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吉納法索憲法

布基納法索1991(2012年修訂)
前言
我們布基納法索主權人民:
意識到我們在歷史和人類之前的責任和義務;
被[我們]獲得的民主國家所加強;
致力於保護那些願意通過意志建立法治國家的人,以保障行使集體和個人權利,自由,尊嚴,安全,福祉,發展,平等和正義,這是進步的多元化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不受任何偏見;
重申我們對與任何形式的統治作鬥爭以及對權力的民主特徵的承諾;
決心促進正直,誠實,透明,公正和承擔義務的義務,使之成為使民族生活道德化的共和和道德價值觀;
承認習慣和傳統領導是我們社會中習俗和傳統的[a]道義權威[,]存放地;
認識到促進性別是實現布基納法索男女法律平等的一個因素;
尋找與非洲其他民族的經濟和政治融合,以期建立非洲的聯邦統一體;
訂閱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問題的國際文書;
莊嚴重申我們對1981年《非洲人權和人民憲章》的承諾;
渴望以正義,平等,自由和人民主權促進和平,國際合作,和平解決國家間的分歧;
意識到保護環境的絕對必要性;
批准並通過本序言作為其組成部分的本憲法。
標題I.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章公民權利和義務
第1條
所有布基納法索人都是天生的,享有平等的權利。
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享有本憲法所保障的所有權利和所有自由。
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視,特別是基於種族,種族,地區,膚色,性別,語言,宗教,種姓,政治見解,財富和出生的歧視。
第二條
生命,安全和物理完整性得到保護。
法律禁止和懲罰奴隸制,類似奴役的習俗,不人道和殘酷,有辱人格的待遇,對兒童的身體或道德酷刑,服務和虐待以及任何形式的Man []退化。
第三條
如果未因法律規定的可懲處行為而受到起訴,任何人都不會被剝奪自由。
不得僅依法逮捕,拘留,驅逐或放逐任何人。
第4條
所有布基納法索和所有居住在布基納法索的人都將從平等的法律保護中受益。人人有權在獨立和公正的司法管轄區審理其案件。
在被告認罪之前,任何被告均被視為無罪。
在所有司法管轄區之前,都有辯護權,包括自由選擇辯護人的權利。
第5條
任何不受法律禁止的事情都不會受到阻礙,任何人都不能被約束去做[法律]沒有命令的事情。
刑法沒有追溯效力。只能根據在應受懲罰的行為之前頒布和頒布的法律來審判和懲罰一個人。
懲罰是個人和個人的。
第6條
住所,住所,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以及每個人的來往秘密都是不可侵犯的。
僅在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情況下,才能侵權。
第7條
保證信仰,不信仰,良心,宗教見解,哲學自由,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習俗自由以及遊行和示威自由。根據本《憲法》,在保留法律,公共秩序,良好道德和人格的前提下。
第8條
保證見解,新聞自由和知情權。
每個人都有權按照現行法律和法規的順序發表和傳播自己的意見。
第9條
人和財產的自由流通,住所的自由選擇和庇護權在現行法律和法規的範圍內得到保障。
第10條
每位布基納法索公民都有責任參加國防和維護領土完整。
當需要他時,他必須履行國民服務。
第二章 作者:於建國,政法學刊JOURNAL
第11條
所有布基納法索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
所有布基納法索人無任何區別,都有權參加國家和社會事務。
以這種身份,他們是選民,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有資格。
第十三條
政黨和編隊自由地創造自己。
他們參與政治生活的活動,人民的信息和教育以及選舉權的表達。
他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由開展活動。
所有政黨或政黨在權利和義務上均平等。
但是,部落,區域主義,宗派或種族主義政黨或組織未獲授權。
第三章 作者:曾建平,經濟權利義務JOURNAL
第十四條
自然的財富和資源屬於人民。
它們被用來改善生活條件。
第十五條
財產權得到保障。不得以違反社會效用或以損害他人的安全,自由,存在或財產的方式來行使該權利。
僅在以法律形式聲明具有公共必要性的情況下,才可以侵犯它。
如果不是出於[a]公共事業的原因,並且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公正賠償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會被剝奪財產。除在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此賠償必須在沒收之前。
第十六條
在現行法律和法規的順序內保證企業的自由。
第十七條
每個人都有履行法律規定的財政義務的義務。
第四章 作者:曾艷,社會文化權利義務研究JOURNAL
第十八條
教育,指導,[專業]培訓,工作,社會保障,住房,體育,休閒,健康,保護產婦和嬰儿期,在社會案件中向老年人或殘障人士和[這些]人提供援助,以及[以及]藝術和科學創造,構成了本憲法認可的社會和文化權利,並促進了這些權利。
第十九條
工作權得到承認,並且人人平等。
禁止在就業和報酬方面以性別,膚色,社會出身,種族或政治見解為由進行歧視。
第20條
國家期望不斷改善工作條件並保護工人。
第21條
結社自由得到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組建協會並自由參加所創建協會的活動。協會的運作必須符合現行法律和法規。
辛迪加自由得到保障。工會的活動不受法律的限制,沒有任何限制和限制。
第22條
罷工權得到保障。它是根據現行法律行使的。
第23條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國家有義務保護它。
婚姻是建立在男人和女人的自由同意的基礎上的。在婚姻問題上,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種族,種姓,社會出身和[和]財富的一切歧視。
兒童在家庭關係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自然權利和義務。這些必須給予他們尊重和幫助。
第24條
國家致力於促進兒童權利。
第25條
通過繼承或贈與來轉移資產的權利已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予以確認。
第26條
健康權得到承認。國家致力於促進這一發展。
第27條
每個公民都有受指導的權利。
公共教育是世俗的。
私立教育得到認可。法律規定了其行使的條件。
第28條
法律保障知識產權。
創作和藝術,科學及技術作品的自由受法律保護。
文化,知識,藝術和科學活動的表現是自由的,並且是根據現行文本進行的。
第29條
公認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保護,防禦和促進環境是所有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每個公民均有權以對這些行為的請願形式發起訴訟或參加集體訴訟:
損害公共遺產;
損害社會團體的利益;
侵犯環境或文化或歷史遺產。
標題II。國家和國家主權
第31條
布基納法索是一個民主,統一和世俗的國家。
法索是國家的共和黨形式。
第32條
國家主權屬於在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主權的人民。
第33條
選舉權是直接或間接的,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
直接選舉權始終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第34條
民族的象徵由象徵,紋章,國歌和座右銘組成。
標誌是矩形和水平形的三色標誌,紅色和綠色,中間有一個五點的金黃色星。
法律確定了徽章及其組成元素的含義。
國歌是DITANYE。
座右銘是:團結-進步-正義[團結-進步-正義]。
第35條
官方語言是法語。
該法律規定了宣傳和正式使用本國語言的方式。
標題III。FASO主席
第三十六條
法索總統是國家元首。
他尊重憲法。
他確立了國家政策的主要方向。
他化身並確保民族團結。
他是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永久和延續以及[和]尊重協定和條約的保證人。
第37條
法索總統由普遍,直接,平等和秘密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他一次又有資格。
第38條
擔任法索總統職務的每位候選人必須在出生時為布基納法索人,至少年滿三十五歲,並且在交納候選人候選人資格之日至多為[年齡]七十五歲。法律要求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
法索總統由所表示的絕對多數選舉產生。
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未獲得多數票,它將在十五(15)天后進行第二輪投票。只有兩名候選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視情況而定,在撤消較不受歡迎的候選人之後,發現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了最多的選票;法索總統隨後由簡單多數選舉產生。
第40條
選舉定在總統任期屆滿之前至少21天,最多40天。
第41條
法律決定總統候選人的候選人資格,候選人資格的程序,條件,投票方式,點票和宣布結果。它規定了所有必要的規定,以便選舉是自由,誠實和定期的。
第42條
法索總統的職能與行使國家一級的所有其他選舉任務,任何公共就業和任何專業活動相抵觸。
本《憲法》第72、73、74和75條的規定適用於法索總統。
第43條
雖然法索總統暫時無法履行職責,但總理的權力暫時行使。
如果法索總統職位空缺是由政府轉交給憲法事務委員會,或政府在此事上宣布的絕對或絕對無能力的,則法索總統的職能由法索總統行使參議院。選舉產生了新的總統,任期五年。
新總統的選舉至少在正式宣布空缺或無行為能力的最終特徵後六十天至多九十天。
行使法索總統職能的參議院總統可能不是本次總統選舉的候選人。
在所有情況下,在總統職位空缺期間,都可能不適用本《憲法》第46、49、50、59和161條。
第44條
在行使職權之前,總統當選誓言在憲法委員會面前宣誓如下:“我在布基納法索人民面前宣誓,並謹以維護,尊重,尊重和捍衛《憲法》和法律的榮譽,以及實施該公約,以確保布基納法索所有居民的正義。”
在宣誓儀式中,憲法委員會主席收到了法索總統資產的書面聲明。
第45條
該法律規定了向法索總統提供服務的民事清單。它組織有利於前總統的養老金服務。
第46條
法索總統從國民議會多數成員中任命總理,並以其提出辭職或以國家最高利益為己任而終止其職務。
根據總理的提議,他任命政府其他成員並終止其職能。
第47條
法索總統主持部長會議。總理以本憲法規定的條件代替他。
第48條
法索總統在正式通過的文本通過後的二十一日內頒布了法律。國民議會或參議院宣布緊急時,這一時間減少為八天。
法索總統可以在頒布期間要求對法律或其中某些條款進行二讀;需求可能不會被拒絕。此過程將暫停發佈時間。
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頒布,該法律將在憲法委員會宣布之後自動生效。
第49條
法索總統可以在總理,參議院主席和國民議會主席的意見後,將涉及任何國家利益問題的任何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決。
在通過上述法律的情況下,它將在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予以頒布。
第50條
法索總統在與總理,參議院主席和國民議會主席協商後,可以宣布國民議會解散。在解散的情況下,立法選舉至少在解散後六十天舉行,最多至九十天。
在這些選舉之後的一年中,它可能不會進行新的解散。
解散的國民議會可能不會開會。
但是,眾議員的任期僅在新國民議會議員的任期得到確認之日屆滿。
第51條
法索總統親自或通過議會各院長宣讀的信息與議會兩個議事廳進行溝通,但不會引起任何辯論。休會期間,議會各院為此專門開會。
第52條
法索總統是國家武裝部隊的最高元首。他以這一身份主持高級國防委員會。
他任命了陸軍少將首席國家元首。
第53條
法索總統是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主席。
第54條
法索總統行使赦免權。他提出了大赦法。
第55條
法索總統任命高級民事和軍事行政部門[],以及依法確定具有戰略性的社會和企業。
他任命駐外使節和國際組織的大使和特使。
外國大使和特使都被任命為他。
他任命布基納法索大學校長。
立法決定了法索總統任命後行使的職能或職務,並獲得了議會的意見以及協商的方式和效果。
第56條
法律確定了他在部長理事會中規定的其他職務,以及行使總統任命權的條件。
第57條
除第46條,第49條,第50條,第54條和第59條規定的法令外,法索總統的法令由總理(視情況而定)由有關部長簽字。
第58條
在部長理事會審議之後,法索總統下令圍困和緊急狀態。
第59條
當法索機構,國家獨立,領土完整或義務履行受到嚴重和立即的威脅,和/或公共憲政權力的正常運轉受到干擾時,法索總統經部長會議審議後,經參議院,國民議會和憲法委員會主席正式磋商後,採取了根據情況採取的措施。他通過一條消息通知國家。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得呼籲外國武裝部隊干預內部衝突。議會行使普通權利,國民議會在行使特殊權力時可能不會解散。
第60條
法索總統可以將某些權力下放給總理。
標題IV。政府的
第61條
政府是行政機關。
它執行國家政策;以這種身份,它必須提到[事項]:
國際協定草案;
法案和法律建議;
法規文本草案。
它[負責]行政部門以及國防和安全部隊。
第62條
政府在議會中負責根據本憲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第63條
總理是政府首腦;他以這種身份指導和協調政府的行動。
他負責執行法索總統確定的國防政策。
他行使符合法律的監管權,確保法律的執行,任命與法索總統權限有關的民事和軍事職務。
總理被任命後的30天裡,總理在國民議會上宣布了一項總政策宣言。
此宣言之後進行辯論,並進行表決。
該聲明的通過驗證了投資。
如果一般政策宣言沒有獲得組成國民議會的議員的絕對多數,法索總統將在八天之內終止總理的職務。
他根據上述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任命了一位新總理。
第64條
總理保證通過代表團和具體議程擔任部長會議的主席。
第65條
總理決定政府成員的職務。這些歸屬是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確定的。
第66條
總理的行為視情況由負責實施的政府成員簽字。
第67條
總理可以將其某些權力下放給政府成員。
第68條
政府成員在總理面前負責各自部門的管理。他們共同負責部長會議的決定。
第69條
總理職位的任何空缺都會自動終止政府其他成員的職能。在這種情況下,後者可以加快時事,直到組建新政府為止。
第70條
政府成員的職能與行使任何議會授權,任何有報酬的專業活動以及任何專業代表職能不符。
但是,在政府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具有國際性的專業代表職能。
第71條
根據該案,被任命行使部長職務的每個人都必須從休假或中止工作合同中受益。
第72條
政府成員切勿使自己處於任何可能在其職務職責與個人利益之間造成衝突的情況下。
第73條
在其任期內,政府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租賃屬於國家領土的任何物品。法律將具體說明可以減損該規定的情況。
他們不得參與政府或與國家相對應的機構持有或接受國家控制的銷售和裁決。
第74條
政府成員不得通過其職務謀取利益,或直接或間接將其所獲信息用於個人目的[]。
第75條
政府成員在其職能終止後的六個月內仍適用第73條的規定。
在其職能終止後的兩年中,第74條的規定仍然適用。
第76條
政府的每位成員應對其行使職責期間所犯的罪行和輕罪向高級法院負責。
第77條
政府成員在開始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時,必須向憲法委員會提供其資產清單。
這項義務延伸到《憲法》所奉獻的所有機構的院長,以及[在這方面]由法律確定的[有關]其他傑出人士。
國會第五卷
第78條
議會由兩個議會組成: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國會是議會兩院的會議。
國會在國民議會主席的主持下開會。
第79條
國民議會議員的頭銜是“副議員”,參議院議員的頭銜是“參議員”。
第80條
參議院由領土集體,習慣和宗教當局,雇主,工人,居住在國外的布基納法索以及由法索總統任命的傑出人士的代表組成。
代表地方集體的參議員由其所屬地區的當地當選者通過間接普選產生。
代表習慣和宗教當局的參議員,在國外的工人,雇主和布基納法索由各自的機構任命。如果在投票或任命之日未滿四十五歲,則不得選舉或任命參議員。
代表由直接,平等和秘密的普選產生。
每個議員必須因缺席或中止合同而從中受益。
第81條
代表任期為五(5)年,參議員為六(6)年。
但是,通過減損上一段,以及在政府表示不可抗力或必要性的情況下,由國會以組成國會議員絕對多數的票數予以承認,可以延長立法機關的任期,直至確認新立法機關的眾議員或參議員的職權。
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1)年。
此修改適用於當前立法機關。
第82條
法律確定:
選舉限制;
座位數及其劃分;
投票方式;
(a)席位空缺時的選舉,任命和被新選舉或任命取代的條件,以及不合格和不兼容的情況;
議員的身分和賠償金額。
第83條
它可能不會在立法機關的後三分之一進行部分選舉。
第84條
議會對法律進行表決,同意徵稅,並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控制政府的行動。
第85條
任何命令性命令都是空的。
但是,在[立法機關]過程中自由辭職的任何代理人或代理人,都將由一名替代人代替其權利[,]。法律規定了執行該規定的方式。
議會所有成員都有審議權。議員的投票權是個人的。但是,在有議員缺席的情況下,可以授權進行表決。對於一個給定的選票,沒有人可以有效地獲得超過一個投票權。
第86條
每個新的議會都宣布選舉或任命其成員的有效性,儘管憲法委員會對常規進行了控制。
它建立其法規。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有關議會各院的組織和職能的條例。
第87條
國會每個院每年舉行兩次常會。每個期限不得超過90天。第一屆會議於3月的第一個星期三開始,第二屆會議於9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三開始。如果3月的第一個星期三或9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三是假期,則會議將打開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88條
議會的每個會議廳均應總理的要求,或在特定議程上的絕對多數代表或參議員的要求,召開會議,召集其總統[]。特別會議在議程完成時閉幕。
第89條
議會各院的會議是公開的。但是,如有需要,可以將其封閉舉行。
第90條
除憲法委員會宣布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每個議會的審議僅在其所在地進行。
國會的審議可以在國民議會主席和參議院議長的共同決定中定期確定的任何其他地方進行。
第91條
參議院議長和國民議會主席在立法會期間由第一輪的絕對多數或第二輪的簡單多數選舉產生。
主席團成員當選,任期一年,可連任。
但是,它們的職能可以在立法機關中按五分之二的要求終止,也可以在議會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表決後終止。
以絕對多數票,[其]應理解為[超過]一半的選票。
第92條
如果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任何原因空缺議會分庭主席,則該分庭應在第91條規定的條件下選出新總統。
第93條
議會的每個議會享有財務自主權。每個院長負責管理分配給他的分庭功勞。
庭長負責會議廳的這種管理;可以以絕對多數否決他的管理能力。
第94條
被任命擔任高級職務的每位當選國會議員均由一名替代者代替。高功能列表由法律決定。
如果他最遲在立法機關的前半部分結束前不再行使職能,則可以重新就座。在此日期之後,他只能在替補席死亡或辭職而導致座位空缺的情況下重新領取。
第95條
國會議員在行使職權時或行使職權時,不得因其發表的意見或投票而受到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第96條
除公然行事外,只有在會議期間或他擔任會議成員的分庭的至少三分之一議員的授權下,才能以刑事或刑事方式起訴或逮捕議會的任何議員。會議結束時該會議廳主席團的成員。
標題VI。法律和行政法規領域
第97條
該法律是議會定期審議的一項法律。
憲法賦予組織法的法律是議會的審議,其目的是組織或機構的職能。它由絕對多數投票通過,並在憲法委員會宣布其符合《憲法》之後頒布。
該法律的倡議同時屬於代表,參議員和政府。來自參議員代表的案文草案稱為“法律提案”,而來自政府的案文草案稱為“法律草案”。
提案和法律草案在部長會議上進行審議,然後再提交議會各院局。
第98條
人民通過以信訪方式行使法律的主動權,構成由至少一萬五千(15,000)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具有表決權的人書面和簽署的提案。
請願書已交存國民議會主席團。
無論案文的出處是什麼,修正權都屬於代表,參議員和政府。
第99條
該法令是法索總統在部長理事會審議後在法律保留的範圍內以及在本《憲法》第103、107和119條規定的情況下簽署的一項法案。它在其出版物上生效。
第100條
簡單的法令是法索總統或總理簽署並由一個或多個政府主管人員簽署的法令。
部長會議的法令是法索總統和總理在部長會議的意見後簽署的一項法令:由一個或多個政府主管成員簽署。
第101條
法律確立了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公民身份,公民權利和行使公共自由;
國防需要引起的製約;
國籍,人員的狀態和能力,婚姻制度;
遺產和禮物;
可以主張並與《憲法》基本原則保持一致的程序;
促進性別;
確定罪行和輕罪,並對其適用的刑罰,刑事程序和[和]大赦;
司法和行政法庭的組織以及在這些司法管轄區之前的程序,治安法官的身份,[以及]司法部長和輔助官員的地位;
各種稅種的依據,稅率和徵收方式;
貨幣發行製度;
國民議會,參議院和地方議會的選舉制度;
企業國有化和公共部門企業向私有部門的財產轉讓;
建立公共場所的類別;
包圍狀態和緊急狀態。
法律確定了基本原則:
保護和促進環境;
國家發展計劃和方案的起草,執行和審查;
保護新聞自由和信息獲取;
政府的一般組織;
公共職能的一般狀況;
國防組織;
教育和科學研究;
民族文化價值觀的融合;
財產製度,不動產權以及民事和商業義務;
工作權,組織權利和社會制度;
移交和管理國家領土;
監獄制度;
保險和儲蓄;
生產組織的;
運輸和通訊制度;
自由管理領土集體,其能力和資源。
第102條
財政法每年確定國家的資源和義務。財務法草案必須明確規定全部支出所需的收據。
第103條
議會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對金融法草案進行表決。
在第二屆常會開幕時,將向國民議會提請財政法草案[事項]。
國民議會首先在存入法案後的六十天內決定[雕像],參議院自收到之日起有十五天的處理時間來決定。
如果參議院通過的案文與國民議會的案文相同,則法律會立即送交法索總統頒布。
如果參議院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決定或與國民議會不同意,則將法案緊急轉交給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最終決定。
如果大會最遲未在會議閉幕之日決定,並且僅在預算年度即將屆滿的情況下,該法案的規定可以通過法令生效。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召集一次特別會議,以要求批准。如果在特別會議結束時未對預算進行表決,則將根據法令確定預算。
如果未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及時處理財政法律草案以進行表決和頒布,則總理要求大會緊急要求通過以下方式恢復前一年的預算:臨時第十二。
第104條
在執行預算的過程中,如果情況需要,政府會向議會建議通過糾正財務法律。
第105條
國會根據財務法規定的方式來規范國家的賬目。
為此,在帳目法院的協助下,帳目法院負責有關產生的公共收入和支出或領土國庫,行政部門或機構的所有查詢和研究。來自國家或由其控制。
第106條
在[a]包圍狀態下,如果會議不舉行,則議會有權享有普通權利。在議會的批准下,包圍狀態只能延長十五天以上。
宣戰和向國外派遣軍事特遣隊或觀察員均經議會授權。
第107條
為了執行其計劃,政府可以要求議會授權在有限的時間內通過法令採取通常屬於法律範圍的措施。
該法令是在部長會議上根據憲法委員會的意見制定的。它們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批准書未在授權法律規定的日期之前交存國民議會,則失效。
在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期限屆滿之時,該法令只能由其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法律修改。
第108條
除與法律範圍相對應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具有監管性質。
標題VII。政府與議會的關係
第109條
總理有權進入議會。他可以向議會中的代表政府成員負責;在辯論或委託過程中,[成員]可由政府成員,[由其選擇的顧問或專家]協助。
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開幕時,總理直接向眾議員介紹國家狀況。
此演示文稿之後進行辯論,不產生任何表決。
第110條
政府成員可以進入議會,其委員會和協商機構。他們可以得到輔導員或專家的協助。
第111條
在屆會期間,每周至少有一次會議席位,用於議員們的問題和政府的回應。
議會可以在有或沒有辯論的情況下,就時事,書面問題或口頭問題向政府提出問題。
第112條
政府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將法律草案交存議會。
它提出並捍衛了政府的政策,國家預算,[以及]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計劃和方案。
根據法律規定,政府參加了有關政府政策的方向,合法性,優點和效力的辯論。
每個法律草案都在議會的兩個分庭中相繼審議。法案經國民議會通過後,轉交參議院,參議院決定自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但金融法除外。在政府宣布緊急情況下,時間縮短為五天。
如果參議院通過的案文與國民議會的案文相同,則法律會立即送交法索總統頒布。如果國民議會與參議院之間存在分歧,或參議院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國民議會將作出最終決定。
但是,以其主要目標為組織的法律草案首先要提交參議院,以組織領土集體和在布基納法索之外建立的布基納貝代表州。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兩個分庭之間存在分歧,則參議院做出最終決定。
第113條
要求政府向議會提供所有關於其管理和行為的解釋。
議會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
第114條
國民議會與政府的對等關係由以下方面平等地表達:
譴責動議;
信心問題;
國民議會解散;
議會討論的程序。
第115條
國民議會可以對政府提出一項譴責動議。譴責動議至少由大會三分之二的代表簽署。要獲得通過,必須由組成大會的絕對多數成員投票通過。如果拒絕譴責動議,則其簽字國不得在一年的期限之前提出另一項要求。
第116條
在部長會議審議之後,總理可以在國民議會面前讓政府承擔方案或宣布總體政策的責任。
如果提交的文本沒有獲得組成大會的成員的絕對多數票,則對政府的信任將被拒絕。
關於信任問題的投票不得在交存文本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
在部長會議審議之後,總理可以在大會通過文本時承擔政府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在以上各段規定的條件下通過了在隨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的譴責動議,否則該文本被視為通過。
第117條
如果譴責動議獲得表決或拒絕信任,法索總統將在八天內終止總理大臣的職務。他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任命了新總理。
第118條
議會各議事廳的議程包括對民眾請願書,政府交存的法案以及政府接受的提案的討論。
但是,任何法律提案都可以在提交政府之後兩個月進行討論,而無需適用前款或本《憲法》第121條和第122條。
如果法索總統或總理有此要求,則在會議廳議程上優先題為法案或法律提案或一般政策宣言的題詞是正確的。
第119條
如果政府宣布緊急情況,則議會必須在15天的時間內決定法律草案。根據金融法,該時間段將延長至四十天。如果在該期限屆滿之前仍未進行表決,則法索總統根據總理的提議以法令形式頒布法律草案。
第120條
國會議員交存的有關財務法的提案和修正案,如果導致通過,從而導致公共資源減少或增加或增加公共開支,則是無法接受的,除非應附同通過增加收入或同等經濟體的提案。
第121條
如果政府提出要求,則提到的[事項]議會將對所討論案文的全部或部分進行單票表決,僅保留其提出或接受的修正案。
第122條
當議會的一個分庭將案文草案的審議交由一個委員會處理時,政府可以在辯論開始後[反對]審查未事先提交給該委員會的任何修正案。
第123條
不在法律範圍內的提議和修正是無法接受的。不可否決性由分庭庭長決定。
發生爭議時,憲法委員會經總理或該議會議長的推薦,將以八天為期作出決定。
標題VIII。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第124條
法官賦予司法權;它在布基納法索的所有領土上由司法秩序和法律所確定的行政秩序的管轄權行使。
第125條
司法權是個人和集體自由的監護人。
它尊重本《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第126條
布基納法索的司法秩序和行政秩序的管轄權是:
最高法院;
國務委員會;
會計法院;
衝突法庭;
法律設立的法院和法庭;
這些司法管轄區適用現行法律。
第127條
最高法院是司法命令的最高管轄權。
國務委員會是行政命令的上級管轄權。
會計法院是控制公共財政的上級管轄權。
衝突法庭是管轄區域之間權限衝突的管轄權。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這些司法管轄區的組成,組織,歸屬,[和]功能以及在其之前適用的程序。
第128條
法律確定法院和法庭的席位,管轄權,權限和組成。
第129條
司法權是獨立的。
第130條
主審裁判官僅在行使其職能[]時才服從法律授權。它們不可移動。
第131條
法索總統是司法獨立性的保證人。
他得到治安高級理事會的協助。
第132條
法索總統是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主席。
秤的守護者,司法部長,是第一任副總統,最高上訴法院的第一任院長是第二任副總統。
第133條
治安法院高級委員會就治安法院的獨立性和行使赦免權的任何問題發表意見。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治安法院高級理事會的組織,組成,歸屬和職能。
第134條
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就最高法院,國務委員會[]和會計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分配以及上訴法院第一任院長的任命和分配提出建議。
它對司法部長關於任命其他主持治安法官的建議表示意見。
檢察官是根據司法部長的提議任命和分配的。
第135條
一部組織法根據本《憲法》所載原則確立了縣法院的地位。
它提供並組織了裁判所的保證和獨立性。
第136條
所有法院和所有法庭的聆訊都是公開的。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舉行秘密聽證會。
司法管轄區的決定得到證實,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標題IX。作者:肖,司法研。
第137條
設立了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國民議會在每次換屆後選舉產生的代表以及最高法院院長指定的治安法官組成。它從其成員中選舉主席。
法律確定了它的組成,其運作規則和適用的程序。
第138條
高等法院有權對法索總統行使職能和構成叛國罪,違反憲法或挪用公共資金的行為予以承認。
高等法院同樣有資格對政府成員進行審判或行使職能時被認定為犯罪或輕罪的理由。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它們仍然可以由普通法和其他司法管轄區作為司法依據。
第139條
對法索總統的彈is由組成大會的代表的五分之四多數投票通過。政府成員的投票由組成大會的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
第140條
高等法院受到犯罪和輕罪行為的定義以及行為實施時現行刑法的最終處罰的確定的約束。
標題X.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控制機構
第141條
建立了一個名為經濟及社會理事會(CES)的協商機構。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就法索總統或政府提請其註意的經濟,社會或文化特徵問題發表意見。
可以就[a]計劃或[a]具有經濟,社會或文化特徵的計劃的任何草稿進行諮詢。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以平等地分析任何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它向法索總統或政府提交結論。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應法索總統或政府的要求指定其成員之一,向這些機構提出理事會對已提交的問題的意見。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組成,組織和職能。
第142條
控制機關是由法律創造的。
他們的能力涉及國家利益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特徵問題。
這些控制機構的組成,歸屬和功能由法律確定。
標題十一。集體
第143條
布基納法索是按地區集體組織的。
第144條
建立,消除和劃分領土集體是法律的手段。
第145條
該法律組織人民民主參與領土集體的自由管理。
標題十二。非洲聯盟
第146條
布基納法索可以締結任何非洲國家的結社或社區協議,暗示全部或部分放棄主權。
第147條
准予布基納法索加入聯邦,非洲國家聯盟或聯盟的協議須經全民投票,由人民批准。
標題十三。國際貿易協定
第148條
法索總統談判,簽署和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
第149條
和平條約,商業條約,涉及國家財政的條約,修改立法性質的規定的[以及]涉及人身狀況的條約,只能通過法律予以批准或核准。
它們只有在批准或批准後才能生效。
第150條
如果憲法委員會提到[該問題]符合第157條,則宣布國際承諾包含違反《憲法》的規定,則只有在修訂《憲法》之後才能批准或批准該公約。
第151條
定期批准或批准的條約和協定在公佈時,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力,對於每一個協定或條約,另一方均應保留高於該法律的權力。
標題十四。憲法委員會
第152條
憲法委員會是主管憲法和選舉事務的機構。它負責決定法律是否合法,該法令以及國際條約和協定是否符合《憲法》。
它解釋了《憲法》的規定。它控制全民投票,總統選舉,立法[選舉]的定期性,透明度和誠意,是選舉爭端的法官。它宣布全民投票,[和]總統和立法選舉的最終結果。
對地方選舉的規律性和透明度的控制對應於行政法庭的權限。宣布這些選舉的最終結果符合國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153條
憲法委員會包括:
布基納法索前國家元首;
法索總統根據司法部長的提議任命的三(3)名治安法官;
由法索總統任命的具有至少一名法學家的三(3)名傑出人士;
國民議會主席任命的三(3)名傑出人士,至少有一名法學家;
[和]參議院總統任命的三(3)名傑出人士,至少有一名法學家。
任命憲法委員會成員的唯一任期為九(9)年。他們從彼此當中選舉制憲會議主席。
除前國家元首外,憲法委員會的成員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每三年可延長三分之一(1/3)。
憲法委員會成員的職能與政府或議會成員的職能不符。
其他不兼容之處由法律確定。
第154條
憲法委員會認為總統選舉是有規律的。它審查投訴並宣布投票結果。
如有任何爭議,憲法委員會決定選舉或議員任命的常規性。
在選舉事務中,任何有興趣的候選人都可以向憲法委員會提出建議。
憲法委員會認為公投的運作是有規律的,並宣布其結果。
憲法委員會希望尊重憲法的修改程序。
第155條
議會的組織法和規章在頒布或生效之前,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
出於同樣的目的,提交批准程序的普通法律和條約可以在頒布之前推遲到憲法委員會審議。
第156條
憲法委員會還負責控制各政黨對本憲法第十三條第5款的規定的尊重。
第157條
涉及以下事項的憲法委員會:[事項]
法索總統;
總理;
參議院議長;
國民議會主席;
至少有國民議會議員的十分之一(1/10)。
如果在某個司法管轄區發生某事時,如果認為某條法律規定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則可以在將其轉交安理會後將此問題提請憲法委員會審議。州或最高上訴法院。憲法委員會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組織法確定了本規定的適用條件。
憲法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自行處理與其職權有關的任何問題。
第158條
憲法委員會對[事項]的轉介中止了頒布該草案的時間。
第159條
被宣佈為違憲的規定不得頒布或執行。
憲法委員會的決定不容訴諸任何手段。它們將自己強加於公共權力以及所有行政和司法當局。
第160條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憲法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並確定了適用的程序。
標題XIVBIS。的調解員
第160.1條
建立了一個公共行政機構與公民之間的無償代辦機構,稱其為法索的調解人。
第160.2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法索調解員的屬性,組織和職能。
標題XIVTER。作者:於振濤,上官信峰,通信高級學會JOURNAL
第160.3條
建立了一個獨立的行政機構,負責規範向公眾傳播的通信,簡稱為[高級通信委員會]。
第160.4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高級交流委員會的歸屬,組成,組織和職能。
標題XV。修訂版
第161條
修改憲法的倡議同時屬於:
給法索總統;
每個分庭的多數給國會議員;
當至少有三萬(30,000)人有投票權的人向國民議會提交構成提案的請願書時,應向人民提出,書面和簽字。
第162條
法律規定了執行修訂程序的條件。
第163條
在任何情況下,修訂草案都必須先提交議會評估。
第164條
案文草案隨後提交全民投票。當它獲得了所表達的多數投票權時,即認為已被採用。
然後,法索總統在本《憲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下進行頒布。
但是,如果法索總統在國會召集的國會議員中有四分之三(3/4)的多數票通過了該修正案,則該修正案將無須公投。國會的局是國民議會的局。
第165條
在影響以下方面的情況下,不接受修改憲法的法案或提案:
國家的共和性質和形式;
多方系統;
國家領土的完整。
當侵犯領土完整時,不得啟動或實行修訂程序。
標題十六。最後條款
第166條
背叛祖國和違反憲法是對人民犯下的最嚴重罪行。
第167條
所有合法性的淵源都來自該憲法。
所有不從本憲法中獲得其來源的權力,特別是政變或政變所產生的權力都是非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公民的抗命權得到所有公民的承認。
第168條
布基納法索人民禁止任何個人權力觀念。
他們同樣禁止人民壓迫一部分人民。
第168.1條
布基納法索國家元首將在1960年至通過這些條款之日給予全部[全部]大赦。
標題十六。暫行規定
第169條
《憲法》的頒布必須在全民投票通過後的二十一日內進行。
第170條
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建立機構。
第171條
總統選舉和立法選舉在憲法通過後的十二(12)個月內舉行。
第172條
在建立機構之前,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將繼續採取行動,並採取必要措施,以行使公共權力,維護國家生命,保護公民和維護自由。
第173條
在不違反本《憲法》的範圍內,現行法律仍然適用,直到新案文介入為止。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