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爾吉斯共和國憲法

吉爾吉斯斯坦2010
前言
我們,吉爾吉斯斯坦人民,
向為人民自由獻出生命的英雄致敬;
確認遵守在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基礎上建立自由民主國家的目標;
對發展和增強吉爾吉斯斯坦國家地位,保護國家主權和人民團結表示堅定的決心和堅定的意願;
渴望加強法治,確保社會正義,經濟福利和人民的精神發展;
奉我們祖先的指示,與自然和諧相處,特此通過現行憲法。
第一節憲法令的基本原則
第1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是受法治統治的主權,民主,世俗,統一和社會國家。
2.吉爾吉斯共和國在其領土上享有國家權力的全部權利,並獨立執行其內部和外部政策。
第二條
1.吉爾吉斯斯坦人民是主權的承載者,是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國家政權的唯一來源。
2.吉爾吉斯斯坦人民應在現行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直接在選舉和全民公決中以及通過國家當局和地方政府機構的體系行使其權力。
3.法律和其他具有國家重要意義的重要事項可以提交公民投票(全國投票)。全民投票程序和可提交全民投票的問題清單應由憲法規定。
4.選舉是免費的。
Jogorku Kenesh的代表,總統和地方政府代表機構的代表的選舉應在無記名投票的普遍平等和直接普選的基礎上進行。
吉爾吉斯共和國所有年滿18歲的公民均享有投票權。
5.國家應保證由法律界定的各種社會團體在公共當局和地方政府機構中的代表權,包括在決策過程中的代表權。
第三條
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國家權力應基於以下原則:
1.由Jogorku Kenesh和全國當選總統代表並確保的人民權力至上;
2.國家權力分離;
(三)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關對人民的開放和責任,為人民的利益行使權力;
4.國家權力機構和地方政府機構的職權分離。
第4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應承認政治多樣性和多黨制。
2.公民有權在自由意志和利益統一的基礎上成立政黨,專業工會和其他公共協會,以實現和保護其權利和自由,並滿足政治,經濟,社會,勞動,文化和其他利益。
3.政黨應協助表達公民的政治意願,並應參加選舉Jogorku Kenesh,總統和地方政府機構的代表。
4.吉爾吉斯共和國應禁止下列行為:
(一)國家,市,黨的機構合併;州和市級機構組織中黨組織的建立和活動;由公務員和市政公務員進行聚會活動,但這種活動是在其公職範圍之外進行的;
2.在軍隊,執法機構以及政黨法官中任職的人員及其支持任何政黨的聲明;
3.在宗教或族裔基礎上建立政黨,以及宗教協會追求政治目標;
4.由公民協會創造好戰組織;
5.如果政治結構,公共和宗教組織,其代表處和分支機構從事的政治目標旨在強迫改變憲法結構,破壞國家安全,煽動社會,種族,國際間,種族和宗教仇恨。
第5條
1.國家及其當局應為整個社會而不是其某一部分的利益服務。
2.人口的任何部分,任何社團和任何單獨的人均無權壟斷國家的權力。侵害國家政權應視為最嚴重的罪行。
3.國家,其當局,地方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不得超出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
4.國家當局,地方政府機構及其官員應根據法律規定對任何非法行為負責。
第6條
1.憲法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並直接適用。
2.憲法應成為通過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性法律的依據。
3.吉爾吉斯共和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已按照既定法律程序生效,並且國際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也應成為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
國際人權條約的規定應具有直接效力,並應享有其他國際條約規定的優先權。
4.正式公佈法律和其他法規性法律行為應視為其頒布的強制性先決條件。
5.確立新義務或擴展現有義務的法律或任何其他法規性法律行為,不具有追溯力。
第7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的任何宗教均不得被承認為國教或強制性宗教。
2.宗教和所有邪教應與國家隔離。
3.禁止宗教團體和宗教部長參與國家當局的活動。
第8條
1.在現有邊界內,吉爾吉斯共和國領土是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
2.為了組織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系統,吉爾吉斯共和國領土應劃分為依法確定的行政領土單位。
3.比什凱克和奧什市應為具有共和國意義的城市,其地位應由法律確定。
第9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應制定旨在建立體面的生活條件和自由的個人發展以及對就業的援助的社會方案。
2.吉爾吉斯共和國應確保向社會弱勢群體的公民提供支持,保證最低限度的勞動報酬,保護勞動和健康。
3.吉爾吉斯共和國應建立社會服務,醫療服務系統,建立國家養老金,福利以及其他社會保障保障措施。
第10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官方語言為吉爾吉斯斯坦語。
2.在吉爾吉斯共和國,應以官方語言使用俄語。
3.吉爾吉斯共和國應確保構成吉爾吉斯斯坦人口的所有族裔的代表有權保留其母語,並為其學習和發展創造條件。
第11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應有州符號-國旗,國徽和國歌。對它們的描述和正式使用的程序應由法律規定。
2.吉爾吉斯共和國的首都為比什凱克市。
3.吉爾吉斯共和國的貨幣單位為索姆。
第十二條
1.在吉爾吉斯共和國,應承認財產形式的多樣性,並應確保對私人,國家,市政和其他形式財產的平等法律保護。
2.財產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剝奪其財產。
僅在法院決定後,才可以違背所有者的意願沒收財產。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的健康和士氣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應允許在沒有法院決定的情況下強行沒收財產。沒收的合法性應在法院進行強制審查。
法律規定的為公共需要而轉讓的財產,可以在法院作出決定後進行,以確保對該財產的價值以及因這種轉讓而造成的其他損失給予事先和公正的賠償。
3.屬於公民和法人的財產狀態的國有化(國有化),應根據規範該財產的價值以及其他損失的賠償的法律規定進行。
4.吉爾吉斯共和國應保護其公民和法人的財產,以及在其他國家領土上的財產。
5.土地,其資源,領空,水域,森林,動植物以及其他自然資源應是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專有財產;它們應用於維護統一的環境系統,作為吉爾吉斯斯坦人民生活和活動的基礎,並應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
土地也可能具有私有,市政和其他形式的所有權,但牧場可能不屬於私有財產。
6.所有者行使權利和實施保護其保護的限制和程序應由法律確定。
第十三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國家預算應由國家和地方預算組成,並應包括支出和收入。
2.國家和地方預算的製定,通過和執行程序以及執行預算的審計應由法律確定。國家預算應依法通過;當地預算由有關代表機構的決定通過。
3.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境內實行單一稅收制度。徵收稅的權利屬於Jogorku Kenesh。建立新稅種並對納稅人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法律不得具有追溯力。
第十四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沒有通過軍事力量解決的擴張,侵略或領土要求的目標。它拒絕國家生活的軍事化,國家從屬及其以發動戰爭為目的的活動。吉爾吉斯斯坦武裝部隊的組成應按照自衛和自給自足的原則。
2.除非對吉爾吉斯斯坦和受集體防禦義務約束的其他國家發動侵略,否則不得承認發動戰爭的權利。每次吉爾吉斯共和國武裝部隊向吉爾吉斯斯坦領土轉移時,均應根據Jogorku Kenesh的決定予以批准,但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
3.禁止使用吉爾吉斯共和國武裝部隊實現國內政治目標。
4.吉爾吉斯共和國應努力實現普遍公正的和平,互利合作以及以和平手段解決全球和區域問題。
第十五條
吉爾吉斯共和國祇能在緊急情況或戒嚴狀態下,並應遵守現行《憲法》和憲法所規定的程序。
第二節 人權與自由
第一章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十六條
1.基本人權和自由是不可剝奪的,從出生起就屬於每個人。
人權和自由具有更高的價值。它們直接採取行動,並確定立法,行政權力和政府機構活動的含義和內容。
2.吉爾吉斯共和國應尊重並確保其領土上及其管轄範圍內所有人的人權和自由。
任何人都不得因性別,種族,語言,殘疾,種族,信仰,年齡,政治和其他信念,教育,背景,所有權和其他地位以及其他情況而受到歧視。
法律規定的旨在根據國際承諾確保各個社會群體機會均等的特殊措施,不應視為歧視。
3.在吉爾吉斯共和國,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4.在吉爾吉斯共和國,男人和女人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並享有平等的實現機會。
5.確保兒童的最大利益的原則在吉爾吉斯共和國應有效。
第十七條
本《憲法》所確立的權利和自由不應詳盡無遺,也不應被解釋為剝奪或克減其他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和自由。
第十八條
除現行《憲法》和法律禁止的行為和活動外,人人有權採取任何行動和活動。
第十九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應與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公民同等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但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加入的法律或國際條約所界定的情況除外。
2.根據國際承諾,吉爾吉斯共和國應向因政治理由以及侵犯人權和自由理由而受到迫害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提供庇護。
第20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不得採用剝奪或削弱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法律。
2.為了保護人民的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健康和士氣以及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可能受到《憲法》和《議會法》的限制。引入的限制應與聲明的目標相稱。
禁止通過限制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法規。
3.議會法不得以其他目的強加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其範圍不得超出《憲法》所設想的範圍。
4.本憲法規定的下列禁止保證不受任何限制:
1.適用死刑,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殘酷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方式;
2.未經人的正式表達和證實自願同意,對人進行醫學,生物學或心理實驗;
3.關於奴隸制和人口販運;
4.關於剝削童工的問題;
5.在未能履行民事和法律義務的基礎上剝奪自由;
6.關於傳播侵犯人的名譽和尊嚴的信息的刑事起訴;
7.強迫表達意見,宗教或其他信仰或予以拒絕;
8.強迫參加和平集會;
9.強迫確定和陳述自己的種族;
10.關於任意剝奪住房。
5.本憲法規定的下列權利不受任何限制:
1.每個被拘留者的待遇和尊重人的尊嚴;
(二)請求寬恕或減輕處罰的;
3.高等法院對案件的反複審議;
4.思想和見解自由;
五,選擇自由並具有宗教或其他信仰的自由;
6.決定和陳述自己種族的自由;
7.國家當局,地方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以官方身份的非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
8.司法保護;
9.國家教育機構的免費基礎普通和中等普通教育;
10.公民不受阻撓地返回吉爾吉斯共和國的情況。
第二章 人權與自由
第21條
每個人都享有不可剝奪的生命權。沒有人可以被任意剝奪生命。禁止判處死刑。
第22條
1.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殘酷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2.每個被剝奪自由的人均應享有人道待遇和尊重人的尊嚴的權利。
3.禁止對未經其正式表達並未經自願同意的人進行醫學,生物學或心理實驗。
第23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禁止奴役和人口販運。
2.禁止剝削童工。
3.除戰爭,自然災害和其他緊急情況的清理以及法院判決的執行外,禁止強迫勞動。
服兵役或替代性(文職)服務不應視為強迫勞動。
第24條
1.人人有權享有自由和人身豁免權。
2.任何人都不能僅因不履行民事法律義務而被剝奪自由。
3.除法院決定並僅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並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外,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羈押或被剝奪自由。
4.未經法院裁定,任何人不得被拘留超過48小時。
自拘留之日起,應立即或在任何情況下將任何人拘留,直至拘留期滿48小時為止,以便就拘留合法性問題作出決定。
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安排可能會縮短拘留期限。
任何被拘留者均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規則和定期審查拘留的合法性。如果拘留理由不再有效,則應立即釋放該人。
5.應緊急將任何被拘留者的拘留理由告知他/她,並解釋和確保其權利,包括醫療檢查和醫生協助的權利。由於應在實際拘留期間將其安全保存,因此應使該人有機會保護自己(包括個人),獲得律師的合格法律援助並擁有律師。
第25條
1.人人有權享有遷徙自由,選擇目的地和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居住的自由。
2.人人有權自由離開吉爾吉斯共和國。
第26條
1.假定每個人無罪,直至依法被判有罪,並由法院判決生效確認其有罪。違反該原則應成為法院賠償物質和精神損失的依據。
2.沒有人可以證明他/她的純真。任何關於犯罪行為的疑問均應為被告人的利益而解釋。
3.任何人不得僅以其對犯有罪行的供認為根據而被判罪。
4.刑事案件中的有罪證明責任應由原告承擔。違法獲得的證據不得用作指控和作出法院判決的依據。
5.法律規定,任何人沒有義務對自己,其配偶或近親作證。法律可以規定免除其舉證義務的其他情況。
6.人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由陪審員參加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
第27條
1.每個被定罪的人均有權根據法律規定由上級法院重新考慮其案件。
2.每個被定罪的人均有權尋求赦免或減輕處罰。
3.沒有人應對同一罪行再次承擔法律責任。
第28條
1.確立或加重人身責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任何人在犯下任何未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時,均不得被判有罪。如果在犯罪後規定了免除責任或處以較輕刑罰的規定,則應適用新法律。
2.禁止類推適用刑法。
第29條
1.人人有權享有不侵犯其私人生活和維護名譽和尊嚴的權利。
2.每個人均有權保密通信,電話和其他對話,郵政,電報,電子和其他通訊。僅根據法律並僅根據法院命令,才可以限制這些權利。
3.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未經允許,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和傳播機密信息以及有關個人私生活的信息。
4.應當確保所有人,包括司法辯護,免受非法收集,存儲和傳播機密信息和有關個人私生活的信息;應當保障因違法行為造成的物質和精神損失的賠償權利。
第三十條
1.人人有權享有住房以及他/她擁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其他物體的不可侵犯權。任何人都不得違反使用房屋或其他物品的人的意願。
2.僅在法院命令的基礎上,才允許進行搜查,扣押,檢查和執行其他行動,以及侵入公共機構進入房屋或其他擁有或以其他方式擁有的其他物品。
3.在法律設想的情況下,未經法院命令,應允許進行搜查,扣押,檢查和其他行動,以及允許公共人員侵入房屋和其他擁有或以其他方式擁有的其他物品。此類行為的合法性和相關性應接受司法審查。
4.本條所設想的保證和限制也應適用於法人實體。
第31條
1.人人有權享有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2.人人有權自由表達意見,言論和新聞自由。
3.任何人不得被迫發表或否認自己的觀點。
4.禁止傳播民族,族裔,種族和宗教仇恨,性別以及要求歧視,敵對和暴力的其他社會至高無上的行為。
第32條
1.應保證每個人都有良心和信仰自由。
2.人人有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承認任何宗教或不承認宗教。
3.人人有權自由選擇宗教,信仰和其他信仰。
4.不得強迫任何人表達或拒絕其宗教信仰和其他信念。
第33條
1.人人有權自由尋求,接收,保存和使用信息,並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傳播信息。
2.每個人都有權了解國家機關,地方政府機構,機構和組織中有關他/她本人的信息。
3.人人有權獲得有關國家當局,地方政府機構及其官員,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參與的法人實體以及由國家和地方預算資助的組織的活動的信息。
4.應保證每個人都能獲得國家當局,地方政府機構及其官員擁有的信息。法律中應規定提供信息的規定。
5.任何人不得因散佈以侮辱或侮辱一個人的榮譽和尊嚴的信息而受到刑事起訴。
第34條
1.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的自由。不得強迫任何人參加大會。
2.為了確保和平集會的進行,每個人都有權向國家當局提交通知。
禁止和限制進行和平集會;拒絕適當地確保其未就自由集會的行為提交通知,不遵守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內容和提交截止日期的情況也是如此。
3.和平集會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對沒有就和平集會的進行進行通知,不遵守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內容和提交截止日期概不負責。
第35條
人人有權享有結社自由。
第三十六條
1.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家庭,陪產假,產假和童年應成為整個社會的關注對象,並應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
2.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其身體,精神,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所必需的生活水平。
3.確保兒童成長所必需的生活條件的責任,應由父母或撫養子女的其他每個人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承擔。
4.國家應確保對孤兒和被剝奪父母照料的兒童進行維持,養育和教育。
5.達到同意年齡的人應有權結婚並建立家庭。未經夫妻雙方自願和同意,不得締結婚姻。婚姻由國家登記。
第37條
1.在吉爾吉斯共和國,不侵犯人權和自由的民間習俗和傳統應得到國家的支持。
2.尊重老人,照顧家人和近親是每個人的義務。
第38條
人人有權自由決定和聲明自己的種族。不得強迫任何人確定和聲明其種族。
第三十九條
人人有權對國家當局,地方政府機構或其官員以其官方身份的非法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害進行賠償。
第40條
1.應保障每個人對其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加入的現行《憲法》,法律,國際條約以及國際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中設想的權利和自由的司法保護。
國家應確保發展法外和審判前的方法,形式和手段,以保護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
2.人人有權以法律未禁止的任何方式保護其權利和自由。
3.人人有權獲得合格的法律援助。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律援助由國家承擔。
第41條
1.人人有權向國家當局,地方政府機構及其官員提出上訴;這些官員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充分的答案。
2.人人有權根據國際條約向尋求保護侵犯權利和自由的國際人權機構提出申請。如果這些機構確認侵犯人權和自由,吉爾吉斯共和國應採取措施恢復和/或賠償損害。
第42條
1.人人有權擁有,使用和處置其財產和活動結果。
2.人人有權享有經濟自由,並有權在法律不加禁止的任何經濟活動中自由使用其能力和財產。
3.人人有權享有勞動自由,使用其工作能力以及選擇職業和職業,勞動保護和符合安全和衛生要求的勞動安排的權利,並享有勞動報酬的權利不少於低於最低生活水平。
第43條
人人有權罷工。
第44條
1.人人有權享有休閒的權利。
2.法律應規定最長的工作時間,最少的每週休息,帶薪年假以及其他實施休閒權的基本方式。
第45條
1.人人有權受教育。
2.普通基礎教育為義務教育。
人人有權在國家教育機構免費接受普通基礎和中等基礎教育。
3.國家應創造條件,從學前教育機構到普通基礎教育,以州,官員和一種國際語言教給每個人。
4.國家應為公共,城市和私人教育機構的發展創造條件。
五,國家為體育文化事業的發展創造條件。
第46條
1.人人有權享有住房。
2.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住房。
3.國家當局和地方政府機構應促進建設,並應為落實住房權創造條件。
4.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免費提供低收入者及其他有需要的人的住房,或由國家,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或社會機構免費提供或以負擔得起的價格提供。
第47條
1.人人有權享有健康保護。
2.國家應為所有人的醫療服務創造條件,並應採取措施發展公共,市政和私營醫療部門。
3.應確保免費醫療和優惠醫療服務在法律規定的國家擔保範圍內。
4.官員隱瞞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事實和情況,應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第48條
1.人人有權享有有利於生命和健康的環境。
2.人人有權對自然管理領域的行動所造成的健康或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3.每個人都應注意環境,動植物。
第49條
1.應保證每個人在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領域以及教學中的活動自由。
2.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並享有文化價值觀。
國家應確保保存歷史古蹟以及其他文化遺產。
3.知識產權應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50條
1.公民應憑藉其公民身份享有權利和義務。
2.不得剝奪任何人的國籍,也不得剝奪改變其國籍的權利。吉爾吉斯共和國公民應根據吉爾吉斯共和國加入的法律和國際條約,享有與另一國公民身份的隸屬關係。
3.居住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境外的吉爾吉斯人民有權以簡化程序獲得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公民身份,而不論其另一國的國籍如何。
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公民資格授予程序和條件應由法律規定。
4.不得將公民驅逐出共和國邊界或引渡到另一國。
5.吉爾吉斯共和國應保證其公民在其境外的防禦和保護。
第51條
公民有權自由返回吉爾吉斯共和國。
第52條
1.公民有權:
1.參與討論和通過具有國家和地方意義的法律和決定;
2.按照現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程序選出並當選為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機構;
3.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參加公民投票。
2.公民有權舉行具有政治和社會重要性的庫魯泰會議。
庫魯爾泰人作出的決定應以建議的形式轉交國家主管當局。
持有庫魯泰的規則由法律規定。
3.公民有權參加國家和地方預算的製定,並有權獲得有關預算資金實際支出的信息。
4.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在國家和地方公務員制度中的就業和晉升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平等的機會。
5.吉爾吉斯共和國公民也具有外國公民身份,不得擔任政治或司法職務。法律可以將此禁令擴展到其他公共場合。
第53條
1.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情況下,應保障公民在疾病,疾病,殘疾或養家糊口的情況下的老年社會保障。
2.根據國家的經濟資源提供的養卹金和社會援助應確保生活水平不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生活水平。
3.促進自願性社會保險,並建立其他形式的社會保障和慈善機構。
4.國家的社會活動不應導致國家監護限制公民的經濟自由和活動,以及公民獲得其本人及其家庭經濟利益的可能性。
第54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促進公民職業資格的提高。
第55條
公民應在案件中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繳納稅款。
第56條
1.保護祖國是神聖的義務,也是公民的責任。
2.法律應規定免除公民服兵役或以替代(平民)兵役代替公民的理由和程序。
第57條
律師協會作為一個自我規範的律師專業團體的組織和活動,以及律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應由法律規定。
第58條
為了法外解決民法關係引起的爭端,吉爾吉斯共和國公民有權設立仲裁法院。仲裁法院的權限,設立程序和活動應由法律規定。
第59條
吉爾吉斯共和國公民應有權設立阿卡薩卡里[長者]法院。法律規定了aksakaly [生產者]法院的權限,設立程序和法院的活動。
第三節。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統
第60條
1.總統應為國家元首。
2.總統是人民與國家權力統一的象徵。
第61條
1.總統由吉爾吉斯共和國公民選舉產生,任期六年。
2.同一個人不得兩次當選總統。
第62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公民,年齡不超過35歲且不超過70歲,具有官方語言,並且在共和國居住至少15年,可以當選總統。
2.總統職位的候選人人數沒有限制。收集了不少於30,000名選民簽名的人可以註冊為總統候選人。
總統選舉的程序應由憲法規定。
第63條
1.上任後,總統應向吉爾吉斯斯坦人民宣誓。
2.總統的權力應在新當選總統就職之時終止。
3.總統在任期間應中止其在政黨的任職,並終止與政黨活動有關的任何行動。
第64條
1.主席:
1.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應舉行Jogorku Kenesh選舉;在案件中並根據本《憲法》規定的程序,應作出決定,要求提前選舉Jogorku Kenesh;
2.應按照程序召集地方議會選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撤消地方議會。
2.主席:
1.簽署並頒布法律;將反對的法律歸還給Jogorku Kenesh;
2.有權召集Jogorku Kenesh的特別會議,並確定要審議的問題;
3.有權在Jogorku Kenesh的會議上發言。
3.主席:
1.應司法任命委員會的提議,應將Jogorku Kenesh的候選人提交最高法院法官選舉;
2.根據司法委員會的提議,應將應被免職至最高法院法官的法官提交給Jogorku Kenesh;
3.應根據司法任命委員會的提議任命地方法院法官;
4.在憲法規定的案件中,應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解僱地方法院法官。
4.主席:
1.應經總檢察長若戈·庫內甚(Jogorku Kenesh)同意任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在不少於Jogorku Kenesh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的同意下,或在該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的倡議下,解散總檢察長的職務。 Jogorku Kenesh經Jogorku Kenesh的三分之二代表批准;根據總檢察長的提議,應任命和解散總檢察長的代表;
2.應任命和解散負責國防和國家安全問題的國家機構及其代表的政府成員。
5.主席:
1.應向Jogorku Kenesh提交將當選為國家銀行行長職位的候選人;根據國家銀行董事長的提議,應任命國家銀行副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將其免職;
2.應提名Jogorku Kenesh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三分之一,並進行全民公決,以進行罷免。
3.應向Jogorku Kenesh提名候選人,以組成會計協會成員的三分之一進行選舉和罷免;
4.應從Jogorku Kenesh選舉產生的會計協會成員中任命會計協會主席,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解雇主席。
6.主席:
1.代表吉爾吉斯共和國境內和境外;
(二)經總理國際條約同意進行談判並簽字;有權將這些權力分配給總理,政府成員以及其他官員;
3.應簽署批准書和加入書;
4.經總理同意,應任命吉爾吉斯共和國在國外的外交代表和國際組織的常任代表,並予以召回;應當接受外國外交使團團長的全權證書和召回信。
7.總統應決定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入籍和退出國籍的問題。
8.總統應為吉爾吉斯共和國武裝部隊總司令,應確定,任命和解僱吉爾吉斯共和國武裝部隊的最高司令。
9.主席:
1.由依法設立的國防委員會主持;
2.應根據憲法規定警告可能進入緊急狀態的警告,並在必要時應在未事先聲明的情況下在個別地區引入緊急狀態,並及時通知Jogorku Kenesh;
3.應宣布全面或部分動員;侵略吉爾吉斯共和國時應宣布戰爭狀態,並應立即將此問題提交Jogorku Kenesh審議;
4.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其國民的安全,應宣布戒嚴令,並應立即將此問題提交Jogorku Kenesh審議。
10.主席:
1.授予吉爾吉斯共和國國家獎項;
2.授予吉爾吉斯共和國榮譽頭銜;
(三)授予最高軍事職務,外交職務和其他特殊職稱;
4.應當寬恕;
5.應確定其設備的結構,並應批准其規定並任命其負責人。
11.總統應行使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65條
總統應通過發布法令和命令行使其權力,這些法令和命令必須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全境執行。
第66條
1.總統的權力可以根據其本人的申請,根據本《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彈each或在他無法行使其職權時因辭職而提前終止。因生病或死亡而擁有的權力。
2.如果總統由於生病而無法履行職責,Jogorku Kenesh應根據總統設立的國家醫療委員會的結論,通過一項關於總統免職的決定。 ,其票數不得少於Jogorku Kenesh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67條
1.總統被免職後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2.只能根據Jogorku Kenesh對他犯下的罪行提出的指控免職,並由總檢察長辦公室得出結論,總統的行為具有以下特點:犯罪。
3. Jogorku Kenesh代表將對總統免職的指控提出起訴的決定,必須由Jogorku Kenesh代表的總數中的多數通過,但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代表,並應由Jogorku Kenesh組成的特別委員會締結。
4. Jogorku Kenesh對彈imp總統的決定應在Jogorku Kenesh代表總數的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多數下作出。指控總統。如果Jogorku Kenesh在此期間內未做出決定,則該指控將被視為拒絕。
第68條
1.如果總統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提前終止權力,則應由Jogorku Kenesh的Toraga [發言人]行使其權力,直到選出新總統為止。萬一托拉加(Toraga)無法行使總統的權力,則總理應行使這種權力。
自總統權力終止以來的三個月內,舉行了早期總統選舉。
2.行使總統權力的官員無權召集Jogorku Kenesh的提前選舉或解散政府。
第69條
1.除根據本《憲法》第六十七條被彈each的總統外,所有前總統均應具有吉爾吉斯共和國前總統的頭銜。
2.前總統的地位應在法律中規定。
第四節 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的立法權
第一章JOGORKU知識
第70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議會-Jogorku Kenesh將是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立法權力和監督職能的最高代表機構。
2. Jogorku Kenesh應由120名代表組成,根據比例代表制當選,任期五年。
選舉產生的結果是,政黨在議會中的副職不得超過65名。
吉爾吉斯共和國凡在選舉日已滿21歲並擁有選舉權的公民,均可以當選為Jogorku Kenesh的代表。
憲法規定了選舉Jogorku Kenesh代表的程序,包括確定進入議會的選舉門檻。
3. Jogorku Kenesh的代表將組成派系。
正式宣佈在Jogorku Kenesh成立派系聯盟且代表職權超過一半的派系或派系聯盟,應視為議會多數。
不屬於議會多數的一個派系或宣布反對的多數派將被視為議會反對派。
第71條
1. Jogorku Kenesh應在確定選舉結果後的15天之內舉行第一次會議。
2. Jogorku Kenesh的最老成員將在Jogorku Kenesh的第一次開庭。
3.上屆Jogorku Kenesh的權力自新召集的Jogorku Kenesh初次開會之日起停止。
4. Jogorku Kenesh代表的職權自宣誓之日起開始。
第72條
1.不得因Jogorku Kenesh代表的活動過程中表達的意見或在Jogorku Kenesh中的投票結果而對他進行起訴。除已犯嚴重罪行的地方外,應在Jogorku Kenesh全體代表的多數同意下,對代表提起刑事訴訟。
2. Jogorku Kenesh的代表不得將代表的活動與公職和市政部門的其他職務相結合,不得從事企業家活動,也不得擔任商業組織的理事機構或監事會成員。
Jogorku Kenesh的代表有權從事科學,教學或其他創造性活動。
第73條
1. Jogorku Kenesh的代表不受強制性命令的約束。代理人可能不會被召回。
2. Jogorku Kenesh代表的職權應在Jogorku Kenesh有關召集活動終止時同時終止。
3.除本條第2款所設想的理由外,在下列情況下,應提前終止Jogorku Kenesh的代表的權力:
1.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將代表職權移交給他或他/他與派別有從屬關係;
2.退出國籍或獲得另一國籍;
(三)接受工作或者不放棄工作,與行使代理職權相抵觸的;
4.宣布選舉無效;
5.離開吉爾吉斯共和國境外的永久居住地;法院裁決宣布代理人無法律行為能力;
6.法院對代理人定罪的法律效力;
7.在一次會議中有30個或更多工作日,無故缺席Jogorku Kenesh的工作;
8.宣布代理人失踪或死者的法院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9.代理人死亡。
根據上述理由,Jogorku Kenesh代表的職權提前終止應由中央選舉與公投委員會決議執行,該決議應在自因由產生之日起30個日曆日內通過。
4.因憲法議員的提前終止而導致空缺的任務替換程序應由憲法規定。
第二章 JOGORKU KENESH的力量
第74條
1. Jogorku Kenesh:
1.應通過任命公投的法律;
2.應要求總統使用電子。
2. Jogorku Kenesh:
1.應對現行憲法進行修改;
2.應通過法律;
3.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和退出國際條約;
(四)解決吉爾吉斯共和國國家邊界變更的問題;
(五)批准國家預算及其執行報告;
6.應就吉爾吉斯共和國的行政和領土結構事項作出決定;
7.應發布大赦法令。
3. Jogorku Kenesh:
1.應當批准政府的活動方案,確定政府的結構,但負責國防和國家安全問題的國家主管機構的成員除外;
(二)批准政府提出的全國發展計劃;
3.應根據對政府的信心作出決定;
4.對不信任政府作出決定。
4. Jogorku Kenesh:
1.庭長提出後,應選舉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應在總統提交後予以駁回;
2.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司法任命委員會的組成;
(三)行長提出後,應選舉國家銀行行長,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免職;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委員進行選舉和全民公決;三分之一的成員由總統提名,三分之一的成員由議會多數任命,三分之一的成員由議會反對派提名;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駁回;
5.選出會計協會成員;三分之一的成員由總統提名;佔議會多數的三分之一,反對黨的三分之一;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其解僱;
6.應當選,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解散申訴專員(Akiykatchy);應當同意對其進行刑事訴訟;
7.應選舉,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在申訴專員(Akiykatchy)提交後解散申訴專員(Akiykatchy)的代表;應當同意對其進行刑事訴訟;
8.應批准任命總檢察長;應批准對總檢察長的刑事訴訟;應同意解散總檢察長職務,但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9.應由Jogorku Kenesh的代表總數的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多數贊成,由Jogorku Kenesh的代表的總數的三分之一提議免職總檢察長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5. Jogorku Kenesh:
1.應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介紹緊急狀態,並應批准或廢除總統令;
2.應就戰爭與和平問題作出決定;實施戒嚴;宣布戰爭狀態,並同意廢除關於這一問題的總統令;
3.應就有關吉爾吉斯共和國武裝部隊在必要時履行支持和平與安全的國際條約義務的可能性的事項作出決定;
(四)建立吉爾吉斯共和國的軍銜,外交使節和其他特殊職稱;
5.應建立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國家獎項和榮譽稱號。
6. Jogorku Kenesh:
1.應聽取總統,外國代表和國際組織代表的講話;
2.聆聽監察員的年度聲明(Akiykatchy);
3.應當聽取總理,檢察長,國家銀行董事長和會計商會主席的年度報告。
7. Jogorku Kenesh應起訴總統,並應根據本《憲法》規定的程序對其彈imp作出決定。
八,聽取本條規定的官員的年度報告和聲明,應按照本《憲法》和有關國家當局及其官員的自治和獨立的法律的規定進行。
9. Jogorku Kenesh將行使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75條
1. Jogorku Kenesh應從其成員中選舉Jogorku Kenesh的議長(托拉加)及其代表。
Jogorku Kenesh托拉加(Toraga)議員的代表人數應按程序選舉產生,並確保其從議會反對派Jogorku Kenesh的代表中選出。
2. Jogorku Kenesh的Toraga:
1.主持Jogorku Kenesh的會議;
2.在準備Jogorku Kenesh開會考慮的問題時,應執行總體指導;
3.應簽署Jogorku Kenesh採取的行為;
4.應代表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及其邊界以外的Jogorku Kenesh,並確保Jogorku Kenesh與總統,政府,司法部門和地方自治政府機構互動;
5.應對Jogorku Kenesh主管部門的活動進行總體管理和監督;
6.應當行使與《 Jogorku Kenesh議事規則》賦予他的Jogorku Kenesh活動組織有關的其他權力。
3. Jogorku Kenesh托拉加人應以Jogorku Kenesh代表總數的多數通過無記名投票選出。
Jogorku Kenesh的議長(Toraga)對Jogorku Kenesh負責,並可經不少於Jogorku Kenesh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決定免職。
第76條
1. Jogorku Kenesh應由其代表以及臨時委員會組成委員會,並確定其組成。預算委員會和法律與秩序委員會的主席應來自議會反對派的代表。
2. Jogorku Kenesh委員會應準備並進行初步審查,涉及Jogorku Kenesh職權範圍,並監督Jogorku Kenesh通過的法律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3. Jogorku Kenesh的有關委員會對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後,才能通過Jogorku Kenesh的法律和法規。
4.若Jogorku Kenesh有關委員會有意見,應由Jogorku Kenesh選舉和批准任命和解散公共職位。
第77條
1. Jogorku Kenesh的會議應以開會的形式進行,應於9月的第一個工作日至次年的6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舉行。
2. Jogorku Kenesh的會議應公開舉行,除非所審議問題的性質要求閉門會議。
3. Jogorku Kenesh的托拉加人應總統,政府或不低於Jogorku Kenesh代表的三分之一的提議,召開Jogorku Kenesh的特別會議。
4.如果Jogorku Kenesh的代表總數中有大多數出席,則法定人數為法定人數。
5. Jogorku Kenesh的決定應在會議上投票表決,並通過決議正式確定。
第78條
1. Jogorku Kenesh可以自行決定解散。
2.不得由Jogorku Kenesh代表的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關於自解散的決定。
3.約戈庫·基涅什自解散後,總統應在5日之內召集提前選舉,以便應在宣布宣布之日起45天之內舉行提前選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79條
立法主動權應在於:
1. 10,000名選民(普遍倡議);
2. Jogorku Kenesh的代表;
3.政府。
第80條
1.帳單應提交給Jogorku Kenesh。
2. Jogorku Kenesh應將政府定義為緊急的法案作為優先事項。
3.在政府確定資金來源之後,Jogorku Kenesh可以通過規定增加支出以由國家預算支付的法案。
4. Jogorku Kenesh通過三讀通過了法律。
法律和決定應由Jogorku Kenesh的多數代表通過,但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否則應由Jogorku Kenesh的代表的票數不少於50票通過。
5. Jogorku Kenesh應通過憲法憲法和改變國家邊界的法律,經三讀不少於Jogorku Kenesh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
6.在緊急狀態和戒嚴狀態下,禁止通過憲法和改變州界的法律。
第81條
1. Jogorku Kenesh通過的法律應在14天內送交總統簽署。
2.總統在收到法律後不遲於一個月,應簽署該法律,或在反對後將其退還給Jogorku Kenesh進行複審。國家預算和稅法必須強制簽字。
3.如果重新審查憲法或一部法律在其先前版本中應由Jogorku Kenesh的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則該法律應由總統在14日內簽署自收到之日算起的天數。如果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署憲法或早期版本批准的法律,則該法律應由Jogorku Kenesh的Toraga簽署,且不得遲於10天,並應予以公佈。
第82條
法律自其在官方媒體上正式發布之日起十天之內生效,除非該法律本身或法律中關於其生效程序的相反規定。
第五節吉爾吉斯共和國的行政權力
第83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的行政權應由政府,其下屬各部,國家委員會,行政部門和地方國家行政機構行使。
2.政府應是吉爾吉斯共和國最高的行政權力機構。
3.政府應由總理領導。政府應由總理,副總理,部長和州委員會主席組成。
政府的結構應包括各部委和州委員會。
第84條
1.代表半數以上代表的議會團體,或由前者參加的議會團體聯盟,應在新當選的Jogorku Kenesh首次就職後的15天內提名總理候選人。
總理職位的候選人應將政府的方案,結構和組成部分提交給Jogorku Kenesh。
2.如果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Jogorku Kenesh未能批准該方案並確定政府的結構和組成,或者在沒有任何一方獲得議會絕對多數席位的情況下,總統應請其中一個議會集團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議會多數,並提名總理職位的候選人。
總理職位的候選人應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向Jogorku Kenesh提交政府的方案,結構和組成。
3.如果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Jogorku Kenesh未能批准該方案並確定政府的結構和組成,總統應邀請另一個議會團體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議會多數,並提名該議會議員。總理職位的候選人。
總理職位的候選人應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向Jogorku Kenesh提交政府的方案,結構和組成。
4.如果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Jogorku Kenesh未能批准該方案,也沒有確定政府的結構和組成,則議會團體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主動組成議會多數,並提名議會議員。總理職位的候選人。
總理職位的候選人應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向Jogorku Kenesh提交政府的方案,結構和組成。
5.總統應在三天內發布關於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任命的法令。
如果總統在上述期限內未發布任命總理和政府成員的法令,則視為已任命。
6.如果未能按照本《憲法》所設想的程序批准該方案並確定政府的結構和組成,則總統應要求早日選舉Jogorku Kenesh。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行使其職能,直到新當選的Jogorku Kenesh依照本《憲法》設想的程序組成新政府。
7.如果議會團體聯盟在Jogorku Kenesh失去多數席位,則應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和期限組成政府。在新政府組建之前,總理和卸任政府的其他成員應繼續履行職責。
第85條
1.政府應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對Jogorku Kenesh負責並負責。
2.總理應向Jogorku Kenesh提交政府工作的年度報告。
3. Jogorku Kenesh可以在Jogorku Kenesh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的倡議下考慮對政府不信任的問題。
4.關於不信任政府的決議應由Jogorku Kenesh代表總數的大多數通過。
5.下屆總統選舉前六個月,Jogorku Kenesh可能不會考慮對政府不信任的問題。
6.在對政府表示不信任之後,總統有權對罷免政府作出決定,或不同意Jogorku Kenesh的決定。
7.如果Jogorku Kenesh在三個月內反復作出對政府不表示信任的決定,則總統應解散政府。
第86條
1.總理每年最多可以要求Jogorku Kenesh對政府進行信任投票。如果Jogorku Kenesh拒絕對政府表示信任,總統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解散政府或要求早日選舉Jogorku Kenesh。
2.在被解僱的情況下,政府應繼續行使其權力,直到按照本《憲法》所規定的程序並在本《憲法》規定的期限內組建新的政府部門為止。
第87條
1.總理,政府或政府個人應有權提出辭職,總統應接受或拒絕。
2.接受總理辭職將導致政府辭職。
3.在政府組建之前,總理和政府成員應繼續履行職責。
4.政府辭職時,應按照程序和本《憲法》規定的期限組成新的政府組成。自總統接受總理或政府辭職之日起,開始倒計時總統向總理職位任命候選人的時間。
5.如果政府成員辭職或罷免,總理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總統提交候選人,由Jogorku Kenesh批准擔任政府成員的空缺職位。
第88條
1.政府:
1.應確保憲法和法律的執行;
(二)執行國家內外政策;
(三)採取措施保障公民的法律治安,權利和自由,保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
(四)確保執行旨在保護國家主權的措施;領土完整,憲法秩序的保護以及加強防禦能力,國家安全和法律與秩序的措施;
5.應確保執行財務,定價,關稅,投資和稅收政策;
6.應起草國家預算並將其提交給Jogorku Kenesh,並採取執行措施;應向Jogorku Kenesh提交有關國家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應採取措施確保平等條件,以發展各種形式的財產及其保護,並管理公共財產的宗旨;
8.應確保在社會經濟和文化領域執行統一的國家政策;
9.應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的經濟,社會,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計劃;
十,應確保開展對外經濟活動;
11.應確保與民間社會的互動;
12.應行使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它的其他權力。
2.政府的組織和程序應在憲法中規定。
第89條
總理:
1.負責管理政府的工作,對政府對Jogorku Kenesh的表現負個人責任;
2.應確保所有執行權力機構執行《憲法》和法律;
3.進行談判並簽署國際條約;
4.舉行政府會議;
5.應簽署政府的決議和命令;確保其實施;
六,任命和解散行政機關負責人;
七,依照法律程序,根據地方條件提議任命和解僱地方公共行政首長;
8.應行使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90條
1.政府應根據《憲法》和法律,頒布決​​議和命令,並確保其執行。
2.政府的決議和命令對於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全境執行是強制性的。
3.政府應管理各部委,州委員會,行政機構以及地方國家行政部門的活動。
4.政府有權廢除各部委,州委員會和行政機關的行為。
第91條
1.在特定行政區域單位領土上的行政權應由當地國家行政部門行使。
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任命和解僱地方國家行政首長。
2.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和活動應當依法規定。
第92條
1.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應根據政府的憲法,法律和法規性法律行事。
2.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作出的決定應在相應領土上具有約束力。
第六節 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司法權
第93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司法權僅由法院管理。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和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吉爾吉斯共和國公民應有權參加司法。
2.司法權應通過憲法,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形式的法律程序行使。
3.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司法制度應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並由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組成。
憲法分庭應作為最高法院的一部分。
法律可以建立專門法院。
不允許設立特別法庭。
4.法院的組織和程序應由法律規定。
第94條
1.法官應獨立並僅服從《憲法》和法律。
2.法官應享有豁免權,不得被拘留或逮捕,接受搜查或個人檢查,除非他/她被捕。
3.任何人均無權要求法官就某一特定案件提供報告。
禁止干涉司法。被判影響法官的人應依法承擔責任。
4.應根據法官的身份為法官提供獨立的社會,物質和其他保障。
5.吉爾吉斯共和國不滿40歲且不超過70歲,並且具有較高的法律學歷,並且具有至少10年法律從業經驗的公民可以擔任最高法院的法官。法庭。
6.最高法院法官應選出,直至達到年齡限制。
7.最高法院法官應從其中選出最高法院院長及其代表,任期三年。
同一個人不得連續兩個任期擔任最高法院院長或副主席。
最高法院院長及其代表的罷免程序由法律規定。
8.吉爾吉斯共和國的任何未滿30歲且不超過65歲的公民,具有較高的法律學歷,並且具有至少5年的法律從業經驗,可以擔任地方法院的法官。
地方法院的法官應由總統在司法任命委員會提交後任命,最初任期為5年,其後任期直至年滿。法官的任命和任命程序應在憲法中規定。
地方法院法官會議應從中選出法院院長和副院長,任期三年。
一個人和同一個人不得連續兩次在同一法院中當選地方法院院長或副院長。
9.吉爾吉斯共和國法官的地位應由憲法加以規定,該憲法可能對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職位的候選人提出附加要求。
第95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所有法院的法官應維持其職務並保留其特權,只要其行為是無可辯駁的。違反法官行為無可辯駁的要求,應成為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使該法官承擔責任的基礎。
2.最高法院法官根據司法委員會的提議,在院長提出意見後,可提早解除Jogorku Kenesh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
3.如果法官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在法律上無能力喪失公民身份,退出公民身份或獲得另一種公民身份,則法官的權力應由選舉或任命他的機構終止,從出現之日起按照憲法生效。
4.地方法院法官的候選人Selection選,提名和調任(輪換)應由司法任命委員會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對於案件,地方法院法官的罷免和罷免應由總統根據司法機構理事會的要求並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6.吉爾吉斯共和國所有法院的法官可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對行政和刑事訴訟提起司法訴訟。
7.司法任命委員會應由法官和民間社會代表組成。
司法委員會,議會多數和議會反對派應分別選舉司法任命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一。
8.司法任命委員會的組織和程序,權力和組成規則應由法律規定。
第96條
1.在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根據司法程序參與者的上訴,修改地方法院的法院裁定。
2.由最高法院院長和合議庭組成的最高法院全體會議應就法院慣例問題作出解釋。
3.最高法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不得上訴。
第97條
1.最高法院的憲法分庭應是行使法院憲法審查權的機構。
2.吉爾吉斯共和國公民不滿40歲且不超過70歲,具有較高的法律學歷,並且具有至少15年的法律從業經驗,可以擔任憲法制憲會議的法官。最高法院。
3.最高法院憲法庭法官應從其中選出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三年。
4.不得連續兩個任期由同一人選出最高法院憲法庭的議長或副議長。
5.最高法院憲法庭法官在提交後,可被Jogorku Kenesh提早撤職,但不得少於Jogorku Kenesh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總統根據司法委員會的提議。
6.最高法院憲法庭:
1.違反憲法的,應當宣布違憲法律和其他法規性法律行為;
2.應就吉爾吉斯共和國加入的尚未生效的國際條約是否合憲性作出結論;
3.應就修改現行憲法的法律草案作出結論。
7.如果每個人都認為某項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違反了《憲法》所承認的權利和自由,則有權對這些法律或​​憲法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8.最高法院憲法庭的裁定為終局裁定,不得上訴。
9.如果最高法院憲法庭裁定法律或其規定違憲,則這些法律應在吉爾吉斯共和國領土上廢除,同樣適用於根據此類法律和規定宣布的其他法規性法律行為除法院裁決外,這是違憲的。
10.根據宣佈為違反憲法的法律規定作出的法院裁決,在每個具體案件中,法院均應根據權利和自由受到影響的公民的上訴作出修改。
11.憲法應規定最高法院憲法庭的組成和程序,選舉和罷免議會議長,副議會議長以及憲法司法程序。
第98條
1.國家應確保為法院的職能和法官的活動提供資金和適當條件。
法院經費的籌措應以國家預算為代價,並應確保充分和獨立地執行司法的可能性。
2.司法系統的預算應由司法機構獨立制定,並應在與行政和立法權力機構達成協議後列入國家預算。
第99條
1.所有法院的案件應公開審理。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在非公開會議上審理案件。法院的裁決應公開宣布。
2.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在法庭上對缺席的刑事或其他案件進行審判。
3.司法程序應在對抗原則和當事方平等的基礎上進行。
4.法院可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撤銷,更改或中止司法行為。
5.當事人在程序中的程序性權利,包括對決定,裁決和其他司法行為提出上訴的權利,以及行使這些權利的程序,應由法律規定。
第100條
1.吉爾吉斯共和國法院已生效的法律對所有國家機關,地方政府機構,法人,公共協會,官員和私人均具有約束力,並在整個共和國領土內具有強制執行力。
2.不執行,不當執行或阻礙執行司法行為,以及乾擾法院的活動,均應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第101條
1.法院無權實施違反本《憲法》的法律和法規。
2.如果在任何司法案件中審查案件時,出現有關案件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或其他法律和法規行為是否合憲的問題,法院應向法院發出詢問。最高法院憲法分庭。
第102條
1.司法自我調節應用於解決涉及法官活動的內部問題。
2.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司法自我調節機構應為法官代表大會,司法委員會和法官會議。
法官代表大會是司法自我調節的上級機構。
司法委員會是當選的司法自律組織,應在法官代表大會之間履行其職責,應保護法官的權利和合法權益,應監督法院預算的製定和執行,培訓的組織和法官的再培訓,應考慮對法官進行紀律處分的問題。
法官集會是司法自我調節的主體。
3.法律應規定司法自律組織的組織和程序。
第103條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以及在司法程序的當事方提交證明其沒有足夠手段進行審判的所有情況下,應免費實施司法。
第七節 其他州政府
第104條
檢察官辦公室應由具有以下權限的統一系統組成:
1.監督行政權力機構,地方政府機構及其官員對法律的準確統一執行;
(二)對進行檢索,經營活動和調查的機構的法律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3.在執行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的裁決以及實施與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關的強制措施方面對法律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4.在法律規定的案件中代表公民或國家的利益出庭;
5.維持法院的政府案件;
6.對國家當局官員的刑事起訴。
第105條
國家銀行應監督吉爾吉斯共和國的銀行體系,確定和執行吉爾吉斯共和國的貨幣和信貸政策,確定並實施統一的匯率政策,擁有發行貨幣的專有權,並實施各種形式和銀行資金籌集原則。
第106條
中央選舉和全民投票委員會應確保在吉爾吉斯共和國進行籌備和進行選舉和全民投票。
第107條
商會應對國家和地方預算,預算外資金以及公共和市政財產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108條
議會對吉爾吉斯共和國境內人權,公民權利和自由的遵守情況的監督,應由監察員(Akiykatchy)負責。
第109條
本節所述的國家主管部門的組織和程序,以及對其獨立性的保證,應由法律規定。
第八節 地方政府
第110條
1.地方政府應是現行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是地方社區為自己的利益和責任獨立解決具有地方重大意義的事情的真正可能性。
2.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地方政府應由當地社區在有關行政和領地單位的領土上執行。
3.地方政府的職能應由​​當地公民社區直接或通過地方自治機構履行。
4.地方政府的資金應由有關地方以及國家預算保證。
5.地方預算的起草和執行應遵守透明度,公眾參與和地方政府機構對地方社區負責的原則。
第111條
1.地方政府機構系統包括:
1.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代表機構;
2. Ayilokmotus和市長辦公室-地方政府的執行機構。
2.地方政府的執行機構及其官員應對當地的活動負責。
第112條
1.當地居民代表由居住在相應行政區和領土單位領土上的公民選舉,並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同時遵守機會均等原則。
2.地方政府行政機關的首長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選舉產生。
3.當地犬場應依法:
1.批准地方預算並監督其執行;
2.批准當地社區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方案以及對民眾的社會保護;
3.徵收地方稅費,並決定對它們的優惠;
4.決定其他具有地方意義的問題。
第113條
1.國家當局無權干涉法律所設想的地方政府的權力。
2.地方政府機構可被賦予國家權力,並轉移其實施所必需的物質,財政和其他手段。可以根據法律或協議將國家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機構。地方政府機構應對授權權力向州當局負責。
3.地方政府機構應對國家及其機構遵守法律負責,並對當地社區的活動成果負責。
4.地方政府機構有權因涉嫌侵犯其權利而向法院提出上訴。
第九節。修改章程的程序
第114條
1. Jogorku Kenesh可以舉行全民公決,通過一項修改憲法的法律。
2. Jogorku Kenesh必鬚根據代表總數的多數提議或不少於300,000人的提議,對本憲法第3、4、5、6、7和8節的規定進行修改選民。
3. Jogorku Kenesh應通過一項法律,在不遲於將其提交Jogorku Kenesh審議的六個月內對憲法進行修改。
至少三讀該條例草案後,必須對憲法進行修改的法律獲得Jogorku Kenesh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票通過,兩者之間的間隔為兩個月。
至少應由Jogorku Kenesh的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提出一項對憲法進行修改的法律,以進行全民公決。
4.在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下,禁止通過修改憲法的法律。
5.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應提交總統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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