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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達憲法
第1條
1.卡達為獨立自主之阿拉伯國家,並為阿拉伯聯盟之一員。其宗教為伊斯蘭敦,伊斯蘭沙利法律為卡達立法之根源。卡達為民主體制,其官用語文為阿拉伯文。卡達人民為阿拉伯民族之一部分。
第2條
1.卡達定首都於多哈。本國主權及於境內所有土地及國際邊境內之水域。國家不可放棄任何主權,或是割讓任何一處的領土及領水。
第3條
1. 國旗、徽章、官方獎章及國歌均以法律訂之。
第4條
1.法律規定財政和金融制度,規定官方貨幣。
第5條
1.國家應保全其領土的完整,維護其安全,安定和穩固,並須以全力抵禦外來侵略。
第6條
1.國家尊重國際憲章和條約,致力於執行國家所簽訂的所有國際協定、憲章和條約。
第7條
1.國家的外交政策建立在通過鼓勵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維護人民決定其命運的權利,不干涉他國內政,與熱愛和平的民族合作以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原則之上。
第8條
1.國家政體是世襲制,由阿勒薩尼家族哈馬德本•哈利法,本•哈馬德,本•阿布杜拉•賈希姆的男性繼承人世襲。埃米爾指定一位兒子作為王儲以繼承統治。如果埃米爾沒有從家族中指定某人為王儲,在此情況下,統治權則由埃米爾的男性子嗣繼承。特別法規定有關國家統治和繼承的其他特殊條款,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內頒布。該法律具有憲法屬性。
第9條
1.埃米爾與王室成員及王室顧問商議後,以埃米爾詔令任命王儲。王儲應為穆斯林,其母親也應為卡達籍穆斯林。
第10條
1.王儲被任命時應向埃米爾宣誓如下
誓詞:
「我以偉大真主之名起誓:尊重伊斯蘭法律、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獨立,保衛領土的完整,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忠誠於祖國和埃米爾。」
第11條
1.埃米爾在國外或暫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王儲履行埃米爾的職責,代表埃米爾行使其職權。
第12條
1.埃米爾可以埃米爾詔令授予王儲部分權限,行使其部分職權,王儲如果出席內閣會議則主持內閣會議。
第13條
1.埃米爾無法委託王儲行使其職權時,可以埃米爾詔令從王室成員中委任一位代表以行使其職權和職責。如果委任的代表正在擔任某個職位或從事某方面的工作,則在代理埃米爾期間應停止該工作。代表一經委任就應對埃米爾宣誓,誓詞和王儲誓詞相同。
第14條
1.根據埃米爾的決議成立王室委員會,埃米爾有權任命王室委員會成員。
第15條
1.當埃米爾去世或完全喪失行使職責的能力時,王室委員會決定埃米爾職位的空缺,並由內閣和協商議會舉行聯合秘密會議之後宣布埃米爾職位的空缺並宣布王儲繼任國家的埃米爾。
第16條
1.如果王儲宣布登基成為埃米爾時,年齡小於西元紀年的八歲,則由王室委員會選出的攝政委員會承擔政權的管理的工作。攝政委員會由主席和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其主席和多數成員應由王室成員擔任。
第17條
1.埃米爾的財政薪酬和善金根據每年埃米爾決議的規定頒發。
第18條
1.卡達社會建立在公正、慈愛、自由、平等和高尚道德的基礎之上。
第19條
1.國家保護社會的支柱,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獨立,所有公民機會均等。
第20條
1.國家致力於加強民族統一和團結,加強全體公民間的友情。
第21條
1.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家庭的支柱是宗教、品德和對國家的熱愛,法律規定保護家庭的方式,支援家庭實體,維護家庭成員間的關係,保護母親、兒童和老人。
第22條
1.國家關注青年,保護青年不致誤入歧途,保護他們不被剝削,免於遭受由於身體、心理和智力上的忽視導致的危害;在健全的教育的引領下,為青年提供合適的環境以發展其各個方面的才能。
第23條
1.國家關心公共衛生,根據法律提供各種疾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和治療方式。
第24條
1.國家關心和保護科學、人文學科、藝術和國家文化遺產,並推動其傳播。國家鼓勵科學研究。
第25條
1.教育是社會進步的基本支柱之一,國家保障和關心教育,致力於教育的普及和深入。
第26條
1.財產、資本和勞動是構成國家的社會實體的基本要素,它們是具有社會職權的個人權利。法律對其做出規定。
第27條
1.私人財產受到保護。非因公共利益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並給予公正的賠償,不得徵用任何人的財產。
第28條
1.國家在社會公正與公共和私人活動平衡合作的基礎上保證經濟活動的自由並根據法律的規定實現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增加生產,實現公民富裕,提高國民生活水準以及為國民提供工作機會。
第29條
1.自然資源屬於國家財產。國家根據法律的規定加以保護並合理利用。
第30條
1.雇傭關係的基礎是社會的公正。法律規定雇傭關係。
第31條
1.國家鼓勵投資,致力於為其提供必要的保證和便利。
第33條
1.國家致力於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以實現世世代代全面而持續的發展。
第35條
1.公民不分性別、出身、語言或宗教信仰,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第36條
1.法律保障個人自由。非根據法律條款,不得逮捕、拘禁或搜查任何人,也不得限制任何人的居住地或限制其居住或遷徙的自由。不得虐待任何人或侮辱其人格尊嚴。虐待是犯罪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懲處。
第37條
1.公民的隱私不可侵犯。非根據法律條款並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不得干預任何人的隱私或家庭事務、住宅或通信,不得實施任何侵犯他人榮譽或名譽的行為。
第38條
1.不得將任何公民驅逐出國或禁止公民回國。
第39條
1.被告人在法庭上法官確認定罪前是無罪的,法庭為其行使辯護權提供必要的保證。
第40條
1.非依據法律,不得進行論罪或懲處。懲處只適用於法律生效後的犯罪行為。懲處僅針對個人。法律條款只對該法律生效之後的犯罪行為有效,對生效之前的行為沒有影響,但關於非刑法條款可以由協商議會三分之二多數議員做出不同規定。
第41條
1.法律規定卡達國國籍和相關條款。該條款具有憲法屬性。
第42條
1.國家根據法律確保選舉權和公民的推選權。
第43條
1.賦稅的基礎是社會的公正,非依據法律,不得課稅。
第45條
1.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況,保障結社的自由。
第47條
1.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況,保障言論和科學研究的自由。
第48條
1.根據法律,保障新聞、印刷和出版的自由。
第49條
1.受教育是每位公民的權利,根據國家的現行法律和制度,國家致力於實現免費的義務教育。
第50條
1.根據法律的規定和保護公共秩序以及公共道德的要求,保障所有公民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
第52條
1.根據法律,每個合法居住於卡達國境內的人均享有其人身和財產受保護的權利。
第54條
1.公職是一種國家服務,公務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應將公共利益作為其唯一的目標。
第55條
1.根據法律,公共財產不可侵犯,所有公民均有義務保護公共財產。
第56條
1.原則上禁止沒收財產。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司法判決,才能將特定的財產作為懲處予以沒收。
第57條
1.尊重憲法、遵守有關當局頒布的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重視國家傳統和固定習俗是所有居住於卡達國境內或進入卡達國領土的居民的義務。
第58條
1.不得引渡政治避難者。法律規定提供政治避難的條件。
第59條
1.人民是權力的來源,根據本憲法規定行使權力。
第60條
1.統治制度建立在本憲法規定的權力的分立和合作的基礎上。
第61條
1.根據本憲法規定,協商議會行使立法權。
第62條
1.埃米爾行使行政權。根據本憲法規定,內閣就行政權協助埃米爾。
第63條
1.根據本憲法規定,司法權由法院行使。以埃米爾之名發布判決。
第64條
1.埃米爾是國家元首。其人身受到保護,尊重埃米爾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65條
1.埃米爾是軍隊的最高領導人,監管軍隊,直屬於埃米爾的國防委員會協助埃米爾進行監管。國防委員會的構架和職權由埃米爾的決議規定。
第66條
1.埃米爾在國內外及所有國際關係中代表國家。
第67條
1.埃米爾行使以下職權:
1.1.在內閣的協助下制定國家總政策;
1.2.批准並頒布法律。非經埃米爾批准,不得頒布法律;
1.3.當公共利益需要召開內閣會議時,埃米爾得要求內閣召開會議,並在出席內閣會議時主持會議;
1.4.根據法律任命和罷免軍事和非軍事公務員;
1.5.派遣外交使團和領事館領導人;
1.6.根據法律赦免或減免懲處;
1.7.根據法律授予軍事和非軍事勳章;
1.8.成立和組織各部以及其他政府機關並規定其職責;
1.9.成立相關諮詢機關以協助埃米爾指導和監督國家最高政策,並規定其權限;
1.10.根據本憲法或法律賦予的其他任何權力。
第68條
1.埃米爾用命令批准條約和協議,將其通報給協商議會並做出適當的解釋。條約或協議經埃米爾批准並在官方公報上發布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條約和與國家領土、主權、公民公共或私人權利或保證國家法律公正的條約應由法律頒布執行。任何情況下,條約都不能包括與公開條款相違背的條款。
第69條
1.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埃米爾可以詔令宣布國內的戒嚴令。詔令應包括為之宣布戒嚴令的特殊情況的性質和應對危險所採取的應對措施的解釋。埃米爾可以迅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應對任何威脅國家安全、領土統一、人民的安全和利益或妨礙國家機關履行其職責的危險。在該戒嚴令頒布後十五日內應告知協商議會,在議會因故閉會時,應在其後的第一次會議中通知議會。只能宣布規定期限的戒嚴令;非經協商議會同意,該期限不得延長。
第70條
1.在某些要求採取緊急措施而不得延誤以及其執行要求頒布法律而協商議會不在會期的非常情況下,埃米爾可以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詔令。該具有法律效力的詔令應在其後協商議會的第一次會議中告知協商議會,協商議會可以在得到告知後的最多四十日內以三分之二議員通過的方式拒絕上述詔令中的任何一條,或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改。該詔令在遭到議會拒絕之日起或被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改而未執行時失去法律效力。
第71條
1.通過埃米爾詔令宣布防禦性戰爭,禁止進攻性戰爭。
第72條
1.埃米爾任命內閣首相,接受其辭職,並有權通過埃米爾詔令免除其職務。如果內閣首相辭職或其職位被罷免,所有大臣也應辭職或被罷免。在接受辭職或罷免其職位的情況下,該內閣應繼續執行緊急事務,直到完成新內閣的任命。
第73條
1.埃米爾在內閣首相推薦的基礎上經由埃米爾詔令任命各部大臣,並以相同的方式接受各部大臣的辭職以及罷免其職位。在接受各部大臣辭職的情況下,可以委任其執行緊急事務直到完成替補者的任命。
第74條
1.埃米爾在協商議會的特殊會期中行使其職權前,宣誓如下
誓詞:
「我以偉大真主之名宣誓:我尊重伊斯蘭法律、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獨立和領土的完整,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利益。」
第75條
1.埃米爾可以在與國家利益有關的重要事情上尋求公民意見。公投草案獲得投票者的多數票時即通過,公投結果自宣布之日起生效並應被遵守,在官方公報上予以公布。
第76條
1.協商議會享有立法權,決定國家的總預算,根據憲法規定對行政權進行監督。
第77條
1.協商議會由四十五位議員組成。其中三十位議員通過公開、直接、秘密的投票選出,埃米爾從各部大臣或其他人中任命其餘的十五位議員。協商議會議員辭職或被罷免時失去議員資格。
第78條
1.通過法律規定選舉制度,規定推薦和選舉的條件和措施。
第80條
1.協商議會議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1.其原始國籍為卡達籍;
1.2.推薦結束時,年齡不應小於西元紀年的三十歲;
1.3.須具備良好的阿拉伯語的讀寫能力;
1.4.不曾被判處沒有榮譽或沒有誠信的罪行,除非已根據法律恢復名譽;
1.5.具備選舉法所規定的候選人條件。
第81條
1.協商議會的任期為西元紀年的四年。任期結束前的九十日內舉行新議會的選舉,任期屆滿的議員可以重新選舉;如果議會期限結束時沒有完成選舉或因別的原因延遲選舉,現有的議會應繼續工作直到選出新議會。除有必要或依據命令外,立法期不得延長,如需延長,不能超過一個立法期。
第82條
1.法律指定專門的司法機關以負責裁決協商議會議員選舉的合法性。
第83條
1.如果在距協商議會期限結束至少六個月前,議會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席位因故出現空缺,則在議會告知職位空缺後兩個月內選出繼任者;如果議會中由任命產生的議員席位出現空缺,則任命繼任者。這兩種情況下產生的新議員都應完成其前任的任期。
第84條
1.協商議會的會期一年至少八個月。在批准國家預算前不得結束會期。
第85條
1.每年九月應埃米爾的要求協商議會應召開例會。
第86條
1.除前兩條規定以外,埃米爾在議會公投結束後一個會會議或委員會會議的懲處。條例由法律頒布。
第87條
1.埃米爾或埃米爾所委任的人主持協商議會每年的會議開議,並就國家事務作綜合性致辭。
第88條
1.埃米爾以詔令要求協商議會在必要的時候或根據議會多數成員的要求召開非正常會議,在會議期間,議會只能審議為之召開非正常會議所涉及的事宜。
第89條
1.協商議會召開常會或非常會的相關要求由命令規定。
第90條
1.埃米爾可以詔令延長協商議會的會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非經議會同意,不得反覆延長會期,並且會議延期的請求權只能行使一次,延長期不計入會期。
第91條
1.協商議會在其杜哈的總部召開會議。埃米爾可以要求協商議會在其他任何地方開會。
第92條
1.協商議會議員就職前在公開會議中對議會宣誓如下
誓詞:
「我以偉大真主之名宣誓:我將忠誠於國家和埃米爾,尊重伊斯蘭法律、憲法和法律,關心人民利益,忠誠地履行我的職責。」
第93條
1.協商議會在第一次會議時從議員中選舉本次任期內的主席和副主席,如果主席或副主席職位出現空缺,則由議會選舉承擔該職位者以完成本屆任期。
2.選舉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進行,以與會者投票數的絕對多數通過。
如果第一次沒有實現絕對多數,則從獲得與會者票數最多的兩位議員中選舉;如果兩者票數相當,則在他們中進行第二輪選舉,這時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果兩者再次在相對多數票數上取得一致,則由抽籤完成選舉。選舉期間的會議由議員中最年長者主持。
第94條
1.協商議會在常會會期開始生效的兩周內在議員中成立若幹必要的委員會以開展工作,該委員會可以在議會休假期履行議會的職責,並在下次會期開始生效時向議會通報其工作成果。
第95條
1.協商議會應成立辦公室,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會成員組成,秘書處協助其履行職責。
第96條
1.維護協商議會內的制度是議會主席的職責之一。
第97條
1.協商議會制定議會的內部條例,包括議會的內部制度、工作的開展方式、議會委員會的工作、會議的組織、商議和投票規則以及本憲法所規定的其他職權。條例規定議員違背制度的懲處或以不被同意的原因缺席議重新審議。
第98條
1.協商議會的會議應公開舉行,可以應三分之一議員的要求或協商議會的要求召開秘密會議。
第99條
1.協商議會的會議應由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在內的多數議員參加才具有有效性,如果沒有達到所要求的人數,則將本次會議延遲到下次會議時召開。
第100條
1.協商議會的決議須由與會者的絕對多數通過時,如果票數相同,則採納主席支持一方的意見。但這不包括需要特別多數的情況。
第101條
1.協商議會議員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其議員資格:
1.1.死亡或完全喪失能力;
1.2.議員任期結束;
1.3.辭職;
1.4.免除職位;
1.5.議會解散。
第102條
1.協商議會議員的辭呈應以書面形式遞交議會主席,主席應將該辭呈提交協商議會以決定接受辭呈或拒絕辭呈。內部規章規定相關條款。
第103條
1.不得免除協商議會議員的職位,除非議員失去信任或名譽、失去選舉時以之為基礎的某項條件或履行其議員職務時不盡職;免除議員的決議應由議會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表決通過。
第104條
1.埃米爾以詔令解散協商議會。詔令中應解釋解散的理由,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次解散議會。如果議會被解散,則應在解散之日起六個月內選舉新議會。新議會未產生前,埃米爾在協商議會的協助下行使立法權。
第105條
1.協商議會的每位成員都有法律建議權,將每個建議提交議會的專門委員會以供研究和商議,之後再提交給議會。如果協商議會接受該提議,則在起草法案後提交政府以供研究和商議,再在本屆會期或下次會期中返還給協商議會。被協商議會拒絕的法律提議不得在本屆會期中再次提交。
第106條
1.所有法案由協商議會通過並上呈埃米爾批准。
2.如果埃米爾不批准法案,則在上呈埃米爾後的三個月內以不批准為由返還議會。如果法案在上一條所規定的期限內返還給議會後,協商議會仍然以議會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該草案,埃米爾則應批准並頒布該法案。埃米爾可以在必要的時候為實現國家最高利益下令終止該法律的有效性。
3.如果草案沒有獲得三分之二多數的同意,則不能在該會期中月內要求召開協商議會的首次會議。如果協商議會在該會期的會議遲於上一條規定的時間召開,則會期得減去二者時間的差值。
第107條
1.總預算的草案應在財政年度開始生效前,至少提前兩個月提交給協商議會,由其決定後方可生效。協商議會可以在政府的同意下修改預算草案,如果新預算在財政年度開始生效前沒被批准,則執行上一年的預算直到新預算公布。法律規定財政年度和準備預算的方式。
第108條
1.協商議會有權向政府表達對公共問題的建議,如果政府不採納該建議,應向議會說明理由,協商議會可以就政府的說明表達意見,但僅此一次。
第109條
1.協商議會的每位成員均有權要求內閣首相或各部大臣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進行說明。每位提問者只能就回答發表一次意見。
第110條
1.協商議會的每位成員可以向各部大臣就其職權範圍的內部事務提出質詢,除非議會三分之二的成員同意,否則不得提出質詢。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各部大臣同意縮短期限,否則只能在提出質詢至少十日後才能就質詢進行討論。
第111條
1.每位部長均在協商議會領導下負責各部事務,除非在對某位大臣的質詢經過討論後,否則不得對某位大臣的信任進行表決;對信任的表決應根據大臣的意願或應十五位議員簽署的要求。在議員提出申請或大臣提出意願後至少十日內,議會不得發布關於此事的決議。決議獲得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撤銷對大臣的信任。決定撤銷信任之日起,大臣被認為從該部離職。
第112條
1.不能就協商議會議員在議會或委員會會議上所發表的有關議會職權範圍內的內部事務的觀點或話語而責難議員。
第113條
1.除在犯現行罪的情況下或事先徵得議會的同意外,不得逮捕、拘禁、搜查或質問協商議會議員。如果在申請遞交議會後一個月內,議會沒有頒布關於許可申請的決議,則推定許可該申請。協商議會閉會期間,由議會主席決定許可。在有確切罪證的情況下,應通知議會針對違法議員所採取的措施;如果不在議會會期,則應在隨後舉行的會議中通知議會。
第114條
1.協商議會議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職,本憲法規定可以兼任的情況除外。
第115條
1.協商議會議員的行為應以國家利益為目標,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職權為議員或與議員有特殊關係的人謀利,不得從事法律明令禁止協商議會議員從事的活動。
第116條
1.協商議會主席、副主席和議員的薪酬由法律規定,薪酬的支付從上述人員在議會前宣誓之日算起。
第117條
1.原始國籍為非卡達籍的人士不得擔任大臣級職務。
第118條
1.各部根據內閣首相的建議以埃米爾詔令建立,埃米爾可以任命內閣首相或某位大臣擔任某個或若干部門的職務。法律規定大臣的職權。
第119條
1.內閣首相和各部大臣就職前對埃米爾宣誓如下
誓詞:「我以偉大真主之名起誓,我將忠於國家、忠於埃米爾,尊重伊斯蘭法律、憲法和法律,全面關心人民利益。我將忠誠、真誠和光榮地履行我的職務,全面保衛國家的主權和領土的完整。」
第120條
1.內閣根據本憲法和相關法律條款協助埃米爾履行其職務,行使其權力。
第121條
1.根據本憲法和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授予內閣最高執行委員會的資格以管理所有相關的內外事務。內閣專門行使以下職權:
1.1.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起草法律和命令草案,將法案提交協商議會以作商議,如果協商議會同意該草案,則上呈至埃米爾由其批准和頒布;
1.2.批准各部和其他政府機構或機關起草的所有由該部門負責的規章和決議,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
1.3.監督法律、命令、規章和決議的執行;
1.4.根據法律建議建立政府機構或機關和公共機構或機關;
1.5.政府財政和行政制度的最高控制;
1.6.根據法律,任命和解僱不屬於埃米爾或各部大臣任命職權範圍內的公務員;
1.7.根據法律,制定總章程以保證國內安全的穩定,維護全國各地的秩序;
1.8.管理國家財政,根據本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制定國家預算草案;
1.9.批准經濟專案及其執行方式;
1.10.監督在外維護國家利益的方式,以及維護卡塔爾的國際關係和處理對外事務;
1.11.於每個財政年度初起草決議,包括對內對外所完成的重要工作的詳細陳述,包括以最好的方式保證實現國家全面振興的計畫,並根據本憲法規定的國家政策的核心指導原則,保證實現國家的進步和繁榮,加強國家的安定與穩定。此決議應上呈埃米爾;
1.12.本憲法或法律授予的其他任何職權。
第122條
1.各部應執行政府的總政策,各司其職。埃米爾可以要求內閣首相和各部大臣提交任何關於其職權範圍內事務的報告。
第123條
1.就政府總政策的執行,內閣首相及各部大臣集體向埃米爾負責;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內閣首相及各部大臣單獨向埃米爾負責。
第124條
1.法律規定內閣首相和各部大臣的薪酬,適用於內閣首相的特殊條款同樣適用於各部大臣,除非另有明確規定。
第125條
1.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管理內閣的各種商議活動,監督各部間工作並進行協調,以實現政府部門的統一和完整;首相代表內閣,以內閣之名簽署內閣頒布的決議。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內閣就相關事務頒布的決議需要由埃米爾確認的,應呈報埃米爾。
第126條
1.內閣會議須有包括首相和副首相在內的大多數內閣成員參加方有效。內閣的商議秘密進行,需多數與會者同意方可發布決議;如果票數相同,則採納首相支持的一方的意見,少數須服從多數。
第127條
1.內閣制定其內部章程以安排工作,設立秘書處以協助內閣完成其職責。
第128條
1.各部大臣任職期間應以身作則,以國家利益為目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與自己有特殊關係的人謀利。法律規定各部大臣禁止從事的工作,以及在任期中發生的應受到質詢的行為,同時規定質詢的方式。
第129條
1.法律的至上性是國家統治的基礎。司法的榮譽感和法官的廉潔與公正是權利和自由的保證。
第130條
1.司法權獨立。司法權由、不同種類與等級的法院行使,法院根據法律做出判決。
第131條
1.法官獨立。除了法律,任何權力都不得凌駕於法官的判決之上。任何主體均不得干預司法程序。
第132條
1.法律規定不同種類和等級的法院,規定法院的職權,限制軍事法庭的權限。在非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負責審理軍隊及安全部隊士兵所犯的軍事罪行。
第133條
1.法院審判應公開,除非法庭考慮到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決定秘密進行。在任何情況下,判決的宣布應公開。
第134條
1.非經法律規定,不能罷免法官。法律規定關於法官的特殊條款,規定對其的懲戒方式。
第135條
1.保護和保證所有人的訴訟權利,法律規定行使該權利的措施和條件。
第136條
1.檢察機關以社會之名提起公訴,監督司法警察事務,保證刑法的實施。該機構或機關按照法律建立,法律規定其職權,規定擔任檢察官的條件和特殊保障。
第137條
1.法院應設一個最高委員會監督法院及其協助機構或機關的工作,由法律規定其構架、權限和職權。
第138條
1.法律設置一個機構或機關解決行政爭議,並解釋其制度以及從事工作的方式。
第139條
1.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因職權和判決所引發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140條
1.法律委任一個司法機關解決關於法律及章程的合憲性的爭議。法律規定該機構或機關的職權、辯論的方式及應訴的程序。法律解釋法律及規章被判決違憲的後果。
第141條
1.埃米爾頒布本憲法,本憲法白宮方公報發布之日起的下一日生效。
第142條
1.法律經批准後發布,頒布後兩周內公布於官方公報,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後生效,除非法律對生效日期另有規定。
第143條
1.除非根據本憲法的規定進行修改,否則在本憲法生效前所頒布的法律及規章仍然合法有效。本憲法的執行不影響卡達作為其中一方的國家條約及協議的效力。
第144條
1.埃米爾及協商議會的成員均有權要求修改某條或若干條憲法條款,如果協商議會多數議員原則上同意修憲,則由議會逐條討論。
2.修憲決議應由三分之二議員通過。
3.非經埃米爾批准並發布於官方公報,修正案不得生效。
如果要求修憲的建議因其在原則上或主題上存在問題而被否決,則在被否決後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
第145條
1.關於國家統治和繼承統治的特殊條款不得要求修改。
第146條
1.關於權利和自由的特殊條款不得要求修改,除非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給公民提供更多的權利以及為公民利益提供更多的保障。
第147條
1.埃米爾的職權由本憲法規定,埃米爾不得在其任期內要求修改。
第148條
1.本憲法生效後十年內,不得要求修改本憲法的任何條款。
第149條
1.不得廢止本憲法的任何條款,除非在戒嚴期間以及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但在此期間不得取消協商議會的會議或取消對議員的保護。
第150條
1.廢止1972年4月19日頒布並生效的臨時基本法修正案;在新協商議會的選舉完成前,關於現行協商議會的特殊條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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