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共和國憲法

古巴1976年(2002年修訂)
前言
我們,古巴公民,
我們祖先所創造的創造性作品以及戰鬥力,堅定,英雄主義和犧牲傳統的繼承人和延續者;
偏愛滅絕而不是屈從的印第安人;
奴隸們背叛了主人。
那些喚醒了民族意識和古巴對獨立家園和自由的熱切渴望的人;
愛國者在1868年發動了反對西班牙殖民主義的獨立戰爭,而那些在1895年的最後一戰將他們帶到1898年的勝利的勝利,是由於軍事干預和對洋基帝國主義的佔領而奪取了勝利;
在帝國主義統治,政治腐敗,人民權利和自由的缺失,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失業和剝削中奮鬥了五十多年的工人,農民,學生和知識分子;
由那些促進,加入和發展第一個工農組織,傳播社會主義思想並創立了第一個馬克思主義和馬克思列寧主義運動的人組成;
馬丁·馬蒂(Martí)誕辰一百週年的先鋒隊成員,秉承他的教,,帶領我們走向了1月的人民革命勝利;
那些以犧牲生命來捍衛革命的人,從而為革命的最終鞏固做出了貢獻;
那些完成了英勇的國際主義使命的人們;
制導
根據何塞·馬丁(JoséMartí)的意識形態以及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社會政治思想;
支持的
通過無產階級國際主義,通過世界各國人民,特別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人民的兄弟般的友誼,援助,合作與團結;
並已決定
在菲德爾·卡斯特羅(Fidel Castro)的領導下,進行蒙卡達(Moncada)和格拉瑪(Granma),塞拉利昂(Sierra)和吉隆(Girón)的勝利革命,在所有革命力量和人民的最緊密團結下,這場革命贏得了充分的民族獨立,從而建立了革命者政權進行了民主變革,開始了社會主義建設,並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繼續進行以建設共產主義社會為目標的建設。
知道的
人為剝削人的一切制度都使被剝削者蒙羞,剝削者的人性下降;
只有在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統治下,當人們擺脫了一切形式的剝削(奴役,奴役和資本主義)時,人類才能獲得充分的尊嚴;和
我們的革命提升了國家和古巴人的尊嚴;
我們聲明
我們的意願是,共和國法律應遵循約瑟·馬蒂的以下強烈願望,最終實現:
“我希望我們共和國的基本法律成為古巴人對人的全面尊嚴的敬意”;
和適應
通過我們在全民投票中的自由投票,可以進行以下活動:
憲法
第一章國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基礎
第1條
古巴是一個獨立和主權的社會主義工人國家,為了實現政治自由,社會正義,個人和集體福利以及人類團結,作為一個統一的民主共和國,為所有人和所有人的利益組織起來。
第二條
古巴國名是古巴共和國;官方語言是西班牙語;它的首都是拉哈瓦那市。
第三條
在古巴共和國,主權屬於人民,國家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人民。該權力是直接行使的,也可以通過人民權力大會和由人民權力機構繼承的國家其他機構,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規則行使。
所有公民都有權在沒有其他手段的情況下,使用一切手段,包括武裝鬥爭,與企圖推翻本《憲法》確立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秩序的人進行鬥爭。
憲法中建立的社會主義和社會革命政治制度,通過對英勇的抵抗進行了多年的英勇抵抗,證明了政府有史以來最強大的帝國主義力量進行的經濟戰爭,並證明了其改造國家的能力建立一個全新的,公正的社會將是不可撤銷的,古巴將永遠不會重返資本主義。
第4條
這些國家象徵是在古巴爭取獨立,人民權利和社會進步的鬥爭中主持了一百多年的象徵:
帶有孤星的旗幟;
巴亞莫國歌;
皇家掌紋紋章。
第5條
古巴共產黨,火星人和馬克思列寧主義者是古巴民族的有組織先鋒隊,是社會和國家的上級領導力量,組織和指導旨在實現社會主義和世界主義最高目標的共同努力。向共產主義社會發展。
第6條
青年共產主義聯盟是古巴青年的先進組織,在促進青年群眾積極參與社會主義建設任務以及適當地培訓青年自覺性方面發揮的傑出作用,得到了國家的承認和鼓勵。公民,每天能夠承擔起更大的責任,造福於我們的社會。
第7條
古巴社會主義國家承認並鼓勵在我們人民奮鬥的歷史進程中出現的群眾和社會組織,它們聚集在人口的核心不同階層中,代表著他們的特定利益,並將其納入建設,鞏固,和捍衛社會主義社會。
第8條
國家承認,尊重和保障宗教自由。
在古巴共和國,宗教機構與國家分開。
不同的信條和宗教享有平等的考慮。
第9條
州:
一種。貫徹勞動人民的意志,
引導國家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努力;
維護和捍衛祖國的完整與主權;
保障男人的自由和充分的尊嚴,他們的權利的享有,他們的義務的履行和履行以及人格的全面發展;
維持共存的意識形態和規範以及社會典型的行為,不受人為剝削;
保護人民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社會主義國家的財產和財富;
有計劃地指導國民經濟;
確保國家的教育,科學,技術和文化進步;
b。作為人民的力量,為人民服務
不會有沒有工作能力的男人或女人缺乏機會來謀求他或她可以為社會目標做出貢獻並滿足他或她的個人需求的工作;
不會有缺乏體面的謀生手段的人喪失工作能力;
不會有病患者缺乏醫療護理;
不會有孩子缺少學校,食物和衣服;
不會有年輕人缺乏學習的機會;
沒有人會缺乏學習,文化和體育的機會;
C。努力實現沒有一個家庭缺少舒適的家。
第10條
國家所有機關,其董事,工作人員和僱員,均在各自職權範圍內運作,有義務嚴格遵守社會主義合法性,並確保在整個社會的生活中尊重社會主義合法性。
第11條
國家行使主權:
一種。在整個國家領土上,包括古巴島,尤文圖島,其他島嶼和鄰近群島,內陸水域和法律規定的廣闊領海,以及在其上延伸的空域;
b。該國的環境和自然資源;
C。根據國際慣例,在法律規定的廣闊範圍內,對共和國海洋經濟區的水,河床和底土等自然和非生命自然資源進行評估。
古巴共和國廢除並認為在不平等條件下訂立的任何條約,協定或讓步,或無視或削弱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條約,協定或讓步都是非法的。
與任何其他國家的經濟,外交和政治關係均不得在外國勢力的侵略,脅迫或脅迫下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古巴共和國採取反帝國主義和國際主義原則,並且
一種。批准其在尊重人民獨立和主權以及自決權的基礎上,為所有國家,不論大小,弱小和強大的國家,實現公正,真實和有效的和平的願望;
b。它的國際關係建立在平等權利,人民自由決定,領土完整,國家獨立,為互惠互利和利益的國際合作,以平等和尊重為標誌的和平解決爭端以及其他宣布的原則上古巴加入的《聯合國憲章》和其他國際條約中;
C。重申其與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一體化與合作的願望,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的共同身份和歷史上需要共同前進以實現政治和經濟一體化以實現真正的獨立,這將使我們能夠達到世界上與我們相對應的地位;
ch。主張第三世界所有國家團結起來反對帝國主義和新殖民主義的政策,這些政策尋求限製或服從我們各國人民的主權,並加重不發達國家的剝削和壓迫的經濟條件;
d。譴責帝國主義是所有法西斯主義,殖民主義,新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表現形式的推動者和支持者,是侵略和戰爭的主要力量和人民的敵人;
e。拒絕直接或間接干預任何國家的內政或對外事務,從而抵制武裝侵略和經濟封鎖,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經濟或政治脅迫,對居住在其他國家的人的身體暴力,或其他類型的干涉和威脅國家的完整性以及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組成部分;
F。拒絕違反任何國家根據其普遍慣例和已簽署的國際公約來規範其領土內電信的使用和利益的不可撤銷的主權權利;
G。將侵略戰爭和征服戰爭歸類為國際罪行,承認為民族解放進行鬥爭的合法性,以及武裝抵抗侵略的行為,並認為其國際主義義務支持被攻擊的人並與為自己的人民而戰的人民站在一起解放與自決;
H。它與建立社會主義國家的關係建立在兄弟般的友誼,合作與互助基礎上,建立在新社會建設的共同目標之上;
一世。與擁有不同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尊重主權,遵守國家間共處規則,堅持互利原則,對我國採取互惠態度的國家保持友好關係。
第十三條
古巴共和國向因其理想或為反對帝國主義,法西斯主義,殖民主義和新殖民主義的民主權利而受到迫害的人提供庇護;反對歧視和種族主義;爭取民族解放;為了工人,農民和學生的權利和要求;進行積極的政治,科學,藝術和文學活動;為了社會主義與和平。
第十四條
在古巴共和國盛行的是一種以所有人的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權為基礎的經濟制度,並製止了對人的剝削。
實際上,也是社會主義分配的原則:“從每個人的能力到每個人的工作”。法律規定了保證有效執行該原則的規定。
第十五條
以下是全體人民的社會主義國家財產:
一種。共和國海洋經濟區內不屬於小農或合作社的土地,包括小土,礦山,有生命和無生命的自然資源以及森林,水域和通訊路線;
b。製糖廠,工廠,基本的運輸工具以及被帝國主義,大莊園主和資產階級國有化和沒收的所有企業,銀行和設施;以及國家建造,促進或收購的工廠,經濟設施以及科學,社會,文化和體育中心,包括國家將來可能建造,促進或收購的中心。
這些資產不得作為財產轉讓給自然人或法人,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任何或任何經濟目的的部分或全部轉讓都是為了國家的發展目的,並且不影響政治,社會和經濟基礎經部長理事會或其執行委員會事先批准。
關於將這些資產的其他權利轉讓給國有企業和其他授權實體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採取行動。
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保障國家計劃性發展的計劃,組織,指導和控制國民經濟活動,以加強社會主義制度;不斷改善滿足社會及其公民的物質和文化需求;促進人類的發展及其尊嚴,並促進該國的進步與安全。
在準備和執行生產和發展計劃時,經濟各部門以及社會生活其他領域的工人發揮著積極的,有意識的作用。
第十七條
國家直接管理構成全民社會主義財產的資產;或能夠創建和組織企業和實體來對其進行管理,其中企業,實體的關係,歸屬,職能和關係制度均受法律約束。
這些企業和實體在法律規定的限制範圍內僅通過其財務資源履行其義務。國家對企業,實體或其他法人所承擔的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後者也不對前者負責。
第十八條
國家指導和控制對外貿易。
該法律規定了有權行使以下職責的國家機構和當局:
創建外貿企業;
規範和規范進出口業務;和
確定具有從事上述進出口業務和談判商業協議的法律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九條
國家承認小農合法擁有的土地以及法律規定的經營活動可能需要的其他不動產,土地財產和動產的所有權。
經國家主管部門事先授權並符合其他法律要求的小農,只能將其土地納入農業畜牧生產合作社。在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下,他們還可以通過另一種所有權將其出售,交換或轉讓給國家和農業畜牧生產合作社,或小農,而不影響國家對以下優惠的優先權:通過支付其公允價格進行購買。
禁止從事租賃,股份制,抵押貸款以及任何對小農擁有土地的權利給予留置權或轉讓給私人的行為。
國家支持為國民經濟做出貢獻的小農的個體生產。
第20條
小農有權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相互聯繫,以用於農業畜牧業生產以及購買國家貸款和服務。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和方式下,農業畜牧生產合作社的組織得到授權。這種合作所有權是國家承認的,是社會主義生產的一種先進而有效的形式。
農業-畜牧生產合作社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管理,擁有,使用和處置其財產。
合作社的土地不得被徵用或徵稅,其所有權可以出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和程序移交給其他合作社或國家。
國家為這種農業畜牧生產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
第21條
可以保證個人擁有自己的工作所得的收入和儲蓄,擁有公平所有權的房屋以及可以滿足該人的物質和文化需要的其他資產和物品。
還可以保證擁有個人或家庭工作的手段和工具的所有權,不得將其用於獲取從對他人工作的剝削中獲得的收入。
法律確定了可扣押的個人資產的數量。
第22條
國家承認政治,群眾和社會組織對為實現其目標而分配的資產的所有權。
第23條
國家承認混合型企業的財產,並通過依法建立的經濟夥伴關係和協會來承認其財產。
與上述實體的權益有關的資產的使用,收益和處置受法律和條約以及受其管轄的各自的法規和規章的約束。
第24條
國家承認個人擁有的房屋和其他個人財產的繼承權。
土地和與生產相關的其他資產,包括小農的財產,是可繼承的,並且僅適用於在土地上耕作的繼承人,但有例外情況,並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裁決。
法律規定了合作所有權資產可繼承的實例,條件和方式。
第25條
出於公共事業或社會利益的考慮,授權徵收資產並應有的賠償。
法律確定了征收的方法,並在此基礎上確定這一行動的必要性和有用性以及補償的形式,同時考慮到財產所有人的利益以及其經濟和社會需求已被沒收。
第26條
任何因國家官員或僱員在執行其公共職能過程中遭受不當傷害或傷害的人,有權要求並獲得法律規定的相應賠償。
第27條
國家保護國家的環境和自然資源。它認識到它們與可持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密切聯繫,以使人們的生活更加明智,並確保今世後代的生存,福祉和安全。它對應於主管機關執行該政策。
公民有責任為保護水和大氣,保護土壤,動植物,動植物以及所有自然界的豐富潛力做出貢獻。
第二章 國籍
第28條
古巴公民身份是通過出生或入籍獲得的。
第29條
古巴公民出生時:
一種。在本國領土內出生的人,為政府或國際機構服務的外國人子女除外。法律規定了不是該國永久居民的外國人子女的案件的要求和手續;
b。在古巴執行正式任務的古巴父母在國外出生的人;
C。古巴父親或母親在國外出生的人,且事先遵守法律規定的手續;
ch。在國家領土以外出生,父親或母親為古巴共和國本地人且喪失古巴國籍的人,但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要求獲得古巴國籍;
d。通過在爭取古巴解放的鬥爭中取得的特殊成就而被視為出生的古巴公民的外國人。
第三十條
歸化的古巴公民為:
一種。根據法律規定獲得古巴國籍的外國人;
b。那些為以1959年1月1日被推翻的暴政而進行的武裝鬥爭做出貢獻的人,只要他們以合法的形式證明這一點即可;和
C。那些被任意剝奪其原籍的人,根據國務委員會的明確協議獲得古巴國籍。
第31條
婚姻及其解散都不會影響配偶或其子女的公民身份。
第32條
除了合法原因外,不得剝奪古巴公民的國籍。也不能剝奪他們進行更改的權利。
不允許雙重國籍。因此,獲得外國公民身份後,古巴公民身份將喪失。
法律規定了喪失公民身份所應遵循的程序,有關當局有權對此作出決定。
第33條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可以恢復古巴國籍。
第三章 外國人
第34條
在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被視為等同於古巴人:
保護其人員和財產;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限制下,享有本憲法承認的權利和履行義務;
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有義務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數額為公共支出捐款;
服從共和國司法機關和法院的管轄權和決定。
法律確定了外國人可能被驅逐出本國領土的情況和方式,以及有權作出這一決定的當局。
第四章 家庭
第35條
國家保護家庭,母親和婚姻。
國家在家庭中認識到社會的基本組成部分,並將其歸功於其在新一代教育和培訓中的重要職責和功能。
第三十六條
婚姻是指在法律上適合結婚以生活在一起的男人和女人之間的自願建立的聯盟。它的基礎是夥伴的權利和義務完全平等,他們必須通過與雙方的社會活動相適應的共同努力,尋求家庭的支持和對子女的綜合教育。
法律規範婚姻的形式化,承認和解除以及這種行為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37條
不論婚生或非婚生,所有兒童均享有相同的權利。
取消了關於兒童血統的區別。
在孩子的出生登記或任何其他提及父母身份的文件中,不得就父母之間的出生差異或公民身份作出任何陳述。
國家通過適當的法律手段保證確定和承認親子關係。
第38條
父母有義務為子女提供營養;幫助他們捍衛自己的合法利益並實現其正義願望;作為社會主義社會中有用的,有充分準備的公民,為他們的教育和整體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反過來,尊重和幫助父母也是孩子的責任。
第五章教育與文化
第三十九條
國家指導,促進和促進各種形式的教育,文化和科學。
[國家]在其教育和文化政策中堅持以下原則:
一種。它的教育和文化政策基於科學技術的進步,馬克思主義和火星的意識形態,古巴進步的教學傳統和普遍的傳統;
b。教育是國家的一項職能,是免費的。它基於科學的結論和貢獻,以及研究與生活,工作和生產之間最緊密的關係。
國家維護著廣泛的學生助學金制度,並為工人提供了多種學習設施,使他們可以達到最高的知識和技能水平。
該法律規定了國家教育體系的形成和結構,以及義務教育的範圍,並規定了每個公民必須接受的最低限度的基本普通培訓。
C。促進新一代的愛國主義教育和共產主義培訓,並為兒童,年輕人和成年人做好社會生活的準備;
為了實施這一原則,將通識教育和科學,技術或藝術性質的專門[教學]與工作,發展研究,體育,體育以及參加政治,社會和軍事訓練活動相結合;
ch。只要藝術創作的內容不違背革命,藝術創造是免費的。藝術表達形式是免費的;
d。為了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國家將採取措施促進和發展藝術教育,創造藝術文化的職業及其鑑賞能力。
e。科學方面的創新和調查活動是免費的。國家鼓勵和促進研究,並優先考慮旨在解決與社會利益和人民利益有關的問題的研究;
F。國家促進工人融入科學工作和科學發展。
G。國家以各種形式指導,促進和促進體育文化和體育活動,以此作為教育手段和對公民整體培訓的貢獻;
H。國家捍衛古巴文化的特徵,監督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及國家的藝術和歷史資源。它保護著以自然風光或公認的藝術或歷史價值著稱的國家古蹟和遺址;
一世。國家通過國家的群眾和社會組織促進公民參與其教育和文化政策的實施。
第40條
兒童和青年受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特別保護。
家庭,學校,國家機關以及群眾和社會組織有責任特別注意對兒童和青少年的全面培訓。
第六章 平等
第41條
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並應負起平等的責任。
第42條
禁止歧視種族,膚色,性別,國籍,宗教信仰或任何其他侵犯人類尊嚴的行為,並受到法律的製裁。
國家機構從人類最早就對人類進行平等教育。
第43條
國家根據革命,種族,膚色,性別,宗教信仰,原籍或任何其他侵犯人類尊嚴的類型,確立革命權利所贏得的公民權利:
根據其功績和能力,有權獲得所有職位以及國家和行政工作以及生產和服務;
根據其優點和能力,達到革命武裝力量和安全及內部秩序的任何等級;
同工同酬;
從小學到大學,所有國家教育機構都享有受教育的權利,這對所有人來說都是相同的;
在所有醫療機構中接受醫療護理;
居住在任何部門,地區或地區,並在任何酒店住宿;
在所有餐館和其他公共服務場所提供;
使用所有的海運,陸運和空運方式,不得有任何分隔。
享受相同的度假勝地,海灘,公園,社交中心以及其他文化,體育,娛樂和休閒中心。
第44條
男女享有平等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家庭權利。
國家保證向婦女提供與男子相同的機會和可能性,以使其充分參與國家發展。
國家組織了諸如兒童中心,半寄宿制學校和寄宿制學校,敬老院和幫助工作家庭履行職責的服務等機構。
為了給她們的健康和健康的後代提供保障,國家給予職業婦女產前和產後帶薪產假以及與她們的產婦功能相適應的臨時工作選擇。
國家努力創造一切條件,以導致實施平等原則。
第七章 基本權利,義務和保證
第45條
社會主義社會的工作是每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自豪感的源泉。
根據工作的質量和數量獲得報酬;提供時,要考慮到經濟和社會的需求,工人的決定以及他的技能和能力;這是由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所保證的,該體制促進了社會和經濟發展,而沒有危機,從而消除了失業和“死亡季節”。
在工業,農業,技術,藝術和服務活動中為全社會造福的無償志願工作被認為在我們人民的共產主義意識的形成中起著重要作用。
每個工人都有義務忠實地執行與其工作相對應的任務。
第46條
所有工作的人都有休息的權利,八小時工作日,每週的休息時間和年度帶薪休假保證了這一權利。
國家為休假計劃和設施的開發做出了貢獻。
第47條
國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確保為由於年齡,疾病或殘疾而無法工作的每個工人提供充分的保護。
如果工人去世,這項保護將擴大到其家庭。
第48條
國家通過社會援助的方式來保護缺乏財政資源的老年人或任何人來接受或照顧他們,以及那些無法工作並且沒有親戚可以幫助他的人。
第49條
國家通過採取適當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事故的措施,保證工作中的保護,安全和衛生的權利。
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受到職業病影響的人有權獲得醫療服務,並在出現臨時或永久性工作殘疾的情況下有權獲得賠償或退休。
第50條
人人有權享有健康保護和護理。國家保證這項權利:
通過農村醫療服務網絡,綜合診所,醫院以及預防和專科治療中心的設施提供免費的醫療和醫院護理;
通過提供免費的牙科護理;
通過促進健康宣傳運動,健康教育,定期體檢,普通疫苗接種和其他預防疾病暴發的措施。全體人民通過社會和群眾組織在這些活動和計劃中進行合作。
第51條
人人有權受教育。這項權利由學校,半寄宿制學校和各種形式的各級教育的免費和廣泛的製度保障,並且由於所有教育材料都是免費提供的,因此所有兒童年輕人,不論其家庭經濟狀況如何,都有機會根據他們的能力,社會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學習。
還保障成年人享有這項權利,並通過成人教育方案,技術和職業教育,國家機構和企業的培訓課程以及工人高級課程,免費教育他們,並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設施。 。
第52條
人人有權享有體育,運動和娛樂。
通過將體育和體育的教學和實踐納入國家教育體系的課程中,並通過為人民服務的指導和手段的廣泛性質,確保享有這項權利,這使體育實踐成為可能。和大眾娛樂。
第53條
公民有符合社會主義社會目標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媒體,廣播,電視,電影和大眾傳播媒介的其他機構是國家或社會財產,而決不能是私有財產,這為行使這一權利提供了​​物質條件。這確保了將其用於勞動人民的專屬服務並符合社會的利益。
法律規定了這些自由的行使。
第54條
集會,示威和結社的權利由體力勞動者和知識分子行使;農民 女人; 學生們; 以及其他勞動人民的階層,他們具有行使鍛煉所必需的能力(los medios necesarios)。社會和群眾組織擁有開展這些活動所需要的一切便利,在這些活動中,成員基於無限的主動權和批評權享有充分的言論和意見自由。
第55條
承認,尊重和保證良心和宗教自由的國家,同時承認,尊重和保證每一個公民改變宗教信仰或不擁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並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承認他們選擇的宗教崇拜。
法律規定了國家與宗教機構的關係。
第56條
家是不可侵犯的。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都不得違反自己的意願進入他人的住所。
第57條
郵件不可侵犯。它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被查封,打開和檢查。除導致考試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保密。
在電纜,電報和電話通信的情況下,將應用相同的原理。
第58條
居住在該國的所有人都享有人的自由和不受侵犯。
除非有保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
被捕的人或囚犯的人身安全不可侵犯。
第59條
除主管法庭以外,任何人都不能憑藉犯罪前已存在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規定的手續和保證的方式來審判或判刑。
每個被告都有抗辯權。
不得使用任何暴力或壓力對人民施加壓力,以迫使他們作證。
違反上述戒律而獲得的所有陳述都是無效的,對違反者負有法律責任。
第60條
沒收財產僅在案件中和根據法律確定的方法作為當局的懲罰。
第61條
刑法對受益人或被判刑人有利時具有追溯力。除非出於社會利益或對公共目的有用而做出相反的決定,否則其他法律將不具追溯力。
第62條
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權利,或違反社會主義國家的存在和宗旨,或違反古巴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決定,行使為公民承認的自由。 。違反這一原則可受到法律制裁。
第63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依法向當局投訴並向當局發送請願書,並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有關答复或關注。
第64條
人人有責任照顧公共財產和社會財產,接受工作紀律,尊重他人的權利,遵守社會主義生活水平,履行公民和社會義務。
第65條
捍衛社會主義祖國是每個古巴公民的最大榮譽和最高義務。
法律規定古巴人必須服兵役。
叛國罪是最嚴重的罪行;犯此罪的人將受到最嚴厲的處罰。
第66條
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是所有人的天職。
第八章 緊急狀態
第67條
如果或鑑於迫在眉睫的自然災害,災難或其他情況,其性質,比例或重要性影響到內部秩序,國家安全或國家的穩定,理事會主席國家可以在整個國家領土或部分領土內宣布緊急狀態;並且在生效時可以命令動員人口。
法律規定了宣布緊急狀態的方式,其後果以及終止狀態。它還確定了《憲法》所承認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緊急狀態生效時,對它們的行使必須作不同的規定。
第九章 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職能原則
第68條
國家機關是根據社會主義民主原則組成並從事其活動的,其原則如下:
一種。國家權力的所有代表機構都是可以選舉和更換的;
b。群眾控制著國家機構,其代表,代表和官員的活動;
C。當選者有義務說明其表現,並可隨時從其職位中撤回;
ch。每個國家機關都在其管轄範圍內以深遠的方式製定旨在利用地方上現有資源和可能性的舉措,並努力將社會組織和群眾組織納入其工作;
d。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是強制性的;
e。下級國家機關對上級機關負責,必須說明其工作;
F。在所有大學國家機關中,討論,批評和自我批評的自由以及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服從占上風。
第十章人民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69條
人民權力國會是國家權力的最高機構,代表並表達了所有勞動人民的主權意志。
第70條
國民議會是共和國唯一由組成和立法機構投資的機關。
第71條
人民權力國民議會由選民組成,由選民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程序通過自由,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出的代表組成。
第72條
國民議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如果發生戰爭或在其他可能妨礙正常舉行選舉的特殊情況下,並且存在這種情況,則只能通過大會本身的決議來延長這一期限。
第73條
國民議會在召集新的立法機關後,從其代表中選出總統,副總統和秘書。法律規定了大會召集和舉行該選舉的方式和程序。
第74條
人民權力國會從其代表中選出國務委員會,由一位總統,一位第一副總統,五位副總統,一位秘書和其他23位成員組成。
國務委員會主席同時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國務委員會應對國民議會的行動負責,必須向國民議會說明其所有活動。
第75條
國民議會擁有以下權力:
一種。根據第141條規定的決定,決定對《憲法》進行改革;
b。批准,修改和廢止法律,並在考慮到有關法律的性質認為必要時,將其提交給人民進行諮詢;
C。決定法律,法令,法令和所有其他一般規定的合憲性;
ch。完全或部分廢除國務委員會頒布的法令;
d。討論並批准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e。討論並批准國家預算;
F。批准國民經濟計劃和管理系統的原則;
G。批准貨幣信貸體系;
H。批准外交和國內政策總綱;
一世。在軍事侵略事件中宣布戰爭狀態並批准和平條約;
j。根據第100條的規定建立和修改國家的政治行政區劃;
k。選舉國民議會主席,副總統和秘書;
l。選舉總統,第一副總統,秘書和國務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在國務委員會主席的倡議下任命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和部長會議的其他成員;
米 選舉人民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其他法官;
。選舉共和國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
ñ。任命常設和臨時委員會;
o。撤銷其選舉或任命的人的選舉或任命;
p。對國家和政府機關進行最高監督;
q。不斷了解,評估和通過國務委員會,部長會議,人民最高法院,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和省人民議會提交的有關帳目報告的有關決定功率;
河 廢除國務委員會的這些規定或法令以及部長會議的法令或決議,這些法令或決議違反《憲法》或法律;
s。廢除或修改人民權力地方機關對憲法,上級法律,法令,法令和其他規定作出的,侵害其他地方利益的決議或規定或國家的普遍利益;
t。大赦
你 呼籲在《憲法》和大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情況下舉行全民投票;
v。建立規則和條例;和
w。行使本《憲法》賦予的所有其他權力。
第76條
國民議會的所有法律和決議,除非與憲法改革有關的法律和決議,均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77條
國民議會批准的所有法律均在每種情況下由這些法律確定的日期生效。
國家國家機關的法律,法令,法令和決議,條例及其他一般規定在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公佈。
第78條
國民議會每年舉行兩次例會,並應三分之一的議員的要求或在州議會的要求下舉行一次特別會議。
第79條
出席全國人民權力大會的代表必須有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
第80條
全國人民權力大會的所有會議都是公開的,除非國會以國家利益為由決定舉行閉門會議。
第81條
國民人民議會國民議會主席有權:
一種。主持國民議會會議,並確保其法規已生效;
b。召開國民議會常會;
C。提出國民議會各屆會議的議程草案;
ch。簽署並命令在《共和國官方公報》上發布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律和決議;
d。組織國民議會的國際關係;
e。進行和組織國民議會任命的常設和臨時委員會的工作;
F。參加國務委員會會議;和
G。行使本《憲法》或大會賦予他的所有其他權力。
第82條
代理身份並不意味著個人特權或經濟利益。
在他們有效履行職責的時間裡,代表們的工資或薪水與工作中心相同,並出於各種目的與之保持聯繫。
第83條
未經大會批准,不得擅自逮捕或審判國民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大會不舉行會議,則不得逮捕或審判國民議會代表,除非是公然犯罪。
第84條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責任為了人民的利益開展工作,與選民保持聯繫,聽取他們的提議,建議和批評,並解釋國家政策。給他們。他們還應說明法律規定的職責履行情況。
第85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在任何時候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罷免其選舉人。
第86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委員會,部長會議或其中任何一個成員查詢,並在同一屆會議或下一屆會議期間答复這些查詢。
第87條
所有國家機關和企業都有義務為代表履行職責提供一切必要的合作。
第88條
法律建議是以下方面的責任:
一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b。國務委員會;
C。部長會議;
ch。全國人民權力委員會的委員會;
d。古巴工會中央組織全國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和群眾組織的國家辦事處;
e。人民最高法院,涉及司法工作;
F。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事務;和
G。公民。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由至少10,000個有資格投票的公民提出提案,這是必不可少的前提。
第89條
國務委員會是國民議會的權力機構,在兩屆會議之間代表它,執行其決議,並符合《憲法》賦予的所有其他職責。
它是大學;並且出於國家和國際目的,它是古巴國家的最高代表。
第90條
國務委員會有權:
一種。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別會議;
b。確定國民議會國民議會定期翻新的選舉日期;
C。在國民議會兩屆會議之間的時期發布法令;
ch。在必要時對現有法律進行一般性和強制性解釋;
d。行使立法權;
e。根據國民議會的要求,為舉行全民投票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
F。要求國防部在有需要時宣布全面動員,並在發生侵略時授權發動戰爭或批准和平條約(《憲法》賦予國民權力國民議會的職責)發動戰爭;無法以必要的安全性和緊急性召集會議;
G。在其總統的倡議下,在國民議會權力會議之間更換部長理事會成員;
H。通過人民最高法院政府委員會向法院發布一般性指示;
一世。向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發布指示;
j。在其總統的倡議下任命和罷免古巴在其他國家的外交代表;
k。授予裝飾品和榮譽稱號;
l。命名委員會;
二。寬恕;
米 批准或退出國際條約;
。給予或拒絕承認其他國家的外交代表;
ñ。暫停部長理事會的規定以及人民權力地方議會的決議和規定,這些規定與憲法或法律背道而馳,或者與其他地方的利益或國家的普遍利益背道而馳,在商定暫停會議後舉行的第一屆國民議會上採取的這一行動;
o。撤銷人民權力地方機關執行委員會的違反上級機關的憲法,法律,法令,法令和其他規定的決議和規定,或有損其他地方利益的決議和規定或符合國家的普遍利益;
p。批准其規章制度;和
q。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所有其他權力或由國民人民議會授予的所有其他權力。
第91條
國務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均由其成員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92條
人民權力國民議會賦予國務院的任期屆滿,由於前者的定期翻新選舉產生的新國務委員會上任。
第93條
國務委員會主席為政府首腦,並有權行使以下職責:
一種。代表國家和政府並執行其總體政策;
b。組織,進行國務委員會和部長會議的活動,要求舉行和主持會議;
C。控制和監督政府各部委和其他中央機構的活動發展;
ch。擔任政府任何部委或中央機構的領導;
d。向人民權力大會提出建議,由國民議會選舉後,由部長會議選舉;
e。接受部長會議成員的辭職,或向國民議會或國務委員會提議更換任何這些成員,在兩種情況下均提出相應的替代人選;
F。獲得外國外交使團團長的證書。這項責任可以委派給國務委員會的任何副總統;
G。履行所有武裝機構的最高酋長制,並確定其總體組織;
H。主持國防委員會;
一世。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宣布緊急狀態,並在有關情況允許的情況下盡快向國民議會或如果前者不能召集的情況下向州議會報告其決定;
j。簽署州議會的法令和其他決議,以及部長會議或其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法律規定,並命令將其在《共和國官方公報》上發布;
k。本《憲法》或法律賦予他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94條
在國務委員會主席缺席,生病或死亡的情況下,第一副主席承擔總統的職責。
第95條
部長會議是最高級別的行政和行政機關,由共和國政府組成。
組成部長會議的各部委和中央機構的數目,職稱和職能由法律決定。
第96條
部長會議由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擔任主席。第一副總統;副總統;部長們;秘書; 以及法律確定的其他成員。
第97條
總統,第一副主席和副總統以及由總統確定的部長理事會其他成員組成執行委員會。
在一次會議與另一次會議之間的介入期間,執行委員會可以決定分配給部長會議的事項。
第98條
部長理事會有權:
一種。組織和進行國民議會所概述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社會和國防活動;
b。提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的項目,並經國民議會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其實施;
C。實施共和國的外交政策以及與其他政府的關係;
ch。批准國際條約並將其提交國務委員會批准;
d。指導和控制對外貿易;
e。起草國家預算草案,一旦獲得國民議會批准,就繼續執行;
F。採取旨在加強貨幣和信貸體系的措施;
G。起草法案,並相應地提交給國民議會或國務委員會審議;
H。在發生自然災害時,請注意國防,維持家庭秩序和安全,保護公民權利以及保護生命和財產;
一世。指導國家行政管理,統一,協調和監督中央行政管理機構和地方行政管理機構的活動;
j。貫徹國民議會的法律和決議以及國務委員會頒布的法令和規定,並在必要時規定相應的規定;
k。根據並依據現行法律發布法令和規定並監督其執行;
l。撤銷中央人民政府各省級或市級人民政府下級主管部門的決定,這些決定是根據中央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授權,違反了必須遵守的較高規範的;
二。向省級和市級人民大會提議撤銷其所屬省級和市級行政機關在其特定活動中採用的處置,而這些處置違反了國家中央管理機構在行使權力時所批准的規範。其功能;
米 當中央中央機構的首長違反必須遵守的高級規範時,撤銷其命令;
。向國民議會或州議會提議中止地方人民議會的決議,這些決議違反現行的法律和其他命令,或損害其他社區的利益或人民的普遍利益。國家;
ñ。建立它認為必要的佣金,以促進完成分配給它的任務;
o。根據法律賦予其的權力任命和罷免官員;和
p。承擔國民議會或州議會賦予它的任何職責。
法律規定了部長會議的組織和運作。
第99條
部長會議對國民議會負責並定期向國民議會報告其活動。
第100條
部長理事會成員有權行使以下職責:
一種。處理各部委機構的事務和任務,並為此發布必要的決議和規定;
b。在不是另一國家機關的具體職責的情況下,規定必要的條例,以使與之有關的那些法律和法令得以實施;
C。參加部長會議並有權發言和投票,並向理事會審議其認為可取的任何法案,法令,法令,決議或任何其他建議;
ch。依法任命其代理機構的官員;和
d。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它們的任何其他權力。
第101條
國防委員會召集並準備在和平時期指導處於戰爭狀態的國家,以及在戰爭期間進行總體動員或緊急狀態。法律規定了其組織和職能。
第十一章。政治行政區劃
第102條
出於政治行政目的,將國家領土劃分為省和直轄市,其數量,邊界和名稱在法律中已確定。
法律還可以建立其他部門。
該省是地方社會,出於所有法律目的具有法人資格,是通過法律在政治上組織起來的,是中央政府與市級政府之間的中間紐帶,[在其領土範圍內]覆蓋的面積等於各市的面積。它履行其職權並履行其管轄範圍內的國家和行政職責,並負有促進其領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義務。為此,它在上級政府的支持下,協調並控制上級國家機關批准的政策,方案和計劃的執行,使之符合後者的利益。
自治市是地方社會,具有出於所有法律目的的法人資格,是由法律在政治上組織的,其領土範圍由其人口的必要經濟和社會關係決定,並且有能力滿足最低限度的當地要求。
各省市除了履行自己的職能外,還為實現國家目標進行合作。
第十二章。地方人民權力機構
第103條
在劃定國家領土的劃定的政治行政區域內建立的人民權力議會是國家權力的地方上級機關,因此,它們被賦予最高權力在國家內部履行國家職能他們各自的劃界區域;為此,他們在職權範圍內並遵守法律行使政府。
它們還依照法律規定,為開展活動和執行在其領土內不屬其單位的單位的計劃做出了貢獻。
由這些大會建立的地方行政機構指導當地下屬的經濟,生產和服務實體,以滿足該領土集體的經濟,健康和其他與援助有關的,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需求,每個人的管轄範圍擴大。
為了履行職責,人民權力地方議會依靠人民議會,並依靠人民的主動和充分參與,與群眾和社會組織密切合作。
第104條
人民議會在城市,鄉村,社區,定居點和農村地區設立;他們被賦予履行職責的最高權力,代表他們在其中工作的分界區,同時,它們也是人民力量的市級,省級和國家級機關的代表。
他們積極開展工作,以提高生產和服務活動的效率,並滿足人民的援助,經濟,教育,文化和社會需求,促進人民的全面參與以及地方倡議,以解決以下問題:它的問題。
它們協調現有實體在其活動領域內採取的行動,促進它們之間的合作,並對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成立人民委員會,由在各區選出的代表組成,必須從其中選出主持會議的代表。劃界地區的群眾組織和領導機構的代表可以擔任。
法律規定了人民議會的組織和職能。
第105條
省人民議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以下職能:
一種。遵守並要求遵守國家上級機關通過的一般性法律和其他規定;
b。根據國家授權機構決定的政策,批准和控制全省收支普通計劃和預算的執行;
C。選舉和罷免大會主席和副主席本身;
ch。指定和更換大會秘書;
d。依法參加製定和控制與在其領土內建立並服從於其他職權的實體相對應的國家預算和技術經濟計劃的執行;
e。在其工作委員會的協助下,控制和監督省行政機關的活動;
F。根據主席的提議,任命和替換省級行政機關的成員;
G。根據部長會議確定的原則,確定負責從事經濟,生產,服務,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環境保護和娛樂活動的實體的組織,職能和任務隸屬省行政機關;
H。通過有關領土劃界的行政事項的決議,依法不屬於國家中央行政當局或國家權力的市政機構的一般權力;
一世。根據人民政協的提議,批准人民委員會的設立和組織;
j。在中央行政當局機構授權的基礎上通過時,在其職權範圍內撤銷省級行政機關通過的決定,或提議將其撤銷給部長會議。國家;
k。由其下級的行政機關和人民權力大會提交給他們的報告呈報賬戶應得到評估,並進行評估,並通過有關的決定;
l。成立和解散工作委員會;
二。參加與國家上級機關製定的干部政策的執行有關的一​​切事項;
米 加強國家的合法性,內部秩序和國防能力;
。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106條
人民政協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以下職能:
一種。遵守並要求遵守國家上級機關通過的一般性法律和其他規定;
b。選舉和罷免大會主席和副主席;
C。指定和更換大會秘書;
ch。依託其工作委員會對市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d。撤銷或修改其下級機關或當局違反憲法,法律,法令,法令,決議和國家上級機關發布的其他規定的決議和命令,或損害國家利益的,社區或其他領土,或國家的總體利益;或在國家中央管理機構授權的基礎上通過時,建議將其撤銷給部長會議;
e。在有關憲法和現行法律的框架內,就市政事務通過決議並規定各項規定,並控制其執行;
F。根據主席的提議任命和替換行政機關的成員;
G。根據部長會議確立的原則,確定負責從事經濟,生產,服務和衛生活動以及其他援助,教育,文化,體育活動的實體的組織,職能和任務,屬於其行政機關的環境保護和娛樂性質;
H。根據法律規定,提議設立和組織人民委員會;
一世。建立和解散工作委員會;
j。批准市政府的社會經濟計劃和預算,使其適應中央國家行政管理當局授權機構為此目的修改的政策,並控制其執行;
k。為活動的開展以及不屬於其領土內的實體的生產和服務計劃的實現做出貢獻;為此,他們可以依靠其工作委員會和行政機關;
l。由其主管機關提交給他們的報告提供報告並進行評估,並通過有關報告的有關決定;
二。參加與國家上級機關製定的干部政策的執行有關的一​​切事項;
米 加強國家的合法性,內部秩序和國防能力;
。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107條
人民權力地方議會的例會和特別會議是公開的,除非出於國家利益或決定討論與人的榮譽有關的問題而決定將其閉門舉行的情況。 。
第108條
人民權力地方議會會議有效的必要條件是其成員總數的一半以上。他們的決定以簡單多數票獲得通過。
第109條
為滿足當地實現其特定目標的要求而組織的實體受法律,法令和法令的約束;通過部長會議的決議;根據國家中央管理機構負責人發布的規定,就其職權範圍內的普遍關心的問題,需要國家監管;並通過其所屬地方機關的決議。
第110條
常設工作委員會是由人民權力省級和市級人民大會成立的,其宗旨是照顧當地的特定利益,以協助他們開展活動,尤其是對當地下屬實體和政府進行控制和監督。在其領土分界中建立的與不同從屬級別相對應的其他類別。
臨時性質的委員會在為其指定的期限內執行分配給他們的特定任務。
第111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五年更換一次,這是其代表的任期。
人民權力市議會每兩年半更換一次,這是其代表的任期。
在第72條規定的情況下,上述授權只能由國民議會的決定來延長。
第112條
地方議會代表的任務授權隨時可以撤銷。法律決定了撤銷的方式,原因和程序。
第113條
代表們為了整個社區的利益,履行了選民賦予他們的任務,為此目的,他們必須將其職能與日常職責和任務進行協調。法律規定了履行這些職能的方式。
第114條
代表們為了全體社區的利益履行其選舉人的職責,他們必須:
一種。將大會選民表達的意見,需求和問題告知大會;
b。向選民報告大會的政策以及為解決人民提出的問題而採取的措施,或概述未得到解決的原因;和
C。定期向其選民和所屬的議會報告其工作情況。
第115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義務為集體的利益開展工作,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個人管理進行核算。
第116條
人民權力省級和市級議會從代表中選出其總統和副總統。
選舉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提議的候選人進行的。
第117條
人民權力省級和市級議會的院長同時是各自行政機關的院長,並在其劃定的領土上代表國家。它們的功能是由法律確定的。
第118條
省,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行政機關以合議方式運作,其組成,組成,職能和義務由法律規定。
第119條
在和平時期建立並準備了省級和市級防禦委員會以及防禦區委員會,以便根據戰爭條件和戰爭期間在其各自領土上指揮基於以下條件的一般動員或緊急狀態:總體規劃以及與武裝部隊軍隊軍事委員會相對應的作用和職責。國防委員會依法確定這些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
第十三章。法庭和檢察長辦公室
第120條
伸張正義的功能源於人民,人民最高法院和法律所設立的其他法庭以人民的名義行使司法職能。
該法律確立了司法活動的主要目標,並規範了法庭的組織,其管轄權和職權範圍,其權力和行使手段,法官要滿足的要求,selection選的方法以及罷免或解除其職務的原因和程序。
第121條
法庭由國家機關組成,其職能獨立於其他組織,並從屬於人民人民議會和國務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司法權力,它在這方面的決定是絕對的。
它通過其政府理事會行使立法主動權和監管權;它為所有法庭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決定並發布規則,並根據後者的經驗發布具有強制性質的指示,以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方面建立統一的司法慣例。
第122條
法官在行使正義的職能上是獨立的,並且僅服從法律。
第123條
法庭的判決和其他決定,在其管轄範圍之內宣布或頒布,必須由國家機構,經濟和社會機構和公民,直接受影響的人和與之沒有直接利益的人服從和執行。實施,但有義務參與其中。
第124條
為了實現司法公正,所有法庭以合議方式運作,專業法官和非專業法官均以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參與其中。
鑑於其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履行非專業法官的司法職能比其通常的工作優先。
第125條
法庭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周期性說明其工作結果。
第126條
罷免法官的權力屬於選舉法官的機關。
第127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是國家機構,其基本目標是控制和維護合法性-在監督國家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機構,經濟和社會實體以及公民,以及促進和行使公共刑事訴訟-[它負責],作為國家代表。
法律確定了其他目標和職能,以及總檢察長辦公室為上述目的行使其權力的方式,程度和場合。
第128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是僅隸屬於人民權力國民議會和國務委員會的組織機構。
共和國總檢察長直接從國務委員會得到指示。
共和國總檢察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方向和規定與共和國總檢察長相對應。
總檢察長的機關在全國范圍內都是垂直設立的。他們僅隸屬於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並且獨立於所有地方機關。
第129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經選舉產生,人民權力國民議會可以罷免。
第130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和周期性向國民人民議會報告其行政管理情況。
第十四章 電氣系統
第131條
所有具有這樣做能力的公民都有權直接或通過其當選為人民權力機構成員的代表在國家的指導下進行干預;為此,應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參加定期選舉和全民公決,並進行免費,平等和秘密的投票。每個選民只能投票一票。
第132條
所有年齡在16歲以上的古巴男人和女人,都有投票權,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種。患有智力障礙,並已被法院宣佈為精神殘疾,或
b。已經犯罪,並因此失去了選舉權。
第133條
所有具有充分政治權利的古巴公民,無論男女,均可當選。
如果要選舉國民議會議員,則他們必須年滿18歲。
第134條
革命武裝部隊和該國其他軍事機構的成員有權像任何其他公民一樣選舉和當選。
第135條
法律根據各個分界的居民人數成比例確定了省和市級議會中每個議會的代表人數,為選舉目的將其劃分為國家領土。
省和市議會的代表由選舉人以自由,直接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法律還規定了選舉程序。
第136條
要被視為當選代表或代表,必須獲得選舉劃界有效票數的一半以上。
如果不滿足此要求,或在其他情況下有空缺席位,法律將規定程序的執行方式。
第十五章。憲法修正案
第137條
該憲法只能由國民議會通過不低於三分之二的議員多數通過唱名表決通過的決議來修改;除非[修改]涉及政治,社會和經濟體系,其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具有不可撤銷的特徵,以及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在外國的侵略,威脅或脅迫下進行談判。
如果修改涉及人民權力國民議會或其州議會的合併和授權,或者涉及憲法中包含的任何權利和義務,則還應徵得多數公民的同意,通過大會為此目的舉行的全民投票進行表決。
特別規定
在2002年6月15日至18日之間,幾乎全部古巴人民表示無條件地支持該月10日舉行的所有群眾組織特別會議提議的憲法修正案。 6月,共和國憲法全面批准了該憲法,其中闡明了其社會主義性質,政治制度和社會內容的不可撤銷性,這是對帝國主義政府的迫切需要和威脅的值得和絕對的回應。 [美國],2002年5月20日。
該提案已在2002年6月24日,25日和26日舉行的第五屆立法會議的特別會議上通過了第V-7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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