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布地共和國憲法

吉布提1992年(2010年修訂)
前言
以萬能的上帝的名義
吉布提人民鄭重宣布對《世界人權宣言》和《非洲人和人民權利憲章》所定義的民主和人的權利原則的依附本憲法的組成部分。
他們申明決心建立法治和多元民主,保障個人和集體的權利和自由的充分享有以及民族社區的和諧發展。
他們申明願意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基礎上,與擁有自由,正義和團結理想的所有人民和平與友好地​​合作。
標題I.國家和主權
第1條
伊斯蘭教是國家的宗教
吉布提國是一個民主的,主權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國。
它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區分語言,血統,種族,性別或宗教。它尊重所有信念。
它的座右銘是“團結-平等-和平”(團結-平等–和平)。
它的原則是人民統治,人民統治和人民統治。
它的官方語言是阿拉伯語和法語。
第二條
國家的首都是吉布提。
共和國的標誌是帶有五個紅點的藍色,綠色和白色標誌。
法律決定共和國的國歌和印章。
第三條
吉布提共和國由全體成員組成,並被承認是成員,並且不分語言,種族,性別或宗教接受了職責。
國家主權屬於吉布提人民,吉布提人民通過其代表或全民投票行使其主權。絕大部分人或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它。
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剝奪民族社區成員的地位。
第4條
民眾的合法性是一切權力的基礎和來源。它由普遍,平等和秘密選舉權表示。
行政權和立法權應從普選權或通過普選產生的實例中產生。
第5條
吉布提所有成年男女,都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的選民。
第6條
政黨和/或政黨團體同意表達選舉權。
他們在尊重憲法,尊重國家主權和民主原則的前提下自由組織和開展活動。
禁止他們以種族,種族,性別,宗教,宗派,語言或地區來表明自己的身份。
有關政黨和(或)團體的行政聲明,行使和停止其活動的手續由法律決定。
第7條
共和國的機構是:
執行力
立法權
司法權。
在確保共和製機構的連續性和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這些權力中的每一個均承擔其特權和歸屬的全部和全部責任。
第8條
共和國的機構必須允許正常和定期行使人民主權,並保證充分體現公共權利和自由。
第9條
這些機構必須允許共和國在尊重主權,促進和平與國際正義以及人民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方面參加區域和國際組織。
標題II。論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10條
人是神聖的。國家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沒有人可以被判處死刑。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和完整的權利。
除非依據被指控的行為之前頒布的法律,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起訴,逮捕,教cul或定罪。
假定所有被告都是無罪的,直到主管管轄權確定其罪名成立為止。
在訴訟程序的所有階段,都享有辯護權,包括由自己選擇的律師提供的協助權。
任何人以剝奪自由為由採取措施的對象均有權由其選擇的醫生進行檢查。
除非根據司法命令的裁判官的命令,否則任何人都不得拘留在刑事機構中。
第11條
每個人在遵守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秩序的前提下,都享有思想,良心,宗教,禮拜和見解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財產權由本憲法保障。除非在法律上確定了公共必需性,並保留了合理和先前的賠償,否則不得侵權。
該住所不可侵犯。只能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對其進行入侵或搜索。侵害住所的不可侵犯性或規避住所的侵害性的措施只能用於應對集體危險或保護處於死亡危險中的人。
第十三條
通信和所有其他通信方式的保密性是不可侵犯的。只能在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命令限制這種不可侵犯性。
第十四條
共和國所有公民都有權在整個共和國范圍內遷徙並自由建立自己的權利。此權利只能受法律限制。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都不得採取預防措施。
第十五條
每個人都有權通過文字,筆和圖像自由表達和傳播自己的意見。這些權利可能受到法律規定以及尊重他人榮譽的限制。
所有公民都有權利自由組織協會和工會,但必須遵守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手續。
罷工權得到承認。它是在管轄它的法律框架內行使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侵犯工作自由。
第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殘酷,有辱人格或侮辱性的行為或待遇。
任何個人,國家任何代理人或任何公共當局主動或經指示應被判處此類行為的,均應依法予以懲處。
第十七條
捍衛國家和共和國的完整性是每個吉布提公民的神聖職責。
第十八條
在本國領土上經常被發現的任何外國人,為其人身和財產享有法律的保護。
第十九條
國家保護國外吉布提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20條
國家的權力由以下機構行使:
共和國總統及其政府,
國民議會
司法權。
標題III。執行力
第21條
行政權力由共和國總統兼政府首腦保證。
第22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他體現了民族團結,並確保了國家的連續性。
他是國家安全,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對《憲法》以及對國際條約和協定的尊重的保證人。
第23條
擔任共和國總統職務的任何候選人都必須具有吉布提國籍,但不包括其他人,應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並且至少年滿40歲,並且自該日起至多為75歲。候選人的存款。
第24條
共和國總統由直接普选和兩輪多數投票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在第23條規定的條件下,他可以重新獲得資格。
第25條
總統選舉至少在總統任期屆滿前三十天和最多四十天舉行。
第26條
法律規定了候選人資格,提出候選人的條件,投票程序和宣布結果的條件。它還規定了所有必需的規定,以便選舉是自由和定期的。
第27條
共和國總統以選舉產生的絕對多數當選。如果在第一輪中沒有做到這一點,它將在十五天的時間內進行到第二輪。第二輪僅向獲得最多選票的兩名候選人開放。
如果兩名候選人之一中止,選票將繼續公開,按表述的選舉順序排在第二位。
如果在候選人候選人提交截止日期前的7天之內,有一個人在該日期之前不到30天公開宣布其候選人的決定,去世或被認定無行為能力,那麼憲法委員會可以決定推遲選舉。
如果在第一輪前,其中一名候選人去世或被發現無行為能力,憲法委員會命令推遲選舉。
如果在第一輪中最受青睞的兩名候選人之一死亡或喪失能力,則在任何最終撤離之前,或在任何此類撤離之後仍剩餘的兩名候選人之一,憲法委員會可以決定重覆選舉整個選舉活動。
召集選民是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進行的。
憲法委員會控制這些行動的常規性,決定申訴並宣布投票結果。
第28條
如果臨時阻止共和國總統履行職責,總理將確保他的過渡期。
第29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則由總理或國民議會總統轉達此事的任何可能原因或憲法委員會確定的絕對無能為力,過渡期由最高法院院長,在過渡期間可能不能擔任總統職位。
在此期間,政府可能不會解散或調整。同樣,它可能不會對共和黨機構進行任何修改或解散。
新總統的選舉至少在正式確定空缺或無能力的最終特徵後三十天至最多四十五天舉行。
第三十條
共和國總統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
他行使監管權。
第31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向國家講話。
第32條
共和國總統是軍隊的最高元首。他任命了各大司令部的名義官和各團長。
他授予共和國的裝飾品。
他行使赦免權。
第33條
共和國總統在與國民議會主席和憲法委員會主席協商後,可以將任何法律草案提交全民投票。
第34條
共和國總統自國民議會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頒布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律,前提是他不對該國民議會提出二讀要求。他負責執行。
第35條
共和國總統在認為法律違反本憲法的情況下,請憲法委員會處理此事。
第三十六條
共和國總統期望執行司法裁決。
第37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並認可外交和領事代表以及外國大臣特使。外國大國的大使和特使都被任命為他。
第38條
該法律確立了給予共和國總統的福利,並組織了向前總統授予養老金的方式。
第三十九條
當共和國的機構,國家的獨立,其領土的完整或進行的國際活動受到嚴重和立即的威脅時,而當公共權力的正常運作中斷時,共和國總統可以在國民議會主席和憲法委員會主席的建議下,並已通過一條消息通知國家後,採取任何措施來恢復公共權力的正常運作,並確保維護公共權力。國家,憲法修訂除外。
國民議會召集普通權利。
提請總統通過的立法性質的措施在頒布後的十五天內得到批准。如果未在指定時間內將批准法案交存國民議會主席團,則這些措施將失效。如果國民議會拒絕批准,則該批准不具有追溯效力。
第40條
共和國總統在行使職權時得到政府的協助,總理和部長是政府的明晰權利成員。
政府負責協助共和國總統行使職務並為其提供諮詢。
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並經總理提議任命政府其他成員。
他確定了他們的歸屬並終止了他們的職能。
總理執行共和國總統的政策,對政府的行動進行協調並賦予其活力。
政府成員在共和國總統面前負責。
第41條
共和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它強制性地考慮:
決定國家總體政策的決定;
法律草案;
根據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律任命名單的國家的上級機關。
第42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將某些職務委派給總理,部長和行政高級官員。
第43條
共和國總統和政府成員的職能與行使任何議會授權,任何公職和任何專業活動均不相容。
標題IV。論
第44條
議會由一個稱為國民議會的單一議會組成,其成員具有議員的頭銜。
第45條
國民議會代表由直接和秘密普選產生,任期五年。他們有資格。
所有吉布提公民,只要年滿二十三歲,便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第46條
在行使職能期間,下列人不得當選國民議會議員:
共和國總統
知府和次官,
政府秘書長和部長,
治安官
國家控制者以及勞動和教育檢查員,
武裝部隊和國家安全部隊的成員,
第47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代表的人數,其補償,資格條件,不稱職和不相容的製度,投票的方式以及在代表席位空缺的情況下有理由組織新選舉的條件。
如有任何爭議,憲法委員會將決定代表選舉的常規及其資格。
第48條
每個代表都是國家的代表。任何命令性命令都是空的。
組織法可以在例外情況下授權投票。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可以接受超過一項任務的授權。
第49條
國民議會由全國社會的全體代表組成。
第50條
國民議會議員享有議會豁免權。
代理人不得因其行使職務時發表的意見或投票而被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在會議期間,未經國民議會授權,不得以刑事或懲戒手段起訴或逮捕任何代理人,除非是公然行賄。
除國民大會主席團的公然授權,定罪起訴或定罪譴責外,未經國民議會主席團批准,不得在會期以外逮捕任何代表。
如果國民議會要求,則暫緩拘留或起訴副手。
第51條
國民議會每年舉行兩次普通會議,以普通權利開會。第一場普通賽從3月1日開始,第二場普通賽從10月1日開始。
每次例會的時間為四個月。但是,國民議會主席團可以決定將其延長不超過十五天的時間,以允許審議在普通會議期間無法審議的議會起源法律提案。
國民議會的席位是公開的。
公開辯論的完整記錄在《官方雜誌》上發表。
但是,國民議會可以根據《內部規章》規定的方式閉門開會。
在稱為預算會議的第二屆例會中將審議年度財務法。
第52條
國民議會可以在特別會議上根據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的要求或絕對多數代表的要求在特別會議上團聚。
特別會議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5天。一旦議程用盡,國民議會便休會。
第53條
國民議會主席在立法會議期間當選。
第54條
國民議會制定其內部規定。內部法規確定:
主席團的組成,職能規則以及主席的權力和特權;
常設委員會以及特別和臨時委員會的數目,任命方式,組成,作用和權限;
在控制政府行動的框架內設立議會調查委員會;
政府提出質詢的程序;
代表的紀律制度;
在行政首長協助下,由國民議會主席授權的行政部門的組織;
除本《憲法》明確規定的投票方式外,其他不同的投票方式;
總的來說,以國民議會在其憲法權限範圍內的職能為目標的所有規則。
標題五。立法權與執行權之間的關係
第55條
國民議會行使立法權。僅在保留第67條規定的情況下,它以簡單多數對法律進行投票。
第56條
法律規定了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公共權力的組織;
國家與地方團體之間的權限分配,以及設立辦公室,公共場所以及國家公司或企業的能力;
享有和行使公民和公民權利,國籍,財產和人身安全,家庭組織,財產製度,繼承權和義務法;
為公民行使其公共自由和國防規定的基本保證;
選舉制度;
向文職和軍事工作人員提供的基本保證;
確定罪行和輕罪及適用的刑罰,刑事程序,大赦,司法組織,法官,部長級官員以及司法和司法職業的地位以及監獄制度的組織;
教育的一般原則;
工作權,辛迪加權利和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
徵收任何性質的稅款的依據,費率和方式;
貨幣,信貸,銀行和保險的發行製度。
第57條
除因本《憲法》而屬於法律範圍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屬於監管權。
如果憲法委員會根據共和國總統的要求宣布其憑藉前款具有監管性,則可以通過法令修改干預這些事項的立法形式的案文。
第58條
法律的主動權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議員。
共和國總統和眾議員具有修正權。
第59條
不在法律範圍內的提案,法案和修正案是無法接受的。主席團審議後,國民議會主席宣布無法接受。
發生爭議時,由國民議會主席或共和國總統轉達此事的憲法委員會將在二十天內作出決定。
第60條
政府定期向國民議會說明其活動行動和管理情況。
國民議會為了行使其知情權和控制權,具有以下手段:
1.口頭或書面問題;
2.議會調查委員會;
3.指責政府;
4.關於國家狀況的年度辯論。
每兩週開會一次,優先處理代表們向政府成員提出的問題。
政府或一位或幾位部長的干預程序只能在至少十名代表的倡議下進行干預。特別會議的目的是在大會主席團確定的日期舉行。
辯論之後,大會可以對插補案提出的決議進行表決。
在每屆會議開幕時,總理向大會報告該國的情況,政府的成就和政府政策的大方向。他的演講後進行了辯論。
國民議會的內部條例規定了執行這些不同程序的條件。
第61條
為此,國民議會會議特別授權了宣戰。共和國總統以信息通知國家。
部長會議規定了圍困狀態和緊急狀態。
未經國民議會事先同意,不得批准將包圍狀態或緊急狀態延長至十五天以上。
第62條
涉及國際組織的和平條約,商業條約,條約或協定,涉及國家財政的條約,涉及人的地位的條約,以及涉及割讓,交換或取得領土的條約,只能予以批准或依法批准。
批准或批准載有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條款的國際協定,只有在對其進行修訂後方可進行干預。
未經公民投票決定的人民的同意,不得割讓,取得領土。
第63條
共和國總統可應國民議會的要求聽取其意見或向其講話。這些通訊不會引起他在場的任何辯論。
第64條
政府成員可以參加國民議會的會議。他們是根據代表,委員會的要求或自己的要求來聽取的。
第65條
財務法確定國家的收入和支出。
監管法律控制著《財務法》的執行,但保留了隨後由會計法院對國家賬戶進行審計的權利。
方案法確定了國家經濟和社會行動的目標。
第66條
憲法賦予組織法性質的法律只能在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中通過,並且只有在憲法委員會宣布其與憲法相符之後才能頒布。
第67條
大會議程由總統會議確定,總統會議由大會主席,主席團副主席,議會集團主席,委員會主席和秘書長報告員組成財務委員會。
政府代表參加了這次會議的工作。
國民議會的議程中只能包括憑藉第57條由其職權引起的案文。
議程按優先次序並按照政府確立的順序包括對法律草案及其接受的法律提案的討論。可能無法修改。
在政府要求時,緊迫性是正確的。
第68條
如果通過法律和修正案,將會減少公共資源,或者增加公共義務,而同時又不減少其他費用或創造新的等額收入,這是法律和修正案的提議。無法接受的。
第69條
金融法確定了國家的資源和義務。
國民議會從預算期之前的常會開幕之日(無論如何要在11月15日之前)提交年度最佳財政法草案(國家預算)。財務法草案必須提供必要的收據,以完全覆蓋支出。
《金融法草案》在存入後的三十五天內,經最遲一讀投票通過。在拒絕或修改的情況下,可能需要重新閱讀。
如果在1月1日之前未對預算進行表決,則授權共和國總統以臨時的十二分之一重新執行上一年的預算。
預算只能在全體會議上通過。
標題VI。國際條約,公約和協定
文章。70
共和國總統談判並批准提交國民議會批准的條約和國際公約。
定期批准的條約或協定在公佈時,具有優於所保留法律的權力,對於每一項協定或條約,其效力均應由另一方適用,並應符合條約法的有關規定。
在不影響前款的前提下,批准或批准載有與《憲法》有關規定背道而馳的條款的國際約定,只有在對其進行修訂後方可進行干預。
標題VII。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第71條
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它由最高法院,會計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和法庭行使。
會計法院是控制公共財政的管轄權。
第72條
司法權認為尊重本《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法官只服從法律。在其任務框架內,他受到保護,免受任何可能損害其自由仲裁性質的壓力。
主審法官不可移動。
第73條
共和國總統是地方法院獨立的保證人。他由主持的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協助。
治安法院高級委員會負責治安法官的職業生涯,並對治安法院獨立性的任何問題發表意見。它決定作為關於治安法官的紀律委員會。
一部組織法根據本《憲法》所載的原則,確定了治安高級理事會的組成,職能和歸屬以及地方法官的地位。
第74條
不得任意拘留任何人。捍衛個人自由的司法權確保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尊重這一原則。
標題VIII。憲法委員會
第75條
憲法委員會希望尊重憲法原則。它控制法律的合憲性。
它保障了人的基本權利和公共自由。
它是機構運作和公共權力活動的監管機構。
第76條
憲法委員會由六名成員組成,其任期為八年,任期不可延期。它們的指定如下:
兩名由共和國總統任命;
兩人由國民議會主席任命;
兩人由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任命。
每四年更新一次。
憲法委員會主席由共和國總統從其成員中任命。如果出現平局,他擁有決定權。
共和國前總統是憲法委員會的權利成員。
憲法委員會成員享有國民議會成員的豁免權。
憲法委員會的成員必須至少年滿30歲,並且主要從經驗法學家中選拔。
第77條
憲法委員會考慮到所有選舉和公民投票的定期進行,並宣布其結果。它檢查投訴並做出決定。
如有任何候選人或任何政黨的選舉有效性發生爭議,則由憲法委員會處理。
第78條
機構法在頒布之前,國民議會的內部法規在實施之前,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由其決定是否符合憲法。
第79條
出於同一目的,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或十個代表可以在頒布之前將這些法律交給憲法委員會。
共和國總統轉交憲法委員會的事項必須在將確定通過的法律轉交給他後的六天內進行;國民議會主席或眾議院議員轉介此事必須在最終通過法律後的六天內進行。
在前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憲法委員會必須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但是,如果有緊急情況,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此期限可縮短為八天。
在同樣的情況下,將憲法委員會移交給憲法委員會的工作暫停了頒布的時間。
被宣佈為違憲的規定不得頒布或執行。
第80條
與憲法承認的任何人的基本權利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涉及在管轄權範圍內的事例,可以通過訴狀提交憲法委員會。
違反憲法的訴狀可以由任何原告在任何管轄範圍內提出。
然後,移交給該案件的司法管轄區必須中止其裁決,並將該案件移交給最高法院。如果例外不是基於嚴重問題,最高法院有一個月的時間可以拒絕該例外,或者相反,將問題提交憲法委員會,由憲法委員會在一個月的時間內作出裁決。
根據本條被判定為違反憲法的規定將不再適用,並且將不再適用於程序。
第81條
憲法委員會的決定確立了對所裁定事項的權力。他們不會受到任何追索。
它們被強加於公共權力,所有行政和司法當局以及所有自然人或道德人。
第82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憲法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規則,以及製定之前要遵循的程序。該組織法同樣確立了適用第80條的方式。
標題IX。作者:肖,司法研。
第83條
設立了高等法院。
它由國民議會在每次大選時任命的成員組成。它從其成員中選舉主席。
組織法確定其組成,其運作規則以及適用的程序。
第84條
高等法院有權審判國民議會所指責的共和國總統和部長。
共和國總統對行使職務時所完成的行為概不負責,但叛國罪除外。政府成員對在行使其職責時所完成的行為負刑事責任,並在犯下罪行時即被視為犯罪或輕罪。
這項指控是通過公開投票進行表決的,其中三分之二的代表組成了國民議會。
高等法院受犯罪和輕罪行為的定義以及在訴訟程序中引用的行為時有效的刑法中確定的由此產生的處罰的約束。
標題X.領土集體
第85條
領土集體是享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的公法道德人。
領土集體是指具有特定地位的地區,公社和其他領土集體。
第86條
理事會自由管理領土集體,以發展和促進地方和區域利益。
第87條
領土集體的任務,組織,職能和籌資體制由組織法確定。
第88條
在領土集體中,政府代表有責任維護國家利益,後代行政管理和尊重法律。
標題十一。媒體的調解
第89條
組成一個名為共和國調解員的機構。
他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不得超過五(5)年。
他不可移動。他在行使職能方面享有豁免權。
第90條
共和國調解員的地位,歸屬,組織和職能是通過組織法確定的。
標題十二。憲法的修訂
第91條
修訂憲法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眾議員。
要進行討論,任何議會修改提案都必須至少由國民議會議員的三分之一簽署。
該法案或修訂提案必須在國民議會的大多數成員中進行表決,並且只有在經過全民投票並以簡單多數票通過後才具有決定性意義。
然而,共和國總統的決定可以避免進行全民投票;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組成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成員中,大多數通過了該法案或修訂提案時,才予以批准。
第92條
如果質疑國家的存在或侵犯領土完整,政府的共和形式或吉布提民主的多元化特徵,則不得採取任何修改程序。
標題十三。作者:曾建平,最後過渡條款JOURNAL
第93條
該憲法將提交全民公決。它將在吉布提共和國《官方公報》上以法語和阿拉伯語進行註冊和出版,以法語為準。
第94條
本憲法將在全民投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內生效,並作為共和國憲法生效。
本《憲法》規定的機構的建立應在其批准後的兩個月內開始,並在此之後的八個月內完成。
第95條
適用本憲法的必要規定應為國民議會投票通過的法律的對象。
第96條
在不違反本《憲法》或不是特定廢除對象的情況下,現行法律仍然適用。
第97條
在吉布提共和國設立的當局應繼續行使其職能,並維持現有機構,直到新的當局和機構成立為止。
參議院應在其成立所需的所有條件均得到滿足時成立。
參議院的規定,組織和職能應通過組織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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