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共和國憲法

科索沃2008年憲法,直至2016年修正案
前言
我們,科索沃人民,
決心將科索沃建設成為一個自由,民主和愛好和平的國家的未來,它將成為所有公民的家園;
致力於建立一個自由公民的狀態,以保障每個公民的權利,公民自由和法律面前所有公民的平等;
致力於科索沃州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
深信科索沃州將通過與所有鄰國建立睦鄰關係和合作來為該地區和整個歐洲的穩定作出貢獻;
深信科索沃州將成為世界上愛好和平國家大家庭的尊嚴成員;
為了使科索沃州充分參與歐洲-大西洋一體化進程;
我們以莊嚴的方式批准了《科索沃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一條:國家的定義
1.科索沃共和國是一個獨立,主權,民主,獨特和不可分割的國家。
2.科索沃共和國是其公民所在的州。科索沃共和國行使其權力的基礎是尊重其公民和其境內所有其他個人的人權和自由。
3.科索沃共和國不得對任何國家或任何國家的一部分提出領土要求,也不得尋求與任何國家或任何部分的聯盟。
第2條:主權
1.科索沃共和國的主權來自人民,屬於人民,並根據《憲法》通過選舉產生的代表,公民投票和其他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形式行使主權。
2.科索沃共和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完整的,不可剝奪的,不可分割的,並受到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一切手段的保護。
3.科索沃共和國為了維護和平和保護國家利益,可以參加國際安全制度。
第3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科索沃共和國是一個多族裔社會,由阿爾巴尼亞和其他社區組成,通過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實行民主治理,充分尊重法治。
2.在科索沃共和國行使公共權力應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基礎,並充分尊重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並保護其權利和參與權。所有社區及其成員。
第4條:政府形式和權力分立
1.科索沃是一個民主共和國,建立在本憲法所規定的三權分立和製衡原則之間。
2.科索沃共和國議會行使立法權。
3.科索沃共和國總統代表人民的團結。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是該國內部和外部的合法代表,並且是本《憲法》規定的科索沃共和國機構民主運作的擔保人。
4.科索沃共和國政府負責執行法律和國家政策,並受議會控制。
5.司法權是獨特和獨立的,由法院行使。
6.憲法法院是保護憲法合法性的獨立機構,是憲法的最終解釋者。
7.科索沃共和國擁有保護憲法秩序和領土完整,公共秩序與安全的機構,這些機構在科索沃共和國民主機構的憲法授權下運作。
第5條:語言
1.科索沃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是阿爾巴尼亞文和塞爾維亞文。
2.土耳其語,波斯尼亞語和羅姆語在市政一級具有正式語言的地位,或將在法律規定的所有級別正式使用。
第6條:符號
1.國旗,印章和國歌是科索沃共和國的國家象徵,所有這些都反映了它的多民族特徵。
2.旗幟和其他狀態符號的出現,顯示和保護應受法律規範。國家標誌的顯示和保護應受法律規範。
第7條:價值觀
1.科索沃共和國的憲法秩序基於自由,和平,民主,平等,尊重人權和自由與法治,不歧視,財產權,保護環境,社會正義,多元化,國家權力分離和市場經濟。
2.科索沃共和國確保兩性平等是社會民主發展的基本價值,為男女參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領域提供平等機會。
第8條:世俗狀態
科索沃共和國是世俗國家,在宗教信仰方面是中立的。
第9條:文化和宗教遺產
科索沃共和國確保對其文化和宗教遺產的保存和保護。
第10條:經濟
具有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是科索沃共和國經濟秩序的基礎。
第11條:貨幣
1.科索沃共和國使用一種單一貨幣作為法定貨幣。
2.科索沃中央銀行管理局是獨立的,被稱為科索沃共和國中央銀行。
第十二條:地方政府
1.市政當局是科索沃共和國地方自治的基本領土單位。
2.地方自治政府的組織和權力由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首都
1.科索沃共和國的首都是普里什蒂納。
2.首都的地位和組織機構由法律規定。
第十四條:公民身份
法律規定獲得和終止科索沃共和國的公民權。
第十五條:居住在國外的公民
根據法律規定,科索沃共和國保護海外公民的利益。
第十六條:憲法至上
1.憲法是科索沃共和國最高法律。法律和其他法律行為應符合本《憲法》的規定。
2.執政權來自憲法。
3.科索沃共和國應遵守國際法。
4.科索沃共和國的每個人和實體均應遵守《憲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國際協定
1.科索沃共和國締結國際協定,並成為國際組織的成員。
2.科索沃共和國參加了促進和保護和平,安全與人權的國際合作。
第十八條:批准國際協定
1.與下列主題有關的國際協定經大會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2/3)表決批准:
1.領土,和平,聯盟,政治和軍事問題;
2.基本權利和自由;
3.科索沃共和國成為國際組織的成員;
4.科索沃共和國承擔財政義務;
2.除第1款外的國際協定經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簽署後批准。
3.每當簽署一項國際協定時,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或總理便通知大會。
4.對國際協定的修正或撤消遵循與批准這些國際協定相同的決策過程。
5.法律規定了批准和反對國際協定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九條:國際法的適用性
1.科索沃共和國批准的國際協定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公佈後成為內部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它們是直接適用的,除非它們不是自我適用的,並且該應用需要頒布法律。
2.批准的國際協定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規範優於科索沃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主權授權
1.科索沃共和國可根據已批准的國際協定將國家在特定事務上的權力下放給國際組織。
2.如果科索沃共和國為參加國際組織而批准的成員協議明確考慮了該組織準則的直接適用性,那麼批准國際協議的法律必須以三分之二(2/3)的投票通過。代表大會的所有代表,這些準則比科索沃共和國的法律具有優勢。
第二章: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21條:一般原則
1.人權和基本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不可剝奪的和不可侵犯的,是科索沃共和國法律秩序的基礎。
2.科索沃共和國根據本《憲法》規定保護和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
3.每個人都必須尊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4.《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在適用的範圍內也對法人有效。
第22條:國際協定和文書的直接適用
下列國際協定和文書所保障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是本《憲法》所保障的,直接適用於科索沃共和國,在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其優先於法律和其他公共機構行為的規定:
1.《世界人權宣言》;
2.《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及其議定書;
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議定書;
4.歐洲委員會《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
5.《消除AII形式的種族歧視公約》;
6.《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7.《兒童權利公約》;
8.《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第23條:人的尊嚴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是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基礎。
第24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享有不受歧視的平等法律保護權。
2.不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與任何社區的關係,財產,經濟和社會狀況,性取向,出生,殘疾或其他個人身份。
3.平等法律保護原則不應阻止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和促進處於不平等地位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利。此類措施應僅在實現其目的之前適用。
第25條:生命權
1.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
2.禁止死刑。
第二十六條:人格完整權
每個人都享有尊重其身心健康的權利,其中包括:
1.根據法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作出有關複製的決定的權利;
2.依法控制自己的身體的權利;
(三)法律規定不接受醫療的權利;
4.未經事先同意,不得參加醫學或科學實驗的權利。
第27條:禁止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第二十八條:禁止奴隸制和強迫勞動
1.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
2.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強迫勞動。在服刑期間或在根據本《憲法》規定宣布的緊急狀態下,由法院根據最終判決定罪的人提供的法律規定的勞動或服務,不應視為強迫勞動。
3.禁止販運人口。
第二十九條:自由權和安全權
1.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和安全權。除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及主管法院作出以下決定後,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
1.犯有犯罪行為的,處以有期徒刑;
2.為合理懷疑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有在合理地認為剝奪自由是防止實施另一種犯罪行為所必需的情況下,並且僅在法律規定的審判前的有限時間內進行;
(三)出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監督的目的,或者為了按照合法命令將未成年人帶到主管機構的目的;
4.為了對因疾病對社會構成危險的人進行醫療監督;
5.非法進入科索沃共和國或根據合法的驅逐或引渡命令。
2.應立即以被剝奪自由的人以其所理解的語言將被剝奪的原因告知他/她。應盡快提供有關被剝奪原因的書面通知。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被剝奪自由的每個人,應在決定其拘留或釋放的法官的四十八(48)小時之內被帶到,不得遲於被拘留者獲釋後的四十八(48)小時之內。帶到法院。被逮捕的每個人都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審判,並有權釋放待決的審判,除非法官得出結論認為該人對社區構成危險或在審判前有逃離的重大危險。
3.應立即通知每個被剝奪自由的人其不作任何陳述的權利,他/她選擇的辯護律師的權利以及與他/她選擇的人迅速溝通的權利。
4.被逮捕或拘留而被剝奪自由的每個人均有權使用法律補救辦法來質疑逮捕或拘留的合法性。案件應由法院迅速裁決,如果逮捕或拘留被認定為非法,則應下令釋放。
5.違反本條規定而被拘留或逮捕的每個人均有權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獲得賠償。
6.被判刑的個人有權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質疑拘留條件。
第三十條被告人的權利
被起訴的每個人都應享有以下最低權利:
1.以他/她理解的語言迅速獲悉對他/她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
2.依法迅速獲知自己的權利;
3.有足夠的時間,設施和補救措施來準備其辯護;
4.如果口譯員聽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使用的語言,則可以免費得到口譯員的幫助;
(五)在其選擇的法律顧問的協助下,與律師自由交流,如果沒有足夠的手段,可以得到免費的律師;
6.不得強迫自己作證或認罪。
第31條:公正和公正審判權
1.在法院,其他國家機關和公共權力持有人的訴訟中,應確保每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保護。
2.人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由法律設立的獨立公正的法庭,在合理的時間內就其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或任何刑事指控進行公正,公正的公開聽證。
3.審判應向公眾開放,除非在有限的情況下,法院認為出於正義的考慮,應將公眾或媒體排除在外,因為公眾或媒體的存在會危害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未成年人的利益或隱私。各方在依法進行過程中。
4.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每個人都有權檢查證人,並要求證人,專家和其他可以澄清證據的人出席。
5.在被依法證明有罪之前,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每個人都被假定為無罪。
6.如果為確保有效訴諸司法而必要的話,應向沒有足夠財務能力的人提供免費法律援助。
7.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應受有關未成年人特別規則和程序的法律管轄。
第三十二條:獲得法律補救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針對侵犯其權利或利益的司法和行政決定尋求法律補救。
第三十三條刑事案件的合法性和相稱性原則
1.任何人均不得因其在實施時不構成法律上的刑事罪行而受到起訴或懲罰,但在實施時根據國際法構成滅絕種族,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行為除外。
2.對犯罪行為的處罰不得超過實施犯罪行為時法律規定的處罰。
3.懲罰程度不能與刑事犯罪不相稱。
4.處罰應根據犯罪行為發生時的現行法律進行,除非隨後的適用法律中的處罰對犯罪者更為有利。
第三十四條:同一刑法不得兩次被審判的權利
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不得多次審判任何人。
第三十五條遷徙自由
1.科索沃共和國公民和作為科索沃合法居民的外國人有權在科索沃共和國境內自由遷徙並選擇居住地點。
2.每個人都有離開該國的權利。如果對法律訴訟,執行法院裁決或履行國防義務有必要,可以對這項權利進行限制。
3.科索沃共和國公民不得被剝奪進入科索沃的權利。
4.除國際法和協定另有要求的情況外,不得違反其意願將科索沃共和國公民引渡到科索沃。
5.外國人進入科索沃共和國並在該國居住的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36條:隱私權
1.人人有權享有尊重其私人和家庭生活,居住不受侵犯以及對通信,電信和其他通信保密的權利。
2.對認為調查犯罪必要的任何私人住宅或場所的搜查只能在必要的範圍內進行,並且只有在表明了進行搜查的必要性的理由後,由法院批准之後才能進行。如果有必要進行合法逮捕,收集有可能遭受損失的證據或避免法律所定義的對人類和財產的直接和嚴重危險的必要條件,則可以減損此規則。法院必須追溯批准此類行動。
3.保密通信,電話和其他通信是不可侵犯的權利。只有在依法律規定進行刑事訴訟或為國家辯護時,才可以通過法院的決定暫時限制這項權利。
4.每個人都享有保護個人數據的權利。收集,保存,訪問,更正和使用個人數據受法律約束。
第37條:婚姻和家庭權
1.根據自由意志,每個人都享有法律規定的結婚權和擁有家庭的權利。
2.婚姻和離婚受法律規範,並基於配偶平等。
3.家庭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
第38條:信仰,良心和宗教自由
1.保證信仰,良心和宗教自由。
2.信仰,良心和宗教自由包括接受和彰顯宗教的權利,表達個人信仰的權利以及接受或拒絕加入宗教團體或宗教團體的權利。
3.不得要求任何人實踐或禁止其從事宗教活動,也不得要求任何人公開其觀點和信仰。
4.如果有必要保護公眾安全和秩序或他人的健康或權利,則可以限製表達宗教,信仰和良心的自由。
第三十九條宗教教派
1.科索沃共和國確保並保護其領土內的宗教自治和宗教古蹟。
2.宗教派別可以自由調節其內部組織,宗教活動和宗教儀式。
3.宗教派別有權根據本《憲法》和法律建立宗教學校和慈善機構。
第40條:表達自由
1.保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包括表達自己的權利,不受阻礙地傳播和接受信息,意見和其他信息的權利。
2.在有必要防止基於種族,國籍,族裔或宗教的暴力或敵對行為的鼓勵或挑釁的情況下,言論自由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四十一條:獲取公共文件的權利
1.每個人都享有訪問公共文件的權利。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文件為公開文件,但由於隱私,商業秘密或安全等級等原因受到法律限制的信息除外。
第42條:媒體自由
1.確保媒體的自由和多元化。
2.禁止審查。任何人都不得阻止通過媒體傳播信息或思想,除非有必要防止基於種族,國籍,族裔或宗教的理由鼓勵或挑釁暴力與敵對行為。
3.如果所有人均依法侵犯其權益,則有權糾正不真實,不完整和不准確的公開信息。
第43條:聚會的自由
和平聚會的自由得到了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組織聚會,抗議和示威活動,並有權參加。如果有必要維護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國家安全或保護他人權利,這些權利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44條: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得到保障。結社自由包括每個人在未經任何許可的情況下建立組織,成為或不成為任何組織的成員以及參加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2.保障建立工會和組織自由以保護利益的自由。此權利可能受法律限制,適用於特定類別的員工。
3.主管法院的裁決可能禁止侵犯憲法秩序,侵犯人權和自由或鼓勵種族,民族,族裔或宗教仇恨的組織或活動。
第45條:選舉和參與自由
1.即使在選舉之日,年滿十八歲的科索沃共和國每一位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非這項權利受到法院裁決的限制。
2.投票是個人的,平等的,自由的和秘密的。
3.國家機構支持每個人都有可能參加公共活動,並支持每個人都有民主地影響公共機構決定的權利。
第46條:財產保護
1.擁有財產權得到保障。
2.財產的使用受法律的限制,符合公共利益。
3.不得任意剝奪財產。科索沃共和國或科索沃共和國的公共當局可以徵用財產,前提是這種徵用是法律授權的,對於實現公共目的或促進公共利益是必要或適當的,並在其後提供立即對被沒收財產的人給予充分補償。
4.因科索沃共和國或科索沃共和國公共當局的行為而引起的爭議,據稱構成沒收,應由主管法院解決。
5.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47條:受教育權
1.每個人都享有免費基礎教育的權利。強制性教育受法律規範,並由公共資金資助。
2.公共機構應根據各自的能力和需求,確保所有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48條:藝術和科學自由
1.保證藝術和科學創造的自由。
2.保證學術自由。
第49條:工作和鍛煉專業權
1.工作權得到保障。
2.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職業和職業。
第50條:兒童權利
1.兒童享有保護和照顧其健康所必需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
3.每個兒童都享有受到保護不受暴力,虐待和剝削的權利。
4.公共或私人當局對兒童採取的一切行動均應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
5.每個孩子都享有與父母建立定期人際關係和直接聯繫的權利,除非主管機構認定這與孩子的最大利益相抵觸。
第51條:衛生與社會保護
1.醫療保健和社會保險受法律約束。
2.與失業,疾病,殘疾和老年有關的基本社會保險應受法律規範。
第52條:對環境的責任
1.自然和生物多樣性,環境和民族遺產是每個人的責任。
2.應為每個人提供一個機會,讓他們在公共機構中發表意見,並就影響其居住環境的問題考慮他們的意見。
3.公共機構在決策過程中應考慮對環境的影響。
第53條:人權條款的解釋
本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應與歐洲人權法院的法院裁決相一致。
第54條:權利的司法保護
如果本憲法或法律所保障的任何權利遭到侵犯或被剝奪,則所有人都享有司法保護的權利,並且如果發現這種權利受到侵犯,則人人有權獲得有效的法律補救。
第55條: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
1.本《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只能受法律限制。
2.本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可能受到限制,以達到在開放和民主的社會中實現限制的目的所必需的程度。
3.本《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除為其提供的宗旨外,不得加以限制。
4.如果存在人權限製或對這些限制的解釋;所有公共當局,特別是法院,應特別注意限制權利的實質,限制目的的重要性,限制的性質和範圍,限制與要達到的目的之間的關係以及對以較小限制實現目標的可能性的審查。
5.本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絕不否認所保障的權利的實質。
第56條:緊急狀態下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1.受到本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克減只能發生在本憲法規定的緊急狀態宣布之後,並且只有在有關情況下必要的範圍內才發生。
2.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克減本《憲法》第23、24、25、27、28、29、31、33、34、37和38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三章:社區及其成員的權利
第57條:一般原則
1.屬於傳統上在科索沃共和國(社區)領土上居住的同一民族或種族,語言或宗教群體的居民,除享有該國提供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外,還應享有本《憲法》規定的特殊權利。本憲法第二章。
2.社區的每個成員均有權自由選擇被對待或不被同樣對待,並且這種選擇或與該選擇有關的權利的行使均不會引起歧視。
3.社區成員應有權自由表達,促進和發展其身份和社區屬性。
4.行使這些權利應承擔按照科索沃共和國法律行事的義務和責任,並且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國家的責任
1.科索沃共和國確保適當的條件,使社區及其成員能夠保存,保護和發展自己的身份。政府應特別支持社區及其成員的文化倡議,包括通過財政援助。
2.科索沃共和國應在社區之間倡導寬容,對話和支持和解的精神,並尊重《歐洲委員會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和《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中規定的標準。
3.科索沃共和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可能因其民族,族裔,文化,語言或宗教特徵而受到威脅或歧視,敵對或暴力的人。
4.科索沃共和國應採取必要措施,在社區成員之間促進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生活所有領域的充分和有效平等,並使社區及其成員切實參與公共生活和社會活動。做決定。此類措施不應被視為歧視行為。
[經憲法修正案1修正,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刊登/ 2012年9月25日至7日,PRISTINA]
5.科索沃共和國應促進對所有社區的文化和宗教遺產的保護,作為科索沃遺產的組成部分。科索沃共和國應負有特別責任,以確保有效保護對社區具有文化和宗教意義的整個遺址和古蹟。
6.科索沃共和國應對所有損害社區成員權利享受的人採取有效行動。科索沃共和國應避免採取旨在違背社區成員的同情他們的意願的政策或做法,並應保護這些人免受旨在採取這種同化行動。
7.科索沃共和國確保在非歧視的基礎上,所有社區及其成員可以行使本《憲法》規定的權利。
第59條:社區及其成員的權利
社區成員應有權單獨或在社區中:
1.表達,維護和發展其文化,並保留其身份的基本要素,即其宗教,語言,傳統和文化;
2.在各級接受以其選擇的科索沃共和國官方語言之一進行的公共教育;
3.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其本國語言接受學前,小學和中學的公共教育,為此目的設立特定班級或學校的門檻低於教育機構通常規定的門檻;
(四)建立和管理自己的私立教育和培訓機構,可以依照法律和國際標準為其提供公共財政援助;
5.在私人和公共場合自由使用他們的語言和字母;
6.在依法代表足夠人口的地區,與市政府或中央政府地方機關之間的關係中使用其語言和字母。使用口譯或筆譯所產生的費用應由主管當局承擔;
7.根據法律和國際標準使用和顯示社區符號;
8.以原始形式和語言文字註冊個人名字,並恢復為因武力而更改的原始名字;
9.具有反映該地區多民族和多語言特徵並對之敏感的當地名稱,街道名稱和其他地形標誌;
10.依照法律和國際標準,保證能夠訪問公共廣播媒體並以其語言進行節目的特別代表;
11.創建和使用自己的媒體,包括根據法律和國際標準,通過日報和電訊服務以其他語言提供信息,並為電子媒體使用預留的頻率。科索沃共和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制定國際頻率計劃,使科索沃塞族社區能夠訪問全科索沃許可的獨立塞爾維亞語電視頻道;
12.在科索沃共和國內彼此之間不受阻礙地接觸,並與任何國家的人,特別是與他們具有種族,文化,語言或宗教特性或共同文化遺產的人建立和維持自由與和平的接觸。符合法律和國際標準;
13.與地方,區域和國際非政府組織保持暢通的聯繫,並不受歧視地參與;
14.建立文化,藝術,科學和教育協會,以及學術協會和其他協會,以表達,促進和發展其身份。
第六十條社區協商理事會
1.社區協商委員會在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的授權下行事,所有社區應派代表參加。
2.社區協商委員會除其他外應由社區協會的代表組成。
3.社區協商委員會的任務規定:
1.提供社區與科索沃政府之間定期交流的機制。
2.使社區有機會在早期階段就政府可能製定的立法或政策措施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並尋求將其意見納入相關項目和計劃中。
3.依法承擔其他責任和職能。
第六十一條公共機構就業代表
社區及其成員應有權在各級公共機構和公有企業,包括特別是在各自社區居住​​的地區的警察部門中,獲得平等的代表權,同時尊重有關管轄公共行政的權限和廉正規則。
第六十二條在地方政府機構中的代表
1.在那些居民中至少有百分之十(10%)屬於這些城市中不佔多數的社區的城市中,應保留市議會社區副主席的職位,作為這些社區的代表。
2.副主席的職位應由在公開選舉的市議會候選人名單中獲得最多選票的非多數候選人擔任。
3.社區副主席應促進社區之間的對話,並應作為正式聯絡人,在大會及其工作會議上解決非多數社區的關切和利益。副總統還應負責審查社區或其成員關於市政議會的作為或決定侵犯其憲法保障的權利的主張。副總統應將此類事項轉交市議會重新審議。
4.如果市議會選擇​​不重新考慮其作為或決定,或副總統認為重新選舉結果仍然違反憲法保障的權利,則副總統可直接將此事提交憲法。法院,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此事進行審查。
5.在這些城市中,保證了科索沃共和國非多數社區在市政執行機構中的代表權。
第四章:科索沃共和國議會
第63條:一般原則
議會是科索沃共和國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
第64條:大會的結構
1.大會有一百二十(120)名代表根據公開名單無記名投票選出。大會席位分配給所有政黨,聯盟,公民倡議和獨立候選人,並取決於他們在大會選舉中獲得的有效票數。
2.在這種分配的框架內,保證在一百二十(120)個席位中的二十(20)個席位,這些席位在科索沃不是最主要的社區,具體如下:
1.宣布自己代表科索沃塞族社區的政黨,聯盟,公民倡議和獨立候選人應在公開選舉中獲得總席位,如果所獲席位少於該席位,則應保證至少十(10)個席位超過十(10);
2.宣布自己代表其他社區的政黨,聯盟,公民倡議和獨立候選人應通過公開選舉贏得總席位,並保證在議會中具有以下最低席位:羅姆人社區,一個(1)座位;Ashkali社區,一(1)個席位;埃及社區,一(1)個席位;總選舉數最高的羅姆人,阿什卡利人或埃及人社區將獲得一(1)個額外席位;波斯尼亞社區,三(3)個席位;土耳其社區,有兩(2)個席位;和Gorani社區,如果每個社區贏得的席位數量少於保證的席位,則為一(1)個席位。
第六十五條大會的職權
科索沃共和國議會:
1.通過法律,決議和其他一般性法律;
2.決定通過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2/3)修改《憲法》,其中包括為在科索沃佔多數的社區代表保留並保證有席位的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2/3);
3.依法宣布全民公決;
4.批准國際條約;
5.核准科索沃共和國的預算;
6.選舉和罷免大會主席和副主席;
7.根據本《憲法》選舉並可罷免科索沃共和國總統;
8.選舉政府,對此不表示信任;
9.監督根據憲法和法律向大會報告的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的工作;
10.依照本《憲法》選舉科索沃司法委員會和科索沃檢察委員會成員;
11.提議憲法法院法官;
12.監督外交和安全政策;
13.同意總統宣布緊急狀態的法令;
14.就法律規定的一般利益問題作出決定。
15.根據各自的法律給予大赦,並應得到大會所有代表三分之二(2/3)的票數批准
[由第23號憲法修正案增補,刊登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上/ 2013年3月5日至12日,菲律賓
第66條:選舉和授權
1.科索沃議會當選,任期自四屆製憲會議之日起四(4)年,任期自正式宣布選舉結果之日起三十(30)日之內。
2.大會的定期選舉應不遲於任務期限屆滿前三十(30)天舉行,或大會解散後,不得遲於解散後四十五(45)天舉行。
3.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應召集大會制憲會議。如果科索沃共和國總統不能召開首屆會議,則大會應在主席不參加的情況下召開。
4.科索沃議會的職權僅可在緊急狀態中延長,以採取緊急防禦措施或危及憲法秩序或對科索沃共和國的公共安全的危險,並且只要緊急狀態持續到由本憲法規定。
5.選舉條件,選區和程序由法律決定。
第六十七條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1.科索沃議會從其代表中選舉大會主席和五(5)名副主席。
2.大會主席由最大的議會團體提議,並由大會所有代表的多數票選出。
3.由三個最大的議會團體提議的三(3)名副主席由大會所有代表的多數票選出。
4.兩(2)名副主席代表大會中的絕大多數成員,由大會所有代表的多數票選出。一(1)名副主席應屬於擁有為塞族社區保留或保證的席位的大會代表,一(1)名副主席應屬於為非塞爾維亞社區保留或保證的其他席位的大會代表。多數。
5.大會主席和副主席以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2/3)的投票被免職。
6.總統和副總統組成大會主席。院長負責《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大會議事。
7.大會主席:
1.代表大會;
2.設定議程,召集和主持會議;
3.簽署大會通過的法案;
4.根據本《組織法》和《大會議事規則》行使其他職能。
8.當大會主席缺席或無法行使職能時,其中一名副主席將擔任大會主席。
第68條:會議
1.科索沃大會的會議是公開的。
2.應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總理或《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大會代表的三分之一(1/3)的要求,科索沃大會會議可以閉幕。部件。該決定應以公開透明的方式作出,並且必須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國會代表的三分之二(2/3)表決通過。
第69條:會議時間表和法定人數
1.科索沃大會分兩屆會議進行年度工作。
2.春季會議在1月的第三個星期一開始,秋季會議在9月的第二個星期一開始。
3.當全體大會代表中超過一半(1/2)出席會議時,科索沃議會便達到法定人數。
4.應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總理或三分之一(1/3)代表的要求,科索沃議會召開特別會議。
第七十條代表職權
1.大會代表是人民代表,不受任何強制性授權的約束。
2.科索沃議會每一名副代表的任期自證明選舉結果之日開始。
3.在下列情況下,大會代表的任職期滿或失效:
1.代表不宣誓;
2.副辭職;
3.代表成為科索沃政府的成員;
4.大會的任務結束;
5.代表大會缺席連續六(6)個月以上。在特殊情況下,科索沃議會可以另作決定;
(六)根據法院關於犯罪的終審判決,將該人定罪並判處一年以上徒刑;
7.副主席去世。
4.大會中的空缺將按照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方式立即填補。
第71條:資格與性別平等
1.年滿十八(18)歲並符合法律標準的科索沃共和國公民都有資格成為大會候選人。
2.科索沃大會的組成應尊重國際公認的兩性平等原則。
第72條:不兼容
科索沃議會議員不得在公共行政或任何公有企業中擔任任何行政職務,也不得行使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行政職能。
第73條:不合格
1.以下人員未經事先辭職不得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大會代表:
1.法官和檢察官
2.科索沃安全部隊成員;
3.科索沃警察;
4.科索沃海關部門成員;
5.科索沃情報局成員;
6.獨立機構負責人;
7.外交代表;
8.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2.因法院的最終裁決而被剝奪法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資格當選國會代表。
3.在市政當局一級擔負行政責任的市長和其他官員必須事先辭職,不得當選為議會代表。
第74條:行使職能
科索沃議會代表應按照科索沃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議​​事規則,為科索沃共和國的最大利益行使職能。
第75條:豁免
1.大會代表在其作為大會代表職責範圍內的行動或決定中,不得受到起訴,民事訴訟和開除。豁免權不妨礙對大會代表因其在代表大會職責範圍之外採取的行動而受到刑事起訴。
2.未經大會全體代表多數同意,不得在履行大會職務時逮捕或拘留大會議員。
第76條:議事規則
大會《議事規則》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2/3)表決通過,並應確定大會的內部組織和工作方法。
第77條:委員會
1.科索沃大會任命常設委員會,業務委員會和特設委員會,以反映大會的政治組成。
2.大會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一(1/3)的要求任命委員會處理具體事務,包括調查事務。
3.每個議會委員會的至少一位副主席應來自與主席共同體不同的共同體的代表。
4.委員會的權限和程序由《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七十八條社區權益委員會
1.社區權利和利益委員會是大會的常設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代表大會代表組的三分之一(1/3)的成員擔任為塞爾維亞共同體保留或保證的席位,代表委員會的代表組的三分之一(1/3)的代表組成。大會保留席位,保留給不佔多數席位的其他社區以及代表大會的多數席位成員的三分之一(1/3)。
2.應大會主席團任何成員的要求,任何擬議的法律應提交社區權利和利益委員會。委員會應以其成員的多數票決定是否在兩週內就擬議法律提出建議。
3.為確保充分解決社區權益,委員會可向另一個相關委員會或大會提出建議。
4.委員會可在大會認為適當的範圍內主動提出法律和其他措施,以解決社區的關切。成員可以發表個人意見。
5.大會主席,另一個委員會或由至少十(10)名大會代表組成的小組可將某事轉交委員會徵求意見。
第79條:立法倡議
提議法律的倡議可由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根據其職權範圍,政府,議會代表或法律規定的至少一萬公民採取。
第80條:通過法律
1.法律,決定和其他行為由大會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代表多數票通過,但《憲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大會通過的法律由科索沃大會主席簽署,並由科索沃共和國總統自簽署之日起八(8)天內頒布。
3.如果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向大會歸還法律,他/她應說明歸還理由。根據法律,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只能行使一次返回權。
4.大會決定通過科索沃共和國總統以其所有代表的多數票通過的法律,該法律應視為已頒布。
5.如果科索沃共和國總統自收到之日起八(8)天內未做出任何頒布或歸還法律的決定,則該法律應視為未經其簽署而頒布,並應在該法律中公佈。官方公報。
6.除非法律本身另有規定,否則法律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公佈後十五(15)天生效。
第81條:重要利益的立法
1.下列法律應要求通過,修改或廢除大多數國會議員和多數議員的席位,這些議員應為不佔多數的社區的代表保證席位:
[經憲法修正案2修正,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刊登/ 2012年9月25日至7日,中國
1.改變市政邊界,建立或廢除市政,界定市政權力範圍及其參與市際和跨境關係的法律;
2.除《憲法》規定的法律以外,實現社區及其成員權利的法律;
3.有關語言使用的法律;
4.關於地方選舉的法律;
5.保護文化遺產和特別保護區的法律;
[由第3號憲法修正案修訂,該修正案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第 2012年9月25日至7日,PRISTINA]
6.關於宗教自由或與宗教團體達成協議的法律;
7.教育法;
8.有關使用符號(包括社區符號)和公眾假期的法律。
2.至關重要的法律均不得提交公民投票。
第82條:大會解散
1.在下列情況下,大會應解散:
1.如果在科索沃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候選人之日起六十(60)天內不能成立政府;
2.如果所有代表中有三分之二(2/3)投票贊成解散,則大會應根據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的法令解散;
3.如果在總統選舉程序開始之日起六十(60)天內未選舉科索沃共和國總統。
2.在成功對政府投了不信任票之後,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可以解散大會。
第五章:科索沃共和國總統
第83條:總統的地位
總統是國家元首,代表科索沃共和國人民的團結。
第84條:總統的職權
科索沃共和國總統:
1.在內部和外部代表科索沃共和國;
2.保障本《憲法》所規定機構的憲法運作;
3.宣布科索沃議會選舉,並舉行第一次會議;
4.根據本《憲法》頒布法令;
5.頒布科索沃議會批准的法律;
6.當他/她認為已通過的法律損害科索沃共和國或一個或多個社區的合法利益時,有權將其重新考慮。每個法律只能行使一次這項權利;
7.根據本《憲法》簽署國際協議;
8.對本憲法提出修正案;
9.可以將憲法問題提交憲法法院。
10.領導國家的外交政策;
11.獲得派駐科索沃共和國的外交使團團長的證書;
12.是科索沃安全部隊的總司令;
13.領導社區協商委員會;
14.根據在大會中佔多數的政黨或聯盟的提議,任命總理候選人以建立政府;
15.根據科索沃司法理事會的提議,任命和免職科索沃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
16.根據科索沃司法理事會的提議,任命和罷免科索沃共和國的法官;
17.根據科索沃檢察委員會的提議,任命和免職科索沃共和國首席檢察官;
18.根據科索沃檢察委員會的提議,任命和免職科索沃共和國檢察官;
19.根據大會的提議任命法官進入憲法法院;
20.根據政府的建議任命科索沃安全部隊司令;
21.與總理共同任命科索沃情報局局長,副局長和監察長;
22.決定與總理協商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23.可以要求科索沃安全理事會會議,並在緊急狀態期間主持會議;
24.與總理協商,決定設立科索沃共和國外交和領事使團;
25.根據政府的提議任命和解散科索沃共和國外交使團團長;
26.任命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
27.任命科索沃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兼行長,並任命該行董事會其他成員;
28.依法授予勳章,感謝稱號和獎勵;
29.依法給予個人赦免;
30.關於科索沃的職權範圍,每年至少一次。
第八十五條總統選舉的資格
年滿三十五(35)歲的科索沃共和國每位公民均可當選科索沃共和國總統。
第八十六條選舉總統
1.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應由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2.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的選舉不得遲於現任總統任期屆滿前三十(30)天舉行。
3.只要科索沃共和國的合格公民至少由科索沃議會三十(30)名代表簽字,即可被提名為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候選人。大會代表只能簽署一位共和國總統候選人。
4.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應由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2/3)多數選舉產生。
5.如果前兩次投票中沒有任何一位候選人達到三分之二(2/3)的多數票,則在第二次投票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兩名候選人與獲得第二張投票的候選人之間進行第三次投票大會所有代表中的大多數應當選為科索沃共和國總統。
6.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三輪投票中當選為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則大會應解散,新的選舉應在四十五(45)天內舉行。
第87條任務和誓言
1.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在宣誓就職後開始其任職。誓言的文本將由法律提供。
2.總統的任期為五(5)年。
3.第一任期結束後,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只能連任一次。
第88條:不兼容
1.總統不得行使任何其他公共職能。
2.選舉後,總統不能行使任何政黨職能。
第89條:豁免
科索沃共和國總統不受起訴,民事訴訟以及因科索沃共和國總統職責範圍內的行動或決定而被免職。
第90條:總統臨時缺席
1.如果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暫時無法履行其職責,他/她可以自願將該職位的職責移交給大會主席,然後由大會主席擔任科索沃共和國代理主席。總統的移交命令應特別說明移交的原因和移交的期限(如果已知)。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有能力時,應恢復行使其職務,而大會主席應放棄擔任代理主席的職務。
2.在沒有自願移交權力的情況下,科索沃共和國議會在與醫療顧問小組協商後,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2/3)投票決定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為臨時主席。無法履行他/她的職責。大會主席應擔任代理主席,直到科索沃共和國總統能夠恢復履行其總統職責為止。
3.科索沃共和國代理總統職位的任期不得超過六(6)個月。
第91條:總統免職
1.如果科索沃共和國總統被裁定犯有嚴重罪行,或者由於嚴重疾病而無法履行職務,或者憲法法院裁定其有罪,可被大會解僱。他/她嚴重違反了憲法。
2.解散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的程序可以由大會代表的三分之一(1/3)代表提出,他們應簽署請願書解釋解僱的原因。如果請願書稱嚴重疾病,大會應就總統的健康狀況諮詢醫療顧問小組。如果請願書指控嚴重違反憲法,應立即將請願書提交憲法法院,憲法法院應在收到請願書後七(7)天內決定此事。
3.如果科索沃共和國總統被裁定犯有嚴重罪行,或者如果大會根據本條確定總統因嚴重疾病而無法行使其職責,或者憲法法院裁定如果他/她已嚴重違反憲法,則大會可以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2/3)的投票罷免總統。
第六章:科索沃共和國政府
第92條:一般原則
1.政府由總理,副總理和部長組成。
2.科索沃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行使行政權力。
3.政府執行科索沃議會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開展其他活動。
4.政府根據本憲法和法律做出決定,提出法律草案,對現行法律或其他法案提出修正案,並可以就其未提出的法律草案發表意見。
第93條:政府職能
政府具有以下能力:
1.提出並執行國家的內部和對外政策;
(二)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3.向大會提出法律草案和其他法案;
(四)做出決定並發布實施法律所必需的法律行為或法規;
5.提出科索沃共和國的預算;
6.指導和監督行政機構的工作;
7.指導活動和公共服務的發展;
8.建議科索沃共和國總統任命和免職科索沃共和國外交使團團長;
9.提出憲法修正案;
10.可以將憲法問題提交憲法法院;
11.行使未分配給其他中央或地方機構的其他執行職能。
第94條:總理的職權
總理具有以下能力:
1.代表並領導政府;
2.確保所有部委按照政府政策行事;
3.確保執行政府確定的法律和政策;
(四)未經大會同意,可以更換政府成員;
5.主持科索沃安全理事會;
6.任命科索沃警察局長;
7.就情報事項與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協商;
8.與總統合作,共同任命科索沃情報局局長,副局長和監察長;
9.就國家外交政策的執行情況與總統協商;
10.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五條政府的選舉
1.選舉後,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經與贏得議會多數席位以建立政府的政黨或聯盟協商,向大會提議總理候選人。
2.總理候選人應在任命後的十五(15)天之內向議會介紹政府的組成,並請大會批准。
3.政府在獲得科索沃議會所有代表的多數表決時被視為當選。
4.如果提議的政府組成沒有獲得必要的多數票,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將在十(10)天內以同樣的程序任命另一名候選人。如果第二次沒有當選政府,則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宣布選舉,選舉應在宣布之日起四十(40)天之內舉行。
5.如果總理辭職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該職位空缺,政府將終止,科索沃共和國總統與多數黨或贏得大會多數席位的聯盟協商後任命新候選人,以建立政府。
6.政府成員當選後,應在大會上宣誓。誓言的文本將由法律提供。
第96條:部委和社區代表
1.設立必要的部委和其他執行機構,以履行政府權力內的職能。
2.政府成員的人數由政府的內部法令決定。
3.至少應有一(1)名來自科索沃塞族社區的部長和一(1)名來自另一科索沃非多數族裔社區的部長。如果部長超過十二(12)人,則政府應有第三位代表科索沃非多數共同體的部長。
4.至少應有兩(2)名來自科索沃塞族社區的副部長和兩(2)名來自其他科索沃非多數族裔社區的副部長。如果部長超過十二(12)人,則政府應由代表科索沃塞族共同體的第三名副部長和代表另一個科索沃非多數共同體的第三名副部長組成。
5.這些部長和副部長的selection選應與代表科索沃以外多數的社區的政黨,聯盟或團體協商後確定。如果這些部長和副部長是從科索沃議會議員以外的地方任命的,則要求得到已宣布自己代表有關社區的政黨,聯盟,公民倡議和獨立候選人的多數議會代表的正式批准。
6.總理,副總理和政府部長可以從科索沃議會的代表中選出,也可以是非議會代表的有資格的人。
7.政府成員在職能上的不相容性應受法律約束。
第97條:責任
1.政府就其工作向科索沃議會負責。
2.總理,副總理和部長對政府的決定負有共同責任,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決定負有單獨責任。
第98條:豁免
政府成員在其作為政府成員職責範圍內的行動或決定中,不得受到起訴,民事訴訟和開除。
第99條:程序
政府的工作方法和決策程序應受法律法規的約束。
第一百條不信任動議
1.根據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一(1/3)的提議,可對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
2.總理可以要求對政府進行信任投票。
3.不信任動議應自提出之日起不遲於五(5)天,也不得早於兩(2)天列入大會議程。
4.不信任動議經科索沃大會所有代表以多數票通過後,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5.如果不信任動議失敗,則在接下來的九十(90)天之內不得提出不信任動議。
6.如果對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則視為政府被解散。
第101條:公務員
1.公務員組成應反映科索沃人民的多樣性,並考慮到國際公認的兩性平等原則。
2.公務員制度獨立監督委員會應確保尊重公務員制度的規則和原則,並應本身反映科索沃共和國人民的多樣性。
第七章:司法制度
第一百零二條司法制度的一般原則
1.科索沃共和國的司法權由法院行使。
2.司法權具有獨特性,獨立性,公正性,政治性和公正性,並確保平等訴諸法院。
3.法院應根據《憲法》和法律進行裁決。
4.法官在行使職責時應保持獨立和公正。
5.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對上訴司法裁決的權利得到保障。享有特殊法律救濟的權利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可能允許將案件直接提交最高法院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將沒有上訴權。
第103條:法院的組織和管轄權
1.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的組織,職能和管轄權應受法律管轄。
2.科索沃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
3.最高法院的法官中至少有百分之十五(15%)來自科索沃的非多數社區,但不得少於三(3)名法官。
4.科索沃最高法院院長應由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從最高法院法官中任命和免職,經科索沃司法理事會提議,任期不可延期七(7)年。任免。
5.其他所有法院的院長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任命。
6.來自其他具有上訴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中,至少有百分之十五(15%)的法官應來自科索沃以外多數族群。
7.必要時可依法設立專門法院,但永遠不會設立特別法院。
第一百零四條法官的任命和罷免
1.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應根據科索沃司法委員會的提議任命,任命和罷免法官。
2.司法機構的組成應反映科索沃的種族多樣性和國際公認的兩性平等原則。
3.法院的組成應反映相應法院的領土管轄權的族裔組成。在提出任用或重新任命的建議之前,科索沃司法委員會先與各自的法院協商。
4.法官一旦被裁定犯有嚴重的刑事罪行或因嚴重失職而可以免職。
5.法官有權直接向科索沃最高法院提出駁回決定的上訴。
6.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為有效執行司法或紀律措施,否則不得隨意調動法官。
第105條:任務和重新任命
1.法官的初步任期為三年。續任任務是永久性的,直到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為止,或者除非依法取消。
2.重任法官的標準和程序應由科索沃司法理事會確定,其程度可能與罷免法官所用的標準不同。
第106條不兼容
1.法官不得在司法機構以外的任何國家機構中行使任何職能,不得參與任何政治活動,或參與法律禁止的任何其他活動。
2.法官不得承擔任何責任或承擔任何與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原則相抵觸的職責。
第107條:豁免
1.包括非專業法官在內的法官應不受起訴,民事訴訟和因其在法官職責範圍內採取的行動,作出的決定或表達的意見而被免職。
2.法官,包括非專業法官,不得享有豁免權,如果蓄意違反法律,可以免職。
3.當法官被起訴或被捕時,必須立即通知科索沃司法委員會。
第一百零八條:科索沃司法理事會
1.科索沃司法委員會應確保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2.科索沃司法理事會在履行職能方面是一個完全獨立的機構。科索沃司法委員會應確保科索沃法院是獨立,專業和公正的,並充分體現科索沃的多種族性質,並遵守兩性平等原則。根據法律規定,科索沃司法委員會應優先任命司法機構中任職人數不足的社區成員。
3.科索沃司法委員會負責徵聘和提議候選人,供其任命和重新任命為司法職務。科索沃司法委員會還負責法官的調動和紀律處分。
4.法官任命的建議必須在公開任命程序的基礎上,根據候選人的才能提出,而且這些建議應反映兩性平等的原則和各自法院領土管轄權的族裔組成。所有候選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甄選標準。
5.科索沃司法委員會負責進行司法檢查,司法行政,依法制定法院規則,僱用和監督法院行政人員,制定和監督司法預算,確定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官人數以及關於建立新法院的建議。依法設立新法院。
6.科索沃司法委員會應由十三(13)名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應具有相關的專業資格和專門知識。成員的選舉任期為五(5)年,其選舉方式如下:
1.七(7)名成員應為司法機構成員選出的法官。
[根據第25號憲法修正案,發佈於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6年3月9日至11日,菲律賓
2.兩(2)名成員應由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其席位在一般分配席位時歸屬,這兩名成員中至少有一位是法官。
[根據第25號憲法修正案,發佈於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6年3月9日至11日,菲律賓
3.大會代表應選出兩(2)名代表為科索沃塞族社區保留或保證席位的成員,並且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法官;
4.大會代表應選出兩(2)名成員,擔任其他社群的保留或保證席位,並且兩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法官。
5.科索沃司法理事會的成員資格不符之處應受法律規管。
7.科索沃司法理事會從其成員中選舉出一名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三(3)年。選舉這些辦公室不會延長科索沃司法理事會成員的任期。
8.科索沃司法理事會主席每年至少一次在科索沃共和國大會上就司法制度發表講話。
9.僅由在科索沃不佔多數的社區代表選舉的安理會多數成員建議任命為科索沃以外多數社區成員保留的司法職位候選人。在科索沃不是大多數。如果這組理事會成員在連續兩屆理事會會議中沒有推薦候選人擔任司法職位,則任何理事會成員都可以推薦該職位的候選人。
10.基本法院內司法職位的候選人只能由安理會的兩名成員推薦,其管轄權專門包括一個或多個人口多數屬於科索沃塞族社區的城市的領土。由大會代表選舉產生,該代表在科索沃共和國為塞族共同體保留或保證的席位,由聯合代表一致通過。如果這兩(2)名成員在科索沃司法委員會連續兩屆會議中都沒有推荐一名司法候選人,則任何科索沃司法理事會成員都可以推薦該職位的一名候選人。
第109條:國家檢察官
1.國家檢察官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對起訴被控犯有犯罪行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人具有權力和責任。
2.國家檢察官是一個公正的機構,並根據《憲法》和法律行事。
3.國家檢察官的組織,職權和職責應由法律規定。
4.國家檢察官應反映科索沃共和國的多民族組成,並應尊重兩性平等原則。
5.檢察官的任期為三年。續任任務是永久性的,直到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為止,或者除非依法取消。
6.檢察官可因嚴重的刑事犯罪或嚴重失職而免職。
7.國家首席檢察官應由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根據科索沃檢察委員會的提議任命和免職。國家首席檢察官的任期為七(7)年,沒有可能連任。
第110條:科索沃檢察委員會
1.科索沃檢察委員會是一個完全獨立的機構,依法履行其職能。科索沃檢察委員會應確保所有人都有平等的訴諸司法的機會。科索沃檢察委員會應確保國家檢察官是獨立,專業和公正的,並反映科索沃的多種族性質和兩性平等原則。
2.科索沃檢察院應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徵聘,提議,晉升,調動,重新任命和懲戒檢察官。理事會應根據法律規定,優先任命代表性不足的社區成員擔任檢察官。所有候選人均應符合法律規定的甄選標準。
3.任命檢察官的建議必須在公開任命程序的基礎上,根據候選人的才能提出,並且這些建議應反映性別平等的原則和有關領土管轄權的族裔組成。
4.科索沃檢察院的組成以及有關任命,罷免,任期,組織結構和議事規則的規定應由法律確定。
第111條:倡導
1.倡導是一個獨立的專業,應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提供服務。
2.獲得和喪失行使辯護人的職業權利的方式應由法律決定。
第八章憲法法院
第112條:一般原則
1.憲法法院是解釋憲法和法律遵守憲法的最終權力。
2.憲法法院在履行職責方面是完全獨立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管轄權和被授權方
1.憲法法院僅對授權方以合法方式轉交給法院的事項作出裁決。
2.授權科索沃議會,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政府和監察員將下列事項提交憲法法院處理:
1.與法律,總統或總理的法令以及政府規章是否相符的問題;
2.與市政法規的兼容性。
3.授權科索沃議會,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和政府將下列事項提交憲法法院處理:
1.科索沃議會,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和科索沃政府的憲法權限之間存在衝突;
2.與擬議的全民投票的憲法相符;
3.符合《緊急狀態聲明》的《憲法》以及在緊急狀態期間採取的行動;
4.擬議的憲法修正案與根據該《憲法》批准的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定相兼容,並對程序的合憲性進行審查;
5.質疑在大會選舉期間是否發生違反憲法的行為。
4.當市政當局受到法律或法令的影響時,市政當局可質疑政府的法律或法令的合憲性,以侵犯其責任或減少其收入。
5.自通過之日起八(8)天內,十(10)名或更多的科索沃議會代表有權就其實質內容和程序對大會通過的任何法律或決定是否符合憲法提出異議跟著。
6.大會三十(30)名或更多名代表有權提出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是否已嚴重違反《憲法》的問題。
7.個人有權向公共當局提出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利和自由的申訴,但前提是要用盡法律規定的所有法律補救措施。
8.法院有權在司法程序中提出法律時,將法律的憲法相容性問題移交給憲法法院,而移交法院不確定有爭議的法律與憲法的相容性,但前提是移交法院對該案的判決取決於所涉法律的兼容性。
9.科索沃大會主席在獲得大會批准之前,先將擬議的憲法修正案提交大會,以確認該擬議修正案不會損害《憲法》第二章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10.其他管轄權可以由法律確定。
第114條:憲法法院的組成和任務
1.憲法法院應由九(9)名法官組成,這些法官應是具有最高道德風範的傑出法學家,並且具有不少於十(10)年的相關專業經驗。其他有關資格應當依法規定。應當遵守兩性平等原則。
2.法官應由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根據大會的提議任命,任期為九(9)年,不可延期。
3.提議任命七(7)名法官的決定需要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2/3)多數票。關於其他兩(2)名法官的提案的決定,應要求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大會代表以多數票通過,但必須徵得持有或保證為大會代表保留席位的大會多數代表的同意。在科索沃不是大多數的社區。
4.如果法官的任期在正常任期屆滿之前結束,則應按照本條的規定任命替任法官,以享有全部職權,而無權再次任命。
5.憲法法院院長和副院長應由憲法法院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任期三(3)年,由憲法法院法官選舉產生。選舉這些職位不應延長法官的定期任務。
第115條:憲法法院的組織
1.憲法法院應依法確定其內部組織,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其他組織問題。
2.憲法法院應發布年度報告。
第116條:決定的法律效力
1.憲法法院的決定對司法機構以及科索沃共和國所有個人和機構具有約束力。
2.在憲法法院尚待審理的訴訟程序中,如果法院認為實施有爭議的行動或法律會導致無法彌補的損害,則法院可以暫時中止有爭議的行動或法律,直到法院作出裁決為止。
3.如果憲法法院的判決未另行規定,則廢除法律或其他作為或行動將在法院判決公佈之日生效。
4.憲法法院的決定在官方公報上公佈。
第117條
憲法法院的法官在其作為憲法法院法官的職責範圍內所採取的行動,作出的決定或表達的意見,不得受到起訴,民事訴訟和開除。
第118條:解僱
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可應憲法法院法官的三分之二(2/3)提議,罷免憲法法院法官,理由僅在於犯下嚴重罪行或嚴重忽視職務。
第九章:經濟關係
第119條:一般原則
1.科索沃共和國應確保為市場經濟,經濟活動自由以及私有和公共財產的保障提供有利的法律​​環境。
2.科索沃共和國應確保所有國內外投資者和企業享有平等的合法權利。
3.除非法律明確允許,否則禁止通過建立或濫用支配地位限制自由競爭的行為或限制競爭的做法。
4.科索沃共和國通過促進可持續的經濟發展來增進全體公民的福利。
5.科索沃共和國應建立獨立的市場監管者,僅憑市場無法充分保護公眾利益。
6.保障外國投資者依法自由將利潤和投資資本轉移到國外的權利。
7.依法保障消費者保護。
8.每個人都必須繳納法律規定的稅款和其他捐款。
9.科索沃共和國應對與公眾利益一致控制的任何企業行使其所有權職能,以期使該企業的長期價值最大化。
十,依法對此類企業負有公共服務義務,並應提供公平的賠償。
第120條:公共財政
1.公共支出和公共收入的收集應基於問責,有效性,效率和透明度的原則。
2.各級政府的財政政策行為應符合低通貨膨脹和可持續的經濟增長以及創造就業的條件。
3.公共借貸應受法律規範,並應與經濟穩定和財政可持續性相適應。
第121條:財產
1.財產的種類應依法規定。
2.外國自然人和外國組織可以​​根據法律或國際協議規定的合理條件,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3.外國自然人和外國組織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獲得特許權和其他使用和/或利用公共資源(包括自然資源)和公共基礎設施的權利。
第122條:財產和自然資源的使用
1.科索沃共和國人民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享有科索沃共和國的自然資源,但他們可以不侵犯國際經濟合作協定規定的義務。
2.自然資源,如水,空域,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包括土地,動植物,自然的其他部分,不動產及其他具有特殊文化,歷史,經濟和生態重要性的商品,由科索沃共和國特別關注的法律,應依法享有特別保護。
3.對法律特別規定對科索沃共和國具有特殊利益的商品的所有者權利和其他利用權的限制,以及對這種限制的賠償。
第十章:地方政府和領土組織
第123條:一般原則
1.地方自治權得到保障,並受到法律的約束。
2.地方自治由通過一般,平等,自由,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的代表機構行使。
3.地方自治機構的活動基於本《憲法》和科索沃共和國法律,並尊重《歐洲地方自治憲章》。科索沃共和國應在與簽署國相同的程度上遵守和執行《歐洲地方自治政府憲章》。
4.地方自治基於善政,透明度,效率和有效性的原則,在提供公共服務時要充分考慮到社區的特殊需要和利益,而不是多數人及其成員。
第一百二十四條地方自治組織和運作
1.科索沃共和國地方政府的基本單位是自治市。市政當局享有高度的地方自治權,並鼓勵並確保所有公民積極參與市政機構的決策過程。
2.市政當局的設立,市政邊界,權限以及組織和運作的方法應受法律規範。
3.市政當局依法擁有自己的,擴展的和授權的權限。授予權限的國家機關應承擔行使權限所產生的開支。
4.市政當局依法享有城市間合作和跨界合作的權利。
5.市政當局有權依法決定,收取和支出市政收入,並從中央政府獲得適當的資金。
6.市政當局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並適用法院判決。
7.中央當局對市政當局在其職權範圍內的行為進行行政審查的範圍應限於確保與《科索沃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相符。
第十一章:安全部門
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原則
1.科索沃共和國在其領土內對執法,安全,司法,公共安全,情報,民事應急響應和邊境管制擁有權力。
2.科索沃共和國的安全機構應保護公共安全和科索沃共和國所有人的權利。這些機構應在充分透明的情況下並按照國際公認的民主標準和人權運作。安全機構應反映科索沃共和國人口的種族多樣性。
3.科索沃共和國充分尊重所有適用的國際協定和有關國際法,並與國際安全機構和區域對口機構合作。
4.應保證對安全機構的平民和民主控制。
5.科索沃共和國議會監督法律規定的安全機構的預算和政策。
第126條:科索沃安全部隊
1.科索沃安全部隊應作為科索沃共和國的國家安全部隊,並可以完全按照其國際職責將其成員派往國外。
2.科索沃安全部隊應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保護科索沃共和國人民和社區。
3.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是科索沃安全部隊的總司令,該部隊應始終受民選民政當局的控制。
4.科索沃安全部隊應專業,反映科索沃共和國人民的種族多樣性,並應從科索沃共和國公民中招募。
5.科索沃安全部隊指揮官應由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根據政府的建議任命。科索沃安全部隊的內部組織應依法確定。
第127條:科索沃安全理事會
1.科索沃共和國安全理事會與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和政府合作,制定了科索沃共和國安全戰略。科索沃共和國安全理事會也應在與科索沃共和國安全有關的所有事項上發揮諮詢作用。
2.除本《憲法》規定的緊急狀態期間外,科索沃共和國安全理事會應由總理在政府支持下擔任主席。
3.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可能要求科索沃共和國安全理事會開會,安理會有義務與總統密切協調其工作。科索沃共和國安全理事會應與國際當局密切合作。
4.科索沃共和國安全理事會理事國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任免。
第128條:科索沃警察
1.科索沃共和國警察負責維護整個科索沃共和國全境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2.警察應專業,並反映科索沃共和國人口的種族多樣性。
3.總理應根據政府的建議並依法任命科索沃共和國警察局長。科索沃警察的內部組織應依法提供。
4.科索沃共和國警察在整個科索沃共和國應擁有統一的指揮系統,並設有與市界相對應的警察局。根據法律規定,科索沃警察應通過建立地方議會來促進與市政當局和社區領導人的合作。直轄市內警察的族裔組成應盡可能最大地反映相應直轄市內人口的族裔組成。
5.科索沃共和國警察應與當地和國際當局直接合作,負責邊境管制。
第129條:科索沃情報局
1.科索沃情報局應查明,調查和監測對科索沃共和國安全的威脅。
2.科索沃情報局應是專業的,政治上公正的,多種族的,並應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接受大會的監督。
3.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和總理經與政府協商後,應共同任命科索沃情報局局長,副局長和監察長。任職資格和任期由法律決定。
4.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和總理應獲得相同的情報信息。
第一百三十條民航局
1.科索沃共和國民航局應規範科索沃共和國的民航活動,並應依法提供空中航行服務。
2.民航當局應依法與有關國際和地方當局充分合作。
第131條:緊急狀態
1.在下列情況下,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可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1.需要採取緊急防禦措施;
2.對憲法秩序或公共安全有內部危險;要么
3.有自然災害影響科索沃共和國的全部或部分領土。
2.在緊急狀態期間,科索沃共和國憲法不得暫停。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應僅在必要的範圍內,在最短的時間內並完全符合本憲法。在緊急狀態期間,不得更改議會和市政選舉的法律。緊急狀態期間公共機構的進一步行動原則應受法律規範,但不得與本條相抵觸。
3.如果需要採取緊急防禦措施,則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應與總理協商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在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時,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應立即發布一項法令,規定威脅的性質以及對權利和自由的任何限制。大會可以在四十八(48)小時內,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代表的三分之二(2/3)投票表示同意。如果未徵得同意,則總統的法令不具有效力。
4.如果科索沃共和國的憲法秩序和公共安全受到威脅,或者科索沃共和國的全部或部分領土存在自然災害,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可宣布經與總理協商後進入緊急狀態。在宣布緊急狀態時,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應立即發布一項法令,規定緊急情況的性質以及對權利和自由的任何限制。大會可在四十八(48)小時內,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代表的多數票表示同意。如果未徵得同意,則總統的法令不具有效力。
5.緊急狀態僅在危險持續的情況下持續,並且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六十(60)天。經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大會代表以多數票同意,緊急狀態可在必要時連續三十(30)天延長至最多九十(90)天。
6.大會可以視需要對緊急狀態的持續時間和範圍進行限制。當總統確定對科索沃共和國的危險具有非同尋常的性質時,大會可以授權將緊急狀態延長一百五十(150)天以上,只有三分之二(2/3)通過大會所有代表的表決。
7.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可經與政府和大會協商,命令動員科索沃安全部隊協助緊急狀態。
8.僅在緊急狀態期間,科索沃共和國安全理事會才應行使行政職能,但僅限於與緊急狀態有關的職能。在緊急狀態下,根據法律規定,科索沃共和國安全理事會應由科索沃共和國總統主持。在緊急狀態期間,科索沃共和國安全理事會應與政府,大會和國際當局密切合作。
9.法律應確定在緊急狀態期間施加的限制所造成的任何損失的賠償原則,範圍和方式。
第十二章獨立機構
第132條:監察員的作用和能力
1.監察員監督,捍衛和保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免受到非法或不當行為或公共當局的不作為。
2.監察員獨立履行職責,不接受來自科索沃共和國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機構或其他當局的任何指示或乾預。
3.行使科索沃共和國合法權力的每個機關,機構或其他當局有義務響應監察員的要求,並應依法提交所有要求的文件和資料。
第133條監察員辦公室
1.監察員辦公室應為獨立辦公室,並應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提出和管理其預算。
2.監察員有一(1)個或更多代表。其人數,selection選方法和任務由《監察員法》確定。至少有一(1)名副監察員應是共同體的成員,而該共同體在科索沃不是多數。
第134條:監察員的資格,選舉和罷免
1.監察員由科索沃議會多數代表選舉產生,任期不可延期,為五(5)年。
2.科索沃共和國任何公民,具有大學學歷,高尚的道德和誠實品格,在人權和自由領域的傑出經驗和知識,都可以當選監察員。
3.監察員和副監察員不得是任何政黨的成員,不得從事任何政治,國家或專業私人活動,或參與民間,經濟或貿易組織的管理。
4.監察員應不受起訴,民事訴訟和因監察員職責範圍內的行動或決定而被解僱的豁免。
5.只有經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1/3)的請求並經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2/3)多數的表決,才能解散監察員。
第135條:監察員報告
1.監察員應向科索沃共和國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2.應大會要求,監察員必須向大會提交臨時報告或其他報告。應監察員的要求,大會應允許監察員發表意見。
3.當發現公共管理部門和其他國家當局侵犯人權和自由時,監察員有資格提出建議並提出行動。
4.監察員可按照本《憲法》的規定將事項移交給憲法法院。
第136條:科索沃審計長
1.科索沃共和國審計長是最高的經濟和金融管制機構。
2.科索沃共和國審計長的組織,運作和能力應由《憲法》和法律決定。
3.大會根據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的提議,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選舉和罷免科索沃共和國審計長。
4.大會根據科索沃共和國總統的提議或三分之一的提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2/3)多數罷免科索沃共和國審計長(1/3)代表。
5.科索沃共和國審計長的任期為五(5)年,可以連選連任一次。
第137條:科索沃審計長的能力
科索沃共和國審計長審計:
1.公共機構和其他國家法人的經濟活動;
(二)中央和地方政府對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維護;
(三)國家有股份的公共企業和其他法人的經濟活動,或者由國家擔保的貸款,信用和負債。
第138條:科索沃審計長的報告
1.科索沃共和國審計長在大會講話:
1.報告國家預算執行情況;
2.就政府在大會通過前一年的支出報告提出意見;
3.要求時向大會通報審計結論。
2.科索沃共和國審計長向大會提交關於該辦事處活動的年度報告。
第139條:中央選舉委員會
1.中央選舉委員會是一個常設機構,負責籌備,監督,指導和核實與選舉和公民投票有關的所有活動,並宣布其結果。
2.委員會由十一(11)名成員組成。
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由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從最高法院法官和行使上訴管轄權的法院中任命。
4.六(6)名成員應由代表大會的六個最大的議會團體任命,這些議會無權保留席位。如果大會中的代表人數較少,則最多的團體可以任命其他成員。大會代表應任命一(1)名成員,為科索沃塞族共同體保留或保證席位,而大會代表則任命三(3)成員,其他席位在科索沃塞族社區中不佔多數。科索沃。
第一百四十條:科索沃中央銀行
1.科索沃共和國中央銀行是向科索沃議會報告的獨立機構。
2.科索沃共和國中央銀行完全根據本《憲法》和其他適用的立法文書行使其職權。
3.科索沃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將擔任首席執行官。
4.科索沃共和國中央銀行的治理以及中央銀行董事會成員的selection选和提名程序應受法律規範,以確保其獨立性和自治性。
第141條:獨立媒體委員會
1.獨立媒體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機構,負責管理科索沃共和國的廣播頻率範圍,向公共和私人廣播公司頒發許可證,制定和執行廣播政策,並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2.獨立媒體委員會的成員應依法以透明程序選舉產生。
第一百四十二條獨立機構
1.科索沃共和國的獨立機構是大會根據規範其設立,運作和能力的有關法律設立的機構。獨立機構獨立於科索沃共和國其他機構或機關行使其職能。
2.獨立機構有自己的預算,應依法獨立管理。
3.在科索沃共和國,每個行使法律權力的機關,機構或其他實體都有義務在依法行使其獨立管轄權的過程中,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與獨立機構合作並作出回應。
第十三章最終規定
第143條:關於科索沃地位解決的全面建議
[由《憲法修正案4》廢除,發表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2年9月25/7日,菲律賓)
儘管有本憲法的任何規定:
1.科索沃共和國所有當局應遵守2007年3月26日《科索沃地位解決全面提案》規定的所有科索沃​​共和國義務。它們將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予以執行。
2. 2007年3月26日的《科索沃地位和解全面提案》的規定應優先於科索沃的所有其他法律規定。
3.科索沃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其他法律行為應按照2007年3月26日的《科索沃地位解決綜合提案》進行解釋。如果本《憲法》,法律或其他法律行為的規定不一致根據科索沃共和國和該和解的規定,應以後者為準。
第144條:修正
[由憲法修正案5移至第一章,刊登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上/ 2012年9月25日至7日,中國
1.根據《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政府,總統或科索沃議會四分之一(1/4)代表可以對本《憲法》提出修改和修正。
2.任何修正案均須獲得大會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2/3)的批准,包括獲得保留或保證的代表出席會議的社區代表的大會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2/3)。在科索沃共和國不是大多數。
3.只有在科索沃議會主席將擬議的修正案提交憲法法院進行事先評估後,大會才能通過對本《憲法》的修正案,以使該修正案不會損害《憲法》規定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本憲法第二章。
4.《憲法》修正案在科索沃共和國議會獲得通過後立即生效。
第145條:國際協定的連續性和適用的立法
[由憲法修正案6移至第一章,刊登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上/ 2012年9月25日至7日,中國
1.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生效的與國際合作有關的國際協議和其他行為將繼續得到尊重,直到按照協議的條款重新談判或撤消這些協議或行為或被新的協議或行為所取代為止。涉及同一主題領域並根據本《憲法》通過的國際協議或行為。
2.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適用的法律應在與本《憲法》相符的範圍內繼續適用,直至根據本《憲法》予以廢除,取代或修正。
第十四章過渡規定
第146條:國際平民代表
[由第7號憲法修正案廢除,刊登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2年9月25日至7日,菲律賓
儘管有本憲法的任何規定:
1.根據2007年3月26日《科索沃地位解決綜合方案》授權的國際平民代表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和行動者俱有該綜合方案規定的任務和權力,包括其中規定的法律能力,特權和豁免。 。
2.科索沃共和國的所有當局應與2007年3月26日《科索沃地位解決綜合提案》授權的國際文職人員代表,其他國際組織和行為者充分合作,並除其他外使他們的決定或行為生效。 。
第162條:生效日期
本憲法將於2008年6月15日生效。
第147條:國際平民代表的最終權力
[由第8號憲法修正案廢除,發表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2年9月25日,PRISTINA]
儘管有本《憲法》的任何規定,根據2007年3月26日的《科索沃地位解決綜合提案》,國際平民代表應是科索沃對上述綜合提案的民事方面進行解釋的最終權力。科索沃共和國任何當局均無權審查,減少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第146條和本條所指的任務,權力和義務。
第148條:科索沃議會的過渡規定
第149條:重要利益法的初步採用
[由《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第10號憲法修正案廢除。2012年9月25日,PRISTINA]
儘管有本《憲法》第81條的規定,其中所列舉的切身利益的法律應首先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大會代表的多數票通過。
第一百五十條法官和檢察官的任命程序
第151條:科索沃司法委員會的臨時組成
[由第12號憲法修正案廢除,發表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2年9月25日,PRISTINA]
在2007年3月26日對《科索沃地位和解全面提議》執行情況進行國際監督之前,科索沃司法理事會的組成應為:
1.根據《 2008年行政指示》,五(5)名成員應由獨立司法和檢察委員會審查,是任命程序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一部分,並由獨立司法和檢察委員會審查。 02。在這五(5)名成員中,隨機選出的一(1)名法官和一(1)檢察官應在科索沃司法委員會任職,直至其現有任職期限自然屆滿為止,屆時應由一(1) )法官和一(1)名檢察官,由司法和檢察官獨立委員會審查,並由其同僚以旨在確保司法和檢察部門最廣泛的代表權的方法選出。其餘的兩(2)位法官和一(1)位檢察官,在科索沃獨立司法和檢察委員會五名成員中,現有任期自然屆滿後,應在科索沃司法委員會任職一(1)年,屆時應以與其職責相同的程序代替前司法和檢察委員會獨立同事。如果設立了負責與檢察官的任命,紀律處分和解僱有關的事務的實體,則科索沃司法委員會其餘五名成員均為法官。屆時,應採用與前獨立司法和檢察委員會同事相同的程序代替他們。如果設立了負責與檢察官的任命,紀律處分和解僱有關的事務的實體,則科索沃司法委員會其餘五名成員均為法官。屆時,應採用與前獨立司法和檢察委員會同事相同的程序代替他們。如果設立了負責與檢察官的任命,紀律處分和解僱有關的事務的實體,則科索沃司法委員會其餘五名成員均為法官。
2.理事會其餘八(8)名成員應按本《憲法》的規定由科索沃議會選舉產生,但四(4)名成員中的兩(2)名由在大會期間享有席位的代表選舉產生席位的分配應由國際平民代表根據歐洲安全與防衛政策特派團的建議選出。國際成員之一應為法官。
第152條:憲法法院的臨時組成
[由第13號憲法修正案廢除,刊登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2年9月25日,PRISTINA]
在2007年3月26日對《科索沃地位解決全面提案》的實施進行國際監督結束之前,憲法法院的組成如下:
1.科索沃共和國總統應根據大會的提議任命,應由九(9)名法官中的六(6)名法官任命。
2.在六(6)名法官中,兩(2)名法官的任期不得為三(3)年,兩(2)名法官的任期不得為六(6)年,並且兩(2)名法官的任期不得為九(9)年。初級法官的任命應由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在任命後立即抽籤決定。
3.在六(6)名法官中,四(4)名法官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國會代表的三分之二(2/3)投票選舉產生。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會代表中的多數代表應選出兩(2)名,其中包括為在科索沃不是多數的社區代表保留或保證的席位的大會多數代表的同意。
4.國際平民代表應在與歐洲人權法院院長協商後任命三(3)名國際法官。三(3)名國際法官不得是科索沃或任何鄰國的公民。
5.國際平民代表應確定國際法官的任職期限屆滿,並按《憲法》的規定更換法官。
第153條:國際軍事存在
[由第14號憲法修正案廢除,發表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2年9月25/7日,菲律賓]
儘管有本《憲法》的任何規定,但國際軍事存在具有包括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44號決議和2007年3月26日關於科索沃地位解決的全面建議在內的有關國際文書所規定的任務和權力。國際軍事負責人根據2007年3月26日關於科索沃地位解決的全面建議,在場權是對戰區中有關國際軍事存在的那些方面的解釋的最終權力。科索沃共和國任何當局均無權審查,減少或以其他方式限製本條提及的任務,權力和義務。
第154條:科索沃保護軍
[由第15號憲法修正案廢除,刊登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2年9月25日,PRISTINA]
科索沃保護團應在本《憲法》生效後一年內解散。在解散之前,國際軍事存在應與國際平民代表和科索沃共和國協商,對科索沃保護團行使行政權力,並應決定其解散的時間表。
第155條:公民身份
第156條: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
[由第16號憲法修正案移至第二章,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刊登/ 2012年9月25日至7日,菲律賓
科索沃共和國應促進和便利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安全和有尊嚴的回返,並協助他們追回其財產和財產。
第157條:科索沃審計長
[由第18號憲法修正案廢除,該修正案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第 2012年9月25日,PRISTINA]
在2007年3月26日對《科索沃地位解決全面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國際監督之前,科索沃共和國審計長應為國際平民代表任命的國際官員。
第158條:中央銀行管理局
[由《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第19號《憲法修正案》廢除。2012年9月25日,PRISTINA]
在2007年3月26日對《科索沃地位和解全面提案》執行情況進行國際監督之前,科索沃共和國總統必須經科索沃共和國總統任命,任命科索沃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國際平民代表。
第159條:社會企業和財產
第一百六十條國有企業
第161條:過渡條款
[由第22號憲法修正案修訂,刊登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2年9月25日至7日,中非共和國]
國際平民代表根據2007年3月26日《科索沃地位解決全面提案》任命的個人,在宣布結束有監督的獨立之前尚未終止任命,應繼續在該機構履行其職責,以指定的任期。科索沃應給予這些人與外交代表及其家人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
第162條-新:專家分庭和專家檢察官辦公室
[由第24號憲法修正案增補,發表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No。20 / 5AUGUST2015,PRISTINA]
儘管本《憲法》有任何規定:
1.為履行其對歐洲委員會2011年1月7日歐洲委員會議會報告Doc 12462的國際義務,科索沃共和國可在科索沃司法系統內設立專家分庭和專家檢察官辦公室。專門會議廳和專門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管轄權應由本條和特定法律規範。
2.專門會議廳和專門檢察院應維護《憲法》第二章所規定的保護,特別是應遵守第22條所保障的國際人權標準,並遵守第55條的規定。
3.憲法法院專門分庭除由第114條第(1)款提及的法官外,還任命三(3)名國際法官組成,應根據《憲法》第113條專門裁定與專門分庭有關的任何憲法申訴以及根據特定法律的專職檢察官辦公室。
4.專家分庭和專家檢察官辦公室應具有充分的法律和法人資格,並對其行使,司法合作,協助,證人保護,安全,拘留和在法院外服刑具有一切必要的權力和任務。被定罪的任何人的科索沃領土,以及在任務期限完成後管理任何剩餘事項。行使這些權力所產生的安排不受第18條的約束。
5.在與第三國訂立與司法合作有關的任何國際條約之前,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這些專門條約將需要批准,各專門分庭應徵求政府的同意。
6.專家分庭可根據第二十二條所載的國際人權標準,並以《科索沃刑事訴訟法》為指導,確定自己的《程序和證據規則》。憲法法院專門法庭應審查《規則》,以確保遵守《憲法》第二章。
7.專門法庭和專門檢察官辦公室可以在科索沃有一個席位,在科索沃以外也可以有一個席位。專設分庭和專職檢察官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在座位或其他地方執行其職能。
8.根據國際法並根據國際協定,可將在特別法庭被控犯罪的任何人還押,並轉移到科索沃境外的特別法庭。如果被裁定有罪並被判入獄,則根據第4款締結的安排,任何此類人員均可被轉移到科索沃領土以外的第三國服刑。
9.專門法庭和專門檢察官辦公室的正式語文為阿爾巴尼亞文,塞爾維亞文和英文。專家分庭和專家檢察官可以決定正式使用語言以行使其職權。
10.法官和檢察官的任命和監督,以及專門分庭和專門檢察官辦公室的監督和管理,均應遵守特定法律。
11.應任命專職分庭的獨立監察員,由專職分庭和專職檢察官辦公室專門負責,其職能和報告義務由[一項具體法律]確定。第133條第2款,第134條,第135條第1款和第(2)款不適用於專設分庭的監察員。科索沃監察員還可轉交第135條第(4)款規定的事項。
12.專門的行政程序,方式,專門法庭和專門檢察官辦公室的組織和運作,監督,預算,審計和其他職能將由國際協定,具體法律和根據第4款作出的安排加以規定。
13.除非根據第04 / L-274號法律提前完成任務通知,否則專門法庭和專家檢察官辦公室的任期應為五(5)年。
14.在未根據第12款通知完成任務的情況下,各專門分庭和專門檢察官辦公室的任務應繼續進行,直到根據第04 / L-274號法律並與第46 / L-274號法律進行磋商後才通知完成任務。政府。
附件:修正案
關於終止國際對科索沃獨立性的監督的科索沃共和國憲法的修正案
[刊登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2年9月25/7日,菲律賓]
修正案1
第58條第4款應改為:
科索沃共和國應採取必要措施,在社區成員之間促進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生活所有領域的充分和有效平等,並使社區及其成員有效參與公共生活和決策。此類措施不應被視為歧視行為。
修正案2
第81條第1款應改為:
下列法律應要求其通過,廢除多數國會議員和多數議員的席位,這些議員應為非多數社區的代表保證席位。
修正案3
第81條第1款,第(5)項應予刪除和改寫如下:關於文化遺產和特別保護區的法律。
修正案4
第143條應予刪除。
修正案5
第144條(修正案),應移至第一章-基本規定
修正案6
第145條(國際協定和適用法律的連續性)應移至第一章基本規定。
修正案7
第一百四十六條應予刪除。
修正案8
第147條應予刪除。
修正案9
第148條應予刪除。
修正案10
第149條應予刪除。
修正案11
第一百五十條應予刪除。
修正案12
第一百五十一條應予刪除。
修正案13
第152條應予刪除。
修正案14
第一百五十三條應予刪除。
修訂15
第154條應予刪除。
修正案16
第155條(公民身份)應移至第一章-基本規定。
修正案17
第156條(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應移至《憲法》第二章。
修正案18
第157條應予刪除。
修訂19
第158條應予刪除。
修訂20
第159條應予刪除。
修正案21
第一百六十條應予刪除。
修訂22
第161條應予刪除,並應增加新條作為過渡條款,其內容如下:
第161條過渡條款
國際平民代表根據2007年3月26日《科索沃地位解決全面提案》任命的個人,在宣布結束有監督的獨立之前尚未終止任命,應繼續在該機構履行其職責,以指定的任期。科索沃應給予這些人與外交代表及其家人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
2012年9月7日科索沃共和國大會第04-V-436號決定
科索沃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刊登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3年3月6日至12日,PRISTINA]
一世。
修訂23
第65條,在第(14)點之後,增加了第(15)點,其內容如下:
“(15)根據各自的法律給予特赦,應由大會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2/3)票贊成。”
二。憲法修正案應在科索沃共和國議會批准後立即生效。
2013年3月14日,科索沃共和國大會第04-V-553號決定。
科索沃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發表於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5年8月20日,第8號,菲律賓]
一世。
修正案24
在第161條之後,應增加和修改新條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專家會議廳和專家檢察院]
儘管本《憲法》有任何規定:
1-為了履行與2011年1月7日歐洲委員會國會報告Doc 12462號文件有關的國際義務,科索沃共和國可在科索沃司法系統內設立專家分庭和專家檢察官辦公室。專門會議廳和專門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管轄權應由本條和特定法律規範。
2-專門會議廳和專門檢察院應維護《憲法》第二章所規定的保護,特別是應遵守第22條所保障的國際人權標準,並遵守第55條的規定。
3-憲法法院專門法庭由除第114條第(1)款所指法官之外還任命的三(3)名國際法官組成,應根據《憲法》第113條專門裁決與專門法庭有關的任何憲法申訴以及根據特定法律的專職檢察官辦公室。
4-專家分庭和專家檢察官辦公室應具有充分的法律和法人資格,並應具有其行使,司法合作,協助,證人保護,安全,拘留和在法院外服刑的一切必要權力和任務。被定罪的任何人的科索沃領土,以及在任務期限完成後管理任何剩餘事項。行使這些權力所產生的安排不受第18條的約束。
5-在與第三國訂立任何涉及司法合作的國際條約之前,如果要根據第十八條批准該條約,則各專門分庭應徵求政府的同意。
6-專家分庭可根據第22條所載的國際人權標準,並以《科索沃刑事訴訟法》為指導,確定自己的《程序和證據規則》。憲法法院專門法庭應審查《規則》,以確保遵守《憲法》第二章。
7-專家會議廳和專家檢察官辦公室在科索沃可以有一個席位,在科索沃以外可以有一個席位。專設分庭和專職檢察官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在座位或其他地方執行其職能。
8-根據國際法並根據國際協定,在專家分庭審理的任何被指控罪行的人都可以被還押,並轉移到科索沃境外的專家分庭。如果被裁定有罪並被判入獄,則根據第4款締結的安排,任何此類人員均可被轉移到科索沃領土以外的第三國服刑。
9-專門法庭和專門檢察官辦公室的官方語言應為阿爾巴尼亞文,塞爾維亞文和英文。專家分庭和專家檢察官可以決定正式使用語言以行使其職權。
十,對法官和檢察官的任命和監督,以及對專門法庭和專門檢察官辦公室的監督和管理,應遵守具體法律。
11-應任命專職分庭的獨立監察員,由專職分庭和專職檢察官辦公室專門負責,其職能和報告義務由[特定法律]確定。第133條第2款,第134條,第135條第1款和第(2)款不適用於專設分庭的監察員。科索沃監察員還可轉交第135條第(4)款規定的事項。
12條具體的行政程序,方式,專門會議廳和專職檢察官辦公室的組織和運作,監督,預算,審計和其他職能將由國際協議,具體法律和根據第4款做出的安排來規範。
13-除非根據第04 / L-274號法律提前完成任務通知,否則專門法庭和專門檢察官辦公室的任務期限為五(5)年。
14-在未根據第12款通知完成任務的情況下,專案分庭和專職檢察官辦公室的任務應繼續進行,直到根據第04 / L-274號法律並與第46 / L-274號法律協商完成為止政府。
二。憲法修正案應在科索沃共和國大會通過後立即生效。
No.05-D-139 2015年8月3日
科索沃共和國大會第05-Dl 39號決定,日期:2015年8月3日
科索沃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刊登在科索沃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6年3月9日至11日,PRISTINA]
一世。
修訂25
《科索沃共和國憲法》第108條第6款第1款和第2款應作如下修改:
(1)七(7)名成員應為司法機構成員選出的法官。
(2)兩(2)名成員應由大會代表選舉產生,並在一般分配席位時佔有席位,而這兩名成員中的至少一位必須是法官。”
二。憲法修正案應在科索沃共和國議會批准後立即生效。
No.05-V-229 2016年2月24日
科索沃共和國大會第05-D-229號決定,日期: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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