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憲法

1971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2009年修訂)
前言
我們,阿布扎比,迪拜,沙迦,阿治曼,阿姆·庫瓦因和富查伊拉的酋長國統治者,
反映我們的意願和我們酋長國人民的意願,使他們組成一個聯邦,以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更持久的穩定,並為阿聯酋及其全體人民享有更高的國際地位;
希望以獨立的主權聯邦國家的形式在彼此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繫,該聯邦國家能夠保護自己的存在及其成員的存在,並與阿拉伯姊妹國家以及聯合國組織和社區的所有其他友好成員國合作一般而言,基於相互尊重和利益和利益交換的國家;
還希望在合理的基礎上為未來幾年的聯邦統治奠定基礎,以反映阿聯酋目前的現實和能力,使聯邦能夠實現其目標,以一致的方式維護其成員的身份達到這些目標,同時使聯邦人民為有尊嚴和自由的憲法生活做好準備,同時在沒有恐懼和憂慮的伊斯蘭和阿拉伯社區中建立全面的代議制民主政體;和
意識到實現上述一切,以推動我們的國家和人民在文明國家和民族中佔據適當的位置是我們最渴望的願望和最堅決的決心,
向真主,全能者和所有人宣布我們對我們簽署的憲法的批准。
願最好的保護者和防御者真主賜予我們成功。
第一部分原則和目標
第1條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是一個獨立,主權和聯邦制國家,以下簡稱為“阿聯酋”。阿聯酋由以下阿聯酋航空組成:
阿布扎比,迪拜,沙迦,拉斯·海瑪,阿治曼,烏姆·奎因和富查伊拉。
任何其他獨立的阿拉伯國家都可以經聯邦最高委員會的一致同意,加入阿聯酋。接納新成員加入阿聯酋時,聯邦最高理事會確定要分配給聯邦國民議會(FNC)中該成員的席位數量,超出《憲法》第68條的規定。
第二條
阿聯酋在履行《憲法》規定的職責時,對阿聯酋成員國際邊界內的所有領土和領海擁有主權。
第三條
阿聯酋會員國應對所有不在憲法規定的阿聯酋管轄範圍內的事務行使其領土和領海的主權。
第4條
阿聯酋不得割讓其主權或放棄其領土或水域的任何部分。
第5條
阿聯酋應有國旗,國徽和國歌。旗幟和標誌應由法令規定。一個酋長國應有自己的旗幟在其領土內使用。
第6條
阿聯酋是阿拉伯大國的一部分,阿聯酋通過宗教,語言,歷史和共同命運的聯繫與之聯繫在一起。
阿聯酋人民是一個民族,是阿拉伯國家的一部分。
第7條
伊斯蘭教是阿聯酋的官方宗教。伊斯蘭教教法是阿聯酋立法的主要來源。阿聯酋的官方語言是阿拉伯語。
第8條
阿聯酋公民應具有法律規定的單一國籍,並應根據公認的國際原則在國外享受聯邦政府的保護。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剝奪或撤消公民的國籍。
第9條
阿布扎比市應為阿聯酋的首都。
第10條
阿聯酋的目標如下:
維護阿聯酋的獨立和主權。
維護阿聯酋的安全與穩定。
抵制對阿聯酋的存在或其成員國的存在的任何侵略。
保護阿聯酋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為了共同的利益,在酋長國之間建立緊密合作以實現這些目標。
促進各領域酋長國的繁榮進步。
為所有公民提供更好的生活。
每個酋長國成員在《憲法》規定的內部事務中均應尊重其他阿聯酋的獨立和主權。
第11條
1.阿聯酋的阿聯酋航空在經濟和海關方面組成一個聯合實體。聯邦法律應規定實現這一統一的適當漸進階段。
2.保證所有資本和貨物在阿聯酋酋長國之間的自由流動,除非受到聯邦法律的限制,否則不得加以限制。
3.特此取消對貨物從一個酋長國遷至另一個酋長國所徵收的所有稅費,關稅,會費和通行費。
第十二條
阿聯酋的外交政策應以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國際理想為基礎,以支持阿拉伯和伊斯蘭的事業和利益,並與各國和人民建立更緊密的友誼與合作。 。
第二部分 阿聯酋的基本社會經濟支柱
第十三條
阿聯酋和成員阿聯酋應在其職責和能力範圍內進行合作,以執行本部分的規定。
第十四條
平等,社會正義以及為所有公民提供安全,保障和平等機會是社區賴以生存的基礎。團結和同情是將阿聯酋聯繫在一起的緊密聯繫。
第十五條
家庭是社區的基石。家庭的基本原則是宗教,道德和愛國主義。法律保障家庭的生存,並維護和保護其免受腐敗之害。
第十六條
社區應照顧兒童和母親,並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因疾病,殘疾,年老或被迫失業等原因而無法照顧自己的未成年人和其他人,為他們自己的利益和為他們的利益提供幫助和康復。社區。福利和社會保障法規範了這些問題。
第十七條
教育是社會進步的根本因素。教育在其初級階段是強制性的,在阿聯酋的所有階段都是免費的。該法律規定了必要的計劃,以在各級教育中傳播和普及以及掃除文盲。
第十八條
個人或組織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建立私立學校,但前提是該學校必須服從主管公共當局的監督並遵守其指示。
第十九條
社區應向所有公民提供醫療服務以及疾病和流行病的預防和治療手段,並應促進建立公立和私立醫院,診所和治療室。
第20條
社區應將工作視為其發展的基石。社區應為公民提供工作,使他們有資格獲得這些工作,並根據先進的國際勞工立法頒布保護僱員權利和雇主利益的立法,創造適當的服務條件。
第21條
私有財產受到保護,對其的限制應由法律規定。除非根據法律規定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並公平考慮,否則不得剝奪一個人的私人財產。
第22條
公共財產不可侵犯。每個公民都有保護公共財產的責任。法律規定了違法行為應受到懲處的情況。
第23條
每個酋長國的自然資源和財富被視為該酋長國的公共財產。社區應為國民經濟的利益妥善保存和利用這些資源和財富。
第24條
國民經濟應建立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主要依靠公私活動之間的忠實合作,並應尋求實現經濟發展,提高生產力,提高生活水平和實現公民的法律規定的繁榮。
阿聯酋應鼓勵合作和節約。
第三部分 自由,權利和公共義務
第25條
人人法律平等。根據種族,國籍,信仰或社會地位,阿聯酋公民之間不得有任何區別。
第26條
所有人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除非依照法律規定,否則不得逮捕,搜查,拘留或監禁任何人。
一個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27條
犯罪和處罰由法律規定。在相關法律頒布之前,不得因某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受到懲罰。
第28條
處罰是個人的。除非在法律和公正的審判中證明有罪,否則被告無罪。
被告有權任命能夠在審判中為自己辯護的任何人作為法律律師。
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必須代表被告的情況。
被告可能未受到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
第29條
法律保障公民的遷徙和居住自由。
第三十條
法律保障言論自由和以書面或其他任何表達方式口頭表達意見的自由。
第31條
依法保證郵遞,電報和其他通訊方式的通訊自由和保密性。
第32條
根據普遍接受的傳統,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障,前提是這種自由符合公共政策或不違反公共道德。
第33條
法律保障了集會和建立社團的自由。
第34條
公民可以自由選擇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工作,職業或行業。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向他人施加強迫勞動,只要該勞動者得到補償即可。
一個人可能不會被奴役。
第35條
擔任公職的門在平等條件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向所有公民開放。
公職是向擔任公職的人提供的國民服務。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應力求僅實現公共利益。
第三十六條
一個人的住房是不可侵犯的。未經法律允許的情況和條件,未經居住在該房屋內的人的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該房屋。
第37條
不得將公民驅逐出阿聯酋或將其驅逐出境。
第38條
公民或政治難民不得被引渡。
第三十九條
禁止公開沒收財產。除非法院判決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否則不得沒收個人私有財產。
第40條
在阿聯酋的外國人享有適用的國際文書或阿聯酋加入的條約和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並必須履行與這些權利和自由相對應的職責。
第41條
任何人都有權向包括司法實體在內的主管當局提出投訴,要求其侵犯本部分所述的權利和自由。
第42條
一個人有義務繳納法律規定的稅款和公共稅。
第43條
捍衛阿聯酋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服兵役是一項法律規定的榮譽。
第44條
尊重憲法和法律以及公共機構在執行憲法時所發布的命令,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公共道德是阿聯酋全體人民的責任。
第四部分 聯邦當局
第45條
聯邦當局包括以下內容:
1.聯邦最高委員會。
2.阿聯酋總統和副總統。
3.聯邦部長理事會。
4.聯邦國民議會。
5.聯邦司法機構。
第1章聯邦最高理事會
第46條
聯邦最高委員會是阿聯酋的最高權力機構。聯邦最高委員會由阿聯酋所有成員酋長國的統治者組成;如果沒有統治者或統治者無法出席,則由酋長國的代理統治者代替聯邦最高委員會的統治者。
阿聯酋在安理會的審議中只有一票。
第47條
聯邦最高委員會具有以下權力:
1.在憲法賦予阿聯酋的所有事務中起草總體政策,並考慮可能實現阿聯酋目標和阿聯酋成員共同利益的任何事情。
2.在頒布聯邦法律(包括《年度總預算法案》和《結賬帳戶法案》)之前要對其進行製裁。
3.批准與《憲法》規定有關的事務的法令,這些法令必須由阿聯酋總統頒布之前必須由最高理事會批准或批准。
4.根據法令制裁國際條約和公約。
5.根據阿聯酋總統的提議,批准任命阿聯酋總理,接受其辭職,並將其免職。
6.批准任命並接受辭職,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請免除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和法官的職務。在所有情況下,都會發布法令。
7.總的來說,對阿聯酋的事務進行高度監督。
8.承擔《憲法》或聯邦法律規定的責任。
第48條
1.最高理事會制定其章程,包括其運作程序和對其決定進行表決的方式。安理會的審議是秘密進行的。
2.最高理事會應設立一個總秘書處,由足夠數量的官員組成,以協助理事會履行職責。
第49條
最高理事會關於實質性事項的決定由其五名成員中的大多數決定,但前提是阿布扎比和迪拜酋長國必須屬於五名成員。少數派應遵守多數派的意見。
安理會關於程序事項的決定以多數票作出。理事會的章程規定了這些事項。
第50條
最高理事會會議在阿聯酋首都舉行,並可以在事先商定的其他地點舉行。
第二章總統和副總統
第51條
聯邦最高委員會從其成員中選出總統和副總統。如果總統出於任何原因缺席,副總統將行使總統的所有權力。
第52條
根據格里高利歷,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總統和副總統就職後在最高理事會宣誓
“我向偉大的真主發誓,我將忠實於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尊重其憲法和法律;保護阿聯酋人民的利益;誠實,忠實地履行我的職責,維護阿聯酋的獨立性和領土完整。”
第53條
如果總統或副總統的職位因死亡或辭職而空缺,或由於任何原因而其中任何一個人不再擔任酋長國的統治者,則自該日期起一個月內召集最高理事會選舉該職位空缺的繼承人,適用於本協議第52條所述的期間。如果最高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兩個職位同時空缺,則其任何成員或阿聯酋總理均應立即召集理事會會議,以選舉新成員。總統和副總統填補兩個空缺職位。
第54條
阿聯酋總統具有以下權力:
1.主持最高理事會並主持其討論。
2.召集和解散最高理事會,根據其章程細則所規定的議事規則。如果理事會成員有此要求,則必須召集理事會。
3.如有必要,呼籲最高理事會和部長理事會舉行聯席會議。
4.簽署並頒布由最高委員會批准的聯邦法律,法令和決定。
五,經最高委員會批准,任命總理,接受辭職,免任;根據阿聯酋總理的提議,任命副總理和部長,接受其辭職,並解除其職務。
6.經聯邦部長會議批准,任命阿聯酋外交代表以及外國和其他文職和軍事高級聯邦官員,但總統和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除外,接受其辭職,並將其辭退。此類任命,辭職接受或解僱必鬚根據聯邦法律通過法令進行。
7.簽署阿聯酋駐外國國家和組織的外交代表的證書,接受外國駐阿聯酋的外交和領事代表的證書,並收到他們的證書;並簽署任命和接受代表資格證書的文書。
8.通過聯邦部長理事會和主管部長監督聯邦法律,法令和決定的執行。
9.在其他各州內部和所有國際關係中代表阿聯酋。
10.按照憲法和聯邦法律的規定,赦免,減刑並批准死刑。
11.依照相關法律授予民用和軍事裝飾和榮譽勳章。
12.行使最高委員會賦予他的權力或《憲法》或聯邦法律規定的權力。
第三章部長理事會
第55條
聯邦部長理事會由總理,他的代表和一些部長組成。
第56條
要成為部長,該人必須是以其能力和經驗而聞名的阿聯酋公民。
第57條
總理,其代表和部長在就職之前,應向阿聯酋總統宣誓以下誓言:
“我向偉大的真主發誓,我將忠於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尊重其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我的職責;完全遵守阿聯酋人民的利益,並完全維護阿聯酋的存在及其領土完整。”
第58條
法律規定了部長的權力和責任以及每位部長的權力。第一聯邦部長會議應由以下各部組成:
1.外交事務
2.內部
3.防禦
4.金融,經濟和工業
5.正義
6.教育
7.公共衛生
8.公共工程與農業
9.通訊,郵電和電話
10.勞動和社會事務
11.信息
12.規劃
第59條
首相主持部長會議的會議,召集理事會開會,進行討論,跟進部長的活動,並監督各部委和各執行機構之間的活動協調阿聯酋。
總理因任何原因缺席時,其中一位副總理應行使總理的所有權力。
第60條
部長理事會是阿聯酋的執行機構,在阿聯酋總統和最高委員會的高度監督下,管理《憲法》和聯邦法律規定的所有聯邦內政和外交事務。
部長理事會特別行使以下權力:
1.貫徹執行阿聯酋政府在國內和國外的總體政策。
2.發起聯邦法案,然後將其提交給聯邦國民議會,然後再發送給阿聯酋總統,再轉交給最高委員會批准。
3.放下聯邦年度總預算和結帳。
4.準備法令草案和不同的決定。
5.頒布實施聯邦法律所必需的法規,因為這些法規不會被修改,擱置,或者某些人不能執行這些法規;並發布《憲法》和聯邦法律中規定的警察法規和其他法規,以管制公共部門和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特別法律條款或部長會議委派主管的聯邦部長或任何其他行政當局發布其中一些法規。
6.通過阿聯酋或阿聯酋的所有主管當局監督聯邦法律,法令,決定和法規的執行。
7.監督聯邦法院所作判決的執行以及阿聯酋締結的國際條約和公約的執行。
8.根據法律規定任命和解僱聯邦僱員,但不需要通過法令進行任命和解僱。
9.監督聯邦公共部門和行政部門的活動表現,以及一般聯邦僱員的行為和紀律。
10.具有法律賦予部長會議或最高憲法在憲法範圍內確定的權力。
第61條
部長理事會的審議工作在鏡頭下進行。部長會議的決定由其成員以多數票決定。如果票數相等,則總理投決定票。少數派應遵守多數派的意見。
第62條
在任期間,總理,總理代表或阿聯酋任何部長不得從事任何專業,商業或金融活動,也不得與阿聯酋政府或阿聯酋政府或除他的辦公室外,還在阿聯酋政府中擔任多個官職。
第63條
部長會議成員應尋求為阿聯酋的利益服務,增進公共福利,避免完全謀取個人利益,並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其公職謀取自己的利益或與他們在一起的任何人的利益有特殊的關係。
第64條
總理,其代表和部長在政治上對阿聯酋總統和聯邦最高委員會負責執行阿聯酋的內政和外交總政策。他們每個人都親自向阿聯酋總統和最高理事會負責其部或辦公室的活動。
總理辭職,免職,已去世或死於其總理府或因任何原因而空缺的,視為整個內閣辭職。阿聯酋總統可要求部長們暫時任職,以管理緊急事務,直到新內閣組建為止。
第65條
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時,部長會議會向阿聯酋總統提交一份有關內部成就以及阿聯酋與其他州和國際組織的關係的詳細報告。然後,阿聯酋總統將報告提交最高理事會。該報告還包含內閣關於加強阿聯酋基礎,鞏固其安全與穩定以及實現其目標和在各個領域取得進展的最佳方法的建議。
第66條
1.部長會議制定其章程,包括其議事規則。
2.部長理事會設立了一個由若干官員組成的總秘書處,以協助理事會履行職責。
第67條
法律確定總理,副總理和其他部長的薪水。
第四章聯邦國家理事會
第1節
第68條
聯邦國民議會(FNC)由四十名成員組成。FNC的席位分配給阿聯酋航空的成員如下:
阿布扎比-8個座位
迪拜-8個座位
沙迦-6個座位
Ras AI Khaimah-6個座位
阿治曼-4個座位
Umm AI Quwain-4個座位
富查伊拉-4個座位
第69條
阿聯酋可以自由決定在FNC中選擇其代表的方法。
第70條
要使某個人成為FNC的成員,該人必須:
1.成為阿聯酋酋長國公民,並永久居住在該人在FNC中代表的酋長國中。
2.根據公曆,年齡不少於25歲。
3.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良好的舉止和聲譽而聞名,除非他已依法得到恢復,否則以前沒有因侵犯名譽而被定罪。
4.具有足夠的讀寫知識。
第71條
一個人可能不是FNC的成員,並且同時在阿聯酋擔任公職,包括部長職務。
第72條
根據公曆,從FNC舉行第一屆會議起,FNC的成員任期為四年。
第73條
在FNC成員就職於FNC或其委員會之前,該成員應在FNC公開會議上宣誓以下誓言:
“我向偉大的真主發誓,我將忠於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尊重阿聯酋的憲法和法律,並誠實,如實地履行我在FNC及其委員會中的職責。”
第74條
如果由於任何原因,FNC成員的席位在其任期屆滿前空缺,則應在FNC宣布空缺之日起兩個月內選擇一名替代者,除非空缺發生在FNC任期結束前的三個月。新成員完成其前任成員的任期。
第75條
FNC會議在阿聯酋首都舉行。FNC可以通過成員的多數投票決定並經部長理事會批准,作為例外,在阿聯酋其他任何地方舉行會議。
第76條
FNC應決定其成員授權的有效性。如果失去資格的成員之一,委員會還應以其全體成員中的大多數決定是否喪失資格,並由其中五名成員提議。FNC有權接受會員辭職。自FNC接受之日起,該辭職應視為最終辭職。
第77條
FNC成員代表阿聯酋全體人民,而不僅僅是該成員在FNC中代表的酋長國。
第二節程序規則
第78條
FNC在每年的例行會議上至少召開七個月的會議,從每年的10月的第三週開始。如果需要,可以將FNC召集到一個特殊的會話中。FNC在特別會議上可能聽不到與會議有關的任何事項。
第79條
FNC召開會議,並由阿聯酋總統發布的法令解散,但須經聯邦部長會議批准。未經正式召集或在《憲法》中為其會議指定的地點以外的地方召開的FNC會議被視為無效且無效。
但是,如果FNC在11月的第三週之前沒有召開年度例會,那麼FNC將在該月的二十號召開。
第80條
阿聯酋總統在FNC年度例會開幕式上致辭,演講內容涉及國情,當年發生的重大事件和事項以及聯邦政府打算在新屆會議期間制定的法案和改革。阿聯酋總統可委派副總統或總理開幕會議或發表就職演說。
FNC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個委員會來準備就職演說的答复草案,其中包含FNC的言論和願望。FNC通過答復後,將其發送給阿聯酋總統,再轉發給最高理事會。
第81條
FNC成員對在FNC或其委員會中履行職責時表達的任何意見或觀點概不負責。
第82條
除公然行事的情況外,在FNC開會期間,未經FNC許可,不得對FNC成員採取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如果在FNC處於凹進狀態時採取了這種程序,則必須通知FNC。
第83條
FNC的議長和其他成員有權享有從FNC宣誓之日起至法律規定的報酬,以及從其住所到FNC會合地點的旅行費用。
第84條
FNC的主席團由主席,第一和第二副主席以及兩名控制人組成,他們均由FNC從其成員中選出。
根據第88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席和主席代表的任期在FNC任期屆滿或解散時屆滿。
在下一屆年度例會開幕時,隨著選擇兩名新的財務總監,兩個財務總監的任期屆滿。如果該局的一個職位空缺,那麼在剩餘期間內,FNC會選擇一個替代人選來填補該空缺。
第85條
FNC應設有由總書記領導的總秘書處。FNC的章程規定了總書記的職責。FNC制定其章程,該章程由阿聯酋總統的決定發布,但須經聯邦最高委員會批准。
第86條
FNC的會議是公開舉行的。秘密會議可以應政府代表,FNC發言人或FNC成員的三分之一的要求舉行。
第87條
FNC的會議僅在至少有其大多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才有效。FNC的決議以出席會議成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除非需要特別多數的情況。在同等投票的情況下,會議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第88條
經阿聯酋總統頒布並經聯邦部長理事會批准的法令,外國國民議會的會議可延期不超過一個月,但除非經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批准,否則在一次會議中不得再次休會。 FNC和僅一次。休會期不算作常會任期的一部分。
如果解散令要求新的FNC在解散令生效之日起60天內舉行會議,經聯邦最高理事會批准,阿聯酋總統發布的法令可以解散FNC。出於相同的原因,FNC可能不會再次解散。
第三節FNC的權力
第89條
在不影響第110條規定的前提下,將聯邦票據(包括金融票據)提交給FNC,然後發送給阿聯酋總統,阿聯酋總統將其轉發給最高委員會批准。FNC討論收到的法案,並可以批准,修改或拒絕。
第90條
在其年度例會中,FNC會根據《憲法》第8部分的規定,審查《聯邦年度總預算法案》和《結賬帳戶法案》。
第91條
政府應將與其他國家和不同國際組織締結的國際條約和公約以及適當的解釋通知FNC。阿聯酋總統通過決定確定必須批准的國際條約和公約,然後將其提交給外國國民議會審議。
第92條
聯邦國民委員會可以討論與阿聯酋事務有關的任何一般性問題,除非部長理事會通知FNC認為討論該問題有損阿聯酋的高利益。總理或主管部長參加了審議。FNC可以提出建議並確定其希望討論的問題。如果部長會議不同意這些建議,則應將拒絕的理由通知FNC。
第93條
阿聯酋政府在聯邦國民議會的會議中由總理或其代表之一或至少由一名聯邦政府成員代表。總理,其代表之一或主管部長應按照FNC章程規定的程序回答FNC的任何成員提出的問題,要求解釋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事項。
第五章阿聯酋和亞美尼亞的司法機構
第94條
正義是政府的基礎。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是獨立的,僅受法治和自己良知的影響。
第95條
如以下條款所述,阿聯酋設有聯邦最高法院和聯邦初審法院。
第96條
聯邦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和最多五名法官組成,這些法官由最高法院批准後,由阿聯酋總統發布的法令任命。該法律規定了最高法院的院室數目,其法規,程序,服務條件和成員退休的條件,以及必須滿足的條件和要求。
第97條
首席法官和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執行司法職務期間不得免職。出於下列原因之一,其任期不得終止:
1.死亡。
2.辭職。
3.被合同任命的人的合同期限屆滿或借調期限的完成。
4.達到退休年齡。
5.已證明由於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責。
6.因法律規定的原因和程序而被紀律處分。
7.在他們同意之後,將其他職位分配給他們。
第98條
在上任之前,首席大法官和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阿聯酋總統面前宣誓就職,並且在阿聯酋司法部長在場的情況下,他們將公正行事而無懼恐懼或偏見,並忠於憲法和阿聯酋法律。
第99條
聯邦最高法院具有以下權力:
1.確定阿聯酋成員之間,或一個或多個阿聯酋與聯邦政府之間的不同爭議,以防應任何有關當事方的請求將爭議提交法院。
2.如果一國或多國酋長國以與阿聯酋《憲法》相抵觸為由而質疑聯邦法律的合憲性。如果聯邦政府以與阿聯酋《憲法》或聯邦法律相抵觸為由而對聯邦政府提出質疑,則法院也有權考慮阿聯酋頒布的立法是否符合憲法。
3.如果該國任何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有此要求,則應總體考慮法律,法規的合憲性。有關法院應遵守聯邦最高法院就此作出的決定。
4.如果任何联邦當局或任何酋長國政府有此要求,請解釋《憲法》的規定。任何這樣的解釋對每個人都有約束力。
5.考慮到法令任命的阿聯酋部長和高級官員的行動,同時應最高理事會的要求並根據有關法律履行公務。
6.確定直接影響阿聯酋利益的犯罪,例如與阿聯酋內部或外部安全,偽造官方記錄或聯邦當局印章以及偽造貨幣有關的犯罪。
7.審理阿聯酋聯邦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的管轄權衝突案件。
8.審理阿聯酋法院與另一個阿聯酋法院之間的管轄權衝突案件。有關這些案件的規則受聯邦法律管轄。
9.《憲法》規定的或由聯邦法律賦予聯邦最高法院的任何其他權力。
第100條
聯邦最高法院位於阿聯酋首都。如有必要,法院可以在任何酋長國首都開庭。
第101條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終局裁決,對所有人都有約束力。
如果法院在考慮法律,立法或法規的合憲性時,認定聯邦立法與聯邦憲法不符,或者所考慮的地方立法或法規包含與聯邦憲法或聯邦法律不符的規定,阿聯酋或阿聯酋的有關當局(視情況而定)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以消除或糾正違反《憲法》的行為。
第102條
阿聯酋應設有一個或多個聯邦初審法院,該法院應位於阿聯酋的永久首都或阿聯酋的某些首都。聯邦一審法院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審理以下案件:
1.無論阿聯酋是原告還是被告,阿聯酋與個人之間的民事,商業和行政糾紛。
2.在阿聯酋永久首都範圍內犯下的罪行,但根據《憲法》第99條保留給聯邦最高法院的事項除外。
3.個人身份案件,民事和商業案件以及個人之間的其他案件,發生在阿聯酋的永久首都。
第103條
法律對與聯邦初審法院有關的級別,編組和分庭的所有事項進行規範。場地管轄權;之前應遵循的程序;由法官及其服務條件宣誓的誓言;以及對其判決提出上訴的方式。
法律可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並根據該法律確定的程序,可以在聯邦最高法院分庭進行聯邦初審法院的判決。
第104條
每個酋長國的地方司法當局對所有未根據《憲法》移交給阿聯酋法院的司法事務均具有管轄權。
第105條
根據有關酋長國的要求制定的聯邦法律可以將根據前條賦予地方司法當局的任何或所有權力移交給聯邦初審法院。
聯邦法律規定了可以在聯邦法院提起上訴的地方司法機關在刑事,民事,商業或其他訴訟中的判決的案件。聯邦法院對此類上訴的判決是終局的。
第106條
應當有一名聯邦總檢察長,該部長由部長理事會批准的聯邦法令任命。聯邦總檢察長得到許多檢察官的協助。
法律規定了與聯邦公訴處成員有關的任命,職級,晉升,退休和必須具備的資格方面的事項。
《聯邦刑事訴訟法》規範了聯邦檢察署的權力和程序,並賦予了協助其執行職能的執法和公共安全官員權力。
第107條
阿聯酋總統可應聯邦司法部長的提議,並在由部長組建和主持的委員會的批准下,免除被定罪者執行聯邦司法機關在判決前執行的判決被執行或正在服刑或減刑時。為此目的成立的委員會由聯邦部長會議選出的六名成員組成,可連任三年。該委員會的成員均選自因明智的判斷和效率而聞名的公民。
該委員會的成員是免費的。該委員會的審議工作是秘密進行的,其決定以多數票作出。
第108條
只有在阿聯酋總統批准該判決後,才會執行由聯邦司法當局作出的最終死刑。阿聯酋總統可以根據前條規定的程序,以較小的刑罰代替死刑。
第109條
對一項罪行或某些罪行的完整赦免只能通過一項法案來給予。
《赦免法》免除處罰,並將被定罪的人從全部處罰的執行中釋放,或從尚未判刑的部分處罰中釋放。
第五部分聯邦立法和法令以及主管部門
第1章聯邦法律
第110條
1.聯邦法律是根據本條規定和《憲法》其他有關規定制定的。
2.採取以下程序,法案即成為一項法案:
一種。部長會議準備該法案,並將其發送給聯邦國民議會。
b。部長會議將該法案提交阿聯酋總統批准,阿聯酋總統將其轉發給最高理事會批准。
C。阿聯酋總統在最高委員會批准該法案後簽署並頒布該法案。
3。
一種。如果聯邦國民議會對法案提出修正案,而阿聯酋總統或最高委員會不接受該修正案,或者FNC拒絕該法案,則阿聯酋總統或最高委員會可以將其退還給FNC 。如果FNC提出了一項法案修正案,而阿聯酋總統或最高理事會不接受該修正案,或者FNC決定拒絕該法案,則阿聯酋總統可以在該法案獲得最高議會批准後予以頒布。 。
b。本款中的“法案”一詞是指部長會議提交給阿聯酋總統的法案,其中包括FNC提出的修正案。
儘管有上述規定,但如果在FNC缺席的情況下仍需要製定聯邦法,則聯邦部長理事會可以採取必要行動,由最高委員會和阿聯酋總統頒布,前提是FNC必須在下次會議上收到通知。
第111條
自最高理事會批准後,該法案在阿聯酋總統簽署和頒布之日起最多兩週內在阿聯酋官方公報上發布。除非該法令本身另有規定,否則該法令自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一個月後開始實施。
第112條
一個行為僅從其生效之日起適用,並且不會遞減地適用。在非刑事案件中,必要時可以採取其他行動。
第2章判決法
第113條
如果在最高委員會休會期間出現緊急狀態,需要頒布聯邦法,則阿聯酋總統和部長會議可以頒布法令形式頒布該法與憲法沒有衝突。
法令法必須在最多一周的時間內提交最高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如果該法令法獲得批准,它將具有法律效力,並在下次會議上通知聯邦國民議會。
如果最高委員會不同意該法令,則該法令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最高委員會決定批准前一時期的適用或以其他方式解決其適用所產生的後果。
第三章普通法令
第114條
要頒布一項法令,必須經部長會議批准,並經阿聯酋總統或最高委員會視情況而定。阿聯酋總統簽署後,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了一項法令。
第115條
最高理事會可將阿聯酋總統與部長理事會一併授權,以在沒有最高理事會缺席的情況下頒布一項緊急法令,在正常行動過程中,該法令必須由最高理事會本身批准,但前提是該代表團必須該權力不包括批准國際條約和公約,宣布或取消戒嚴令,宣布宣戰防禦性戰爭或任命首席大法官或聯邦最高法院法官。
第六部分 半成品
第116條
阿聯酋行使憲法未賦予阿聯酋的所有權力,參與阿聯酋的結構,並從其存在,服務和保護中受益。
第117條
阿聯酋政權尤其尋求在其領土上維持安全和秩序,提供公共設施,並提高阿聯酋的社會和經濟水平。
第118條
阿聯酋所有成員酋長國均應尋求統一其在不同領域的立法,以盡可能統一該立法。
經最高理事會批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阿聯酋航空可聚集在一個政治或行政部門中,或統一其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務,或建立一個或一個聯合行政部門來運行任何此類服務。
第119條
聯邦法律對與執行判決,司法授權,送達法律文件以及將罪犯從阿聯酋酋長國引渡到另一個酋長國有關的事務進行了規定,以便利這些事務。
第七部分 阿聯酋和半殖民地國家之間的立法,執行和國際司法管轄區的分佈
第120條
阿聯酋在以下事項上擁有專屬的立法和行政管轄權:
1.外交事務。
2.國防和聯邦武裝部隊。
3.保護阿聯酋的安全免受內部或外部威脅。
4.與阿聯酋永久首都的安全,秩序和政府有關的事項。
5.與聯邦官員和聯邦司法機關有關的事項。
6.聯邦財政,稅金,關稅和會費。
7.聯邦公共貸款。
8.郵政,電報,電話和無線服務。
9.鋪裝,維護和改善最高委員會認為主要道路的道路,並規範這些道路上的交通運輸。
10.飛機和飛行員的空中控制和簽發許可證。
11.教育。
12.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
13.現金和貨幣。
14.度量,標準和權重。
15.電力服務。
16.聯邦國籍,護照,住所和移民。
17.聯邦財產及其所有相關事項。
18.與聯邦用途的人口普查和統計有關的事項。
19.聯邦大眾傳播。
第121條
在不影響上一條規定的前提下,阿聯酋在以下事項上擁有專屬立法管轄權:
勞資關係和社會保障;
不動產所有權和公益徵用;
引渡罪犯;
銀行;
各類保險;
保護農業和動物財富;
有關刑法,民法和商法的主要立法;公司法,民事和刑事訴訟法典;
保護知識產權,技術和工業產權;版權; 以及印刷和出版權;
武器和彈藥的進口,但任何酋長國的安全部隊除外;
其他不在聯邦行政管轄範圍內的航空事務;
領海的劃界和公海的航行規則;和
自由金融區的法規,建立自由區的方式以及將其排除在聯邦立法條款適用範圍之外的程度。
第122條
根據前兩個條款的規定,阿聯酋航空對所有未專門授予聯邦當局的事項具有管轄權。
第123條
作為第120條第(1)款的例外,該款規定阿聯酋在外交政策和國際關係方面擁有專屬管轄權,阿聯酋成員可以與鄰國締結具有地方和行政性質的有限公約各國規定,此類公約不得與阿聯酋或聯邦法律的利益相抵觸,並應事先通知聯邦最高委員會。如果最高委員會反對締結這些公約,則必須擱置此事,直到聯邦法院就該異議盡快作出裁決為止。
阿聯酋可以保留其加入或加入OPEC組織和阿拉伯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成員資格。
第124條
在締結可能影響阿聯酋地位的任何國際條約或公約之前,主管聯邦當局應事先與該阿聯酋協商。如有分歧,此事將提交聯邦最高法院裁定。
第125條
阿聯酋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以執行聯邦法律和阿聯酋締結的國際條約和公約,包括頒布實施該法律所需的地方法律,法規,決定和命令。
聯邦當局可以監督阿聯酋政府對聯邦法律和決定,國際條約和公約以及聯邦法院判決的執行。阿聯酋的行政和司法主管當局應在這方面向聯邦當局提供一切可能的協助。
第八部分 阿聯酋的財務狀況
第126條
阿聯酋的一般收入應包括以下資源的收入:
1.在阿聯酋的立法和行政管轄範圍內的事務中,根據聯邦法律徵收的稅費和關稅。
2.阿聯酋為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和費率。
3.阿聯酋成員酋長國根據其後的條款在聯邦年度總預算中提供的費用。
4.聯邦從其自身財產中獲得的收入。
第127條
阿聯酋會員國阿聯酋應按《預算法》規定的方式和規模,按年收入的指定比例繳納阿聯酋的年度一般預算支出。
第128條
法律應規定編制阿聯酋總預算和決算的方法。法律還應定義財政年度的開始。
第129條
包括收支預算在內的阿聯酋年度預算草案應至少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交給聯邦國民議會,以在預算草案提交給聯邦政府之前進行討論和提出意見。聯邦最高委員會,連同這些評論,表示同意。
第130條
年度總預算應依法發布。在所有情況下,如果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尚未頒布預算法,則可以根據前一財政年度資金的十二分之一,通過聯邦法令臨時提供每月資金。收入應根據上一財政年度末的現行法律收支並支出。
第131條
預算中未列明的所有支出,超出預算估計數的所有支出以及從預算的一部分轉移到另一部分的所有款項的轉移必須由法律處理。
儘管有上述規定,在極端緊急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本《憲法》第113條的規定,通過法令安排此類支出或轉移。
第132條
阿聯酋應根據一些阿聯酋的迫切需要,在年度預算中從收入中撥出一筆款項,用於建築,建設項目,內部安全和社會事務。
這些項目的執行和支出應從這些資金中提取,並應在有關酋長國當局的同意下,在主管的聯邦機構的監督下完成。阿聯酋可為此設立特別基金。
第133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徵收,修改或廢除聯邦稅。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不得免除此類稅款。
除非在法律範圍內並按照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對任何人徵收聯邦稅,關稅和費用。
第134條
除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簽訂任何公共貸款合同。除非通過聯邦法律,否則不得就未來一年或幾年從聯邦財政支出款項做出任何承諾。
第135條
在該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阿聯酋財務行政管理部門的決算應在該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提交給聯邦國民議會,以徵詢其意見,然後再提交最高委員會批准,根據審計長的報告。
第136條
應設立一個以審計長為首的獨立聯邦部門,並由法令任命,以審計阿聯酋及其機關和機構的賬目,並根據該目的審計分配給該部門的其他賬目法律。
法律應規範該部門,並定義其管轄權和管轄權,並為其提供擔保,其負責人和在其中工作的僱員,以便他們可以最有效地履行職責。
第九部分 武裝力量和安全力量
第137條
對阿聯酋任何成員酋長國的任何襲擊都應視為對整個阿聯酋的襲擊,以及對阿聯酋本身的存在的襲擊,所有聯邦和地方部隊將竭盡全力擊退。
第138條
阿聯酋應有經過統一訓練和指揮的陸軍,海軍和空軍。這些部隊的總司令和總參謀長應通過聯邦法令任命和免職。
阿聯酋可能有聯邦安全部隊。
聯邦部長理事會應直接對阿聯酋總統和聯邦最高理事會負責所有這些部隊的事務。
第139條
法律應規定服兵役,全面或部分動員,武裝部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其紀律程序以及聯邦安全部隊的特殊規定。
第140條
宣告防禦性戰爭應由阿聯酋總統經最高理事會批准後發布的聯邦法令宣布。按照國際憲章的規定,禁止進行進攻性戰爭。
第141條
設立最高國防委員會,由阿聯酋總統主持。其成員中應包括阿聯酋副總統,阿聯酋總理,外交,國防,財政,內政部長,總司令和總參謀長。它應就與維護阿聯酋和平與安全的國防,武裝部隊的組成,其裝備和發展以及確定其哨所和營地有關的所有事項提供建議並提出意見。
安理會可以邀請任何軍事顧問,專家或其他希望參加會議的人參加,但是他們在討論中沒有決定性的發言權。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所有事項均應通過法律加以規定。
第142條
僅國家有權建立陸,海,空三軍。
第143條
任何酋長國都有權在遇到危險時要求聯邦武裝部隊或安全部隊協助,以維持其領土內的安全和秩序。此類請求應立即提交聯邦最高委員會決定。
如果最高理事會不開會,阿聯酋總統和聯邦部長理事會可以共同採取任何不能被延遲且認為必要的立即措施,並可以要求最高理事會立即開會。
第十部分最終規定
第144條
一種。如果最高委員會認為阿聯酋的最高利益需要修改本憲法,則應向聯邦國民委員會提交憲法修正案草案。
b。憲法修正案的批准程序應與法律的批准程序相同。
C。聯邦國民議會對憲法修正案草案的批准,需要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
d。阿聯酋總統應以最高委員會的名義並以其代表的名義簽署憲法修正案,並宣布修正案。
第145條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中止本憲法的任何規定,除非戒嚴令生效且在戒嚴令規定的範圍內。
儘管有上述規定,聯邦國民議會在此期間不得暫停會議,也不得違反其成員的豁免權。
第146條
在法律規定的必要情況下,戒嚴令應根據阿聯酋總統在聯邦部長會議同意下提出的建議,經最高理事會批准後頒布的法令宣布。該法令應在下一次會議上通知聯邦國民議會。
當不再需要施加戒嚴的情況下,須經最高理事會批准的法令同樣解除戒嚴。
第147條
本憲法的適用範圍不影響阿聯酋成員與各州或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或協議,除非經有關各方之間的協議對此類條約或協議進行修正或廢除。
第148條
自本《憲法》生效後在阿聯酋各成員酋長國生效的法律,法規,法令,命令和決定所確定的所有事項,除非按照本《憲法》的規定進行修改或替換,否則將繼續適用。
同樣,阿聯酋成員國中存在的措施和組織應繼續有效,直到根據《憲法》規定頒布法律對其進行修改。
第149條
除本《憲法》第121條的規定外,阿聯酋可以頒布必要的立法,以規範該條規定的事項,而不會違反本《憲法》第151條的規定。
第150條
聯邦當局應努力盡快發布本《憲法》所指的法律,以取代現有的法律和體系,特別是那些與《憲法》規定不符的法律和體系。
第151條
本憲法的規定優先於阿聯酋成員的憲法,根據本憲法規定頒布的聯邦法律應優先於阿聯酋當局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決定。
在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劣等法律中與上等法律不一致的部分應被視為無效,以消除不一致之處。如有爭議,應將此事項移交給聯邦最高法院裁決。
第152條
本憲法自統治者簽署本憲法的聲明中確定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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