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其頓共和國憲法

馬其頓共和國憲法,2019
一,基本規定
第1條
馬其頓共和國是一個主權,獨立,民主和社會國家。
馬其頓共和國的主權是不可分割的,不可剝奪的和不可轉讓的。
第二條
馬其頓共和國的主權來自公民,屬於公民。馬其頓共和國公民通過民主選舉的代表,公民投票和其他直接表達方式行使其權力。
第三條
馬其頓共和國的領土是不可分割和不可分割的。馬其頓共和國現有的邊界是不可侵犯的。馬其頓共和國的邊界只能根據《憲法》進行更改。
第4條
馬其頓共和國的公民具有馬其頓共和國的公民身份。馬其頓共和國的一個主體不得被剝奪公民身份,也不得被驅逐或引渡到另一個國家。馬其頓共和國的公民身份受法律管制。
第5條
馬其頓共和國的國家象徵是徽章,國旗和國歌。法律通過馬其頓共和國的徽章,旗幟和國歌以大會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6條
馬其頓共和國的首都是斯科普里。
第7條
馬其頓語使用西里爾字母書寫,是馬其頓共和國的官方語言。在大多數居民屬於一個民族的地方自治單位中,除了馬其頓語和西里爾字母外,他們的語言和字母也以法律確定的方式正式使用。在地方自治政府中,有相當數量的居民屬於一個民族,他們的語言和字母除馬其頓語和西里爾字母外,還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被正式使用。 。
第8條
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秩序的基本價值觀是:
-國際法承認並在《憲法》中規定的個人和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
-自由表達國民身份;
-法治;
-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
-政治多元化和自由,直接和民主的選舉;
-財產的法律保護;
-市場和企業家的自由;
-人文主義,社會正義和團結;
-地方自治;
-適當的城鄉規劃,以促進人性化的人類環境以及生態保護和發展;和
-尊重公認的國際法規範。
馬其頓共和國允許法律禁止任何不受憲法禁止的事情。
二。個人和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
1.公民和政治自由與權利
第九條
馬其頓共和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平等,不論性別,種族,膚色,民族和社會出身,政治和宗教信仰,財產和社會地位如何。所有公民在憲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10條
生命的生命權是不可撤銷的。在馬其頓共和國,不得以任何理由判處死刑。
第11條
享有人身和道德尊嚴的人權是不可撤銷的。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酷刑,不人道或侮辱性的行為或懲罰。禁止強迫勞動。
第十二條
自由的人權是不可撤銷的。除法院判決或法律確定的案件和程序外,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受到限制。被傳喚,逮捕或拘留的人應立即獲悉被傳喚,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權利。他們不應被迫發表聲明。一個人有權在警察和法院程序中獲得律師的授權。被拘留者應在被拘留之日起最多24小時內盡快送交法院,並應立即決定拘留的合法性。根據法院的決定,拘留自拘留之日起最長為90天。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可以將被拘留者從拘留所釋放以進行辯護。
第十三條
被起訴犯有罪行的人應被視為無罪,直到其根據法律有效的法院判決被判有罪為止。非法拘留,逮捕或定罪的人有權獲得法律補救和其他法律確定的權利。
第十四條
任何人在犯罪之前沒有被宣布可依法律或其他行為予以懲處的罪行,也沒有受到懲罰的罪行,不得受到懲罰。任何人都不得因已被審判且已經提出合法有效的法院判決的罪行而在法院受審。
第十五條
法院,行政機關,組織或其他執行公共任務的機構在初審程序中針對個人法律行為提出上訴的權利得到保障。
第十六條
可以保證個人信念,良心,思想和思想的公開表達的自由。言論自由,公共廣播,公共信息以及建立公共信息機構的自由得到保障。保證了信息的自由訪問以及信息接收和傳輸的自由。通過大眾媒體的回復權得到保證。大眾媒體中的更正權得到保障。保障了保護大眾傳播媒體信息源的權利。禁止審查。
第十七條
通訊和其他通訊方式的自由和保密性得到保證。在刑事調查必不可少或為維護共和國的利益而必需的情況下,只有法院的決定才可以授權不適用通信和其他形式的通信保密的不可侵犯性原則。
第十八條
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和機密性得到保證。通過數據處理對個人信息進行註冊,可以確保公民免受任何侵犯其個人完整性的侵害。
第十九條
宗教自白的自由得到保障。保證了個人或與他人自由和公開表達信仰的權利。馬其頓東正教教堂和其他宗教團體和團體與國家分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馬其頓東正教教堂和其他宗教團體和團體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自由建立學校以及其他社會和慈善機構。
第二十條
保障公民結社自由,以行使和保護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及其他權利和信念。公民可以自由地建立公民和政黨協會,加入或辭職。政黨和其他公民團體的計劃和活動,不得針對暴力破壞共和國的憲法秩序,或鼓勵或煽動軍事侵略或種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或不容忍。禁止不屬於馬其頓共和國武裝部隊的軍事或準軍事協會。
第二十一條
公民有權舉行和平集會,並在沒有事先通知或沒有特殊許可的情況下表達公眾抗議。僅在緊急狀態或戰爭期間,才能限制行使此權利。
第二十二條
每個年滿18歲的公民都享有投票權。投票權是平等,普遍和直接的,在無記名投票中由自由選舉行使。被法院裁定剝奪了執業的權利的人沒有投票權。
第二十三條
每個公民都有參加公職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每個公民都有上訪國家和其他公共機構的權利,並有權獲得答复。除非要求犯下刑事罪行,否則不得要求公民對請願中表達的態度承擔責任或遭受不利後果。
第二十五條
確保每個公民尊重和保護他/她的個人和家庭生活的隱私以及他/她的尊嚴和聲譽。
第二十六條
保證房屋的不可侵犯性。只有在發現或預防刑事犯罪或保護人民健康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法院的裁決來限制房屋不受侵犯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馬其頓共和國的每個公民都有權在共和國境內自由流動,並有權自由選擇其居住地。每個公民都有離開共和國領土並返回共和國的權利。僅在為了保護共和國的安全,進行刑事調查或保護人民的健康而有必要的情況下,這些權利的行使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馬其頓共和國的國防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這項權利和義務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二十九條
在法律和國際協議規定的條件下,外國主體在馬其頓共和國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和權利。共和國保障因民主政治信念和活動而被驅逐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庇護權。只能根據已批准的國際協定和對等原則進行外國人的引渡。不能因政治犯罪而引渡外國對象。恐怖主義行為不被視為政治犯罪。
2.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第三十條
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得到保障。財產所有權創造了權利和義務,應該為個人和社區的福祉服務。除法律規定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外,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其財產或由此產生的權利。如果財產被沒收或限制,則可以保證獲得不低於其市場價值的合法補償。
第三十一條
馬其頓共和國的外國臣民可以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獲得財產的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工作,在臨時失業期間享有工作保護和物質援助。每個工作在平等的條件下向所有人開放。每個僱員都有獲得適當報酬的權利。每位員工均有權享有日,周和年假。員工不能放棄這項權利。員工權利的行使及其職位受法律和集體協議的約束。
第三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義務繳納稅款和其他公共捐款,並有義務以法律確定的方式分擔公共支出。
第三十四條
公民有權享受法律和集體協議確定的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五條
共和國根據社會正義原則為公民提供社會保護和社會保障。共和國保證對體弱或不適合工作的公民提供援助的權利。共和國為殘疾人提供特別保護,並為他們參與社會生活提供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共和國保障反法西斯戰爭和所有馬其頓民族解放戰爭的退伍軍人享有特別的社會保障權利,享有戰爭無效者的權利,以及因馬其頓人民和馬其頓國家獨立身份的思想而被驅逐和監禁的殘障人士的權利。對於沒有物質和社會生活手段的家庭成員。特殊權利受法律約束。
第三十七條
為了行使其經濟和社會權利,公民有權建立工會。工會可以組成聯盟,並成為國際工會組織的成員。法律可能會限制武裝部隊,警察和行政機關行使工會組織權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罷工權得到保障。法律可能會限制武裝部隊,警察和行政機關行使罷工權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
保障每個公民享有醫療保健的權利。公民有權利和義務保護和促進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第40條
共和國為家庭提供了特別的照顧和保護。婚姻,家庭和同居中的法律關係受法律管轄。父母有權利和義務為子女提供撫養和教育。兒童負責照顧年老體弱的父母。共和國為無父母陪伴的兒童和沒有父母陪伴的兒童提供特別保護。
第41條
自由決定兒童的生育是一項人權。共和國實行人道的人口政策,以提供平衡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四十二條
共和國特別保護母親,兒童和未成年人。15歲以下的人不能僱用。未成年人和母親在工作中享有特別保護的權利。未成年人不得從事對他們的健康或道德有害的工作。
第43條
人人有權享有健康的環境,並有義務促進和保護環境。共和國為行使公民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提供了​​條件。
第44條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在平等條件下每個人都可以接受教育。初等教育是義務和免費的。
第45條
公民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在初等教育之外的所有教育水平的學校中建立私立學校。
第四十六條
保證大學的自治。大學的設立,開展和終止活動的條件由法律規定。
第47條
確保學術,藝術和其他形式的創作自由。來自學術,藝術或其他智力創造作品的權利得到保障。共和國鼓勵,協助和保護學術,藝術和文化的發展。共和國促進和協助科學技術發展。共和國鼓勵並協助技術教育和體育運動。
第48條
國籍成員有權自由表達,促進和發展其身份和民族特徵。共和國保證保護民族的種族,文化,語言和宗教特性。國籍成員有權建立文化藝術機構,以及建立學術協會和其他協會以表達,促進和發展其身份。根據法律規定,民族成員有權在初等和中等教育中使用其語言進行授課。在以民族語言進行教育的學校中,也研究馬其頓語。
第四十九條
共和國關心鄰國馬其頓人民以及馬其頓外籍人士的地位和權利,協助他們的文化發展並促進與他們的聯繫。共和國關心在國外的共和國公民的文化,經濟和社會權利。
3.基本自由和權利的保障
第五十條
每個公民都可以通過基於優先和緊迫性原則的程序,在常規法院以及馬其頓憲法法院上援引《憲法》所確定的自由和權利的保護。可以確保對國家行政行為以及執行公共任務的其他機構的合法性進行司法保護。公民有權了解人權和基本自由,並有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促進其增進和保護。
第五十一條
在馬其頓共和國,法律應符合《憲法》,所有其他法規均應符合《憲法》和法律。每個人都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
第52條
法律和其他法規在生效之前就已發布。法律和其他法規發佈在“共和國官方公報”上
《馬其頓》在通過後最多7天。法律最早於其發布之日後第八天生效,或者在大會確定的特殊情況下於發布之日生效。法律和其他法規可能沒有追溯力,除非這種情況對公民更有利。
第53條
律師資格是一種自治的,獨立的公共服務,提供法律援助並依法執行公共任務。
第54條
只有在憲法確定的情況下,才能限制個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根據憲法的規定,在戰爭或緊急狀態下,可以限制個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對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不得以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或社會地位為由進行歧視。對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不能適用於生命權,禁止酷刑,不人道和侮辱性的行為和懲罰,對可懲處的罪行和刑罰的法律確定以及人身定罪,良心,思想和自由宗教認罪。
4.經濟關係基礎
第五十五條
市場和企業家的自由得到保障。共和國確保市場上所有各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和國採取措施打擊市場上的壟斷地位和壟斷行為。市場自由和企業家精神只能受法律限制,僅出於捍衛共和國,保護自然和生活環境或公共健康的原因。
第五十六條
馬其頓共和國的所有自然資源,動植物,常用設施以及依法確定具有特殊文化和歷史價值的物體和建築物,是共和國共同關心的設施,並受到特別保護。共和國保證保護,促進和增強馬其頓人民以及各民族的歷史和藝術遺產,以及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其構成的寶藏。法律規定了可以轉讓共和國普遍關注的特定項目使用的方式和條件。
第57條
馬其頓共和國刺激經濟發展,為空間和區域發展提供更平衡的空間,並為經濟欠發達地區提供更快的發展。
第五十八條
所有權和勞動力是決策管理和共享的基礎。根據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原則,法律規定參與公共機構和服務的管理和決策。
第59條
保證外國投資者有權自由轉移投資資本和利潤。根據投資本金獲得的權利可能不會因法律或其他法規而減少。
第六十條
馬其頓共和國國家銀行是貨幣發行銀行。國家銀行是自治的,負責貨幣的穩定,貨幣政策以及共和國和國外支付的一般流動性。國家銀行的組織和工作受到法律的約束。
三,國家機關組織
1.馬其頓共和國議會
第六十一條
馬其頓共和國議會是公民的代表機構,並具有共和國的立法權。大會的組織和職能由《憲法》和《議事規則》規定。
第六十二條
馬其頓共和國議會由120至140名代表組成。代表在大選,直接和自由選舉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該代表代表公民,並根據其個人信念在大會中作出決定。代表的職權不可撤銷。代表選舉的方式和條件由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通過的低數來調節。
第63條
大會代表當選,任期四年。代表的任務已由大會核實。任務期限由大會制憲會議確定。每個新當選的議會必須在選舉舉行後最晚20天舉行一次製憲會議。前一屆大會主席召集制憲會議。
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召集制憲會議,則代表們應在選舉完成後的第二十一天自行集會並組成大會。
大會代表的選舉在本屆大會任期的最後90天內舉行,或在大會解散之日起60天內舉行。
大會代表的任期只能在戰爭或緊急狀態下延長。
法律規定了由於該辦公室與其他已經擔任的其他公共辦公室或專業不兼容而無法當選代表的情況。當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投票贊成解散時,大會即告解散。
第六十四條
代表享有豁免權。代表不得因其表達的觀點或他在大會中的投票方式而被視為犯有刑事罪行或被拘留。除非經大會批准,否則不得拘留代表,除非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並應判處至少五年徒刑。如果有必要履行代表職務,大會可以決定不要求其代表援引豁免權。代表在任職期間不得被徵召入伍。代表有權獲得法律規定的報酬。
第六十五條
代表可以辭職。該代表親自在大會會議上提出辭職。如果代表因刑事犯罪而被判處至少五年監禁,則代表的任期終止。代表可因犯刑事罪行而使其不適合擔任代表職務,也可因無正當理由缺席超過六個月而被撤銷職務。大會是由全體代表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撤銷任務的。
第66條
大會常會。大會在會議上工作。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召集。大會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通過《議事規則》。
第67條
大會以代表大會總數的多數票選出代表級的主席和一名或多名副主席。
代表。大會主席代表大會,確保適用《議事規則》,並履行《憲法》和《議事規則》確定的其他職責。
大會主席的職務與其他公共職務,專業或政黨的任命不相容。大會主席發布關於選舉代表和共和國總統的通知。
第68條
馬其頓共和國議會
-通過和修改憲法;
-通過法律並對法律作出真實的解釋;
-確定公共稅費;
-通過共和國的預算和國際收支;
-通過共和國的空間計劃;
-批准國際協定;
-決定戰爭與和平;
-就共和國邊界的任何變化作出決定;
-決定與任何形式的工會或社區與其他州的聯結和解除聯結;
-發布全民投票通知;
-就共和國的儲備作出決定;
-成立理事會;
-選舉馬其頓共和國政府;
-選舉馬其頓共和國憲法法院法官;
-進行選舉並解僱法官;
-,選,任命和解散《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其他公職人員和其他職務;
-對政府和對大會負責的其他公職人員進行政治監督和監督;
-宣布大赦;和
-進行憲法規定的其他活動。
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時,將通過決定,宣言,決議,建議和結論。
第69條
如果全體代表的大多數出席會議,則大會可以工作。在《憲法》沒有規定合格多數的情況下,大會以出席會議代表的多數票作出決定,但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70條
大會的會議向公眾開放。大會可通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在沒有公眾出席的情況下工作。
第71條
提議通過法律的權利賦予大會的每位代表,共和國政府以及至少10 000名選民。任何公民,公民團體,機構或協會均可將經批准的法律賦予主動權。
第72條
可以就任何公職人員,政府及其任何成員的個人工作,以及與國家機構的績效有關的問題提出質疑。最少要有五位代表可以插話。所有代表均有權提出代表的問題。提出異議和代表問題的辯論的方式和程序由《程序規則》規定。
第73條
大會決定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具體事項發布全民投票通知。全民公決中多數選民的決定是通過的,但前提是要投票的選民總數的一半以上。如果至少有150,000名選民提議舉行全民公決,大會有義務發出通知。全民投票中的決定具有約束力。
第74條
大會以代表總數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共和國邊界的任何變動。關於民國邊界發生任何變化的決定由全民投票通過,但要獲得選民總數的多數票通過。
第七十五條
法律是通過頒布宣布的。宣布一項法律的公告是由共和國總統和大會主席簽署的。共和國總統可以決定不簽署宣布法律的法案。大會重新考慮法律,然後共和國總統必須簽署該法案,但要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通過。如果根據憲法,該法律以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總統有義務簽署一項法案。
第76條
大會設立了常設和臨時工作機構。大會可以為任何領域或任何公共利益事務設立調查委員會。至少有20名代表可以提出設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大會設立了一個常設調查委員會,以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構成了啟動程序以確定公職人員負責任性的基礎。
第77條
大會選舉公共檢察官。當國家行政機構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授權的機構和組織侵犯公民的憲法和法律權利時,公共律師會保護公民。公共辯護人當選,任期八年,有權連選連任。法律規定了選舉和罷免的條件,職權範圍和檢察官的工作方式。
第78條
大會設立了民族間關係理事會。安理會由大會主席和馬其頓人,阿爾巴尼亞人,土耳其人,弗拉赫斯人和羅曼尼人中的兩名成員以及馬其頓其他民族中的兩名成員組成。大會主席是安理會主席。大會選舉理事會成員。安理會審議共和國境內的族裔間關係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大會有義務考慮安理會的評估和建議,並就此作出決定。
2.馬其頓共和國總統
第79條
馬其頓共和國總統代表共和國。共和國總統是馬其頓武裝部隊總司令。共和國總統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並在其框架內行使其權利和義務。
第80條
共和國總統通過無記名投票進行大选和直接選舉,任期五年。一個人可以當選為總統
共和國最多兩次。共和國總統應為馬其頓共和國公民。在選舉之日,如果年齡超過40歲,則可以當選共和國總統。如果某人在當選之日最近十五年內至少十年未當選馬其頓共和國居民,則不得當選共和國總統。
第81條
共和國總統候選人可由至少10,000名選民或至少30名代表提名。如果以全體選民的多數票通過,即可選舉共和國總統候選人。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獲得所需的多數票,則第二輪投票僅限於在第一輪中贏得最多選票的兩名候選人。第二輪投票在第一輪投票終止後的14天內進行。如果候選人獲得多數投票者的多數票,則該候選人當選為總統,但必須有一半以上的已登記選民投票通過。如果在第二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贏得規定的多數票,則將重複整個選舉程序。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在前總統任期的最後60天內舉行。如果共和國總統的任期由於任何原因被終止,新總統的選舉應在終止之日起40天內進行。共和國總統在就職前向大會莊嚴宣誓他/她將尊重憲法和法律。
第82條
在死亡,辭職,永久無力履行職務或根據《憲法》規定終止任期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的職務由大會主席擔任直到新總統當選為止。關於條件適用性的決定,以終止共和國總統的任職,是憲法法院的正式職責。
如果共和國總統暫時無法履行其職責,則由大會主席代行。大會主席履行共和國總統職務時,他/她參加大會的工作而無表決權。
第83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責與政黨中任何其他公職,專業或任命的職責不符。共和國總統享有豁免權。憲法法院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對共和國總統不予豁免和批准拘留的任何案件。
第84條
馬其頓共和國總統
-任命一名委任人組成馬其頓共和國政府;
-由法令大使和馬其頓共和國在國外的其他外交代表任命和罷免;
-接受外國外交代表的全權證書和召回信;
-建議兩名法官在馬其頓共和國憲法法院任職;
-提議共和黨司法委員會的兩名成員;
-任命馬其頓共和國安全理事會三名成員;-提議民族間關係理事會成員;
-任命和解散《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其他國家和公職人員;
-依法授予裝飾和榮譽;
-依法給予赦免;和
-履行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85條
共和國總統至少每年一次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上向大會講話。
大會可以請共和國總統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發表意見。
第八十六條
共和國總統是馬其頓共和國安全理事會的主席。共和國安全理事會由共和國總統,大會主席,總理,領導國家安全,國防和外交事務領域行政機構的部長和總統任命的三名成員組成共和國。安理會審議與共和國安全和防衛有關的問題,並向大會和政府提出政策建議。
第87條
總統在行使其權利和職責時對任何違反憲法的行為負責。決定共和國總統是否負責任的程序由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憲法法院以所有法官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總統的可訴性。如果憲法法院認為總統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則他/她的任職將因憲法的效力而終止。
3.馬其頓共和國政府
第88條
行政權歸屬馬其頓共和國政府。政府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並在其框架內行使其權利和權限。
第八十九條
政府由總理和部長組成。總理和部長不能成為大會代表。總理和部長均享有豁免權。政府決定其豁免權。總理,副總理和部長不能被要求在武裝部隊中履行職責。總理或部長的職務與任何其他公共職務或專業都不相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方式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九十條
馬其頓共和國總統有義務在大會組成後的10天之內將組成政府的任務委託給在大會中佔多數的一個或多個政黨的候選人。在受託執行任務之日起的20天內,授權人向大會提交計劃並提出政府的組成建議。政府由大會根據授權人的提議選舉產生,並根據該計劃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選舉該政府。
第九十一條
馬其頓共和國政府
-確定執行大會法律和其他法規的政策,並負責其執行;
-提出法律,共和國預算和大會通過的其他法規;
-提出共和國的空間計劃;
-提出有關共和國儲備的決定,並執行決定;
-通過章程和其他法律來執行法律;
-制定有關各部委和其他行政機構內部組織和工作的原則,指導和監督其工作;
-提供對其他授權機構提交大會的法律草案和其他法案的評估;
-決定承認州和政府;
-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和領事關係;
-決定在國外開設外交和領事辦事處;
-建議任命馬其頓共和國駐國外的大使和代表,並任命領事館負責人;
-提議檢察官;
-任命和解散《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公共和其他職務的持有人;和
-履行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92條
政府及其成員對大會負責。大會可以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可以由至少20名代表發起。自提議之日起三天后,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自上次投票之日起90天之內,可能不會提議對政府進行另一次不信任表決,除非所有代表中的大多數都提出了。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以所有代表的多數票通過。如果對政府的不信任票獲得通過,則政府有義務提出辭職。
第九十三條
政府本身有權在大會上提出信任問題。政府有權提出辭職。總理辭職,他/她去世或永久無法履行其職責都需要政府辭職。大會解散後,政府終止其任期。當對政府的不信任票獲得通過,政府提出辭職或由於議會解散而終止其任期時,該政府繼續任職直至新政府當選。
第九十四條
政府成員有權提出辭職。總理可以提議解散政府成員。大會在提議之後的第一次會議上決定解散政府成員的提議。如果總理解散政府初始組成的三分之一以上,則大會將按照與選舉新政府相同的程序。
第九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由各部委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機關和組織組成。禁止在國家行政機構內部進行政治組織和活動。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和工作受一部法律規範,並由全體代表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第九十六條
國家行政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自主地,根據《憲法》和法律在框架內履行職責,並向政府負責。
第九十七條
國防領域的國家行政機構和警察將由平民擔任頭銜,這些平民在當選為這些職位之前至少已擔任平民三年。
4.司法機關
第98條
司法權由法院行使。法院是自治和獨立的。法院根據《憲法》以及根據《憲法》批准的法律和國際協定進行審判。司法機構有一種組織形式。禁止緊急法庭。法院的類型,其職權範圍,其設立,廢除,組織和組成以及遵循的程序由一部法律決定,該法律以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99條
法官的選舉不受其任期的限制。法官不能違背他/她的意願而被調任。
法官出院
-如果他/她如此要求;
-如果他/她永久喪失了由共和黨司法委員會決定的執行法官職務的能力;
-他/她是否符合退休條件;
-如果因刑事罪被判處至少六個月的徒刑;
-由於法律規定的嚴重紀律違法行為,使他/她不適合擔任共和黨司法委員會決定的法官職務;和
-由於共和黨司法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決定,法官的職務不專業且不道德。
第一百條
法官享有豁免權。大會決定法官的豁免權。法官的職務與其他公職,專業或政黨成員不符的表現。禁止在司法機構中進行政治組織和活動。
第一百零一條
馬其頓共和國最高法院是共和國最高法院,為法院實施法律提供統一性。
第一百零二條
法庭聽證會和判決通過是公開的。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將公眾排除在外。
第一百零三條
法院在理事會中審理案件。法律確定了法官可以單獨出庭的案件。陪審團法官在法律確定的案件中參加審判。陪審團法官不能就其裁決提出意見和決定。
第一百零四條
共和黨司法委員會由七名成員組成。大會選舉理事會成員。理事會成員從法律界傑出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六屆,連選連任。共和黨司法委員會的成員享有豁免權。大會決定其豁免權。共和黨司法委員會成員的職務與其他公共職務,專業或政黨成員的職務不符。
第一百零五條
共和司法委員會
-向大會提議選舉和罷免法官,並就《憲法》規定的案件確定罷免法官辦公室的提議;
-決定法官的紀律性;
-評估法官履行職責的能力和道德操守;和
-建議兩名法官在馬其頓共和國憲法法院任職。
5.檢察院
第一百零六條
檢察院是一個單一的自治州機構,對犯有依法確定的刑事犯罪和其他罪行的人採取法律措施,還履行依法確定的其他職責。檢察院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並在其框架內履行職責。檢察官由大會任命,任期六年,由大會免職。
第一百零七條
檢察官被賦予豁免權。大會決定他/她的豁免權。檢察官的職務與任何其他公共職務,專業或政黨成員的職務不符。
IV。馬其頓共和國憲法法院
第一百零八條
馬其頓共和國憲法法院是共和國的一個機構,維護憲法和合法性。
第109條
馬其頓共和國憲法法院由九名法官組成。大會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選出憲法法院的法官。法官的任期為九年,無連任權。憲法法院從自己的職位中選舉總統,任期三年,無連任權。憲法法院的法官是從法律界傑出人士中選出的。
第110條
馬其頓共和國憲法法院
-決定法律是否符合《憲法》;
-決定集體協議和其他法規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
-在定罪,良心,思想和思想的自由表達,政治結社和活動以及禁止公民之間基於性別,種族,宗教的歧視方面,保護個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或國家,社會或政治背景;
-決定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持有人之間的權限衝突;
-決定共和國機構和地方自治單位之間的權限衝突;
-決定共和國總統的責任制;
-決定政黨和公民協會的計劃和章程是否符合憲法;和
-決定憲法確定的其他問題。
第111條
憲法法院法官的職務與其他公共職務,專業或政黨成員的職務不符。憲法法院的法官享有豁免權。憲法法院決定其豁免權。不能要求憲法法院的法官在武裝部隊中履行職責。任職者辭職後,憲法法院的法官職位將終止。如果因刑事犯罪被判無條件監禁至少六個月,或者如果他/她永久喪失執行憲法法院規定的職務的能力,則憲法法院的法官應免職。
第一百一十二條
如果憲法法院裁定法律不符合憲法,則應廢除該法律或使該法律無效。憲法法院如裁定某政黨或協會的集體協議,其他法規或成文法,規約或方案無效或無效,則裁定該憲法或法律不符合憲法或法律。憲法法院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憲法法院的工作規範憲法法院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五,地方自治政府
第一百一十四條
保障公民享有地方自治的權利。市政當局是地方自治的單位。在市政當局內,可以建立鄰里自治的形式。市政當局的資金來源是法律規定的收入以及共和國的資金。地方自治由一部代表總數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法律規範。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地方自治部門,公民直接或通過代表參與與地方相關的問題的決策,特別是在城市規劃,社區活動,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兒童保育,學前教育,初等教育,法律規定的基本醫療保健和其他領域。市政當局在執行其根據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權限範圍時具有自治權;共和國對其工作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根據法律規定,共和國可以將處理特定事項的工作委託給市政當局。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共和國的領土劃分和每個城市所管理的地區均由法律規定。
第117條
斯科普里市是地方自治的一個特殊單位,其組織受法律規範。在斯科普里市,公民直接或通過代表參與與斯科普里市有關的問題的決策,特別是在城市規劃,社區活動,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兒童保育,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基本醫療保健和其他法律確定的領域。斯科普里市的資金來源是法律規定的收入以及共和國的資金。紐約市在執行其根據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權限範圍方面具有自治權;共和國對其工作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根據法律,共和國可以委託特定事務處理給紐約市。
VI。國際關係
第一百一十八條
根據《憲法》批准的國際協議是內部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不能由法律更改。
第119條
馬其頓共和國總統以馬其頓共和國的名義締結了國際協定。根據法律決定,國際協定也可由馬其頓共和國政府締結。
第一百二十條
共和國總統,政府或至少40位代表可以提出與其他州建立工會或社區或與其他州脫離工會或社區的提議。
大會以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與其他國家建立工會或與其他國家脫離聯盟的提議。如果在全民公決中,由共和國全體選民的多數支持,則決定是否成立工會或社區。
第一百二十一條
大會以大會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通過一項關於國際組織成員資格的結社或解散決定,並由共和國總統,政府或至少40名大會代表提出。
七。共和國的防禦和戰爭與緊急狀態
第122條
馬其頓共和國武裝部隊保護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和獨立。共和國的辯護由代表代表總數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法律規定。
第123條
沒有任何人有權承認馬其頓共和國或其部分地區的佔領。
第一百二十四條
當即將發生對共和國的軍事攻擊的直接危險,共和國受到攻擊或對其宣戰時,便存在戰爭狀態。戰爭狀態由大會根據共和國總統,政府或至少30名代表的提議,以大會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宣布。如果大會不能舉行會議,則由共和國總統作出宣布戰爭狀態的決定,然後由總統將其提交大會確認。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流行病時,存在緊急狀態。大會根據共和國總統,政府或至少30名代表的提議,決定馬其頓共和國境內或部分領土的緊急狀態。建立緊急狀態的決定是由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的,有效期最長為30天。如果大會不能舉行會議,則由共和國總統決定建立緊急狀態,總統將其提交給大會以供確認。
第126條
在戰爭或緊急狀態下,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頒布法律法規。政府對頒布法令的授權一直持續到大會決定的戰爭或緊急狀態終止為止。
第127條
在戰爭狀態下,如果議會不能開會,共和國總統可以任命和解散政府,也可以任命或罷免在議會權限範圍內進行選舉的官員。
第128條
馬其頓憲法法院的法官以及共和黨司法委員會的任期在戰爭或緊急狀態期間會有所延長。
八。憲法的變更
第129條
馬其頓共和國憲法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加以修改或補充。
第一百三十條
共和國總統,政府,至少30名代表或150,000名公民可以提出啟動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的提議。
第131條
大會決定對憲法進行修改,是由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的。憲法修正案草案經大會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確認,然後提交公眾辯論。修改憲法的決定由大會以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憲法宣布變更,由大會宣布。
九。過渡性和最終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第80條第5款規定的時間範圍還包括在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其他共和國的居住時間。
第133條
實施憲法須通過憲法法。《憲法》以代表總數三分之二的多數票獲得通過。《憲法法》由大會宣布,並與《憲法》的宣布同時生效。
第134條
該憲法於馬其頓共和國議會宣布之日生效。
九。過渡性和最終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第80條第5款規定的時間範圍還包括在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其他共和國的居住時間。
第133條
實施憲法須通過憲法法。《憲法》以代表總數三分之二的多數票獲得通過。《憲法法》由大會宣布,並與《憲法》的宣布同時生效。
第134條
該憲法於馬其頓共和國議會宣布之日生效。
十,馬其頓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修正案I
1.馬其頓共和國對任何鄰國都沒有領土的主張。
2.馬其頓共和國的邊界只能根據《憲法》和自由意志原則以及根據普遍接受的國際準則而改變。
3.本修正案的第1條是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3條的增編。第2條代替了同一條第3款。
修正案II
1.出於這種關切,共和國不會干涉其他國家的主權或內部事務。
2.本修正案是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49條第1款的附錄。
這些修正案是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的組成部分,並於1992年1月6日頒布之日生效。
修正案III
1.根據法院的決定,自起訴之日起,拘留期最長可為180天。
起訴後,主管法院可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程序延長或確定拘留。
2.該修正案取代了《憲法》第12條第5款。
修訂四
根據克魯什沃共和國的傳統和馬其頓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大會的決定以及1991年9月8日的全民投票,在享有共同利益的權利和義務方面,馬其頓共和國享有平等權利。馬其頓共和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旨在建立和鞏固法治,保障人權和公民自由,在個人和殘疾人的生活中提供和平與共處,社會正義,經濟福祉和繁榮。社區,並在這方面通過在自由民主選舉中當選的馬其頓共和國議會代表通過。。。。決定將馬其頓共和國建立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以期建立和鞏固法治,保障人權和公民自由,在馬其頓境內提供和平與共處,社會正義,經濟福祉和繁榮。個人和社區的生活,並在這方面通過在自由民主選舉中當選的馬其頓共和國議會代表通過。。。。決定將馬其頓共和國建立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以期建立和鞏固法治,保障人權和公民自由,在馬其頓境內提供和平與共處,社會正義,經濟福祉和繁榮。個人和社區的生活,並在這方面通過在自由民主選舉中當選的馬其頓共和國議會代表通過。。。。通過在自由民主選舉中當選的馬其頓共和國議會代表通過。。。。通過在自由民主選舉中當選的馬其頓共和國議會代表通過。。。。
2.本修正案第1項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的序言。
修正案V
1.馬其頓語用西里爾字母書寫,是整個馬其頓共和國和馬其頓共和國國際關係中的官方語言。
至少有20%的人口使用的任何其他語言也是一種官方語言,使用其字母書寫,如下所示。依照法律,除使用馬其頓語外,還應以該語言發布使用馬其頓語以外的其他官方語言的公民的官方個人文件。任何居住在至少20%的人口說馬其頓語以外的其他官方語言的地方自治單位中的人,都可以使用該官方語言與負責該市的中央政府區域辦公室進行溝通;這樣的辦公室除以馬其頓語外,還應以該語言答复。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任何官方語言與中央政府總部溝通,
在馬其頓共和國的機關中,可以依法使用馬其頓語以外的任何官方語言。在至少有20%的人口說某種特定語言的地方自治單位中,該語言及其字母應作為馬其頓語和西里爾字母之外的官方語言使用。對於地方自治政府中不到20%的人口說的語言,地方當局應決定在公共機構中使用哪種語言。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7條。
修正案VI
1.在所有級別的公共機構和公共生活的其他領域,公平地代表屬於所有社區的人;
2.本修正案第1項是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8條第2行的補充。
修正案VII
1.馬其頓東正教教堂以及馬其頓的伊斯蘭宗教社區,天主教堂,福音派衛理公會,猶太社區和其他宗教社區和團體與國家分離,在法律面前平等。
2.馬其頓東正教教堂以及馬其頓的伊斯蘭宗教社區,天主教堂,福音派衛理公會,猶太社區和其他宗教社區和團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自由建立學校以及其他社會和慈善機構:法律規定的程序。
3.本修正案的項目1代替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9條第3款,項目2替代了第19條第4款。
修訂八
1.社區成員有權自由表達,促進和發展其身份和社區屬性,並有權使用其社區符號。共和國保證保護所有社區的種族,文化,語言和宗教特性。社區成員有權建立文化,藝術,科學和教育機構,以及建立學術組織和其他協會以表達,促進和發展其身份。根據法律規定,社區成員有權在初等和中等教育中以其語言授課。在以另一種語言進行教育的學校中,也研究馬其頓語。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48條。
修正案IX
1.共和國保證,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馬其頓及馬其頓所有社區及其組成的寶藏的歷史和藝術遺產得到保護,促進和增強。
2.本修正案第1條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2條第56款。
修正案X
1.如果大會的代表出席會議的代表佔大多數,則大會可以作出決定。在《憲法》沒有規定合格多數的情況下,議會由出席會議的代表以多數票作出決定,但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2.對於直接影響文化,語言使用,教育,個人文件和符號使用的法律,大會以代表出席會議的代表的多數票作出決定,在其中必須有代表出席會議的多數票。他們屬於馬其頓人口中不佔多數的社區。大會內部在有關本規定的適用方面發生爭端時,社區間關係委員會應解決爭端。
3.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69條。
修正十一
1.大會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選出公共檢察官,在該代表中,屬於馬其頓人口中不佔多數的社區的代表總數必須有多數票。
2.當國家行政機構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授權的機構和組織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和合法權利時,公共律師將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和合法權利。公共檢察官應特別注意維護社區在各級公共機構和其他公共生活領域中的非歧視和公平代表原則。
3.本修正案的項目1代替了第77條第1款,項目2被添加到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77條第2款中。
第十二修正案
1.大會應設立一個社區間關係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19名成員組成,其中7名成員分別來自議會中的馬其頓人和阿爾巴尼亞人,以及土耳其人,弗拉赫斯,羅馬人,塞族人和波斯尼亞人中的每人。如果其中一個社區沒有代表,則公共律師在與這些社區的相關代表協商後,應提議委員會的其餘成員。
大會選舉委員會成員。委員會審議共和國境內的族群間關係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並提出評估和建議。大會有義務考慮委員會的評估和建議,並就此作出決定。如果大會成員之間在適用第69條第2款規定的表決程序方面發生爭議,委員會應以多數票決定該程序是否適用。
2.本修正案的第1條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78條,並刪除了第84條第7行。
第十三修正案
1.主席在任命三名成員時,應確保整個安全理事會公平地反映馬其頓人口的組成。
2.該修正案的項目1被添加到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86條第2款中。
修正十四
1.應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選出三名成員,在該代表中,屬於馬其頓人口中不佔多數的社區的代表總數應有多數票。
2.該修正案被添加到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04條第2款中。
第十五修正案
1.大會選舉憲法法院的法官。大會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選出六名法官進入憲法法院。大會以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選出三名法官,在該代表中,屬於馬其頓人口中不佔多數的社區的代表總數應具有多數票。法官的任期為九年,無連任權。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09條第2款。
第十六修正案
1.地方自治受一項法律約束,該法律以代表總數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其中必須有一個屬於不屬於該社區的社區的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馬其頓人口中的大多數。有關地方財政,地方選舉,自治市和斯科普里市的法律,應以與會代表的多數票通過,其中與會代表必須是屬於社區的參議員的多數票。在馬其頓人口中佔大多數。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14條第5款。
第十七修正案
1.在地方自治單位中,公民直接或通過代表參與與地方有關的問題的決策,特別是在公共服務,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地方經濟發展,地方財政,社區活動等領域,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兒童保育,教育,衛生保健等法律規定的領域。
2.在斯科普里市,公民直接或通過代表參與與斯科普里市有關的問題的決策,特別是在公共服務,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地方經濟發展,地方財政等領域,公共活動,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兒童保育,教育,保健等法律確定的領域。
3.本修正案的項目1代替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15條第1款,項目2替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17條第2款。
第十八修正案
1.決定修改序言,關於地方自治的條款,第131條,與社區成員權利有關的任何規定,特別是第7、8、9、19、48、56、69、77條,第78,第86,第104和第109條,以及決定增加與此類規定和條款的主題有關的任何新規定的決定,應佔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在該代表中必須在馬其頓人口中佔多數而不屬於社區的代表總數中,佔多數。
2.通過此項修正,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31條第4款增加了一個新段落。
第十九修正案
1.保證通信和其他形式通信的自由和不可侵犯性。在預防或揭露犯罪行為必不可少的情況下,只有法院的決定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下,授權不適用通信和其他形式通訊的不可侵犯性原則,刑事調查或為了共和國的安全和國防利益而需要的地方。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7條。根據《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31條第5款,馬其頓共和國議會在2005年12月7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了以下
決定對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的第XX,XXI,XXII,XXIII,XXIV,XXV,XXVI,XXVII,XXVIII,XXIX和XXX修正案
現宣布對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的第XX,XXI,XXII,XXIII,XXIV,XXV,XXVI,XXVII,XXVIII,XXIX和XXX修正案,
馬其頓共和國議會於2005年12月7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了該決議。
馬其頓共和國大會
該副本是真實的,並經過以下機構的認證:
馬其頓共和國副秘書長秘書長Felek Kasami
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XX,XXI,XXII,XXIII,XXIV,XXV,XXVI,XXVII,XXVIII,XXIX和XXX的修正案
這些修正案是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的組成部分,並應在其頒布之日生效。
修正案XX
1.對於依法確定的犯罪,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和執行公共任務的任何其他機構均可施加製裁。
在法律確定的條件和程序下,可以保證法院保護自己免受犯罪的最終裁決。
2.該修正案是《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3條的增編。
第二十一條
1.保證在法院對初審程序中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權利。
行政機關,組織和承擔公共任務的任何其他機構在初審程序中針對個人法律行為提出的上訴權或任何其他法律保護,應由法律確定。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5條。
第二十二修正案
1.提議馬其頓共和國司法委員會兩名成員。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84條第5款。
第二十三修正案
1.總理享有豁免權。大會決定他或她的豁免權。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3款。
第二十四修正案
1.提出馬其頓共和國檢察官先前已獲得檢察官委員會的意見的目的。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91條第12行。
第二十五修正案
1.司法權由法院行使。法院是自治和獨立的。法院根據《憲法》以及根據《憲法》批准的法律和國際協定進行審判。禁止緊急法庭。
法院的類型,其職權範圍,其設立,廢除,組織和組成以及遵循的程序由一部法律決定,該法律以議員總數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
2.本修正案的第1條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98條。
第二十六修正案
1.法官的任期終止
-如果他/她如此要求;
-如果他/她永久喪失了由馬其頓共和國司法委員會決定的執行法官職務的能力;
-他/她是否符合退休條件;
-如果因刑事罪被判處至少六個月的徒刑;
-如果他/她當選或被任命為另一個公職,除非他/她的司法職能是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行使的;
法官出院
-當他/她犯下嚴重的紀律罪行,使其不適合執行法律規定的法官職務時;和
-他/她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不專業和不道德地履行司法職責。
2.本修正案的第1條代替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99條第3款。
第二十七修正案
1.法官對法院判決過程中提出的意見不承擔任何責任。未經司法委員會同意,不得拘留法官,除非被判犯有至少五年監禁的犯罪行為。
2.司法職能與政黨成員或法律確定的其他公共職能或專業不相容。
3.本修正案的第1條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00條第2款,而本修正案的第2條代替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00條第3款。
第二十八修正案
1.馬其頓共和國司法委員會是司法機構的一個獨立和自治的機構。理事會應確保並保障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和自治權。司法理事會由十五名成員組成。馬其頓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和司法部長是司法委員會的當然成員。理事會的八名成員由法官從各自的級別中選出。他們中的三個應屬於在馬其頓共和國不是多數的社區,以確保遵守所有社區公民的平等代表權。馬其頓共和國議會選舉理事會三名理事,多數代表佔議員總數,並以馬其頓共和國不佔多數的社區議員的多數票獲得多數票。理事會的兩名成員由馬其頓共和國總統提議,由馬其頓共和國議會選舉產生,其中一名應屬於在馬其頓共和國不佔多數的社區。
馬其頓共和國議會根據馬其頓共和國總統的提議選出的理事會成員應來自大學法學教授,律師和其他著名法學家。理事會成員的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有權連選連任。選舉標準和方式,以及終止和解散理事會成員的依據和程序,應由法律確定。安理會成員的職務與政黨成員資格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職務和專業的表現不符。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04條。
第二十九修正案
1.馬其頓共和國司法委員會
-選舉和罷免法官和非專業法官;
-確定終止法官辦公室;
-選舉和罷免法院院長;
-監督和評估法官的工作
-決定法官的紀律責任;
-有權撤銷法官的豁免權;
-從法官中為馬其頓共和國憲法法院提議兩名法官;和
-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在選舉法官,非專業法官和法院院長時,應尊重所有社區公民的平等代表權。理事會應以法律確定的內容,方式向馬其頓共和國議會提交其工作的年度報告。
2.本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05條,並刪除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68條第1款第15行。
修正案XXX
1.檢察官辦公室根據《憲法》和法律以及根據《憲法》批准的國際協定履行其職責。馬其頓共和國檢察官和檢察官負責檢察院的職能。檢察官辦公室的職權,設立,終止,組織和職能是由國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法律規定的。馬其頓共和國檢察官由馬其頓共和國議會任命和免職,任期六年,有權連選。檢察官由檢察官委員會選舉產生,其任期不受限制。在選舉檢察官時,應注意所有社區公民的平等代表權。理事會決定解散公訴人。法律規定了理事會的職權,組成和結構,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終止任期和解散理事會成員的依據和程序。馬其頓共和國檢察官和檢察官辦公室終止和解僱的依據和程序由法律確定。馬其頓共和國檢察官和檢察官的職能與政黨成員資格或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公共職能和專業的執行不兼容。
2.該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06條第2款和第3款,並刪除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07條。
修正案XXXI
1.如果候選人獲得多數投票者的多數票,則應當選總統,前提是已登記選民的投票率超過40%。
2.本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81條第5款。
第三十二修正案
1.馬其頓共和國的公民不能被剝奪公民身份,也不能被驅逐出馬其頓共和國。馬其頓共和國的公民不能被引渡到另一個國家,除非根據法院的決定批准一項國際協定。
2.本修正案取代了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4條第2款。
根據《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131條第5款,馬其頓共和國議會在2019年1月11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了
決定頒布關於憲法的修正案XXXIII,XXXIV,XXXV和XXXVI。
馬其頓共和國
茲頒布2019年1月11日馬其頓共和國議會通過的《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XXXIII,XXXIV,XXXV和XXXVI條修正案。《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XXXIII,XXXIV,XXXV和XXXVI條修正案應是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的組成部分,並應按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817(1993)號和第845(1993)號決議所述的《解決分歧的最後協定》生效),1995年臨時協議的終止,雙方之間的戰略夥伴關係的建立以及最終協議的第一方批准北約加入議定書。
馬其頓共和國大會
該副本是真實的,並經過以下機構的認證:
馬其頓共和國大會副秘書長
耐克貝丁·易卜拉欣
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XXXIII,XXXIV,XXXV和XXXVI修正案
以下修正案是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的組成部分,應在聯合國安理會第817(1993)號決議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和《關於解決分歧的最後協定》生效後生效。第845(1993)號決議,1995年臨時協議的終止以及雙方之間的戰略夥伴關係的建立以及《最後協定》第一方批准《北約加入議定書》。
修正案XXXIII
1.在《憲法》中,“馬其頓共和國”應改為“北馬其頓共和國”,“馬其頓”應改為“北馬其頓”,但《憲法》第36條除外。馬其頓共和國。
第三十四修正案
1.在《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的序言中,應刪除“以及在其境內居住的公民”一詞,將“ ASNOM的決定”一詞替換為“法律上的”。在馬其頓人民向馬其頓人民宣布第一屆ASNOM會議決定中所引用的決定”之後,應加上“表達了建立獨立主權國家和奧赫里德框架協議的意願”等字樣。 “年”和“已決定”一詞應予刪除。
2.本修正案應修正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的序言–修正案IV。
修正案XXXV
1.共和國應尊重鄰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2.本修正案應補充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3條。
修正案XXXVI
1.共和國應保護,保證和促進馬其頓人民的特徵和歷史文化遺產。
共和國應保護居住或居住在國外的國民的權益。
共和國應為馬其頓人民以及部分阿爾巴尼亞人民,土耳其人民,弗拉赫人民,塞爾維亞人,羅姆人,波斯尼亞人和其他人的僑民提供服務,並應促進和促進與祖國的聯繫。
這樣,共和國不得乾涉其他國家的主權及其內部事務。
2.本修正案應取代馬其頓共和國憲法第49條和修正案II。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