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岡城國基本法 2000

梵蒂岡城國基本法 2000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考慮到需要對梵蒂岡城國司法結構的連續階段引入的變化給予系統和有機的形式,並希望使其始終更好地符合國家的機構宗旨,這是作為適當保證而存在的宗座的自由以及作為確保羅馬教皇在履行其在世界上的使命時真正和可見的獨立性的一種手段,我們主動(Motu Proprio)並在某些知識下,充分我們的主權權威,已確立並特此確立以下內容,作為國家法律予以遵守:
藝術。1
1. 教宗,梵蒂岡城國君主,擁有完整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
2. 教廷空缺期間,同樣的權力屬於樞機主教團,但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發布立法處置,其效力僅限於空缺時間,除非經最高領導人確認教皇隨後根據佳能法當選。
藝術。2
為外交關係和締結條約的目的,國家在與外國和其他國際法主體的關係中的代表權由最高教皇保留,最高教皇通過國務秘書處行使這一權力。
藝術。3
1. 立法權,除了教宗打算保留給他本人或其他臣民(istanze)的情況外,由樞機主教和其他樞機主教組成的委員會行使,所有樞機主教均由教宗任命,任期五年任期。
2. 在主席缺席或阻撓的情況下,委員會由第一位樞機成員主持。
3、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以協商表決方式參加會議。
藝術。4
1. 委員會在有關法律淵源的法律範圍內,根據以下說明及其適當的條例 (Regolamento) 行使權力。
2. 在起草法律草案時,委員會利用國務委員、其他專家以及可能受其影響的教廷和國家組織的合作。
3. 法律草案通過國務秘書處預先提交給教宗審議。
藝術。5
1. 執行權由委員會主席根據本法和其他現行規範性規定行使。
2. 行長由總書記、副總書記協助行使其職權。
3. 主席將更重要的問題提交委員會研究。
藝術。6
更重要的事項與國務秘書處一起處理。
藝術。7
1. 委員會主席可以頒布法令,實施立法和監管規範。
2.在緊急情況下,他可以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處置,但如果在九十天內沒有得到委員會的確認,則該處置將失去效力。
3. 發布一般規則的權力仍保留給委員會。
藝術。8
1. 在不影響第 1 條和第 2 條規定的情況下,委員會主席代表國家。
2. 可以委託秘書長進行日常行政活動的法定代表。
藝術。9
1. 秘書長協助委員會主席履行職責。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和委員會主席的指示,他:
a) 監督法律和其他規範性安排的實施以及委員會主席的決定和指令的實施;
b) 監督省的行政活動並協調各局的職能。
2. 當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受阻時,他將代替委員會主席,但本條規定的情況除外。7,名詞。2.
藝術。10
1. 副秘書長根據總書記的意見,監督各種議事錄和信函的準備和起草活動,並開展屬於他的其他活動。
二、總書記缺席或受阻時,代行總書記職務。
藝術。11
1. 在準備和研究帳目以及有關國家人員和活動的一般命令的其他事務時,委員會主席得到董事會的協助,董事會定期召集和領導。
2.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也參加理事會。
藝術。12
國家的財政預算和報告,經委員會批准後,通過國務秘書處提交教宗。
藝術。13
1. 總參謀長和由教宗任命的、任期五年的國務委員,在起草法律和其他特別重要的事項方面提供協助。
2. 委員可以單獨諮詢,也可以集體諮詢。
理事長主持理事會議;根據委員會主席的指示,他還行使國家的協調和代表職能。
藝術。14
委員會主席除了使用警戒部隊外,還可以出於安全和治安的目的,請求宗座瑞士衛隊的協助。
藝術。15
1. 司法權由根據國家司法結構組成的機關以教宗的名義行使。
各個機關的權限由法律規定。
2. 管轄行為必須在國家領土內進行。
藝術。16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以及在同一案件的任何階段,最高教皇可以將指示和決定推遲到特定主題(istanza),即使有能力根據公平宣布決定並排除任何進一步的決定追索權(gravamen)。
藝術。17
一、在不影響下條規定的前提下,主張正當權利或者合法利益因行政行為受到損害的,可以提出分級追索或者向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2. 分級追索排除了對同一事項的司法訴訟,除非教宗在個別案件中授權。
藝術。18
1. 涉及國家僱員(dipendenti)與行政部門之間勞動關係的爭議,根據宗座勞工辦公室的章程,屬於宗座勞工辦公室的職權範圍。
2. 可以根據自己的規範向上訴法院提出針對國家僱員的紀律規定的追索權。
藝術。19
授予大赦、縱容、減免和恩惠的權力保留給最高教皇。
藝術。20
1. 梵蒂岡城國國旗由豎向劃分的兩塊區域構成,一塊黃色的在工作人員旁邊,一塊白色的,後者帶有帶鑰匙的頭飾,均按照形成附件A的模型現行法。
2. 紋章由頭飾和鑰匙構成,根據本法附件 B 的模型。
3. 根據構成現行法律附件 C 的模型,國家印章中央帶有帶鑰匙的頭飾,並在其周圍刻有“Stato della Città del Vaticano”字樣。
本基本法完全取代梵蒂岡基本法,1929 年 6 月 7 日,n。一、同樣廢止國家現行的所有與本法不符的規範。
該法將於 2001 年 2 月 22 日,即聖伯多祿宗座主席節生效。
我們命令加蓋國家印章的本法原件存放在梵蒂岡城國家法律檔案館,並將相應文本公佈在 Acta Apostolicae Sedis 補編中,責令所有這些人關注觀察它並讓它被觀察。
11 月 26 日,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宇宙之王,在我們教宗二十三年的莊嚴儀式,於 11 月 26 日從我們的宗座梵蒂岡宮賜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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