超出撥款範圍,
1.根據法定義務,
2.如果存在現有金融債務或基於貨幣兌換協議,或
3.根據《聯邦金融法》生效時已經存在的另一項義務。
只有在出現不可預見的要求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本款的規定給予同意,並且只能在保障範圍和根據《美國法典》分別具有約束力的上限的範圍內。不超過有關財政年度的51第2和第6款。聯邦財政部長可以根據本段的規定轉讓授予的許可,以同意超出主要預算機構同意的使用超出規定用途的撥款(第2款除外)在執行行政部門追求效率的必要範圍內,由官方執行官負責。
(3)聯邦財政部長必須每季度向負責對《聯邦金融法》進行初步審議的國民議會委員會報告,以根據第2款採取的措施。
第51d條。
(1)負責對《聯邦金融法》進行初步審議的國民議會委員會有國民議會參與預算管理的責任。它可以將某些議程移交給一個常設小組委員會,如果國民議會由聯邦總統根據《憲法》解散,則也有參與預算管理的責任。29第1款。必要時,還應在國民議會(第28條)閉會期間召集負責《聯邦金融法》初步磋商的委員會及其常設小組委員會。《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提供了更多細節。
(2)除《藝術》之外的任何其他報告。第51b段第2款和第51c段第3款應提交給全國委員會,負責就特定的聯邦法律條款就聯邦金融法進行初步審議。
第52條
(1)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有權審查聯邦政府的事務管理,就其與執行有關的所有問題向其成員進行審問,並要求提供所有相關信息,並在決議中宣告他們對下列事項的意願行使行政權力。
(1a)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的主管委員會有權要求行政機關的首長出席,不受根據《公約》第7條規定的指示的約束。委員會會議上的第20段第2款,並就事務管理的所有主題向他進行訊問。
(2)對於聯邦政府及其成員至少有50%的股份,股票或股本權益參與的企業,聯邦政府及其成員也享有第1款所述的控制權。受審計法院的控制。通過不同的財務或其他經濟或組織措施,這種財務參與應被視為等同於企業的統治。這也適用於具備本款前提條件的所有其他級別的企業。
(3)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的每位成員均有權在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的會議上向聯邦政府成員提出簡短的口頭問題。
(4)有關訊問權的詳細規定,將由《國民議會議事規則》和《聯邦議事規則》中的《聯邦法律》制定。
第52a條。
(1)國民議會的主管委員會各選舉一個常設小組委員會,以審查保障憲法成立機構的措施及其為確保國家軍事防禦而採取的行動能力和情報措施。每個小組委員會必須至少有來自國民議會主要委員會代表的各方的至少一名成員。
(2)常務小組委員會有權要求主管的聯邦部長提供所有相關信息和對相關材料的見識。這不適用於信息和材料,尤其是有關來源的信息和材料,其披露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個人安全。
(3)如果需要,常務小組委員會可以舉行除國民議會會議以外的其他會議。
(4)《聯邦國民議會議事規則法》制定了詳細規定。
第52b條。
(1)為審查與聯邦財務管理有關的事項中的特定程序,委員會根據《公約》第1條設立。126d第2段選舉了一個常設小組委員會。全國委員會主要委員會所代表的每個政黨中至少應有一個成員屬於這個小組委員會。
(2)具體規定由《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解決。
第53條
(1)國民議會可以通過決議設立調查委員會。此外,必鬚根據四分之一的成員的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
(2)調查的主題是有關聯邦負責實施法律的事項的某個已完成程序。這包括聯合會執行機構或官員的所有活動,通過該活動,聯合會行使與持有經濟利益有關的權利和監督權,而不論其利益比例如何。管轄權檢查不包括在內。
(3)聯邦,各省,市,市協會以及其他自治組織的所有執行機構或官員,應在要求的範圍內將其檔案和文件按要求提交調查委員會。與調查主題有關,並應遵守調查委員會的要求,以取證與調查主題有關的證據。這不適用於提交文件和文件,其披露會危害到第7條所述的來源。52a第2段。
(4)如果聯邦政府或其個別成員的合法決策程序或決策程序的即時準備受到不利影響,則沒有第3款規定的義務。
(5)《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規定了更詳細的規定。該法律可以規定監察員委員會成員的參與,以及有關代理主席和主席職務的特別規定。法律還必須規定調查委員會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程度,並要求命令或執行這些措施。
第五十五條
(1)國民議會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則選舉主要委員會成員。
(2)如有需要,還應在國民議會兩屆會議之間召集主要委員會(第28條)。
(3)主要委員會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個常設小組委員會,由該小組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權力。選舉按照比例代表制進行;但是,尊重這一原則必須使主要委員會中所代表的每一黨派至少有一名成員加入小組委員會。《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必須規定常設小組委員會可以被召集並可以在任何時間開會。如果按照藝術全國理事會。第29段第1款由聯邦總統解散,執行權的行使權交給了常設小組委員會,根據該法律,常設委員會由國民議會(主要委員會)負責。
(4)聯邦法律可以規定,聯邦政府或聯邦部長的某些一般性行為需要主要委員會的同意,並且聯邦政府或聯邦部長必須向主要委員會提交報告。更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如果沒有達成協議的話,由《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解決。
(5)關於主管聯邦部長關於保障不受干擾的生產或向人口及其他消費者提供基本經濟和消費品供應的控制措施的法令,應作出規定,以徵得國民議會主要委員會的同意; 在緊急情況下以及為了廢除這些條例,可以採用特殊的規定。主要委員會有關此類條例的決議只能在其至少一半成員出席並獲得三分之二多數票的情況下通過。
F.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議員的地位
第五十六條
(1)國民議會議員和聯邦議會議員在行使職能時不受任何授權的約束。
(2)如果聯邦政府成員或國務卿放棄了其作為國民議會議員的席位,則在藝術規定的情況下,主管選舉委員會應在他離任後再次為其分配席位。在解除授權後繼續執行第71款,但前提是他沒有在八天內通知董事會免責聲明重新行使其職責。
(3)這項新的任期終止了該國民議會議員的任期,該議員曾擔任另一位臨時退休議​​員,而隨後的國民議會議員在提名同一選區的議員時未宣布選舉委員會,他希望擔任國民議會臨時退休成員的副主席。
(4)如果聯邦政府成員或國務卿未接受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則第2款和第3款也適用。
第五十七條
(1)國民議會議員不得對行使其職能所進行的投票負責。只能由國民議會根據其職務過程中的口頭或書面言論對他們負責;這不適用於因誹謗或根據《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信息規則聯邦法》應受到懲處的犯罪行為而被當局起訴。
(2)國民議會議員可僅在得到國民議會同意的情況下,以刑事犯罪為由-逮捕實施犯罪行為的案件(例外情況)。國民議會議員的住所訪問同樣需要國民議會的同意。
(3)只有在明顯與所涉成員的政治活動無關的情況下,才可在未經國民議會同意的情況下以刑事犯罪為由對國民議會成員採取法律行動。但是,如果有關成員或常務委員會中有三分之一的成員有這種要求,則必須尋求國民議會就這種聯繫的存在作出決定。在這種要求的情況下,任何法律程序的行為均應立即停止或終止。
(4)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如果國民議會的同意在八個星期內未根據主管法律訴訟機構的主管當局的適當要求作出裁定,則視為已授予;為了使國民議會及時通過決議,總統應最遲於當日(但在截止日期屆滿前)將這一請求進行表決。後者不包括國民議會不開會的時期。
(5)如果成員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被逮捕,有關當局必須立即將逮捕的發生通知國民議會主席。如果國民議會或在開會期間不舉行會議的常務委員會有此要求,則必須中止逮捕或取消整個法律程序。
(6)成員的豁免權在新當選的國民議會會議之日結束,而國民議會工作人員的任期在本任期屆滿之日後結束。
(7)具體規定由《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解決。
第五十八條聯邦委員會議員在任職的整個期間內均享有授予其權力的省議會議員的豁免權。
第五十九條國民議會,聯邦理事會或歐洲議會的任何成員不得同時屬於其他兩個代表機構之一。
第59a條。
(1)在國民議會中尋求席位的公職人員應被給予拉票所需的時間。
(2)應國民委員會或聯邦委員會委員的要求,應給予公職人員休假或退休,以履行其會員職責。在請假期間,薪金應相當於服務職責範圍內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但不得超過薪金總額的75%;如果沒有使用請假或退休,則該限制也適用。退休需要終止所有與服務有關的付款。
(3)如果由於履行公職職責而無法任命公職人員為前一職位,則在他同意的情況下,他有權被分配合理相當的活動-同樣是不相等的活動。薪酬應根據員工實際從事的活動確定。
第59b條。
(1)為了控制當選為國民議會或聯邦議會議員的公職人員的工資,將在議員的主持下成立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包括:
1.由國民議會每位總統提名的一位代表,
2.由聯邦委員會主席在其代表的同意下提名的兩名代表,
3.兩個省的代表,
4.市政當局的兩名代表,以及
5.一名以前行使司法職能的成員。
第3至5款規定的成員應由聯邦總統任命;在關於第3款的建議(第67條)中,聯邦政府受省長的聯合建議約束,而對第4款的約束則由奧地利地方政府聯合會的建議和奧地利城鎮聯盟的建議約束。根據第1至第4款規定,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先前曾行使Art定義意義上的職能的人員。19第2款。從事有酬職業的人不能成為委員會成員。委員會的成員資格在立法期限屆滿時終止,但在提名或任命新成員之前不得終止。
(2)委員會應國民委員會或聯邦委員會成員的公職人員的要求,或應其用人單位的要求,就該公職人員與其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提出意見。藝術的執行。59a或有關其實施中發布的法規。委員會還就法官與分庭或委員會之間在藝術意義上引起的此類糾紛發表意見。第87段第2款,以及在執行藝術時,國民議會或聯邦議會成員與國民議會主席之間發生的糾紛。30第3段。
(3)作為公職人員的國民議會或聯邦議會的成員有義務每年將其根據《藝術》規定的休假或退休安排安排告知委員會。59a以及他將要完成的工作將被審查。藝術。53第3段應類似地適用於委員會的詢問。委員會提供議事規則。每年,委員會應向全國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就涉及聯邦委員會的成員而言,應向聯邦委員會提交,並予以公佈。
第三章聯邦處決
A.行政
1.聯邦總統
第六十條
(1)聯邦總統應由聯邦人民在有參加國民議會選舉權的男女平等,直接,個人,自由和秘密選舉權的基礎上選舉產生。如果只有一名候選人參加選舉,則應以投票形式進行。藝術。26比照適用第5至8段。
(2)投票過所有有效選票的一半以上的候選人當選。如果沒有這樣的多數票,則進行第二輪投票。只有在第一次選票中投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中的其中一位才能有效地投票。
(3)只有符合國民議會資格並在選舉之日已滿35歲的人才能當選聯邦總統。
(4)聯邦總統的選舉結果應由聯邦總理正式公佈。
(5)聯邦總統的任期為六年。連任只能連任一次。
(6)在任期屆滿前,可以通過全民公決罷免聯邦總統。如果聯邦議會有此要求,則應舉行公民投票。
如果國民議會通過了此項議案,則聯邦總理應為此目的召集聯邦議會。國民議會的決定要求至少有一半成員出席,並且必須有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根據國民議會的這項決定,聯邦總統無法繼續任職。作為新的選舉,全民公決對投票的拒絕是有利的,並導致國民議會的解散(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同樣在這種情況下,聯邦總統的整個任期不得超過十二年。
第六十一條
(1)任職期間,聯邦總統不得屬於總代表機構,也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
(2)“聯邦總統”的頭銜,即使加上或與其他名稱結合使用,也不得被其他任何人使用。它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二條
(1)上任時,聯邦總統應在聯邦議會上宣誓:
“我發誓,我將忠實遵守共和國的憲法和所有​​法律,並儘我所知和所信執行我的職責。”
(2)允許添加宗教信仰。
第六十三條
(1)僅當聯邦議會接受聯邦總統的法律起訴才可受理。
(2)要求對聯邦總統進行法律起訴的申請應由主管機關向國民議會提出,該機關對是否將此事提交聯邦議會進行投票。如果國民議會對此表示贊同,則聯邦總理應立即召集聯邦議會。
第六十四條
(1)如果要阻止他履行所有聯邦總統的職責,應首先將其移交給聯邦總理。在歐洲聯盟另一成員國的逗留不被視為障礙。如果障礙持續超過20天,或者根據Art。60第6段禁止聯邦總統卸任,總統,第二任總統和擔任委員會的國民議會第三任總統應承擔聯邦總統的責任。如果聯邦總統的職位一直處於擱置狀態,這同樣適用。
(2)根據上文第1段受託行使聯邦總統職能的委員會,以多數票決定。該委員會的主席權由國民議會主席負責,同樣由其在公共場合的代表組成。
(3)國民議會主席之一或兩名被禁止履行職責,還是其職位不斷被擱置,即使沒有其參加,委員會仍構成法定人數;如果出現平局,則總統上級擁有決定性的一票。
(4)如果聯邦總統的職位持續擱置,則聯邦政府應立即安排新聯邦總統的選舉;在隨後的選舉之後,委員會應立即召集聯邦議會以確認聯邦總統。
第六十五條
(1)聯邦總統在國際上代表共和國,接待和認可特使,批准外國領事的任命,任命共和國駐國外的領事代表,並締結國家條約。締結一項國家條約後,該條約不屬於第二條。50或根據第49條的國家條約。第16條第1款既不修改也不補充現有法律,但他可以指示有關國家條約應通過頒布法令來執行。
(2)此外,除根據本《憲法》其他規定賦予他的權力外,他還具有以下權限:
a)任命包括官員以及其他聯邦工作人員在內的聯邦公務員,並為其授予正式頭銜;
b)創建並授予專業頭銜;
c)在個別情況下:赦免沒有進一步上訴資源的情況下被判刑的人,減輕和減低法院宣判的判決,以作為寬恕判決的寬恕,並減輕其法律後果,並減輕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序依職權受到起訴的行動;
d)在父母的請願書中宣布非婚生子女合法。
(3)特殊法律規定,在授予榮譽特權,特別滿足,津貼和退休金,提名和確認任命人員以及在人事事務中行使其他權力的權利方面,聯邦總統還應在多大程度上賦予聯邦總統權力。
第66條
(1)聯邦總統可以將賦予他任命某些類別的聯邦公務員的權利移交給聯邦政府的主管成員,並授權他們將某些類別的聯邦公務員的這種能力轉移給從屬政府的權力他。
(2)聯邦總統可以授權聯邦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有資格的成員締結某些既不屬於《公約》規定的國家條約。16第1段或第15條之下。50; 這種授權還擴大了命令通過發布法令執行這些國家條約的權力。
(3)聯邦總統可以在土地政府的建議下,並在州長的加簽下授權土地政府根據《憲法》第7條締結國家條約。16第1款,既不修改也不補充現有法律;這種授權還擴大了指示通過發布法令執行這些國家條約的權力。
第六十七條
(1)除《憲法》另有規定外,聯邦總統的所有正式行為均應基於聯邦政府或其授權的聯邦部長的建議。法律規定聯邦政府或聯邦主管部長在何種程度上取決於其他方面的建議。
(2)除《憲法》另有規定外,聯邦總統的所有正式法律均要求聯邦總理或主管聯邦部長的簽字有效。
第67a條。
(1)要求隸屬於聯邦總統的總統府協助他執行公務。總統府內業務過程的詳細信息可能會受到聯邦總統發布的議事規則的約束。
(2)藝術。第67條不適用於總統府的議事規則,總統府僱員的任命以及在行使與他們有關的服務特權時所獲得的正式頭銜。
第六十八條
(1)根據藝術。142,聯邦總統對聯邦議會的行使職責負責。
(2)為行使這一責任,聯邦議會應由國民大臣召集國民議會或聯邦議會表決。
(3)兩個代表機構中每個成員的一半以上的成員和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出席是進行投票的必要條件,根據該條款,指控應與Art。142,是反對聯邦總統的首選。
2.聯邦政府
第六十九條
(1)聯邦總理,副總理和其他聯邦部長被授予聯邦最高的行政事務,只要該事務不分配給聯邦總統即可。它們作為聯邦政府的一個機構,由聯邦總理主持。
(2)副校長有權在其整個職權範圍內代表聯邦總理任職。如果同時阻止聯邦總理和副總理履行其職責,則在不受阻礙地履行職責的情況下,聯邦政府中最高級的人(在同等資歷的情況下為長子)應代表為聯邦總理。
(3)聯邦政府有超過一半的成員出席時達到法定人數。
第70條
(1)聯邦總理,並根據他的推薦,由聯邦總統任命其他聯邦政府成員。解僱聯邦總理或整個聯邦政府沒有任何建議是必要的;根據聯邦總理的推薦,解散了聯邦政府的個人成員。聯邦總理或整個聯邦政府的任命由新任命的聯邦總理簽字;解僱無需簽名。
(2)聯邦政府成員不必屬於國民議會。
(3)如果在國民議會休會期間由總統任命新的聯邦政府,則他必須召集國民議會召開特別會議(第28條第2款),並在一次會議內舉行會議。一周,目的是介紹新的聯邦政府。
第七十一條聯邦政府卸任後,聯邦總統應委託卸任政府成員繼續任職,其中一位應由臨時聯邦政府擔任主席。同樣,也可以委託與即將卸任的聯邦部長或相關聯邦部的高級公務員聯繫的國務秘書繼續執政。如果聯邦政府的個人成員離任,則類似地適用該規定。受託繼續執政的人應承擔與聯邦部長相同的責任(第76條)。
第七十二條
(1)在就職之前,聯邦政府成員對聯邦總統表示肯定。允許進行宗教宣誓。
(2)聯邦總理,副總理和其他聯邦部長的任命書由聯邦總統在宣誓書當天執行,並由新任命的聯邦總理簽字。
(3)這些規定應比照適用於第1條所述的案件。71。
第七十三條
(1)如果暫時阻止聯邦部長履行其職責,則他徵得另一名聯邦部長,本人所附國務秘書或各聯邦部的高級公務員的同意,表示本能。這樣的代表指示將通知聯邦總統和聯邦總理。在歐洲聯盟另一成員國的逗留不被視為障礙。如果在第一句話中沒有一名聯邦部長處於代表狀態,則聯邦總理同意副總理的指示,指示另一名聯邦部長,被阻止的聯邦部長附有的州務秘書或一名高級公務員。各自的聯邦部代表。這種代表委託書應通知聯邦總統。代理人承擔與聯邦部長相同的責任(第76條)。
(2)主管事務的聯邦部長可以將參加理事會會議的權力移交給另一位聯邦部長或國務秘書,並在此框架內進行有關特定項目的談判並對此進行表決。
(3)留在歐盟另一成員國的聯邦政府成員可讓其在國民議會或聯邦理事會中的事務由其所附國務秘書或另一位聯邦部長處理。沒有代表權的聯邦政府成員可以將其在聯邦政府中的投票權移交給另一位聯邦部長;這不影響他的責任。表決權只能分配給尚未委託代表另一位聯邦政府成員且尚未分配表決權的聯邦政府成員。
第七十四條
(1)如果國民議會對聯邦政府或其個別成員通過不信任的明確投票,則應罷免聯邦政府或有關的聯邦部長。
(2)國民議會議員必須出席會議才能對國民議會進行不信任投票。但是,投票應延期至下一個工作日,但如果《國民議會議事規則》上的聯邦法規定有如此人數,則應延期一次。只有在國民議會的決定下才能重新進行表決。
(3)儘管根據第30條賦予聯邦總統其他權力。第70條第1款,聯邦政府或其個別成員應在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下或根據自己的意願免職。
第七十五條聯邦政府成員和國務秘書有權參加國民議會,聯邦理事會和聯邦議會以及這些代表機構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的所有審議,但僅在全國委員會主要委員會常務小組委員會和全國委員會的調查委員會的審議中受到特別邀請。每次必鬚根據《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和《聯邦議會議事規則》的詳細規定,聽取他們的要求。國民議會,聯邦議會,
第七十六條
(1)根據藝術。第142條規定,聯邦政府成員(第69和71條)對國民議會負責。
(2)贊成根據第30條提出指控的動議必須有超過一半成員出席。142。
第77條
(1)聯邦政府各部及其下屬當局應履行聯邦行​​政事務。
(2)聯邦各部的數目,權限和內部組織將由聯邦法律規定。
(3)聯邦總理受命負責聯邦總理府的工作,聯邦部長受命負責其他各個聯邦政府部門的工作。聯邦總統可以將屬於聯邦總理府職權範圍內的某些特定事務的指示移交給聯邦特別部長,包括此類事務的人員編制和組織,儘管這些事務仍屬於聯邦總理府;這些聯邦部長在有關事項上具有主管聯邦部長的地位。
(4)可以特別授權聯邦總理和其他聯邦部長擔任第二聯邦部的領導。
第七十八條
(1)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任命聯邦部長而無需同時負責聯邦部的任命。
(2)國務秘書的任命和任職方式與聯邦部長的任職方式相同,可以委派聯邦部長協助其開展業務並在議會中代表他們。聯邦總理可以根據副總理的任命,讓他在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中的事務由附在其上的國務秘書負責。副總理受託領導聯邦部後,可以在聯邦總理的同意下,讓他在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中的事務由附於他的州務秘書負責。
(3)聯邦部長也可以在他同意的情況下,委託國務秘書履行某些職能。為了實現這些目標,國務卿還隸屬於聯邦部長,並受其指示約束。
3.聯邦安全局
第78a條。
(1)最高安全當局是聯邦內政部長。隸屬於他的是各省的警察局,其次是區行政當局,以安全當局的身份。
(2)如果個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確實處於危險之中或直接面臨這種危險,則安全官員有能力提供其他基本援助,直至另一方予以排斥,直到該組織干預為止。有關主管當局。
(3)聯邦法律規定市政當局必須在多大程度上採取行動作為安全當局。
第78b條。
(1)每個省都有警察局。其負責人是省警察局長。在維也納,該省警察局的省警察局長被冠以“該省警察局局長”的頭銜。
(2)聯邦內政部長與州長達成協議,任命省警察局長。
(3)聯邦內政部長必須向州長通報每項國家重要的指示或諸如此類的重要指示,這些指示對於他向全省警察局長發布的全省的和平,秩序與安全至關重要。
第78c條 聯邦法律首先規定了一個省的警察局在多大程度上是自治市轄區的安全機構。
第78d條。
(1)警察是裝備有警察性質任務的武裝或製服或其他軍事化部隊。為保護土壤耕作的某些分支機構(例如農業和林業(田間,作物和森林保護),採礦,狩獵,捕魚或其他許可的水用途)而建立的警衛人員尤其不算在內,市場監督人員和消防隊。
(2)在直轄市範圍內,該省的警察局同時是安全機構,其他任何地區的機構都不得設立警察。
4.聯邦軍
第79條
(1)國家的軍事防禦是聯邦軍的職責。它應按照民兵制度的原則進行。
(2)由於民權是依法的,並要求其合作,因此聯邦軍還具有
1.也超出了該國軍事防禦的範圍
a)保護建立憲法的機構及其運作能力和人民的民主自由,
b)總體上維護國內秩序和安全;
2.在自然災害和特大災難的情況下提供援助。
(3)聯邦憲法規定了聯邦軍的其他任務。
(4)《國防法》規定,出於上述第2段所述的目的,哪些官員和當局可以直接要求聯邦軍的合作。
(5)只有在不受其控制的情況超出主管官員的能力以至於無法進行軍事干預並且會給整個社區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時,才可以接受軍人出於第2款所述目的主動進行干預。再次等待,或者涉及擊退實際攻擊,或消除針對聯邦軍一部分的主動抵抗。
第八十條
(1)聯邦軍總司令是聯邦總統。
(2)除《國防法》將對聯邦軍的處置保留給聯邦總統外,在聯邦政府授予他的權限之內,處置權應由主管的聯邦部長處理。
(3)主管聯邦大臣行使對聯邦軍的最高指揮權(第76條第1款)。
第八十一條聯邦法律規定各省在多大程度上參與陸軍的招募,提供和住宿以及提供其其他要求。
6.大學
第81c條。
(1)公立大學是免費科學研究,學費和藝術啟示的地方。他們在法律框架內自主行事,並可製定成文法。大學機構的成員免於指示。
(2)聯邦法律可以規定,在大學內從事活動,參加大學團體以及由非奧地利國籍人士代表學生的行為是可以接受的。
(注:《聯邦法律公報》第51/2012號廢除第3段)
B.法院管轄權
第八十二條
(1)聯邦是法院管轄權的來源。
(2)以共和國的名義宣布和草擬判決和決定。
第八十三條
(1)法院的組織和權限由聯邦法律規定。
(2)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其合法法官的資格。
(注意:第73/1968號聯邦法律公報廢除了第3段)
第八十四條軍事管轄權(除戰時除外)被廢除。
第八十五條廢除死刑。
第八十六條
(1)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官由聯邦總統根據聯邦政府的要求任命,或由主管的聯邦部長根據其授權任命;聯邦政府或聯邦部長應根據聯邦法律從主管部門獲得任命建議。
(2)如果有足夠數量的候選人,則要提交給主管聯邦部長並由他轉交給聯邦政府的任命提議應至少由三個人組成,但如果有多個職位空缺,至少要被任命的法官人數多兩倍。
第87條
(1)法官在行使司法職務方面是獨立的。
(2)法官在依法妥善履行其司法職能和進行業務分配期間正在行使其司法職務,但不包括司法人員的行政業務,按照法律規定,該行政業務不應由商會或佣金釋放。
(3)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法院組織期限內,應在法院法官之間預先分配業務。按照此分配方式移交給法官的事項,只有在勝任的分庭下令才可以從其管轄權中移開,以防他不能履行職責或由於履行職責而無法履行職責在合理時間內
第87a條。
(1)根據聯邦法律,可以明確規定並屬於一審法院管轄範圍的某些種類的業務,可以將其分配給不是法官的經過聯邦訓練的人員。
(2)然而,根據業務分配而勝任的法官可隨時為其保留或接管該業務。
(3)並非法官的聯合會人員,只有按照勝任的法官根據業務分配的指示,才受上文第1段規定的業務的約束。藝術。20第1段第3句應適用。
第八十八條
(1)聯邦法律將確定法官將永久退休的年齡限制。
(2)否則,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並基於正式的司法裁決,才可將法官免職,調任或任期屆滿。但是,這些規定不適用於通過改變法院組織而變得必要的轉移和退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將規定法官在沒有其他規定的手續的情況下可以轉移和取消的期限。
(3)只能由地方法院院長或法院院長或上級司法機關的法令,並同時將此事轉交主管法院,才能暫時中止法官的任職。
第88a條。聯邦法律可以規定分配給高級法院的替補法官的職位。這種職位的數量不得超過分配給下級法院的法官職位數量的百分之三。在下級法院負責審判的替代法官,以及最終在上級法院本身的任職,應由聯邦法律規定的上級法院主管部門決定。只能由替代性司法代表的法官代替替代性法官。只有在合理的時間內,由於這些法官的職責範圍而被阻止履行職責或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官,才能在高級法院本身擔任法官。
第八十九條
(1)除以下各款另有規定外,法院無權審查正式發布的法令,重新發布法律的聲明(國家條約),法律和國家條約的有效性。
(2)法院是否應對因違反法律而適用某項條例,是否因違反法律而宣布某項法律(國家條約)重新發表,關於某項法律感到關注法院以其違憲為由或以國家條約為依法違法,應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廢除該法律。
(3)如果要由法院適用的法律規定已經失效,則法院向憲法法院提出的申請必須請求作出一項決定,即該法律規定違反法律,違憲或違法。
(4)聯邦法律應確定根據以上第2或第3款提出的申請對正在法院審理的訴訟有何影響。
第九十條
(1)在法院進行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聽證會是口頭和公開的。例外情況受法律規範。
(2)在刑事訴訟中,該程序是通過公訴程序進行的。
第90a條。檢察官是司法管轄區的工作人員。它們代表對法院判處刑罰的案件的調查和起訴。聯邦法律確定了有關其上級工作人員的指示的詳細規定。
第九十一條
(1)人民應參與管轄。
(2)陪審團對被告犯下的罪行作出判決,該罪行涉及法律規定的嚴厲刑罰,以及在任何情況下的政治重罪和輕罪。
(3)在對其他應處罰罪行的刑事訴訟中,如果要施加的處罰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制,則評估人將參與管轄。
第92條
(1)最高法院是民事和刑事訴訟的終審法院。
(2)下列人員不能屬於最高法院:聯邦政府,土地政府,總代表機構或歐洲議會的成員;對於當選為固定立法或任期的一般性代表機構或歐洲議會成員而言,這種不兼容現像一直持續到該立法或任期屆滿為止。在過去五年中行使了上述職能之一的人不能被任命為最高法院院長或副院長。
第九十三條聯邦法律擴大了對應受法院懲罰的行為的大赦。
第94條
(1)司法和行政權力在所有訴訟程序中均應分開。
(2)聯邦或省級立法可以在特定事項上規定行政機關向法院提起上訴,而不是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在聯邦執行方面,不​​由聯邦當局直接處理,以及在藝術方面。根據第一句話,只有在各省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發布11、12、14第2和3款以及14a第3和4款聯邦法律。根據第一句藝術省級立法。因此,第97條第2款適用。
第四章各省的立法和執行
A.一般規定
第九十五條
(1)各省的立法由省議會執行。省議會由男女各省公民按比例代表制,以平等,直接,個人,自由和秘密選舉權選舉產生,根據省議會選舉條例,男女有權投票。省的憲法可以規定,在其住所移居國外之前在該省居住的國民有權在此逗留期間進行投票,投票期限最長為十年。
(2)省議會選舉法規不得對選舉權和選舉資格施加比聯邦憲法更嚴格的條件來選舉國民議會。
(3)選民在獨立的選區行使其選舉權,這些選區可分為獨立的地區選區。代表人數應按居民人數成比例分配。省議會選舉法規可以規定整個省的最終分配程序,從而根據比例代表原則實現分配給選區中候選方的席位之間的平衡,以及分配尚未分配的席位。不允許將選民分為其他選舉機構。
(4)有關選舉程序的詳細規定,由省議會選舉規定決定。藝術。26第6段應比照適用。
(5)適用於在省議會中謀求席位或當選為省議會議員的公共僱員。第59a條適用,更嚴格的規定是可以接受的。省憲法可以建立一個機構,具有與根據《藝術》委員會的報告一樣的權力和義務來發布報告。59b。
第九十六條
(1)省議會議員享有與國民議會議員相同的豁免權;藝術的規定。第57條應比照適用。
(2)藝術規定。第32和33條對省議會及其委員會的會議也有好處。
(3)省級法律可以根據藝術條款確定解決方案。第56段第2至第4款,適用於在當選聯邦委員會或土地政府時辭職的省議會議員。
第九十七條
(1)省級法律要求省議會投票,按照有關省的規定進行認證和簽字,並由總督在《省法律公報》上發表。
(2)由於省級法律規定參與聯邦機關的執行,因此必須徵得聯邦政府的同意。這些法規將在總督通過省議會決議後立即通知聯邦總理府。如果在聯邦總理府收到法規通過之日後的八週內,聯邦政府未通知州長有關聯邦當局的合作被拒絕,則視為同意。只有在聯邦政府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在該最後期限屆滿之前頒布法規。
(3)如果必須立即採取憲法上要求省議會通過決議的措施來避免明顯出現,則在省議會無法及時開會或受到阻礙的情況下,對整個社區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在無法控制的事件中,土地政府可以根據臨時代表法令,與根據比例代表制原則任命的省議會委員會協商,採取這些措施。土地政府應立即將其告知聯邦政府。一旦其會議障礙不再有效時,應召集省議會。藝術。類似地,第18段第4款成立。
(4)在任何情況下,以上第3段中規定的條例都不得表示對省憲法條款的修改,也不得構成該省的永久財務負擔,聯邦或市政當局的財務負擔,或州政府的財政承諾。國民,也不得處置省級財產,也不得採取與本條規定的事項有關的措施。12第1款第6款,最後也不涉及從事農業和林業的勞動分庭的事務。
第99條
(1)由於不影響聯邦憲法,可以由省憲法修改由省憲法制定的省憲法。
(2)只有在省議會議員的一半出席並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的情況下,才能通過省憲法。
第一百條
(1)各州議會可應聯邦政府的要求,並經聯邦委員會同意,由聯邦總統解散;但是,出於相同的原因,這種解散只能減少一次。聯邦議會的動議必須在有一半成員出席的情況下,並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將解散省議會的省代表不得參加該部門。
(2)如解散,應根據省憲法規定在三週內發出新的選舉令狀;新當選的省議會的召集必須在選舉後的四個星期內進行。
第一百零一條
(1)每個省的行政權由土地政府行使,由省議會選舉產生。
(2)土地政府的成員不必屬於省議會。但是,只有符合省議會資格的人才能當選為土地政府的成員。
(3)土地政府由總督,必要的代表人數和其他成員組成。
(4)在上任前,州長向聯邦總統提出主張,土地政府的其他成員向州長提出對聯邦憲法的確認。允許進行宗教宣誓。
第101a條。可以在聯邦法律信息系統的框架內發布要在該省《法律公報》上發布的法律規定。
第102條
(1)在各省範圍內,就不存在聯邦當局(直接聯邦政府)而言,州長和從屬他的省當局行使聯邦的行政權(間接聯邦政府)。就聯邦政府受託執行由間接聯邦政府執行的事務而言,這些聯邦政府應服從總督的管轄,並受總督的指示約束(第20條第1款);聯邦法律對這種聯邦當局是否受行政行為委託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受委託進行監管;只要它們與下文第2段所述的任務無關,它們就只能在有關省的同意下出版。
(2)在憲法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下列事項可由聯邦當局直接執行:
邊境的劃分,與其他國家的貨物和牲畜貿易,海關,進出聯邦領土的管制和控制,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的居留權;護照,驅逐,驅逐和驅逐出境;庇護 引渡,聯邦財政,壟斷,貨幣,信貸,證券交易所,銀行業,權重和措施,標準和標誌體系,司法,新聞事務,維護和平,秩序和安全,包括擴展初級教育一般的援助,但地方公安部門除外,涉及結社和集會,外國人警察和居民登記有關的事項,武器,彈藥和爆炸物以及使用火器的事項, 反壟斷法; 專利事務以及外觀設計,商標和其他商品描述的保護,交通系統,河流和航行警察,郵政和電信系統,採礦,多瑙河的控制和保護,洪流調節,水路的建設和維護,測量,勞動立法社會和合同保險,護理津貼;社會賠償立法;種子和植物商品,飼料和肥料以及植物防腐劑中的商業交易,以及植物安全器具(包括它們的准入)中的商業交易;對於種子和植物商品,還保留紀念碑,聯邦警察的組織和指揮權他們的接受;軍事事務,公務員事務;就授予兒童權利而言的人口政策 津貼和代表家庭的負擔均等的組織;除與學生宿舍有關的農業和林業教育,公共招標外,就與學生宿舍有關的學校教育和教育。
(3)在以上第2段列舉的事項中,聯邦仍有權將其行政權授予總督。
(4)對於上文第2段中指定的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只有在有關省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建立聯邦當局。
(5)如果在一個省中有必要立即採取與直接聯邦政府有關的事務的措施,以防止在聯邦政府最高當局受到其事件以外的事件的阻礙的情況下對整個社區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為了控制,總督必須代表他們採取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1)在間接聯邦行政事務中,總督受聯邦政府和各聯邦部長的指示的約束(第20條),並且他有義務為了執行該指示,還必須運用現有權力以他擔任該省自治主管領域的職務的身份向他致敬。
(2)土地政府在製定議事規則時,可以決定與間接聯邦行政有關的特定業務類別應由土地政府成員以州長的名義進行,因為他們與政府之間存在實質性關係與該省自主能力範圍有關的事項。在這種業務中,土地政府的有關人員受到州長的指示(第20條)的約束,後者受到聯邦政府或個別聯邦部長的指示的約束。
(3)在上述第2款規定的情況下,聯邦政府或聯邦政府個別部長根據上述第1款發布的指示也應發給州長。後者,如果他本人不從事間接聯邦政府的有關事務,則有責任(第142條第2款e項)立即以書面形式通過該指示,並且不對有關土地政府成員進行更改,並負責監督其執行。如果不遵守指示,儘管總督已作了必要的安排,但有關的土地政府成員仍遵守第10條。142對聯邦政府負責。
(注:《聯邦法律公報》第51/2012號廢除第4段)
第104條
(1)藝術的規定。第102條不適用於執行第110條規定的聯邦業務的代理機構。17。
(2)儘管如此,受託管理聯邦資產的聯邦部長仍可以將這種業務的執行情況分配給州長及其下屬機構。任何時候都可以部分或全部撤銷此類任務。在特殊情況下,聯邦對執行此類業務的應計費用進行補償的程度將受到聯邦法律的約束。藝術。類似地適用第103段第2和第3段。
第105條
(1)總督代表省。在與間接聯邦政府有關的事務中,他是根據《藝術》(Art。142對聯邦政府負責。總督有一名土地政府成員代替他(副總督),後者由土地政府指定。此項任命應通知聯邦總理。如果需要替代,則根據替代法規定,被任命為替代的土地政府成員。142在與間接聯邦行政有關的事務中,同樣對聯邦政府負責。豁免並非禁止總督或代替他的土地政府成員主張這種責任。同樣,在根據《公約》引起的案件中,豁免權也不妨礙土地政府成員主張責任。103第3段。
(2)土地政府的成員根據《憲法》對省議會負責。142。
(3)投票贊成Art所指的指控。142需要一半成員的出席。
第一百零六條將任命受過法律培訓的行政公務員,擔任土地政府辦公室內部服務的省級行政首長。在間接聯邦行政事務中,他還是州長的輔助機構。
B.維也納聯邦首都
第一百零八條。維也納市以省的身份對聯邦首都維也納附加行使省議會的職能,市參議院行使土地政府的職能,市長行使州長的職能,城市管理土地政府辦公室的職能以及市政府行政首長的職能,省政府行政首長的職能。
第109條。102第1款適用於聯邦首都維也納,但條件是,在不存在單獨的聯邦當局的情況下(聯邦直接行政),聯邦的執行由市長作為州長,由其下屬的市級行政區行使。行政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允許藝術。108和109第5章A節的規定在其他方面對聯邦首都維也納具有良好的影響,但藝術品除外。117第6段第二句,Art。119第4段和藝術。119a。藝術。142第2款第e項也適用於聯邦指定給聯邦首都維也納的權限範圍的行為。
第五章自我管理
A.市政當局
第一百一十五條
(1)在以下各條中,使用直轄市一詞時,應指當地社區。
(2)除聯邦明確規定的權限外,省級立法應根據本節中各條的原則規定與市政有關的法律。根據藝術處理事務的能力。第118、118a和119條將由市政當局執行,最終將根據本聯邦憲法的一般規定確定是否排除上訴。
(3)奧地利市政協會(奧地利社區聯合會)和奧地利城鎮協會(奧地利市政聯合會)有權代表市政當局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六條
(1)每個省分為市。市政當局是有權進行自我管理,同時又是地方行政區域的地區性法人團體。每個省都必須組成一個直轄市的一部分。
(2)自治市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在聯邦和各省的一般法律範圍內,它有權擁有各種資產,隨意獲取和處置這些資產,經營經濟企業以及在框架內獨立管理其預算金融憲法和徵稅。
(3)至少有20,000居民的直轄市,如果不因此損害省級利益,應根據自己的要求,通過省級立法(城鎮章程)授予自己的章程。這樣的成文法只有在得到聯邦政府的同意後才能出版。如果聯邦政府在成文法規定到達聯邦主管部之日起八週內未通知州長同意被拒絕,則視為已給予。擁有自己的憲章的鎮除履行市政行政職責外,還應履行地區行政職責。
(注:第490/1984號聯邦法律公報廢除第4段)
第116a條
(1)為履行其職責,市政當局可通過協議協約市政協會。此類協議需要監管機構的批准。如果有關市政當局之間已達成合法協議並組建了市政協會,則應通過法令給予制裁
1.在執行與主權行政有關的事務時,不損害有關城市作為自治法人的職能,
2.在履行與市政府有關的作為私人權利持有人的事務時,出於權宜之計,經濟效率和節儉的原因,這是有關市政府的利益所在。
(2)為了權宜之計,主管法律(第10至15條)可以規定通過組建市政協會來在市政當局職權範圍內履行事務,但規定市政當局具有自治權法人團體和地方行政區域可能不會因此受到威脅。在組建市政協會之前,應通過行政措施對有關城市進行聽證。
(3)承辦與市政當局職權範圍有關的事務的市政協會機關應根據民主原則組成。
(4)省立法機關應規定市政協會的組織,並為此規定一個協會理事會,該理事會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由所有會員城市的民選代表組成,並由一個協會主席組成。此外,對於通過協議組建的市級協會,還應制定有關加入市級協會,退出市級協會及其解散的規則。
(5)市政協會處理事務的權限應受本聯邦憲法的一般規定約束。
(6)根據各省之間根據本協定達成的協議,允許不同省的市合併為市協會。15a,其中必須特別包含有關批准成立市級協會和實施監督的規定。
第116b條。一個省的市政府可以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就彼此達成協議,只要省立法機關如此規定即可。這樣做,省立法機關還必須提供有關發布此類協議以及解決分歧的規定。藝術。116a第6段因此適用於不同省市的協議。
第117條
(1)市政當局在每種情況下均應包括:
a)市議會,是由有權在市內投票的人選出的一般代表機構;
b)市執行委員會(市議會),或在有其章程的城鎮中由市參議院進行;
c)市長。
(2)市議會是根據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其男女分別以其主要居籍在市政府中,以平等,直接,個人和秘密的投票權進行選舉。但是,選舉法規法律可以規定,在市政當局中擁有住所但沒有其主要住所的國民也有權投票。在選舉法規中,選舉權和選舉資格的條件可能沒有在省議會選舉法規中受到更多的限制;但是,可以規定,尚未在市政當局居住一年的人,如果其在市政當局中的住所顯然是暫時的,則無權投票或參加市政委員會的選舉。選舉法規將規定的條件之一包括其他歐洲成員國國民的選舉權和選舉資格。選舉條例可以規定選民在獨立的選區中行使選舉權。不允許將選民分為其他選舉機構。藝術。26第6段應比照適用。在沒有提出選舉建議的情況下,選舉條例可以頒布法令,將在選票上名字出現頻率最高的個人視為當選人。不允許將選民分為其他選舉機構。藝術。26第6段應比照適用。在沒有提出選舉建議的情況下,選舉條例可以頒布法令,將在選票上名字出現頻率最高的個人視為當選人。不允許將選民分為其他選舉機構。藝術。26第6段應比照適用。在沒有提出選舉建議的情況下,選舉條例可以頒布法令,將在選票上名字出現頻率最高的個人視為當選人。
(3)市議會表決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成員以簡單的多數票組成法定人數;但是,對於某些事項,可以提供通過決議的其他要求。
(4)市議會的會議是公開的,但可以規定例外情況。當市政預算或市政決算列入議程時,不得將公眾排除在外。
(5)在市議會中代表的選舉政黨有權根據其席位要求在市執行委員會中任職。
(6)市長由市議會選舉產生。但是,省憲法可以規定,市長應由具有市議會選舉權的人選出。在這種情況下,26第6段應比照適用。
(7)市政府的業務將由當地行政辦公室(市行政辦公室)進行,城鎮的事務將由市政府自行簽署。應任命受過法律培訓的公務員,擔任市政府內部服務部門的行政總裁。
(8)省立法機關可以在與市政當局自身權限範圍有關的事務中規定有權投票參加市政委員會選舉的人的直接參與和協助。
第118條
(1)直轄市有自己的權限範圍,由聯邦或省分配給它。
(2)除本條所述的事項外,其自身的權限範圍還包括。116第2款,所有事項完全或優先考慮由市政當局擬人化並適合社區在其本地範圍內的表現的當地社區的關注。立法應明確規定這類事項,例如屬於市政當局自身權限範圍的事項。
(3)市政當局在其權限範圍內,尤其是在履行以下事項方面,應被保證負有官方責任:
1.儘管有更高級別的選舉委員會,但仍任命市政機關;解決履行市政職能的內部安排;
2.儘管具有較高的紀律,資格和考試委員會的能力,但仍任命市政工作人員並行使其特權。
3.地方公共安全行政部門(第15條第2款),地方事件控制;
(四)市政交通區管理,地方交通警察;
5.作物保護警察;
6.當地市場警察;
7.當地衛生警察,特別是在緊急和急救服務以及與死亡和葬禮有關的事務方面;
8.公眾禮儀;
9.當地建築警察;當地消防 地方發展規劃;
10.司法外解決爭端的公共服務;
11.自願出售動產。
(4)市政府應在聯邦和省的法律和法規框架內開展其有能力的業務,並自行承擔責任,不受指示的約束,並且不向市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法律補救。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有兩個階段的上訴渠道;這可以被法律排除在外。在其職權範圍內,聯邦和省有權對市進行監督(第119a條)。
(5)市長,市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市議會,市參議院)以及其他行政官員(如果任命)對市議會負責,以履行其與市政府職能範圍有關的職能。
(6)市政府有權在與自己的權限範圍有關的事項上主動發布當地警察條例,以防止迫在眉睫的預期或存在的滋擾干擾當地社區的生活,並宣布不遵守該條例。他們是行政違規。此類條例不得違反聯邦和省的現行法律和條例。
(7)根據市政當局的要求,市政府可以在其權限範圍內履行某些事務。119a第3款,由土地政府或總督令指派給州政府。就該法令旨在將權限分配給聯邦當局而言,它需要聯邦政府的同意。就總督的這項法令旨在將權限分配給省級主管機構而言,它需要土地政府的同意。該法令的理由停止後,應立即廢除。根據以上第6段的規定,轉讓不限於發布條例的權利。
(8)建立市政警察或改變其組織結構必須通知聯邦政府。
第118a條。
(1)聯邦或省級法律可以規定,在市政當局同意下,可以授權市警察人員為主管當局提供行政服務。
(2)經市政當局同意,地區行政機關可以授權市政警察人員以與公安部門其他機關相同的程度參加行政刑法的適用。只能在構成行政處罰程序主題的事項上,在公安機關必須監督遵守行政法規的範圍內,或在此事項屬於司法行政機關的範圍內,才能發出本授權書。市政當局的能力範圍。
第119條
(1)權限範圍包括市政當局根據聯邦法律必鬚根據命令並根據聯邦的指示或根據省法律在命令中並根據省的指示進行的事項。
(2)所分配的權限範圍的事務由市長執行。在此過程中,他處理的是與聯邦執行有關的事務,並受聯邦主管當局的指示約束;在與省的執行有關的事務中,由省的主管當局指示;他根據第4條負責。
(3)市長可以-在不背離其職責的情況下-由於其與市政當局自身權限範圍內事項的事實聯繫,將與所分配權限範圍有關的個別類別的事項轉移給市政執行委員會(市)委員會,市參議院),其他根據藝術創作的器官。117第1款或以他的名義表演的官方機構成員。在這些事情上,有關機關或成員受市長指示的約束,並根據第4段負責。
(4)在可以指控其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範圍內,上文第2和第3段所指的當局可因違反法律以及不遵守某項法令或指示而被宣布具有如果他們在聯邦執行範圍內行事,則由總督沒收他們的辦公室;如果在省執行範圍內行事,則由土地政府沒收。如果這樣的人屬於市政委員會,則其成員資格不會受到影響。
第119a條。
(1)聯邦和省行使對市的監督權,目的是在處理自己的職權範圍時不違反法律和法規,特別是不超越職權範圍並履行職責依法移交給它。
(2)此外,該省有權就其節儉,效率和權宜性對市政當局的財務管理進行審查。考試結果應傳達給市長,提交市議會。市長應在三個月內將因檢查結果而採取的措施通知監管部門。
(3)就市政當局自身的權限範圍而言,如果其源於聯邦執行範圍,則監督權及其立法法規應由聯邦負責,而在其他方面則應由各省負責;監督權由一般公共行政部門行使。
(4)監管機構有權自行告知各種市政事務。市政當局必須提供監管機構在個別情況下所需的信息,並允許在現場進行檢查。
(注:《聯邦法律公報》第51/2012號廢除第5段)
(6)市政當局應立即向其權限範圍內發布的條例的監督機構提供建議。監督機關在聽取市法律廢止條例後,應同時將其原因告知市。
(7)就主管立法機關(第3段)打算解散市議會作為監督權而言,這項措施取決於土地政府行使省的監督權,州長行使聯邦政府的監督權。監督權。允許進行替代的行為應僅限於絕對必要的情況。監督權應適用於第三方獲得的權利。
(8)市政當局可將市政當局在其權限範圍內採取的,但在特定程度上影響到地方以外利益,特別是具有明顯財務負擔的個別措施(第3段)捆綁起來受到監管部門的製裁。只有明確表明優先考慮地方以外利益的事態可以作為拒絕制裁的理由。
(9)市政當局是監督當局程序的當事方,並有權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訴(第130至132條)。它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有權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最終申訴(第133條),並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訴(第144條)。
(10)本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市政協會的監督,只要它們執行與市政當局自身權限範圍有關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條將地方社區合併為領土社區,按照自治的方式建立地方社區,並確定各省普通公共行政組織的其他原則,這是聯邦憲法的職責;其實施取決於省級立法機關。解決與領土社區僱員的服務守則和工作人員代表權有關的事宜的權限是聯邦憲法的事務。
B.其他自我管理
第120a條。
(1)人們可以依法聯合起來組成自我管理的機構,以自主地照顧符合其專有或優先共同利益並有資格由其共同處理的公共利益。
(2)共和國承認社會夥伴的作用。它尊重他們的自主權,並通過建立自我管理機構來支持社會夥伴的對話。
第120b條。
(1)自我管理機構有權在沒有指示的情況下自行負責其任務,並在法律框架內製定法規。聯邦或省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如果由於自我管理機構的任務而需要,這種監督權也可以擴展到主管部門的處理上。根據法律,可以提供自我管理機構參與公共執行的方式。
(2)在自治機構中,可以授予國家行政管理任務。法律必須明確表明此類事項屬於所分配的執行責任,並具有最高行政機關的指示的約束力。
(3)法律可以規定自治機構參與執行國家事務的形式。
第120c條。
(1)根據民主原則,在其成員中建立自治機構的機關。
(2)應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其成員的貢獻或其他方式來保障自律機構的工作勤儉節約。
(3)自我管理機構是獨立的企業實體。為了執行任務,他們可以在法律框架內獲得,擁有和處置各種資產。
第六章公共賬戶控制與公共資金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1)審核法院,聯邦,各省,市協會,市政府和其他依法確定的法人實體對公共資金的管理的權限。
(2)審計法院起草最終聯邦預算帳目,並將其提交給國民議會。
(3)關於聯邦財政債務的所有憑證,只要它們能在聯邦方面承擔責任,應由審計法院院長簽字,或在他的代理下受阻。簽名僅保證借款的合法性以及在國債分類帳中的正確註冊。
(4)對於受其控制的企業和代理機構,審計院應每兩年向國民議會報告一次,以要求這些企業和代理機構提供信息為基礎,以確定其平均收入,包括管理委員會和監事會成員以及所有僱員的所有社會服務付款,實物捐助和額外的退休金,並向國民議會報告。在這方面,應分別列出每個經營者和每個機構的上述人員的平均收入。
第122條
(1)審計法院直接隸屬於國民議會。在聯邦行政機關的授權範圍內,它在聯邦公共資金的聯邦管理和法定專業協會的財務管理方面擔任國民議會的代理,在有關事項上擔任省議會的代理在各省的行政權限範圍內,向各省,市級協會和市政公共資金管理機構以及法定專業協會的財務管理機構負責。
(2)審計法院獨立於聯邦政府和土地政府,並且僅受法律規定的約束。
(3)審計法院由院長和必要的官員及輔助人員組成。
(4)根據國民議會主要委員會的提議,選舉審計法院院長,任期十二年;改選是不允許的。在就職之前,他對聯邦總統表示肯定。
(5)審計法院院長既不屬於一般代表機構,也不屬於歐洲議會,並且在過去五年中未曾擔任聯邦政府或土地政府的成員。
第123條
(1)關於問責制,審計法院院長與聯邦政府成員或有關土地政府成員具有相同的地位,這取決於審計法院是擔任國民議會的執行官還是擔任審計委員會的官員。省議會。
(2)可以通過國民議會表決免除他的職務。
第123a條。
(1)審計法院院長有權參加國民議會及其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就審計法院的報告,聯邦最終預算帳目,有關實施特定議案的辯論。在審計法院對公共資金管理的審查中,以及在《聯邦金融法》中與審計法院有關的分支機構中採取的行動。
(2)根據《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的詳細規定,審計法院院長始終有權根據他的要求在有關第3款所列主題的辯論中進行陳述1以上。
第一百二十四條
(1)如果阻止審計法院院長履行職責,審計法院高級官員將代他行事。如果總統職位空缺,這也很好。誰在國民議會中擔任審計法院院長的代理人由《國民議會議事規則》的聯邦法解決。
(2)如果有人代行總統,則本條規定。123第1款適用於代理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1)審計院的官員由聯邦總統根據建議任命,並由審計院院長簽字;同樣對於授予官方頭銜也有好處。但是,聯邦總統可以授權審計法院院長任命某些類別的官員。
(2)審計法院院長任命輔助人員。
(3)聯邦對審計法院僱員的服務特權由審計法院院長行使。
第一百二十六條審計法院的任何成員不得參加受審計法院控制的企業的管理和行政。審計法院的成員幾乎不可能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其他企業的管理。
第126a條。如果審計法院與法人實體在解釋規定審計法院職權的法律規定方面存在意見分歧(第121條第1款),憲法法院應聯邦政府的要求決定該問題或土地政府或審計法院。所有法人實體都必鬚根據憲法法院的法律意見,使審計法院可以進行審查。
第126b條。
(1)審計法院應審查聯邦的整個管理部門,並進一步審查由聯邦當局或由聯邦當局為此目的任命的人(人)管理的捐贈,資金和機構的財務管理。
(2)審計法院還審查企業聯合會的財務管理,無論該聯合會是審計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唯一參加者,還是與其他法人實體一起,至少佔有其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股本,股份或股本資本,或者聯合會是其與其他此類法律實體的唯一或聯合經營者。審計法院還審查了企業的財務管理,而聯邦作為其唯一參與者或與屬於審計法院職權範圍內的法人實體一起實際上已受其他財務,其他經濟或組織措施的控制。
(3)審計法院有權根據聯邦法律使用公法審查公司的財務管理。
(4)審計法院應經國民議會表決或應國民議會成員的要求,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財務管理進行特別調查。更詳細的規定將由《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制定。審計法院應同樣應聯邦政府或聯邦部長的證實要求採取此類措施,並將結果報告給申請機關。
(5)審計法院的審查應擴大到算術上的正確性,對現行法規的遵守情況以及節儉,效率和權宜之用。
第126c條 審計法院有權審查社會保險機構的財務管理。
第126d條
(1)審計法院每年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國民議會提交有關其活動的報告。此外,審計法院可以隨時向國民議會報告其對個別事項的意見,並在必要時提出建議。審計法院必須在將其提交給國民議會的同時,將每份報告通知聯邦政府。審計法院的報告應在提交給國民議會後公佈。
(2)全國理事會應任命一個常設委員會,以討論審計法院的報告。任命應維持比例代表制的原則。
第127條
(1)審計法院應審查各省在其權限範圍內的財務管理,以及由省級行政官員或指定的人員(人員)管理的捐贈,資金和機構的財務管理該省當局的目的。考試應擴大到算術上的正確性,對現行法規的遵守情況,以及在財務管理中使用節儉,效率和權宜之計;但是,它不應包括具有憲法權限的代表機構通過的有關財務管理的決議。
(2)土地政府應每年將預算估計數和最終預算帳目轉交給審計法院。
(3)審計法院還審查該省是唯一參與者或持有至少50%的股份,股票或股權資本的企業的財務管理,以及屬於法院權限的其他法人實體審計員的所在地,或者該省是其與其他此類法律實體的唯一或聯合經營者。至於在實際控制情況下的審查權。類似地,第126b條第2款也成立。此外,如果存在根據本款規定的條件,則審計法院的權限還擴展到任何其他類別的企業。
(4)審計法院有權使用省級資金根據公法審查公司的財務管理。
(5)審查結果由審計法院通知有關省。後者應對此作出評論,並在三個月內將由於考試結果而採取的措施告知審計法院。
(6)審計法院每年至少在任何一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省議會提交有關其與該省有關的活動的報告。此外,審計法院可以隨時向省議會報告其對個別事項的意見。審計法院必須同時將每份報告告知土地政府和聯邦政府,同時將報告提交省議會。審計法院的報告應在提交省議會後公佈。
(7)經省議會表決或應省議會議員的要求,其人數受省憲法管轄,但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審計法院應採取其範圍內的特別調查措施。權限。只要審計法院由於這樣的動議而沒有向省議會提交報告,就不能再提出此類動議。審計法院也必須應土地政府的明確要求執行此類措施,並將結果報告給申請機關。
(8)本條的規定也有利於審查維也納市的財務管理,由市議會代替省議會,由市參議院代替土地政府。
第127a條。
(1)審計法院應審查至少有10.000居民的市政當局的財務管理,以及由市政當局或為此目的而任命的個人(人群)管理的捐贈,資金和機構的財務管理。市政當局。審查應擴大到算術上的正確性,對現行法規的遵守情況,以及在財務管理中使用節儉,效率和權宜之計。
(2)市長應每年將預算估算和最終預算帳目轉交給審計法院,並同時轉交給土地政府。
(3)審計法院還審查企業的財務管理情況,其中至少有10,000名居民的自治市是唯一的參與者,或者與其他法人實體一起持有至少50%的股份,股票或股權資本審計法院的權限,或者市政當局是其與其他此類法律實體的唯一或共同經營者。至於在實際控制情況下的審查權。類似地,第126b條第2款也成立。此外,如果存在根據本款規定的條件,則審計法院的權限還擴展到任何其他類別的企業。
(4)審計法院有權使用至少有10,000名居民的市政當局的資金,審查根據公法制定的公司的財務管理。
(5)審查結果由審計法院轉交給市長。後者應對此作出評論,並在三個月內將由於考試結果而採取的措施告知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應將其對財務管理部門的審查結果以及市長可能提出的任何評論通知土地政府和聯邦政府。
(6)審計法院最遲應在12月31日之前每年向市議會提交一份有關市政當局有關市政當局活動的報告。同樣,必須將審計報告同時通知土地政府和聯邦政府,並同時提交市議會。報告應提交市議會後公佈。
(7)審計法院還應土地政府的明確要求,審查人口少於10.000的市鎮的財務管理。本條第1款和第3至第6款比照適用。每年只能提交兩個這樣的請求。此類要求僅適用於與其他市政機構相比債務或負債有明顯增長的市政當局。
(8)土地法院解決後,審計法院必須審查居民少於10.000的某些城市的財務管理。第1和第3至第6款應在適當的變通條件下適用,但前提是還應將審計法院的報告轉交省議會。每年只能提交兩個這樣的請求。此類要求僅適用於與其他市政機構相比債務或負債有明顯增長的市政當局。
(9)對市政財務管理考試有益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市政協會財務管理考試。
第127b條
(1)審計法院有權審查法定專業協會的財務管理。
(2)法定專業協會應每年將預算概算和最終預算帳目轉交給審計法院。
(3)審計法院的審查應擴大到算術上的正確性,對現行法規的遵守情況以及在財務管理中節儉和效率的採用;但是,該檢查不包括管理財務管理的法定專業協會主管當局代表其會員利益代表的任務的決議。
(4)審計法院應將檢查結果連同對法輪功專業協會的組成機構(代表機構)的任何可能的意見通知法定專業協會組成機構(代表機構)的主席。審計法院應同時將其審查結果同樣通知最高級別的主管機關,以監督法定專業協會。審計法院的報告應在提交組成機構(代表機構)後發布。
第127c條
如果土地已經建立了省審計法院,則省憲法可以規定以下規定:
1.第一條 126a附帶條件的第一個詞是Art。126a第二句話在這種情況下也適用;
2.相應的條款。127a第1至6段,涉及居民少於10.000的城市;
3.相應的條款。127a第7和8段,涉及至少有10.000居民的城市
(注:《聯邦法律公報》第51/2012號廢除第4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關於審計法院的設立和活動的更詳細的規定將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七章憲法和行政保證
A.行政管轄權
第一百二十九條在所有省中,都有省級行政法院。對於聯邦,有一個聯邦行政法院,稱為聯邦行政法院,一個聯邦金融行政法院,稱為聯邦金融法院。
第一百三十條
(1)行政法院對申訴作出判決
1.反對行政機關關於非法的裁決;
2.反對行使直接的行政權力和對違法行為的強迫;
(三)違反行政機關決定的義務的;
4.違反根據Art。81a第4段。
(1a)聯邦行政法院根據《國民議會議事規則》,對國民議會調查委員會的證人使用強制措施作出判決。
(2)聯邦或省級立法可以規定行政法院的其他權限,以就
1.投訴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時的行為不合法或
(二)關於公共合同或
3.公務員在公務員法律事務中的糾紛
在執行聯邦的事務中,不由聯邦當局直接處理,在藝術事務中。只有在各省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發布第11、12、14條第2款和第3款以及14a第3款和第4款的聯邦法律。
(3)在法律允許行政機關運用酌情決定權的範圍內,除了行政處罰程序和與聯邦行政法院關於非法融資的管轄權有關的法律事項外,不存在法律。
(4)行政法院應根據第1款第1款在行政處罰事項上就投訴事項自行決定。如果有以下情況,行政法院應根據案情本身,根據第1款第1款在其他法律事項中決定申訴
1.有關事實已經確立或
2.行政法院本身確定有關事實符合快速程序或節省大量成本的要求。
(5)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院或憲法法院的管轄權有關的法律事項不包括在行政法院的管轄權之內。
第131條
(1)在第2和第3款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各省的行政法院根據《憲法》第11條對判決作出判決。130第1段。
(2)在第3款中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聯邦行政法院根據《憲法》第11條對申訴作出判決。第130段第1款在法律事務,聯邦執行問題上由聯邦當局直接執行。在某種程度上,法律規定了根據《商標保護法》規定的行政法院的權限。聯邦行政法院對第130條第2款第2項作出判決,就法律事務和公共合同訂立事務中的投訴作出判決,這些投訴與聯邦根據《憲法》第1條執行有關。14b第2款第1款。聯邦行政法院對第130段第2款第3款作出判決,對公務員在公務員法方面的糾紛作出判決
(3)金融聯合會行政法院根據《憲法》第10條作出判決。第130條第1款第1項至第3款在法律事務,公共職責事務(聯邦,各省和市的行政費用除外)和《金融刑法》以及法律確定的其他事務方面所提到的事項直接由聯邦稅收或金融處罰機構處理。
(4)聯邦法律可能規定
1.各省行政法院的權限:在法律事務,根據第2和第3款處理的事務中;
2.聯邦行政法院的權限:
a)在法律事項中,對預期會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進行環境兼容性審查(第10條第1款第9項和第11條第1款第7款);
b)在其他由聯邦執行但未直接由聯邦當局執行的事務中,以及在藝術事務中。11、12、14第2和3段以及14a第3段。
根據第1款和第2款b項的聯邦法律只有在各省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公佈。
(5)省級法律可以規定聯邦行政法院在法律事務方面,在省級自治範圍內的權限。藝術。因此,第97條第2款適用。
(6)根據本條第1款至第4款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就法律事務中的申訴事項發表判決,其中法律規定了根據第七條規定行政法院的權限。130第1款第1項。如果在第一句中沒有給出權限,則各省的行政法院對此類申訴作出判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
(1)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對行政管理部門關於違法行為的裁決的投訴:
1.聲稱侵犯自己權利的人;
2.有關藝術事務的主管聯邦部長。11、12、14第2和3段以及14a第3和4段。
(2)聲稱因其權利受到侵犯的人可對直接行使行政權力或強迫行為提出申訴。
(3)在行政程序中被指控為當事人的有權提出決定的人,可提出違反決定權的上訴。
(5)聯邦和省級法律規定,在第1款和第2款指定的情況以外的其他情況下,以及在法律根據第7條規定行政法院管轄權的情況下,誰可以對違法行為提出申訴。130第2段。
(6)就市政當局的權限範圍而言,只有在所有上訴都用完之後,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訴。
第133條
(1)最高行政法院就以下各項作出裁決:
1.對行政法院關於違法行為的決定的最終申訴;
2.提出為違反行政法院作出決定的義務規定最後期限的動議;
3.行政法院之間或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間的權限衝突。
(2)聯邦或省級法律可以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的其他職權,以應法院的請求確定某項法令無效或行政法院的裁決為非法。
(3)在行政法院依法行使酌處權的範圍內,不存在非法行為。
(4)如果解決方案取決於至關重要的法律問題,尤其是因為該裁決背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則對行政法院裁決的最終申訴是可以接受的。最高行政法院以前的判例法中是否存在或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尚未統一答复。如果僅裁定罰款,則聯邦法律可能會規定該修訂是不可接受的。
(5)最高行政法院的權限不包括與憲法法院的權限有關的法律事務。
(6)對於行政法院關於違法行為的裁決的最終申訴可能引起:
1.聲稱該裁決侵犯了他的權利;
(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機關;
3.主管聯邦事務的大臣,負責第Art條所述的法律事務。132第1款第2款;
(注意:《聯邦法律公報》第138/2017號第I條第18款發布的第4條)
(7)違反決定舉證責任的人可以要求在行政法院要求在訴訟程序中主張當事人身份的最後期限,以要求決定舉證責任。
(8)聯邦或省級法律規定,在第6段所述者以外的其他情況下,誰可以提出對違法行為的修訂。
(9)適用於其裁決的本條規定應比照適用於行政法院的決議。確定最高行政法院的組織和程序的特定聯邦法律規定,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對行政法院的決議提出修改。
第134條
(1)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分別由一名庭長,一名副庭長和必要數量的其他成員組成。
(2)某省行政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其他委員由土地政府任命;在不涉及總統或副總統職位的範圍內,它必須呼籲行政法院全體會議或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三名候選人的建議,由總統選舉產生。 ,副院長以及該省行政法院的其他至少五名成員,列出了三名候選人。各省行政法院的成員必須完成法律研究或法律和政治科學研究​​,並且至少具有五年的法律專業經驗。
(3)聯邦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和聯邦行政法院其他成員由聯邦總統根據聯邦政府的提議任命;在不涉及總統或副總統職位的範圍內,它必須呼籲聯邦行政法院或其成員選舉委員會的全體會議的提案,其中包括總統,副總統以及聯邦行政法院的至少五名其他成員,列出了三名候選人。聯邦行政法院的成員必須完成法律研究或法律和政治科學研究​​,並且具有至少五年的法律專業經驗,
(4)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其他委員由聯邦總統根據聯邦政府的提議任命;在不涉及總統或副總統職位的範圍內,它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全體會議或由總統組成的由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提出建議,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長和至少五名其他成員,列出了三名候選人。最高行政法院成員必須完成法律研究或法律和政治科學研究​​,並且至少具有十年的法律專業經驗。應至少有25%來自各省的專業職位,
(5)以下人士不能屬於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政府,土地政府,國民議會,聯邦議會,省議會或歐洲議會的成員;此外,另一個一般代表機構的成員不能屬於最高行政法院;對於當選為固定立法或任期的一般性代表機構或歐洲議會成員而言,這種不兼容現像一直持續到該立法或任期屆滿為止。
(6)在過去五年中行使了第5段規定的職能之一的人,不能被任命為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長或副院長。
(7)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員均為法官。藝術。87第1段和第2段以及藝術。88第1和第2款應作必要的變通,但條件是各省行政法院退休人員的退休年齡或服務狀態的年齡限制由省法律確定。
(8)最高行政法院院長行使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僱員的特權。
第135條
(1)行政法院宣佈單身法官的判決。有關行政法院程序的法律或聯邦或省級法律可以規定,行政法院通過內閣宣判。審判庭的大小由有關行政法院組織的法律決定。商會由全體會議或由其成員中選出的委員會組成,成員由總統,副總統和行政法院的其他許多成員組成,並由法律在其中確定並在聯邦或省級法律規定司法專家參與司法機構的範圍內,由法律確定的一些專家由非專業法官參與。根據聯邦法律的規定,省級行政法院應在會議廳宣布判決,或由專職法官參與司法機構,必須徵得各省的同意。最高行政法院宣布由全體會議或由其選舉產生的全體會議組成的委員會組成的會議廳作出的判決,其中包括總統,副總統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其他許多成員,由以下機構決定:最高行政法院成員之間的法律。
(2)行政法院的事務應由全體會議或由其選舉產生的全體委員會,由庭長,副庭長組成的委員會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分配給單法官和分庭。 -總統和行政法院的其他許多成員由法律決定。最高行政法院的事務應由全體會議或由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由總統,副總統和一些委員組成)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前分配給各分庭。最高行政法院其他成員由法律決定。
(3)交由委員處理的事情,只有在根據第2款由主管機關移交的情況下,並且只有在他被阻止或由於其任務範圍而被迫在適當的時間內被處理的情況下,才能從他身上移走。
(4)藝術。第89條應比照適用於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第135a條。
(1)關於行政法院組織的法律可以規定,可以將應明確規定的某些種類的業務分配給不是法官的經過特殊培訓的人員。
(2)然而,根據業務分配而勝任的行政法院成員可以隨時為其保留或接管該業務。
(3)並非法官的僱員從事業務,僅受主管行政法院成員根據業務分配的指示的約束。藝術。20第1段第3句應適用。
第136條
(1)各省行政法院的組織由省法律決定,聯邦行政法院的組織由聯邦法律決定。
(2)除金融聯合會行政法院外,行政法院的程序應受另一部聯邦法律管轄。聯邦必須給予各省參加該法案準備的機會。聯邦或省級法律可在組織此事的必要範圍內規定行政法院的程序規定,或第一個短語中提及的單獨聯邦法律授權這樣做。
(3)金融聯合會行政法院的程序受聯邦法律管轄。聯邦法律還可決定各省行政法院的收入程序。
(3a)《國民議會議事規則》的聯邦法可以根據《聯邦行政法》對聯邦行政法院的訴訟程序做出特別規定。130第1a段。
(4)最高行政法院的組織和程序受另一部聯邦法律管轄。
(5)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全體會議根據上述各段通過的法律通過議事規則。
B.憲法管轄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憲法法院宣布對聯邦,各省,市和市級協會的金錢索賠,這些索賠不能通過普通法律程序解決,也不能通過行政機關的裁決予以清算。
第138條
(1)憲法法院就職權衝突發表聲明
1.法院與行政機關之間;
2.在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間,或​​在最高行政法院之間,以及憲法法院本身與所有其他法院之間;
3.聯邦與一個省之間或各省之間。
(2)憲法法院應聯邦政府或土地政府的要求,進一步確定立法或執行行為是否屬於聯邦或各省的權限。
第138a條。
(1)憲法法院應聯邦政府或有關土地政府的要求,確定是否具有藝術意義上的協議。15a第1款已經存在,並且是否已經履行了該協議所產生的義務(除非涉及金錢要求)。
(2)如果是協議中所指的藝術。在第15a段第2款中,憲法法院還應土地政府的要求,確定是否存在這樣的協議,以及是否已經履行了該協議所產生的義務(除非涉及金錢要求)。
第138b條。
(1)憲法法院對以下方面作出判決:
1.對國民議會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命令提出質疑,據此宣布,國民議會四分之一成員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的要求被宣布全部或部分被拒絕,四分之一的成員支持這一要求,因為這是違法的;
2.基本命令有足夠的範圍,以聽取國民議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根據第1款的四分之一成員的要求提供的證據;
3.符合國民議會調查委員會命令的法律,根據該命令,該委員會四分之一成員關於採取進一步證據的要求與調查標的之間存在客觀聯繫有爭議的,應四分之一的成員要求支持此要求;
4.國民議會調查委員會,四分之一的成員與有義務向調查委員會提供信息的義務的執行官員或機構之間的意見分歧,應委員會的要求向調查委員會提供信息經詢問,其四分之一的成員或執行官員或機構有義務提供信息;
5.符合國民議會調查委員會命令的法律,根據該命令,該委員會四分之一成員對傳喚證人的要求與調查標的之間存在客觀聯繫有爭議的,應四分之一的成員要求支持此要求;
6.全國委員會的調查委員會與聯邦司法部長之間在就調查委員會的要求而對協議的要求和解釋的意見分歧,應調查委員會的要求或聯邦司法部長;
7.聲稱由於該行為而提出申訴的人的申訴
a)國民議會調查委員會,
b)該委員會的成員行使其作為國民議會成員的職能,或
c)在調查委員會面前的訴訟中由法律指定的人員,
他的人格權受到侵犯。
(2)此外,憲法法院就執行機構或官員對國民議會主席和聯邦議會主席關於國民議會或聯邦議會可獲得的信息分類的決定所面臨的挑戰提出判決。違反法律規定提供信息的義務。
第139條
(1)憲法法院對法令是否違反法律作出判決
1.應法院的要求
2.依職權在法院必須在其面前待決的訴訟中適用該條例的情況下
3.經聲稱直接違反法律而侵犯其權利的人提出的申請,如果該條例在沒有作出司法決定或作出裁決的情況下已經生效,則對該人有效;
4.經某人提出的申請,該人作為一審法院裁定的法律事務中的當事方,其主張是由於適用一項違反法律的法令而侵犯了他的權利針對該決定提出的上訴;
5.如果是聯邦政府的法令,也應土地政府或監察員的申請;
6.如果是省級當局的法令,也是應聯邦政府的要求,或者在某省的憲法規定已宣布監察員勝任的情況下,也適用於各省的行政範圍,申訴專員或根據Art。148i第2段。
7.根據第60條的規定,根據監督機構的命令。119a第6段也適用於已撤銷其條例的市政當局的申請。
藝術。89第3款應比照適用於第3款和第4款所述的申請。
(1a)如果要求在法院保護訴訟程序的目的,則根據聯邦法律可以宣布根據第1款第4款提出的申請不可受理。聯邦法律必鬚根據第1款第4款規定申請的效力。
(1b)如果該申請沒有足夠的成功前景,則憲法法院可以根據命令拒絕根據第1款第3或4款處理該申請。
(2)如果在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中,如果要求憲法法院實施某項條例的當事人感到滿意,則為審查該條例的合法性而發起的訴訟仍將繼續。
(3)憲法法院只有在明確要求撤銷該法令的情況下才可以撤銷該法令,否則他將不得不在未決訴訟中適用該法令。如果憲法法院得出結論,整個法令
1.沒有法律依據
2.是由無權處理此事的機構發布的,或
3.以違反法律的方式發表,
它應將整個條例廢除為非法。如果撤消整條條例明顯違反了根據上述第1款第3或第4款提出申請或訴訟依職權發起訴訟的訴訟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則上述規定並不適用訴訟進入條例。
(4)如果該法令在憲法法院作出裁定時已經失效,並且訴訟依職權已經提起,或者該申請是由法院或申請人提出的,指控通過侵犯其人身權利該法令違法,憲法法院必須宣布該法令是否違反法律。上文第3段類似地適用。
(5)憲法法院的裁定撤銷了一項與法律背道而馳的法令,最高聯邦或省級主管機關有義務立即發布裁定書。類似地,適用於根據以上第4段進行的宣布的情況。如果憲法法院未規定截止日期(該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或者如果有必要進行18個月的法律處分),則該撤銷措施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6)如果一項法令已被裁定為違法,或者憲法法院已根據上述第4段宣布某項法令違反法律,則所有法院和行政機關均應受憲法法院的裁決約束,該法令應但是,除非憲法法院在其撤銷性判決中另有決定,否則該案將繼續適用於撤銷之前的情況,但本案除外。如果憲法法院在其撤銷性判決中已根據上述第5段設定了最後期限,則該法令應適用於所有實際情況,但本案除外,直至該最後期限屆滿。
(7)對於有理由根據第1款第4款提出申請的法律事務,聯邦法律必須規定憲法法院裁定廢除該法令的決定違法,從而允許重新作出一項決定。在那件事上。根據第4款作出的宣布同樣適用。
第139a條。憲法法院宣布宣布法律共和國(國家條約)為非法。藝術。139比照適用。
第一百四十條
(1)憲法法院宣布對違憲行為的判決
1.法律
a)應法院申請;
b)根據職權範圍,以他必須在未決的訴訟中適用該法律;
c)在聲稱因違反憲法而直接侵犯其權利的人的申請下,如果該條例在沒有做出司法決定或作出裁決的情況下已經生效,則對該人有效;
d)在某人的申請下,該人作為一審法院裁定的法律事項中的一方,在提起上訴之時聲稱由於違反憲法而侵犯了他的權利違反該決定;
2.還要由土地政府,國民議會三分之一的議員或聯邦議會三分之一的議員適用的聯邦法律。
3.也應聯邦政府的要求,或省級憲法的要求,根據省議會三分之一的成員的要求,制定省立法。
藝術。89第3款應比照適用於第1(c)和(d)款的申請。
(1a)如果要求在法院維護訴訟程序的目的,則根據聯邦法律,可以宣布根據第1款第1款(d)項提出的申請不可受理。聯邦法律必鬚根據第1款第1款(d)項指定申請的效力。
(1b)如果該申請沒有足夠的成功前景,則憲法法院可以根據命令拒絕根據第1款第1項(c)或(d)項處理該申請,直到聽證會為止。
(2)如果在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中的訴訟人要求法院實施法律而感到滿意,則為審查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而提起的訴訟應繼續進行。
(3)憲法法院只有在明確要求撤消法律的情況下,才可以廢除違憲的法律,否則憲法法院將不得不在未決的訴訟中適用該法律。但是,如果憲法法院得出結論,認為整個法律是由立法機構根據職權分配無條件頒布的,或者以違憲的方式公佈的,則應廢除整個法律,這是違憲的。如果撤消整個法律明顯違反了根據上述第1款第1項(c)或(d)項提出申請或訴訟依職權的訴訟人的合法權益,則該規定不適用將審查程序啟動為法律。
(4)如果法律在憲法法院作出判決之時已經失效,並且訴訟是依職權啟動的,或者法院或申請人提出的通過法律侵犯其權利的申請違憲,憲法法院必須宣布法律是否違憲。上文第3段類似地適用。
(5)憲法法院的判決撤銷了一項法律,因為這違反了憲法,這使聯邦總理或主管總督有義務毫不拖延地公佈該裁定。類似地,適用於根據以上第4段進行的宣布的情況。如果憲法法院未規定撤銷的最後期限,則該撤銷在發布之日起生效。此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6)如果憲法法院的判決將某法律廢除為違憲,則除非該判決另行宣布,否則憲法法院宣布違憲的法律規定再次生效,除非該判決在法院生效之日宣布。撤消。撤銷法律的出版物還應宣布是否以及哪些法律規定再次生效。
(7)如果法律因違反憲法而被撤銷,或者憲法法院根據上述第4段宣布某項法律違反憲法,則所有法院和行政機關均受憲法法院的裁決約束。但是,該法律應繼續適用於在撤消之前發生的情況,除非有憲法法院在其撤消判決中另有決定的情況,否則該案應在例外情況下適用。如果憲法法院在其撤銷性判決中已根據上述第5段設定了最後期限,則該法律應適用於所有已發生的情況,該情況除外,直到該最後期限屆滿為止。
(8)對於有理由根據第1款第1款(d)項提出申請的法律事務,聯邦法律必須指明憲法法院的判決被撤銷為違憲,允許該法院做出新的判決,在那件事上。根據第4款作出的宣布同樣適用。
第140a條。憲法法院宣布國家條約是否違反法律。藝術。第140條適用於政治,修改法律和修改法律的國家條約,以及修改《歐洲聯盟條約》基礎的國家條約。139對所有其他州的條約具有以下條件,
1.憲法法院所確定的違反法律或違反憲法的國家條約,自判決發表之日起,不再由執行該條約的主管當局執行,除非憲法法院確定最後期限在此之前,條約應繼續適用;政治,法律修改和法律修改條約以及修改歐洲聯盟合同基礎的條約的最後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而其他所有條約的期限則不得超過兩年。
2.此外,一項關於通過簽發法令或決議來執行條約的規定,或者是通過頒布法律來執行條約的規定,自判決發表之日屆滿之日起失效。
第141條
(1)憲法法院宣告
a)選舉聯邦總統和選舉一般代表機構,歐洲議會和法定專業協會的組成部門(代表機構)面臨的挑戰;
b)對土地政府和賦予行政權的市政當局進行選舉的挑戰;
c)一般代表機構要求其其中一名成員喪失席位;至少有半數已經在奧地利選出的歐洲議會議員要求失去該歐洲議會議員的席位;
d)由市議會要求負責執行的市政機關成員的席位損失,以及由法定專業協會的組成機構(代表機構)提出的由一名其中一名成員席位損失的申請這種器官;
e)對全民投票,公民投票,民意測驗和歐洲公民倡議的結果提出質疑;
f)在選舉人名冊中登記人名和從選舉人名冊中刪除人;
g)在a至f項的情況下,應對行政當局的個人可上訴裁決和決定以及(如果聯邦或省立法規定)行政法院的上訴。
根據a,b,e,f和g項提出的質疑可以基於所稱的程序不合法性,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喪失根據c和d項提出的一般代表機構成員資格的理由,在歐洲議會中,在具有執行權的市政當局中,或在法定專業協會的組成機構中(代表機構)。如果指控的違法行為得到證實並影響程序結果,憲法法院應允許提出質疑。在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中,法定專業協會的總代表機構和法定機構(代表機構)具有訴訟地位。
(2)如果允許根據上文第1款的規定提出異議,則有必要再次或全部或部分重新選舉一個代表機構,歐洲議會或法定專業協會的組成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成員在必須由憲法法院作出裁決後一百天內舉行的投票中當選的那些人失去席位。
(注:《聯邦法律公報》第51/2012號廢除第3段)
第一百四十二條
(1)憲法法院宣告最高聯邦和省級工作人員因其官方活動而可能引起的法律違法行為的憲法責任。
(2)可以提起訴訟:
a)違反聯邦憲法,針對聯邦總統:由聯邦議會投票通過;
b)針對違反法律的聯邦政府成員和與之享有同等責任的當局:通過國民議會投票;
c)在立法涉及聯邦的事務中針對違反法律的理事會代表奧地利:在立法涉及各省事務的情況下由國民議會對違反法律的國家委員會投票:在所有成員國中措辭一致省議會;
d)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對土地政府成員和現行法律或省憲法在與他們平等的責任上所負的責任:違反法律:由省級主管議會投票通過;
e)因違反法律以及不遵守法令或其他指示(指示)而反對總督,其副手(第105條第1款)或土地政府成員(第103條第2款和第3款) (s)聯邦政府在與間接聯邦政府有關的事務中(對於土地政府成員而言),也要根據總督在這些事務中的指示:由聯邦政府投票通過;
f)在違反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在聯邦權限維也納範圍內,在聯邦自治權力範圍內,針對聯邦法律,由聯邦政府投票反對;
g)反對總督違反第7條規定的指示。14第8段:經聯邦政府投票通過;
h)違反法律以及不遵守聯邦法令或其他指示(指示)的,對省級學校董事會的主席或執行主席不利:由聯邦政府投票決定。
i)違反法律並妨礙根據《憲法》行使權力的土地政府成員。就藝術而言,第11條第9款。關於第11款第1項第8款:由國民議會或聯邦政府投票表決。
(3)如果聯邦政府依據上述第2款e項僅對州長或其代理人提起訴訟,則表明土地政府的另一名成員符合《憲法》第7條的規定。103關於與間接聯邦政府有關的事項的第2款屬於上述第2款e項所指的罪行,聯邦政府可以在判決通過之前隨時擴大其訴訟範圍,以包括該土地政府成員。
(4)憲法法院的譴責應宣告喪失職務,在特別嚴重的情況下,還宣布暫時喪失政治權利。在第2,c,e,g和h款第2款提到的情況下,如果發生輕微的法律違法,憲法法院可以將自己限於違反法律的陳述。從沒收省級學校董事會主席的辦公室開始,確保沒收與藝術相關的辦公室。81a第3款b項被鏈接。
(5)聯邦總統可以利用根據《憲法》賦予他的權利。65第2款c項僅應代表投票表決提出訴訟的代表機構或代表機構的要求,但如果聯邦政府僅應其請求投票贊成起訴,並且在所有情況下,被告的同意。
第一百四十三條可以對第一條所述的人提起訴訟。142也涉及與提起訴訟有關的與個人職務有關的刑事訴訟的分數。在這種情況下,管轄權完全屬於憲法法院;普通刑事法院已經進行的任何調查都取決於該調查。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法院還可以提供藝術作品。142第4段適用了刑法的規定。
第144條
(1)憲法法院對行政法院的裁決宣告成立,只要上訴人稱其裁決侵犯了一項憲法保障的權利或對一項非法法令的裁定,即對一項法律的重新宣布的非法宣布(條約) ),違憲法律或非法條約。
(2)憲法法院可以通過命令拒絕受理申訴,直至聽證會結束為止,前提是申訴似乎不夠成功,或者不能指望通過裁決來澄清憲法問題。
(3)如果憲法法院裁定行政法院的決定沒有違反第1款所指的權利,則在上訴人的上訴下,它有權決定上訴人的另一項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將投訴轉發給最高行政法院。對於第2款中的決議,第一句應作必要的變通。
(4)對於行政法院的決議,應比照適用本條的決定。確定憲法法院的組織和程序的具體法律規定,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對行政法院的決議提出申訴。
(5)在行政法院的決定或決議涉及可否接受修訂的範圍內,根據第1款提出的上訴不可受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憲法法院根據聯邦特別法的規定宣布對違反國際法的判決。
第146條
(1)憲法法院根據第1條作出的判決的執行。126a,藝術。127c第1小節和第15條。137是由普通法院實施的。
(2)聯邦法院有責任執行憲法法院的其他判決,執行應按照其指示由聯邦或省級當局(包括聯邦軍)自行決定,聯邦或省當局包括聯邦軍。向聯邦總統要求執行此類判決的請求應由憲法法院提出。聯邦總統的上述指示要求,如果是對聯邦或聯邦機關的強制執行問題,則不得根據第1條的規定進行簽名。67。
第147條
(1)憲法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另外十二名成員和六名替代成員組成。
(2)聯邦總統根據聯邦政府的建議任命總統,副總統,另外六名委員和三名替代委員;這些成員和替代成員應選自擔任法官的法官,行政官員和教授。剩餘的六名成員和三名替代成員由聯邦總統根據國民議會針對三名成員和兩名替代成員的提案以及由聯邦委員會針對三名成員和一名替代成員的提案任命。三名成員和兩名替代成員的住所必須在聯邦首都維也納以外。被任命為現任成員或替代成員的現役行政官員應獲免除一切公職,並終止其薪酬。
(3)憲法法院的成員和替代成員必須完成法律研究或法律和政治學研究,並且具有十年的專業經驗。
(4)下列人士不能屬於憲法法院:聯邦政府或土地政府的成員,以及一般代表機構或歐洲議會的成員;對於當選為固定立法或任期的一般性代表機構或歐洲議會成員而言,這種不兼容現像一直持續到該立法或任期屆滿為止。最後,在政黨中受僱或在政黨中任職的人不能屬於憲法法院。
(5)在過去五年中行使了第4段規定的職能之一的人,不能被任命為憲法法院院長或副院長。
(6)藝術。第87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藝術。88條第2款適用於憲法法院的成員和替代成員;具體條款將在聯邦法律中規定,並根據Art.A.頒布。148.成員或替代成員完成其第七十年的那一年的12月31日被確定為其任期結束的年齡限制。
(7)如果一名成員或替代成員在沒有令人滿意的辯解的情況下無視三項連續的請求參加憲法法院的聽證,則憲法法院應在聽取其證詞後正式確定該事實。事實的確定需要失去成員資格或替代成員身份。
(8)憲法法院院長行使對憲法法院僱員的特權。
第一百四十八條關於憲法法院的組織和程序的詳細規定將由一項特殊的聯邦法律規定,並根據長期會議的規定由憲法法院投票表決。
第八章監察員委員會
第148a條。
(1)每個人都可以向聯邦申訴專員委員會(公眾投訴委員會)投訴,指稱聯邦政府管理不善,包括其作為私人權利持有人的活動,尤其是涉嫌侵犯人權的行為,但前提是這些人受到影響由於這種管理不善而導致他們不再或不再有權訴諸法律救濟。所有這些投訴都必須由申訴專員委員會進行調查。應將調查的結果以及採取的必要措施告知投訴人。
(2)監察員委員會依職權有權調查其對聯邦政府管理不善的懷疑,包括其作為私人權利持有人的活動,特別是其承擔的侵犯人權行為。
(3)為了保護和促進人權,監察專員委員會及其任命的委員會(第148h條第3款)屬於聯邦行政管理領域,包括其作為私人權利持有人的活動
1.查訪剝奪自由的地點,
(二)監督檢查並檢查有權行使直接行政權力和強迫的機關的行為,以及
3.分別檢查殘疾人的某些機構和計劃
(4)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但如果有人受到影響,任何人都可以向申訴專員委員會投訴,指稱法院延誤了審理案件。因此,第2段適用。
(5)此外,監察員委員會有責任協助處理向國民議會提交的請願書和公民倡議。《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聯邦法》規定了細節。
(6)申訴專員委員會的職權是獨立的。
第148b條
(1)所有聯邦,省,市政府和市政協會以及其他自我管理機構均應支持監察員委員會執行其任務,允許其檢查記錄,並應要求提供所需信息。官方保密對監察員委員會無效。
(2)監察員委員會必須遵守與執行其任務時所尋求的權威相同程度的官方機密性。但是,監察員委員會僅在代表有關當事方或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必須在提交給國民議會的報告中遵守對官方保密的規定。
(3)第1和第2款相應地適用於各委員會的成員以及人權理事會的成員和替代成員。
第148c條 監察員委員會可以就特定案件或因特定案件而採取的措施,向聯邦最高行政業務建議書的主管部門發出。對於自治行政或不受指示約束的機構進行行政管理,監察員委員會可以向自治行政機關或不受指示約束的機構發佈建議,聯邦最高行政機關也應同樣注意此類建議,即機關有關人士必須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符合建議,並相應地通知監察員委員會,或以書面形式說明未遵守建議的原因。
第148d條
(1)監察員委員會應每年向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提交其活動的報告。此外,監察員委員會可以隨時向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報告單一意見。監察員委員會的報告在提交給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後,將予以出版。
(2)申訴專員委員會的成員有權參加國民議會,聯邦委員會及其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就申訴專員委員會的報告進行的辯論,並應要求在每次場合進行聽證會。對於國民議會及其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就《聯邦金融法》有關監察員委員會的章節劃分草案進行的辯論,監察員委員會的成員也應享有此權利。有關《國民議會議事規則》和《聯邦議會議事規則》的《聯邦法》有詳細規定。
第148f條 如果監察員委員會與聯邦政府或聯邦部長在法律規定的解釋上存在意見分歧。應聯邦政府或監察員委員會的要求,憲法法院對此事作出裁決。
第148g條
(1)申訴專員委員會的席位設在維也納,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由塔姆擔任主席。任期六年。不允許多次選舉監察專員委員會的成員。
(2)監察員委員會的成員由國民議會根據主要委員會至少在其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提出的聯合建議選出。國民議會中授權任務最多的三個政黨中的每個政黨都有權提名一名成員參加這項建議。如果任務數相等,則在上屆國民議會選舉中的投票數是決定性的。監察員委員會成員在就職之前已向聯邦總統宣誓。
(3)監察員委員會主席的任期每年按任務數的順序在成員之間輪換,如果任務數相等,則按提名他們的當事方所擁有的票數的順序進行。在監察專員委員會任期內,此順序保持不變。
(4)如果監察員委員會成員提前退休,則提名該成員的國民議會代表黨應提名一名新成員。剩餘任期的新選舉應根據上文第2段進行。有效的業務分配應比照適用於新成員,直到最終進行新的業務分配為止。
(5)監察員委員會的成員必須符合國民議會的資格,並具有行政組織和職能的知識以及人權領域的知識;在任期間,他們既不屬於一般代表機構,也不屬於歐洲議會,也不能是聯邦政府或土地政府的成員,也不能從事任何其他職業。
第148h條
(1)監察員委員會的官員由聯邦總統根據建議任命,並由監察員委員會主席簽字。但是,聯邦總統可以授權他任命某些類別的官員。輔助人員由主席任命,主席在這種情況下是最高行政機關,並自行行使這些權力。
(2)聯邦對監察員委員會僱員的服務特權由其主席行使。
(3)為了完成根據藝術的任務。148a第3段,監察員委員會必須任命委員會並成立人權理事會為其顧問。人權理事會由監察員委員會任命的主席,副主席以及其他成員和替代成員組成。聯邦法律規定,監察員委員會在任命人權理事會成員和替代成員時在多大程度上必須遵守其他機構的提議。人權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員在進行活動時不受任何指示的約束。
(4)監察員委員會負責解決議事規則和業務分配問題,尤其是必須提供的規則,這些任務應由監察員委員會的成員單獨處理。關於議事規則和業務分配的決議需要監察員委員會成員的一致同意。
第148i條
(1)各省可以通過省憲法來宣布監察員委員會在特定省行政管理領域內也有資格。在這種情況下,148f比照適用。
(2)如果各省在省級行政管理領域內設立機構,其任務類似於監察員委員會,則省憲法可以規定與《公約》相對應的條款。148f以上。
(3)對於第148a條第3款規定的任務,未使用第1款授權的省,必鬚根據該省的憲法制定與該條類似的任務機構。第148a條第3款適用於該省的行政區域,並提供相應的規定,以便根據第152條處理任務。148c和Art。148d。
第148j條 有關本章實施的詳細規定應由聯邦法律制定。
第九章最終規定
第149條
(1)除現行法律外,下列法律,經本法律必要的修改,在藝術的意義內。44第1款被視為憲法:
1867年12月21日的基本法,RGBl。第142號公約,關於在王國議會中代表的王國和省中國民的一般權利(注:FLG 648/1988號公約第8條廢除了第8條),
1862年10月27日的法律,RGBl。關於保護房屋權利的第88號;
1918年10月30日臨時國民議會決議,StGBl。3號
1919年4月3日的法律,StGBl。第209號法令,關於驅逐和沒收哈布斯堡王朝的房子的規定;
1919年4月3日法律。第211號法令,關於廢除貴族,男性和女性的世俗騎士制度以及某些頭銜和尊嚴;
1919年9月10日《聖日耳曼條約》第三部分第五節。1920年第303號。
(2)藝術。1867年12月21日的基本法第20條,RGBl。第142號以及1869年5月5日發布的法律RGB1。根據本條發布的第66號規定不再有效。
第一百五十條
(1)由本法引入的聯邦憲法過渡將在與本法同時生效的特別法中規定。
(2)可以從頒布憲法以使變更生效之日起頒布符合聯邦憲法新規定的法律。但是,它們可能不會在新的聯邦憲法法律條款生效之前生效,只要它們不僅僅規定新的聯邦憲法法律條款生效後就必須實施的必要措施。
第151條
(1)藝術。78d和藝術。118聯邦憲法第8段。第565/1991號公約於1992年1月1日生效。1992年1月1日存在的警察未受影響;該規定於1992年1月1日生效。
(2)藝術。10第1款第7條,第7條。52a,藝術。78a至78c,藝術。102第2款以及第三章和藝術中的名稱更改。聯邦憲法第565/1991號《聯邦憲法》第102條於1993年5月1日生效。
(3)藝術。102第5段第二句以及第6段和第7段自1993年4月30日午夜起不再生效。從1993年4月30日午夜起廢除第102段第2款。
(4)第26條,第41條第2款,第49b條第3款,第56條第2至4款,第95條第1至3款,第5條。96第3段,以及Art中第1段的新名稱。聯邦憲法第470/1992號《聯邦憲法》第56條於1993年5月1日生效。
(5)藝術。聯邦憲法第868/1992號《聯邦憲法》第54條於1993年1月1日生效。
(6)根據《聯邦憲法》第508/1993號《聯邦法律公報》的版本製定的以下規定如下:
1.藝術。10第1款第9款,11第1款第7款以及第11條。1994年7月1日第11段第6、7、8和9段;
2.藝術。《藝術》第28段第5款。第52段第2款,原藝術的名稱。52第2段和第3段以及第3段和第4段,以及1993年10月1日第52b條;
(注:《聯邦法律公報》第114/2000號廢除第3款)
(注:《聯邦法律公報》第127/2009號廢除第7段)
(7a)藝術。《聯邦憲法》第102條第2款(第1/1997號《聯邦法律公報》)於1994年1月1日生效。聯邦法第532/1993號《聯邦法律公報》第102條第2款同時停止生效。
(8)藝術。聯邦憲法第268/1994號《聯邦憲法》第54版於1994年4月1日生效。
(9)藝術。6第2和3段,藝術。第26條第2款,藝術。《藝術》第41條第2款。第49b條第3款和藝術。117聯邦憲法第504/1994號憲法第2條第一句於1995年1月1日生效。在聯邦和省級法律法規中,“ domicile”一詞在其所有語法版本中均由直到1996年1月1日為止的“本國住所”一詞,除非在1995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用“本國住所”一詞代替“本國住所”。聯邦和省法律法規中不再使用“本國住所”一詞,因為1996年1月1日;只要省級法律沒有規定省議會或市議會的選舉權取決於主要住所或取決於住所的住所。
(10)藝術。87第3段和第55條。聯邦憲法第506/1994號《聯邦憲法》第88a條於1994年7月1日生效。
(11)以下內容對聯邦憲法第1013/1994號聯邦憲法新制定或插入的條款的生效,該聯邦憲法廢止的條款的廢止以及向聯邦憲法的過渡有利新的法律地位:
1.本法的標題 21第6和7段,第56條第2和第4款,122條第3至5款。第123段2,藝術。第123a條第1款,124,藝術。147第2段第二句以及第15條。150第2段於1995年1月1日生效。
2.第一章的標題,第一章,藝術的A節的標題。10第1款第18款,第一章B節,第16段第4段,藝術。第30條第3款。59,藝術。73段2,藝術。117第2條,第2條。141條第1款和第2款,第142條第2款c項及其後的d項至i項的指定以及 142條第3至5款與《奧地利共和國加入歐洲聯盟條約》同時生效。
3.藝術。10第4至6段和藝術。聯邦憲法第16條第6款(第276/1992號聯邦法律公報)在第2款中指定的規定生效的同時停止生效。
4.藝術。122第1條和第1條。127b條於1997年1月1日生效。它們適用於1994年12月31日以後的公共資金管理行為。
5.只要沒有在大選中選舉奧地利代表在歐洲議會,它們就應由國民議會從聯邦議會議員中委派。該代表團是根據代表參加當事方的提議,根據其根據比例代表制原則的實力進行的。在其代表團任職期間,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的成員可以同時擔任歐洲議會的成員。如果委派給歐洲議會的國民議會議員放棄其作為國民議會議員的席位,第56條第2款和第3款適用。藝術。第23b段第1和第2段也同樣適用。
6.第5分段於1994年12月22日生效。
(11a)藝術。聯邦憲法第1013/1994號和《美國憲法》第112條中的第112條。103第3段和藝術。聯邦憲法第151號第6款第3款於1995年1月1日生效。
(12)聯邦憲法第392/1996號《聯邦憲法》第59a,59b和95條第4款於1996年8月1日生效。直到根據該法通過省級法律法規為止。59a和藝術。在第95條第4款中,相應的聯邦法律法規應類似地適用於有關省份,除非這些省份已經通過了Art含義內的法規。59a和藝術。95第4段。
(13)藝術。聯邦憲法第437/1996號法第23e條第6款和第28條第5款於1996年9月15日生效。
(14)藝術。49和藝術。聯邦憲法第659/1996號聯邦憲法第49a條第1款和第3款於1997年1月1日生效。
(15)藝術。聯邦憲法第1/2/1997號聯邦憲法第55條於1997年1月1日生效。54應同時到期。
(16)藝術。聯邦憲法第147條第2款(第64/1997號聯邦法律公報)於1997年8月1日生效。
(17)藝術。69第2和3段,第73段第1條,73第3段和第7條。聯邦憲法第148d版(第87/1997號《聯邦法律公報》)於1997年9月1日生效。第129章,第六章B節。131第3段和第六章各節的新名稱於1998年1月1日生效。
(18)藝術。聯邦法律第30/1998號《聯邦法律公報》第9a條第4款於1998年1月1日生效。
(19)藝術。23f與《阿姆斯特丹條約》同時生效。聯邦總理應在《聯邦法律公報》上宣布這一日期。
(20)在藝術中。149第1款,以下部分不再有效:
1.添加1945年11月30日的憲法,即1946年第6號聯邦法律公報,關於1862年10月27日的保護個人自由法,RGBl。在1955年12月30日到期的人民法院訴訟中,第87號;
2.“ 1918年5月8日法律,StGBl。第257號法令,關於德意志奧地利共和國的徽章和國徽,並由Arts進行了修改。1919年10月21日(StGBl)的法律第2、5和6條。第484號;” 1981年7月31日到期。
(21)第15條中的“或通過行使直接行政權力和強迫”。144第3段自1990年12月31日午夜起失效。
(22)藝術。10第1款第14款,15第3段和第4段,第18段第5段,第21段,第37段第2段,51b第6段,52 b第1段,60第2段,78d第2段,102第1段,新的藝術名稱。102第6段和藝術。聯邦憲法第118 / 8、118a和125條第3款於1999年1月1日生效。102第5段在1998年12月31日屆滿時不再生效。
(23)藝術。《聯邦憲法法》第148/1999號第一版第30條第3款第一句,第127c,129c第4款,第147第4款和第5款以及第147段6的第一句於1999年8月1日生效。
(24)藝術。聯邦憲法第68/2000號第一版中的第8條於2000年8月1日生效。
(25)藝術。聯邦憲法第11條第8款(第114/2000號聯邦法律公報)於2000年12月1日生效。151第6款第3項於2000年11月24日屆滿時不再有效。
(26)在聯邦憲法第121/2001號聯邦法律公報中生效:
1.藝術。18第3段和藝術。1997年1月1日,第23e條第5款。
2.藝術。21 1999年1月1日第1段和第6段;
3.藝術。147 1999年8月1日第2段第一句;
4.藝術。第18段第4條,藝術。23b第2條,第39條第2款和第23條。91 2002年1月1日第2段;
5.藝術。23f第1至3段與尼斯條約同時進行。聯邦總理必須將此日期發佈在《聯邦法律公報》 I中。
(27)藝術。14b,藝術。102第2段和第2條。聯邦法律第I號99/2002的第131條第3款於2003年1月1日生效。過渡法第368號公告的第2條,第4條第1款,第5條和第6條第1和2款/ 1925適用。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據第二句成為聯邦法律的省級法律隨著基於藝術的省級法律的生效而停止生效。14b第3段,最遲於2003年6月30日到期;同時,《 2002年聯邦招標法》(第99/2002號聯邦法律公報)的相應規定在此範圍內生效。
(28)藝術。23a第1和3段,藝術。26第1和第4段,《藝術》第41條第2款。46段2,藝術。聯邦法律第90/2003號《聯邦法律公報》第49b條第3款和第60條第3款第一句於2004年1月1日生效。
(29)藝術。第114/2000號聯邦法律公報和第100/2003號聯邦法律公報的第11條第8款於2000年12月1日生效。聯邦法律公報I.100 / 2003第151條第7款在本聯邦法律發布之日屆滿之時。藝術。第7條第1款,藝術。8,藝術。8a,藝術。9a,藝術。第10條第1款第10款。第13條第1款,藝術。14第1款第5款a項和第8款。14a,藝術。第15條第4款,藝術。18 para 4 und 5,Art。23第1和5段,第23e段6,藝術。26,藝術。第30條第2款,藝術。《藝術》第34條第2款。第35條第1款,藝術。第42條第4款,藝術。第47條第1款,藝術。48,Art 49,Art。49a,藝術。51,藝術。51a,藝術。51b,藝術。51c,藝術。52b,藝術。57,藝術。71,藝術。73,藝術。81a第1、4和5條,第87a條,藝術。第88a條,第89條,第97條第1和第4款 第102條第2款,藝術。112,藝術。115,藝術。116,藝術。116a,藝術。117,藝術。118,藝術。118a,藝術。119,藝術。119a,藝術。126a,藝術。第126b條第2款,藝術。127第3條,第7條。127a,藝術。127c,藝術。134第3條,第7條。135,藝術。136,藝術。135,藝術。136,藝術。137,藝術。139,藝術。139a,藝術。140,藝術。140a,藝術。144,藝術。第146段第1條,147第3條,藝術。148,藝術。148a,藝術。第148b條,148e藝術。148j和Art。149號法律以及聯邦法律第100/2003號聯邦法律的標題和其他規定於2004年1月1日生效。
(30)藝術。11聯邦法律第11條第1款第7款和第8款以及第9款(第118/2004號《聯邦法律公報》)於2005年1月1日生效,但未在名為《聯邦法律》公佈之日之前生效在《聯邦法律公報》上。在聯邦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的範圍內,同時就藝術事務制定了現行的省級法規。11第1款第8款不再生效。
(31)藝術。10第1款第9款和第15條。聯邦法律第153/2004號《聯邦法律》第151條第7款於2005年1月1日生效。
(32)藝術。14第5a,6、6a,7a和10段以及第15條。第14a條第7款和第8款在《聯邦憲法公報》第31/2005號《聯邦憲法法》第一部出版之日起生效。
(33)在第81/2005號《聯邦憲法法》第一版中生效:
1.藝術。151 2004年12月30日屆滿,第31段;
2.本聯邦憲法公佈當月屆滿之時,第8條第3款。
(33a)藝術。129 a,藝術。129b和Art。聯邦法律第100/2005號《聯邦法律公報》第129c條第1、3、5和7款於2006年1月1日生效。
(34)藝術。9a第3和4段,10第1款第15款和第15條。聯邦法律第106/2005號《聯邦法律》第102條第2款於2006年1月1日生效。
(35)藝術。聯邦法律公報I / 121/2005號第88a條於2005年11月1日生效。
(36)以下內容適用於由聯邦憲法修訂或增補的法規(《聯邦法律公報》第27/2007號)的生效,以及該聯邦憲法所刪除的法規的停止生效以及針對新法律狀況的過渡:
1.藝術。23a第1、3和4條,26絕對 1、4、6和8,藝術。第30條第3款第41條第3款 46,藝術。49b第1條第1句和第3段第2句,60第1和第3段第一句,95第1、2、4和5段。117第2段和第6段以及第115條。151第33a段於2007年7月1日生效;同時藝術。23第5和6段不再生效。省級法規將根據新的法律情況進行調整,直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
2.藝術。第26a條於2007年7月1日生效。根據該法規對聯邦選舉委員會進行的修改必須在2007年8月31日到期之前進行;這方面的細節應由國民議會的選舉條例決定。
3.藝術。第27段第1款於二十四世紀初生效。立法期。
(37)以下條款適用於由Art。增補或新確定的法規。聯邦憲法第1/2008號聯邦憲法1號:
1.藝術。第13條第2款和第3款,第4小節第51條中的第51條。51a,藝術。第7至9a小節中的第51b條。第123a條第1款和藝術 148d於2009年1月1日生效;根據這些法規和2009年至2012年財政年度的聯邦金融框架法草案,將準備並通過2009年至2012財政年度的《聯邦金融框架法》和2009年財政年度的《聯邦金融法》。 2012年將與2009財政年度的《聯邦金融法》草案同時提交給國民議會。
2.藝術。第5款第51條的規定。第10條(Art。第51c和51d條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第4小節和第51條中的第51條。第7至9a小節中的第51b條於2012年12月31日到期,將停止生效。這種法律情況已經適用於編制2013年至2016年財政年度的《聯邦金融框架法》以及《聯邦金融法》 2013財政年度和國民議會通過法律。
藝術。聯邦法律公報第100/2003號第51a條的規定將繼續適用,直到2012年12月31日屆滿。
(38)藝術。2段3,藝術。3第2至4款,第9條第2款,藝術。10第3段第二和第三句,20第1和2段,23f第1段最後一句和第3段,第7條。50,藝術。第52章第1a段,第三章A節的第六小節。67a,藝術。第88段第1條,90a,藝術。112,Art以上的標題。115(新)第五章B節,以上標題。121和藝術。129,藝術。第134段6,藝術上方的標題。148a,藝術。148a第3至5段,148c最後一句和上述標題。聯邦憲法第149號第2/2008號聯邦法律於2008年1月1日生效。適用於藝術的聯邦和省級法律。20第2段最後一句和第16條。第120b條第2款將最遲於2009年12月31日到期。
(39)藝術。10第1款第1、3、6和14款,78d第2條,第102條第2款,第。129,(新)第七章B節,第132a條,第135條第2和3款,第1條。第138段第1條,140第1段第一句和第15條。聯邦憲法第1/2/2008號《聯邦憲法》第144a條於2008年7月1日生效。向新法律狀況過渡的適用條件:
1.自2008年7月1日起,原獨立的聯邦庇護法庭成為庇護法院。
2.在任命庇護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其他成員之前,獨立的聯邦庇護法庭的前主席,前副主席和前其他成員應發揮其職能。聯邦憲法第一版發布之日屆滿之時,可能已經採取了任命總統,副總統和庇護法院其他成員以及僱用額外的司法僱員所需的措施。第2/2008號。
3.獨立的聯邦庇護法庭成員,申請任命為庇護法院法官,並具有任命的個人和專業資格;藝術的要求。129d第3款被視為符合此類申請人的條件。聯邦政府決定任命此類申請人。
4.庇護法院將繼續審理2008年7月1日在獨立的聯邦庇護法庭上審理的案件。關於在最高行政法院或憲法法院對獨立的聯邦庇護法庭的決定提出申訴的案件,將繼續以附帶條件為條件,即庇護法院被視為所涉當局。
5.從2007年11月28日開始,在獨立的聯邦庇護法庭未決案件中,不再受理因違反作出決定的義務而提出的申訴。已經因獨立聯邦庇護法庭的裁定舉證責任而已經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的案件,應視為在2008年6月30日屆滿之時中止;與申訴有關的違反判決責任的案件將由庇護法院繼續進行。
(40)藝術。27,第2段,藝術。第92條第2款,藝術。122段5,藝術。134第4和5段,以及第115條。147聯邦憲法第1號第4款第1款和第5款第2/2008號《聯邦法律公報》在第二十四屆立法期開始時生效。對於那些在第二十四屆立法初期就已經具有藝術意義的人。第92條第2款,藝術。122段5,藝術。134第4和5段,以及第115條。147第4款第1句和第5款,直至該日期的適用法規應繼續適用。
(41)藝術。聯邦憲法第28/4條第I / 31/2009號聯邦法律於2009年4月1日生效。
(42)藝術。聯邦法律第50/2010號《聯邦法律公報》第20條第2款於2010年10月1日生效。
(43)藝術。23c,藝術。23d第2段,第3段第一個和第二個短語,第5段第一個短語,Art。藝術的23e。23k和藝術。聯邦憲法第73/2010號第73條第2款於2010年8月1日生效。
(44)藝術。127a第1、3、4和7至9條。127c和Art。聯邦法律第98/2010號《聯邦法律》第146條第1款於2011年1月1日生效。
(45)藝術。6段4,藝術。26第5段和藝術。聯邦法律第43/2011號《聯邦法律》第60條第3款於2011年10月1日生效。廢除藝術。迄今為止,第60段第3款第二句不影響有關驅逐哈布斯堡-洛特林根房屋及其財產StGBl的法律。第209/1919號。
(46)藝術。10第1款第11款和第15條。聯邦法律第58/2011號《聯邦法律》第102條第2款於2012年1月1日生效。適用於向新法律狀況過渡的規定:
1.省級法律中關於籌集資金的規定在該法意義上成為聯邦法律。
2.根據第1款所指法律制定的條例成為聯邦條例,並在與本法的組織規定相抵觸的範圍內被視作相應修改。
3.聯邦法律規定,第1款和第2款中提到的法律和條例在何種程度上將繼續適用於2012年1月1日待決的訴訟;此類訴訟的執行是各省的事。該法律的規定適用於藝術品。到目前為止,第11條應比照適用。
4.聯邦法律可以為過渡到新的法律狀況提供詳細的規定。
5.聯邦負責部長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國民議會和聯邦委員會匯報有關集資事宜的執行情況。
(47)藝術。15第10段第二句,Art。第116a條第1款第一句,116a第1款第1項和第2款,116a第2段,第3段和第6段以及藝術。第60/2011號《聯邦憲法公報》第116b版在2011年10月1日生效。
(48)藝術。22,藝術。148a,藝術。148b第1段第1句和第3段,第7條。第148c條,藝術。148d,藝術。148g第2至5段,148h第3和第4段以及藝術。聯邦法律第1/2012號《聯邦法律》第148i段第3款於2012年7月1日生效。委員會和人權理事會開始活動所需的組織和個人措施已經可以由監察專員委員會在《聯邦法律公報》第1/2012號出版之日屆滿後採取。如果某省的憲法於2012年7月1日生效,則根據該法,宣布申訴專員委員會也有權管理該省。148i第1段 根據本協議,該授權也被視為已使用該省進行任務的省。《聯邦法律公報》第1/2012版第148a條第3款。各省根據憲法規定的憲法。148i第3段將最遲於2012年12月31日到期。
(49)藝術。10第1款第la項和第17款,藝術。26第3段第一個字,Art。26a第一句和藝術。141聯邦法律第12/2012號《聯邦法律》第一版第3款於2012年4月1日生效。10第1款第18款不再生效。
(50)藝術。15第3和4段,第15條。78a第1條,藝術。78b,藝術。78c,藝術。78d第2條和藝術。第102/2012號《聯邦憲法公報》第102條第1款於2012年9月1日生效;同時,《聯邦政府憲報》第56/1999號的聯邦政府關於聯邦警察局構成的法令和區域權限的確定(聯邦警察局法令)也不再有效。
(51)對於由第51/2012號《聯邦法律公報》修改或插入的規定生效,以及由於該聯邦法律廢止的規定無效以及過渡到新的法律狀況,以下是適用的:
1.在第51/2012號聯邦法律公報出版之日屆滿之時,可能已經採取了行政法院開始活動所必需的組織和個人措施。對於2014年1月1日之前任命行政法院法官的規定,聯邦法律第I / 51/2012號《聯邦法律公報》第134條第2款,第3款,第5款和第6款附帶條件,即行政法院全體會議的三項提案分別為:不需要在其成員中選出一個委員會。
2.有權被任命為聯邦行政法院成員的是:
a)於2012年7月1日擔任聯邦招標辦公室主席,副主席或院長,併申請被任命為聯邦行政法院法官,並具有完成與計劃中相關任務的個人和專業資格就業;
b)於2012年7月1日成為獨立財務參議院議員,併申請被任命為金融聯合會行政法院法官,並具有個人和專業資格,可以完成與計劃就業相關的任務。
3.聯邦行政法院院長和副院長由聯邦政府在《第I / 51/2012號聯邦法律公報》公佈之日屆滿後的六週內任命。
4.被任命為聯邦行政法院其他成員的申請可提交至2012年12月31日屆滿。第134段第3款最後一句話被認為可滿足此類申請人的要求。聯邦政府決定任命此類申請人,直到2013年2月28日屆滿為止。申請被拒絕的人士有權對根據《憲法》第15條作出的裁決提出申訴。最高行政法院根據第130條第1款a項。144與憲法法院。
5.任命各省行政法院成員的權利和任命程序應由省法律根據平等原則確定。
6.藝術。第10條第1款第3款。第10條第1款第8款。《藝術》第11條第2款。14a第5段第一個字,Art。14b第5段第二句,藝術。15第6段最後一句話,第18條第5款,第5條。22,藝術。23f第2段,藝術。42a,藝術。43,藝術。第49條第2款,藝術。第50條第2款和第3款,第97條第2款和第4款,101a,藝術。第102條第2款,藝術。第117條第8款,藝術。118第3條第9款,第127c條第3款,第3 140a,藝術。147第3條,藝術。148a第3款第3款和藝術。148b第1段,第51/2012號聯邦法律公報I和第 第131條第3款在Art版本中。1第61款和藝術。第134條第3款在Art版本中。1本聯邦法律的第62子款在本月出版之日起生效;同時藝術。第15條第5款,藝術。98和藝術。127c第4款不再有效。藝術。第10條第1款第1款。11第9段(新的第7段),第11條。第12條第4款(新的第2款),第20條第2款,藝術。第21段第1款,藝術。81b第3段第一個短語,第三部分B章的標題。藝術。第82段第1條,第83段第1條,第86段第1條,第87條第3款,藝術。88第2和3段,88a,藝術。89第1至3和5段,第8條。第90條第1款,藝術。90a,藝術。94,藝術。109,藝術。112,藝術。115第2條,藝術。第118段第4款,在第119a條第9款中,第129至136條包括各章的標題(第七主要部分的A章),第七章主要部分的D章的標題(第七章B)。138第1款第2款,139第1、3和4段第一句,139a,藝術。140第1款,第3句話和第4句話,Art。141第1條,第1條。144,藝術。第147段第8條,藝術。148i第1段和第2段以及聯邦法律第I號《聯邦法律公報》中的插圖 51/2012於2014年1月1日生效;同時藝術。11第7和8段,《藝術》第12條第2款和第3款。14b第6段,藝術。15段7,藝術。81a第4段最後一句,藝術。第81c條第3款,第103段第4條,111,藝術。119a第5條,藝術。141第3條,藝術。144a和Art。148e無效。
7. 2014年1月1日,庇護法院成為聯邦行政法院;庇護法院的成員成為聯邦行政法院的成員。
8. 2014年1月1日,各省的獨立行政參議院,聯邦招標辦公室和獨立財政參議院(以下簡稱:獨立行政當局)解散;此外,展覽中指定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其他獨立行政機關)也已解散。在2013年12月31日到期之前繼續在這些當局進行的未決訴訟的管轄權以及在監督當局中進行的代表異議的訴訟的管轄權(第119a條第5款)移交給行政法院;這也適用於在其他主管部門待決的程序,在這些程序中,這些主管部門可以是基於案情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上訴過程中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政當局除外。
9.行政法院取代了獨立行政當局,其他獨立行政當局,並且就申訴程序而言,所有其他行政當局除外,這些行政當局在初審和終審中已作出決定,或已負有決定責任,除市級機關外,請在2013年12月31日屆滿前在最高行政法院和憲法法院待決的程序中取代行政法院。在最高行政法院關於該裁決或缺乏獨立行政當局的裁決或憲法法院對此裁決的裁決,該程序最終將在行政法院繼續進行。
10.藝術。第131條第3款在Art版本中。2013年12月31日到期的最高行政法院正在等待的申訴程序繼續適用《聯邦法律公報I》第51/2012號第1款的規定。
11.關於管轄權移交的更多細節將由聯邦法律決定。
(52)藝術。聯邦法律第65/2012號《聯邦法律公報》第50a至50d條與《建立歐洲穩定機制條約》同時生效。
(53)藝術。10第1款第11和15款以及第15條。聯邦法律第59/2013號《聯邦法律公報》第102條第2款在本聯邦法律發布之月滿後生效。
(54)聯邦憲法第114/2013號聯邦憲法第一版的以下條款分別生效或不再生效:
1.截至2012年6月6日:第51段第4和第6款;
2.自2012年7月1日起:Art。49第2款第1款;
3.在本聯邦憲法頒布月份後到期:7段4,藝術。第12條第1款第1款,第14a條第1款,藝術。16第5款,第7條。第52條第4款。59b第1款第2款,第81a段 1,藝術。127第8段,藝術。147第6條,第7條。148f,第11段第2款的腳註符號“ *)”和本規定的腳註;
4.自2014年1月1日起:Art。94第2款;
5.自2015年1月1日起:Art。89第2至4款,139第1、1a,1b,3最後一句,第4和第7段以及第1 140段1、1a,1b,3最後一句,4和8。
(55)藝術。6段4,藝術。第10條第1款第1款。第130段第5款和藝術。聯邦憲法第115/2013號《聯邦憲法》第141條第1款(g)項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56)現行的《 2013年學校當局行政改革法》(第164/2013號聯邦法律公報)中的以下規定生效:
1.在《聯邦法律公報》上刊登之日屆滿時:Art。14第5(a)和(b)段以及Art的介紹性句子。81b第1段
2.自2013年9月1日起:Art。81a第1段
3.自2014年8月1日起:Art。14第3(a)段,第4(a)段。第81a條第2款和第3款,藝術。第81b條第1款(除非第1款涵蓋),132第1段和第4段以及第115條。133第6段。
(57)藝術。53,藝術。57,藝術。第130條第1a款,藝術。136第3a段和第15條。聯邦法律第101/2014號《聯邦法律》第138b條於2015年1月1日生效。
(58)藝術。聯邦法律公報第102/2014號第30a版於2015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五十二條本聯邦憲法的執行交由聯邦政府執行。
展示
解散的獨立行政機關
A.聯合會
1.根據《公證人法》第168條第1款的規定,在紀律處罰事項上上訴。75/1871號法律公報;
2.根據1945年5月8日憲法關於禁止NSDAP(1947年禁止法律)第7段第1款的委員會,第13/1945號州法律;
3.根據《 1950年農業授權法》第1/1951號聯邦法律第5條第1款規定的省級農業參議院;
4.最高農業參議院,依據《 1950年農業授權法》第1/1951號聯邦法律第6段第1款;
5.根據1955年9月9日關於普通社會保險的聯邦法律第345條第1款,第189號聯邦法律,由各省的上訴委員會組成;
6.聯邦仲裁委員會,依據1955年9月9日關於一般社會保險的聯邦法律第346條第1款,第189號《聯邦法律公報》;
7.獨立藥品委員會,根據1955年9月9日關於一般社會保險的聯邦法律第351h條第1款,第189號聯邦法律;
8.鐵路控制委員會,依據聯邦鐵路法,鐵路軌道車輛和鐵路交通的§81第1段(《 1957年鐵路法》(EisbG),《聯邦法律公報》第60號;
9.聯邦賠償委員會,根據1958年6月25日聯邦法律第20條第1款,關於對因佔領奧地利而發生的損害給予賠償(《職業損害法》),第126號《聯邦法律公報》;
10.賠償委員會根據1963年12月12日聯邦法律第7條第1款第七項歸還法,關於某些與私營經濟中的就業有關的索賠,第319號聯邦法律公報;
11.聯邦發行委員會,根據1964年3月18日聯邦法律第17條,關於與奧地利共和國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達成的解決公開財務問題的協議(保加利亞《發行法》),《聯邦法》 129號公報;
12.根據1967年3月10日聯邦法律關於政府機構職員委員會(政府機構職員委員會法律)第39條第1款的規定,由聯邦總理府的職員委員會進行監督。 133;
13.根據1967年6月7日聯邦法律第49條規定的紀律事務參議院,該法律管轄專利律師行業,《聯邦法律公報》第214號;
14.懲教中心分庭,根據1969年3月26日聯邦法律第11a條關於在合法拘留中執行拘禁和預防措施的規定(《拘留法》),第144號《聯邦法律公報》;
15.根據《殘疾人就業法》第22/1970號聯邦法律第13a條設立的上訴委員會;
16.根據1970年專利法第74條第1款(聯邦法律公報第259號)設立的最高專利和品牌參議院;
17.上訴委員會,根據1979年6月27日聯邦法律關於專業公務員法的第41a條,《聯邦法律公報》第333號;
18.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1979年6月27日關於專業公務員法的聯邦法律第99條第1款,第333號聯邦法律公報;
19.根據《聯邦非軍事服務法》第43條第1款,第679號《聯邦非軍事服務投訴委員會》;
20.根據1989年11月8日聯邦法律關於證券和一般商品交易的第64條第2款以及關於修改1949年《證券經紀人法》和1903年《證券交易法》(1989年《證券交易法》),聯邦法的上訴庭555號公報;
21.最高上訴和紀律委員會,根據1990年6月2日聯邦法律《律師和初級律師紀律法規》(《律師和初級律師紀律法規》)以及《律師法》的修正案,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聯邦法律公報》第474號;
22.上訴委員會,根據聯邦法律關於建築師和諮詢工程師分庭的第58條第1款(《民事技術員分庭法》,1993年),《聯邦法律公報》第157/1994號;
23.根據聯邦法律第180條第1款,由聯邦衛生部奧地利醫學會紀律參議院通過,該法規定了有關行使醫學專業和醫生專業資格的聯邦法律(《醫生法》,1998年)已經制定,有關教育保留的法律已修改,第169號《聯邦法律公報》;
24.根據《聯邦特許會計師法》(《特許會計師法》)第121號,《聯邦憲報》第58/1999號,特許會計師公會高級紀律委員會;
25.數據隱私委員會,根據有關保護個人數據的聯邦法律(關於保護個人數據的聯邦法律,2000年聯邦法律)第35條第1款,第165/1999號聯邦法律;
26.獨立環境參議院,根據聯邦環境參議院法律第1條第1款,《聯邦法律公報》第114號;
27.聯邦通信參議院,根據關於建立奧地利通信管理局(“ KommAustria”)和聯邦通信參議院(KommAustria-Law)的聯邦法律第1條第2款,《聯邦法律公報I》第32/2001號;
28.根據奧地利藥劑師商會的聯邦法律第58條第1款(2001年藥房委員會法)第111號《聯邦法律公報》,上訴紀律參議院;
29.上訴紀律委員會,依據2002年《軍事紀律法》第15條第1款第2分段,《聯邦法律公報》第167號;
30.根據《 2002年軍事紀律法》第82條第1款,《聯邦法律公報》第167號的規定設立的刑事訴訟機關;
31.質量控制局,根據《聯邦質量關於審計質量管理的法規》(《審計質量管理法》)第20條第1款,《聯邦法律公報》第84/2005號;
32.根據聯邦法律第65條第1款第1分段第1款的規定,由奧地利牙科醫師會的紀律事務參議院,《聯邦法律公報》第154號/ 2005;
33.根據聯邦法律關於開發公司的第30條第1款(Exploitation Company-Law 2006),《聯邦法律公報》第9號,複製參議院。
B.布爾根蘭州
1.根據有關當局對布爾根蘭州公立義務學校的省級男女教師進行監督的權限的法律第10條第1款,為省內普通義務學校教師提供服務的高級委員會(服務監督-1995年《布爾根蘭州男女教師法律》,第62號省法律公報;
2.根據有關當局對布爾根蘭州公立義務學校的省級男女教師進行監督的權限的法律第11條第1款,為省級職業學校的教師服務高級委員會(服務監督- (1995年法),第62號省法律公報;
3.根據有關主管部門對布爾根蘭州公立義務學校的省級男女教師進行監督的法律的第14條第1款,為省內普通義務學校的教師設立高級紀律委員會(服務法律監督) (1995年),第62號省法律公報;
4.根據有關主管部門對布爾根蘭州公立義務學校的省級男女教師進行監督的權限的法律的第15條第1款,對職業學校的教師進行高級紀律處分(Serve-Law監督1995) ,第62號省法律公報;
5.根據1997年11月20日《專業公務員法》(《布爾根蘭德1997年專業公務員法》)第117條第1款,上級紀律委員會,第17/1998號省法律公報。
C.土地Kärnten
1.根據1968年6月28日關於當局監督該省男女教師的權限的法律第2條第2款,為該省公立農林林業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提供服務的高級委員會農業和林業職業技術學校(服務法監督),第62號省法律公報;
2.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1968年6月28日法律第3段第2款的規定,該機構負責監督省內公立農林職業技術學校的男女教師(服務法律監督),第62號《省法律公報》;
3.上級服務委員會,依據1992年卡林西亞自治市法律第16條第3款,第56號省法律公報;
4.上級紀律委員會,依據1992年卡林西亞市政公務員法第60條第1款,第56號省法律公報;
5.上級服務委員會,依據1993年卡林西亞鎮法律的第38條第1款,第115號省法律公報;
6.最高紀律委員會,依據1993年卡林西亞鎮法律的第111條第1款,第115號省法律公報;
7.上級紀律委員會,依據《 1994年卡林西亞公務員法》第103條第1款,《省法律公報》第71號;
8.上級服務委員會根據2000年9月28日法律第10條第1款,提供了該省聘用教師的申請人名單,確定了主管部門監督該省公立義務教育學校的男女教師的權限。實施省級教師和《 1984年服務法監督》(卡林西亞教師法),第80號省法律公報;
9.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2000年9月28日法律第14條第1款,提供了該省聘用教師的申請人名單,確定了主管部門監督該省公立學校的男女教師的能力。實施省級教師和《 1984年服務法監督》(卡林西亞教師法),第80號省法律公報;
10.根據2003年12月18日法律第12條第1款規定的省級房地產轉讓委員會,以控制房地產交易(卡林西亞房地產交易法,2002年),第9/2004號省法律公報。
D.下奧地利州
1.根據《下奧地利州公務員法》(NÖLBG)第181條第1款,《省級法律公報》 2100;
2.根據《下奧地利州市政服務員條例》 1976年第22條第1款,《省法律公報》 2400來描述委員會;
3.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1976年下奧地利州市政服務人員條例第121條第1款,省法律公報2400;
4.上級服務委員會,根據1976年下奧地利州土地教師指導法第15條第1款,《省法律公報》 2600;
5.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1976年下奧地利州《土地-教師-監督法》第18條第1款,《省法律公報》 2600;
6.上級服務委員會,依據《下奧地利州農業和林業土地老師監督法》第4段第1款,《省法律公報》 2620;
7.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下奧地利州農業和林業土地教師監督法》第7段第1款,《省法律公報》 2620;
8.根據《下奧地利州狩獵法》(1974年)第118條第1款,省法律公報6500;
9.根據《 2007年下奧地利州房地產交易法》第8節《省級法律公報》 6800,對該省的房地產進行轉讓;
10.根據2007年《下奧地利州房地產交易法》第21條,外國人房地產轉讓委員會,《省法律公報》 6800。
E.上奧地利州
1.根據1986年3月4日法律對省內公立義務學校的教師進行監督的能力的第11條第1款,為省級公立學校的教師提供高級服務委員會(上奧地利省-教師-監督法) (1986年),第18號省法律公報;
2.依照1986年3月4日法律第12條第1款關於當局監督全省公立學校男女教師的權限的上級服務委員會,為該省的職業學校教師提供服務(上級)奧地利省-教師-監督-法律(1986),省法律公報第18號;
3.根據1986年3月4日法律第15條第1款有關當局對省內公立義務學校的男女教師進行監督的法律,對省內普通義務學校的教師進行高級紀律處分(奧地利上省-《教師監督法》(1986年),第18號省法律公報;
4.根據1986年3月4日法律第16條第1款有關當局對全省公立義務教育學校的男女教師進行監督的法律,對職業學校的教師實行高級紀律委員會(上奧地利省- 《教師監督法》(1986年),《省法律公報》第18號;
5.根據1988年3月4日法律的第3段第1款有關監督該省公立農林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權限的高級服務委員會(省監督法上奧地利農業和林業教師的上級(1988年),第32號省法律公報;
6.根據1988年3月4日法律的第5條第1款有關監督省級公共農業和林業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權限的高級紀律委員會(1988年省監督法的上奧地利州農業和林業教師) ),《省法律公報》第32號。
7.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1993年12月3日《土地法》第119條第1款,關於上奧地利州土地書記員的專業法(《 1993年省書記員法》),第11/1994;
8.根據1994年7月7日關於房地產交易的省法律第25條第2款(Oö。Real Estate Traffic-Law 1994),第88號省法律公報,由省房地產交易委員會授權;
9.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該省法律第143條第1款,該法律關於上奧地利州(有獨立憲章的城鎮)和市政協會的僱員的專業法(上奧地利市政僱員法,2001年), 《省法律公報》第48號;
10.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該省法律第106條第1款的規定,該法律關於擁有公章的城鎮中男女公務員的專業法(上奧地利法定市政法規,文員法律,2002年),第50號省級法律公報;
11.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上部奧地利自治市(有獨立憲章的城鎮除外)和市政協會(上奧地利市政服務與薪酬委員會)的員工服務和薪酬法,根據該省法律第53條第1款(2002年法律),第52號省法律公報。
F.蘭德·薩爾茨堡
1.紀律委員會,依據1968年薩爾茨堡州市政文員法律第12條第2款,第27號《省法律公報》;
2.根據1981年7月8日法律對農業和林業職業技術學校督導全省教師的權限的法律第3段第1款,為該省的教師提供服務。 (1981年,薩爾茨堡州農林教師監督局),第80號省法律公報;
3.根據1981年7月8日法律對農業和林業職業技術學校監督該省教師的權限的法律,該省的農業和林業教師紀律委員會(薩爾茨堡農業法和林老師監督(1981),《省法律公報》第80號。
4.根據1987年薩爾茨堡省書記員法第22條第1款第1款為教師提供服務的委員會;
5.紀律委員會,根據1987年薩爾茨堡州文員的法律第38條第2款,LBG1。1號
6.薩爾斯堡省法律(1995年《省法律公報》第138號)第4段第1款規定的高級服務委員會;
7.根據薩爾茨堡省1995年省級教師監督委員會第8條第1款的最高紀律委員會,第138號省法律公報;
8.紀律委員會,根據2003年2月5日關於薩爾茨堡州首府男女公務員職業法的法律第105段(2002年市政行政文員法),第42/2003號省法律公告;
9.依照2007年2月7日關於公共招標控制的法律第2條第1款(薩爾茨堡省招標控制法),第28號省級招標參議院。
G.蘭施蒂里亞
1.根據1966年6月30日關於施蒂里亞州強制性學校對省級教師的監督權限的法律第9條第2款,為省內普通義務學校教師提供高級服務委員會( (省教師,1966年),《省法律公報》第209號;
2.根據1966年6月30日法律對施蒂里亞州強制性學校督辦省級教師的權限的法律第10條第2款,為省級強制性學校的教師提供高級服務委員會( (省教師,1966年),《省法律公報》第209號;
3.根據1966年6月30日法律對施蒂里亞州的強制性學校的權力進行監督的法律第16條第2款規定的省級普通義務教育學校的高級紀律委員會(《斯泰里亞法律(省教師,1966年),《省法律公報》第209號;
4.根據1966年6月30日法律的第17條第2款,關於職權學校的高級紀律委員會,有關當局有權監督施蒂利亞州的義務學校的省級教師(關於(省教師,1966年),《省法律公報》第209號;
5.根據1969年10月29日法律第3段第2款的規定,由省級農業和林業教師高級服務委員會監督當局在公立農業和林業職業技術學校監督省級教師的能力(監督省法律農林教師學院),省法律公報第9/1970號;
6.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1969年10月29日法律第5條第1款,關於當局在公立農林職業技術學校監督省級教師的權限(省法律農林教師監督),第9/1970號省法律公報;
7.根據1992年11月10日法律第5條第1款,施蒂里亞獵人協會的上訴參議院,第16/1993號省法律公報,為施蒂里亞獵人協會制定了紀律規則;
8.值班評估委員會,根據施蒂里亞州僱員的服務和薪酬法第84段第1款,第29/2003號省法律;
9.上級紀律委員會,根據關於施蒂里亞省僱員的服務和薪酬法的法律第95條第1款,第29/2003號省法律;
H.土地蒂羅爾
1.根據1900年6月12日關於不可分割的農業農場的具體法律情況的法律的第9段第3段對省的農業部門委員會生效,該法律對蒂羅爾皇家郡有效,《省法律公報》第47號;
2.上級紀律委員會,依據1970年《市政職員法》第74條第1款,《省法律公報》第9號;
3.蒂羅爾市文員值班評估委員會,根據1970年《市文員法》第9條第16段第2款;
4.根據《 1970年市政文員法》第65條第1款因斯布魯克的高級紀律委員會,第44號《省法律公報》;
5.根據《 1970年市政文員法》第16段第9段關於因斯布魯克的職務說明委員會,第44號省法律公告;
6.根據1998年7月1日關於主管當局監督蒂羅爾州教師的權限的法律的第8條第1款,為省級教師提供高級服務委員會(1998年省級法律的蒂羅爾州教師),省級法律74號公報;
7.根據1998年7月1日關於主管當局監督蒂羅爾州教師的權限的法律第11條第1款規定的省級教師高級紀律委員會(《省監督法》(1998年,蒂羅爾州教師),省級法律74號公報;
8.根據《疾病和福利法》(關於文職和教員的條例)§1998,《省法律公報》第97號,為該省文員的疾病和事故福利高級管理委員會;
9.根據《疾病和福利法》第72條的規定,為該省教師提供的疾病和事故福利高級管理委員會,1998年《省法律公報》;
10.根據《 1998年疾病和福利法》第76段,《蒂羅爾市文職人員疾病和事故福利高級管理委員會》,第98號省法律;
11.根據§2 lit的規定,為該省文員服務委員會。1998年《省文員法》,第65號《省法律公報》;
12.根據第2條第2款的規定,為省文員高級紀律委員會。1998年《省文員法》,第65號《省法律公報》;
13.上訴委員會,依據《 2006年蒂羅爾旅遊法》第38段第3段,《省法律公報》第19號;
14.上訴委員會根據2009年9月30日關於省和直轄市的稅收事務的法律第5段第1款以及關於受該省法律管轄的稅收問題的刑法規定(Tyrolean Revenue-Law) ,省法律公報第97號;
15.根據《 2011年蒂羅爾發展計劃法》(Tyrolean Development Plan-Law)的第93條,《省級法律公報》第56號,由上級省級綜合管理局批准。
I.土地福拉爾貝格州
上級服務委員會根據法律對公共公立學校監督省級教師權限的法律第4段第4段(《省級法律教師監督》),第34/1964號《省法律公報》。
J.蘭德維也納
1.根據維也納城市發展,規劃和建築法(維也納建築規則)第138條的省級建築控制局,第11/1930號省法律公報;
2.根據關於狩獵規則的法律第116條(維也納狩獵法),上級仲裁委員會,第6/1948號省法律公報;
3.關於維也納稅收組織法的§203上訴委員會,第21/1962號省法律公報;
4.根據《聯邦首都維也納憲法》(維也納憲法)第48a條第1款,第28/1968號省法律公報,上訴到參議院;
5.根據有關監督初等,義務,特殊和技術學校以及職業學校中男女教師職權的法律的第4條第1款b項,維也納學校理事會高級服務委員會維也納(1978年《維也納監督法》對維也納男女教師的監督),第4/1979號省法律公報;
6.維也納學校理事會高級紀律委員會,第9段第1款。關於在維也納的初等,強制性,特殊和綜合技術學校以及職業學校對男女教師進行監督的能力法的法律(維也納監督省法律對男女教師的監督,1978年),第4/1979號省法律公報;
7.參議院的專業法,根據聯邦首都維也納文員的職業法(《服務規則》 1994年)第74a條,《省法律公報》第56號;
8.依照2007年《維也納法律招標保護法》第3條,省法律公報第65/2006號的規定,由參議院控制參議院。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