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內瑞拉共和國憲法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1999(2009年修訂)
前言
委內瑞拉人民行使創造力並援引上帝的保護,是我們的解放者西蒙·玻利瓦爾的歷史榜樣,是我們原住民祖先以及一個自由和主權國家的先驅者和創始人的英勇和犧牲;為了重塑共和國,在公正,聯邦和權力下放的國家中建立民主,參與性和自力更生的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社會,以體現自由,獨立,和平,團結,共同利益,國家今世後代的領土完整,禮讓和法治;保障生命,工作,學習,教育,社會正義和平等的權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或從屬;促進國家之間的和平合作,並按照不干涉人民和民族自決,普遍和不可分割的人權保障,模仿社會的民主化,核裁軍,生態平衡和環境的原則,促進和加強拉丁美洲的一體化資源是人類共同不可剝奪的遺產;通過其組成的全國製憲議會代表的自由投票和民主全民投票,行使其與生俱來的權力,特此規定:核裁軍,生態平衡和環境資源是人類共同不可剝奪的遺產;通過其組成的全國製憲議會代表的自由投票和民主全民投票,行使其與生俱來的權力,特此規定:核裁軍,生態平衡和環境資源是人類共同不可剝奪的遺產;通過其組成的全國製憲議會代表的自由投票和民主全民投票,行使其與生俱來的權力,特此規定:
標題I.基本原理
第1條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以解放者西蒙·玻利瓦爾(Simon Bolivar)的學說為基礎,其自由,平等,正義與國際和平的道德屬性和價值觀是不可逆轉的自由和獨立。
獨立,自由,主權,豁免權,領土完整和民族自決是國家不可放棄的權利。
第二條
委內瑞拉本身就構成了民主和社會法治國家,其法律秩序和行動具有生命,自由,正義,平等,團結,民主,社會責任以及總體上人類的崇高地位,是其法律秩序和行動的最高價值權利,倫理和政治多元化。
第三條
國家的基本宗旨是保護和發展個人,尊重個人的尊嚴,民主行使人民的意志,建設公正和和平的社會,促進繁榮與福利人民的利益,並保證履行本《憲法》規定的原則,權利和義務。
教育和工作是保證這些目的的基本過程。
第4條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是根據本《憲法》規定的權力下放的聯邦制國家,受領土完整,合作,團結,出勤和共同責任原則的約束。
第5條
主權在人民中不可轉讓,人民直接按照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主權,而通過選舉間接地通過行使公共權力的機關行使主權。
國家機關是人民的主權,並受人民主權的製約。
第6條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政府和組成該政體的政治機構始終是民主的,參與性的,選舉的,分散的,替代的,負責任的和多元化的,具有可撤銷的授權。
第7條
憲法是最高法律和法律秩序的基礎。所有行使公共權力的個人和機關均受本憲法的約束。
第8條
帶有黃色,藍色和紅色條紋的國旗,國歌“勇敢的人民的榮耀”和共和國的徽章是祖國的象徵。
法律應規範其特徵,含義和用途。
第9條
西班牙語是官方語言。母語對土著人民的使用也具有正式地位,作為民族和人類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必須在整個共和國領土上得到尊重。
標題II。地理空間和政治區劃
第一章領土和其他地理空間
第10條
共和國的領土和其他地理區域是在1810年4月19日開始政治轉型之前屬於委內瑞拉總督的領土,並通過未作廢的條約和仲裁裁決進行了修正。
第11條
共和國對大陸,島嶼空間,湖泊和河流空間,領海,歷史,重要和內陸海域以及處於已經通過或可能會被採納的直線基線之內的領土行使全部主權共和國;海床和上述海床下方;大陸,島嶼和海洋空域以及位於上述空間內的資源,包括遺傳資源,遷徙物種,衍生產品以及由於自然原因可能存在於上述空間內的任何無形成分。
共和國的島嶼空間包括Los Monjes群島,Las Aves,Los Roques,La Orchila,La Tortuga,La Blanquilla,Los Hermanos,瑪格麗塔島,Cubagua和Coche群島,Los Frailes,La Sola島,Los Testigos群島,帕圖斯島和埃夫斯島,以及將來或將來從領海湧現的島嶼,小島,礁石和河岸,它們覆蓋了大陸架或位於專屬經濟區的範圍內。
對於由毗連的海域,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組成的水域,共和國按國際公法確定的條件,範圍和條件行使主權和管轄權的專有權。和國家法律。
共和國在外層空間以及在可能是或可能是人類共同財產的那些區域內享有權利,其範圍和條件取決於國際公共協定和國家立法確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在國家領土內,領海底以下,專屬經濟區內和大陸架上存在的任何性質的礦產和碳氫化合物礦藏均為共和國的財產,屬於公共領域,因此不可轉讓且不可可轉讓的。海岸是公共領域的財產。
第十三條
絕對不得將領土分配,轉讓,租賃或以任何方式(包括臨時或部分)轉讓給外國或其他國際法主體。
委內瑞拉的地理空間是一個和平的地區。不得以任何權力或大國聯盟在該空間內建立具有任何軍事目的的外國軍事基地或設施。
應當允許外國或其他國際法主體僅在其可能決定的區域內並在遵守對等保證的情況下,在法律規定的限制範圍內,為其外交或領事代表團的宿舍獲得不動產。在所有這種情況下,國家主權應保持不變。
聯邦附屬物中以及河流和湖泊中的島嶼上的閒置土地不得轉讓所有權,並且僅以不直接或間接涉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授予使用該土地的權利到土地上。
第十四條
法律應為這些領土建立特別的法律制度,經其居民自由通過的決定並經國民議會批准,將其納入共和國領土。
第十五條
國家負責在陸地,島嶼和海洋邊界地區建立總體政策,根據文化,經濟和社會發展與融合,維護領土完整,主權,安全,國防,民族認同,多樣性和環境。考慮到通過特別財政撥款而產生的每個邊界地區的固有性質,《邊界組織法》應確定構成這一責任的義務和目標。
第二章 政治部
第十六條
就共和國的政治組織而言,該國的領土分為州,首都區,聯邦附屬國和聯邦領土。該領土分為市政當局。
領土的政治區劃應由一部組織法加以規定,該組織法應保障市政自治和行政/政治權力下放。此類法律可以規定在美國境內的某些地區建立聯邦領土,該領土的生效應經全民公決以在有關機關中批准。根據特殊法律,聯邦領土可被賦予國家地位;被分配給有關領土的部分或全部。
第十七條
聯邦依附關係是未納入國家領土的海洋島嶼,以及可能形成或出現在領海或覆蓋大陸架的任何島嶼。其政權和行政管理由法律規定。
第十八條
加拉加斯市是共和國的首都和國家權力機關的所在地。
本條規定不得阻止共和國其他地方行使國家權力。
一項特別法律應建立加拉加斯市的領土和政治單位,將首都區和米蘭達州的市政府納入市政府的兩級體系。該法律應為城市的組織,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和資源做出規定,以使其整體和諧發展。無論如何,法律應保證其政府的民主和參與性。
標題III。職責,人權和保證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應按照進步的原則,不加任何形式的歧視,向每一個人保證,不得放棄,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人權享受和行使。根據憲法,共和國簽署和批准的人權條約以及製定該法律的任何法律,公共權力機關必須尊重和保障這些權利。
第20條
人人有權自由發展他或她自己的個性,僅受制於來自他人權利以及公共和社會秩序的限制。
第21條
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
1.禁止基於種族,性別,信仰或社會地位的歧視,一般而言,也不得意圖或具有使平等或平等地承認,享受或行使權利和權利的意圖或效果的歧視每個人的自由。
2.法律應保障法律和行政條件,以便在法律面前切實有效地實現平等;為任何歧視,邊緣化或弱勢群體的利益採取平權措施;應特別保護由於上述任何一種情況而處於明顯弱勢地位的人;並懲處虐待或虐待這些人的人。
3.除外交形式外,其他人僅會被正式稱為公民。
4.不得承認貴族頭銜或世襲貴族的頭銜。
第22條
本憲法和有關人權的國際文書中所載的對權利和保障的背誦不應被理解為否定了個人固有的他人,在這種背誦中並未明確提及。缺乏規範這些權利的法律不會對其行使產生不利影響。
第23條
委內瑞拉已簽署和批准的與人權有關的條約,公約和公約具有憲法地位,並凌駕於國內立法之上,只要它們載有關於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的規定,比本公約所確立的更為有利憲法和共和國法律,並應由法院和其他公共權力機關直接適用。
第24條
除非有較輕的處罰,否則任何法律規定均不得追溯。程序法應從生效之日起適用,甚至適用於已經進行的程序;但是,在刑事訴訟中,應根據已接納證據時有效的法律對已經接納的證據進行稱重,只要這對被告有利。
當對適用的法治有疑問時,以對被告最有利的為準。
第25條
公共權力方面的任何侵犯或侵害本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權利的行為都是無效的,命令或實施該行為的公共僱員應承擔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適用於每個的情況下,沒有根據上級的命令進行辯護。
第26條
人人有權利用構成司法系統的機關,以執行其權利和利益,包括具有集體或分散性質的權利和利益,以有效地保護上述各項,並獲得相應的迅速決定。
國家保證免費,公正,適當,透明,自治,獨立,負責,公平和迅速地免費提供司法服務,不會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多餘的手續或無用的恢復原狀。
第27條
人人有權享有和行使憲法權利和保障,包括甚至在本《憲法》或有關人權的國際文書中未明確提及的那些固有的個人權利,都應受到法院的保護。
要求保護憲法的程序應為口頭,公開,簡短,免費且不受任何形式的約束,主管法官應有權立即恢復受到侵權或與其最接近的法律狀況。應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此類訴訟,法院應將憲法要求的優先權高於其他任何事項。
任何人均可行使保護自由或安全的行動,應立即將被拘留者的人身監護權立即移交法院。
宣布例外狀態或限制憲法保障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這項權利的行使。
第28條
任何人都有權訪問官方或私人記錄中所包含的有關他或她或他或她的商品的信息和數據,但法律可能規定的例外情況以及對它們的使用是什麼?及其目的,並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願,以更新,更正或銷毀任何錯誤或非法影響請願人權利的記錄。他或她也可以訪問任何性質的文檔,其中包含社區或個人感興趣的信息。前述內容不影響新聞工作者從中接收信息的來源的機密性,也不得損害法律可能確定的其他職業的機密性。
第29條
國家有義務調查並依法懲處其當局犯下的侵犯人權行為。
懲治侵犯人權,嚴重侵犯人權和戰爭罪的行為,不受時效的限制。侵犯人權和侵犯人權罪應由普通管轄法院進行調查和裁決。這些罪行不包括任何可能使罪犯不受懲罰的收益,包括赦免和大赦。
第三十條
國家有義務對可能對其負有責任的侵犯人權行為的受害者,以及對這些受害者的合法繼承人,包括賠償金,給予充分賠償。
國家應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性質的措施,以執行本條規定的賠償和損害賠償。
國家應保護普通罪行的受害者,並努力使有罪方為所造成的損害提供賠償。
第31條
人人有權按照共和國批准的人權條約,公約和公約確定的條件,向為此目的設立的故意機關提出請願和申訴,以請求保護其人權。
國家應按照本《憲法》規定的程序和法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執行本條規定的國際機構作出的決定。
第二章 國籍和公民身份
第一節。國籍
第32條
委內瑞拉人出生時:
1.在共和國領土內出生的任何人。
2.在異國出生的任何人,並且是父母的子女,他們的出生均為委內瑞拉人。
3.在外國領土上出生並是委內瑞拉出生的父親或母親的子女的任何人,只要他們已在共和國境內建立住所或宣布打算獲得委內瑞拉國籍即可。
4.在外國領土上出生且是通過歸化而成為委內瑞拉的父親或母親的孩子的任何人,但條件是在未滿18歲之前在共和國領土內定居,在25歲之前宣布他們打算獲得委內瑞拉國籍。
第33條
被歸化為委內瑞拉人:
1.獲得入籍信的外國公民。為此,他們必須在申請日期之前至少有十年不間斷的居留權。
對於外國國籍,其原始國籍為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或拉丁美洲或加勒比海國家的,居住期限應縮短為五年。
2.與委內瑞拉結婚的外國國民,在宣布希望領養委內瑞拉國籍後,可在結婚之日起至少五年後結婚。
3.外國國籍的未成年人,在其父母中一名行使父母權限的日期歸化之日,但該未成年人聲明其打算在未滿21歲之前採用委內瑞拉國籍,並已居住在委內瑞拉在宣布之前的五年內沒有中斷。
第34條
委內瑞拉國籍不會因選舉或獲得另一國籍而流失。
第35條
委內瑞拉人一出生就不能被剝奪國籍。只有通過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才能撤銷歸化委內瑞拉國籍。
第三十六條
委內瑞拉國籍可以放棄。通過出生放棄委內瑞拉國籍的人,如果在共和國領土內建立住所至少兩年,並表示有意恢復委內瑞拉國籍,則可以重新獲得該國籍。放棄委內瑞拉國籍的歸化委內瑞拉人可以通過再次滿足本《憲法》第33條規定的要求來重新獲得國籍。
第37條
國家應促進慶祝與國籍有關的國際條約,特別是與鄰國和本《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指的國際條約。
第38條
與委內瑞拉國籍的獲得,選舉,放棄和恢復以及撤銷和歸化入籍有關的實質性和程序性規則,應根據上述規定由法律確定。
第二節。國籍
第三十九條
委內瑞拉人不受政治殘障或民事禁止,並且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年齡要求,可以行使公民身份,因此有權享有本《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和義務。
第40條
委內瑞拉人民享有政治權利,但本《憲法》規定的除外。
在不到七歲之前進入該國並已永久居住在委內瑞拉直至合法年齡的歸化委內瑞拉人在出生時享有與委內瑞拉人相同的權利。
第41條
只有出生時沒有其他國籍的委內瑞拉人才可以擔任共和國總統,常務副總統,國民議會主席和副主席,最高法院大法官,國民議會主席。選舉,共和國總檢察長,共和國總檢察長,共和國總檢察長,人民捍衛者,負責國家安全,金融,能源和採礦或教育的部長;邊境國家和直轄市的州長和市長,以及《國家武裝力量組織法》所考慮的州長。
為了擔任國民議會議員,非邊境國家和城市的部長或州長和市長的職務,歸化的委內瑞拉人必須在委內瑞拉定居,並具有至少十五年的永久居留權,並滿足提供的能力要求根據法律。
第42條
失去或放棄國籍的任何人都會喪失公民身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只有通過最終的司法裁決,才能中止行使公民權或任何政治權利。
第三章 公民權利
第43條
生命權是不可侵犯的。沒有法律規定死刑,任何當局均不得適用死刑。國家應保護被剝奪自由,在武裝部隊或文職部門任職或受其管轄的其他人員的生命。
第44條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因此:
1.除非通過法院命令,否則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留,除非該人被抓獲。在後一種情況下,該人必須在被捕後的48小時內被帶到法官面前。除法律確定並由法官逐案評估的理由外,他或她在審判期間應保持自由。
法律要求釋放被拘留者的保釋金不需繳納任何稅款。
2.任何被逮捕的人均有權立即與其家人,律師或他或她所信任的任何其他人進行通訊,而這些人又有權被告知被拘留者應立即通知逮捕原因,並由他本人或在專家的協助下將有關被拘留者身體或精神狀況的書面記錄插入案卷。主管當局應對每次逮捕進行公開記錄,包括被捕者的身份,地點,時間,情況以及進行逮捕的官員。
在逮捕外國公民(男女)的情況下,還應遵守有關領事通知的國際條約的適用規定。
3.刑罰不得超出被定罪者的個人。任何人均不得判處永久性或侮辱性的刑罰。包括剝奪自由在內的刑罰不得超過30年。
4.任何採取剝奪自由措施的當局都必須表明自己的身份。
5.主管當局發布釋放令或判刑後,任何人均不得逮捕。
第45條
禁止公共機構,無論是軍事,民用還是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共機構,即使在緊急狀態,例外,限製或保證期間,也不得實施,允許或容忍人員被迫失踪。接受命令或指示執行的人員有義務不服從命令,並向主管當局報告。知識分子和肉體犯罪者是人被迫失踪罪的同謀和隱瞞者,以及任何企圖犯下這種罪行的人,均應依法予以懲處。
第46條
人人有權尊重自己的身心,道德和道德,因此:
1.任何人均不得受到處罰,酷刑,虐待,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由國家人員實施或容忍的每一個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受害者均有權獲得康復。
2.任何被剝奪自由的人均應受到尊重,因為人有其固有的尊嚴。
3.未經人的自由同意,不得對任何人進行科學實驗或醫學或實驗室檢查,除非該人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或在法律可能拘留的任何其他情況下。
4.任何公職人員因其公職而對任何人造成虐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或煽動或容忍這種待遇,應依法予以懲處。
第47條
一個人的房屋和任何私人場所均不可侵犯。除非通過法院命令,否則不得強迫他們進入,以防止犯罪或執行法院依法作出的裁決,並在所有情況下尊重人的尊嚴。
依法進行的衛生檢查,只有在命令或者執行有關人員的通知後才能進行。
第48條
保證各種形式的私人通信的保密性和不可侵犯性。除非有主管法院的命令,遵守適用的法律規定並保護與有關程序無關的私人問題的保密性,否則不得乾預。
第49條
所有司法和行政訴訟應受適當程序的約束,因此:
1.法律援助和辯護是調查和訴訟過程中各個階段和各級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被通知正在調查的指控,有權獲得證據,並有權獲得進行辯護的必要時間和手段。違反正當程序獲得的任何證據均屬無效。被宣布有罪的任何人均有權提出上訴,但本《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情況除外。
2.除非另有證明,否則任何人均應被視為無罪。
3.每個人都有權在事先設立的主管,獨立和公正的法院合法地拘留的合理期限內,在一切適當的保證下,在一切適當程序中進行任何形式的陳述。不會說西班牙語或無法進行口頭交流的任何人都有權要求翻譯。
4.每個人均有權由其具有普通或特殊能力的自然法官進行審判,並享有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在不知道當事方對其進行審判的身份的情況下接受審判,也不得由為此目的設立的特殊法院或委員會對其進行審判。
5.在第四度血親或第二度親近度內,不得要求任何人對自己或配偶或伴侶或任何其他親屬認罪或作證。認罪只有在沒有任何形式的脅迫的情況下才有效。
6.任何人均不得因現有法律未將其定義為犯罪,違法或違規行為而受到懲罰。
7.不得根據先前對該人的審判相同的事實對任何人進行審判。
8.每個人均應要求國家恢復或補救因無端司法錯誤,無故拖延或遺漏而受到不利影響的法律狀況。前述規定不影響個人尋求使裁判官或法官負有個人責任的權利以及國家對其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50條
人人應以任何方式自由穿越全國,改變其住所和住所,離開並返回共和國,在其國內移動其貨物或財產,並將其貨物運入或運出。他們來自該國,僅受法律規定的限制。在涉及給予特許權的情況下,法律應規定必須提供替代路線的情況。委內瑞拉人無需任何形式的批准即可進入該國。
公共權力的任何行為都不得對委內瑞拉人判處從該國領土放逐的處罰。
第51條
人人有權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任何當局或公職人員提出請願或陳述,並獲得及時和適當的答复。侵犯這項權利的人將依法受到處罰,包括可能被免職。
第52條
人人有權依法集會合法目的。國家有義務促進行使這一權利。
第53條
人人有權出於合法目的和沒有武器而未經事先獲得許可而公開或私下開會。在公共場所舉行會議可能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54條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奴役或奴役。以任何形式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兒童和青少年,均應受到法律的處罰。
第55條
每個人都有權通過法律監管的公民安全機構保護國家,以免影響或構成對個人身體健全,其財產,權利的享有或履行的威脅,脆弱性或風險的情況。職責。
公民為預防,公民安全和緊急管理目的參加計劃應受一項特殊法律的約束。
國家安全隊應尊重所有人的人格尊嚴和權利。警察和安全人員使用武器或有毒物質的行為應受到依法必要性,便利性,機會和相稱性原則的限制。
第56條
每個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名字,父母的總和,以及知道父母的身份的權利。國家保障調查產婦和親子關係的權利。人人有權在出生後在民事登記處免費註冊,並有權依法獲得構成其生物學身份證據的公共文件。此類文件不得包含對父母關係進行分類的任何提及。
第57條
人人有權以書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自由地口頭表達其思想,觀點或意見,並為此目的使用任何交流和傳播手段,並且不得建立審查制度。任何使用此權利的人應對所表達的一切承擔全部責任。
禁止匿名,戰爭宣傳,歧視性消息或煽動宗教不容忍的消息。禁止對公職人員報告其負責事項的能力進行限制的審查。
第58條
交流是自由和多元的,涉及法律規定的職責。人人有權根據本《憲法》的原則在沒有審查的情況下獲得及時,真實和公正的信息,以及在受到不准確或令人反感的信息直接影響時作出答復和更正的權利。兒童和青少年有權為了其整體發展而獲得足夠的信息。
第59條
國家保障邪教和宗教自由。人人有權通過教學和其他實踐,承認自己的宗教信仰和信仰,並在私人或公共場合表達自己的信仰,但前提是這些信仰不違反道德,良好風俗和公共秩序。宗教供認和教堂的自治和獨立同樣得到保障,僅受本憲法和法律可能產生的限制。父親和母親有權按照其信念接受兒子和女兒的宗教教育。
任何人都不得援引宗教信仰或紀律,以逃避法律遵守或阻止他人行使其權利。
第60條
每個人都有權保護自己的榮譽,私生活,親密關係,自我形象,機密性和聲譽。
電子信息的使用應受法律限制,以確保公民的個人和家庭親密感和榮譽,並充分行使其權利。
第61條
人人有權享有良心自由,並有權表達良知自由,但那些影響人格或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除外。不得援引良心反對,以逃避遵守法律或阻止他人遵守法律或行使其權利。
第四章 政治權利和公眾參考
第一節。政治權利
第62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直接或通過其當選代表自由參加公共事務。
人民參與形成,執行和控制公共事務的管理是實現參與以確保其個人和集體全面發展的必要方式。國家的義務和社會的義務是促進為實現這一目標創造最佳條件。
第63條
選舉權是對的。lt。應通過自由,普遍,直接和秘密選舉進行。法律應保障選舉權和比例代表制的個性化原則。
第64條
所有年滿18歲且不受政治殘障或民事禁止的委內瑞拉人都有投票的資格。
在州,市鎮和教區選舉中,投票權應擴大至年滿18歲且在委內瑞拉居住超過十年的外國國民,但須遵守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限制,並規定他們不受政治殘障或民事禁止。
第65條
被判有任職期間的犯罪或其他侵害公共財產罪的人無權競選任何由公眾投票勝任的職務,在服刑後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視乎嚴重程度而定。進攻。
第66條
選民有權根據提議的方案,從其公共代表那裡獲得透明和定期的辦公室賬目。
第67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通過民主的組織,運作和指導方法,出於政治目的結社。其理事機構和民選候選人應通過內部選舉產生,並由其成員參加。不允許出於政治目的使用國家資金資助協會。與社團的政治目的的籌資和私人捐款有關的事項,應由法律規定,監督機制應確保有關資金來源和處理的適當性。
法律還應規範政治和選舉運動,其持續時間和支出限制,以追求其民主化。
公民和出於政治目的的社團應有權參加選舉程序,並提出候選人。政治廣告和競選活動的經費籌措應受法律規範。出於政治目的的協會當局不得與公共部門的機關訂立合同。
第68條
公民只有在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才有權和平無武器地進行示威。
禁止使用槍支和有毒物質控制和平示威。警察和安全隊維護公共秩序的活動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69條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承認並保障庇護和避難權。
禁止引渡委內瑞拉人。
第70條
人民參與和行使其在政治事務中的主權的表現可以表現為:投票選舉公職,舉行公民投票,徵詢公眾意見,撤銷授權,立法,憲法和組成倡議,公開論壇和決定其公民的會議具有約束力;以及在社會和經濟事務中:公民服務機構,自我管理,共同管理,各種形式的合作社,包括具有財務性質的合作社,儲蓄基金,社區企業以及以相互合作和共同價值觀為指導的其他形式的協會團結。
法律應為本條規定的參與手段的有效,運行創造條件。
第二節。熱門公投
第71條
可以在共和國總統的倡議下,在內閣會議上將具有特殊國家超越性的事項提交協商性全民投票;以國民議會的決議,以多數票通過;或應一些選民的要求,至少佔在國家,民事和選舉登記冊中註冊的所有選民的10%。特別州,市政和教區的超越事項也可以稱為協商性全民投票。該倡議應由教區委員會,市議會和立法會議以其三分之二的成員表決通過;由市長和州長或由至少在相關限制中登記的選民總數的10%的選民組成。
第72條
所有由地方投票通過的地方行政法官和其他辦公室都將被撤銷。
一旦當選官員的任期已滿一半,在有關限制條件下登記的選民中至少佔20%的一些選民可以延期請願,要求舉行全民公決以撤銷該官員的職權。
當選民人數等於或大於贊成撤銷的正式選民的人數時,條件是等於或大於註冊登記選民總數的25%的選民在撤銷選舉中進行了投票,該官員的任務將被視為已撤銷,並應根據本《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立即採取行動填補永久性空缺。
撤銷合議機關的職權,應當依法執行。
在該官員當選期間,只能提出一項召回請求。
第73條
國民議會討論中的法案應在至少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決定後提交全民公決。如果全民投票以贊成票通過,但前提是在民政和選舉登記處登記的選民中有25%同意選舉,則應將所承認的法案頒佈為法律。
任何可能損害國家主權或將權力移交給超國家機構的國際協定,公約或條約,均可在共和國總統的倡議下,在內閣會議上以三分之二的投票權,由共和國總統提議進行全民投票。大會成員或在民事和選舉登記冊上登記的選民的15%。
第74條
至少在公民和選舉登記冊中註冊的選民的至少百分之十的選民或共和國總統在內閣會議上主動廢除的章程,應提交全民投票全部或部分廢除。
由共和國總統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根據《憲法》第236條第8款的規定,也可應組成下列機構的選民的要求,提交廢除的全民公決。在民事和選舉登記冊中登記的選民總數的至少5%。
為了使廢除性公投有效,必須要有至少佔在民事和選舉登記冊中登記的選民總數的40%的選民。
不可能將預算法提交廢除的全民公決,既不能製定或修改與公共信貸,大赦,保護,保障和發展人權有關的稅收,也不能批准國際條約。
在同一憲法任期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進行一次廢除性全民公決。
第五章社會權利和家庭權利
第75條
國家應保護家庭,作為社會中的自然協會,是人的全面發展的基本空間。家庭關係基於權利和義務的平等,團結,共同努力,相互理解和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尊重。國家保證保護母親,父親或其他作為一家之主的人。
兒童和青少年有權在其原始家庭的懷抱中生活,成長和發展。當這不可能或與他們的最大利益背道而馳時,他們應依法享有替代家庭的權利。收養的作用類似於為人父母的收養,並在所有情況下均依法為收養人的利益確立。國際收養應服從國內收養。
第76條
無論母親或父親的婚姻狀況如何,母親和父親都受到充分保護。夫妻有權自由和負責任地決定他們希望生育多少個孩子,並有權獲得必要的信息和手段以保證行使這一權利。國家總體上保證從受孕之初到懷孕,分娩和產褥期的總體援助和保護,並保證基於倫理和科學價值的全面計劃生育服務。
父母有撫養,訓練,教育,撫養和照看子女的共同和不可避免的義務,而後者有義務在前者無法自己照料時提供照料。法律應規定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以保證提供a養費義務的可執行性。
第77條
基於自由同意和配偶權利與義務的絕對平等的婚姻受到了保護。滿足法律規定要求的男女之間穩定的事實上的同盟關係,與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第78條
兒童和青少年是完全法人,應受專門法院,機關和立法的保護,這些法院,機關和立法應尊重,保障和發展本《憲法》,法律,《兒童權利公約》和可能已經執行的任何其他國際條約的內容。並由共和國在這一領域批准。國家,家庭和社會應確保充分保護作為絕對優先事項,並考慮到他們在與他們有關的行動和決定中的最大利益。國家應促進將其逐步納入積極的公民身份,並應建立全面保護兒童和青少年的國家指導制度。
第79條
年輕人有權利和義務積極參與發展進程。國家應在家庭和社會的共同參與下,創造機會,促進其向成年生活的生產性過渡,特別包括依法培訓和獲得其第一份工作。
第80條
國家應保障老年人充分行使其權利和保障。國家在家庭和社會的共同參與下,有義務尊重其人的尊嚴,自治,並保證他們得到充分的照料和社會保障,以改善和保障其生活質量。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給予的養老金和退休金,不得低於城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老年人表示有工作願望並有能力,他們應被保證享有適當工作的權利。
第81條
任何殘疾人或有特殊需要的人都有權充分和自主地行使其能力,並將其融入家庭和社區。國家在家庭和社會的共同參與下,保證他們尊重人的尊嚴,機會均等和令人滿意的工作條件,並應依法促進他們的培訓,教育和就業。眾所周知,聾人有權表達自己並通過委內瑞拉手語進行交流。
第82條
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適當,安全和舒適的衛生住房,並享有適當的基本服務,包括使家庭,鄰里和社區關係人性化的棲息地。逐步滿足這一要求是公民和國家在所有領域的共同責任。
國家應優先考慮家庭,並應保證他們,特別是那些資源貧乏的家庭,有機會獲得社會政策和信貸,以建造,購買或擴大住房。
第83條
健康是一項基本社會權利,是國家的責任,應將其保障為生命權的一部分。國家應促進和製定旨在改善生活質量,共同福利和獲得服務的政策。人人有權享有保護健康的權利,並有義務積極參與促進和保護健康的權利,並遵守法律,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可能製定的健康和衛生措施。共和國簽署和批准的條約。
第84條
為了保障健康權,國家建立,行使和管理跨越部門界限,具有權力下放和參與性質的國家公共衛生系統,並與社會保障系統結合起來並受酬謝原則的約束,普遍性,完整性,公正性,社會融合和團結。公共衛生系統優先考慮促進健康和預防疾病,保證及時治療和高質量的康復。公共衛生資產和服務是國家的財產,不得私有化。有組織的社區有權利和義務參與有關公共衛生機構的政策規劃,實施和控制的決策。
第85條
公共衛生系統的資金籌措是國家的責任,國家應整合稅收資源,強制性社會保障繳款以及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籌資來源。國家保證衛生預算,以使實現衛生政策目標成為可能。與大學和研究中心協調,應促進和發展國家專業技術培訓政策和生產保健用品的國家產業。國家應規範公共和私人衛生保健機構。
第86條
所有人都有資格作為非營利性公共服務獲得社會保障,以在產婦,父親,疾病,殘疾,災難性疾病,殘疾,特殊需要,職業風險,失業,失業,老年,喪偶,父母喪失,住房,家庭生活負擔以及任何其他社會福利情況。國家有義務和責任確保這項權利的效力,建立一個普遍和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並通過直接和間接捐款共同,統一,有效和參與性地提供資金。缺乏貢獻的能力不應被排除在製度之外。社會保障財政資源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僱員為支付醫療和保健服務以及其他社會保障福利而支付的強制性稅款,應僅在國家指導下出於社會目的進行管理。分配給衛生,教育和社會保障的資金的任何淨餘額應累積起來,用於分配和貢獻給這些服務。社會保障制度應受專門的組織法管轄。
第87條
人人都有工作的權利和義務。國家保證採取必要措施,使每個人都能獲得生產性工作,為其提供有尊嚴和有品位的生活,並保證其充分行使這一權利。促進就業是國家的目標。旨在保障自營職業者勞動權利行使的措施,應當依法採取。自由工作應僅受法律規定的限制。
每個雇主應保證僱員在工作中有足夠的安全,衛生和環境條件。國家應採取措施並建立機構,以便有可能控制和促進這些條件。
第88條
國家保障行使工作權時男女平等和平等待遇。國家承認在家工作是一種創造附加值並產生社會福利和財富的經濟活動。家庭主婦有權依法享有社會保障。
第89條
工作是社會事實,應受到國家的保護。法律應當為改善工人的物質,道德和智力條件作出必要的規定。為了履行國家的這一職責,確立了以下原則:
1.任何法律均不得建立影響勞工權利和福利的完整性和漸進性的規定。在勞資關係中,現實應優先於形式或表象。
2.勞工權利不可放棄;涉及放棄或侵犯這些權利的任何行動,協議或公約均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僱傭關係結束時才可以做出讓步和解決。
3.如果對某些規則之間的適用或衝突有疑問,或在解釋特定規則時,應採用最有利於工人的規則。必須完全應用所應用的規則。
4.雇主違反本《憲法》採取的任何措施或行為均屬無效,且無效。
5.禁止基於政治原因,年齡,種族,信仰,性別或任何其他特徵的一切形式的歧視。
6.禁止青少年從事可能影響其總體發育的任務。國家應保護他們免受任何經濟和社會剝削。
第90條
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或每週不超過44小時。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夜間工作不得超過每天7小時或每週35小時。任何雇主均無權要求僱員加班。為了社會的利益和在確定的範圍內,應努力逐步減少工作時間,並應採取適當的規定,以更好地利用空閒時間,以有益於工人的身體,精神和文化發展。
工人有權按照與實際工作日相同的條件休假和享受帶薪休假。
第91條
每個工人都有權獲得足以使他或她有尊嚴地生活並滿足其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物質,社會和智力需求的工資。保證同工同酬,並應確定工人應享有的企業利潤的份額。薪金不予扣押,應依法定期通過法定貨幣及時支付,但伙食津貼除外。
國家向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工人保證最低的最低工資,該最低工資每年都將進行調整,其中參考基準是基本市場籃子的成本。遵循的形式和程序應依法確定。
第92條
所有工人都有權獲得補償,以補償他們的服務年限,並在被解僱時保護他們。薪金和福利是應付款的勞動義務,應在產生時立即支付。拖延付款應承擔利息,這構成一定的債務,並應享有與本金相同的特權和擔保。
第93條
法律應保障穩定的就業,並有適當的規定限制任何形式的不正當解僱。違反本《憲法》的解僱是無效的。
第94條
通過中介人或承包商為其提供福利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責任應由法律確定,但不得損害後者的工作和遣散責任。國家應通過主管機關確定雇主在模擬或欺詐事件中為扭曲,無視或阻礙實施勞工立法而通常應承擔的責任。
第95條
工人無須任何區別,也無需事先授權,有權自由建立他們認為適當的工會組織,以最佳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並享有加入或不參加的權利。同樣,依法。這些組織不受行政解散,中止或乾預。工人受到保護,不受任何歧視或乾擾,違反此項權利的行為。工會的發起人和董事會成員享有免職的豁免權,其期限和期限使他們能夠履行職責。
為了行使工會民主的目的,工會組織的章程和條例應規定以普遍,直接和秘密選舉方式代替董事會和代表。濫用工會自由利益謀取私利或利益的工會領導和代表,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工會組織的董事會成員必須提交宣誓資產聲明。
第96條
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所有僱員均有權自願進行集體談判並訂立集體談判協議,但僅受法律可能規定的限制。國家保證這一進程,並應制定適當的規定,以鼓勵集體關係和解決勞資衝突。集體談判協議涵蓋了自簽署之日起在職的所有工人以及此後僱用的工人。
第97條
所有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工人都有權罷工,但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六章 文化和教育權利
第98條
文化創作是免費的。這種自由包括投資,生產和傳播創造性,科學,技術和人文主義作品的權利,以及對作者作品權的法律保護。國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例外以及共和國在共和國簽署和批准的國際條約,承認並保護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發明,創新,商品名稱,專利,商標和口號的知識產權。這個領域。
第99條
文化價值是委內瑞拉人民不可剝奪的財產,是國家鼓勵和保障的一項基本權利,正在努力提供必要的條件,法律手段,手段和資金。以法律可能確定的條件承認文化公共管理的自治權。國家保證對物質有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民族的歷史記憶進行保護和保存,豐富,保護和恢復。構成國家文化遺產的資產是不可剝奪的,不受拘束或法規的約束。法律應規定對這些資產造成損害的處罰和製裁。
第100條
構成委內瑞拉民族身份的民間文化受到特別關注,在文化平等原則下承認並尊重跨文化關係。法律應為在國內和國外委內瑞拉文化中促進,支持,發展或資助文化計劃,方案和活動的個人,機構和社區規定激勵措施。國家保證將文化工作者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以依法承認文化工作的特質,為他們提供有尊嚴的生活。
第101條
國家保證文化信息的發行,接收和流通。傳播媒體有責任協助傳播民間傳統價值觀以及該國藝術家,作家,作曲家,電影導演,科學家和其他文化創造者的作品。電視媒體應包括字幕,並為聽力有障礙的人士翻譯成委內瑞拉手語。這些義務的條款和方式應由法律規定。
第102條
教育是一項人權,是一項基本的社會義務;它是民主的,免費的和強制性的。國家對此負有責任,這是在所有級別和所有方式下具有最大利益的不可撤銷的職能,是為社會服務的科學,人文和技術知識的手段。教育是一項公共服務,其建立在尊重所有思想潮流的基礎上,以發展每個人的創造潛能並在其基於職業道德價值的民主社會中充分發揮其性格為基礎積極,有意識和共同參與社會轉型的過程,這些變革體現在民族身份的一部分價值觀中,體現在拉丁美洲和世界範圍內。國家在家庭和社會的參與下,
第103條
每個人都有權在平等的條件和條件下接受全面,高質量,持續的教育,但僅受其自身才能,職業和志向的限制。從產婦到多元化的中學,各級教育都是必須的。國家機構提供的教育是免費的,直至大學本科水平。為此,國家應根據聯合國的建議進行優先投資。國家應建立並維持足夠配備的機構和服務,以確保錄取過程,正在進行的教育和教育體系中計劃的完成。法律應保證對有特殊需要或殘疾人的同等關注,
私人對中學和大學的公共教育計劃所作的貢獻應根據有關法律予以減稅。
第104條
具有良好品德和公認的學歷的人員應負責教育。國家應鼓勵他們繼續保持最新狀態,並應根據本《憲法》和法律,保證教師職業的穩定,無論是在公共機構還是私人機構中,其工作條件和生活水平應與之相稱。他們任務的重要性。教育制度的招生,晉升和繼續入學應由法律規定,並應根據功績評估標準作出反應,排除任何黨派或其他非學術干擾。
第105條
要求具有學位和實踐條件的職業,包括專業組織的成員資格,應由法律確定。
第106條
每個自然人或法人均應證明自己的能力,並在任何時候均符合道德,學術,科學,財務,基礎設施以及法律可能規定的任何其他要求,應允許其建立和維持私立教育機構在國家的嚴格檢查和警惕下,得到國家的事先批准。
第107條
在教育系統的各個級別和模式以及非正式的公民教育中,環境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西班牙語,委內瑞拉的地理和歷史以及玻利瓦爾思想的原則應成為公共和私人機構的必修課程,直至多元化的循環水平。
第108條
公共和私人傳播媒體應為公民教育做出貢獻。國家保證公共廣播和電視服務以及圖書館和計算機網絡,以允許普遍獲得信息。教育中心應根據法律為此目的規定的要求,結合新技術的知識和應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創新。
第109條
國家應承認大學的自治是一項原則和地位,允許其所在社區的教師,學生和畢業生通過科學,人文和技術領域的研究致力於精神和物質上的利益,以尋求知識國家。自治大學應在法律規定的控制和警惕下,採用自己的管理和運作規則以及對財產的有效管理。在研究,教學和推廣計劃的計劃,組織,準備和更新中建立大學的自治權。大學校園的不可侵犯性得以確立。國立實驗性大學應當依法取得自治權。
第110條
國家認識到科學,技術,知識,創新及其產生的應用和必要的信息服務符合公共利益,是國家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以及國家主權與安全的基本手段。 。為了促進和發展這些活動,國家應分配足夠的資源,並依法建立國家科學技術體系。私營部門也應提供資源。國家應保證執行規範科學,人文科學和技術研究活動的道德和法律原則。履行保證的方式和方式由法律規定。
第111條
人人有權參加體育運動和娛樂活動,這是有益於個人和集體生活質量的活動。國家承擔體育和娛樂的責任,作為一項教育和公共衛生政策,並保證其資源得到進一步發展。體育和運動在兒童和青少年的整體教育中起著根本性的作用。直至多元化週期,各級公立和私立教育都必須進行同樣的教學,但法律可能規定的除外。國家保證充分重視運動員,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並依法支持高水平的競技運動以及對公共和私營部門體育組織的評估和監管。
對於在國家促進運動員並發展或資助體育活動,計劃和方案的個人,機構和社區,應制定激勵措施。
第七章 經濟權利
第112條
人人可以自由地致力於自己選擇的經濟活動,但只限於本《憲法》規定的限制以及出於人類發展,安全,健康,環境保護或出於社會利益的其他原因由法律規定的限制。國家應促進私人主動權,保證創造和公平分配財富,以及滿足民眾,工作自由,企業,商業,工業的需要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而不會損害人民的力量。國家頒布措施,計劃,合理化和規範經濟,促進國家的全面發展。
第113條
不允許壟斷。旨在建立壟斷或由於其實際影響而導致壟斷存在的私人行為,活動,行為或協議,無論涉案人的意圖如何,以及採取何種形式的行為特此聲明違反本憲法的基本原則。同樣與這些原則相反的是,私人,個人,企業或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在給定的商品或服務市場中獲得或已經獲得的支配地位的濫用,無論是什麼因素引起了這種支配地位。以及在需求集中的情況下。在所示的所有情況下,
如果開採屬於國家財產的自然資源或提供公共性質的服務,則應以排他性或其他方式給予國家一定時期的優惠,在所有情況下均應確保存在為公眾利益服務的充分考慮或補償。
第114條
經濟犯罪,投機,ho積,高利貸,形成卡特爾及其他有關違法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
第115條
財產權得到保障。每個人都有權使用,享受,使用和處置其商品。財產應服從法律為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可能規定的貢獻,限制和義務。僅出於最終判決的公共利益或社會利益的原因,並及時支付公平補償,才可以宣布徵收任何種類的財產。
第116條
不得命令並執行沒收財產,但在本《憲法》允許的情況下。作為一項特殊措施,委內瑞拉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的財產負有責任,這些人應對侵害公共財產的罪行負責,在公共權力的掩護下非法致富的人的財產也可能被沒收,以及來自與非法販運精神藥物和麻醉藥品有關的商業,金融或任何其他活動的財產。
第117條
人人有權獲得優質的商品和服務,並有權獲得有關其消費的產品和服務的內容和特性的充分且無誤導的信息,享有選擇自由和受到公正和有尊嚴待遇的權利。依法應建立保障這些權利的必要機制,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和數量標準,消費者保護程序,造成的損害賠償以及對這些權利受到侵犯的適當處罰。
第118條
承認工人和社區發展具有社會和參與性質的協會的權利,例如合作社,儲蓄基金,共同基金和其他形式的協會。這些協會可以依法開展任何形式的經濟活動。法律應承認這些組織的特殊性,特別是與合作社,相關工作和集體利益的產生有關的組織。
國家應促進和保護這些旨在改善大眾經濟選擇的協會。
第八章 土著人民的權利
第119條
國家承認土著人民和社區的存在,他們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組織,文化,習俗和習俗,語言和宗教,以及他們對祖先和傳統上佔領的土地的居住和原始權利,發展和保證其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在土著人民的參與下,國家行政部門有責任劃定和保障其土地的集體所有權,這是不可剝奪的,不受制於限製或失調的法律,並且不可轉讓。遵守本《憲法》和法律。
第120條
國家應在不損害此類生境的文化,社會和經濟完整性的情況下進行國家對原生生境的自然資源的開發,並且同樣應事先獲得有關土著社區的信息和諮詢。土著人民從這種剝削中獲得的利益受制於憲法和法律。
第121條
土著人民有權維護和發展其民族和文化實體,世界觀,價值觀念,靈性以及聖地和禮拜場所。國家應考慮到土著人民的特殊社會和文化特徵,價值觀和傳統,促進對享有自己的教育權利的土著人民的文化表現形式的欣賞和傳播,以及具有跨文化和雙語性質的教育制度。
第122條
土著人民有權建立一個考慮到其習俗和文化的全面衛生系統。國家應遵守生物倫理原則,承認其傳統醫學和輔助治療形式。
第123條
土著人民有權基於對等,團結和交流維持和促進自己的經濟做法;他們的傳統生產活動及其對國民經濟的參與,並確定其優先事項。土著人民有權獲得專業培訓服務,並有權參與具體培訓方案以及技術和財政援助服務的編制,實施和管理,以在可持續的地方發展框架內加強其經濟活動。國家應保障土著人民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
第124條
土著人民的知識,技術和創新中的集體知識產權得到保障和保護。與遺傳資源及其相關知識有關的任何活動,應追求集體利益。禁止對此原始知識和這些資源進行專利註冊。
第125條
土著人民有權參加政治。國家應保證依法在國民議會以及具有土著人口的聯邦和地方實體的審議機關中具有土著人民代表權。
第126條
作為具有祖先根源的文化,土著人民是民族,國家和委內瑞拉人民的一部分,這是一個主權不可分割的民族。根據這項憲法,他們有責任維護國家的完整和主權。
本《憲法》中的“人民”一詞絕不應以國際法中推定的含義來解釋。
第九章 環境權利
第127條
為了自身和未來世界的利益,保護和維護環境是每一代人的權利和義務。人人有權單獨和集體享有安全,健康和生態平衡的生活與環境。國家應保護環境,生物和遺傳多樣性,生態過程,國家公園和自然古蹟以及其他具有生態重要性的地區。生物的基因組不應獲得專利,其領域應受有關生物倫理原則的法律的管制。
在社會的積極參與下,國家的基本職責是確保民眾在無污染的環境中發展,在該環境中空氣,水,土壤,海岸,氣候,臭氧層和生物物種得到特別保護,依法。
第128條
國家應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包括信息,諮詢和公民的男女參與,制定考慮到生態,地理,人口,社會,文化,經濟和政治現實的分區政策。組織法應制定該分區的原則和標準。
第129條
任何能夠對生態系統造成破壞的活動都必須先進行環境和社會文化影響研究。國家應防止有毒有害廢物進入該國,並防止製造和使用核,化學和生物武器。特殊法律應規範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處理,運輸和儲存。
在共和國與委內瑞拉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訂立的合同中,或在涉及自然資源的任何許可中,有維護生態平衡,允許獲取和按照共同商定條件轉讓技術的義務並在自然環境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將環境恢復為自然狀態,即使未表述為自然條件,也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視為包括在內。
第十章職責
第130條
委內瑞拉人有責任尊重和捍衛其祖國的土地像徵和文化價值,並捍衛和保護國家的主權,民族,領土完整,自決和利益。
第131條
人人有責任遵守並遵守本憲法以及公共權力機關頒布的法律和其他官方行為。
第132條
人人有責任履行其社會責任,並共同參與該國的政治,公民和社區生活,促進和保護人權,將其作為民主共處和社會和平的基礎。
第133條
每個人都有義務通過支付法律可能規定的稅款,攤款和捐款來為公共支出捐款。
第134條
依法,每個人都有義務履行國防,維護和發展國家所需的文職或軍事服務,或應對涉及公共災難的局勢。任何人都不得被強行招募。
每個人都有義務根據法律賦予他們的選舉職能提供服務。
第135條
在履行國家對社會的總體福利的承諾時,國家根據本《憲法》和法律承擔的義務不排除由於團結,社會責任和人道主義援助而由私人承擔的義務個人根據自己的能力。
法律必須制定適當的規定,以在必要的情況下強迫履行這些義務。有志於從事任何職業的人有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提供社區服務。
標題IV。公共權力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36條
公共權力在市政權力,國家權力和國家權力之間分配。國家公共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公民和選舉。
公共權力的每個分支機構都有其自身的職能,但負責行使公共權力的機構應相互合作以達到國家的目的。
第137條
憲法和法律應規定行使公共權力的機關的權限,這些機關進行的活動應受該機關的管轄。
第138條
被篡改的權威是無效的,它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139條
行使公共權力會引起濫用權力或濫用權力或違反本《憲法》或法律的個人責任。
第140條
國家應對私人對其財產或權利所遭受的任何損害承擔經濟責任,但損害應歸咎於公共行政部門的職能。
第二節。公共行政
第141條
公共行政為公民服務,並基於誠實,參與,迅速,效力,效率,效率,透明度,問責制和履行公共職能責任的原則,並完全受法律和權利的約束。
第142條
只能根據法律建立自治機構。此類機構,以及任何性質的基金會或機關的公共利益,均應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接受國家控制。
第143條
公民有權及時,如實地向公共行政部門通報與他們直接有關的訴訟程序的狀況,並有權就此事項通過的任何最終決定獲知。同樣,他們可以根據管理財產分類問題的法律,在不損害民主社會可接受的與內部和外部安全,刑事,調查和私人生活的親密關係有關的限制的前提下,獲得行政檔案和記錄。具有機密或機密內容的文件。不得對公職人員報告其負責的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節。公開功能
第144條
管理公共職能的法規應依法制定,並製定有關進入,晉升,調動,停職和罷免公共行政部門員工的規定,並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公職人員在履行公職時應履行的職責和要求應由法律確定。
第145條
公職人員或僱員為國家服務,沒有任何黨派利益。他們的任命和罷免不應基於政治派別或方向來確定。不得為市政當局,各州,共和國或任何其他國家公共或私人法人服務的人直接或通過任何介入的人與他們訂立任何種類的合同,或作為他人的代表,但法律可能規定的例外情況。
第146條
公共行政機關的職位應由職業人員填補。例外情況是通過民意選舉產生的,可以自由任命和罷免其持有者的人,與之簽約的人,為公共行政服務的勞工以及任何其他法律確定的例外。
根據誠實,能力和效率的原則,應通過公開競爭來聘用公職人員擔任職業。晉升應採用基於功績制的科學方法,轉移,暫停和撤離應取決於表現。
第147條
為了填補有薪公共職位,有必要在有關預算中提供有關補償。
行政管理人員薪級表應當依法規定。
相關的組織法可以對國家,州和市級公職人員獲得的賠償金設置合理的限制。
國家法律應建立國家,州和市級公職人員的退休金或退休制度。
第148條
除法律規定的學術,臨時,護理或教學職位外,任何人均不得擔任一個以上的有薪公共職位。接受第二條未包括在本條所述例外中的職位應意味著辭去第一名的職務,除非有替代人,但只要他們不能永久替代有關職位的常任理事國即可。
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均不得享受一套以上的養老金或退休金。
第149條
未經國民議會授權,不得允許公職人員接受外國政府的僱用,榮譽或獎勵。
第四節。公共利益合同
第150條
在法律上確定了這種要求的情況下,訂立符合國家公共利益的合同應徵得國民議會的批准。
未經國民議會批准,不得與外國或官方實體,或與未在委內瑞拉定居的公司訂立或轉讓給任何國家,州或國家的公共利益合同。
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合同中,法律可能要求有關國籍,住所或其他事項的某些條件,或要求特殊擔保。
第151條
在公共利益合同中,除非由於這種合同的性質而不能適用,否則即使沒有明文規定,也應視為包括了一個條款,由此可能引起的與此類合同有關的任何疑問和爭議都不能由締約雙方友好解決,應由共和國主管法院根據其法律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理由引起外國索償。
第五節。國際關係
第152條
共和國的國際關係是國家行使主權和人民利益的功能;它們受獨立,國家間平等,自由自決和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國際衝突,合作,尊重人權以及各國人民為爭取解放的鬥爭和人民的福利的團結的原則所管轄。人性。共和國應在所有國際機關和機構中對這些原則和民主做法保持最好和最堅決的捍衛。
第153條
共和國應促進和鼓勵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的融合,以促進建立國際社會,捍衛該地區的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和環境利益。共和國有權簽署實施和協調促進我們各國共同發展並確保其人民的福利和其居民的集體安全的國際條約。為此,共和國可通過條約將行使必要的權力移交給超國家組織,以執行這些一體化進程。在與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的融合與聯合政策中,共和國應給予與比爾美洲國家的關係特權,努力使這項政策成為我們整個拉丁美洲的共同政策。在一體化協議框架內通過的規定應被視為現行法律秩序的組成部分,應直接適用,並優先於內部立法。
第154條
共和國同意的條約必須在獲得共和國總統批准之前獲得國民議會的批准,但那些試圖履行或完善共和國先前存在的義務的條約除外,應適用共和國明確承認的原則,在國際關係中執行普通行為或行使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賦予的權力。
第155條
在共和國訂立的國際協定,條約和公約中,應加入一條條款,使當事各方同意通過國際法認可的和平協議或在雙方之間事先商定的和平方式解決,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可能如果不是不適當的,並且在締結條約,協定或公約時應遵循的程序允許的話,則它們之間的解釋或執行會產生衝突。
第二章 國家公共權力的能力
第156條
是國家公共權力的權限:
1.共和國的國際政策和行動。
2.捍衛共和國最高利益,維護其最高利益,維護公共和平,並在全國范圍內適當執行法律。
3.國旗,國徽,國歌,節日,裝飾品和具有民族性質的榮譽。
4.外國人的入籍,接納,引渡和驅逐。
5.鑑定服務。
6.國家警察。
7.國家安全,國防與發展。
8.國家武裝部隊的組織和治理。
9.風險管理和應急管理。
10.首都地區和聯邦附屬機構的組織和治理。
11.中央銀行,貨幣體系,外幣,金融和資本市場體係以及貨幣的發行和發行的規定。
12.關於收入,遺產,捐贈和其他有關領域,資本,生產,增值,碳氫化合物和礦山的稅收的建立,組織,徵收,管理和控制;產品和服務的進出口關稅;酒,酒精和其他含有酒精,香煙和其他煙草製品的產品的消費稅;以及本《憲法》和法律未明確分配給各州和市政府的任何其他稅款,評估和收入。
13.立法,以確保各種不同的稅收權力的協調與協調,並確定原則,參數和限制,特別是為了確定州和市政稅的稅率和等分部分,並建立確保跨域性的特定資金團結。
14.根據本《憲法》,土地稅或農村財產稅和不動產交易稅的建立和組織,徵收和監督土地稅是市政當局的責任。
15.對外貿易的治理以及海關的組織和治理。
16.礦山和碳氫化合物的治理和管理,空地的治理以及森林,土壤,水和該國自然財富其他要素的養護,開發和利用。
國家行政部門不得無限期地授予採礦權。
法律應建立特殊財務分配的經濟體系,以使本節所述資產位於其領土內的國家受益,但不得損害也可能為其他國家建立特別撥款。
17.法定權衡和質量控制制度。
18.國家人口普查和統計。
19.建立,協調和統一工程,建築和城市規劃項目以及城市規劃/分區立法的技術標準和程序。
20.符合國家利益的公共工程。
21.共和國的宏觀經濟,財政和財政政策。
22.社會保障系統的治理和組織。
23.在衛生,住房,食品安全,環境,水域,旅遊業,分區和運輸領域的國家政策和立法。
24.國家教育和衛生政策與服務。
25.農業,畜牧業,漁業和森林生產的國家政策。
26.國家運輸和運輸系統以及國家性質的空中,陸上,海洋,內河和湖泊運輸;港口,機場及其基礎設施。
27.國家公路和鐵路系統。
28.郵政和電信服務的治理以及電磁頻譜的治理和管理。
29.住宅公用事業的一般治理,特別是電力,飲用水和天然氣。
30.以國家的總體眼光來管理邊境政策,例如允許委內瑞拉人駐紮並維持這些地區的領土和主權。
31.國家一級的司法組織和行政以及總檢察長辦公室和人民捍衛者。
32.憲法保障,權利和義務領域的立法;民法,商法,刑法,刑法,程序法和國際私法;選舉法; 為了公共利益或社會利益而被徵收;公共信譽;知識產權,藝術和工業產權;文化和考古遺產;農業; 移民和人口;土著人民和他們佔領的領土;勞工,福利和社會保障;動植物衛生;公證和公共檔案室;銀行和保險;一般的彩票,賽馬場和投注;國家公共權力機構和國家其他機構的組織和職能;以及所有有關國家能力的問題。
33.本《憲法》可賦予國家公共權力的其他任何事項,或按其性質或類型屬於其職權範圍的事項。
第157條
國民議會有權以其成員的多數票將某些國家權限下的事務委託給各州或市,以促進權力下放。
第158條
分權作為一項國家政策,必須加深民主,使權力更接近人民,並為行使民主以及有效和有效地履行政府承諾創造最佳條件。
第三章 國家公權力
第159條
國家是政治上平等的自治機構,具有充分的法人資格,有義務維護國家的獨立性,主權和完整性,並遵守並執行《憲法》和共和國法律。
第160條
每個州的政府和行政部門都對應一個州長(男性)或州長(女性)。要成為州長[男性]或州長[女性],必須是25歲以上,世俗財產的委內瑞拉[男性]或委內瑞拉[女性]。
總督(男性)或總督(女性)將由多數投票人選出,任期四年。總督(男性)或總督(女性)可以連選連任。
第161條
州長應每年向州審計長出任其公共審計,並應向立法局和公共政策規劃與協調委員會提交報告。
第162條
立法權由每個州行使立法權,由不超過15名或少於7名成員組成的立法委員會組成,這些成員按比例代表州和市政當局的人口。立法會的屬性如下:
1.立法處理國家權限問題。
2.批准國家預算法。
3.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
在其領土管轄權中[年度]提供帳戶和特權[[unmunidad]的年度義務]必須成為立法會議員,並受《憲法》為眾議員[男性]和國民議會議員[女代表],在適用的情況下。州議員(男性)和議員(女性)將當選,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國家法律將規範組織機構和立法委員會的職能。
第163條
每個國家均應設有主計長辦公室,並享有結構和運作上的自主權。國家審計長辦公室應依照本《憲法》並依法行使對國家稅收,支出和資產的控制,警惕和審計權力,但不得損害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的職能範圍。該機構應在主計長的指示和責任下行事,主計長的任職資格應由法律確定,以保證其能力和獨立性以及任命的中立性(應通過公開競爭)。
第164條
是國家的專屬權限:
1.根據本《憲法》的規定,頒布其《憲法》以組織公共權力。
2.根據本《憲法》和法律,組織本市和其他地方機關以及它們之間的領土和政治區劃。
3.管理其資產和投資,以及管理其資源,包括來自國家電力公司的轉讓,補貼或特殊補助產生的資產,以及分配給它們的佔國家稅收收入的一部分。
4.根據國家和州法律的規定,組織,徵收,控制和管理自己的稅。
5.依法對國家電力公司不保留的非金屬礦物以及鹽礦和牡蠣床進行治理和開發,並管理其管轄範圍內的空地。
6.根據適用的國家法律,組織警察並確定將分配給市政管轄權的該服務部門。
7.在密封紙和稅務單據郵票領域內的創建,組織,收集,控制和管理。
8.建立,治理和組織國家公共服務。
9.州內陸上旅行路線的建設,保護,管理和開發。
10.與國家行政部門協調,對國家高速公路和公路以及商業使用的港口和機場進行養護,管理和開發。
11.根據本《憲法》未置於國家或市轄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事項。
第165條
涉及同時權限的事項,應由國家權力機構制定的法律和各州通過的實施法律規範。該立法應遵循相互依存,協調,合作,共同責任和從屬原則。
在這兩個公共權力層級之間存在並發管轄權的地區,各國應將市政當局能夠行使的國家服務和權力以及相關資源的管理權下放給市政當局。轉讓機制應受有關國家法律制度的規範。
第166條
在每個州中,都應建立一個公共政策規劃與協調委員會,由州長擔任主席,並由市長,各部委的州長和州選出的國民議會議員作為議員。作為立法委員會,市議會和有組織社區的代表,包括存在的原住民社區。本理事會應依法律規定運作和組織。
第167條
是國家的收入:
1.源自財產和資產管理的財產。
2.使用其商品和服務的費用,罰款和罰款以及分配給他們的任何費用。
3.出售國有商品所得。
4.根據憲法規定的收入分成應享有的資源。
收入份額最多相當於美國國寶每年估計的普通收入總額的20%,該收入將按以下方式在各州和首都地區之間分配:上述百分比的30%等分,其餘佔每個此類實體的人口比例的70%。
在每個財政年度中,各州必須以收益分成的方式至少投資其應得權利的50%。在每個財政年度中,每個州的市政府應有權獲得至少20%的收入份額以及相應州的所有其他普通收入。
如果國庫收入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國家預算,則憲法收入份額應按相同比例進行調整。
為了確保適當和有效地使用來自憲法收入份額和市鎮份額的資源,應依法制定原則,規則和程序。
5.國家法律為幫助發展國庫而可能分配給他們的任何其他稅收,收費和特別捐款。
創造稅收收入或將稅收收入轉移給各州的法律可能會通過更改本條所述的其他稅收類別來抵消這些分配,以保持領土間的公平性。考慮到國家公共財政的財政狀況和可持續性,分配給憲法收入份額的估計的普通國民收入的百分比應不少於估計的普通收入的15%,而國家行政機構提供資金的能力充分為其負責的服務。
6.根據有關法律,從領土間賠償基金以及任何其他轉移,補貼或特別撥款中獲得的資源,以及分配給它們的資源佔國家稅收的份額。
第四章 市政公共權力
第168條
市政當局是國家組織的主要政治部門,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人為的人格和自治權。
市政自治包括:
1.選舉市政當局。
2.在其權限範圍內進行事務管理。
3.創造,收取和投資其收入。
市政當局在其權限範圍內的行動應通過依法有效,充分和及時地將公民參與納入定義和管理公共事務以及監測和評估所取得的成果的過程中。
根據《憲法》和法律,市政當局的行動只能在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辯論。
第169條
市政府和其他地方實體的組織應受本憲法,國家組織法為實施憲法原則所建立的規則以及各國根據上述規定可能製定的法律規定的管轄。
為實施與市政當局和其他地方實體有關的憲法原則而製定的立法,應建立各種結構以對其進行組織,治理和管理,包括在確定其權力和資源方面,並考慮到與人口,經濟發展,產生自己的稅收,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因素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的能力。尤其是,此類立法應為組織地方行政管理和政府體制建立備選方案,這些方案應由具有土著人口的市政府採用。在任何情況下,市政機構應民主,並與地方政府的固有性質保持一致。
第170條
應當允許市政當局聯合起來,或者在市政當局之間或與其他領土的政治部門達成協議,就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建立與其類型有關的政府間協會。關於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市政當局分組為區的規則應由法律確定。
第171條
當屬於同一個聯邦機關的兩個或多個市政當局具有經濟,社會和自然關係,使該群體具有大都市區的特徵時,它們可以將自己組織為大都市區。為此目的製定的組織法應保證大城市政府的民主和參與性,並應建立其職能範圍以及稅收,財務和控制制度。它還應確保各市政府充分參與大城市政府的實體,並應指出進行公眾諮詢的方式,以決定各市與大城市地區的隸屬關係。
在考慮到人口狀況,經濟和社會發展,地理位置和其他重要因素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法律為大都市區的組織,治理和行政建立各種制度。在所有情況下,每個大都市區的權限授予都應考慮到這些條件。
第172條
在對受影響人口進行公眾協商後作出的有利決定後,州立法委員會應確定都市圈的邊界,並應根據國家組織法的規定進行組織,從而確定由哪個都市圈負責相關都市區的政府機關。
當希望組成大都市區的市政府屬於不同的聯邦實體時,國民議會的職責是建立和組織該市。
第173條
市政當局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創建教區。為執行與市政組織有關的憲法原則而頒布的立法,應根據分配的職能,為在市政領土內創建其他地方實體的場所和條件以及應為他們提供的資源建立條件。給他們,包括他們在市政府自己的收入中所佔的份額。他們的創建應考慮到鄰里或社區的主動性,以使市政府的管理權力下放,公民參與並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將教區視為唯一可能的劃分,或被要求為劃分,
第174條
市政府和行政部門對應於市長(男性)或市長(女性),他們還將是主要的民事權力機構。要成為市長[男性]或[女性]市長,必須是25歲以上的委內瑞拉[男性]或委內瑞拉[女性]。市長(男性)或市長(女性)將由大多數投票人選出,任期四年,並可以連選連任。
第175條
市政當局的立法職能歸屬於議會,由按照本《憲法》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的議會成員組成,其人數和資格由法律確定。
第176條
市審計長辦公室負責控制,警惕和審計市政收入,支出和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交易,但不影響總審計長辦公室的歸屬範圍;以及負責辦公室的官員應是市政審計員,由市政局通過公開競爭任命,以保證被任命的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擔任該辦公室的人的能力。
第177條
市長和議員的候選人資格和行使的原則,居住要求和條件,禁令,取消資格的理由和利益衝突可由國家法律確定。
第178條
市政當局有權管理和管理其利益,並且有權管理本憲法和國家法律在當地生活方面分配給它的事務,特別是有序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並提供家庭公用事業服務,根據公平,正義和社會利益內容在這些問題上應用政策,並根據與該問題有關的法律設立了代表團,一般來說,是促進參與和改善,以下方面的社區生活條件:
1.領土分區和城市規劃事項;歷史遺產;為社會謀福利;當地旅遊;公園和花園;廣場 沐浴和其他娛樂場所;土木建築,術語和公共裝飾。
2.城市道路;市政道路上的車輛和行人交通的流通和秩序;城市公共客運服務。
3.與特定市政利益和目的有關的公共眼鏡和商業廣告。
4.環境保護和與環境衛生工作的合作;城市和家庭衛生,包括清潔,廢物收集和處理以及公民保護。
5.健康和初級保健;保護嬰幼兒,青少年和老年人的服務;幼兒教育; 家庭服務,使殘疾人融入社區發展;文化體育活動和設施。預防和保護服務;監督和控制與市政權限內有關的財產和活動。
6.飲用水服務,家庭用電和煤氣,下水道。引導和處理廢水;公墓和fun葬服務。
7.根據適用的國家立法,小額錢債法庭,鄰里預防和保護以及市政警察部門。
8.根據《憲法》和法律可向市政當局起訴的任何其他國家。
市政當局有權在其權限範圍內採取的行動不影響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的國家和州權限。
第179條
市政應有以下收入:
1.源自資本資產的資產,包括來自其共同土地和其他財產的收益。
2.使用其商品或服務的費用;許可證或授權的管理費;在本《憲法》規定的限制範圍內,對工業,商業和服務業或類似種類的經濟活動徵稅;對城市不動產,車輛,公共表演,遊戲和合法博彩徵稅;廣告和商業宣傳;由於使用計劃或開發強度的變化而因分區計劃而從中受益,從而對增加的財產價值徵收特別稅。
(三)農村領土稅或農村財產稅;根據創建此類稅的法律,分擔改進稅以及其他國家和州稅。
4.那些來自憲法收入分成和其他國家或州轉移或補貼的收入。
5.在其權限範圍內施加或委託給他們的罰款和罰金的收益。
6.其他可能由法律確定的。
第180條
市政當局擁有的稅收權與本《憲法》或法律賦予國家或州政府權力的某些領域或活動所具有的監管權不同,並且與之無關。
市政當局對其他領土政治實體有利的稅收豁免權僅適用於由此類機關創建的公共部門法人,而不適用於與國家或州政府行政機構簽訂合同的特許權持有人或其他當事方。
第181條
市政公共土地不可轉讓,不受限制法律的約束。根據本《憲法》和為發展本原則容器而可能頒布的法律,只有在遵守市政條例規定的手續以及在本條例所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傳達其所有權。
位於市鎮城鎮區域內的無主土地是市政公共土地,不影響第三方的合法和有效構成的權利。市區內的空置土地也成為普通土地。但是,這不包括屬於土著社區的土地。依法建立其他公共土地轉為公用土地的機制。
第182條
特此設立地方公共規劃委員會,由市長主持,由市政委員會成員,教區議會主席以及鄰里組織和其他有組織的社會團體的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制定。
第183條
州和市政府無權:
1.建立海關當局或對國內或國外貨物,或在國家管轄範圍內的其他收入來源進行進出口,過境關稅。
2.對在其領土內銷售的消費品徵稅。
3.禁止消費其領土以外生產的商品,也不得對其領土內生產的商品徵稅。
州和市政府只有在國家法律允許的時間和範圍內,才有權對農業,畜牧業,漁業和森林活動徵稅。
第184條
法律應建立開放靈活的機制,促使各州和市進行權力下放並轉移到社區和有組織的社區團體服務中,後者管理並展示提供,促進以下能力:
1.在保健,教育,住房,體育,文化,社會方案,環境,工業區的維護,城市區的維護和保養,社區預防和保護服務,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提供領域的服務轉移公共服務。為此,它們應有權訂立協議,其內容應以相互依存,協調,合作和共同責任的原則為指導。
2.社區和公民通過居委會和非政府組織參與製定投資建議,以提交負責制定有關投資計劃的州和市政當局,以及參與執行,評估和控制在其管轄範圍內從事工程項目,社會計劃和公共服務。
3.參與經濟進程,刺激社會經濟的表現形式,例如合作社,儲蓄基金,共同基金和其他形式的結社。
4.工人和社區通過自我管理和聯合管理方法參與公共部門企業的經營。
5.建立社區服務企業,組織和合作社,作為創造就業和社會福利的機制,通過制定政策使這些群體獲得參與的方式,使其永久存在。
6.在教區,社區,病房和社區一級建立新的權力下放機構,以保證地方和州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分擔責任原則,並發展自治和聯合管理的進程。國家和市政公共服務行政管理。
7.社區參加與刑事機構建立更緊密聯繫以及後者與普通民眾之間的聯繫的活動。
第五章政府聯合會
第185條
聯邦政府理事會是負責規劃和協調政策與行動的機構,以發展權力下放以及將權力從國家機構轉移到各州和各市的過程。它由執行副主席主持,由內閣部長,州長,每個州的一位市長和依法組織的社會組成。
聯邦政府理事會應設有一個由執行副主席,兩名部長,三名州長和三名市長組成的秘書處。聯邦政府理事會應擁有一個稱為“領土間補償基金”的附屬機構,其目的是為公共投資提供資金,以促進各地區的均衡發展,在各種公共領域的發展政策和倡議之間進行合作和補充實體,尤其是在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地區和社區中,為提供工程項目和服務提供支持。基於區域失衡的聯邦政府聯邦理事會,
標題V.國家公共機構的組織
第一章國家立法權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86條
國民議會由在每個聯邦實體中進行選舉的代表組成,這些代表通過按比例代表國家的普遍,直接,個性化和無記名投票,以該國總人口的1.1%為基礎。
每個聯邦機關還應選舉另外三名代表。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的原住民應根據選舉法規定的規定選舉三名代表,並尊重其傳統和習俗。
每個代表應有一個由同一程序選出的候補代表。
第187條
它是國民議會的職能:
1.立法規定國家權限和國家權力各部門的職能。
2.根據本《憲法》規定的條款,對《憲法》進行修訂和修訂。
3.根據本《憲法》和法律規定,對政府和國家公共行政管理部門行使控制職能。在行使職能過程中獲得的證據應具有法律規定的證明價值。
4.組織和促進公民參與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5.命令大赦。
6.討論並批准國家預算以及與稅收制度和公共信貸有關的任何法案。
7.除預算外,還授權撥款。
8.批准國家行政機構在每個憲法任期的第一年的第三季度期間提交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一般準則。
9.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國家行政人員為國家利益訂立合同。授權與外國,官方實體或與未在委內瑞拉定居的公司的市政,州和國家公共利益合同。
10.對執行副主席和部長的譴責決議案進行表決。一項譴責動議應在提交大會後兩天進行辯論,並有權以五分之三的投票決定,譴責應包括將執行副主席或有關部長免職。
11.授權在國外的委內瑞拉軍事特派團或在國內的外國軍事特派團行動。
12.授權國家行政部門處置國家擁有的非公共不動產,但法律可能規定的除外。
13.授權公職人員接受外國政府的職位,榮譽或獎勵。
14.授權任命共和國總檢察長和常駐外交使團團長。
15.為了使萬神殿國家獲得榮譽,委內瑞拉人在共和國逝世25年後,對共和國做出了傑出貢獻;這項決定可以根據共和國總統,三分之二的州長以及所有國立大學校長的建議作出。
16.傾向於維護國家的利益和自治。
17.授權共和國總統離開該國領土,而這種情況要持續連續五天以上。
18.法律批准國家行政機關訂立的任何國際條約或協定,但本《憲法》規定的除外。
19.制定自己的內部規章,並根據該規章實行製裁。
20.傳遞其成員的資格並註意其辭職。臨時離職的代表只能由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表決決定。
21.組織自己的內部安全服務。
22.考慮到國家的財政限制,通過並執行其支出預算。
23.實施有關其自身行政組織和職能的決議。
24.本《憲法》或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內容。
第188條
要當選國民議會議員,必須:
1.委內瑞拉出生或在委內瑞拉境內居住至少15年即可歸化。
2.超過21歲。
3.在選舉之前,已連續四年在其當選的機關居住。
第189條
下列人員不具備擔任副職的資格:
1.共和國總統,執行副總統大臣,共和國總統辦公室秘書以及自治學院和國有企業的主席和董事,直至離開此類辦公室三個月。
2.州或首都區的州長和政府秘書,直到永久離開此類辦公室後三個月。
3.市,州或國家,自治機構或國有企業的官員,在該官員所在的司法管轄區進行選舉時,除非提供臨時護理,教學或學術職位。
有關的組織法可能規定其他官員沒有資格。
第190條
國民議會的代表不得是與公共部門法人訂立合同的商業企業的所有人,管理人員或董事,因此,與之打交道的人不得有私人利益。當涉及財務利益衝突的問題進行討論時,應要求受影響的國民議會議員放棄有關投票。
第191條
除教學,學術,臨時和護理職位外,國民議會代表不得接受或擔任公共職位而不放棄其職務,但前提是該職位不是專職的。
第192條
國民議會議員(男性)和議員(女性)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節。國家大會組織
第193條
國民議會應任命常務委員會和特別常務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的數目不得超過15個,應與國家活動部門有關。國民議會也有權根據適用的規定,為研究目的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國民議會有權以三分之二的議員的讚成票建立或廢除常務委員會。
第194條
國民議會應在其議員中選舉一名總統和兩名副總統,以及一名秘書和一名副秘書,而不是議會議員,任期一年。條例應規定填補臨時和永久空缺的方法。
第195條
在大會休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主席組成的代表委員會應開會。
第196條
以下是委派委員會的權力:
1.在任何事情的重要性都需要時,召開國民議會特別會議。
2.授權共和國總統離開委內瑞拉領土。
3.授權國家行政部門下令追加撥款。
4.指定由大會成員組成的臨時委員會。
5.執行大會賦予的調查職能。
6.經其成員三分之二表決,授權國家行政部門在事實證明緊急情況下創建,修改或暫停公共服務。
7.憲法或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規定。
第三節。國家大會的主張
第197條
國民議會代表有義務全職工作,以造福於人民的利益,並保持與選民的不斷聯繫,聽取這些意見和建議,並向他們通報其個人和議會管理情況。他們應向其當選所在轄區的三方成員進行年度管理會計核算,並應按照本《憲法》和適用法律的規定通過全民投票進行召回。
第198條
被罷免的國民議會議員在下一任期內沒有資格擔任任何公共選任職務。
第199條
國民議會議員對履行其公職所表達的投票和意見不承擔任何責任。他們僅對《憲法》和《條例》規定的選民和立法實體負責。
第200條
國民議會代表從就職之日起到任期屆滿或辭職期滿,享有行使職務的豁免權。國民議會成員僅可對最高罪行擁有最高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獲得國民議會事先授權的情況下,最高法院才有權下令逮捕他們。和起訴。如果立法者公然犯罪,主管當局應將該立法者軟禁,並立即將這一事件通知最高法院。
違反國民議會議員豁免權的公職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並應依法受到處罰。
第201條
代表是人民和國家的代表,他們不受任務授權或指示的約束,而僅受其自身良心的約束。他們在國民議會中的投票是個人的。
第四節。法律通過
第202條
該法律是國民議會在立法會議上頒布的一項法案。包含一組規范特定領域的規範的法律也可以稱為法規。
第203條
機構法是本憲法指定的機構法,旨在組織公共權力或發展憲法權利的機構法,以及作為其他法律的規範框架的機構法。
任何關於製定組織法的法案,除非是《憲法》本身所定義的法案,都必須首先由國民議會以參加會議的成員的三分之二表決接受國民議會的辯論。法案。資格投票也應適用於修改有機行為的過程。
國民議會定義為自然行為的法律,應在頒布前送交最高法院憲法部門,以決定其自然地位的合憲性。憲法部應在收到來文的十天內作出決定。如果憲法司裁定法律不是組織法,則該法律將喪失組織法地位。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是由國民議會議員以五分之三的投票權制定的,以確立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授權給共和國總統的事項的準則,宗旨和框架。賦權法律是規定行使期限。
第204條
立法的倡議屬於:
1.國家行政權。
2.代表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
3.國民議會議員,至少三名。
4.最高法院,關於與司法程序和組織有關的法律。
5.公民權力,在有關組成該器官的法律的情況下。
6.與選舉事項有關的法律的選舉權。
7.選民,其人數至少等於所有永久註冊選民的0.1%。
8.國家立法委員會,關於與國家有關的法律。
第205條
依照前條規定對公民提交的法案進行的討論,不得遲於提出法案之後的例行立法會議開始。如果在此期間未開始辯論,則必須依法將該法案提交全民投票批准。
第206條
在考慮有關國家事務的立法時,必須通過國會與國民議會協商。理事會就此類事項與公民和其他機構進行磋商的機制應依法建立。
第207條
為通過成文法,應按照本《憲法》規定的規則和有關法規,在不同的日子對每一項法案進行兩次辯論。法案獲得批准後,國民議會主席應宣布頒布的法律。
第208條
在第一次辯論中,應考慮立法意向聲明,並評估其目的,範圍和可行性,以確定法律的適當性,並對條款進行討論。經第一次辯論通過後,該法案應送交與法律主題直接有關的委員會。如果該法案涉及幾個常設委員會,則應指定一個混合委員會進行研究並編寫報告。
研究法案的委員會應在不超過30天內報告該法案。
第209條
一旦該法案被委員會外報告,該法案的第二次辯論應逐條進行。如果該法案未經修改獲得批准,則應制定為法律。但是,如果修正,則應在連續不超過15天之內將其返還給有關委員會,以將修正案包括在內;一旦在國民大會全體會議上閱讀了該法案的新版本,便應適當地以多數票決定存在差異的任何條款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其他條款。分歧解決後,總統應宣布該法案為法律。
第210條
在立法會議結束時仍待解決的法案辯論可以在下屆例會或特別會議期間繼續進行。
第211條
在辯論和批准法案的過程中,國民議會或常設委員會應與國家其他機構,公民和有組織的社會進行磋商,以聽取他們對此的意見。以下人士有權在有關擬議法律的辯論中發言:內閣大臣,作為執行國的代表;最高法院可能指定的最高司法人員代表司法權;共和黨倫理委員會指定的公民權代表;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通過州立法委員會指定的代表代表州;以及《國民議會條例》可能規定的條件的有組織社會的代表。
第212條
法律文本之前應加上以下措詞:“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國民議會在此發布法令:”
第213條
法律通過後,應一併頒布,並附有辯論期間批准的最終語言。兩份副本應由總統,兩位副總統和國民議會秘書籤署,並最終批准。該法的其中一份應由國民議會主席送交共和國總統以頒布。
第214條
共和國總統應在總統收到法律之日起十日內頒布該法律。在此期間,總統可通過內閣大臣以理由發言通過決議,要求國民議會修改該法律的任何規定,或撤銷其部分或全部批准。
國民議會應由出席會議的代表以多數票決定共和國總統提出的事項,然後將法律發回總統頒布。
共和國總統必須在收到法律之日起五天內著手頒布法律,不得再有新的反對意見。共和國總統認為該法律或其任何條款違憲時,應在允許總統頒布該法律的十天內,要求最高法院憲法司作出裁決。最高法院應在收到共和國總統的來文後15天內作出決定。如果法庭拒絕裁定其規定違反憲法或在上述期限內未作出決定,則共和國總統必須在法庭作出決定或該任期屆滿之日起五天內頒布法律。
第215條
該法律應在共和國官方公報上以“履行”的命令予以公佈。
第216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未能按照上述條款頒布法律,則總統和國民議會的兩位副總統應著手頒布該法律,但不得損害共和國總統因以下原因而承擔的責任:他的遺漏。
第217條
根據國際慣例和共和國的便利,必須頒布國際條約,協定或公約的批准法律的地點應由國家行政部門自行決定。
第218條
除本《憲法》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其他法律廢除了法律,全民投票廢除了這些法律。法律可以全部或部分修改。部分修訂的法律應以單一文本發布,其中應包含已通過的修訂。
第五節。程序
第219條
國民議會第一屆例會應在每年的1月5日或以後的第一天(不提前通知)開始,並持續到8月15日。
第二屆會議應於9月15日或可能的第二天開始,並於12月15日結束。
第220條
國民議會應舉行特別會議,以處理會議通知中所載議程上的事項以及任何有關事項。特別會議還可審議由成員以多數票宣布緊急的任何事項。
第221條
國民議會成立和其他屆會以及其委員會運作的要求和程序,由《條例》確定。
在任何情況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國民議會議員的絕對多數。
第222條
國民議會應有權通過以下機制行使其監督職能: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議會問題,調查,問題,授權和議會批准,以及法律和法律可能建立的任何其他機制他們的相關法規。在行使議會控制權時,國民議會有權決定公職人員的政治責任,並呼籲公民權採取適當行動以執行這種責任。
第223條
大會或其委員會應有權根據《條例》進行其職權範圍內認為適當的調查。
所有公職人員都有義務服從法律規定的處罰,並應向這些委員會出庭,並向其提供他們執行職務可能需要的任何信息和文件。
私人公民也應承擔這項義務,但不得損害本《憲法》所體現的權利和保障。
第224條
行使調查權不會影響其他公共當局的權力。法官應有義務按照國民議會及其委員會的委託進行取證。
第二章 國家執行力
第一節。共和國總統
第225條
行政權由共和國總統,執行副主席,內閣部長和其他官員行使,這些權力是由本憲法和法律決定的。
第226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國家行政首長,後任總統領導政府的行動。
第227條
為了當選共和國總統,必須由委內瑞拉出生,沒有其他國籍,年齡不得超過30歲,不是神職人員,也不得接受最終判決的任何定罪,因為以及滿足本《憲法》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228條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應依法以直接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普選。獲得多數票的候選人應宣布當選。
第229條
自宣布參選之日起或在總統選舉之日與總統選舉之日之間的任何時間擔任執行副主席,部長或州長或市長的人,無資格當選總統候選人。共和國。
第230條
總統任期六年。共和國總統(男性)或總統(女性)可以連任。
第231條
當選的候選人應在其憲法任期的第一年1月10日在國民議會上宣誓就職,擔任共和國總統。如果由於種種原因,當選的共和國總統不能在國民議會宣誓就職時,他應在最高法院宣誓就職。
第232條
共和國總統對其行為以及履行該職位固有的職責和義務負責。
有義務努力保障委內瑞拉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共和國的獨立,完整,主權和國防。根據本《憲法》和法律,宣布例外狀態不會改變共和國總統的責任原則,執行副總統或內閣部長的責任原則。
第233條
由於以下任何事件,共和國總統將永久無法上任:死亡;辭職; 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免職;經國民議會批准由最高法院指定的醫療委員會認證的永久性身體或精神殘疾;國民議會適當宣布放棄其職務;並通過全民投票回想。
當選總統在就職前永久無法任職時,應在連續30天內舉行普选和直接投票的新選舉。在新總統選舉和就職之前,國民議會主席將負責共和國總統職位。
當共和國總統在本屆憲法任期的前四年中永久缺席時,應在連續30天之內舉行普选和直接投票的新選舉。在新總統選舉和就職之前,執行副主席將負責共和國總統職位。
在上述情況下,新總統應完成當前的憲法任期。
如果總統在其憲法任期的最後兩年中永久無法任職,則執行副主席應接任共和國總統,直至任期屆滿。
第234條
暫時無法擔任公職的共和國總統應由執行副主席代替,任期最長為90天,而國民議會的決議可將其延長90天。
如果臨時缺勤連續超過90天持續,國民議會有權以其成員的多數票決定是否應將缺勤視為永久性的。
第235條
共和國總統缺席委內瑞拉領土時,必須獲得國民議會或代表委員會的授權,而這種缺席持續了連續五天以上。
第二節。共和國總統
第236條
以下是共和國總統的職務和職責:
1.遵守並執行本《憲法》和法律。
2.指導政府的活動。
3.任命和罷免執行副主席和內閣大臣。
4.指導共和國的國際關係,並簽署和批准國際條約,協定或公約。
5.以總司令的身份指揮國家武裝部隊,對其行使最高等級的權力,並建立其特遣隊。
6.行使對國家武裝部隊的最高指揮權,將其軍官提升為上校或海軍上尉及以上級別的軍官,並任命他們擔任專屬於他們的職位。
7.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宣布例外狀態並命令限制擔保。
8.發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但須事先通過授權法令予以授權。
9.召集國民議會特別會議。
10.頒布全部或部分適用法律的法規,而不會改變法律的精神,宗旨和理由。
11.管理國家公共財政。
12.談判國家貸款。
13.除預算外,還需訂購特別預算項目,但須事先獲得國民議會或代表委員會的批准。
14.在符合本《憲法》和適用法律的前提下,為國家利益訂立合同。
15.經共和國國民議會或代表委員會事先授權,任命共和國總檢察長和常駐外交使團團長。
16.指定和罷免那些根據本《憲法》或適用法律由其酌情決定任命的官員。
17.親自或通過執行副主席向國民議會提交報告或特別賀詞。
18.擬訂《國家發展計劃》,並經國民議會事先批准,指導該計劃的執行。
19.寬恕。
20.根據有關組織法規定的原則和準則,確定組成國家公共行政部門的各部委和其他機構的數目,組織和權限,以及內閣部長的組織和職能。
21.在本《憲法》設想的情況下解散國民議會。
22.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供參考。
23.召集並主持國防委員會的會議。
24.根據本《憲法》和法律授予總統的任何其他人。
共和國總統應在內閣部長會議上行使第(7),(8),(9),(10),(12),(13),(14),(18)項所指的歸屬,(20),(21)和(22),以及法律授予他以相同方式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
為了有效,共和國總統的行為,除第(3)和(5)項所指出的行為外,必須由執行副主席和有關的部長簽署。
第237條
共和國總統每年應在國民議會成立後的頭十天內,在常會上親自向國會介紹一則信息,以說明其政治,經濟,社會和行政方面的問題。過去一年的行政管理。
第三節。執行副總裁
第238條
執行副主席是共和國總統的直接下屬,並與共和國總統以國家行政首長的身份緊密合作。
執行副總統必須符合共和國總統職位資格的規定,並且不得因血緣或婚姻關係與總統職位有任何關係。
第239條
以下是執行副主席的權力:
1.與共和國總統合作指導政府的行動。
2.按照共和國總統的指示協調國家公共行政部門。
3.向共和國總統提議任命和罷免部長。
4.主持內閣會議,但須事先獲得共和國總統的授權。
5.協調國民行政和國民議會之間的關係。
6.主持聯邦政府理事會。
7.依法任命和罷免那些沒有任命其他當局負責的國家政府官員。
8.在暫時缺席共和國總統時,代替共和國總統。
9.行使共和國總統賦予他的權力。
10.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他的任何其他權力。
第240條
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國民議會議員投票通過了一項譴責執行副主席的動議,這自動導致他被免職。被罷免的官員在當前總統任期的剩餘時間內無資格擔任執行副總裁或部長。
由於譴責動議,在同一總統任期內第三次罷免執行副主席,授權共和國總統解散國民議會。解散令包括在舊政權解散後的60天內召集選舉以成立新的立法機關。
大會在其憲法任期的最後一年不能解散。
第241條
執行副主席根據本《憲法》和法律對其行為負責。第四節:部長和內閣
第四節。部長和部長的櫥櫃
第242條
部長是共和國總統的直接下屬,與總統和執行副主席一起集會時,由部長內閣組成。
共和國總統應主持內閣會議,但他有權授權執行副主席在無法出席時主持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由共和國總統批准。
執行副主席和與會部長對部長級內閣的決定負有連帶責任,但已記錄在案的反對票或反對票的除外。
第243條
共和國總統有權任命國務大臣,國務大臣除參加部長內閣外,還應就分配給他們的事項向共和國總統和執行副總統提供意見。
第244條
部長必須是委內瑞拉國籍,且年齡必須超過25歲,但本《憲法》規定的情況除外。
部長對根據本《憲法》和法律所採取的行動負責,並應在每年的前60天內向國民議會提交關於過去一年中其管理工作的充分而合理的年度報告。與法律。
第245條
部長們有權在國民議會及其委員會上發言。他們有權參加國民議會的辯論,而無表決權。
第246條
國民議會議員中至少有五分之三的票數贊成對部長的譴責票,將導致部長免職。被罷免的官員在該總統任期的剩餘時間內不得擔任部長或執行副主席。
第五節。共和國總檢察長
第247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為共和國的財產利益提供法律諮詢,辯護並在法庭外出庭,必須為國家公共利益批准合同之目的進行諮詢。
有關組織法應確定該辦公室的組織,權限和職能。
第248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應由共和國總檢察長負責,並在相關組織法確定的其他官員的協助下進行。
第249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必須滿足作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要求的相同條件。在國民議會授權下,由共和國總統任命。
第250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應出席內閣會議並有權發表講話。
第六節 州議會
第251條
國務委員會是政府和國家公共行政管理部門的最高諮詢機構。它應負責就共和國總統確認具有特別重要意義並需要安理會發表意見的事項為國家利益提出政策建議。
有關法律應確定其職能和權力。
第252條
國務委員會由執行副主席主持,並由共和國總統指定的五名成員組成;國民議會指定的一名代表;最高法院指定的一名代表和所有州行政首長共同指定的一名州長。
第三章 司法權與司法制度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53條
司法權來自公民,並以法律的名義以共和國的名義行使。
組成司法權的機關負責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所有案件和事項,並負責執行或促使其執行判決。
司法系統包括最高法院,依法可能決定的其他法院,檢察院,公設辯護人辦公室,刑事偵查機關,司法助理和官員,監獄系統,其他司法手段,依法參加司法行政工作的公民和依法接受律師執業的公民。
第254條
司法權是自治的,特此建立最高法院的運作,財務和行政自主權。為此,在國家總預算中,​​應將至少等於普通國家預算的2%的可變年度撥款分配給司法系統,以使其能夠有效運作;未經國民議會事先授權,不得減少或修改該數額。司法權無權制定任何費用或關稅,也無權要求其服務付款。
第255條
司法職位的任命和法官的晉升應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進行,以確保參與者的能力和才能,並由陪審團的陪審團以可能確定的方式和條件選拔。依法 法官的任命和宣誓由最高法院負責。公民參與选和任命法官的過程應受到法律保障。法官只能通過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罷免或停職。
法律應採取措施提高法官的專業水平,大學應為此目的進行合作,將其相應的法學院課程組織為司法實踐專業研究。
法官應對法律規定的個人責任,包括不合理的疏忽,拖延或錯誤,實質性的不遵守議事規則,拒絕司法,偏ity以及賄賂和推銷的刑事犯罪。辦公室。
第256條
為了保證公職行使公正性和獨立性,從任命之日起到卸任之日,不得允許治安官,法官,檢察官和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和檢察官他們的投票權,參加黨派政治,專業協會,工會或類似活動的權利;不得直接或通過任何介入的人從事與官方職能不符的營利性私人活動;除教育活動外,也不執行任何其他公共職能。
不允許法官之間建立協會
第257條
程序是司法的一項基本工具。程序法應規定法律手續的簡化,統一和效率,並應採取迅速,口頭和公開的程序。不應因為遺漏不必要的手續而犧牲正義。
第258條
社區和平正義應依法組織。和平法官應依法直接普选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法律應鼓勵仲裁,和解,調解和其他解決衝突的替代手段。
第259條
有爭議的行政法訴訟的權限應交由最高法院和其他由法律確定的法院。在有爭議的行政法領域中具有管轄權的機關有權廢除違法的一般或個人行政行為,包括權力下移的案件;責令政府賠償因賠償所引起的款項和賠償;處理因提供公共服務而引起的索償;並作出必要的裁定,以恢復受到行政行為損害的當事方的法律地位。
第260條
土著人民的合法當局有權根據其祖先傳統,在其領土權限範圍內申請司法行政,並且僅根據其本人的規則和程序,對其成員產生影響,但前提是不違反本規則憲法,法律和公共秩序。該特殊權限與國家司法系統的協調方式應由法律決定。
第261條
軍事刑事管轄權是司法權的組成部分,其法官應通過競爭程序選出。其職權範圍,組織和運作方式應受控告製度管轄,並應遵守《軍事司法組織法》。常見犯罪,侵犯人權和侵犯人權的行為,由一般管轄範圍的法院判決。軍事法院的管轄權僅限於軍事性質的犯罪。
在本《憲法》未作規定的範圍內,特別管轄權以及法院的權限,組織和職能應受法律管轄。
第二節。最高審判庭
第262條
最高法院將在全體會議上以及憲法,政治/行政,選舉,民事上訴,刑事上訴和社會上訴等部門任職,其組成和權限應由有關的組織法決定。
社會部門應包括與涉及農業,勞工和未成年人的上訴有關的事務。
第263條
要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一個人必須:
1.出生時具有委內瑞拉國籍。
2.被公認為光榮的公民。
3.成為公認的能力的法學家;享有良好聲譽;具有至少15年的法律從業經驗並具有法律的研究生學位,或者至少具有15年的大學法律教授經驗,並獲得了正式教授的職稱;或曾經擔任或曾經擔任過他所擔任的部門的高級法院法官,已經擔任了至少15年的現任法官,並在履行職責方面享有公認的聲譽。
4.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264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為十二年。選舉程序由法律決定。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主動或由法律領域的組織將候選人推薦給司法提名委員會。委員會在聽取了社區的意見後,應進行預選,然後提交給公民權,後者應進行第二次預選,然後再提交給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進行最後的選擇。
公民可以出於正當理由向司法提名委員會或國民議會提出反對。
第265條
在批准有關方的聽證會後,國民議會可以由三分之二的合格多數罷免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涉及嚴重的不當行為,而這種行為已經由法律規定,則由公民權進行界定。
第266條
以下是最高法院的權力:
1.按照本《憲法》第八條行使憲法管轄權。
2.裁定是否有彈imp共和國總統或以該身份行事的人的理由,如果有的話,則保留訴訟程序的權限,但須經國民議會批准,直至最終判決。
3.裁定是否有彈imp共和國副總統的理由;國民議會議員或最高法院本身,部長;總檢察長;總檢察長;共和國總審計長;人民捍衛者;州長; 國家武裝部隊的將領和海軍上將;或委內瑞拉外交使團團長;並且,如果是,則將記錄轉交給共和國總檢察長或以其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在適當的情況下),並且如果所指控的罪行是常見罪行,最高法院應保留此事項的權限,直到最終判決被宣告下來。
4.解決在另一方也是同一機關之一的情況下,在共和國,任何州,市或其他公共實體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行政爭議,除非屬於同一州的市之間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權限可能由法律賦予另一法院。
5.酌情宣布國家行政部門的法規以及其他一般性或個別行政行為的全部或部分無效。
6.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行使動議權,對法律文本的內容和適用進行宣告性判斷。
7.在沒有按等級順序劃分的上級法院或普通法院共享的情況下,決定普通法院或特殊法院之間的權限衝突。
8.對違反法律的上訴享有管轄權。
9.法律可能賦予的其他權利。
(1)所述的權力應由制憲司行使;全體會議在第(2)和(3)款下指出的內容; 以及政治/行政區(4)和(5)中指出的內容。其餘權力應由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部門行使。
第三節。司法權的管理與行政
第267條
最高法院負責司法權的指導,治理和管理,以及共和國法院和公設辯護律師事務所的檢查和警惕。最高法庭還負責準備和執行自己的預算以及司法權力的預算。
司法紀律的管轄權應歸法律規定的紀律法院管轄。
地方法官和法官的紀律制度應以國民議會頒布的委內瑞拉《法官道德守則》為基礎。紀律處分程序應按照適當程序公開,口頭和迅速進行,並遵守法律規定的條款和條件。
為了行使這些權力,最高法庭在全體會議上應設立一個司法行政部門,並設有各區域辦事處。
第268條
法律應當規定公設辯護人的自治和組織,職能,紀律和適應性,以確保公設辯護人提供服務的效率和職業收益。
第269條
司法巡迴組織,區域法院和法庭的設立和權限應依法進行管理,以促進司法權的行政和管轄權下放。
第270條
司法提名委員會是負責就選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候選人提供建議的司法機構的機構。此外,還應就法官選舉的紀律管轄權,向司法選舉學院提供建議。司法提名委員會應根據法律規定由社會各階層的代表組成。
第271條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拒絕引渡負責資本合法化,毒品和國際有組織犯罪以及危害其他國家的公共財產和侵犯人權的罪行的外國國民。以懲罰侵犯人權或公共遺產或販毒為目的的司法程序,不受時效規約的限制。同樣,應服從法院的命令,沒收與這些犯罪活動有關的資產。
與上述罪行有關的訴訟程序應公開,口頭和迅速進行,並遵守正當程序,並授權主管司法機關對被告的財產或被告介入的人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提供他們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的保證。
第272條
國家保證建立一種監獄制度,以確保囚犯的康復和尊重其人權。為此,監獄機構應有工作,學習,運動和娛樂場所,應在具有學歷的專業鉛筆專家的指導下運作,並由州或市政府下放行政機構管理;他們可能需要接受私有化安排。在這種場所,應首選開放式的養生方式以及保育性農業殖民地的模式。在所有情況下,都應優先採用無限制自由的懲罰公式,以採用限制自由的措施。
第四章 公民力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73條
公民權力由共和黨倫理委員會行使,共和黨倫理委員會由人民捍衛者,總檢察官和總審計長組成。
公民權力機構是人民捍衛者辦公室,公訴辦公室和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其首長應由共和黨倫理委員會任命為主席,任期一年,有可能連任。
公民權力是獨立的,其機關享有運作,財務和行政自主權。為此,應從國家一般預算中分配可變的年度預算撥款。
其組織和運作應通過組織法來確定。
第274條
根據本《憲法》和法律,行使公民權力的機關應負責預防,調查和懲處破壞公共道德和行政道德的行為;在公共財產的使用中尋求合理的管理和合法性,並在國家的所有行政活動中實現和運用合法性原則,以及促進教育,這是有助於建立公民身份以及團結,自由的過程,民主,社會責任和工作。
第275條
共和黨倫理委員會的代表應向國家公共行政當局或官員發出警告,告知他們在履行其法律職責時有違反行為的情況。如果不注意這些警告,則共和黨道德委員會有權對法律進行處罰。如果發生temp視,共和黨道德委員會主席應向有關公職人員或僱員所屬的機關或附屬機構提交報告,以使該機構或附屬機構能夠根據以下規定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該案不影響依法可適用的處罰。
第276條
共和黨倫理委員會主席和公民權機構的負責人應在國民議會全體會議之前提交年度報告。同樣,只要國民議會要求,它們也應提交報告。
定期報告和特別報告都將出版。
第277條
國家公共行政部門的所有官員有義務根據法律可能規定的懲罰,在共和黨道德委員會的調查中與共和黨道德委員會的代表緊急優先合作。理事會有權要求他們履行其職能所需的聲明和文件;這包括任何可能已依法分類為機密或機密的文件或目錄。在所有情況下,Citizen Power均應僅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發布機密或機密文件中包含的信息。
第278條
共和黨道德委員會應促進旨在促進對本《憲法》的理解和研究的所有類型的教學活動;對祖國的土地,公民和民主美德以及共和國的超然價值觀的熱愛;尊重和尊重人權。
第279條
共和黨倫理委員會應召集一個公民權提名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社會各界的代表組成,並應進行公開訴訟,以產生一個由國會各機關成員組成的三名候選人名單。國民議會提交國民議會審議的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三分之二的投票決定,在每種情況下應在30個日曆日內選出正在審議的國民議會權力機構的成員。如果國民議會在此期間結束前尚未達成協議,則選舉機構應將三名候選人的名單提交公眾公投。
如果尚未召集公民權提名評估委員會,則國民議會應在法律確定的期限內,指定有關公民權機關的成員。
最高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裁決後,國民議會議員應被國民議會罷免。
第二節。人民國防軍辦公室
第280條
人民捍衛者辦公室除捍衛公民的合法,集體和分散利益外,還負責促進,捍衛和監督根據本《憲法》和國際人權條約確立的權利和保障。
人民捍衛者辦公室應在人民捍衛者的指示和責任下行事,後者應指定任期為七年。
人民捍衛者必須是委內瑞拉國民,年齡在30歲以上,在人權領域具有明顯和成熟的能力,並且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誠實,道德和道德要求。如果保鏢暫時或永久性缺席,則應根據適用法律規定填補空缺。
第281條
以下是People Defender的功能:
1.看到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了共和國批准的本《憲法》和國際人權條約,協定和公約中規定的人權,是主動或應要求退出的情況進行調查他或她意識到。
2.確保公共服務正常運行;保護和捍衛個人的合法,集體和分散的權利和利益,免受任意行為,濫用職權和在提供此類公共服務時犯下的錯誤,在適當情況下提起訴訟,要求國家在其行政行為的範圍內賠償當事方對於與此類公共服務的功能有關的可能造成的損害。
3.為依法行使上述權力,提起違憲訴訟,簡易憲法補救措施,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數據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行動或動議。
4.敦促共和國總檢察長對負責侵犯或侵犯人權的公職人員採取適當的行動或動議。
5.請共和黨道德理事會對負責侵犯或侵犯人權的公職人員採取適當措施。
6.請主管當局依法對侵犯消費者和使用者權利的案件採取適當的糾正和懲罰措施。
7.向市,州或國家各級立法機關提交有關逐步保護人權的法案或其他倡議。
8.保護土著人民的權利,並採取必要的行動以有效地保障和保護這種權利。
9.視察國家機構的附屬機構和機構,以預防或保護人權。
10.為了適當保護人權,在適當的機關面前提出必要的建議和意見,為此目的應建立機制,與國家和國際公共和私人機關保持不斷的溝通,以保護和捍衛人類。權利。
11.促進和執行擴大和有效保護人權的政策。
12.憲法和法律可能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282條
人民捍衛者在行使其職能時應享有豁免權,因此不得因執行其公職而遭受追捕,逮捕或起訴。在任何這種情況下,專屬權限應歸屬最高法院。
第283條
與市,州,國家和特別級別的人民保護辦公室的組織和運作有關的事項,應由法律確定。該辦公室的活動應遵循免費服務,可及性,派遣,免手續手續和主動進行的原則。
第三節。公訴機關
第284條
公訴辦公室應在共和國總檢察長的指導和責任下,總檢察長應在法律確定的官員協助下直接履行其職責。
要成為共和國的總檢察官,一個人必須符合適用於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資格要求。共和國總檢察長的任期為七年。
第285條
以下是檢察署的職能:
1.在司法程序中,為了保證尊重憲法權利和保障以及由共和國簽署的國際條約,協定和公約所產生的權利和保障。
2.為了保證司法程序的迅速進行,先前審判權和正當程序。
3.下令並直接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調查,以查明犯罪行為的發生,並在可能與陳述犯罪行為和確定犯罪者及其他參與者的責任有關的所有情況下以確保主動和被動地關押與犯罪行為有關的物體。
4.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在不需要一方當事人主動發起或繼續進行此類起訴的情況下,代表國家進行刑事起訴。
5.採取任何適當行動,追究在執行公務期間承擔民事,勞工,軍事,刑事,行政或紀律責任的公職人員。
6.憲法和法律賦予該辦公室的任何其他職能。
這些屬性不會損害私人團體或其他官員根據本《憲法》和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權利或行動的行使。
第286條
與檢察官辦公室在市,州和國家各級的組織和運作有關的事項應由法律確定,並提供適當的措施以確保檢察官辦公室的律師的適宜性,真實性和穩定的任期。法律還應制定保障職業人員行使這些職能的規則。
第四節。共和國總計算機辦公室
第287條
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是控制,監督和審計收入,支出,公共和國家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交易的機構。它享有業務,行政和組織上的自主權,並將其活動集中在與受其監督的機關和實體的檢查有關的職能上。
第288條
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應在共和國總審計長的指導和責任下,該人必須是委內瑞拉,年齡在30歲以上,並具有經證明的能力和經驗,可以勝任該職位。
共和國總審計長的任期為七年。
第289條
以下是共和國總審計長的職能:
1.在不影響其他機關的職能的情況下,對於國家和市政當局依法控制,提高警覺並審計公共收入,支出和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交易。
2.在國家和市政府的情況下,依法控制公共債務,但不影響其他機構的職能。
3.檢查和審計受其控制的公共部門,機關,實體和法人,進行審計,命令對違法侵害公共遺產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採取措施,提出異議並酌情施加行政處罰,依法。
4.呼籲共和國總檢察長針對侵害公共財產的行為和罪行提起適當的法律訴訟,在執行公職時會意識到這一點。
5.對受其控制的公共部門機關,實體和法人,在其收入,支出和財產方面實行運營控制,並評估其對公共政策和決定的遵守情況以及結果。
6.憲法和法律賦予他的任何其他職能。
第290條
與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和國家稅務控制系統的組織和運作有關的事項,應由法律確定。
第291條
武裝部隊總審計長辦公室是國家控制系統的組成部分。它應負責對分配給國家武裝部隊及其附屬機構的公共收入,支出和財產進行警惕,控制和審計,而不會影響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的範圍和權限。其組織和職能應由有關法律決定,並由武裝部隊總審計長負責,後者應通過競爭程序指定。
第五章電力
第292條
選舉權由國家選舉委員會作為理事機構行使,而選舉委員會的下屬機構,國家選舉委員會,公民身份和選民登記委員會以及政治參與和籌資委員會則行使其選舉權,其組織和職能由選舉委員會負責。相關的組織法。
第293條
以下是選舉權的功能:
1.規範選舉法,解決此類法律引起或包含的任何疑問和不受管制的領域。
2.編制預算,預算應直接由國民議會處理,並由其自主管理。
3.在政治和選舉廣告和融資領域發布具有約束力的指令,並在不遵守這些指令的情況下處以罰款。
4.宣布選舉全部或部分無效。
5.與選舉相關的所有法案的組織,管理,領導和警惕,以通過公眾投票和公投來填補公職。
6.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為政治目的組織工會,專業協會和組織的選舉。選舉權還應有權根據民間社會其他組織的要求或最高法院選舉庭的命令組織選舉程序。有關實體,機關和組織應當負擔其選舉過程的費用。
7.維持,組織,指導和監督民事和選舉登記處。
8.組織追求政治目的的組織的註冊和登記,並確保這些組織遵守《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關於其地位的規定。特別是,選舉權應決定出於政治目的成立,更新和註銷組織的申請,確定其合法權限以及臨時名稱,顏色和符號的決定。
9.控制,監管和調查為政治目的籌集資金的組織的資金。
10.法律可能決定的其他職能。
選舉權力機構應保證選舉程序的平等性,可靠性,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並實行選舉權和比例代表制的個性化。
第294條
組成選舉權的機構應遵循以下原則:組織獨立,職能和預算自主權,選舉機構與政黨分離,公正和公民參與,選舉管理的權力下放,投票過程的透明度和迅速性以及計數的票數。
第295條
根據法律規定,全國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選舉提名委員會應由社會各界的代表組成。
第296條
全國選舉委員會應由五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與出於政治目的與組織沒有聯繫的成員;其中三名應由民間社會提名,一名由國立大學的法律和政治學院提名,另一名由公民權提名。
民間社會提名的三名成員應按順序依次有六個候補,大學和公民權指定的每個成員應分別具有兩個候補。國家選舉委員會,公民身份和選民登記委員會以及政治參與和籌資委員會均應由民間社會指定的成員主持。全國選舉委員會成員任期七年,應分別選舉:三名成員由公民社會在國民議會任期開始時提名,另外兩名由任期中途選舉。
全國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國民議會議員的三分之二票指定。國家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將根據該法律在他們當中指定主席。
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國民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國民議會罷免。
第297條
有爭議的選舉管轄權應由最高法院選舉科和其他依法設立的法院行使。
第298條
在選舉日至前六個月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規範選舉程序的法律。
標題VI。社會經濟系統
第一章經濟社會秩序與國家在經濟中的作用
第299條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的經濟體制是建立在社會正義,民主化,效率,自由競爭,保護環境,生產力和團結的原則基礎上的,以確保人類的全面發展以及尊嚴和有益的生存。社區。國家應結合民間倡議,促進國民經濟的和諧發展,直至創造就業機會,提高國內附加值的水平,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強人民的經濟主權。國家,保證法律的可靠性;經濟的穩固,動態,可持續,持續和公平增長,以通過參與式民主戰略規劃和公開協商確保財富的公平分配。
第300條
國家法律應為建立職能下放的實體開展社會或企業家活動創造條件,以確保投資於此類活動的公共資源的合理經濟和社會生產力。
第301條
國家保留使用貿易政策保護委內瑞拉公共和私營企業的經濟活動的權利。授予外國企業,機關或個人的製度要比為委內瑞拉國民建立的製度更為有利。外國投資與國內投資具有相同的條件。
第302條
國家通過有關的組織法,出於國家便利的目的,為石油工業和其他符合公共利益和戰略性質的工業,經營,商品和服務保留自己的權利。國家應促進國內對利用不可再生自然資源的開發生產原材料,以期吸收,創造和發明技術,創造就業和經濟增長,並為人民創造財富和福祉。
第303條
出於經濟和政治主權以及國家戰略的考慮,國家應保留委內瑞拉國家石油公司或為管理石油行業而設立的機構的所有股份,但子公司,戰略合資企業,商業企業和任何其他已建立的合資企業除外或因Petroleos de Venezuela,SA的業務開展而將來建立
第304條
所有水域都是國家公共領域的財產,對生命和發展至關重要。法律應規定必要的規定,以保證其保護,利用和恢復,同時尊重水文循環的各個階段和分區標準。
第305條
國家應將可持續農業作為農村整體發展的戰略基礎,並應保證人民的糧食供應安全,糧食供應的定義是國家範圍內足夠穩定的糧食供應,消費者應及時,不間斷地獲取糧食。必須通過發展和優先考慮內部農業和畜牧生產來實現安全的糧食供應,這應理解為農業,畜牧,漁業和水產養殖活動的生產。糧食生產符合國家利益,對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至關重要。為此,國家應頒布此類金融,商業,技術轉讓,土地租賃,基礎設施,達到戰略水平的自給自足所需的人力培訓和其他措施。此外,它應促進在國家和國際經濟背景下採取的行動,以彌補農業活動固有的不利條件。
國家應保護非工業化漁民的定居點和社區,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大陸水域和海岸線附近的漁民的定居地和社區。
第306條
國家應促進農村總體發展的條件,以創造就業機會並確保農村人口享有適當的福祉,並將其納入國家發展。它還應通過提供基礎設施項目,物資,貸款,培訓服務和技術援助,促進農業活動和土地的最佳利用。
第307條
大型土地的統治與社會利益背道而馳。應當對休耕地徵收稅法,並製定必要的措施,將其轉變為生產性經濟單位,同時徵收耕地。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和形式下,農民和其他農業生產者有權擁有土地。國家應以保證農業生產的方式保護和促進有組織和私有形式的財產。國家應注意對耕地進行可持續排序,以保證其糧食生產潛力。
在特殊情況下,應設立準稅收捐款,以提供資金用於資助,研究,技術援助,技術轉讓和其他促進農業部門生產力和競爭力的活動。這些事項應受到法律的適當管制。
第308條
國家應在集體所有製的安排下,以工作,儲蓄和消費為目的,保護和促進中小型製造商,合作社,儲蓄基金,家族企業,小型企業和任何其他形式的社區協會,以強化國家的經濟發展,建立在人民的主動性上。應當保證培訓,技術援助和適當的資金。
第309條
委內瑞拉的典型手工藝和民間工業應享有國家的特殊保護,以保持其真實性,並應獲得信貸便利以促進生產和銷售。
第310條
旅遊業是一項符合國家利益的經濟活動,是國家多樣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的高度優先事項。作為本《憲法》設想的社會經濟制度基礎的一部分,國家應頒布措施以保障旅遊業的發展。國家應當創建和加強國家旅遊業。
第二章 稅收和貨幣體系
第一節。預算制度
第311條
財政政策應根據效率,償付能力,透明度,責任感和財政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實施。財政政策應在多年預算框架內保持平衡,以使普通收入足以支付普通費用。
國家行政部門應提交國民議會制定的多年預算框架,以確立國家預算中預期的最大支出和債務限額。該框架的特徵,修改該框架的要求和執行該框架的條件應依法確定。
通常,通過開採地下財富和礦產產生的任何收入都應用於資助實際的生產性投資,教育和健康。
在適當的範圍內,為國家經濟和金融管理制定的原則和規定也應適用於各州和市政府的原則和規定。
第312條
根據經濟規模,生殖投資和創收能力來償還公共債務,法律應根據審慎水平確定公共債務限額。為了有效,公共信貸交易應要求有專門的法律授權它們,但根據相關組織法規定的除外。特別法律應指明交易的方式,並在有關預算法中授權適當的預算貸方。
年度特別債務法應與預算法一起提交國民議會。
國家不承認合法的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承擔的義務。
第313條
國家的經濟和財務管理應由法律每年批准的預算管理。國家行政機關應在組織法規定的時間向國民議會提交預算法草案。如果執行機構出於任何原因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預算法案,或者該法案被拒絕,則本會計年度的預算應保持有效。
國民議會有權更改預算項目,但不得批准導致公共收入減少或支出超過預算法案中估計收入數額的措施。
國家行政部門在提交多年預算框架,特別債務法和年度預算時,應明確說明財政政策的長期目標,並根據責任原則和財政平衡說明如何實現這些目標。 。
第314條
除非預算法中規定,否則不得支出任何種類的費用。僅在財政部有資源來支付有關支出的情況下,才可以下令追加預算信貸項目,以支付基本的不可預見的費用或未得到足夠資金的項目;只有在獲得內閣的讚成票和國民議會的授權後,或在國民議會缺席的情況下,由代表委員會授權,方可這樣做。
第315條
在各級政府的年度公共支出預算中,應明確確定預算中每個信貸項目所針對的具體目標,以及預期的具體結果和負責實現這些結果的政府官員。在技​​術上可行的情況下,應通過性能指標以定量的方式確定後者。行政機關應在該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向國民議會提交該財政年度的年度會計和預算執行資產負債表。
第二節。稅制
第316條
稅收制度應考慮到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並考慮到累進稅的原則以及對國民經濟的保護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尋求公平分配公共負擔。是有效的稅收系統。
第317條
除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收取任何稅款,評估或捐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給予任何減免,減免或其他類型的稅收優惠。任何稅項均不得充公。
不得建立個人服務應繳稅款義務。逃稅可被視為刑事犯罪,而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其他懲罰。
如果是官員,則應加倍處罰。
每個稅法都應規定生效之前的間隔時間。在沒有此類規定的情況下,期限應理解為60個日曆日。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本規定不得限制國家行政機關授予的特別權力。
國家稅務總局應根據國民議會批准的法律享有技術,運營和財務自主權,其最高權力應由共和國總統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規則指定。
第三節。國家貨幣體系
第318條
國家主管部門的貨幣權限必須完全由委內瑞拉中央銀行行使。委內瑞拉中央銀行的基本目標是實現價格穩定,並保持貨幣單位的內部和外匯價值。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的貨幣單位是玻利瓦爾。如果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一體化框架內建立了共同貨幣,則應允許採用共和國簽署的條約規定的貨幣。
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是具有自治權的公法法人,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和實施政策。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應與一般經濟政策協調行使職能,以實現國家和國家的更高目標。
為了充分實現其目標,委內瑞拉中央銀行的職能應包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參與設計和執行外匯政策,貨幣監管,信貸和利率,管理國際貨幣。儲備金和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內容。
第319條
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應遵循公共責任原則,為此目的,應依法向國民議會說明其行動,目標和政策結果。它還應就該國的宏觀經濟變量的行為以及可能需要報告的任何其他事項發布定期報告,包括進行足以對其進行評估的分析。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能實現目標,將導致依法罷免董事會並處以行政處罰。
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應由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監督,並由監督銀行的公共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監督銀行的工作應向國民議會報告。委內瑞拉中央銀行的運營支出預算須經國民議會討論和批准,其帳目和資產負債表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接受獨立審計。
第四節。宏觀經濟協調
第320條
國家應促進和維護經濟穩定,防止經濟脆弱性,並確保貨幣和價格穩定,以確保社會福利。
負責財政的部委和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應為財政和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作出貢獻,從而促進實現宏觀經濟目標。委內瑞拉中央銀行在履行職責時,不得受到國家行政當局的指示,也不得批准或資助赤字財政政策。
國家執行機構和委內瑞拉中央銀行的協調行動應通過一項年度政策協議來達成,該協議應確定最終的增長目標及其對社會,國際收支和通貨膨脹在財政,外彙和貨幣政策方面的影響; 以及達到上述最終目標所需的中間變量和工具變量的水平。該協議應由委內瑞拉中央銀行行長和負責財政的部門首長簽署,並在國民議會批准預算時予以公佈。協議簽署者有責任確保政策行動與目標保持一致。上述協議應詳細說明預期的結果以及旨在實現預期結果的政策和措施。年度經濟政策協議的特徵和提交會計的機制應依法確定。
第321條
面對普通收入的波動,應當依法設立宏觀經濟穩定基金,以保證國家支出在國家,地區和市級的穩定。該基金的運作規則應遵守為該基金提供資源的公共機構之間的效率,公平和不歧視的基本原則。
標題VII。國家安全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322條
在國家整體發展的基礎上,國家安全是國家的基本能力和責任,國防是委內瑞拉全體人民以及委內瑞拉地理範圍內所有自然法人和法人的責任。
第323條
國防委員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負責規劃和建議公共權力,涉及與國家的全面防禦,其主權和地理空間的完整性有關的事項。為此,它還負責確立國家的戰略概念。由共和國總統主持,還包括執行副總統,國民議會主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共和黨道德委員會主席以及國防部,內部安全部長,外交關係和計劃,以及可能被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參與。有關組織法應確定國防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範圍。
第324條
僅允許國家擁有和使用戰爭武器;現在在該國已經存在或製造或進口到該國的任何此類武器,應成為共和國的財產,無需賠償或提起訴訟。國家武裝部隊應是根據有關法律對生產,進口,出口,儲存,運輸,登記,控制,檢查,銷售,擁有和使用或其他武器,彈藥和武器的生產,進口,出口,登記,管制進行監督和管理的能力機構。炸藥。
第325條
國家行政部門保留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對與國家安全行動的計劃和執行直接相關的事項進行分類和控制披露的權利。
第二章 國家安全原則
第326條
國家安全的基礎是國家與民間社會之間的共同責任,以執行獨立,民主,平等,和平,自由,正義,團結,促進和保護環境以及維護人權以及維護人權的原則。在可持續和生產性發展政策的基礎上逐步滿足委內瑞拉人的個人和集體需求,為國家社會提供全面覆蓋。分擔責任原則適用於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地理,環境和軍事領域。
第327條
在執行和應用國家安全原則時,注意邊界是優先事項。為此目的,建立了一條邊界安全帶,其寬度,特殊的經濟和社會制度,定居和利用。應當受到法律的管制,對國家公園和根據特殊行政安排的其他地區以及在有關地區定居的原住民的住所給予特別保護。
第三章 全國武裝力量
第328條
國家武裝部隊是國家組織的,基本上沒有政治取向的基本上專業的機構,其目的是通過軍事防禦,為維持內部秩序和進行合作的合作而確保國家的獨立和主權,並確保其地理空間的完整性。根據本《憲法》和法律積極參與國家發展。在履行職責時,他們是國家的專屬服務,決不為任何個人或政治黨派服務。它們的基礎是紀律,服從和從屬。國家武裝部隊由陸軍,海軍,空軍和國民警衛隊組成,它們在其職責範圍內以綜合方式發揮作用,
第329條
陸軍,海軍和空軍負有確保軍事防御所需的軍事行動的計劃,執行和控制的基本責任。國民警衛隊應配合開展這些行動,並負有維持該國內部秩序所需的行動的基本責任。國家武裝部隊應當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活動。
第330條
現役的國家武裝部隊成員有權依法進行投票,但不得競選任何由民眾投票的職務,也不得參與政治廣告,好戰或or教活動。
第331條
軍事晉升應根據功績,等級和職位空缺而定。它們是國家武裝部隊的專有特權,應受有關法律的約束。
第四章 公民安全機構
第332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維護和恢復公共秩序;保護公民,家庭和家庭;支持主管當局的決定並確保和平享受憲法保障和權利,應組織:
1.身穿制服的國家警察隊。
2.科學,刑事和犯罪學調查隊。
3.平民消防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隊。
4.民防和災害管理組織。
民事安全機關具有民事性質,應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視。
根據本《憲法》和法律規定,民安機關的職能與各州和市政府的職能同時存在。
標題VIII。憲法的保護
第一章憲法的保證
第333條
如果由於武力行為或以除此處規定以外的任何方式廢除或廢止本憲法,則本憲法不得停止生效。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獲得官方授權,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協助其恢復實際效力。
第334條
共和國所有法官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並根據本《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義務確保《憲法》的完整性。
如果《憲法》與法律或其他司法規定不兼容,則以《憲法》的規定為準,這是法院有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依職權作出裁決。
最高司法法院憲法分庭作為憲法管轄權法院,應擁有宣布通過直接或立即執行《憲法》頒布的法律或其他行使公共權力機關的其他行為無效的專有權。法律地位。
第335條
最高法院應保障憲法規則和原則的至高無上和效力;它是《憲法》的最高和最終解釋者,並應遵守《憲法》的統一解釋和適用。憲法司對憲法規則和原則的內容或範圍所作的解釋對最高法院的另一部門和共和國所有其他法院具有約束力。
第336條
以下是最高法院憲法司的職能:
1.宣布全部或部分因法律效力而與本《憲法》相抵觸的國家法律和國民議會其他行為無效。
2.宣布全部或部分無效的國家憲法和法律,市令以及各州和直轄市的審議機構通過直接或立即執行《憲法》而發布的,有衝突的其他行為一樣。
3.宣布與法律相抵觸的全部或部分無效的國家行政行為。
4.宣布任何其他行使公共權力的政府機構通過直接和立即執行《憲法》發布的全部或部分行為無效。
5.應共和國總統或國民議會的要求,在批准共和國之前簽署的國際條約是否符合憲法。
6.在所有情況下,甚至根據職權,審查共和國總統判處例外狀態的法令是否合憲。
7.宣布市政,州,國家或立法機關的疏忽行為違憲,因為它沒有頒布對保證遵守《憲法》必不可少的規則或措施,或者沒有以不完整的方式頒布《憲法》;並確定時限和必要時糾正缺陷的準則。
8.解決不同法律條款之間存在的任何衝突,並聲明必須以哪一個為準。
9.解決任何公共權力機關之間引起的憲法爭議。
10.審查體現憲法保護令或對法律或司法規則的合憲性的控制的判決,這些判決是由共和國法院根據有關組織法確定的條款作出的。
11.本《憲法》或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職能。
第二章 例外狀態
第337條
共和國總統在內閣會議上有權宣布例外狀態。明確地定義為嚴重影響國家,機構和公民安全的社會,經濟,政治,自然或生態環境,面對這些事件,應付這種權力的能力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暫時限製本《憲法》所載的保證,但與生命權,禁止以非通信方式拘留或酷刑,正當程序權,知情權和其他無形人權有關的保證除外。
第338條
當發生災難,公共災難或其他類似事件時,可能會宣布處於警報狀態,從而嚴重危害國家或其公民的安全。這種例外狀態最多可以持續30天,並且可以延長30天。
當出現特殊的經濟狀況時,可能會宣布經濟緊急狀態,例如嚴重影響該國的經濟生活。此緊急狀態的持續時間應為60天,並可以延長相同的時間。
如果發生內部或外部衝突,嚴重威脅國家,其公民或機構的安全,則可宣佈內部或外部動盪。這種騷動狀態最多可持續90天,並且可以延長90天。
國民議會有責任批准擴大豁免國。組織法應規範例外狀態,並根據例外狀態確定可以採取的措施。
第339條
宣布例外狀態的法令應規定對保障受到限制的權利的規定,應在頒布之日起八日內提交國民議會或代表委員會審議和批准,並由憲法委員會負責裁定。最高法院或司法機構是否符合憲法。該法令必須符合《國際民用和政治飛行公約》和《美洲人權公約》中規定的要求,原則和保證。共和國總統有權要求將其任期延長,
宣布例外狀態不會中斷公共權力機關的運作。
標題IX。憲法改革
第一章修正
第340條
修正案的目的是增加或修改《憲法》的一個或多個條款,而不改變其基本結構。
第341條
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如下:
1.這項倡議可能來自在民事和選舉登記處登記的15%的公民,國民議會的39%的成員或與內閣坐在一起的共和國總統。
2.這項倡議是由國民議會提出的,該修正案須經該機構多數成員批准,並應根據本《憲法》所製定的頒布法律的程序進行辯論。
3.選舉權應在正式收到全民投票之日起30天內將其提交全民投票。
4.修正案應按照本《憲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批准公投的法律視為已批准。
5.修正案應連續編號,並應在《憲法》之下發布,而無需更改《憲法》的文本,但應在經修正的修正案的編號和日期的底部加上註解。
第二章 憲法改革
第342條
憲法改革的目的是在不修改憲法文本的基本原則和結構的情況下,對本《憲法》進行部分修訂並替代其中一項或多項規定。
憲法改革的倡議是由國民議會通過的,該決議由會員國以多數票通過,由共和國總統與內閣一起坐席,或應至少佔國民黨15%的登記選民的要求提出。在民事和選舉登記處登記的總數。
第343條
憲法改革的倡議應由國民議會處理如下:
1.憲法改革草案應在提交其的立法會議期間首次辯論。
2.適用時按標題或按章的第二個辯論標題。
3.第三篇也是最後一篇辯論。
4.國民議會應在不遲於自改革申請提交和批准之日算起的兩年內批准憲法改革草案。
5.憲法改革草案應以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第344條
國民議會批准後,憲法改革草案應在批准後30天內提交全民投票。公民投票應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進行,但如果國民議會的至少三分之一同意,或者在倡議改革中,由全民投票,則最多可對三分之一進行單獨表決。共和國或一定數量的註冊選民至少等於在民事和選舉登記處註冊總數的5%,因此要求。
第345條
如果贊成票數大於反對票數,則宣布憲法改革獲得批准。經修訂的憲法改革倡議可能在國民議會的同一憲法任期內不能提交。
第346條
共和國總統有義務在獲得批准後的十天內頒布修正案和改革案。如果他沒有這樣做,則應適用本《憲法》的適用規定。
第三章 全國成分大會
第347條
委內瑞拉人民擁有原始的組成權力。可以通過召集全國製憲議會來行使這種權力,以改變國家,建立新的司法秩序和製定新的憲法。
第348條
召集國民制憲議會的倡議可能出自與總統內閣坐在一起的共和國總統;由國民議會以其議員的三分之二票通過;在市政局的公開會議上,由其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通過;在民政和選舉登記處登記的選民中,有15%來自選民。
第349條
共和國總統無權反對新憲法。現有的組成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制憲會議。為頒布新《憲法》,應在《委內瑞拉共和國官方公報》或《制憲議會公報》上予以公佈。
第350條
委內瑞拉人民忠於共和傳統並為爭取獨立,和平與自由而奮鬥,應摒棄任何違反民主價值觀,原則,保障或侵害人權的政權,立法或權威。
唯一的干旱規定
特此廢除1961年1月23日頒布的委內瑞拉共和國憲法。在不與本《憲法》相抵觸的範圍內,其餘司法命令仍然有效。
臨時規定
第一
根據本《憲法》第18條規定的首都地區政權特別法,應經國民制憲議會批准,並應維護米蘭達州的領土完整。在批准特別法之前,《聯邦區組織法》和《市政體制組織法》規定的製度將繼續有效。
第二
在本《憲法》第38條規定的有關國籍的獲得,選舉,放棄和恢復的法律的製定之前,已經合法進入並留在本國領土內並宣布有意在委內瑞拉定居的外國人,在委內瑞拉連續居住了兩年的合法謀生手段,應視為在委內瑞拉定居。
居住地應理解為意在繼續居留並打算繼續居住。本章程第32條,第33條和第36條所規定的意向聲明,應由當事方達到法定年齡時,由當事方以真實文書的形式提出;如果尚未達到,則由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達到21歲。
第三
國民議會在安裝後六個月內應通過:
1.根據本《憲法》第45條的規定,對《刑法》進行了部分改革,將強迫失踪罪包括在內。在這項改革頒布之前,《美洲關於強迫失踪的公約》應盡可能適用。
2.關於例外狀態的組織法。
3.一項特別法律,為阿普雷州的何塞·安東尼奧·佩斯和羅穆洛·加勒戈斯市建立特別制度的條件和特點。在製定這項法律的過程中,應聽取共和國總統,國家武裝部隊的意見,以及有關國家和涉及邊界問題的所有其他機構可能指定的代表的意見。
第四
在安裝後的一年內,國民議會應批准:
1.以特別法律的形式或通過改革《刑法》來製定關於酷刑的立法。
2.關於難民和庇護的組織法,符合本《憲法》的條款和委內瑞拉批准的有關國際條約。
3.通過改革《組織勞動法》,建立了第92條所規定的僱員關於遣散費的權利的新制度,該制度應提供與所服務時間成比例的遣散費,並根據最後獲得的薪水計算遣散費,此權利的時效法規為十(10)年。在這種改革的法律生效之前,根據現行的現行《組織勞動法》建立的年資待遇安排將暫時保持有效。同樣,應根據共和國簽署的國際勞工組織協定和公約所設想的條款,包括一套規範工作日並促進逐步減少工作日的總體標準。
4.一部組織性的程序勞動法,保證按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條款行使自治和專門的勞動管轄權並為工人提供保護。組織勞動程序法應遵循免費服務,迅速,口頭訴訟,即時,事實優先的原則,法官在訴訟中的公正性和指導權的原則。
5.與司法制度,國家公共行政,公民權,選舉權,稅法,預算法和公共信貸法有關的立法。
關於國防的組織法。在本法獲得通過之前,司法系統的運作和重組委員會應負責自治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發展和有效運作,以保障辯護權。
6.制定國家公共財政的法律,以與本《憲法》的原則和規則相一致的方式,確定該國所含稅款,其適用機制和規範其的規定。
7.制定有關市政體制的憲法原則的立法。根據此類法律,國家立法機關應著手通過適用於其對市政當局和其他地方機關以及每個司法管轄區的領土政治分區所賦予的組織權力的規範性文書。現有的市鎮和教區應繼續存在,直到它們適應了該立法規定的新制度。
8.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所依據的法律。除其他事項外,該法律應規定該實體的職能範圍和組織方式;任命董事長和董事的職能,任期,選舉方式,罷免,不兼容,制度和要求;建立儲備的會計規則以及其利潤的運用方式;由國家執行機構選定的專家對公司的賬目和余額進行年度獨立審計,並隨後由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控制,有關委內瑞拉中央銀行行政活動的合法性,誠意,機會,效力和效率。
該法律應規定委內瑞拉中央銀行董事長和董事會其他成員應僅代表國家利益,為此目的,應提供公開程序以評估上述職位候選人的功績和資格。
法律應規定,執行國有權任命不少於一半的董事以及委內瑞拉中央銀行董事長,並應制定立法國參與指定和批准這些條款的條件。當局。
9.國家警察公司法。該法律應建立將地面運輸和過境警惕納入國家警察部隊的一體化機制。
第五
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國民議會應頒布經改革的《有機稅法》,其中規定了以下事項:
1.嚴格解釋稅法和規則,並牢記其目的和經濟意義,以消除歧義。
2.消除法律不可追溯性原則的例外。
3.擴展估算收入的概念,以便為稅務管理部門提供更好的工具。
4.取消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時效法規,該法規必須在《組織稅法》中進行定義。
5.加大對為實施稅收犯罪而共謀行事的顧問,律師事務所,獨立審計師和其他專業人士的罰款,包括停職期間。
6.增加對逃稅犯罪的處罰和製裁的嚴厲程度,增加了時效法規的期限。
7.修訂施加處罰時考慮的緩解和加重情節,以使其更加嚴厲。
8.擴展稅務總局的審計權力。
9.增加違約利率,以防止逃稅。
10.擴大團結原則,以使董事或稅務顧問在確認稅收違法的情況下能夠獲得資產。
11.引入更快捷的行政程序。
第六
國民議會應在兩年內通過與本憲法有關的所有事項的立法。應優先考慮《關於土著人民,教育和邊界的組織法》。
第七
就本《憲法》第125條而言,在有關組織法獲得批准之前,國民議會,州議會和市議會的土著代表的選舉應遵循以下提名要求和機制:
所有土著組織或社區均有權提名土著候選人。
候選人必須說方言,並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通訊社區中行使了傳統權威的地位。
2.在承認相應的文化身份的社會鬥爭中擁有公認的記錄。
3.採取了使土著人民和社區受益的行動。
4.必須屬於已經存在至少三年的合法組成的本地組織。
將建立三個地區:西部,由祖利亞,梅里達和特魯希略三個州組成;南部,由亞馬孫州和阿普雷州組成;和東部,包括玻利瓦爾,阿馬庫羅三角洲,莫納加斯,安佐特吉和蘇克雷三州。
組成各個地區的每個州應選舉一名代表。國家選舉委員會應宣布當選的候選人,該候選人在其所在地區或範圍內獲得多數有效選票。
土著候選人應在其所在州或受限制的地方參加選票,該州的所有選民均有權為其投票。
為了在國家立法委員會和具有本地人口的市議會上具有本地代表權,應使用中央統計和數據處理辦公室的1992年官方普查作為參考。
選舉應按照此處規定的規則和要求進行。
國家選舉委員會應依靠當地事務和當地組織專家的支持,保證遵守此處規定的要求。
第八
在頒布本憲法中擬議的新選舉法之前,選舉程序應由國家選舉委員會召集,組織,指導和監督。
對於根據本《憲法》規定的國家選舉委員會的第一任期,應同時任命所有成員。在任期的一半時,應根據有關組織法的規定更換其中兩名成員。
第九
在與第五章第四章有關的法律頒布之前,《公訴機關組織法》和《共和國總審計長組織法》將繼續有效。人民防衛辦公室的負責人應由全國製憲會議臨時任命。人民捍衛者應根據憲法賦予他的權力,在組織結構,整合,建立預算和有形基礎設施方面前進。
第十
本《憲法》第167條第4款有關各國有義務將至少50%的憲法收入份額用於投資的規定應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一
在製定有關空置土地的國家法律之前,國家權力機關應繼續按照現行法律對空地進行管理。
第十二
本憲法第119條所指的自然棲息地的劃定,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兩年內進行。
第十三
在各國根據國家法律承擔本《憲法》第164條第7款所指的權力之前,現有製度應繼續有效。
第十四
在製定本憲法中有關市政制度的原則的立法頒布之前,有關市政當局的法令和其他規範性文書應在其權限範圍內的事項以及根據在適用之前的法律命令下擁有的單獨稅收權限中的事項保持充分效力。通過本憲法。
第十五
在《憲法》第105條所指的立法通過之前,在通過本《憲法》之前適用的法律命令將繼續有效。
第十六
為了保護國家的歷史遺產,國家製憲會議的編年史者應協調所有必要的機制,以保護書面文件,視頻,數字記錄,照片,期刊,音頻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文件。所有這些文件應受國家總檔案館的保護。
第十七
一旦本憲法獲得批准,共和國的名稱應為第1條所規定的“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公共和私人機構和機關有義務發行記錄,證書。或任何其他文件,請立即使用“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這個名稱。
對於日常事務,行政辦公室應用盡其現有的文具,並用符合要求的文檔逐步替換,但無論如何要在五年內完成替換。
以“委內瑞拉共和國”名義鑄造的硬幣和發行的紙幣的流通,應根據本《憲法》第四臨時規定對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法進行改革,以期過渡到“玻利瓦爾”名稱。委內瑞拉共和國。”
第十八
為了確保適用本《憲法》第113條,國民議會應通過一項法律,設立一個實體,負責監督,控制和檢查此類原則及其製定的規定和規則的有效實施。
主持或領導該實體的人應以國民議會議員的多數票任命,並為此目的從國民議會的懷中指定特別委員會的有利報告。
法律應建立公共行政官員和法官,負責評估和決定與此類安排所涉及的主題有關的爭議,優先適用且排他性地規範其所適用的原則,並且他們不得採用任何可能導致相反的效果。
法律應規範公共服務的特許權,特許權人的利益以及與該公共服務密切相關的投資的籌資,包括經主管當局合理考慮並批准的升級和擴大。
最後條款
該憲法在委內瑞拉人民以全民投票方式通過後,在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官方公報》上發表的當天生效。
委內瑞拉人民於1999年12月15日以公民投票方式通過了《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憲法》,並於1999年12月20日在加拉加斯舉行的全國製憲議會宣布了該憲法。獨立189年,聯邦140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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